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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民法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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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民法暑期带背
小红书、抖音、B 站、微博:@ 民法李劲松
DAY
1
自然人的能力问题
一、民事能力
(一)权利能力
1.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视为其具有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死体的,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
3.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二)行为能力
1. 完全:年龄大、本领强,什么行为都能干。
2. 限制:年龄八、半疯傻,可干“纯获利”与“相适应”,其他行为效力待定。
3. 无:年龄小、全疯傻,什么都不能干,一律无效。
二、诉讼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就有诉讼权利能力。
2. 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
2.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
DAY
2 自然人的监护问题
一、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意味着:
1.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必须登记)、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 父母离婚,不改变其监护人身份。
3. 当然监护是底线,绝对不能被违反,其他监护违反当然监护将被认定为无
效。
4.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不能担任监护人。
5. 父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可以被恢复,但对孩子有过故意犯罪的不能恢
复。
二、意定监护
1. 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书面协议。
2. 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3. 解除:丧失能力前,任意解除;丧失能力后,限制解除
三、遗嘱监护
1. 条件:父母+ 遗嘱+ 被指定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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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3. 不能违反当然监护。
DAY
3 法定代表人
1. 担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的董事。
2. 违反职权限制:
(1)违反约定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违反法定职权限制:不得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
3. 异常人章关系:看人不看章。
4. 公司对外担责后,对内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侵权行为:
(1)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对内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DAY
4 人格否认
一、纵向否认(枪挑一条线)
(一)构成要件
滥用行为+ 滥用故意+ 滥用结果。
(二)法律后果
滥用股东连带+ 个人否认。
(三)诉讼程序
1. 举证责任:
(1)原则: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例外:一人公司。
2. 诉讼被告:
(1)分步走:先告公司,再告股东。
(2)一网打尽:股东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二、横向否认(棍扫一大片)
关联企业混同――
连带责任。
DAY
5 代理权的滥用
一、滥用类型
1. 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2. 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3. 恶意串通:效力待定+ 连带责任。
二、民诉问题
1. 举证责任:主张恶意串通的被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3. 举证责任的迁移:
(1)第一步:被代理人证明恶意串通的存在达到高度可能性。
(2)第二步:代理人与相对人进行合理解释并提出证据,否则,认定恶意串通
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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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一)要件
无权代理+ 权利外观+ 善意无过失+ 权利外观可归责。
(二)效力
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举证责任
1. 相对人举证:权利外观。
2. 被代理人举证:相对人非善意。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1.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方才有效。
2. 未追认时:
(1)相对人善意:选择权,赔偿责任或履行债务。
(2)相对人恶意:按过错分担损失。
3. 举证责任:推定相对人善意,由无权代理人举证。
DAY
7
虚假行为
一、基本规则
1. 虚假行为:意思虚假+ 双方通谋――
行为无效。
2. 隐藏行为:意思真实+ 被隐藏――
不因被隐藏而无效。
二、特殊规则
1. 名不副实的合同认定:应当以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认定合同的性质,而不应
拘泥于合同的名称。
2.【新】双方虚假行为不存在于身份行为之中,不能基于意思表示虚假主张结
婚、离婚的行为无效。
3. 一个交易签订多份合同均为真实时,按照合同的变更处理。法律禁止变更
的,变更无效。
DAY
8 重大误解
一、三个一般要件
错误认识+ 不知错误+ 错误重大。
错误认识包括:对人、对物、对行为。
单纯对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认识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一个特殊类型
使者传达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三、三个排除事由
1.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误载无害真意,直接根据内心真意认定即可。
3. 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
四、关联考点
1. 重大误解的撤销的短期除斥期间为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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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于重大误解而撤销法律行为的,误解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AY
9 欺诈
一、构成要件
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行为+ 欺诈的结果。
积极欺诈行为:如教育机构谎称授课老师为名校教授、命题专家;贷款机构虚
构低利率、无征信要求诱导借款人签约;医美机构虚构手术效果、医生资质、无副
作用,诱导消费者消费。
消极欺诈行为:如开发商卖房时刻意隐瞒房屋紧邻垃圾站、高压电塔、殡仪
馆、凶宅等重大信息;故意隐瞒事故、泡水、火烧汽车的信息;股东转让股权时,
隐瞒公司巨额对外担保、隐性债务。
二、第三人欺诈
1. 撤销权: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可以撤销。
2. 责任: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三、关联考点
1. 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2. 在途货物已经毁损灭失,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 欺诈与违约责任可能发生竞合,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
4. 基于欺诈而撤销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5. 受欺诈方主张撤销须承担证明存在欺诈的举证责任。
6. 欺诈的证明标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
7. 如果申请执行人是因为受欺诈、胁迫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先通
过诉讼程序撤销和解协议,之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DAY
10 时效的后果
1. 时效长度:3 年(原则)+5 年(环境保护)
2. 时效的变化:
(1)中止:最后6 个月+ 客观障碍――
暂停计算+ 恢复6 个月。
(2)中断:短期时效内+ 主张权利――
重新计算。
3. 时效经过:
(1)义务人取得抗辩权可拒绝,也可自愿履行。
(2)权利人权利不消灭,可以起诉。
(3)法院不得主动释明、适用诉讼时效。
4. 时效抛弃:届满后+ 明示或默示⸺
重新计算。
【民商结合点】
1. 一审中,一定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2. 二审中,原则上不能主张时效抗辩,除非基于新证据。
3. 再审中,一定不能主张时效抗辩。
4. 主张时效抗辩属于反驳,不属于反诉。
5. 法院作出判决后,不再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适用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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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VS 占有返还请求权
区别
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权利人
物权人
占有人
义务人
无权占有人
侵夺人、概括继受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
产生基础
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
行使期限
除未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外,
原则上无期限限制
自侵夺之日起1 年
飞升秘籍
1. 选项中出现“返还原物”只需要考虑“返还原物请求权”。
2. 选项中出现“返还占有”只需要考虑“占有返还请求权”。
3. 选项中出现“返还X 物”,那就需要考虑“返还原物请求权”与
“占有返还请求权”中只要有一项成立,即可请求返还。
4.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都需要是标的物的占有
人,针对非占有人不产生两项请求权。
DAY
12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一般情形
1. 具备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不具备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抵押权本登记的要件(一有一无)
(1)不动产所有权已办理首次登记。
(2)不存在预告登记消灭的事由。
破产案件
1. 前提:抵押人破产。
2. 原则: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例外: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
登记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撤销权)
消灭
1. 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
2.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 日内未申请登记。
3.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
典型案例
1. 抵押预告登记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但并非一定会产生
“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的法律效果,因此,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与办理抵
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并不直接等同,抵押权不因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而当然设立。
2. 人民法院在认定预告登记失效中九十日起算点时,应从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
参见入库案例:松原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江支行合同纠纷案。
参见入库案例: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来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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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3 多重买卖
一、多重买卖
含义
出卖人同时将一个标的物卖给多个买受人,且每份买卖合同均属于有权处
分。
具体规则
1.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
付款――
合同成立在先。
2.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
登记――
合同成立在先。
救济
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二、一房数租
含义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
主张履行合同。
规则
合法占有——备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救济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飞升秘籍
债权平等性的例外
1. 受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 动产多重买卖、一房数租。
3.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4. 职工的工资等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破产程序)
DAY
14 善意取得
一、五个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 权利外观+ 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完成
公示。
二、三个排除事由
1. 交易不合法: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
2. 占有脱离物:盗赃物、遗失物。
3. 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
三、法律后果
1. 构成善意取得: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2. 不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
DAY
1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专有部分是单独所有权,但行使不得损害建筑物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利益。
(业主在住宅内开民宿、棋牌室,噪音扰民)
2. 可以住改商,但必须取得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天然的利害关系人+ 证
明的利害关系人)
3. 占用公共部分形成的停车位归属于业主,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归属于业主。
4. 业主不满物业对外墙广告收益管理混乱,拒交物业费。物业费与共有收益是
两个法律关系,不得直接拒交;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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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主基于合理需求可以利用屋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无需取
得其他业主同意。
6.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即使投反对票的业主,也对其具有拘
束力。
7. 开会须满足:全体面积三分之二+ 全体人数三分之二。
8. 一般事项通过须满足:参会面积过半+ 参会人数过半。
9. 特殊事项通过须满足:参会面积四分之三+ 参会人数四分之三。
10. 特殊事项:【筹钱动土,经营用途】
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经营。
典型案例
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于业主的正
当权利,在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即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DAY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家庭承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不以
登记为生效要件,也不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内部进行流转,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变
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但经营收益可以继承。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
外地可以继承。
4.“四荒地”对外发包,承包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5. 承包人可以在承包地上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超出自己的剩余承包期。
6.5 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 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典型案例
农村集体土地采取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的户
内成员均去世而出现“整户消亡”的,除林地家庭承包外,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土
地承包经营权亦随之消灭。不属于承包方户内成员的继承人,请求继承该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AY
17 居住权
1. 居住权可基于合同、遗嘱、裁判三种方式设立。
2. 基于合同设立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 以裁判设立居住权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 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专属性)
5.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参见入库案例:赖某标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某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参见入库案例:黄某富、黄某坤诉黄某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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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担保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
1. 原则:
(1)担保物权随之移转(即便没有办理公示手续,也发生转移)。
(2)未通知担保人的,债权转移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 例外:
(1)商事留置权。
(2)最高额抵押权中债权确定之前,个别债权移转的,最高额抵押权不
随之移转。
(3)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人约定禁止债权人转让债权或约定仅对债权
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承担
1. 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其他担保人书面同意,其他担保人不再承担相
应的担保责任。
2. 并存的债务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飞升秘籍
若为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的,则除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DAY
19 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
原则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借新还旧
1. 旧贷担保人的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
再承担担保责任。
2. 新贷担保人的责任: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新贷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
①新贷担保人知情的:承担担保责任。
②新贷担保人不知情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3. 顺位延续: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
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其担保物权的顺序按照
原登记时间认定。
飞升秘籍
担保物权的消灭与时效
1. 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受主债权诉
讼时效的限制。
2. 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
限制。
典型案例
1. 担保人依法对债务享有诉讼时效的独立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
效后重新确认债务的,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未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行
使担保权利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参见入库案例:黑龙江省林口某银行诉邓某生、白某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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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债务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债权
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时,还诉请担保人及债务关联方承担担保等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结合原告的诉请、在案相关证据等,对主债权的真实性、主合同和担保合
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不能仅以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备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
“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等为由,简单全案
驳回原告起诉。
DAY
20 不动产抵押
1. 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 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基于抵押合同追究抵押
人的违约责任。还能办理登记的,就主张继续履行;不能办理登记的,就主张损害
赔偿。
3. 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抵押建筑物,其占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
押;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房地一体主义”不及于新增建筑,抵押后修建的建筑物,可以一并处分,
但不能优先受偿。
主观拓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
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
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
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DAY
21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构成要件
1. 满足三个要件:正常经营活动+ 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取得抵押财产。
2. 不看两个限制:无论是否登记;无论是否善意。
3. 发生一个后果: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抵押权人不得再主张
抵押权。
正常经营活动
1. 正面认定: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 反面排除:
(1)数量不正常: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标的不正常: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目的不正常: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
行债务。
(4)关系不正常: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5)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参见入库案例: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诉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
参见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02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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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抵押物转让
抵押人
抵押权人
通知
买受人
能否追及
转让抵押物
1. 抵押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就是有效
的,哪怕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了禁止转让、哪怕该约定办理了登记,均不影响
《买卖合同》的效力。
2. 只要不动产登记了、动产交付了,买受人就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除
非: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该约定虽未登记,但是买受人知
情。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物,且该约定办理了登记。
3.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可以对买受人继续主张,除非:
(1)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飞升秘籍
1. 若转让抵押物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
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2. 买受人若无法取得抵押权或者取得的抵押权有追及力时,买受人
可以代为清偿,涤除抵押权。
3. 抵押人违反禁止转让而让与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可以追究抵押人
的违约责任。
DAY
23 价款优先权
一、《民法典》――
超级动产抵押权
1. 构成要件:动产抵押+ 担保价款+10 日登记。
2. 法律效力: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不能优先于留置权。
二、《担保制度解释》――
价款优先权
1. 担保方式的扩张:保留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
2. 价款范围的扩张:间接的价款。(为价款的支付提供融资的借款)
同一个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先登记的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后登记的价
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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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款优先权中最好判断的因素是时间,“交付后10 日内登记”,所以看到题
目中存在交付的时间,又存在登记的时间,反向去判断是不是价款优先权。
2. 价款优先权只能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不能直接优先于出卖人的
担保物权人。
DAY
24 留置权的成立
项目
普通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主体
无限制
双方均为企业
债权
到期债权(无限制)
到期债权(持续经营中产生)
动产
合法占有动产(债务人或第三人)
合法占有动产(仅限债务人)
法律关系
占有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占有与债权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飞升秘籍
1. 基于普通留置权,可以直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
2. 留置权可以和履行抗辩权相竞合,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可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3. 留置权可以和违约责任竞合,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构成违约,
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 商事留置权具有专属性,不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DAY
25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1. 主体:一般保证人。
2. 效力: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3. 丧失事由:(四没钱一放弃)
(1)经依法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
(5)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4. 意义:
(1)诉讼阶段:不得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否则驳回起诉。
(2)财产保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保全的债务人财产足
以清偿债务,不得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执行阶段:尚未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完毕之前,不得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特别保障
【小报告制度】
1. 要件:一般保证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导致财
产不能执行。
2. 效果:保证人在该财产价值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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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证期间
长度
1. 有约定的,从约定。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6 个月。
(1)没有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先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约定不明:约定其保证到主债务本息偿还为止
主张权利
方式
1. 一般保证:
(1)主张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就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就赋强
公证申请强制执行。
(2)撤诉:撤诉了,相当于没起诉。
2. 连带保证:
(1)主张方式: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撤诉:送达了,相当于请求了。
经过的效力
1. 按期主张权利: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 未按期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
飞升秘籍
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债权人也需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
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过错责任。
【民商诉全家桶】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到期,
故保证期间也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开始计算。
DAY
27 让与担保
一、一般规则
1. 合同有效,但是其中存在流担保条款的,条款无效。
2. 不发生让与的效力,债权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3. 发生担保的效力,进行了公示(登记、交付),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飞升秘籍
1. 让与担保与流担保条款的关系:流担保条款仅为担保合同中的一
个条款,让与担保合同中可能有此类条款,也可能没有此类条款。
2. 担保期间,债权人处分担保物属于无权处分,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二、特殊类型
1.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流担保条款无效。债权人不能取得股权,进行了
登记,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权。
2. 回购条款
界定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
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
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规则
1. 存在标的物的:按让与担保处理。
2. 不存在标的物的:按实际交易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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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共同担保
对外关系
1. 有份额按份额:明确约定了担保责任的份额时,各担保人对外承担按份
责任。
2. 无份额则连带: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份额时,各担保人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对内关系
1. 原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选择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请求担保人
分担。
2. 例外: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可以进行分担。
(1)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2)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同债同签)
3. 怎么分担:
(1)有份额按份额。
(2)无份额按比例。
DAY
29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认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第三人未在合
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效力
1. 突破履行主体的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
2. 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利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限制
第三人无权主张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
返还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履行
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请
