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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盖公章的工资说明主张高薪,公司抗辩私盖公章,但举证不能而败诉

员工持盖公章的工资说明主张高薪,公司抗辩私盖公章,但举证不能而败诉

员工提交盖有公司公章的工资说明,公司抗辩员工掌管公章、私自加盖,还提出员工涉嫌侵占公款,应先刑后民。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擅自盖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区分劳动报酬争议与刑事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一

吴某英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入职某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英主张岗位为总经理助理,自 2012 年 5 月起月工资 12000 元,每月先发 5000 元,剩余年底一次性结清,并提交加盖某某公司公章的《工资说明》以及银行工资流水佐证。

某某公司辩称吴某英是文员兼出纳,月工资仅 5000 元,《工资说明》是吴,某英利用保管公章便利私自盖章伪造。某某公司提交《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等材料,但该管理办法无发布时间,吴某英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2 年 10 月 12 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某公司称吴某英当日私自提取公司公款 30.8 万元后离开,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吴某英认可提取款项,但主张款项用于公司投标保证金,后续已交还公司副总。某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吴某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某公司支付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12 日工资 15333.33 元、2012 年 5 月 12 日至 10 月 12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60000 元。

某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不能证明吴某英私自加盖公章,采信工资说明,认定月工资 12000 元;劳动报酬纠纷与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规则,判决支持仲裁确定的款项。

某某公司上诉,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件应当先刑事后民事。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第一,加盖公章文件的证明效力。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凭证,文件加盖公章,原则上视为公司认可内容。

用人单位主张文件系员工私自盖章伪造,应当举证证明员工存在未经审批、私自用章的事实。本案某某公司提交的印章管理制度无发布时间,缺乏其他佐证,举证未达到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第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第三,先刑后民适用边界。先刑后民适用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本案刑事案件是员工涉嫌侵占公司财产,劳动争议是拖欠劳动报酬,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不影响劳动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单独审理劳动纠纷。

三

对企业而言,印章管理必须落实留痕,印章使用做好登记、审批流程,完善制度并组织员工签收留存,不能仅凭内部制度主张员工私盖公章。

用工方面,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的,企业要留存书面催告、谈话记录等证据,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避免二倍工资风险。

员工涉嫌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企业应当另行通过刑事途径追责,不能以此拒付员工已经提供劳动对应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妥善留存加盖公章的薪酬约定、岗位证明等原件,银行工资流水也是重要证据。即便双方发生矛盾,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为由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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