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279615
律谈|让AI帮忙改合同,居然可能触犯刑法?
律谈|让AI帮忙改合同,居然可能触犯刑法?
一份合同赶着定稿,员工想借助AI改改条款、检查漏洞。合同附件里还有公司的技术参数和客户资料,按规定不能外传,但他觉得:“只是处理工作,又不是把资料卖给别人。”于是,整份文件还是传了上去。 这样的做法,在办公场景中并不难想象。但“为了工作”和“未经许可向外提供资料”,可能同时发生。员工没有出售秘密的打算,不代表上传行为就一定与犯罪无关。 对企业来说,AI该怎么用,不能只看它能帮员工省下多少时间,还要看交出去的是什么,以及这些内容原本能不能交给外人。 01 赶着交差,也得顾得上保密 
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司法局于2024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泄密案例中,银行员工李某在原银监会借调期间,将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标有“机密”的资管新规及起草说明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前同事。文件经过多次转发,在金融行业微信群和网络平台传播。最终,李某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起案件值得企业员工留意的地方,在于资料最初只是发给了熟悉的同事,后来却逐渐失去控制。接收人是熟人、交流发生在工作中,都不能代替合法的提供程序。 使用AI也会遇到类似问题。员工知道附件里的内容不能外传,也明白上传会把这些内容交给外部平台,仍然决定发送,就不能只用“我是为了完成工作”解释过去。 刑法上的故意,不限于专门偷资料、卖秘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放任结果发生,也可能属于故意。因此,判断时既要看员工为何上传,也要看他是否知道资料受到保护、是否清楚会向外提供,以及对此持什么态度。 但主动点击上传,并不等于已经具备犯罪故意。误选附件、不了解文件内容,与明知其中有秘密仍擅自提供,需要根据证据分别判断。 过失的后果也不能一概而论。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以故意为前提;国家秘密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同时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企业员工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适用该规定。严重疏忽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符合规定的,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资料交给AI,法律责任从何而来 
1. 商业秘密:工作中掌握的资料,不能自行外传 (2022)沪0115刑初2538号案件中,郑某原是一家科技企业的工程师,离职后通过咨询中介,将原公司的研发进展、投产规划、实际产能等商业秘密提供给境外组织。法院认定,郑某明知实际咨询方系境外组织,仍然提供相关信息,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郑某接触过这些资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自行决定向谁提供。员工因工作需要掌握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将其披露给未经授权的外部主体,属于违法披露;明知接收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仍非法向其提供,则可能涉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两高”在2025年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也将这里的非法提供解释为知悉、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向境外主体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放在修改合同的场景中,假如附件含有公司的核心工艺,员工明知这些内容不得外传,仍擅自将文件传给外部AI平台处理,就可能构成违法披露。接收资料的是平台背后的运营主体,不能因为界面上只有一个对话框,就认为资料没有交给他人。是否涉及“为境外提供”,则取决于实际接收主体及员工对此的认识,不能只看平台名称或者服务器位置。 不过,合同里必须确有商业秘密,才谈得上这类犯罪。有关信息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企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普通合同模板,不会因为公司标注了“内部资料”,就自动成为商业秘密。 因此,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向外披露,需要结合起来判断。只违反公司禁止使用AI的管理规定,不能直接认定犯罪。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则不以达到这一程度为入罪前提。没有收钱、尚未发现竞争对手使用,都不能单独成为免责理由。 2.国家秘密、情报:不能当作普通业务资料处理 最高检于2022年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陈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陈某某按照境外人员要求,搜集、拍摄涉军装备及部队位置等信息,通过微信、云存储等软件发送。有关图片经鉴定涉及国家秘密,陈某某最终因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部分个人财产。 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并不限于当面交付纸质文件。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将相关内容直接或者间接交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同样属于非法提供。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通过互联网非法发送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定罪处罚。 因此,员工明知合同或附件含有国家秘密、情报,仍违反规定将内容传给境外AI运营主体,不能用“只是请它修改文字”排除刑事责任。资料并不需要被公开发布,交给特定的境外主体,也可能构成犯罪。 