求债权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DAY
30 预约
1. 预约与交易意向的区别:明确的法律拘束力。
(1)明确: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
(2)法律拘束力:约定将来订立合同或支付了定金(立约定金)。
2. 预约与本约的区别:保留最终决策权(留一手)
(1)要么没有保留:未约定将来需要另行订立合同。
(2)要么已经放弃:虽然约定将来需要另行订立合同,但是已经实际履行义务。
3. 违反预约的表现:违反诚信原则导致本约未订立。
飞升秘籍
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导致本约未能订立的,不构成违反预约。
4. 违反预约的后果:
(1)非违约方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
(2)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包括实际缔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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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格式条款
预先拟定:可以来自于示范文本。
重复使用:主观目的,不要求客观已经重复使用。
不予对方协商: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格式条款的认定。
①不合理地对自己有利,对村方不利。
②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③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
①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②通常解释规则:社会大众的一般理解。
③不利解释规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
提示说明义务
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
解释规则
未订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
一
步
第
二
步
第
三
步
DAY
32 双务合同抗辩权
履行有
先后顺序
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应
产生事由: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
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不安事由)
法律效力:中止履行、通知对方一
提供担保、恢复能力,恢复履行一
不提供、不恢复,解除合同、违约
责任(预期违约)
应当后履行的一方:
不安抗辩权
履行无顺序(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对方相应的请求
飞升秘籍
1. 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可以产生抗辩权。
2. 一方不履行非主要义务(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产生抗辩权,
除非另有约定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基于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不需要
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无效时,双方互负的返还义务,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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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主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保存行为之代位】乙对丙的次债权即将过时效、丙即将破产而乙未申报债权,
此时甲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两个特点:不需起诉+ 不能要求丙还钱给自己(甲)。
2.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的次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1)可以代位:次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 从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2)不能代位:人身性债权(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 生活费债权(劳动报
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3. 债务人很穷:无力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4. 债务人很懒:未诉讼、未仲裁。
DAY
34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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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
【处分权受限】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
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相对人
【抗辩权的行使:实体+ 程序】
1. 找次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
2. 找主债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找代位权的事:相对人可以主张债权人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
对债权人
【直接清偿主义】
1. 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债务人破产或
财产被保全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2. 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负
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
份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相对人向债权人完成清偿后,主债权与次债权均在相应的范围内归于消
灭。
4. 行使代位权将导致主债权与次债权的诉讼时效均发生中断。
DAY
35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负债不当处分,恶意损害债权。
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需到期)
不当处分
【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诈害行为(财产处分行为)】
1. 时间:负担债务之后。(债权在前,行为在后)
2. 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
债权的履行期限。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
价百分之七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市场交易价或
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他以不合理价格实施
的互易、出租、抵债等行为。
【注】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百分之七十、百
分之三十的限制。
3. 不可撤销的行为:
(1)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等。
(2)拒绝接受赠与、拒绝接受继承、遗赠、拒绝他人提供担保、拒绝工作
机会以获得报酬的行为。
损害债权
债务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
权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状态。
主观恶意
1. 无偿行为:受益人无须具有恶意。
2. 有偿行为:受让人须具有恶意,明知或应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影
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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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自始无效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入库规则
1. 相对人须返还财产、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特别保护
1. 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1)前提: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处理;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
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执行: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
现债权人的债权。
DAY
37 债权质押
生效要件
办理出质登记。
债务人
确认债权
【举证责任】
1. 已确认:债务人不得主张不承担责任。
2. 未确认:质权人承担证明债务真实有效的证明责任,不得仅以办理出质
登记为由进行证明。
通知
债务人
【冻结履行】
1. 通知前:债务人可向债权人清偿。
2. 通知后: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其仍向债权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
的效力。
实现方式
1. 以现有的债权出质: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还可以主张该应收账款债权上的从权利)
2. 以将有的债权出质:存在收费账户,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不存在
账户或账户中资金不足,可以对该将有的债权(收费权)进行拍卖、变卖。
DAY
38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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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1. 原则: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方才对债务人生效。
2. 效力:通知前,债务人(乙)向让与人(甲)履行;通知后,债务人
(乙)向受让人(丁)履行。
3. 主体:
(1)原则:让与人(甲)向债务人(乙)发出通知。
(2)例外:受让人(丁)可以起诉方式进行通知,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
(乙)时,即为通知。
抗辩
债务人(乙)对抗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继续对抗受让人(丁)。
抵销
【两种情形符合其一,债务人(乙)可以向受让人(丁)主张抵销】
1. 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享有债权,且债务人(乙)的债权先到期
或同时到期。(时间早)
2. 债务人(乙)与让与人(甲)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同合同)
DAY
39 一般法定解除权
1.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可解除)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3.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4. 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飞升秘籍
1. 客观事件在合同中扮演的角色:
(1)客观事件对合同无任何影响的,不具有法律意义。
(2)客观事件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
(3)客观事件导致合同虽然可以履行,但是履行将造成不公正的结
果的,构成情势变更。
2. 迟延履行如果直接造成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不需要催告,即可直接解
除。
3. 不履行非主要义务(从给付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另有约定
时,才能产生法定解除权。
4.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的解除事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非违约方合同目
的的实现,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除外。
DAY
40 情势变更规则
一、情势变更规则
1. 要件:异常变化+ 履行阶段+ 不可预见+ 不可归责+ 明显不公。
2. 后果:协商⸺
请求法院、仲裁委变更或解除(尽可能变更)
3. 效力:强制性规定,不得约定排除适用。
飞升秘籍
如果异常的变化属于商业风险,如风险投资产品的价格涨跌,不属于情势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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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
1. 要件:不适用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不解除。
2. 效果: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仲裁委解除+ 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DAY
41 违约损害赔偿
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1. 实际损失:因违约导致的现有利益的减少,如准备履行的费用、采取
补救措施支付的费用等。(积极损失)
2. 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但因违约而无法获
得的利益。(消极损失)
责任限制
1. 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
偿。
3. 过失相抵规则:在非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
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4. 损益相抵规则:非违约方基于导致损失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
将所得利益从损害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DAY
42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1. 认定:履行中+ 不可归责。
2. 效果:归卖方(买方不付价款)、归买方(买方继续付价款)
3. 一个原则:交付主义
基本内容
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交付认定
1. 约定交付地点:按照约定。
2. 未约定交付地点+ 出卖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
3. 网购合同:签收交付。
基本关系
1. 风险的负担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不挂钩。
2. 风险的负担与违约责任不挂钩。
(1)违约的交付也可以移转风险,但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进而拒绝承担风险。
4. 两个例外:路货买卖+ 买受人违约
路货买卖
1. 前提:就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买卖合同。
2. 规则:
(1)原则:合同成立,风险转移。
(2)例外:订立合同前,标的物已经毁损,卖方知情不告知,风险不转
移。
买方违约
买方违约导致标的物不能交付,违约之日,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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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保留所有权
(一)取回权
1. 什么时候取回:未付款⸺
未完成条件⸺
不当处分。
2. 怎么取回:协商取回、诉讼取回、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取回。
3. 什么时候不能取回:已支付75% 价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正常经营活动买
受人取得。
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车辆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出卖
人依约采取远程锁车方式,暂时限制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属于合法行为。
(二)回赎权
1. 怎么回赎:消除产生取回权的情形。
2. 什么时候回赎:约定期限内――
出卖人指定期限内。
3. 回赎后怎么办:合同继续履行。
(三)再次出卖权
出卖人另行出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
清偿的价金。【多退少补】
(1)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
(2)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DAY
44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适用条件
合同有效+ 租赁内卖方+ 同等条件+ 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
通知后15 日内、拍卖房屋的当天。
除外情形
卖给共有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权利救济
1. 前提:未通知即出售。
2. 救济:
(1)合同不无效: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受影响。
(2)侵权须赔偿: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1. 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 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
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
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参见入库案例:新疆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候某儒买卖合同纠纷案。
参见入库案例: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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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1. 前提:合同无效+ 工程合格(直接合格、修复合格)。
2. 参照对象:无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多份合同时,实际履行的合同――
最后一份合同。
3. 责任主体:
(1)承包人乙为实际施工人时,请求发包人甲进行补偿。
(2)次承包人丙为实际施工人时,请求承包人乙进行补偿。只有符合代位权的
要件,丙方可请求甲进行补偿。
4. 被告确定:若丙直接起诉甲,应当将承包人乙追加为第三人。
飞升秘籍
1. 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对无效的补偿进行协议,该
协议无其他瑕疵即为有效。
2. 参照无效合同补偿,只能参考价款的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等约定不能参照。
DAY
46 侵害人格权的表现
1. 生命权:把人弄死。
2. 身体权:破坏他人身体完整、限制他人身体自由。
3. 健康权:导致他人的生理机能或心理机能不能正常运转。
4. 姓名权:干涉、盗用、假冒。
5. 肖像权:AI 换脸、擅自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6. 名誉权:公开侮辱、诽谤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7. 荣誉权:题目中必须出现荣誉称号、荣誉奖章。
8. 隐私权: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发骚扰短信、电话)。
9. 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擅自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
10. 一般人格权:如果不构成对上述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侵害的,但是如果
侵害了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可以认定为对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如就业歧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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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精神损害赔偿
成立要件
1. 主体:被侵权人为自然人(法人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适用范围:
(1)人身权益: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死者人格利益、身
份权。
(2)人格象征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常见:坟墓、骨灰、婚纱照、婚礼录像、唯一一张父母生前的照片
等。
3. 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
权利人
1. 被侵权人。
2. 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精神损
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责任
1. 原则:在违约之诉中,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例外:侵害人格权的,即便选择违约之诉,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手机及其他电子平台上存储的自己及近亲属照片、通讯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
的人格权保护范围。拾得人基于侵占目的,恶意删除上述资料及信息,应当依法承
担侵权责任。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拾得人的过错程度、
具体侵权情形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DAY
48 彩礼
认定
特殊时节、日常消费给的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未办登记
1. 原则:应当返还彩礼。
2. 例外:虽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此时,需结合各种因素酌情判决。
已办登记
1. 原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2. 例外: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就离婚的。
(2)双方虽共同生活但是时间短暂且彩礼数额过高,可酌情返还。
(3)婚前给付但当事人离婚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诉讼地位
1. 婚约纠纷:
(1)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 离婚纠纷: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飞升秘籍
父母只能与男女双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被告),而不能单独作为原告、被告。
参见入库案例:张某敏诉刘某凯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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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婚姻的效力瑕疵
效力瑕疵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法定事由
重婚+ 亲属关系+ 未达婚龄
胁迫+ 重大疾病未告知
起诉主体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1)重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
(2)婚龄: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
属。
(3)近亲属关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
(1)被胁迫方。
(2)被隐瞒方。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调解程序
(1)婚姻关系部分不适用调解程序。
(2)子女与财产分割可以调解。
诉讼类型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审理程序
无效先行
(1)审理离婚,发现无效,宣告无效。
(2)有人诉离婚,有人诉无效,先审无效。
撤诉限制
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瑕疵补正
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
未在1 年的除斥期间内起诉
法律后果
1. 人身关系:夫妻关系自始不存在,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2. 财产关系:同居财产,共同共有;协议分――
判决分。
3. 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上诉
二审终审,可以上诉。
DAY
50 特殊房屋的认定
1. 结婚前父母出钱买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
2. 结婚后父母出钱买房,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
(1)一方出全资:离婚时房屋判归出资方,对另一方补偿。
(2)一方没出全资:离婚时根据情况判归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3. 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房屋给予另一方
(1)撤销:不属于赠与,登记前,没有任意撤销权;接收方忘恩负义,可以参
照法定撤销权;存在欺诈、胁迫可以撤销。
(2)归属:根据对家庭的贡献判决房屋归属以及是否给予补偿。登记不是唯一
判断因素,不要认为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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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意义
1.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还,夫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 夫妻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个人还,夫妻一方个人承担责任。
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所负的债务。
2.【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
3.【共同目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
营。
飞升秘籍
1. 记住夫妻共同债务的四个标准,只要不符合四个标准,其余债务均属于个人
债务。
2. 除上述几类意定债务之外,就夫妻间的法定债务根据其他规则进行处理,如
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夫妻因未成年子女侵权所负的债务等。
3. 债权人主张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须对此承担
举证责任。
DAY
52 法定继承
配偶
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保持合法夫妻关系。(已经离婚的不行)
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必须登记)+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儿媳、女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
偶女婿,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飞升秘籍1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如果继父母放弃对继子女的扶养,这一扶养关系终止,
其继承权也终止。
飞升秘籍2
继承权可能失去
1. 继承权可主动放弃:
(1)放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自己书面或法院笔录书面)。
(2)如果放弃导致不能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放弃无效。
2. 继承权可被动丧失:
(1)继承人干了坏事:杀被继承人、杀其他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篡改
遗嘱、欺诈胁迫被继承人立遗嘱。
(2)杀人行为不能被原谅,绝不恢复继承权;其他行为可以原谅,可以恢复继
承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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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代位继承
1. 典型情形:
(1)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2)侄子女、外甥代位继承叔伯姑妈、舅舅姨妈的遗产。
2. 构成要件:被代位继承人(乙)先死+ 被代位继承人(乙)没有丧失继承权
+ 被代位继承人(乙)是被继承人(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人(甲)是
被代位继承人(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
【口诀】子女兄妹未丧权,先死晚辈来代位。
3. 法律效力:代位继承人(甲)作为继承人之一,拿走一份。除非他是弱者
(没劳动能力且没生活来源)或者是好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可以
多分。
DAY
54 高空抛物
发生高空抛物事件
公安调查
查清侵权人
侵权人担责
未查清侵权人
物业公司直接过错责任
可能加害业主进行补偿
物业公司过错范围内补充
不足部分
不足部分
飞升秘籍
1. 可能加害的业主的补偿,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业主而免责。
2. 物业公司的过错是没有尽到防范高空抛物的义务。
3. 物业公司的责任:
(1)查得清加害人:物业公司是补充责任(第二顺序)。
(2)查不清加害人:物业公司是直接责任(第一顺序)。
4. 物业公司担责后、其他业主补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进行追偿。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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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多数人侵权
有无意思联络
有联络
单独可以造成全部损失
因果关系不确定
因果关系确定
单独不能造成全部损失
有联络
多个人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DAY
56 产品责任
一、产品缺陷责任
1. 责任承担:
(1)对外: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原因造成,也是
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
(2)对内:按过错进行追偿。(第三人过错造成,向第三人追偿)
2. 生产者免责:未投入流通+ 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 当时的科技无法发现。
典型案例
车辆辅助驾驶功能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属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二、产品跟踪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须采取补救措施,否则扩大的
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AY
57 机动车责任
1. 原则:开车者承担责任,车辆所有权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
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
(1)出租、出借机动车:使用人担责。
(2)转让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担责,与登记无关。
(3)擅自驾驶:驾驶者担责。
(4)试乘服务:试乘服务提供者担责。
(5)驾校责任:驾校担责。
2. 对原则的补充:责任的范围。
(1)好意同乘:无偿搭乘,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除外。
参加入库案例:沈某敏诉泰州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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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肇事逃逸:侵权人担责,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抢救费,垫付后可追
偿。
3. 例外规则:连带责任
(1)挂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责任
(2)拼装、报废机动车:所有买卖的人全部连带责任,不知情不能免责。
(3)盗抢机动车:盗抢人与实际使用人连带责任。
(4)套牌机动车:同意套牌的人与使用人连带责任。
飞升秘籍
“开门杀” :乘客开门导致损害【新】
1. 责任承担: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须赔偿——乘客、驾驶者赔偿。
2. 责任追偿:交强险担责后可以向有故意的乘客追偿。
DAY
58 环境侵权
1. 多数人侵权:
(1)存在意思联络: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
(2)不存在意思联络:单独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失,连带责任;单独不足以造成
全部损失,按份责任;有人单独造成全部损失,有人单独造成部分,部分连带责任。
(3)两种物质产生新物质:连带责任。
2. 委托机构:
(1)委托机构代为运营(在内部):排污单位担责,对内可向有过错的机构追
偿。
(2)委托机构代为处置(在外部):机构担责,排污单位有过错的,相应责
任。
(3)明显恶意的,连带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按照排污单位的指示,违反污染
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将明显存在缺陷的环保设施交由第三方治理
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利用该设施违反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
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违反
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 第三人原因:
(1)排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第三人:排污单位无过错,第三人全部连带;排污单位有过错,第三人部
分连带。
DAY
5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 义务主体: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
2. 归责原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注意,安保义务人只承担与
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保义务。
3. 责任承担:
(1)未尽到安保义务直接造成损失:安保义务人直接担责。
(2)第三人造成损失+ 未尽到安保义务:第三人直接责任――
安保义务人补充
责任(可追偿)。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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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 宾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通过规范入住
程序,严格落实身份核验、登记、报告制度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导致受害人在经营场所遭受性侵的,宾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
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
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DAY
60 用人者责任
一般劳动关系
对外: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对内:可以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劳务派遣关系
对外
1.接受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
对内:可以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1. 责任前提:劳动者执行职务的行为
(1)本职工作标准。
(2)内在联系标准:虽然不是本职工作,但是与本职工作具有内在联系。
2. 工作人员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唯独有一个例外,请小心!小心!
小心!
