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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融合模拟案例7(题目)
(本题56分)
2016年5月5日,有购房意向的通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委派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前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售楼部了解情况。甲方工作人员向黄某介绍正在预售的A大厦楼房,并向其详细展示了A大厦的宣传资料
和沙盘图。宣传资料显示:买方购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获赠地下车库中2个停车位。宣传资料用图纸详
细指明了地下车库中用于赠与的停车位所处位置和所占面积。
2016年9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1)乙方购买甲方所拥有的讼争房屋(包含a、
b两套房屋),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总价格6750万元。(2)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收到乙方定金1000万元
,待购房合同签订时,该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
下进行具体磋商。(4)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所确定的原则,违反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
万元。(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同日,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了定金1000
万元。
2017年1月4日,甲方向乙方交付了b房屋,面积为1000平方米,此后b房屋一直由乙方使用,但未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
2019年9月28日,乙方向甲方发出商函称: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现就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磋商。但
因对有关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020年5月20日,甲方将a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6月30日,乙方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已成
立并合法有效(2)因甲方已经无法履行a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由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2000万元(3)因甲
方已经无法履行a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由甲方向乙方赔偿500万元(依据乙方购买同地段类似户型的差价);
(4)甲方向乙方履行b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义务。
甲方提起反诉,请求:(1)《购房协议书》签订时尚无预售许可证,该合同应无效。(2)乙方立即腾退b
房屋给甲方;(3)乙方向甲方支付b房屋从2017年1月4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1300万元。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2016年9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黄某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未加
盖乙方公章。
(2)《购房协议书》并未记载赠与停车位的内容。但依据甲方和乙方当庭确认,2016年5月5日甲方工作人
员向黄某介绍预售房屋时,确实就赠与停车位做了详细说明。
(3)2018年3月3日,甲方与其债权人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以b房屋为抵押物,担保丙公司对甲方的2000
万元债权。双方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债权于2019年3月3日到期,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5月20日,
丙公司就b房屋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请。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乙方提出异议。
问题:
1.【问题】甲方在售楼部展示的宣传资料可否构成合同内容?(3分)
2.【问题】《购房协议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5分)
3.【问题】甲方与乙方就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6分)
4.【问题】《购房协议书》由黄某签字但未加盖乙方公章,购房协议是黄某的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的事
实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法院无法形成自由心证,则如何判决?(7分)
5.【问题】甲方将a房屋卖给第三人,该行为如何评价?(6分)
6.【问题】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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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题】乙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16分)
8.【问题】面对乙方的异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是执行过程中,乙方才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如
何处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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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融合模拟案例7(解析)
问题:
1.【问题】甲方在售楼部展示的宣传资料可否构成合同内容?(3分)
可以构成合同内容。(1分)甲与停车位的条件以及所赠停车位的详细地址、面积,所作说明具有经济价值,
对双方是否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2分)根据《民法典》第473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释》第3条的规定属于要约,构成合同内容。
2.【问题】《购房协议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5分)
《购房协议书》是预约合同。(2 分)根据《民法典》第495 条第1 款的规定,在《购房协议书》明确约
定了要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的情况下,应属于预约合同。(2 分)由于甲、乙双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且
协议书在付款方式等问题上还有所保留,也并不存在成立本约合同的特殊情形。(1 分)
3【问题】甲方与乙方就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6 分)
甲方与乙方就b 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就a 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2 分)《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6 条第3 款规定,在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为对方接受的情况下,应认定本约合同成立。(2 分)针对b 房
屋,出卖方甲已将其交付给了乙方,且乙方接受了该交付。甲方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系基于房屋买卖关系而为的
履行行为。(1 分)故甲、乙双方就b 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针对a 房屋,出卖方甲始终未作交付,且购
买方乙未支付购房款,因此甲、乙双方就a 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1 分)
4.【问题】《购房协议书》由黄某签字但未加盖乙方公章,购房协议是黄某的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的事
实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法院无法形成自由心证,则如何判决?(7分)
(1)甲方承担证明责任(1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 条第2 款的规定,合同系以法人、非法
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
