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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的一般规定
4.1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1)质量监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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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为明确本项目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及费用支付等签定或遵守的相关合同文件。合同条件以法律的形式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了充分的权力,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而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它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理的依据,也是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
合同图纸:符合本项目合同条件并用于指导承包人施工的设计图纸和文件。除业主和承包人签定的合同中所包括的正式设计图纸文件外,还包括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正式批准颁布的变更设计和修改设计的图纸和文件; -
技术规范:为规范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等编制或遵守的工程技术要求文件。技术规范包括国家或有关部委颁布的通用技术规范和本项目编制的技术规范。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要求承包人按照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要求、施工工艺和允许偏差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引用其他任何规范标准; -
质量标准:所有工程师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
(2)质量监理的任务
4.2质量控制程序
(1)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1)工程开工报告
2)工序自检报告: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交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3)工序检查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进行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检查验收,特别是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对桩基入岩、终孔、钢筋成品、预应力钢束、预应力波纹管坐标、模板、支架、等涉及工程质量及重大安全的工序、工艺均需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指示承包人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缺陷修改和返工,前道工序承包人未提供工序自检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合格,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4)中间交工报告: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对拟交工的工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提出中间交工报告报驻地办。自检资料不全的中间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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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并且所有资料附件齐全; -
承包人对该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自检结果; -
该项工程各道工序或部位均有经监理签认的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有监理试验室独立抽检的试验资料及质量合格附件; -
该项工程经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
5) 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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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合同图纸或经审核的施工方案所含内容相一致; -
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
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查方法及规范化表格相符合; -
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直观表示,并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对应。
4.3 工序质量控制
4.3.1 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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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进行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满足设计要求。合格,填写“检验申请批复单”附相关质量证明资料报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 -
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要求、评定标准对该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批准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若不合格,则指令承包人返工或补救,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上道工序未经检验,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4.3.2 工序质量控制方法
(1)旁站
(2)巡视
(3)自检与抽检
4.3.3 工序质量控制内容
(1)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
1)进场前材料检查
2)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
3)施工中材料质量控制
4)自采加工材料质量控制
5)外购成品及半成品构件
6)监理工程师考察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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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审查承包人报告的附件资料外,是否有必要增加有关测试项目及测试频率,适当说明增加测试的理由; -
是否派员赴现场考察厂方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情况; -
在批复外购报告的同时决定责任监理人员及监理方式。
7) 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件质量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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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材料取样; -
抽查或定期检查承包人试验记录; -
旁站试验,其中又分为重要试验环节旁站和全过程旁站; -
平行试验,重要试验内容或因工期紧迫,安排监理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进行同项目、同材料、同方法的试验; -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监理试验室必须作平行试验,水泥混凝土的料配合比设计,监理试验室必须做平行试验,合格后报中心试验室审批,平行试验结果作为批复承包人配合比报告的依据; -
执行监理程序的人员安排及落实。
8) 执行监理程序的人员安排及落实
a)批复时限
b)试验报告批复
(2)设备的检验
(3)施工工艺控制
(4)工序质量验收
4.3.4 中间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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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自检,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如质量不合格自行返工; -
承包人向驻地监理处填报“中间交工证书”并附相关质量证明资料。 -
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验收,并汇总有关质量检验单,如质量不合格则下达返工令; -