《公司法》第191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飞升秘籍
1. 对于行为拿捏不准时,均认定为“职务行为”。
2.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此
处用人者责任。
3. 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
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AY
61 监护人责任
一、一般规则
无、限人侵权
前提
对外: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起诉
无限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起诉
第一步:无限人有财产的,先执行无限人
第二步:无限人无财产、财产不足
监护人无过错的
替代责任
(1)监护人的责任是替代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参见入库案例:果某诉张某某等人、某商贸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参见指导案例227 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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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诉讼中不体现无限人的责任:监护人不能抗辩要求无限人先担责,也不能请
求法院判决无限人担责。
②执行中体现无限人的责任: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
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2)监 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便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只
是减轻责任。
二、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
前提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无、限人致人损害。
责任
1. 对外:
(1)监护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
2. 对内:
(1)无偿委托:监护人向有过错的受托人追偿。
(2)有偿委托:监护人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托人追偿。
程序
无限人+ 监护人+ 受托人= 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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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抖音、B 站、微博:@ 民诉韩心怡
DAY
1
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
公力救济;适用范围广(财产+ 人身);不告不理;执行力保障;规范
性
民商事仲裁
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适用范围有限(财产权益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
无须仲裁协议;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先仲裁、后诉讼)
人民调解
(“可诉可确”)
合同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
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但不能直接针对原纠纷起诉
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执行力
DAY
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
1.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平等性≠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VS 诉讼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区别性)
2.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内容
同等是常态(“一视同仁”);对等是报复(“你欺负我 我就报复你”)
比较
平等原则VS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
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
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
诉讼
3. 处分原则VS 辩论原则
(1)处分权和辩论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2)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 程序性处分。
(3)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VS 辩论原则
法院行为
违反原则
“超判”
处分原则
“超事实/ 超证据”
辩论原则
既“超判”又“超事实/ 证据”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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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
1. 诉讼诚信原则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诉讼诚信原则。
2. 检察监督原则
(1)监督对象:法院的审判权+ 执行权。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仲裁机
构、人民调解组织,都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
(2)监督方式:①抗诉;②检察建议(同级同地域监督,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
案)。
3.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1)适用条件:当事人同意。
(2)在线诉讼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方当事人同意以在线方式进行,
另一方不同意的,同意的一方可以以在线的方式进行诉讼。
DAY
4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
陪审制
的适用范围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包括:(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3)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二审案件、非讼案件不得适用陪审制
独任制
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案件
(2)大部分的非讼案件
(3)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部分二审案件: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
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
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独任转合议
法院依职权转换
当事人申请(异议)转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
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题秘籍
(1)可以适用独任制的两类二审案件:(1)简易程序案件的二审;(2)对可上
诉裁定的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一审普通加判决,二审独任不能用”。
(3)“中院一审不独任,中院二审可独任”。
(4)“高院最高院,独任不能用”。
(5)“一审独任法院定,二审独任当事人定”。
(6)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
诉、代表人诉讼、执行异议之诉,均不得适用独任制。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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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二)
1. 回避制度
申请时间
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
方式和事由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决定回避(兜底)
回避的决定权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的回避:院
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法律
效力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
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决定的
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 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申请
本院复议一次,但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
一审终审的
情形
(不得上诉)
“无处可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非讼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一审中法院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不能上诉
大部分裁定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小额诉讼程序
3.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为
原则
公开的范围:庭审过程+ 宣判+ 裁判结果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不公开审判
为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离婚案件
DAY
6 诉的基本理论
1. 诉讼标的VS 诉讼请求VS 诉讼标的物
2.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种类物、特定物)+ 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变更之诉
(形成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权诉讼、离婚诉讼、增减原“三费”数额、公司
解散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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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1)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2)谨防“用非讼来骗人”。
(3)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通常属于确认之诉。例外——如果原告以情势
变更为由起诉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4)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因此撤销权诉讼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3.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
客体合并
一方或双方当事
人为两人以上
单纯合并
预备合并
重叠合并
(选择合并)
无牵连关系
主位请求不成立时,
才审理备位请求
主位请求成立时,
才审理备位请求
针对不同标的提出
同一诉讼请求
DAY
7
反诉
主体同一
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
程序同一
本诉与反诉适用的程序须为同一种类
管辖同一
本诉与反诉的管辖法院须同一
目的对抗性
旨在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请求独立性
反诉VS 反驳:即使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牵连关系
(3 种)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民商诉全家桶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反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反诉
解题秘籍
识别反诉的从易到难“三步法”
DAY
8 管辖秘籍与级别管辖
1. 主管与管辖的破解路径
(1)先主管,后管辖:先判断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先级别,后地域:先确定级别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
(3)确定地域管辖须“先定性”,对案件的请求权做出准确定性,之后依次检
索(“专协特一”):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4)“牵一发而动全身”:当案件存在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情况时,选择不同的
请求权基础,将对管辖、当事人的确定、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证明责任的具体分
配等产生不同的影响。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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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大多数第一审诉讼案件+ 非讼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包括小额诉讼)
互联网法院:北广杭+ 基层+ 集中管辖(违约、侵权)+ 线上进行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DAY
9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管辖常考
的四类型
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
离婚案件
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监禁、强制性教育措施)
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三费”案件
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
原告就被告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和被告均
可管
三种特殊被告(不在中国境
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
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解题秘籍
经常居住地的判断:起诉时仍住在这里且已连续居住1 年以上。
DAY
10 特殊地域管辖(一):合同纠纷
1. 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1)原则上“约定为王”
①合同中有约定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时:看约定履行地能否与任意一方当
事人住所地重叠⸺
若重叠,则约定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若都不重叠,只能由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不看实际看约定”:合同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除非双方
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合同履行地,否则仍应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履行地不明时
没有约定履行
地或约定不明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
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
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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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要钱: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理解,须结合合同性质予
以具体分析。
(2)网购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两步法”
①第一步——交付标的的方式:①通过信息网络交付(买受人住
所地+ 被告住所地);②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 被告住所地)
②第二步——起诉的地方是否有互联网法院:北广杭+ 基层+
集中管辖(违约、侵权)+ 线上进行为原则
DAY
11 特殊地域管辖(二)
1. 侵权纠纷的管辖: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管辖: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
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 公司诉讼的管辖:公司住所地法院
(1)公司住所地的确定:公司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主要办
事机构所在地优先。
(2)公司诉讼的具体种类:公司设立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分配利润纠
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
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
等。
解题秘籍
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纠纷、公司与股东的出资违约纠纷、股权转
让诉讼,不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则。
DAY
12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
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四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农建房政”):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解题秘籍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2)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
析产纠纷等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但是不排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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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
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公司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劳动诉讼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形式
须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对象
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进行约定
限制
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
其他
选择明确且有实际联系
允许多选
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
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题秘籍
1.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没
有拘束力。
2. 协议管辖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
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AY
14 裁定管辖
1.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适
用情形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适
用情形
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
逐级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时
2. 移送管辖VS 管辖权异议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功能
纠正立案错误
变通和微调级别管辖
条件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下向上移”:下级报请+ 上级同意
“上向下移”:确有必要+ 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具体情形
法院自行纠错或
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上向下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
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
法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方式
地域管辖错误—横向移送
只能纵向进行
级别管辖错误—纵向移送
内容
送出去的仅是案件
既送出去了案件,也送出去了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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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1)有错才纠错,纠错才移送;没错不纠错,不纠错原则上就不
会移送管辖。
(2)不能主动伸手要: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将上级法院管
辖的案件交给自己审理。
DAY
15 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提出管辖权
异议的条件
主体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由被告提出
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
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
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
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对象条件
(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处理方式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救济方式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应诉管辖成立
条件
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
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DAY
16 管辖的民商诉全家桶
破产案件的
集中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法院提起(集中管辖)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中
止诉讼,等待管理人接管破产法人的财务后,诉讼程序恢复继续进行
有担保合同的
主管的管辖
主管问题: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
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管辖问题
“从随主”: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
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
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代位权诉讼
的管辖
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
撤销权诉讼
的管辖
由被告(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
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原告就被告”
劳动诉讼
的管辖
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无需仲裁协议
诉讼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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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当事人概述与变更当事人
广义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广
义
当
事
人
2. 变更当事人
诉讼中转移
权利义务与
变更当事人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和诉讼地位
无论受让人想替代出让人承担诉讼抑或作为无独三,均只享有申请权,
最终法院说了算
受让人的三种可能结局:(1)受让人完全不参诉(当事人恒定);(2)受
让人作为无独三;(3)受让人替代出让人成为新的当事人
无论受让人是否参诉,最终的裁判结果对受让人均有拘束力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
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DAY
18 各类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1. 挂靠关系:原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
2. 个体工商户VS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VS 合伙企业
3. 双重劳动关系纠纷
4.“一揽子诉讼”: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
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 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6. 涉彩礼纠纷的当事人确定
7.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确定
8.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确定
9. 一般保证中的当事人确定
10. 连带保证中的当事人确定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12.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13. 追索赡养费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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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能否作为适格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实体责任。在确定当事人时,需要综合考
虑三个要素:(1)民商事实体法的规定;(2)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3)民诉法
的规则和原理。通常来说:(1)如果实体法规定某甲和某乙承担连带责任,则“原
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原告可以只起诉某甲,可以只起诉某乙,也
可以将某甲和某乙作为共同被告。(2)如果实体法规定由某甲承担责
任,某乙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可以只
起诉某甲,也可以将某甲和某乙作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起诉某乙。
DAY
19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不可分之诉:同一诉讼标的;可依职权追加
常见情形(固有的VS 类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企业法
人分立;连带保证;遗产继承诉讼;共有财产关系;无、限人致他人
损害;追索赡养费的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撤销权
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可分之诉:同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事人愿意合并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DAY
20 代表人诉讼
1. 起诉时人数确定VS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2.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性质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无法推举出诉讼代表人+ 法院组织协商后仍旧无果+ 对法院最终指定
的代表人不满意:可以退出代表人诉讼而另行起诉
公告与登记
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遭受的损
害;无法证明的,不予登记,但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裁判效力及
适用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且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
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预决效力)
民商诉全家桶
两类证券代表人诉讼
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
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
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机构
加入原则
“明示加入”规则:必须明确声
明参加诉讼才能成为当事人
“默示加入”:法院认定投资者范围后,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除非明确向法院声
明退出诉讼,都自动具有当事人身份
裁判效力
仅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
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对所有法院认定的投资者都有既判力,
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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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诉讼第三人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3)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
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原告或被告在实体法上的
牵连关系)。
(2)参加诉讼的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3)无独三诉讼权利的有限性: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附条件行使上诉权(有责就
有权、无责就无权)。
(4)无独三的常见情形:代位权诉讼;债权债务转让引发的诉讼;因缺陷产品
引起的侵权诉讼;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解题秘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双重反对)VS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致对
外)
DAY
22 诉讼代理人
1. 法定代理人
权限来源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权限范围
法定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
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
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
消灭事由
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2. 委托代理人
权限来源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书面授权为原则、口头授权为例外――
简易程序)
资格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含近姻亲)或工作人
员;(3)社区、单位及有关社团推荐的公民(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
荐的专利代理人)
权限范围
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
反诉或提起上诉等。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
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原则上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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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能力
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主要关注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证明力主要关注证据在多大程
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谈不上证明力
证据的
法定种类
当事人陈述:诚信义务+ 禁反言;当事人的到场义务及保证书制度
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
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
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
定
证人证言
自然人和单位;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
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义务:无、限人豁免
证人作证费用: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必要
费用+ 误工损失;事后支付为原则、事先预支为例外
鉴定意见
启动方式:依申请启动(释明)+ 依职权启动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及法律后果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类似于
私文书证的地位和效力
VS 专家辅助人:依申请参诉;不回避;费用谁申请谁承担;
视为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民商诉全家桶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时,谁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就应当向法院申请
鉴定,否则当该事实真伪不明时,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
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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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4 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2.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待证事实的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旨
在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
解题秘籍
(1)判断是否属于直接证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与证据是否是原始证据毫无关系。
(2)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属于
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属于反证。
(3)区分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
DAY
25 免证事实
(一)免证事实
绝对免证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相对免证
众所周知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反驳:只
要能动摇法官对相关事实的
确信,法院就不采信相关事
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
的另一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不仅
要动摇法官对相关事实的确
信,还需让法官相信相反的
事实成立
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
事实(预决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自认
自认走人
诉讼中的自认VS 诉讼外的自认
自认VS 认诺:委托代理人代为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代为认诺需要特别授权
附条件或加以限制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自认的独立可分VS 必要共同诉讼中自认的一体牵连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1)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2)自认的事实与法
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撤回自认的条件和后果:时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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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证明责任(一)
1. 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只要当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
事实主张,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如果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无法形成心
证),谁对该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解题秘籍
分配证明责任的路径(权利要件分类法):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分
析相关的待证事实究竟属于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还是属于权利妨碍或
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从而有效地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
2. 合同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商诉全家桶
民间借贷
纠纷
原告主张借款法律关系存在:由原告对借款事实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被告承认借了钱,但主张借款关系已经消灭(已还钱或债务已被免除
等),则由被告对还款事实或债务免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被告不承认借了钱,主张款项是货款、代购费等其他性质,此时被告
不承认借钱事实即主张借款法律关系不存在,被告无需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但需要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从而动摇法官
的内心确信。至于款项究竟是否为货款、代购费,压根不是本案的证明对
象,更谈不上证明责任的分配
劳动纠纷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违约金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
DAY
27 证明责任(二):侵权纠纷
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的案件: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本不是证明对象,原告不用证
明被告有过错,被告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有没有过错在所不问)
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其实就相当于倒置了过错要件
一般侵权
纠纷
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1)侵权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
关系;(4)过错
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
作业案件
无过错归责原则,由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实由受
害方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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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案件
无过错归责原则,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动物致害
案件
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归责):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
者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害(过错推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
侵权案件
无过错归责原则,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
由受害方证明
物件
致害案件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倒置过错要件)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
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
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医疗纠纷
案件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
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教育机构
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推定,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
证明
解题秘籍
分配证明责任的“三步法”
第一步——先定性:合同纠纷VS 侵权纠纷
如果是合同纠纷:(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
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
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步——如果是侵权纠纷,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VS 无过
错归责
(1)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案件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根
本不是证明对象。
(2)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就相当于倒置了过错要件。
第三步——检查:(1)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2)是
否存在免证事实(自认、预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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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
(1)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2)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较大可能性标准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
DAY
29 证明程序(一):取证+ 举证
确定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
分配证明
责任
提供证据
(举证)
当事人质证
(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
法院认证:确认
事实,公开判决
的理由和结果
认定事实的流程
1. 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法院依职权
调取证据的情形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 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
关的程序性事项
法院依申请
调取证据的情形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情况紧急+ 利害关系人申请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30 日内起诉
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
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
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效果
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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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举证
举证期限的确
定方式
(1)法院指定
(2)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的具
体时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 日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日
简易程序案件:不得超过15 日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过7 日
逾期举证
的法律后果
视为未逾期
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异议
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则上不予采纳;但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
有关的,则应当采纳并依法训诫、罚款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
逾期举证的损失赔偿
法院可予支持必要费用
解题秘籍
答辩期限届满前VS 举证期限届满前VS 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辩期限届满前
提出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
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法庭辩论终结前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撤诉;撤回自认;申请回避
DAY
30 证明程序(二):质证+ 认证
1. 质证
质证的主体
当事人
质证的内容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
质证的方式
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需要质证的
证据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
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
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解题秘籍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1)不需要质证;(2)不适用自认;
(3)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4)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
2. 认证
(1)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
①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引用方举证;签章署名的真实性,引用方举证。只要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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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证有制作者或代理人签章或捺印,就具备了形式上的真实性,法院即推定其内容
为真实,而对方当事人若想质疑私文书证的真实性,则应当对相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最佳证据规则
(3)补强规则
(4)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申请条件
原因: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
申请主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申请时间和方式:举证期限届满前+ 书面申请
适用范围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处理方式
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
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
为真实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商诉全家桶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
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法
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DAY
31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法院
法院调解VS 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的原则
不得调解的案件:非讼案件;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执行案件
一审中和解后的“两条路”:(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2)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作调解书结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限一审):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
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送达双方生效
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两种情形:(1)无人的离婚案件;(2)涉外
诉讼的调解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也不会因此就免除其担保义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
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民商诉全家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
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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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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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
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
程没有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DAY
32 期间、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 期间
期间
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法定可变期间与法定不可变期间
文书的在途时间不算在期限内
申请顺延期限:正当理由+ 依申请+ 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 法院决定
2. 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诉讼
行为的强制
措施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罚款:院长批准+ 决定书;个人――
10 万元以下,单位――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拘传:主体特定+ 两次传唤+ 无正当理由+ 院长批准+ 拘传票
拘留:院长批准+ 决定书+15 日以下
救济机制:对罚款和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AY
33 送达
送达
直接送达的“三方式” :(1)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送达文书;(2)通知当事人
来法院领文书;(3)在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方送达文书
留置送达:拒签文书+ 见证;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受送达人
要求提供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委托送达: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挂号信
转交送达:三种受送达人(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公告30 日;
支付令、调解书、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DAY
34 保全、先予执行
诉前保全
(应当担保)
保全
诉中保全
(可以担保)
执行前保全
(可以不担保)
财产
保全
行为
保全
财产
保全
行为
保全
· 49 ·
2026 年民诉暑期带背
觉
笔记区
保全
诉前保全:情况紧急+ 依申请+ 应当提供担保+30 日内起诉
诉中保全:依申请或依职权+ 可以提供担保
执行前保全: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依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
履行期间届满后5 日内申请执行
行为保全的常见形式:临时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禁令
救济机制:本院复议
保全执行
在保全执行中,不得对保全标的物采取变价、划拨等处分措
施
保全标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
理,由法院保全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全价款:
①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②不及
时变价会导致价值严重贬损;③保管困难或保管费用过高
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转换:法院依据保全裁定采取的查封等措施,进入终局执行
之后,自动转化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
先予执行
情况紧急+ 救命钱+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依申请+ 诉中+ 担保非必须+
本院复议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前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劳动仲裁庭具有先予执行的裁决权,但没
有执行权,其做出的准许先予执行的裁定只能移送法院执行
民商事仲裁中没有先予执行制度
DAY
35 起诉条件
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
立案受理
审前准备
分流案件
不予受理
转入非讼程序或
审前调解结案
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 50 ·
暑期带背
觉
笔记区
起诉的
积极条件
原告适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明确: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被告适格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
消极条件
(不予受理)
主管或
管辖问题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禁诉期
孕产妇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流产后
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
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
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民商诉全家桶
1.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2. 一个分支机构起诉另一个分支机构,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
围。
3. 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起诉条件
①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
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②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
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DAY
36 撤诉与缺席判决
1. 撤诉
申请撤诉的
条件
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回反诉(谁提的谁撤)
时间: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
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方式:须书面申请
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按撤诉处理
的情形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51 ·
2026 年民诉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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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全家桶
(1)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
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
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
方的除外。
2. 缺席判决
适用对象
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不限于被告,还可能是原告、有独三、无独三等
缺席判决的
主要情形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本诉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对反诉可以
缺席判决;但对本诉按撤诉处理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三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
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
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DAY
37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
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
补充调查
延期审理用决定,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推迟或重新确定一个开庭日期,其
他诉讼活动不受影响
2. 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
的情形
在等人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
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在等其他案件: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
审结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
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诉讼中止在等待,等人或等其他案