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
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2 分)由此可知,
举证责任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承担。(2)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谁承担不利后果(2 分)。
既然甲方无法证明黄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表,则推定属于无权代表行为,故认定该合同不约束公司。(2 分)
5.【问题】甲方将a房屋卖给第三人,该行为如何评价?(6分)
甲方将a房屋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对乙方构成根本违约,(1分)但不影响其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由于已经过户,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1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在预约合同
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的,该行为构成违约。(2分)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已经生效,
甲方嗣后将协议书的标的物a房屋转卖他人的行为属于以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和乙方订立本约合同,且造成乙方订
立预约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1分)但甲方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满足《民法典》
第143条规定的有效要件,应为有效。(1分)
6.【问题】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7分)
乙方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1分),也不存在协议
管辖,应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2分)又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时,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为履行地,给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视为履行地。(2分)本题中乙方虽然要求支付一定的货币,
但不属于货币纠纷,(1分)因为合同义务并非给付货币,乙方的诉讼请求为给付其他标的,故由履行义务一方
即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最终本案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1分)
7.【问题】乙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16分)
(1)乙方的第一个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1 分)即便从甲方的反诉来看,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完不影
响预约合同效力,其影响的是买卖合同这个本约的效力,(2 分)该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满足《民法典》
第143 条的规定,应为有效。(2)乙方的第二个诉讼请求部分支持。(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
条第2 款的规定,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且为对方所接受的情况,应当按照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除非部分未履行
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分)就本案而言,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出卖a、b 两套房屋
至乙方,但甲方仅交付b 房屋而将a 房屋转卖他人,该行为构成部分履行。同时,鉴于a、b 两套房屋相互独立,
部分未履行并不会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乙方仅能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1
分)(3)乙方的第三个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1 分)乙方提出的“依据购买同地段类似户型的差价计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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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数额”,系本约合同履行利益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就a 房屋仅成立了预约合同关系,而非本约合同,故
该计算方式不予以支持。(2 分)预约合同已经约定了定金,应该适用定金规则,如果定金无法弥补损失的,
才考虑支持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不能完全按本约的违约标准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数额
确定应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8 条的因素酌定。(2 分)(4)乙方的第四个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1
分)根据《民法典》第598 条的规定,甲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出卖方,负有将b 房屋的所有权转移
至乙方的义务。(1 分)因房屋系不动产,通过买卖变更所有权时,需办理过户登记,所以乙方有权请求甲方
履行b 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义务。(1 分)
8.【问题】面对乙方的异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是执行过程中,乙方才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如
何处理?(6 分)
(1)法院应当审查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可以认定为实质性争议,则裁定驳回担保物权的申请,
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如果法院认为该异议不成立,不构成实质性争议,则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2 分)(2)
不予支持。(2 分)买受人乙方作为通讯公司购买b 房屋的目的并非用于居住,且乙方并未支付购房款,并不
满足《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 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排除执行的情形,故法院不应支持乙方的执行异
议。(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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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融合模拟案例8(题目)
(本题56 分)
罗某(上海市徐汇区)以陈某(北京市海淀区)和陶某(上海市青浦区)为被告,向同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如下请求:①确认《代购房协议》有效,并确认A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陶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②中止陈
某关于A房屋的执行(上海市松江区法院)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后,未征得陶某、陈某的同意即作出合并审理的
裁定。在审理过程中,陈某以自己的B房屋为担保,请求原执行法院继续A房屋的执行程序。法院恢复执行,A
房屋由橙橙拍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
2010年,罗某(60周岁)想要购买一套房屋,后得知其看中的房屋的合作银行(招商银行)认为其年龄不
符合贷款要求。为了成功贷款,罗某与儿媳陶某约定,以陶某的名义来购买房屋。于是陶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
房合同并支付了35万元购房款(由罗某实际支付),从招商银行贷款100万元。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为陶某办理
了A房屋的产权登记。陶某取得A房屋后,罗某即入住。之后的10年时间内,罗某一直都居住在A房屋内,并且每
个月都将按揭款项转给陶某,再由陶某支付给招商银行。
2020年,陶某欠陈某300万元借款未能归还,陈某将其诉至法院并胜诉。陈某向上海市松江区法院申请执行