质量合格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4.4质量检查制度
(1)工序和分项工程检查
(2)分项工程中间交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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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驻地办组织中间交工验收。 -
分项工程质量的项目、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执行。
(3)各级监理人员巡视检查
4.5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4.5.1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1)承包人自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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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必须派驻施工人员对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和检查; -
自检人员对各项工程自开工放样到每道工序操作直至该项工程竣工交验期间的的每一道环节均必须进行自检,随时纠正不良操作方法,及时处理工程缺陷,使工程质量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
承包人自检人员和试验人员的检查和试验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规定的质量监理程序进行,提供给监理工程师的试验数据和检查资料不仅数量是足够的而且应该是真实的,如出现弄虚作假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撤换; -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自检资料数据进行分析,并按规定进行一定比例数量的抽样检查和试验; -
监理工程师也可以对承包人提供的试验数据和检查资料进行认定,但这种资料必须是充分的和可靠的; -
承包人进行自检和试验的资料经其自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后可作为资料依据; -
承包人填报中间交工验收申请书时必须附有上述检查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方可进行中间交工验收,或者进行抽样试验,符合规定才能签字认可。
(2)自检人员和试验人员的审查
(3)工地试验室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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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位置及规模是否适应工程试验要求; -
按工程情况分门类检查试验仪器,设备、工具的数量、型号和适用性能及其权威机构的年度标定情况和设备变动情况; -
注意混凝土试件标养设备的容量和工程规模适应情况,工地试验用车、工地通讯手段配置情况等; -
对技术难度较大的测试项目,可委托外单位测试及标定,但事先报告拟委托单位及具体方案,申请监理工程师同意; -
开工前工地试验室建立情况检查,宜着重即将开工的工程所应用的试验内容;抽查工地试验室对试验资料和试验数据的归纳、整理、分析和临时归档情况。 -
工地试验室须按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4.5.2监理的方法
(1)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某些环节或部位,实施全过程或部分时间的现场监理监督,用来采用检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复杂性和稳定程度不同,现场旁站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全过程旁站主要用于施工条件比较复杂、工程质量难于保证的工序,以及重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部位的现场施工。部分时间旁站主要用于关键、重要但施工情况相对稳定的工序;
(2)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程进行的经常性检查。为了便于监理工程师有计划地安排巡视工作,要求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3)测量: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路线放样和有关几何指标进行检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的线路及结构物放样进行复核,不合格者要求承包人返工,否则不准开工。对已完工程的几何指标,也应该进行测量验收,不合格应要求整修或修正,无法通过整修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应该返工处理;
(4)试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应该尽可能通过试验数据结果来做出结论。试验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
(5)指令文件:监理工程师通过发布指令文件指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的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苗头,及时提醒承包人加以注意或改进,也可以通过指令文件发布变更设计、补充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通知、备忘录和会议记录等。指令文件发布采用书面形式,并做为监理工程师的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存放,以便于随时查阅;
4.5.3试验室
(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量分解,根据工程量大小和试验频率的有关规定制定工地试验检测计划,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2)在审核承包人试验检测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监理试验抽验频率规定制定试验室相关试验抽检计划,实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与试验室平行试验和抽检,试验室每月向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报送各项工程试验检测月报(承包人自检和监理抽检的汇总数据说明);
(3)负责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及时抽查试验资料,检查承包人是否按计划完成试验任务,以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4)某些重要部位的原材料送检等重要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该派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5)通过平行试验,应该及时将试验结果归纳存档作为监理人员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6)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综合测定,并作出质量评定。
4.6工程开工程序
4.6.1合同段开工程序
4.6.1.1合同段开工报告审批
(1)合同段开工报告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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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驻地监理提交施工标段开工报告; -
承包人提交施工标段开工报告必须依据有关规范、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现场地形、地貌、水文、当地气象、民规民俗等进行编制。报告中应包括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
开工报告中,主要人员必须与投标书承诺一致,如有更换,须经建管办批复同意,但资历、经验不得低于投标书承诺中的申报人员要求。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与投标书承诺一致且完好率高,根据施工现场需要确需调换的须报经建管办同意。
(2)合同段开工报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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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入的机械设备、主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工期安排、关键线路的进度计划、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是否满足合同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与投标中“技术标书”承诺一致,如不符合规定或与“技术标书”招标文件有冲突,应要求更正和补充; -
承包人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工程计划安排,工序安排是否适当; -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满足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和时间是否符合工程计划的安排;所配备的机械质量、能力和性能是否与工程情况相适应,施工设备使用状况是否完好,是否有足够的零配件,所配备的备用设备数量是否足够; -