· 52 ·
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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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全家桶
(1)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
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关于刑民交叉: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
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
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3. 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
情形
无法
继续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没必要
继续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
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
行起诉,法院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解题秘籍
诉讼中止VS 诉讼终结:当事人死亡时间和案件类型
(1)起诉前死亡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的,要看案件类型:无论是在一审中死亡、上诉期限内死亡抑
或二审中死亡,只要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均属于“诉讼中死亡”。
①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确定权
利义务继承人(“在等人”)。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的,则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
序恢复继续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裁定诉讼终结。
②如果是不可继承的身份关系案件(离婚、收养、赡养、扶养、抚
养),直接裁定诉讼终结,此乃“不可继承不等人”。
DAY
38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VS 离婚诉讼
1. 确认婚姻效力案件的特殊规定
确认婚姻效力
案件的特殊
规定
适格原告
以重婚为由――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
当事人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确认婚
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
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作调解书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判决结案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
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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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效力
案件的特殊
规定
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
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
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法院应当继续审
理,依法判决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但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在起诉时
已经消灭的,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原理: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法院的职权主义增强,
当事人的处分权受限
2. 离婚诉讼VS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离婚诉讼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适格原告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诉的种类
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
法院调解
应当调解
婚姻效力不得调解,
财产和子女问题可以调解
撤诉
可以申请撤诉,但可能受到“禁
诉期”的限制
不准许撤诉
起诉前对方当
事人死亡的
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才发现该情况的,
裁定驳回起诉
依法受理起诉
诉讼中一方当
事人死亡的
裁定诉讼终结
继续审理
DAY
39 法律文书及其救济机制
判决
裁定
决定
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为主
特殊事项
具体情形
一个诉讼标
的对应一个
生效判决
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
误;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
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
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回避;延期审理;罚
款、拘留;法院自行启
动再审;法院对顺延期
限申请的回应
救济机制
上诉、再审
原级复议:保全、先予执行
上一级复议: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
为异议、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
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
异议
上诉、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原级复议:回避
上一级复议:罚款、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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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0 民事判决的“各种力”
民事判决的
效力
判决的执行力:文书生效+ 给付内容+ 内容明确具体
判决的形成力:只有形成判决才具有形成力
判决的事实效力:证明效力(预决事实)
判决的既判力
客观范围:原则上只有裁判主文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或
实体权利才产生既判力
部分请求与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主观范围:原则上只有参加了法院审理和言词辩论的
人,才有义务接受法院裁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
能出现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例如:自然人死亡;
法人合并、分立;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等
时间范围:判决只对标准时(判决生效时)之前发生
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标准时之后发生的事项没有既
判力
DAY
41 重复起诉的识别
构成要件
“三同”: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都相同
“两同”: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虽然不同,
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诉发生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
诉,此时通过诉讼系属的效力禁止重复起诉
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起诉
讼,此时通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禁止重复起诉
法律后果
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一审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
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核心原理
不得重复救济:“一事不再理”
不得人为故意拆分请求,否则可能导致既判力的扩张
民商诉全家桶
1. 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先提起违约之诉,之后再提起侵权之诉,是否构成重
复起诉?此时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但民事救济原则上追求“填平”即可,
而不能重复救济、多吃多占。因此,如果前诉中胜诉,则不得提起后诉;如果前诉
中败诉,可以尝试提起后诉。
2.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167 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
支持。
· 55 ·
2026 年民诉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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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2 传统型简易程序
法定适用
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案件
约定适用
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要的更
少、但不能多吃多占)
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的案件
非讼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三撤、公益诉讼、代表人诉讼,
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法院
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起诉方式简便
书面起诉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
灵活发送
开庭通知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
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
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举证期限与
答辩期限灵活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
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 书记员;不得自审自记
审限较短
3 个月+1 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裁判文书简化
可以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情形:(1)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
事调解书;(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
分诉讼请求;(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
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且法院认为理由正当;(4)当事人双方一致同
意简化
判决书的送达
当庭宣判的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裁判文书的,指定领取
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DAY
43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
法定适用(50% 以下):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 以下的
约定适用:50% 以上、两倍以下+ 双方同意
不得适用的情形: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诉讼;一方下
落不明;提出反诉;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
的纠纷
管辖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举证和答辩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 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
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
理
· 56 ·
暑期带背
觉
笔记区
程序转换
“小转简”: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
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
他规定审理
“小转普”: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
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程序异议权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法院审
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
人并记入笔录
再审
(1)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可以上诉
(2)以《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
审裁判可否上诉
文书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审限
2 个月+1 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DAY
44 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上诉的条件
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
对判决的上诉期:15 日
对裁定的上诉期:10 日
必须提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
提起上诉
的途径
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
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在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
院。二审法院不得拒绝接受上诉状或者告知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提起
上诉
上诉人和被上
诉人的确定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
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
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解题秘籍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法院不能自行启动二审程序。如果一审宣判后原
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分为两种情形:(1)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一审
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审理。(2)当事人不上诉或上诉不成功的,按照再审程序处理。
原审法院无权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条件,只有二审法院才有审查处
理权。原审法院仅仅是协助二审法院完成相应的诉状送达工作和案卷移
送工作。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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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5 二审案件的审理
1. 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
上诉案件
的审理范围
原则: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例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三益”时,不受上诉
审理范围的限制
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中的禁反言: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
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
的诉讼行为时,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审理地点
既可以在本院审理,也可到案发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审理
二审案件
的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
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
诉裁定;(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3)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
发回重审
审判组织形式:单一式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不适用陪审制
2. 二审案件的调解
不得合意放弃
审级利益
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
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时的调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第一审
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可以合意放弃
审级利益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
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
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
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DAY
46 二审中的撤诉
1. 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
上诉期间
二审程序中
不得再上诉+ 原审裁
判尚未生效
如果撤回上诉的人是案件唯一的上诉人,则原
审裁判生效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裁判发生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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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撤回起诉
一审中撤回起诉
二审中撤回起诉
再审中撤回起诉
条件
自愿、合法+ 法院准许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
法律后果
可以再次起诉
不得再次起诉
解题秘籍
“谁提的谁撤”:有权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原审原告或有独三;有权
申请撤回上诉的是上诉人。
3. 二审中和解后的可选方案
(1)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
(2)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裁判。
(3)撤回起诉:没有留下执行依据,也不得对原纠纷再次起诉。
DAY
47 二审案件的裁判与审限
1. 二审案件的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或裁定
直接维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纠正瑕疵后维持:一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有错必改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撤销、变更原裁定
可改判、可发回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只能发回重审
严重的程序违法:漏人、违法缺席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回避
制度、未经法定诉讼代理、违法剥夺辩论权
解题秘籍
(1)发回重审限一次,避免“终审不终”。
(2)发回重审案件的特点整合: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
用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适用陪审制,但当事人在原审中的
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对法院和当事人有拘束力。
2. 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
6 个月+6 个月(本院院长批准)+X(上级批准)
传统型简易程序
3 个月+1 个月(本院院长批准)
小额诉讼程序
2 个月+1 个月(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中判决
3 个月+X(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中裁定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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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8 再审的三个对象和三条路
再审的三个
对象
生效的判决书:非讼程序不上诉、不再审、不三撤
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检察机关—损害国
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启动再审的
三条路
法院启动
本院自行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
申请
上级法院启动:谁启动、谁负责
法定事由:13 种四大类
管辖: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双方均为公民或一方人
数众多的,可以找原审也可以找上一级
期限:6 个月(不同起算点)
法律效力:当事人仅有申请权,能否真的启动再审取决于
法院的审查结果
检察机关
启动
抗诉:“上抗下”;法院应当再审
检察建议(同级同地域):再审检察建议VS 对人检察建议
VS 执行检察建议
法院救济在先、检察监督在后,找法院和找检察院均限一
次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当事人和案外人
DAY
49 再审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
审理程序
法院启动再审后,原则上应中止执行,但“四费一金一酬” 可以不中止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
再审。如果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则“原一还
一”“原二还二”;如果再审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则适用二审
程序再审
再审的审理范围:再审程序的核心功能是事后纠错、原地检查,原则
上不能够增加、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诉,但有四种例外
再审案件的裁判
再审程序的终结
解题秘籍
(1)上诉、再审、三撤均只能救济诉讼案件。
(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
让,债权受让人不能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时仍然属于再审案件。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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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主体
有独三和无独三
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部分错误
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因为上述错误遭受损害
时间条件
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 个月内(法定不可变)
适用范围
不予受理三撤的情形:非讼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
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实际受害人对公益诉讼的生效裁
判
管辖
作出相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事项
合议庭+ 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可上诉)+ 开庭审理
诉讼地位
提起三撤的第三人为原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法律效果
受理三撤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
以准许
处理方式
(1)请求成立且确权主张成立: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部
分
(2)请求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未请求确权:仅撤销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与再审
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但如果涉及虚假恶意诉讼,则中止再审,先审
三撤
与案外人
执行异议
(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第三人不得申请再审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执行异议被驳回时应依法申请再审,
法院不受理三撤
解题秘籍
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
本诉
作出生效
裁判
启动执行
程序
作为有独三/无独
三参诉
原告起诉
提起三撤
执行结束
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提起三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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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民诉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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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市级以上、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
年以上、无违法记录;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除外(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告知义务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释明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增
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调解和解
“先公告、后审查”:将协议进行不少于30 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审
查认为协议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则继续审理并依法
裁判
撤诉限制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
与其他民事
公益诉权
主体
(1)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诉的:共同原告
(2)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享有公益诉权的主体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提
起公益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私益诉权
的关系
受理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私益诉讼
反诉
公益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程序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陪审制
检察
公益诉讼
后顺位(诉前公告);公益诉讼起诉人;移送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行政检察公益诉讼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解题秘籍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四种角色” :(1)民事检察监督主
体(抗诉或检察建议);(2)支持起诉的主体;(3)民事公益诉讼起
诉人;(4)民事私益诉讼当事人。
DAY
52 特别程序
1. 特别程序概述
性质
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六种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共性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制为例外
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不适用三撤
不得调解
审限较短
免交案件受理费
文书
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用裁定书;其他五种案件均用判决书
救济机制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
或裁定
· 62 ·
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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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申请主体
须由利害关系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或有关组织
向法院申请
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遗产管理人的
变更
(1)申请另行指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
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撤销“黑化”的遗产管理人并指定“新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
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
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
的遗产管理人
3.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司法确认)
适用范围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
主体要求
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共同申请
管辖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谁邀请、谁确认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
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该中院管辖就找中院
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
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 材料提交
审查内容
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方式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法律效力
确认后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保障
不予确认后的可选路径: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起诉
4.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申请权人
担保物权人+ 其他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
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管辖法院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审查方式
独任制为原则,重大、疑难时组成单一式合议庭审查
审查内容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争议;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
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
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力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
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解题秘籍
仲裁排斥诉讼,但仲裁不排斥非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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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3 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
条件
金钱或有价证券+ 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
明+ 未申请诉前保全
程序事项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独任制+ 不上诉、不再审
支付令的法律
效力
督促效力:15 日的异议期
执行效力
对支付令的
异议
异议无效的情形
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程序转换
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双向转换
救济机制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核心原理
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有可能前后相继、双向转换,但绝对不能同时并
行(不得“脚踩两条船”)
DAY
54 公示催告程序
程序特点
非讼程序:两阶段;书面审查和公示;基层法院;不上诉、不再审
申请公示催告
条件
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 书面申请+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公示催告阶段
止付通知:支付人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除权判决阶段
依申请启动: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
单一式合议制;公告之日生效
没有执行力
救济机制
利害关系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 向作出判决
的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普通程序
DAY
55 执行程序概述
1. 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的种类
执行管辖法院(近人近财产)
(诉讼类)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法院
非讼案件中的
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
物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
作出裁定、支付令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谁作出、谁执行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执行管辖的法定性: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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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诉讼管辖异议VS 执行管辖异议
诉讼管辖权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
申请主体
原则上限于被告
被执行人
异议成立
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撤销执行案件
救济机制
上诉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民商诉全家桶
(1)代位权诉讼的执行:代位权的特点是直接清偿,因此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
执行。
(2)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在
股东代表诉讼中,起诉的股东和公司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所获得的实
体权益只能归属于公司。
DAY
56 执行担保、执行和解
1. 执行担保
担保的提供
方式及要求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或者保证
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
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暂缓执行的期
限与担保期间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 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救济机制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
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
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2. 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中止执行VS 终结执行
(2)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或恢复、或起诉(二者择其一)
(3)执行和解中的那些“诉”
执行和解引发
的诉讼(执行
法院管辖)
(1)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针对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的损失,
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3)“打掉”和解协议: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
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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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7 执行承担、执行竞合、终结本次执行
1. 执行承担
(1)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具体情形
(2)救济机制:①上一级法院复议;②变更追加异议之诉(未按期足额缴纳出
资的有限合伙人、抽逃出资、一人公司、未清算即注销)
2. 执行竞合
(1)先定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不涉及执行竞合,
而是涉及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执行转破产(被执行人是
法人)。
(2)“物权完胜债权”:①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
债权受偿;②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3)“先动手的法院,当事人先吃肉”:各债权均为无担保债权的,按照执行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4)登记对抗主义: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
财产权的,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
押、冻结。
3. 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
在申请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方
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法律后果及救
济机制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违法的,可以向执行法
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DAY
58 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
1. 参与分配
(1)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已取得生效的执行根
据(对法院查扣冻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2)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谁先找事儿谁起诉):对方案一有意见的人,起
诉对方案二有意见的人(15 日内)。
2. 执行转破产
(1)适用条件: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
条第1 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
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2)转换成功: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3)转换失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
件的,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
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
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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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1. 执行行为异议
提出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
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程序性事项),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
为
具体程序
形式和管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救济机制
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其他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
2. 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判错了)
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认为原
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申请再审
解题秘籍
案外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VS 案外第三人——案外第三
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要以第一类执行标的异议作为“跳板”,但可以
提起三撤;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申请再审,但不能提起
三撤。
3. 第二类执行标的异议(执行错了)
第二类执行标的异
议:与原判决、裁
定、调解书无关
异议成立: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
前提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被裁定成立
目的功能
阻碍执行
恢复促进执行
两种诉请:(1)只要求排除执行;
(2)要求排除执行+ 确权
诉讼地位
原则上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被
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作为共
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如果案外人同时主张确权的,应当将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
原则上申请执行人为原告,
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
对申请执行人的,作为共同
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
三人
裁判结果
胜诉――
判决不准对该执行标的执
行
败诉――
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
求
胜诉――
判决准许对该执行
标的执行
败诉――
判决驳回申请执行
人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
两种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均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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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秘籍
案外人“不爽”时的救济机制——谁、何时、对何不爽
法院作出
生效裁判
启动执行
程序
原告起诉
执行结束
认为“判错”
①第三人:三撤or先执行
异议,后案外人再审
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
人:再审
①作为有独三或无独三参诉
②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必要
共同诉讼人
①案外第三人:三撤
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
诉讼人:再审
认为“判错”
仅认为“执行错”: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DAY
60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的考点夯实
1. 关于管辖(三合一):执行行为异议管辖= 执行标的异议管辖= 执行异议之
诉管辖。
2.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申请执行
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3. 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
执行标的
案外人类型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新建
商品房
商品房
消费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以及一
般金钱债权(超级优
先权)
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
合同;②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
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
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余款
交付法院执行;③所购商品房用于满
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4. 被执行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
执行标的
案外人类型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被执
行人名下
不动产
不动产
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以及一
般金钱债权
①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
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
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
同;②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在查封后
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
付法院;③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
该不动产;④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
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抵偿
给案外人
一般金钱债权
①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
限已届满,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
产抵债协议;②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
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③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④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5. 申请执行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
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
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案外人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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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②有证据证
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DAY
61 《仲裁法》修调内容夯实
修调内容
考点解读
名称调整
“仲裁委员会”改称为“仲裁机构”
增加仲裁诚信
原则
规制恶意仲裁
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
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增加在线仲裁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
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第11 条)
明确仲裁机构
性质
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默示的仲裁
协议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
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第27 条)
完善仲裁协议
的独立性
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
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30 条)
仲裁庭有权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机构:(1)仲裁机构;(2)仲裁庭;(3)法院
完善仲裁保全
制度
增加仲裁行为保全(第39 条)
增加仲裁前保全:财产、行为、证据保全(第39 条、第58 条)
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第41 条)
首席仲裁员的
选定
确定首席仲裁员的三种方式:(1)当事人共同选定;(2)由当事人共同委
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3)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43 条)
仲裁员的披露
义务
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
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
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45 条)
细化仲裁不公
开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
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52 条)
仲裁庭收集
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
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第55 条)
缩短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第
72 条)
细化通知重新
仲裁
(第74 条)
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
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依职权裁定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76 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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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1.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的适用范围
财产权益争议(可仲裁性)
仲裁的适用条件
协议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主体;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VS 法院首
次开庭前)
2. 仲裁协议的效力识别
仲裁协议中存在
“大错” :自始无效
口头协议
约定了根本不存在仲裁机构
约定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
违反了“或裁或审”的要求
无人或限人订立的协议
受胁迫订立的协议
仲裁协议中存在
“小错” :协商补
正,无法协商一致
的,仲裁协议才
无效
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只约定了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
只约定了仲裁的规则
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
DAY
63 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确定
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仲裁员的回避: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后果
仲裁保全
财产保全VS 行为保全VS 证据保全
仲裁前保全VS 仲裁中保全
适用前提;管辖;担保要求;具体及措施;裁定与救济
送达
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VS 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
受理仲裁申请后的
程序
送达文书;答辩;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提出仲裁反请求
审理方式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
撤回仲裁申请与
缺席裁决
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不得起诉;可以重新申请仲裁
缺席仲裁的适用情形
仲裁和解、调解
仲裁和解后的选择:撤回仲裁申请;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调解后的选择: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
裁决方式;法律效力;文书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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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64 仲裁的司法审查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VS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主体
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或案外人
申请时限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 个月内
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
执行程序终结前
管辖法院
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程序设置
通知重新仲裁只可能发生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中
相同之处
(1)总体性质:均属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
(2)法定事由相同
(3)法律后果相同: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
接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2.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
需要报核的裁定
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拟撤销仲裁裁决
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报核的通常原则
原则上向高院报核,待高院审核后,按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相应裁定
特殊情形
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首先向
高院报核,高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向最高院报核,待最高院审核后,
按最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相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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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商经知暑期带背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DAY
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民商诉结合】
(1)制度要点
①前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②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③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情形
①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
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②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
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
③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
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3)制度特点
①例外情形
②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③个案适用
(4)举证责任分配
①一般由受损害的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
益
②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横向否认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AY
2 公司担保【主】【民商结合】
1. 担保决策
分类
决议
(1)为非关联方提
供担保(为他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
①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③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此处的关联方,仅指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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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越权担保
(1)公司的责任
①相对人善意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②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的认定
相对人是否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进行合理审查;
法定代表人
越权担保
相对人
是否善意?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非善意
无担保责任
善意
有担保责任
1.未审查任何决议
只签了担保合同
2.审查了董事会决议
4.无论审查
何种决议
为他人
提供担保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是否对相关
决议进行合
理审查?