国家秘密的对外提供须遵守国家规定,公司负责人同意、平台签署保密协议,都不能代替法定程序。即便接收方在境内,违规上传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客户信息:用于办理业务,也要有合法依据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相关人员非法获取大量身份证照片,交给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预付费卡。法院判处闻巍有期徒刑三年、朱旭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说明,信息被用于办理业务,并不能让原本违法的获取、提供行为变得合法。客户把身份证、电话和交易资料交给公司签订合同,也不等于允许员工将其任意转交外部服务。 在没有取得有效同意、也不存在其他法定处理依据的情况下,将能够识别客户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转交他人,属于违法提供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明确,交给特定主体也属于“提供”,不要求公开传播;原本合法收集的信息,后来未经允许转交他人,同样受到规制。经过处理已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则不在这一范围内。 例如,客户仅同意公司为履行合同使用其资料,员工却在没有其他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将整份客户数据库上传外部AI,供平台独立分析或者训练使用,就超出了原有处理范围。公司内部批准,不能替代客户依法应当作出的同意。 员工明知相关情况仍违法提供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里不要求员工收取报酬,也不要求客户已经遭到诈骗。信息类型、数量、来源等均影响入罪判断,履职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信息,部分数量、数额标准还适用通常标准的一半。 03 资料被别人拿走,自己也要担责吗 
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高铁数据案件中,境内企业受境外公司委托采集铁路信号,相关人员在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仍继续合作。涉案数据经鉴定属于情报,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逮捕。 那么,数据被偷偷采集的个人和单位,也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仅仅是资料被盗取、被利用,不会因此自动成为共犯。但如果明知对方在非法搜集资料,仍帮助提供文件、开放权限,就可能因参与其中而被追责。 此外,被窃取资料的一方,也可能因自身严重失职承担责任。吉林省国家保密局公布的唐某案中,某单位工作人员唐某违规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接入互联网,电脑随后被远程植入木马病毒,数十份涉密文件遭到窃取,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唐某最终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单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文件虽然是被他人窃取的,但唐某违规联网造成泄密,仍须承担相应责任。这也说明,被窃取资料的一方是否担责,要看其自身行为和承担的保密义务,不能仅凭“资料是别人偷走的”就排除责任。 因此,普通用户的信息被盗用,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泄密,不能混为一谈。企业使用AI或外部技术服务时,应限制资料访问范围,发现异常采集及时停止传输、保留记录并依法报告,不能等到数据流出后才检查权限。 04 员工用AI,公司该管些什么 
首先,要让员工知道什么能传。哪些资料禁止上传,哪些需要审批,哪些可以直接使用,应有清楚、可执行的规定。不能只在事后追问员工为什么泄密,却从未说明资料该如何处理。 其次,要把工具和权限一起审查。平台由谁运营、会保存哪些内容、能否用于训练、第三方是否能够访问,都应在使用前查明。关闭训练功能,并不等于获得了上传授权;平台承诺保密,也不能代替国家秘密的法定保护要求。 再次,能少传就少传。修改通用条款时,可以使用虚构背景和替代数据,无需把客户姓名、技术附件一并交出去。删除姓名也不一定完成匿名化,地址、交易记录等信息仍可能识别客户。 最后,出问题后及时处理。发现误上传、异常下载或者超范围采集,应保留记录,及时报告法务、保密或者信息安全部门,采取停止传输、限制访问等措施,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义务。 AI可以帮助员工处理合同,但哪些内容能够交给外部服务,仍需要事先判断。这一步省下的时间,可能远远抵不上事后处理泄密的成本。 律师介绍 
陈敏毅 律师 广东法丞汇俊(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有较丰富的审判、仲裁和诉讼代理经验,专长于民事、合同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相关人事劳动制度建设。 【社会职务】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 ●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服务平台法学咨询专家库专家 ●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 深圳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广佛分会副会长 ● 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 ● 东莞市莞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员 ●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员 ● 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ND 

本文供稿
陈敏毅 律师
胡志锋 实习人员






【荣誉奖项】
● 广州市律师协会2025年度业务成果奖
声明:本公众号的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依据本公众号文章而做出的决定或因此产生的影响,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联系运营者。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