材料的供应计划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
施工便道、临时用水、用电等临时设施布局是否适当、合理; -
劳力、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械维修人员、熟练操作工、测工和试验人员的配置是否与施工计划相适宜; -
计划中预留动员和后期清场时间是否足够; -
工地试验的设备是否配齐、管理规程、测试手段是否完善; -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
安全措施是否安排得当,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4.6.2 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程序
(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本合同段的工程按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F80—2004)“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的规定进行划分,统一编号后报驻地监理办、总监审批。
(2)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1)必须提出正式开工申请;
2)施工技术方案已经通过审批;
3)施工放样手续完备;
4)进场设备已经报批完成(特别是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设备);
5)进场材料已报验合格;
6)材料、配合比已经通过审批同意使用;
7)技术交底、安全生产交底手续完备;
8)本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复核(与清单对应)完成。
(3) 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流程,根据工程是否涉及重大施工方案,分两种情况。
1)涉及重大施工方案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承包人提交开工报告后,驻地办提出审查意见,总监办进行审批。
2)未涉及重大施工方案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由驻地办审批。
(4)审查内容
1)若经检查确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条件具备,总监在7天内签署批复意见,若不具备开工条件,则总监办提出调整分项(分部)工程开工顺序通知。
2)承包人接到总监办调整分部工程开工顺序的通知后,另行提出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按程序审定后由总监签发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批复。

4.7质量事故的处理
4.7.1 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质量缺陷通过整修或其他处理后已满足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可以予以验收;
2)质量问题较大,无法通过整修达到规范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坚决返工;
3)当事故问题比较严重,在技术规定内无法解决的,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调查并提出处理方案。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直至满足要求。
4.7.2 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收;
(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能使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应立即通知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人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当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分析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4.7.3质量事故处理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师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质量监督站报告。
1)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见下图。只有在质量事故原因已经查明,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之后,才能批准复工。
(6)质量问题的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驻地监理处及业主;
2)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驻地监理处在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基础上,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3)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款,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4)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或修复方案,驻地监理处审查后、报业主审批。
(7)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处理,监理工程师参加和配合。
4.8 质量月报制度

第五章测量控制
5.1测量监理工作流程
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流程
分项、分部及竣工测量监理工作流程
施工阶段中的测量监理工作流程
5.2测量监理控制要点
(1)测量监理工程师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首级控制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按期复测及成果审批;
2)控制网加密工作的监测及成果复核、审批;
3)大桥施工测量控制方案的审批;
4)重点工程施工测量控制;
5)审核承包人施工放样数据;
6)隧道、大桥、软基监测管理工作;
7)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8)测量抽检资料的审核、签认;
9)对现场测量监理员的业务指导。
(2)驻地测量监理员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路基:
1)验算道路中线的中桩逐桩坐标和纵向竖曲线各里程桩标高;
2)控制边坡开挖、填筑的边线。每层填筑厚度及坡比。
桥梁:
1)桩基:复核桩位平面坐标、桩顶、桩底标高,施工中按规范要求检测、控制;
2)立柱:施要中检测平面坐标、柱底、柱顶标高;
3)盖梁:检测顶面、底面各角点的三维坐标;
4)支座:检测平面坐标及顶面标高;
5)就地浇筑梁及悬臂浇筑梁: 检测、控制平面坐标、标高;
6)扰度的控制。
涵洞、通道:
依据设计图纸(如位置、标高需变更,则按变更图纸),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放样数据表:
1)盖板涵(通道):
基础:检测顶面、底面各角点的三维坐标;
墙身:检测顶面、底面各角点的三维坐标;
2)圆管涵:检测进、出口点的三维坐标及管径。
(5)路面:
1)严格控制路面中线偏位,及横坡;
2)严格控制路基基层标高。
(6)测量资料
1)审核、签认承包人施工放样资料;
2)及时完成测量抽检资料的录入、提交;
3)监督承包人做到测量资料规范、完整。


5.3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对承包人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设备的审核
1)要求承包人申报参予该项目建设的测量人员的数量、资质以及承担过的工程测量项目等详细资料。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更换不合格的人员之后,按监理工程师最后审批的组织和人员进行测量工作。
2)要求承包人申报用于该项目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精度等级并附仪器检定书。仪器或设备的精度、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责令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补充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仪器和设备。
(2)对复测资料的审查和认可
审查的依据:
1)交通部《公路勘测规范》与设计要求;
2)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与设计要求;
3)标段内复测的导线、水准成果合乎规范设计要求;
4)各标段复测的导线、水准平差时,其起算边(点)为前一标段平差用的附合边(点),其附合边(点)为后一标段平差时的起算边(点);
5)线路的复测成果是否相互矛盾。
6)要求承包人对本标段内的控制点(特别是标段间的联测点)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7)复测时必须有测量监理工程师同测,测量数据的平差计算由承包人按规范要求进行,成果报监理处和工作站审查通过后批准使用,并上报业主。