公司是否
承担担保
责任?
3.审查了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章
(含接受担保股东)
3. 未作出决议,担保有效的情形
(1)本业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儿子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合同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签字同意
DAY
3 股东出资【主】
1. 出资形式
债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
【民商结合】债权出资实质是“债权让与”
(1)无须债务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
(2)若出资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
金钱之债,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出资方式
有限公司:限制
认缴资本制
①出资额由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章程
约定的出资日期届满,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②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
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意】在针对公司的金钱债务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未届期限的
股东为被执行人。
(2)股份公司:
实缴资本制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时一次缴足。
3. 出资责任:对内责任
(1)原则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①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②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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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时出资瑕疵,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情形
①出资不实★★★
设立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
产贬值,不认定为出资不实
②出资违约
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责任
①差额部分:出资人补足+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出资责任:对外责任
(1)补充责任
未履行/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一次性
责任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3)内部追偿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股东追偿
5. 股东失权制度
(1)董事会的
核查义务
①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②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
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③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宽限期
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不得少于60 日
(3)失权通知
①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
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②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③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后续处理
①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相应出资
②救济: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AY
4 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知情权
(一)分红权
1. 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一致同意)
(2)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2. 诉讼
(1)当事人:列公司为被告
(2)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
①提交了,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未提交,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 利润分配
时间
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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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认购权【主】
1. 有限公司
(1)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
(2)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 股份公司
股东无优先认购权,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三)知情权
1. 对一般文件的查阅和复制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
东名册(新增)、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 对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查阅(查账权)
(1)权利主体
①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②股份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2)查阅范围
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穿透规则)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3)前提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4)公司拒绝
查阅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委托中介
机构
①股东行使查账权,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
【注意】2023 年《公司法》修订后,不再有该股东在场的要求
②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3. 不得剥夺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
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4. 知情权之诉
(1)原告
起诉时有股东资格,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例外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
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DAY
5 董监高的行为规范
1.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自我交易)
1. 情形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 程序
(1)报告: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
(2)决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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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谋取本公司商业机会
1. 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2. 例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3. 竞业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 对董监高非法收入的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行为,违规自我交易、谋
取公司商业机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 对外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
单位责任
个人责任
一般员工
《民法典》
第1191 条
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董事、
高管
《公司法》
第191 条
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影子董事、高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DAY
6 股东代表诉讼【商诉结合】
1. 起因
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2. 原告
(1)有限公司中任意股东
(2)股份公司中连续180 日持股,且持股比例1% 以上的股东
(3)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3. 被告
致损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2)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
的其他人【穿透规则】
4. 第三人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5. 前置程序
(1)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2)交叉请求
董事、高管
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他人
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会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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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前置程序
(3)遇到3 种情况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一般情况,未履行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但公司有关机关不
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豁免前置程序
6. 利益归属
所得利益归公司/ 全资子公司
7. 合理费用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
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DAY
7
公司财务制度
1. 利润分配顺序
利润总额――
缴纳所得税――
净利润――
弥补往年亏损(若有)――
提取10%
作为法定公积金――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2. 公积金
类别
来源
用途
盈余
公积金
法定
公积金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 列入法定公积金
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①弥补亏损
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③转增注册资本
【注意】
①法定公积金的留底: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②弥补亏损的顺序: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任意
公积金
①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②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
决定
资本公积金
①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
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②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
册资本的金额
DAY
8 减少注册资本与合并
(一)减少注册资本
(1)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2)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两种模式:
等比例减资和非
等比例减资
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②例外(非等比例减资):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
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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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资弥补
亏损
(简易减资)
①前提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
②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兼容: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③无须通知、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a. 无须通知债权人;应当公告;
b. 因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下降,故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④限制分红
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减资的后果
减资无效
1.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并
(1)形式
A+B=C(新设合并);A+B=A(吸收合并)
(2)决议
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3)简易合并
董事会决议
母子公司合并
①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须经股东会决
议;
【注意】母公司仍须股东会决议
②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或者股份。
小规模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被合并公司仍须股东会决议
(4)通知、公告
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进行公告
(5)债权人保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DAY
9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 对内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完全自由,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转让★★★
(1)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①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②期限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两个以上股东
主张优先购买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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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民商诉结合】
①损害方式
A. 未告知其他股东;B. 欺诈;C. 恶意串通
【注意】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有《民法
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并不因损害优先购买权而当然无效
②保护原股东
原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③期限
原股东应当在:
A.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且
B.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内
主张优先购买权
④诉讼请求
原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
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⑤受让人救济
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的,可以请求转让人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特别重要】
1. 出资期限未
届满(未届期
股权转让)
(1)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2)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2. 出资期限届
满后(瑕疵股
权转让)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1)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 公司回购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股东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
股权:
①
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
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反压迫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
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回购股权的处理
公司回购的股权,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DAY
10 公司各机构的职权
1. 股东会、董事会
—
股东会
董事会
(1)地位
最高权力机构
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
(2)经营、投资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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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
董事会
(3)人事任命
【找上级】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相互关系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的报告
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5)重大决策
审议(作出决议)
制订方案
①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6)债券发行
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
(7)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
—
(8)机构设置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度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3. 法定代表人【主观】
(1)资格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
(2)辞任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DAY
11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一)股东会会议
1.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 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集和主持
(1)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3)其他股东会会议【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①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主持:董事长――
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
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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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提议主体
1/3以上董事
股东会召集主体
董事会
股东会主持主体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代表
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会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4)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形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5)会议形式
现场、电子通信
3. 表决规则: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般决议事项
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事项【主】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注册资本
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公司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此处的“2/3”是全体股东表决权的2/3,而非“人数”
(二)董事会
1. 组成
3 人以上
2. 职工董事
(1)一般: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2)应当有职工董事的情形:
职工人数300 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
设有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除外
(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审计委员会
(1)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
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4. 唯一董事★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
事,不设董事会
(2)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5. 辞任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有上述情形的,继续履行职务
6. 留任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2)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
7. 议事规则
(1)表决规则
①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②表决1 人1 票
③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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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决议的效力【主】
1. 效力的类型
(1)不成立
(程序根本缺陷)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2)无效
(内容违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可撤销
(内容、程序瑕疵)
类型
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例外: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①轻微瑕疵,②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
期间:
①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知道起60 日+1 年)
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是否成立
决议成立
决议有效
2.是否有效
3.是否可撤销
2. 决议效力被否认的影响
(1)撤销登记
根据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不影响与善意
相对人的外部关系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
公司内部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民事法律行为
外部相对人
外部
DAY
13 一人公司
1. 既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
2.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所涉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
后置备于公司。
3.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4. 担保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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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唯一的股东
一人公司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无须决议
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
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财产混同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母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须提供同意担保的相关决议。
DAY
14 国家出资公司
一、概念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
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只有国务院/ 地方政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司,
才可能认定为国家出资公司,不包括国家出资公司的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二)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要点
不设股东会
1. 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归纳总结】7 -1+2
7 个特别决议事项-1 个变更形式+2(申请破产、分配利润)
董事会
1. 应当设立董事会
2.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任职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
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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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1. 概念
面额股
(1)股票标明票面金额
例如,股份公司总股本100 万元,等额拆分为100 万份,
每1 份为1 张股票,股票面值为1 元/ 股
(2)每1 股的金额相等
(3)面额股的发行价格可以超过或等于票面金额,但不得
低于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
(1)股票不标明票面金额,仅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
(2)发行无面额股,发行价格不再受到“票面金额”的制
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低价发行股票
2. 择一采用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3. 相互转换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
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4. 财务处理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二)类别股
1. 类型
(1)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注意】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
更换,该种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
同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
发行这两种类别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3)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2. 特别事项的双层表决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特别事项(7 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1)除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外;
(2)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授权资本制★★★
1. 限制
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50% 的股份
例:A 股份公司已发行1000 万股(注册资本1000 万元),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3 年内最多发行500 万股,意味着董事会决议发行全部股
份后,发行的总股份为1500 万股,原股东持股比例为2/3
②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 董事会决议
规则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
3. 修改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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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6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特定主体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上市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2.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转让的限制
(1)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质权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二)禁止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 原则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2. 例外
(1)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
(3)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3. 责任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 情形(不适用于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1)
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合并、分立)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 后续处理
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3. 不含反压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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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1.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
决议机构
处理方式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会
10 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 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①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②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DAY
17 解散与清算
(一)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司法解散制度)【主】
1. 基本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经营管理严
重困难的认定
(1)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①公司连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规定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
的股东会决议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④其他
(2)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知情权或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②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③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
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3. 原告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
4. 被告
公司
6. 注重调解
(1)方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2)回购股份的处理: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
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3)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
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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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清算
1. 自行清算
(1)时间: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
行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2)清算组的组成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2. 法院指定
清算
(强制清算)
(1)适用的情形
①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担保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简易注销
1. 适用情形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
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存在异常状态的公司不能适用简易注销制度】
2. 程序
(1)公告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 日。
(2)注销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3. 责任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
债务的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DAY
18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份额流转
一、设立条件
(一)合伙人
1. 人数:2 人以上
2.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出资
1. 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协商确定
3. 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评估机构评估
(三)合伙协议
1. 书面形式
2.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合伙企
业的名称和生
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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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份额的流转
—
事项
规则
1
主动
转让
对内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强制执行
(1)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
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退伙/ 削减份额的结算: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
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
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陷阱:不能视为同意】
3
继承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4
质押
(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AY
19 合伙企业的决议与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 表决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
2. 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
3. 一致同意事项★★★
变更
(1)改变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主
要经营场所地点
(3)修改或者补充
合伙协议
处分
(4)处分不动产
(5)处分知识产权
—
招新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7)吸收新的合伙人
—
其他
(8)以企业名义为他人
担保
(9)合伙人与企业自我
交易
(10)合伙人增加
或减少出资
(11)普通合伙人与有
限合伙人身份变更
—
—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 共同参与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 部分执行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部分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
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 异议权
(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
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 撤销委托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
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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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限制的
外部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外聘经营
管理人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
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权限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DAY
20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与债务承担
一、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一)一般规则
约定优先→协商确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二)禁止规定
1.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
承担全部亏损
2. 此类约定无效
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
1.合伙企业清偿
2.不足部分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内部追偿
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
(二)合伙人的债务
1. 清偿规则
自有财产清偿
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 禁止抵销与禁止代位
(1)禁止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
(2)禁止代位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AY
2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1.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
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特殊的责任仅适用于:合伙人故意/ 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时。
(二)特殊的行业限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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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2 有限合伙企业1
(一)构成
—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1. 人数
≥2 人
2~50 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至少各有一个
2. 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应当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3. 偿债能力
要求具备偿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偿债能力要求
4. 劳务出资
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责任承担
1. 有限合伙企业中,对于企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 表见普通合伙
(1)前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2)责任:
①对外: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②内部追偿: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
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合伙企业
清偿
B.不足部分+该有限合伙人与
其他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
C.内部追偿
该有限合伙人赔偿合伙企业、
其他普通合伙人的损失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1. 利润分配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否则,无效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亏损承担
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若有此类约定,则约定无效
3. 自我交易
相对禁止
(全体合伙人同意)
无该义务
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竞业禁止
绝对禁止
无该义务
5. 出质财产份额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可以出质
6. 对外转让财
产份额
除另有约定外,一致
同意,合伙人有优先
购买权
(1)按照约定对外转让,提前30 天通知,无优
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份额被强制执行时,有优先购买
权
DAY
23 有限合伙企业2
(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1.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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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退伙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1)丧失偿债能力
是其退伙事由
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丧失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若不能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
伙人,则当然退伙
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资格继承
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
当然继承
(4)责任承担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
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
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
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身份的变更
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身份变更,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无限连带责任: 身份变更,须对原身份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或变更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证券法
DAY
24 证券法1
一、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由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陷阱】不是不审核,只是不由证监会审核
二、公开发行
1. 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 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先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再由证监会注册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等于股票票面金额,我国允许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我国允许溢价发行
(2)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
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无须证监会审批
(3)溢价发行款计入资本公积金
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我国禁止折价发行
三、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限制与禁止行为——禁止短线交易
1. 限制范围
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2. 禁止行为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3. 后果
(1)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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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证券法2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时间点
披露要求
1. 达到5%
(1)时点: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时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
内
①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并予公告
(3)冷静期: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
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决权
2. 增减5%
(1)时点: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5%
(2)信息披露: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
公告
(3)冷静期: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 增减1%
(1)时点:达到5% 后,所持该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2)信息披露: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首次5%
+/-1%
11%
+/-5%
15%
+/-5%
20%
3日内
报告、通知、公告
冷静期:T+3
3日内
报告、公告
冷静期:T+3(最长)+3
次日
通知、公告
无冷静期
二、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责任★★★
1.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2. 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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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人诉讼【商诉结合】
1. 前提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 一般:登记
参加
(1)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法院可以发出公
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
登记
(2)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 特殊:默认
参加,明示除外
(1)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
讼
(2)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
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第四章 保险法
DAY
26 保险法总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
要求★★★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法院主动审查)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后果
若订立时无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承保
若已承保的,合同无效,保险人扣除手
续费后,应退还保费
若事故发生时无保险利益,
则被保险人不得请求赔偿
对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述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
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
二、投保人的最大诚信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询问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足以影响保险承保/提高费率
1.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解除权消灭
4.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而收取保费的,解除权消灭
故意/重大过失
未如实告知
保险人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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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商经知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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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如实告知
的后果
(1)故意的,不赔,不退
(2)重大过失的,不赔,应退
2. 拒绝赔偿必
先行使解除权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
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
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3)拒绝赔偿
(2)保险人解除合同
受到四个限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3)拒绝赔偿