陶某名下的A房屋,罗某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主张房屋是自己的,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罗某不服,故向法院
提起前述诉讼。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对罗某的诉讼作出了相应判决。
判决生效后没多久,A房屋因为变成学区房价值猛增了50万元。知道消息后的罗某非常愤怒,罗某认为,陈
某一意孤行非要继续执行,执行法院在自己已经起诉的情况下仍继续执行,导致自己无法保住A房屋才遭受了巨
大的损失。
陶某曾于2015年借贷给自己小叔子王某100万元,王某将其用于投资开发某景区。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
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管辖。该笔债务由梁某提供C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债务到期后,王某
无法清偿,经多次协商后,陶某与王某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陶某将借款本金、利息累计129万元转
为投资款,再追加300万元进行项目投资。如因该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梁某对该补
充协议并不知情。后因为疫情影响,景区开发项目无法营运,陶某与王某发生纠纷,遂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
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梁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梁某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均提出异议,王某认为仲裁协议无
效,梁某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投资失败,陶某无法归还陈某欠款被诉。陶某与陈某最终调解
结案:免除陶某拖欠的利息,陶某必须在3个月内自愿返还300万元。如陶某依然迟延履行,则每迟延1天加付5%o
的违约金。后陈某以调解书为根据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陶某返还30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共计20万元。
2021年,橙橙将A房屋出租给崔崔,约定租期为5年,每年的租金为4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需要赔
偿对方3万元违约金。崔崔住到第4年时,由于需要出国深造而主张解除合同,橙橙不同意解除。双方由此发生
纠纷,橙橙要求崔崔支付违约金,并主张增加违约金至4万元。崔崔则坚持自己属于情势变更,不构成违约。法
院发现该地房屋很容易出租,再次出租所需要的时间大约3个月。诉讼中,法院曾询问崔崔是否主张降低违约金
。崔崔说:“如果法院要认定我违约,我觉得违约金过高,要申请降低违约金。”
问题:
1.【问题】罗某对陈某的诉讼,哪一/些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7分)
2.【问题】请分析对于罗某的两个诉讼,该法院具体会如何判决。(15分)
3.【问题】对于50万元损失,罗某如何救济?案由是什么?(4分)
4.【问题】执行法院裁定继续执行的做法是否妥当?(4分)
5.【问题】陶某与王某的纠纷中,王某、梁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10分)
6.【问题】关于20万元违约金的执行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当支持?(6分)
7.【问题】法院询问崔崔是否主张违约金调整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关于违约金,法院最终如何裁判?(1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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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融合模拟案例8(解析)
问题:
1.【问题】罗某对陈某的诉讼,哪一/些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7分)
(1)上海市松江区法院。(1分)罗某对陈某提起的是执行异议之诉(1分),根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
第1条第1款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
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题中,执行法院为上海市松江区法院,故应由该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2
分)(2)正确。(1分)罗某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提起确权之诉,确认之诉的结果直接决定了执行异议
之诉审判,二者高度重合,故可以进行合并。根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
审理,并没有要求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2分)
2.【问题】请分析对于罗某的两个诉讼,该法院具体会如何判决。(15分)
(1)关于确认《代购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分)该代购协议虽然是为了规避
贷款政策,但该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基于对银行安全的维护,认定该协议有效并不损害银行利益。根据《合同编
通则解释》第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代购房协议》不因违法而无效。(2分)(2)关于确认房屋归自己所
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完成过户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2分)虽然该不动产登记在
陶某名下,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只是具有一种对外的推定效力,而非确权效果,故物权的归属确定依
然需要尊重事实。(2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该房屋实际上是由罗某出资,应该认定为归罗某。但由
于房屋已经被橙橙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方式取得,故即便没有过户,橙橙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
分)因此,罗某关于房屋过户的请求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予支持。(1分)(3)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
外人罗某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1分),本应中止执行,但由于执行已经完成,标的物
已经被他人合法取得(1分),故根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不得执行A
房屋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罗某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绝
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向罗某释明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罗某如拒绝受领变价款,则应当将变价款予
以提存,并告知罗某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可以随时领取。(2分)
3.【问题】对于50万元损失,罗某如何救济?案由是什么?(4分)
(1)陈某的要求继续执行行为造成罗某损失,根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的规定,罗某可以执行申
请人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2分)(2)执行申请人的行为造成了罗某失去所有权而遭受损失,该纠纷本质上
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故该诉讼的案由应该是侵权纠纷。(2分)
4.【问题】执行法院裁定继续执行的做法是否妥当?(4分)
妥当。(2分)根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
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故法院在
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继续执行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分)
5.【问题】陶某与王某的纠纷中,王某、梁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10分)
(1)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2分)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管辖有效。(1
分)但本案并不属于此种情形。王某与陶某之间经过真实合意已经将借贷合同变更为投资协议。合同变更后,
