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结合这个规定,应该如何通过合同条款的设定防范公司风险呢?现提供以下参考条款:
工程合同拟增加条款:
一、承包人承诺:本合同签约时具备承接本工程完整、有效的施工资质,不存在借用第三方资质、不存在允许任何单位 / 个人以承包人名义承揽、施工本工程的情形;不存在内部承包、联营、项目合作、分公司挂靠等变相出借资质行为。
二、承包人保证:全部施工人员、项目管理团队均为承包人正式在册员工,项目经理、五大员社保、劳动关系归属承包人;发包人有权随时核查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
三、若经发包人、监理查实承包人存在出借资质、允许第三方挂靠施工:
1、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依法全部无效,承包人无权向实际施工人主张任何资质使用费、管理费、挂靠费、配合费等;承包人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等额扣除;
2、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施工合同,承包人须在 7 日内清场退场,已完工程仅按定额直接费折价结算,不计取利润、管理费、措施费上浮;
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15% 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另行组织施工、工期延误、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等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四、承包人与其挂靠 / 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债务、工资、材料欠款纠纷,均属于承包人与第三方内部关系,与发包人无关;任何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本合同,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的依据。
五、若后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签约时明知 / 应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款项的:
1、法院追加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前,发包人有权暂停一切工程款支付,直至案件作出生效裁判;
2、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全额予以扣除;
3、因承包人出借资质导致发包人卷入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结算款中直接抵扣。
六、无论承包人是否收取挂靠费、管理费,因挂靠施工产生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向第三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发包人被第三方起诉、垫付赔偿款,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并计收年化12% 资金占用利息。
资质无挂靠承诺书
致:________(发包人)
我方(承包人)就【XX 项目】施工合同作出不可撤销承诺:
我方独立承接本工程,未出借资质、未允许任何单位、个人挂靠施工;不存在变相内部承包、联营挂靠情形;
所有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均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劳动关系、社保归属我方;
签约前未与任何第三方私下洽谈本工程价款、施工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不存在先定后招、标前锁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视为严重违约,贵司有权解除合同、扣除 15% 总价款违约金,并拒绝任何实际施工人直接向贵司主张工程款的诉求;因挂靠产生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我方全部承担。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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