(2)保险人未解除
三、保险欺诈
情形
处理方式
1. 谎称事故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 故意制造保
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编造原因、夸
大损失
保险人对真实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DAY
27 人身保险合同
一、受益人
1. 指定和变更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
但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则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否
则无效
(2)受益人变更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2. 范围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2)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人数的限制;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 权利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 保险金的法
定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下列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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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保险的特殊规定
1. 限制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
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
2. 被保险人
同意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除外
3. 保险单的
转让、质押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4. 解约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并认可金额意思表
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三、特殊的人身保险事故
1. 投保人故
意制造保险
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已经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
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记忆要点】不赔,交足两年,应退
2. 被保险人
自杀
(1)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记忆要点】自杀的,两年内,不赔,应退,有例外;两年后,应赔
3.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
死亡的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
【记忆要点】不赔,交足两年,应退
【陷阱】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非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DAY
28 财产保险
一、责任保险
1. 定义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赔付规则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3)当被保险人未向受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
①若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仍须赔偿第三者
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
第三者可直接请求赔偿
①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
(责任方)
第三者
(受害方)
保险人
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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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4. 诉讼时效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财产损失险中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多选】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造成财产损害
1.保险金
求偿权
2.代位求偿
第三者——致损者
(一)规则
1. 前提
(1)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且
(2)保险人已经赔付
2. 行使方式
(1)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
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
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 代位求偿
权的对象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4. 通知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代
位求偿
【例子】保险人于1 月1 日向被保险人支付宝现金,获得代位求偿权,于
1 月10 日通知第三者;但第三者已经于1 月5 日向被保险人赔付,此时
保险人不能向第三者代位求偿;
保险人通知第三者之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仍可代位
求偿
【例子】保险人于1 月1 日向被保险人支付宝现金,获得代位求偿权,于
1 月10 日通知第三者;但第三者已经于1 月15 日仍向被保险人赔付,此
时保险人能够向第三者代位求偿。
(二)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1. 投保前放弃求偿权
保险人不得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2. 事故后,赔付前放弃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 赔付后,放弃求偿权
放弃无效
4. 被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人
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有权要求相应扣减或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
投保
事故
赔付
保险人拒赔
被保险人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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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法
DAY
29 破产法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适用程序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清算、重整、和解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清算、重整、和解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效果
1
个别清偿无效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由管理人按清偿
方案统一清偿
2
保全/ 执行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
停止计息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
受理后的滞纳金
不予确认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
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
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
5
应向管理人清偿
/ 返还
(1)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
(2)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
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
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6
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的双务合同
(1)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
方当事人
(2)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
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
视为解除合同
(3)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
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020.1.1
受理日
2020.3.1
解除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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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诉讼/ 仲裁中止
【商诉结合】
(1)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应当中止
(2)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
进行
8
诉讼集中管辖
【商诉结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不予受理,
告知原告申报债权;
对债权登记表有异议,要求确认债权的,应当受理,只能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但双方签订仲裁协议/ 条款
的,依然仲裁
【陷阱】受理前的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
DAY
30 债权人会议和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
一、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双重多数决
(1)一般事项
1/2+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2)特别事项
1/2+2/3
重整
①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债权
人;普通债权人(必要时,设立小额债权人组);涉及出资
人利益调整的,设立出资人组
②通过标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
整计划草案,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③每组都通过
和解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二、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
1. 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3)借款;
(4)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 审议制度★★★
(1)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之前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之后
①管理人制作方案,债权人会议审议
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
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②管理人处分前,报告债委会(未设立债委会的报告法院)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提前10 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③债委会的纠正权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
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4.管理人
实施处分
1.管理人制作
财产管理/
变价方案
2.债权人
会议审议
(双1/2)
3.报告债委会
债委会
有纠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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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 债权申报与保证;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债权申报与保证
1 . 债务
破产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未代为清偿的,除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
外,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2. 保证人
破产
①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②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
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
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④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
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一般保证)
1.无论主债权是否
到期,以保证债权
申报
2.有先诉抗辩权的,
份额提存
保证责任确定的,可追偿
3. 债务人、
保证人均
破产:
①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
人分别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
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
总额
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
债权人
(债权金额100万元)
保证人
债务人
1.可以分别申报
2.在一方受偿后,另一
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
3.保证人不再享有追偿权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陷阱提示】“劳务报酬”不属于职工债权,而属于“普通债权”
国家债权 (1)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2)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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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新债新办法)【理解大于记忆】
分类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内容
1. 破产案件的诉讼
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费
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
的费用、报酬和聘
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括借款偿还义
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清偿原则
1. 随时清偿
2.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3. 在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内部,每笔按照比例清偿
4.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程序终结
DAY
32 别除权、撤销权和取回权
一、别除权
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担保物受偿,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
作为普通债权。
【注意】别除权人仅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二、撤销权【民商诉结合】【主】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1. 针对欺诈破产的撤销
(1)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
(2)情形:
①赠与
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高买低卖
A.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B. 交易撤销后,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对于
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列为共益债务
③追加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提前清偿
A.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B. 例外:若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予撤销,但符合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的除外
①
2015.1.1
提前清偿
2015.3.1
若到期日为③,则不撤销
若到期日为④,则应当撤销
③
2015.8.1
2016.1.1
④
2016.2.1
②受理日
受理前1年内
⑤消极行为
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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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
(1)时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
(2)背景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
(3)行为
个别清偿
(4)例外
①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外: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例如:债权人债权金额100 万元,担保物价值200 万元,对其个别清偿,
不予撤销;若担保物价值50 万元,低于债权额,对其个别清偿,应当撤
销
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外: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例如: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而支出的水电费,为购买维持生产所需的原材
料而支付的价款,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2015.1.1
2015.7.1
2016.1.1
受理
受理前1年内,针对非法行为的撤销
受理前6个月内
针对个别清偿的撤销
三、取回权制度★★★
1. 基本规则
(1)破产清算: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
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破产重整时,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
例如:A 公司自B 公司租赁卡车,租期至2025 年,2021 年1 月A 公司破
产
若A 公司破产清算,虽租期未届至,B 公司仍可取回卡车
若A 公司破产重整,则B 公司不能立即取回卡车
债务人占有
的他人财物
被违法转让
【民法无权
处分】
(1)第三人善意取得,
权利人无法取回的
原权利人要求赔偿: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
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
益债务清偿
(2)第三人支付对价,
但未善意取得,原权利
人取回财产的,对第三
人已支付的对价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
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
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的
取回权
【民法所有
权转移】
(1)定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①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
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②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
中的标的物
(2)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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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 破产重整
一、重整原因(三种)
破产原因(两种)+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二、重整中的保护制度
—
清算
重整
1. 终点
企业注销登记
若重整成功,企业存续
2. 事务管理
债务人企业由管理人管理
可以由管理人管理,也可由债务人自行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 别除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
担保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
担保权暂停行使
4. 取回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权利人可
以取回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取回权受限制:权利人在重整期间取回
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六章 票据法
DAY
34 票据法1
一、出票
1. 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效力:欠缺的,票据无效;
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陷阱提示】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补记前不得使用
相对记载事项
效力:记载的,以记载为准;
未记载,根据法律规定:
未记载付款日期,则为即期票据
2. 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
成为票据债务人;
(2)收款人
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并未签章,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当然发生效力;
(4)附条件
出票不得附条件,否则票据无效;
(5)不得转让的记载
出票人若记载“不得转让”,则票据不得再转让、质押。
(二)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 背书的连续性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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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背书★
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该票据不再具有流通性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该票据可以再作背书转让,但限制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
承担责任,对再后手不承担责任
3.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保证
1.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票据之外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的,不构成票
据法上的保证,而是成立民法上的保证。
2.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3. 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
手的追索权。
4.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部分保
证也是附条件。
DAY
35 票据法2
一、票据效力★★★
1. 非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签章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伪造:专指伪
造签章
(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任;伪造者不承担票据法律责
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更改(有权主
体——出票人)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
记载人签章证明
4. 变造(无权主
体——非法的)
(1)票据要素被变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
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内容
1.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
2. 追索权
追索义务人
①追索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各追索对象为连
带债务人
②选择性: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
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变更性: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
④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
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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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 善意原则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对价原则: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赠与、继承、税收),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DAY
36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一、客体
(一)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
作成果
(1)作品是无形的,作品≠作品的载体【理解】
(2)体育运动不是作品
(二)著作权法
不适用的范围
1. 官方文件及官方译文
【陷阱】官方文件个人的翻译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单纯事实消息
【陷阱】对于新闻事件的分析、评述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应当受到著
作权法的保护
3. 历法、数表、通用
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征得同意+ 支付报酬)【核心考点】
1.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
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 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归属于著作权人,而非实际的出租方
(2)只有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录像制品才产生出租权
(3)音乐作品的作者,没有出租权
4. 展览权
客体:美术、摄影作品;主体:原件所有人
5.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2)是作者的权利,而非表演者的权利
6. 广播权
(1)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针对非现场受众)
(2)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
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针对在现场的受众)
(3)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7. 信息网络
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笔记: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均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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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7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取得
1. 中国公民、单位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
2.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
所在国或出版国,其一缔约,即受保护
二、著作权的主体:作者
1. 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1)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2)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了
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单位视为作者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
为作者
三、特殊类型作品
1. 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的新作品
原作品
作者的著作权
演绎者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
使用者
演绎
许可1
许可2
原作者对原作品有著作权;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有著作权;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2. 汇编作品⸺
报纸、期刊、数据库、论文集等
(1)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征得原作者(如有)和汇编人的许可。
作者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使用者
汇编
许可1
许可2
汇编者的著作权
作品A
作品B
3. 合作作品★
(1)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
(2)著作权的
行使
①先协商一致行使
②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阻碍他方行使除:A. 转让;B. 许
可他人专有使用;C. 出质以外的权利
③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可分割行
使的
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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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务作品⸺
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一般职务
作品
①权利归属
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单位2 年内的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2 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
品:A. 经单位同意;B. 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特殊职务
作品
①权利归属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
奖励
②情形
A. 四图一件: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
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
品
B. 三社两台: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
创作的职务作品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
有的职务作品
5. 委托作品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委托人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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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邻接权
(一)表演者的财产权(征得同意+ 支付报酬)【非常重要】
(1)网络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录制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直播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复发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5)出租
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述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记忆要点】网上录直播,复发租光盘。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 许可权(征得同意+ 支付报酬)【非常重要】
(1)网络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2)复发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出租
许可他人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记忆要点】网上,复发租光盘。
2. 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不需要征得同意+ 仅支付报酬)【非常重要】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
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1)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2)
餐厅等机械表演,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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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专利的客体和主体
一、专利权的客体
1. 发明
(1)概念: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 实用新型
(1)概念: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
(2)不包括“方法”
3. 外观设计
(1)概念:对产品的整体的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
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是“新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
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2
科学发现
3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
5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
6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 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单位
1. 概念
(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①本职工作
②本职工作以外,单位交给的其他任务
③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1 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
2. 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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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0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
产品发明、
实用新型
①制造
②销售
③许诺销售
④进口
⑤使用
方法发明
①使用专利
方法
②销售
③许诺销售
④进口
⑤使用依照该专利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
①制造
②销售
③许诺销售
④进口
—
(二)实施许可权
1. 许可的类型和诉权
(1)独占实施
许可
①概念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人)只授权一家被许
可人使用其专利,许可人和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使用权
②诉权
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排他实施
许可
①概念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人)只授权一家被许
可人使用专利,许可人保留对专利的使用权,但任何其他第三人均不享
有使用权
②诉权
A.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可共同起诉
B. 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
(3)普通实施
许可
①概念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人)授权多家被许可
人使用其专利,且许可人自己也保留对该专利的使用权
②诉权
A. 被许可人不享有起诉权
B. 双方可以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 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
讼
2. 禁止转许可: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
利。
DAY
41 专利侵权
(一)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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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领域
限制
时间
首次销售,权利耗尽
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
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陷阱提示】不含“制造” 行为
专利权人/经授权主体
A公司
无权主体制造
B公司
使用 √
使用 ×
进口至我国 √
销售、许诺销售给C公司 √
进口至我国 ×
销售、许诺销售给C公司 ×
售出
售出
空间
1. 先行实施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
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不视为侵
犯专利权
2. 临时过境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
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目的
1. 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行政审批需要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
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
2023年12月31日
A公司药品专利到期
A公司专利保护期
甲公司的仿制药
销售、许诺销售
不侵权:
为“仿制药”的审批
甲公司在我国进口、制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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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商标法: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
一、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损害公共利益
1. 标志内容违法(不能使用,也不能注册)
(1)与特定官
方标志相同或
近似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
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
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
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
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民族歧视、
欺骗公众或损害
道德风尚等不良
影响
①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MLGB”“512”
(3)特定的中
外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例外:
①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③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 标志不具有显著性(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
(1)固有显著性
不足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
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获得显著
性,可以注册
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 三维标志不得注册的情形(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 申请注册的范围、方式和目的违法
(1)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
(2)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
①基本规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②恶意的认定
A. 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
B. 联合商标属于善意
(3)采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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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
—
情形
1. 与他人驰名商
标相同或近似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损害的
2. 代理人、代表
人和其他关系人
抢注
(1)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
商标进行注册
(2)其他关系人抢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
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3. 误导使用地理
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4. 与在先注册或
初步审定的商标
相同或近似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
5. 以不正当手段
抢注他人已有一
定影响的未注册
商标
(1)不正当手段抢注:知道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进行抢注
(2)被抢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
6. 侵犯在先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DAY
43 商标续展、转让与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续展手续的办理
1. 办理期限
(1)注册商标期满前12 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2)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
2. 续展注册有
效期
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3. 未续展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核准注册
2008.3.1
2017.3.1
2018.3.1
2018.9.1
办理续展手续
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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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商标的转让
1. 共同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一并转让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
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 公告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
权
【注意】公告是商标专用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非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
要件
4. 不予核准情形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5. 不影响许可
合同效力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1. 质量监督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 备案
(1)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
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2)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许可方式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注意】商标转让:登记生效;商标许可:备案对抗;
DAY
44 商标侵权行为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的
2. 仿冒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
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
(2)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 销售侵犯商
标权的商品
(1)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2)善意侵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
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造假商标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的
5. 反向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
场的
6. 帮助实施侵
权行为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
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7. 给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1)作为企业的字号;(2)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3)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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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 非识别商品
来源的行为
(1)描述性使用
虽然使用了商标,但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
(2)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虽然使用了商标,但是为了说明商品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配套或指
示自己所提供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等
2. 商标权用尽
(1)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
之后
(2)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
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3. 通用元素的
正当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其他特点,或者
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
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
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4. 先用权
(1)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
(2)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无权禁止,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经济法
第八章 经济法
DAY
45 反垄断法1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
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垄断协议
(一)类型
1. 横向垄断协议
(1)实施主体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内容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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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纵向垄断协议
(1)实施主体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2)内容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①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②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
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安全港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
①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
②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3. 轴辐协议
(1)组织型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帮助型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
助。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
1. 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
力的其他因素。
2.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的
②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的
③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的
例外:有上述第②项、第③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 的,不应
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 垄断价格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 低价倾销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 强制交易
【二选一】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 搭售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
【大数据杀熟】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
行差别待遇
7. 其他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数字经济中的
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
等从事前述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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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6 反垄断法2
一、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
决定性影响
(二)申报制度
1. 达到申报
标准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未达到申报
标准
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3. 未申报的
后果
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
查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 初步审查
30 日
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2. 进一步审查
