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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普法丨替人做担保,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周伊
审核|刘胜楠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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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2年,黄某向钟某借款8万元,陆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黄某到期不还,钟某把两人一起告上法庭。
扶绥县法院判决:黄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10万元,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名下查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直接划扣了保证人陆某的存款10万余元。
钱是黄某借的,却是陆某先还上的。陆某随后又把黄某告上法庭,行使"追偿权",要求黄某归还代偿款。虽然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但这笔钱能不能要回来,还得看黄某有没有财产。
"在借条上签个名而已"——很多人在签担保时,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签下的是什么。
01、一般vs 连带责任
这是最关键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的差别巨大:
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一般需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不用先找债务人。
注意:旧法曾规定"约定不明按连带保证",而《民法典》改成了"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这是对保证人更有利的变化。
蠡县法院的村委会案中,借条写"村委会失约,由签字当事人负担还款",法院认定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签字人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02、保证期间六个月
这是债权人最容易"翻车"的地方。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关键是: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过一次,就真的过了。
海拉尔区法院的张某案中,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拖了很久才起诉,早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法院驳回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保证人"脱身"了。
所以,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担责。
03、签字未必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也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签字要签明白——写清"保证人:某某""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别只写个名字,说不清身份。
04、给普通人的提醒
对想当担保的人:签字前先问自己——对方还不上,我愿意替他还吗?如果答案是"不愿意",就别签。实在要签,尽量约定为"一般保证"。
对债权人:有了保证人别"高枕无忧"。务必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依法免责。
对保证人已代偿的:别忘了《民法典》第七百条赋予的追偿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不是"人情签字",而是一份可能让你掏空存款的法律责任。签字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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