(3)对加密控制方案的审批
(4)对加密控制测量技术总结的审核和认可
(5)施工放样方案的审批
1)施工放样的控制点成果表。(已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复的);
2)所附施工放样对应的数据表:(如桥梁、桩基、立柱、盖梁、支座的平面坐标及高程);
3)如采用独立的施工坐标系,要写明其坐标换算公式。
4)依据不同的测量仪器、施工放样的方法,对误差来源进行分析,以确保施工放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6)对施工放样的检查
1)各标段施工测量人员放样后,应进行自检并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
2)承包人的质检工程师组织复检;
3)报驻地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测,经现场检测合格则签认,否则应重新放样,直至合格。
(7)承包人对控制网(点)的定期复测
(8)测量成果及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
(9)按要求每月向业主上报《测量监理月报》,汇报对各标段的测量检测项目、频率和质量情况。
(10)配合业主各阶段的质量检查工作,为业主测量工程师检查工作提供支持。
5.4本项目特殊部位测量监理要点
5.4.1软基处理
5.4.1.1监理控制要点
(1)在软基换填前,监督承包人进行准确的施工放样,确定换填边线及深度,在换填边线位置不大于20m间距埋设坡脚桩。
(2)挖淤换填。挖除前及挖除后的面积和标高应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三方联测。
(3)严格控制换填基底高程,使换填标高达到设计要求。
(4)严格控制换填土层的宽度及顶面高程,保证填土的层的设计宽度和厚度,土层宽度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以便达到设计要求,具体底部宽度根据路基沉降量和边坡坡度确定。
(5)软土地基的路堤,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和稳定性观测,根据观测成果为路堤填筑速率和预压期提供准确的数据。
(6)软基路堤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要埋设沉降板,监督承包人按要求定期观测,并保证观测资料规范、完整,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好沉降标志,直至路堤稳定为止。
(7)软基加固处理中,桩位测量依据设计要求,进行准确放样和验收测量,监理工程师按要求频率进行抽查。
(8)监督、检查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对大桥、软基观测资料的整理、上报工作。
5.4.1.2监理的工作方法
(1)在软基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对开挖前及开挖后的放样工作在承包人自检基础上,监理工程师要进行检测认可。
(2)要求承包人严格履行报验程序,对基底高程,宽度及换填厚度,测量监理检测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对承包人埋设的沉降标志,测量监理要进行定期检查。
(4)对承包人的沉降观测数据,测量监理要定期检测、复核。
(5)根据软基的沉降观测数据,控制路堤的填筑速率及预压期限。
(6)在软基施工和预压期,按要求每月(或每周)向业主汇报沉降量汇总表,并签署“稳定”或“不稳定”的监理意见。
第六章 监理试验室工作细则
6.1 职责范围
(1)监理试验室直接对驻地监理处负责,试验室内部对试验室主任工程师负责,及时提供试验数据,为试验室主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处理提供依据,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质量作出合理正确的评价,促进全路段试验检测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2)对承包人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格、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3)完成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指导全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制定相关的试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4)编制各种试验表格为各承包人提供统一的各项试验和表格,妥善管理各种试验统计报表及有关试验资料并进入微机管理。
(5) 进行现场抽查,检查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素质及试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并配合中心试验室每月进行批准支付本项目的拟支付工程的抽查。
(6)复核承包人所做的材料的试验和配合比试验以及抽查其它有关试验。
(7)试验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驻地监理处反映,并快速、准确、如实地提供试验结果,为决策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8)参加工程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其它试验工作,参加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
(9)参加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验收工作。
(10)接受业主及监理处安排的其他临时任务。
6.2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6.3试验室的功能
(1) 在驻地监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试验检测工作中必须按照规程进行,确保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2) 协助做好工程质量大检查、交工工程质量鉴定。负责工程质量(内在)的检测,为工程质量鉴定提供依据。
(3) 监督、指导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业务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
(4) 检查承包人试验室的设置、人员数量和资质、仪器设备功能并督促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进场。试验人持有经过专业培训的证书上岗,仪器设备标定合格,试验室经过政府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临时资质证书,试验检测方法符合规范,资料及工作管理有章可循。
(5) 统一协调管理各试验专业业务,各项试验应统一执行合同列明的或国家及部级行业标准。对于合同未列的或无国家或现成标准可循的以及经业主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特殊项目,根据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供相关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拟订符合工程实际的暂定标准或规定,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执行。
(6)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仪器技术状况,督促其交由政府监督部门进行仪器标定。
(7) 组织验证试验,进行为复核标准试验及构件和材料的平行试验、工艺试验、质量抽检、验收试验等职责范围的试验检测。
(8) 制订统一试验室试验检测用表格和统一资料整理、保存方法和规定。
(9) 根据试验室机构设置制订各级试验室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6.4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6.4.1 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6.4.1.1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贯彻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政策、法规、法令、条例和制度,确定试验室的检测任务和目标,确定试验室工作计划。
(2)对试验室的检测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检测工作的质量负责。
(3)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公正、科学、准确地开展工作。
(4)协调试验室内部各部门的工作。
(5)负责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6)检查各专业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考核人员的工作质量;主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补充和修改工作。
(7)主持事故分析会和质量分析会。
(8)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6.4.1.2 检测工程师岗位职责
(1)对本专业工作全面负责。
(2)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检测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开发检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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