90 日+60 日
(1)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 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2)审查期限的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述规定的审查期
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 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 停表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
经营者
(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
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3)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
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
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4. 审查决定
(1)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禁止
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
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及时向社会公布:
①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②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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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
1. 可以直接诉,也可以在市监局认定垄断行为后起诉。
2. 不受理的情形:仅要求认定垄断行为,不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
3. 协议有仲裁条款的,法院仍会受理垄断民事诉讼。
4. 公益诉讼
原告: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
DAY
47 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
( 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
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4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
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例如: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
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5
经营者销售带有上述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
二、虚假宣传行为
1. 表现形式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
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
者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3)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4)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 帮助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赔偿损失的
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
1. 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视为商业秘密
(1)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
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
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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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不
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2)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
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 主体
经营者
2. 行为
编造、传播或指使他人:(1)虚假信息;(2)误导性信息
3. 主观
故意
4. 对象
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也可以是整个行业
5. 维权主体
诋毁商誉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DAY
48 反不正当竞争法2
一、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
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
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
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服务
3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非法获取数据资产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
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
序。
三、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利益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
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四、平台强迫商家亏本销售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五、以大欺小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
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
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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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经营者的义务
1. 召回中各主体的角色
(1)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
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
(2)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
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2. 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
(1)禁止大数据杀熟: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
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2)自动续费提醒: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
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
意。
3. “网络购物”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1)基本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
到商品之日起7 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2)例外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
①消费者定作的
②鲜活易腐的
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
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注意】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
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
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3)其他规定
①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注意】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
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
予以退货
②退款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③运费承担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诚信原则
消费者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直播带货中的责任
1.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
机制。
2. 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
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三、预收款销售的责任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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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2)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欺诈的法律责任★★★
(1)前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2)赔偿标准
①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
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 倍
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 元的,为500 元
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外
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
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不适用情形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
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退一赔三,五百保底”
的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AY
50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标准
(一)强制性
1.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二)分类
1. 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
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2. 地方标准
(1)对地方特色食品
(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3. 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惩罚性赔偿规定★★★
(一)适用情形
1.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赔偿标准
1.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2. 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 倍或损失3 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 元的,为1000 元
(三)例外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
疵的除外
(二)知假买假★★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
10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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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者、经营者的无效抗辩事由(仅在食品、药品领域适用)
(一)明知抗辩
无效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
为由进行抗辩
(二)“赠品”
抗辩无效
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消费者
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四、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许可制度
主体
要求
道路运输
经营者
1. 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
2. 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
证
3. 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
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发货方
1. 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
2. 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收货方
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
否完整。
DAY
51 税法1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要素
1. 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进口货物
3. 计税依据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增值税计税价格
200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
100元
价外税
向买方收款
218元
价内税
向买方收款
100元
消费税30元
增值税(9%)
18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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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优惠
1.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科学援农医,旧残民生票)★
(1)农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
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
(2)医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旧
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科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援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
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民生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
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学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票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
活动的门票收入
【总结】科学援农医,旧残民生票
2.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
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分类
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个人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个人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
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
计不满183 天的个人
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交
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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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综合所得
★★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6 万)- 费用-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专项附
加扣除(7 项)- 其他扣除
7 项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婴幼儿照护支出【新增】7 项专项附加扣除。
2. 经营所得
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 财产租赁所得
5. 财产转让所得
6. 偶然所得
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高级别公益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奖金
(2)可以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DAY
52 税法2
一、税收征收管理措施
(一)税收优先权
1. 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 有担保债权(1)先欠税,后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
先还税
(2)先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后欠税――
先还债,后还税
3. 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的追征
1. 税务机关
原因
(1)3 年内,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缴税款
(2)不得加收滞纳金
2. 纳税人原因
(1)因失误导致未缴/ 少缴
累计欠税10 万元以内的
① 3 年内追征
② 加收滞纳金
累计欠税10 万元以上的
① 5 年内追征
② 加收滞纳金
(2)偷税、抗税、骗税
① 无限期追征
② 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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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
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审计范围
1. 对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的审计
(1)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
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 对事业组织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
审计监督。
3. 对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
(1)国有性质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
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
(2)其他金融
机构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
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4. 对项目的审计
(1)政府投资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
审计监督
(2)其他
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
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 其他
(1)国有资源、
国有资产
—
(2)特殊基金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
督
(3)外部援助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
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民营企业
的支付【新增】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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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3 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导)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管)
1. 要求商业银行交存款准备金
2.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3. 到境外借款
4. 批准开展结汇、售汇业务
5. 同业拆借
【记忆要点】存债借汇
1. 批准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2. 批准开设分支机构
3. 审查批准或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
的业务品种
4.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5. 同意银行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1. 贷款发放原则(1)审贷分离
(2)分级审批
2. 贷款分类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3. 人情贷款★
(1)关系人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及其近亲属
②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相关要求
①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 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
(1)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2)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3)从事房地产业务,有经营房地产资格的除外
(4)进行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与破产法结合】★
1.单一破产原因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行政审批前置
商业银行破产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 清算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DAY
54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
2. 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1)禁止擅自
占用或改变
用途★★
①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
变其用途
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③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转用审批
或征收由国务
院批准
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
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②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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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1. 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打破土地的“城乡二元结构”
(1)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
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方式
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2. 程序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 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
3. 再流转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
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1. 用途转变
(1)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2. 流转
(1)已经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按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
额的25% 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
1. 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流转★
有权政府
审批
(1)受让方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划拨地变为出
让地
(2)有权政府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土地
收益上缴国家
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限期开发
制度
1. 应按出让合同,按期动工开发
2. 满1 年未动工开发的,收取土地闲置费(不超过出让金的20%)
满2 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预售的
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
资的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注意】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
以认定有效
(三)商品房
预售合同备案
1.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
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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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DAY
55 劳动法1
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情形
①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 双十规则: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
· 2+1 规则: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
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
者无过错,且能胜任),续订劳动合同的
续订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第1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1.1
2020.1.1
2020.12.31
第2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属于“2+1”:
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
延长期限届满的;
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
满的;
ᅠ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
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
同期限届满的;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的。
违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原则: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1)单位原因迟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①用工之日1 个月内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无责任
②用工之日起第2~12 月
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 倍工资★★★
③用工之日满1 年
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原因迟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①用工之日1 个月内
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仅需支付劳动报酬,无需支付补偿金
②用工之日起第2~12 月
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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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业限制期【热点】★★
1. 适用范围
明确约定,才生效
并不因为约定了保密义务,而当然有竞业限制期
两高一保:只能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未接触、未知悉单位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保密事项,条款不生
效,无约束力;
范围 / 地域 / 期限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无效
2. 期限
竞业限制期最长为2 年
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可以到非竞争单位工作
3. 竞业限制期
内的补偿
A. 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补偿
B. 未约定补偿标准的:劳动关系解除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30%
C. 单位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解除
4. 单位可主动
解除
须额外支付3 个月补偿
5. 劳动者违约
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且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竞业限制期
DAY
56 劳动法2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协商解除
(1)劳动者提出⸺
不给经济补偿金;
(2)单位提出⸺
给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不支付补偿金
①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任意解除
(单位过错)
应当支付补偿金
通知即可,无须提前30 天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单位欺诈、胁迫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单位单方解除
(1)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受限制】
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①伤病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不能胜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先行调整再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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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失性辞退(不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劳动者欺诈、胁迫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补偿金)【受限制】
概念
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 以上的
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
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优先留用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DAY
57 劳动法3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1)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无须支付
(2)因单位原因导致不续签的,应当支付
二、经济补偿金★★★
1. 支付规则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原则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过错的除
外
(2)劳动者提出解除,原则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有过错的除外
【总结】单位原因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原因解除,不支付
2. 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①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的工资
②工作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算
③不满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2)最高限额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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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
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2 倍的经济
补偿金)
【注意】
1. 继续履行与支付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2.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四、劳务派遣制度
(一)适用条件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
施。
1. 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 个月。
2. 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 替代性: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期间内可替代。
(二)法律责任★
1. 用工单位给被派
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意】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则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并无连带责任
2. 执行工作任务造
成他人损害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环境资源法
DAY
58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规划环评(先环评,后开工)
(1)总体规划
①环评对象: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编篇章或说明作为草案部分一并报送。
(2)专项规划
①环评对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
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提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建设项目环评
(1)分类管理
(2)委托环评单位资质与要求
对环境影响程度
编制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①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业务,确保环评文件客
观、真实、准确;
②单位与人员应具有良好
的信用记录,且关键岗位
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和从业经历;
重大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全面评价
轻度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
分析或专项评价
影响很小,
无须环评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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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得与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审批与备案(不得收费)
①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特殊性质建设项目(核设施等)/ 跨行政区
域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
②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可能造成跨区的不良生态影响,主管部
门对环评结论有争议;
③无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4)重新报批/ 审核与后评价制度
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②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 年决定开工,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③项目建设运行中不符合审批环评文件情形→组织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 审批部门责成后评价。
3. 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
(1)避免重复评价;
(2)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归纳总结】大项目小规划→项目要环评,规划不环评;大规划小项目→项目
规划均环评,项目环评应简化。
DAY
59 生态环境监督和保护制度
1. 监督管理制度
(1)主体职责与规划
①国务院、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级编制并报批公布本级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达国标
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地方政府,须编制并公布限期达标及改善相关规划,依规
落实措施按期实现环境达标;
③建立跨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其他跨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④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
予税收优惠,对为生态保护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予以支持。
(2)考核与报告
①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
完成情况,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
(2)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限制引进外来物种。
3. 标准和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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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
准;省级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
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①国家建立通用及水生态专项环境监测制度,统一制定监测规范、搭建监测网
络、规划布设监测站点;
②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监测;规范监测站点布设、设施设备使用,严禁不合
规监测设备产销使用;
③监测相关机构和单位须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性负责,并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4. 补偿制度: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纵向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 主体分类
补偿;鼓励指导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横向协商补偿。
5. 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 投产使用,且应
在建设项目投产/ 实际使用前验收。
6. 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缴纳。
7.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1)国家层面:国务院制定并实施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地方层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处
置、评估、恢复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辖区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监测预警机
制、依规发布预警、启动应急措施;事件处置完毕后,组织开展生态损失评估并公
示结果,作为处置、赔偿、修复依据;
(3)企业层面:企事业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排查消除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开
展应急演练,制定预案并备案;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控污止损、防止危害扩大,
主动通报、上报并接受处理。
8. 信息公开制度
(1)建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录违法行为+ 当事人纠
正修复信用;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9. 公众参与制度
(1)重大环评建设项目须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文件应公开并说明公众意见采纳
情况;
(2)公众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监管履职不作为,举报渠道公开,举报
人信息保密且受权益保护;(3)鼓励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DAY
60 污染防治和矿产资源法
(一)污染防治
1. 一般规定
(1)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准;省级政
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
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征求意见后下达→省级政府分解落
实→企事业单位守排放标准+ 单位总量指标;超标/ 未达质量目标,省级以上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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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商经知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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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环评。
(3)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 投产使用,且
应在建设项目投产/ 实际使用前验收。
(4)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缴纳。
2.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分类管理:
①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
许可重点管理;
②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均较小的,实行排污
许可简化管理;
③排污登记管理:污染影响极小的,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只需填报有效期五
年的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取得: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满足环
评批复或备案、排污达标、治污技术可行、自行监测合规及法定其他条件的,方可
核发。
(3)重新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变化。
(4)监测监督:排污许可单位需依规自行监测、建台账并留存记录至少五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运维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异常时企业
须上报检修,监管部门发现异常及时调查。
二、矿产资源
1. 探矿权的期限
(1)探矿权的期限为5 年。
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3 次,每次期限为5 年。
(2)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
续期。
(3)采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
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
2. 探矿权转采矿权
(1)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
转为采矿权。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设立采矿
权。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
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
限中止计算。
3. 无需取得矿业权的情形
(1)无需取得探矿权:
①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②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
(2)无需取得采矿权:
①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
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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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三国法暑期带背
赵明阳
三国法第一编| 国际法Day1-Day20
DAY
1
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法渊源
PlanB: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必记)。
(1)国际条约
(大合同)
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
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
法主体。
(3)一般法律原则
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PlanB: 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其他约束所有主体。
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不干涉内政
原则
① 内政: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
PlanB: 内政= 国内能管辖+ 不违法
② 内政与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无关。
(2)不使用武力
和武力威胁原则
① ▲和平永远是对的。
②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一国
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PlanB: 为和平而战
(允许两种武力: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
下的武力使用)
(3)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原则
(4)民族自决
原则
① ▲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
②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PlanB: 只要是民族就享有民族自决,但独立权只能被压迫才能独立。
DAY
2 国家主权豁免★★★★
本质:国家不受别国国内法院管辖(别管我,你不配)
绝对豁免
相对豁免
管辖豁免权
×
原则不能管
×
原则不能管
(商业可以直接管)
执行豁免权
×
原则不能执行
×
原则不能执行
▲重要提示:
上述情形里的特权全部都可以放弃(除相对豁免中的商业行为管辖,此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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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权、法院直接管)。
2. 此处的商业活动是指非行使主权权力的关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投资、借
贷以及其他商业性质的行为。比如:商业行为产生的诉讼、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
同纠纷(涉及特权与豁免的除外)、中国境内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外国
国家权益或义务的财产诉讼、受中国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纠纷
PlanB: 民商纠纷。
3. 放弃方法:
(1)明示放弃;
(2)默示放弃: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PlanB: 放弃全部是诉行为
(3)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
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PlanB: 国际主权豁免必记三句话:
1.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国家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别管我”
2. 管辖是管辖,执行是执行,放弃各论各的。
3. 相对豁免:商业可以直接管。
DAY
3 联合国★★★★★
1 联合国大会
1 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
国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
PlanB: 大会决议的性质——内外有别。
对内:有拘束力,对外:建议性质。
2 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
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3 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
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 2/3 的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和平、会员国、采取行动
2 安理会
1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2 一国一票。
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实质性事项的表决:9 个同意票且大国一致,没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
对票。
①推荐秘书长;
②须采取行动的;
③吸纳新会员、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义务的决议。
PlanB: 安理会表决——先看有没有9 票。
再看形式实质:形式直接通过,实质还需要大国没反对。
3 秘书处
秘书长先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候选人,再由联合国大
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4 国际法院
1 法官候选人只有同时在大会(2/3 以上)和安理会(9 票以上,程序
就行不需实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
2 国际法官不回避,除非就任前参与过该案件。
3 联合国机构有权向国际法院进行咨询,个人、国家不可以。
PlanB: 选举国际法官和秘书长——一松一紧。
秘书长:大会形式+ 安理会实质
国际法官:大会实质+ 安理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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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边境制度与领土的取得★★★
1. 边境制度
(1)允许边民往来、边贸以及边境事件处理的各种便利性安排。
(2)尊重邻国的相邻权。
(3)界标的维护。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如果一