应当以变更后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故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已经失效。(2分)二者的纠纷中只有一个有效
的仲裁协议,不存在或审或裁条款,故仲裁协议并不无效。(2)梁某的抗辩理由成立。(1分)梁某是对借贷
关系提供担保,借贷关系已经因为合同变更而不存在。(1分)根据担保的从属性,主债消灭的,担保之债随之
消灭。(2分)变更后的主债并没有经过梁某同意,故梁某对新的投资关系纠纷也不承担担保责任。(1分)
6.【问题】关于20万元违约金的执行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当支持?(6分)
不应当支持。(2分)该违约金条款担保的是调解书的履行。而当事人对调解书是否存在不履行、迟延履行
等违约情形,可能存在争议,这会导致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或者责任承担不明确(2分),执行法院也不应
当予以审查,否则会出现以执代审情形(1分)。故应当裁定驳回对违约金的执行申请,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
诉。(1分)
7.【问题】法院询问崔崔是否主张违约金调整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关于违约金,法院最终如何裁判?(1
0分)
(1)不存在问题。(2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对方以不构成违约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
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2分)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故而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问题。(2)判决支持适当减少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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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2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的规定,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
支付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具体的损失应该根据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来确定,而
非认定为剩余租期的全部款项。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2分)本题中的合同即属
于持续履行合同,橙橙的实际损失应该是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对应的租金损失,即3个月对应的租金损失1万元,
而非未履行的4万元。又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
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除外。(2分)本题中实际损失1万元,约定的违约金3
万元,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租人也没有恶意违约行为,故应当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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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融合模拟案例9(题目)
2025 年1 月,中信银行以厚大公司、青山公司、自然人A 与B 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厚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松江区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第一,厚大公司返还2500 万元借贷本金与利息;
第二,青山公司对厚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厚大公司股东A 与厚大公司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股东B 对厚大公司还有200 万元出资没有到位,要求B 直接将出资向自己清偿。厚大公司抗辩称:
中信银行违规放贷,合同无效,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青山公司抗辩称:抵押权没有设立,自己没有责任。
A 抗辩称:我不住在松江区,松江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B 抗辩称:我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没有出资的义务,即便我出资,也是对厚大公司履行,中信银行无
权要求我清偿。
法院经过审查后,查明如下事实:
2023 年1 月,中信银行与厚大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借贷合同,向厚大公司提供为期2 年最高1 亿元的
贷款。青山公司承诺以一栋三层综合楼提供最高额抵押(价值3000 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后来由于房
地权属不一致,导致最终办不了抵押登记。黄河公司提供一般保证。当地市房产管理局已于2021 年明确函告辖
区各金融机构,房地权属不一致的房屋不能再办理抵押登记。但中信银行并没有注意到该函告,且在实际得知
房屋办不了抵押登记后,依然向厚大公司发放了最后一期贷款1000 万元。该借贷合同确实违反了银行业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厚大公司其实不具备贷款资格。厚大公司的股东A 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股东B 认缴500 万元,
出资期限为2026 年1 月1 日,至起诉时确实还有200 万元出资没有履行。
此案经过审判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中信银行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追加申请,申请追加厚小公司为被
执行人。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事实如下:厚小公司曾经向中信银行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代厚大公司承担文书确
认的责任,执行法院于是裁定追加厚小公司为被执行人。
中信银行还有800 万元没有得到清偿,于是其以黄河公司为被告,向黄河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黄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黄河公司抗辩称:①本公司是一般保证人,原告不能只诉本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或者追加厚大公司为共同被告;②本公司的担保合同应属无效,本公司没有担保责任,因为该担保合同的决议
不成立,章程规定的“1/2 以上表决权”是不能包含本数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③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本
公司与厚大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了保证责任纠纷由M 仲裁委仲裁。
法院审查后发现,2023 年4 月,为了促成与厚大公司的商业合作,黄河公司与厚大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
协议》,该协议中有一款:“黄河公司为厚大公司向中信银行的借贷行为提供一般保证,因该担保而产生的一
切纠纷,均由M 仲裁委仲裁。本协议自担保协议生效时生效。”后黄河公司向中信银行发了担保函,作出了一
般保证的承诺。中信银行曾经在厚大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后向黄河公司发出过催告函,黄河公司回函如下:
“请再给厚大公司宽限期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后其仍然不能还款,本公司愿意直接承担保证责任。"黄河公
司有D、E 两个股东,各持股50%。该担保协议经过D、E 开会决议,会议上D 表示赞同,而E 表示反对,决议
只有D 签字。法院查明,黄河公司的章程规定:“为非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必须经过
1/2 以上表决权通过。”
问题:
1.【问题】厚大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4分)
2.【问题】青山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对于中信银行对青山公司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判决?(10分)
3.【问题】请运用诉的合并理论分析A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5分)
4.【问题】B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有不同观点,请展示。(9分)
