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WM_03-第03讲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二)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1.精讲班-徐.云博_讲义

WM_03-第03讲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二)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1.精讲班-徐.云博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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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03-第03讲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二)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1.精讲班-徐.云博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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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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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内容

(3)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 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①电子合同履行。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 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 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价格调整。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谁有过错谁担责】 ⑤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020】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A.资产负债率大幅增加 B.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C.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D.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E.丧失商业信誉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①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③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用通知; 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例题】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 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提甲公供司最和丙新公司高之端间的VI债P权课转让程行+为精于准2015押年9题月2:5日一对乙建公、司发二生建效力、咨询、监理、造价、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67166815『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15日生效;选项B错误,丙公司自2015年9月25日 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选项C错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消;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2018-56】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执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有( )。 A.预付款支付义务 B.结算和清理条款 C.通知义务 D.缺陷责任条款 E.保密义务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债 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7)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支付违约金、定金】 4)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 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 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 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 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主要规定如下: (1)委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 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 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 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 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 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8-9】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委托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B.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 C.对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不应要求赔偿 D.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C错误,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