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AI不是“造假工具”——从一起伪造证据案看诉讼诚信

AI不是“造假工具”——从一起伪造证据案看诉讼诚信

一起看似简单的房屋租赁纠纷,却因一张“AI生成”的照片引发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拷问。

案例

>>>

房东李某与租客熊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熊某拖欠半年租金及部分电费。李某委托女儿董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租金及电费。

诉讼中,为证明熊某的用电量,董某提交了熊某入住前及租期届满后的两张电表照片。然而,承办法官审查时发现端倪:入住前的电表照片度数为“0”,且照片右下角带有“AI生成”标识。经询问,董某承认该照片系通过人工智能软件生成。

法院认定

>>>

这一“小聪明”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法院认定该证据系伪造,依法不予采信。更关键的是,经核实发现案涉电表由出租房屋与相邻房屋共用,本就无法查清熊某的实际用电量。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李某要求支付电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最终仅支持了租金主张。

本案中,董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技术失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幸,董某在法院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警示教育

>>>

此案给公众的警示是深刻的。在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利用AI生成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的风险正在增加。但技术再先进,也无法替代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正如本案所揭示,即使没有“AI生成”标识,两张照片中电表表框、电线分布结构、电量使用不合常理的显著差异,也足以让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出证据的疑点。

技术可以辅助诉讼,但绝不能用其伪造证据。诉讼参与人当铭记:诚信是诉讼的基石,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蒙混过关的行为,最终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可能承担败诉后果,更要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

END

本站文章均为手工撰写未经允许谢绝转载:夜雨聆风 » AI不是“造假工具”——从一起伪造证据案看诉讼诚信

猜你喜欢

  • 暂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