5.【问题】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厚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厚小公司对裁定不服如何救济?(7
分)
6.【问题】请结合先诉抗辩权、重复起诉、公司担保等民法、民诉、公司法规则,对黄河公司的抗辩进行
分析。(17分)
7.【问题】中信银行能否直接要求黄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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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融合模拟案例9(解析)
问题:
1.【问题】厚大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4分)
不成立。(2分)放贷资格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而非禁止放贷行为本身。根据《合同编
通则解释》第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违反该强
制性规定的,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2分)
2.【问题】青山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对于中信银行对青山公司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判决?(10分)
(1)抗辩理由不成立。(2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第3款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因抵押人的原
因未能办理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抵押权设立时的责任。
本案中,抵押人对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故即便抵押权没有设立,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2分)(2)
不能全部支持,只能在1500万元范围内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2分)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的规定,当
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请求赔偿。中信银行在已经确定青山公司无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依然放贷的1000万元就属于没有采取
合理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青山公司无须承担责任。(2分)另外,《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
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2分)中信银行没有注意到已
经存在相关规定,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青山公司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故剩余的1500万元,青山公司也不会
全赔。(1分)最终法院应在1500万元以内根据双方过错决定赔偿的额度。
3.【问题】请运用诉的合并理论分析A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5分)
不成立。(2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公司清偿债务的同时请求否认公司人格而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实际上属
于诉的合并。(1分)同时存在原债之诉和人格否认诉讼,这两个诉,前诉是基础,只有前诉能够得到支持,才
可能审理后诉,故二者属于诉的主观重叠合并,此时应根据先位诉请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2分)故主合同被
告住所地松江区法院取得全案管辖权,松江区法院对中信银行就A提起的人格否认诉讼具有管辖权。
4.【问题】B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有不同观点,请展示。(9分)
(1)B的出资期限利益抗辩不能成立。(2分)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2分)本案即满足该
情形,故B不再受期限利益的保护。(2)关于不向债权人清偿的抗辩,存在观点展示(1分):一种观点认为,
股东的出资义务只能向公司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代位要求股东清偿,否则容易出现个别清偿导致对公司的其
他债权人不公平,故B的抗辩理由成立。(2分)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可以参照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要求股东直接向自己清偿。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到期,且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满足民法中债权人代
位权的构成要件,故B的抗辩理由不成立。(2分)
5.【问题】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厚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厚小公司对裁定不服如何救济?(7
分)
(1)不正确。(2分)《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
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是法院准予追加的法定情形。(2分)而本题中,厚小
公司并不是向执行法院作出的承诺,只是民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承诺,并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1分),故
执行法院不能裁定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2)根据《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0条的规定,被申请人、
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分)
6.【问题】请结合先诉抗辩权、重复起诉、公司担保等民法、民诉、公司法规则,对黄河公司的抗辩进行
分析。(17分)
(1)第一个抗辩理由不成立。(1 分)《担保制度解释》第26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2 分)但是本案中,债权人已经起诉
过债务人厚大公司,且已经申请执行,故一般保证人已经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1 分)如果再追加厚大公司,
就构成重复起诉。(1 分)(2)第二个抗辩理由成立。(1 分)根据《公司法》第15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的,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2 分)本案中,章程规定
的“1/2 以上”如果认为包含本数,就会导致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通过召开股东会方式形成互相对立的决议,
公司治理将会处于不确定状态。(1 分)故从合理性角度而言,在只有两个股东,且每个股东持股50%的情况下,
“1/2 以上”应该不包含本数,即此时应该理解为必须经100%表决权通过。(2 分)故该决议应该认定为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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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因此公司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1 分)(3)第三个抗辩理由不成立。(2 分)合同具有相对性。(1
分)黄河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关于担保纠纷的仲裁协议约定,只能约束黄河公司与债务人厚大公司,而不能约束
债权人。债权人与担保人黄河公司的担保合同并不存在仲裁协议。(2 分)故黄河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7.【问题】中信银行能否直接要求黄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4分)
可以。(2 分)黄河公司确实属于一般保证人,但是黄河公司在回函中明确表示在债务人宽限期满后不清
偿债务时自己即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民法典》第687 条第2 款第4 项所规定的以书面的方式放弃了先诉抗辩
权。(2 分)故其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中信银行可以直接要求黄河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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