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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只讲结论不摆证据的《情况说明》,暴露出某些办案单位与公平正义的距离

一份只讲结论不摆证据的《情况说明》,暴露出某些办案单位与公平正义的距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是衡量每一个办案环节的标尺。

河南三门峡的周女士,被骗走了给孩子买房用的50万元。这笔钱流入云南一位药材商的账户。而办案单位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认定这位药材商“无犯罪主观故意、非犯罪嫌疑人”。

这份《情况说明》,到底查了什么、漏了什么?

01

案情回放

2026年1月21日,微信昵称“韩式药业”的“案外人”联系药材商刘先生,采购砂仁4150公斤、单价126元/公斤,货款合计52万余元。刘先生随即向上游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采购,单价118元/公斤。

1月21日,刘先生收到2.4万元定金后,当天即从文山发货至安徽亳州。

1月26日,周女士遭冒充保险客服电诈,银行卡内50万元被转至刘先生账户。同日,刘先生收到50万元后通知放货;周女士报警,三门峡湖滨分局冻结款项、立案侦查。

7月9日,湖滨分局出具《情况说明》:刘先生收款系货款属实,无犯罪主观故意,非犯罪嫌疑人。

7月16日,周女士以不当得利起诉刘先生。近期,一审驳回周女士全部诉请,认定刘先生善意取得;周女士已提起上诉。

02

这份《情况说明》,三处经不起推敲

警方《情况说明》的逻辑链:刘先生自述“收到50万是货款”→核实“发货药材及公司运营属实”→得出“刘先生无犯罪主观故意、非犯罪嫌疑人”。

第一,“发货属实”不等于“物流真实”

警方说“核实了刘先生发货药材”,但核实的是“有发货记录”,还是“物流真实发生、货物真实运输”?物流单据的真伪核验了吗?4.15吨砂仁从文山到亳州,究竟是真实承运,还是只有一纸单据?这些关键环节,《情况说明》里一个字都没有。

第二,有没有真实交易合同

一笔52万元的大宗药材交易,竟然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对公账户结算、没有发票,全程只凭一个微信昵称和几段聊天记录?警方核实这份“交易”时,是否查过交易合同的真伪?是否核验过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未被剪辑?是否查过“韩式药业”这个买方到底是何许人也?

第三,“有真实交易”不等于“对资金来源不知情”

即便刘先生确实卖了货,那也只能证明“有一笔交易”,不能反推出“他对这笔钱是被骗资金毫不知情”。恰恰相反——一个经验丰富的药材销售经理,在只收到不足货款的5%的定金的情况下,就把价值近49万元的货发往2000公里外、5天后才收全款,这种反常操作,本身就是“他可能事先知情”的信号。

一句话:这份《情况说明》只证明了“刘先生卖了货”,却用“卖了货”反推“他是清白的”。经不起推敲。

03

该查未查的四个疑点

疑点一:“韩式药业”究竟是谁

判决认定的买方,是一个微信昵称为“韩式药业”的“案外人”。而一个采购52万元大宗药材的买方,竟只凭一个微信昵称进行交易。

更蹊跷的是付款方式:向刘先生买砂仁的是“韩式药业”,实际付款的却是与这场交易不相干的周女士。而操控周女士账户的诈骗分子与“韩式药业”是否同一主体、二者有无关联,恰恰是侦查机关应当查明、却至今没有给出答案的关键。

疑点二:价格背离行情

据药通网等行业平台数据,2026年云南文山壳砂市场价约88—93元/公斤、西双版纳壳砂约70元/公斤;判决认定的进价却是118元、售价126元。一个贩运砂仁的销售经理,会以高出产地行情三成的价格进货、再加8元(毛利仅6.4%)卖出吗?扣除2000公里物流、仓储、损耗,这笔“真实交易”几乎无利可图。

疑点三:2.4万定金发49万的货

1月21日仅收到2.4万元定金(不足货款5%),当天就把价值近49万元的4.15吨砂仁发往2000公里外,5天后才收全款。大宗药材交易向来“先款后货”或收高额定金控风险;一个老手在只收不到5%定金时垫付近50万货值发货,违背商业常识——除非他事先就确信这笔钱一定会到账。

疑点四:砂仁去向成谜

4.15吨砂仁放货后,最终落入谁手、变卖所得流向何处,判决书和《情况说明》同样只字未提。

04

写在最后:对办案单位的几点建议

《情况说明》不能止步于“排除刘先生嫌疑”,更不能以“发货属实”代替全部侦查。应当核验物流单据的真伪与货物真实流向、核查交易合同与结算凭证的真实性、查清“韩式药业”背后的真实主体、查明刘先生在反常定金比例下垫资发货的真实安排,并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法第312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嫌疑作实质甄别。

追赃挽损,是党中央部署反诈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群众最朴素的期盼。50万元,是一个普通家庭半生的积蓄。它不该在一份经不起推敲的《情况说明》里,被轻轻放过。

(声明:本文仅依据网络公开信息,经个人思考并基于AI辅助进行判断和评论,不代表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最终以权威调查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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