方发现界标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
重建。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应受到严厉惩罚。
PlanB: 边境制度——双方。
2. 领土的取得
先占
时效
“是(时)强征”
强制性割让
征服
添附
非强制性割让
殖民地独立
公民投票
交通预定
合法
非法
1
2
3
1
2
3
4
5
6
PlanB: 违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时强征(时效、强制性割让、征服)。
注意:
1.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2. 我国不承认时效的合法性。
3. 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相邻权。
4. 强制割让不合法,非强制割让合法。
DAY
5 海洋水域★★★★★
PlanB 秒杀图:
内海
完全主权
完全主权
领海
1.完全主权
2.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
五项权利:
海关、财政、
移民、卫生、
国家安全
专属经济区
自然经济权
公海
普遍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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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的限制:
(1)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无害通过;
(2)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3)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4)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PlanB: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
无害:民船。飞机太快,有害
通过:走,马不停蹄的走,别停。不停留,不收费,不报批。
DAY
6 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和
紧追权
相同
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
船舶飞机;
②主体原则上不能是被临检或被紧追的对象
区别
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
①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
②紧追权的特殊限制:
紧追权须发出停止信号;
不能中断;
C. 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
PlanB: 临检权和紧追权
紧追权
临检权
领海
12海里
12海里
188海里
公
海
毗连区
内
海
专 属 经 济 区
起点——紧追权(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临检权(公海)
终点——相同,都是(第三国领海)
做题小技巧:无害通过VS 临检权、紧追权
无害通过——占便宜,只让民船通过
临检权、紧追权——执法权,飞机船舶都可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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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7
南极和外空制度★★
南极
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2.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外空
1 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
国家;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 责任基础:
①绝对责任: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
②过错责任: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
③除外责任: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
任公约》:
该国的国民;
B. 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
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PlanB:
绝对担责——不平等:外对内
过错责任——平等:外对外
DAY
8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出生取得
我国规定:(重要)
A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B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
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C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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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取得
注意: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
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PlanB: “取定” 不具有中国国籍。
做题速答:只要体内有一滴中国血就是中国人,其他一律要【定居】
必会题目:
(判断)中国公民钱某和美国公民琳达在美国生下女儿玛丽,如果玛丽
出生时已经取得美国国籍,那么玛丽不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申请加入:公安部发给证书
法定事实:收养
申请丧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①外国人的近亲属;
②定居在外国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
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
籍。
DAY
9 出入境制度★★★
1. 限制出境
一
罪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
二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
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不准出境的
PlanB: 刑事犯嫌不让走,民事需要经批准
2. 强制出境
(1)遣送出境:负责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边检机关,1 至 5 年内不准
入境。
(2)驱逐出境:负责机关为公安部,10 年内不准入境。
3. 入境居留:
(1)住旅馆,旅馆登记。
(2)住其他地方,24 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登记。
4. 入境工作:
(1)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2)持学习类居留证件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经所在学校同意;居留证件
加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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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0 引渡与庇护★★★★★
引渡
国际法一般规则: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不引渡。
我国所特有的情形:
1 我国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还包括:军事犯;已终止刑诉程序;已过追
诉时效或已被赦免;遭受不公正司法程序;遭受非人道待遇;缺席判
决。
2 我国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中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进行或准备提起
刑事诉讼;因年龄、健康情况不宜引渡。
PlanB:
应当拒绝——迫害非人道,军事缺席没必要
可以拒绝——自身不行未了结
引出,由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引入,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追诉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
出。
庇护
PlanB: 庇护= 拒绝引渡+ 给地方居留
以下罪行,任何国家均无权庇护,该类罪行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
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对应方法:或引渡或起诉。
DAY
11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
交涉对象
外交关系
(使馆)
接受国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工作地域范围为接受国全境,特权豁免范
围较宽泛。
领事关系
(领馆)
接受国相关地方机构,职务范围为商务、文化和侨民。工作地域范围为
辖区,特权豁免范围较窄。
2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等
PlanB: 外交人员——馆长秘书,文武随员
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行政人员
会计、翻译等
服务人员
司机、厨师等
对于行政、服务人员,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人
职务开始
1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
2 领馆馆长:派遣国发委任证,接受国外交部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3 其他人员:到任职务自动开始。
PlanB: 职务开始——级别高,交过去;级别低,等着发;其他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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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使馆、领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使馆
领馆
馆舍不得
侵犯
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
不得进入,不得进入的区
域包括公务和休息区域以
及馆长的私人官邸
1 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能进入的仅包括领
馆的工作区域
2 遇紧急情况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
取保护行动
3 确有必要时可征用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
然而应给予补偿,不能征收
PlanB: 未经同意一律不能进
通讯自由
共同点: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不得开拆或扣留外交邮
袋,同时应提供便利以保
障迅速传递
PlanB: 惹不起,直接走
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
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
PlanB: 欺负你,不让看就退回
DAY
13 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
管辖豁免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不等于责任豁免
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①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
③以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
动引起的诉讼
④主动诉而被反诉
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PlanB: 天生骄子,一律不做证
刑事一律不能管,民行例外可以管
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但放弃必须
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
行为,不受接受国
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也无相关的作证义
务
PlanB: 领事看职务
免税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直接税免纳,但不包括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
PlanB: 我这个人说话很直——个直免缴
DAY
14 条约的成立★★★
1. 条约的成立
缔约能力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
缔约权
国内法
全权证书
1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
须出具全权证书,除非另有约定
2 仅限于上述职位的正职。
3 关于条约的是否有效:
PlanB: 签归签,批归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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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约的解释
条约解释,是指对于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依照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说
明。按照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的当事国应当遵守条约,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因
此,对条约具体规定的含义进行剖析,查明其真实含义,对于条约的履行至关重
要。解释的规则包括根据上下文和通常含义解释,符合目的和宗旨解释,善意解
释。在具体解释中,应遵循有效性解释,即不能通过解释条约来阻挠或破坏条约履
行,如果是缔约国以外的第三方解释条约,应当秉持着中立的立场,如果是缔约方
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或者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PlanB: 条约的解释——不占便宜
DAY
15 条约的缔结程序★★★★★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我国对应的程序
(依《缔约程序法》)
缔结新条约
签署
无
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
人常定,主席签
核准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进入已经缔结
的条约
加入
条约和重要协定人常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国务院定,
外长签
接受
国务院定,外长签
加入和接受一般是指未参与谈判的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但
是以加入方式还是以接受方式进入条约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此外,
加入和接受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也可以是在条约生效后
超级PlanB:
决定主体——批准加重人常定,其他都找国务院。
签字主体——签字基本找外长:批准找主席,核准或总理。
DAY
16 条约的保留与冲突★★★
1.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
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
之法律效果”。
注意:
① 条约的保留属于一种单方声明。
② 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生效条约,但是条约的保留只可以发生在条约尚未对
本国发生效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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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与反对
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适用条约
规定。
④ 对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缔约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PlanB: 条约的保留——求同存异,有争议的内容视为不存在
2. 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
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
1.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
《宪章》优先)
2. 条约无有效规定:若当事国完全相同,则后约取代先约;若当事国不完全相
同,则按个案处理。
旧约
新约
甲
丁
乙
丙
DAY
17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政治性解决方式
(说)
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调停是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或主持谈判
调查、和解
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
强制性解决办法
(打)
非合法――
战争或武力解决,干涉内政。
合法但不提倡――
平时封锁,反报,报复。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法律解决办法
(告)
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中,争端当事方自愿将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任的仲裁者裁决,
并承诺服从其裁决。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海洋法公约》为解决关于海洋方面的争端而创设的
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其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
国或其他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诉讼管辖权须以争端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海洋法法庭只有诉讼管辖
权,没有咨询管辖权。
国际商事法庭
3 亿人民币以上标的额,最高院设立的,一审终审不能上诉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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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8 战争发生的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条约变化
缔约方为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条约
暂停适用
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适用
经贸往来禁止
敌国公产
敌国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除外)
占领区的: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
敌国私产
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
敌国公民
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权利
PlanB 秒杀图:
敌国公产、私产的没收
出现地
敌国公产
敌国私产
本国国内
√
×
本国国外
×
×
PlanB: 战争的后果:
想赚钱:绝不可能
条约:领土的继续有效,友好的废掉
财产:只有极端情况才能没收——境内的敌国公产
(飞机船舶除外,无论公私都可没收,除非是具有公益、科研性质的船舶飞机)
DAY
19 《反外国制裁法》★★★★★
1.《反外国制裁法》
触发条件
外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具有打压性即可,不要求构成国际不
法行为
反制对象
直接、参与、支持、受益的个人/ 组织;实际控制人、高管等
反制措施
①入境限制 ②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③交易限制 ④其他必要措施
工作机制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部门具体实施
救济与保密
反制决定为最终决定;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对《反外国制裁法》进行程序性细化和操作性补充
启动方式
主动调查、举报、其他途径
公布内容
反制对象、措施、生效时间
调整与解除
事由变化或对象采取补救措施,可调整或解除
法律层级关系图
《反外国制裁法》(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
细化
执行
各相关部门(外交部、商务部等)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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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一)长臂管辖
定义
原指美国国内法中州法院对非本州被告行使管辖权的规则。在国际法语
境下,指一国将其国内法不当适用于境外主体、境外行为或境外事实。
典型表现形式
①次级制裁:禁止第三国企业与受制裁国开展业务。
例:甲国制裁乙国,同时要求中国企业不得与乙国企业进行能源贸易,
否则中国企业也会被列入制裁名单。
②出口管制域外适用:要求外国企业遵守本国出口管制规定。
例:甲国规定,凡使用甲国芯片技术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口给某受制裁
国家。
③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对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例:两家外国公司在境外并购,但某国认为该并购会影响本国市场,于
是要求申报并进行审查。
不当域外管辖
的认定标准
并非所有域外适用都违法,重点不在“有没有域外适用”,而在“是否
属于不当域外适用”,如: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
或限制中国主体与第三国正常经贸活动;缺乏真实、充分的连接点。
(二)条例核心制度
识别
由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进行识别并公告,判断
某外国法律、规则或措施是否属于“不当长臂管辖”。
阻断
①核心原则:“三不原则”:不承认、不执行、不遵守
②不承认:中国司法、行政及仲裁机构不得承认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的法律效力。
例:外国法院依据其单边制裁法律作出的判决,中国法院可以拒绝承
认。
③不执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
措施;确需执行的,应依法申请批准,已经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可对其发
出禁执令。
④不遵守:在华实体不得在合同中援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不得以
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如不能简单以“外国制
裁要求”为理由拒绝履行中国合同。
反制
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对于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
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并对其单处或并处反制措施,
如出入境、财产性、禁止或限制交易、罚款等。
救济
①起诉索赔: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受
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中国法院起诉索赔。
②责任追究:违法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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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第二编| 国际私法Day21-Day40
DAY
21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重要提示:国际私法选择的都是【实体法】,程序法入乡随俗,适用法院所在
国的程序法。
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例如:《民法典》第467 条第2 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
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连结点,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准据法
的冲突规范。
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
须同时适用才能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 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连结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只
需选择其中之一就能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PlanB:
单边——一个有国家的法
双边——一个无国家的法
重叠——w 和
选择——或
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
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PlanB: 国际私法只能选择实体法,程序法不能选。
DAY
22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外国当事人
的身份证明
1. 自然人
护照等身份证件,其提交的护照等身份证件不需要履行公证、认证等证
明手续。
2. 企业或其他组织
(1)两份证明: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2)证明手续按照所在国与中国有无外交关系,可以分为下列三种: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与中国有外
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其他证明方式,看条约本身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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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
理人的限制
1. 如果委托律师在中国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外国
律师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 对于使领馆官员,应分情况讨论:
(1)若受托为诉讼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在诉讼中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2)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以外交代表身份,享
有特权与豁免。
DAY
23 外国法的查明★★★
查明主体
(1)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
(2)不是当事人选的,审案机关查明,诸如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等
PlanB: 谁选谁查。
无法查明的
认定
(1)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超期)
(2)应当由审案机关查明,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律没
有规定(用尽全力)
无法查明的
后果
(1)适用中国法
(2)法院无义务补充查明
PlanB: 查不到硬性适用中国法。
当事人查
查不到硬性适用中国法
公机关查
查明的处理
方式
1. 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
法院可以予
以确认;
2. 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
当事人应当说
明理由。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
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3. 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
法院应当予以确
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他问题
1. 裁判文书必须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
2. 查明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确定合
理费用的负担。
DAY
24 域外调查取证★★★
方式
内容
法院取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法
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2)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
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或者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使领馆取证
使领馆取证只可以向其本国公民进行,同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派员取证
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当事人或诉讼
代理人自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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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B: 个人取证不允许;
使领馆只能找自己人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DAY
25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1 定性(识别)是指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
2【必记】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反致
1 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等。
直接反致:
甲国
乙国
间接反致:
丙国
甲国
乙国
转致:
甲国
乙国
丙国
2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PlanB: 中国说一不二,禁止反致、转致。
直接适用的法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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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
1 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才有效。
2 选法律爱怎么选就怎么选,书面口头都可。
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PlanB: 选法律——随便。
民事主体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PlanB: 一个有能力一个无能力,认定有能力
法人:原则用登记地法,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
地法(经常居所地)或登记地法
PlanB: 法人——登主
DAY
27 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时效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PlanB: 时效——从主
代理
1 委托代理关系中意思自治优先
2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
地法
代理行为效力之争(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信托
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PlanB: 代理、信托——先协商后行为(信托多个财产地)
DAY
28 物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
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原则都是物之所在地,只是动产允许意思自治
例外
船舶
原则上适用旗国法
例外:
(1)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2)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
记国法
(3)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PlanB:
物权基本原则: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意思自治;新物权获得地
物权例外规定:
船舶航空器物权——基本原则找妈妈,例外:优先法院地,抵押原登记,留置被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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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合同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例外
意思自治原则
(3 个例外)
1.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 消费者合同
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
动:
①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②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 劳动合同
(1)劳动聘用合同
①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者工作地法
②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2)劳务派遣合同
①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劳动者工作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②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劳务派出地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PlanB: 合同基本原则:先协商,后密切。
三个例外合同: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合同——硬性适用中国法;
消费者合同——扶弱且公平;
劳动合同——先找工作地,没有再找Boss(派遣每步多个派出地)
DAY
30 侵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按顺序适用:
意思自治优先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①意思自治优先
②未达成意思自治
A 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船旗国法
B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内水或领海,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或领海水
面第三人侵权――
侵权行为地法
C 民用航空器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不
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法院地法
PlanB:
侵权基本原则:协商—共居——行为地
侵权例外:
船舶航空器侵权:船舶碰撞先协议,协议不成看国籍:同一国籍找妈妈,不同国看撞哪
里(内海领海行为地,其他都是法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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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结婚
程序要件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的,均为有效。(满足一个即可)
实质要件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按
顺序)
PlanB:(结婚)婚姻问题经国行,手续无序三选一,条件有序三选一
(二)离婚
离婚
协议离婚
意思自治,但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
地法。(按顺序)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PlanB:(离婚)诉讼离婚法院地;协议离婚先协议,协议不成经国行
DAY
32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父母子女、抚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
(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
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抚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
护被抚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
律
PlanB: 经国扶弱
父母子女先共居,抚养经国财扶弱。
(二)涉外收养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①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②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为了鼓励跨国收养)
③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
PlanB: 条件手续双方地,有效无效收养地,解除法院被收地。
DAY
33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
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PlanB: 不动产看房在哪儿;
动产看人死者为大。
遗嘱方式(经国行),遗嘱效力看(经国),遗产绝产(遗产地)。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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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告诉请保护的其知识产权有效地)
知识产权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
被请求保护地法
PlanB: 知产——转让许可看合同;其他全是被请地,侵权优先法院地。
(翻译:转让许可适用合同规定;其他全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但侵权优先选择法院地
法)
DAY
35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若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
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行为
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
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PlanB:
(基本原则)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付款地。
(两个例外)票据瑕疵付款地,票据追索出票地。
DAY
36 涉外仲裁★★★
认定机构
1. 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认定。
2.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申请时间
首次开庭前
法院认定无效的
内部报告制度
1. 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2.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PlanB: 逐级上报的本质——损害外方利益。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
中国法。
承认与执行
1. 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2. 国家间争端的仲裁裁决以及国家和私人间争端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
《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
注意:只能发生在私主体之间
3.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分开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只申请承认的,
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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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7 国际诉讼★★★
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合”,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
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平行诉讼是被允许的,但要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在我国产生冲突性判决
PlanB: 平行诉讼——谁先出【生效判决】听谁的。
送文书
我国文书送出去:
(1)国际条约途径。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只有被请求国与我国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才可以通过外交
途径进行。在境外文书送达中,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不能并用。
(3)使领馆途径。即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
送达,要求受送达对象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4)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
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当接受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
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6)替代送达。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受送达人为外
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的,可
以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7)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
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8)电子送达。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
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9)意思自治。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
律禁止的除外。
(10)公告途径。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做题小技巧:
(1)可以采用多种方式送达,以最先送达方式为准,但有两个例外:
A 国际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不能同时并用。
B 公告属于兜底途径,不能和其他方式并用。
(2)使领馆只管自己人。
DAY
38 港澳台送文书★★★
港
澳
台
委托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
单向,因为香港有终审法院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新增:基层、中级
内地高院
←→台湾地
区有关法院
期限
2 个月,收到委托书起算,委托书应有中文文本
费用
无须付费,但需承担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
不能拒绝送
达的理由
有关期限已过;(2)专属管辖;(3)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
PlanB: 违法照送不误。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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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送达的
方式
涉外和涉港澳台认定送达的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包括四种:
(1)签收
(2)受送达人的某些行为
(3)受送达对象明确且在内地的,以留置方式认
(4)公告 3 个月期满
DAY
39 港澳调查取证★★
港
澳
联络机构
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内地最高法→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
←→澳门终审法院
新增:最高院授权的基层、中级
秒杀PlanB 图:
送达书
香港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法→香港:高等法院
澳门
内地:基院、中院、高院、最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调查取证
香港
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内地:最高法→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澳门
内地:基院、中院、高院、最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DAY
40 港澳仲裁、判决能否同时在两地申请执行★★★★
港
澳
判决
能否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能。分别执行,不超
过判决总额
不能。但可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向
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
仲裁
能否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
能。
能。
PlanB: 关于仲裁、判决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澳判不能,其他全能
三国法第三编| 国际经济法Day41-Day60
DAY
41 贸易术语★★★★★
· 153 ·
2026 年三国法暑期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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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B:1 从左到右——卖家义务越来越重。
2 风险转移:贸易术语是什么意思,什么时候就风险转移。
3 保险除了CIP 是最高级别的一切险,其他都是最低级别的平安险。
4 包邮送到目的地:包邮之后的术语后面跟着的是(目的地),包邮之
前的术语后面跟着的是(装运地)。
DAY
4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PlanB: 公约,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买家
接收义务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否则应承担因未按时提取货物而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
用。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拒收权
(1)卖方提前交货。
(2)卖方多交货,有权拒收多交部分。
PlanB: 原则都得接收,除非两种情况:早交、多交。
卖家
知识产权担保
(1)地域限制:买方营业地、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地、合同预期的货物使用地。
PlanB: 世界上最好的卖家——只要你过的比我好(买回去能用就行)
(2)免责:
①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作的指示供货;
③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PlanB: 卖家免责情形:买家知假买假、定做、不仗义。
DAY
43 提单与海运单★★
1. 提单与海运单的性质
合同运输凭证
物权凭证
提单
√
√
海运单
√
×
2. 提单的种类★★
签发时货物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代运提单
有无对货物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
(1)记名提单:明确收货人姓名或名称,不能转让
(2)不记名提单:收货人处空白或填写“交持有人”,交付即
转让,无须背书
(3)指示提单:收货人处填写“凭指示”,背书转让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共同点:(1)提单上的装船时间是不真实的
(2)具有欺诈性质
区别: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实际装船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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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4 运输制度★★★★★
海牙、维斯比
汉堡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有过失担责,但有时有
过失也不担责
完全的过失责任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
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承运人责任期间
装到卸下
接到交
责任限制
低
高
延迟责任
无
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 倍,
但不应该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实际承运人
无
与定约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超级PlanB【一句话搞定运输制度】:
无过错绝不担责;有过错海牙维斯比小赖皮,汉堡正人君子。
DAY
45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1. 承运人与无单取货人的连带责任。
2. 承运人赔偿额以货物的CIF 价格计算。
3.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关
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无单放货免责
情形
1.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
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2.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
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3.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
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只适用于签发记名提单,因为记名提单
是非流通的提单,承运人本来就是按照托运人要求向特定收货人交货。
4.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
事责任的。
PlanB: 无单免责——依法记名、一式数份
DAY
46 风险与损失★★★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海上发生,且为人力意志不可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
PlanB: 海上的天灾
意外事故:海上发生,但承运人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PlanB: 海上的人祸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偷窃、串味、雨淋、钩损、受潮受热变质
PlanB: 海陆空都能发生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等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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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
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例如,货物遭
遇强热带风暴部分湿损,运输途中部分货物受潮受热变质,
装卸过程中部分货物钩损,等等。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一定是部分损失
PlanB: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全部都是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英雄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倒霉的部分损失
DAY
47 保险制度★★★★★
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
√
(单独海损不赔)
×
×
水渍险
√
√
×
一切险
√
√
√
PlanB:【保险制度】
平安险——海上风险全赔,但自然灾害里的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海上风险全赔
一切险——特别特殊不赔,其他全赔
DAY
48 托收★★★★
托收具体流程图
委
托
关
系
卖方(委托
人、出票人)
托收行
代收行
买方(付款
人、受票人)
承运人
买卖合同关系
没
有
关
系
业务代理关系
没有法律关系
PlanB: 托收——收钱!!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只管及时通知和钱。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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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核心图:
PlanB: 托收——卖家拜托银行帮忙收钱。
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只管及时通知和钱。
DAY
49 信用证★★★★★
信用证核心图:
PlanB: 信用证——银行先刷信用后付钱。
银行形式审查,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给钱。
1. 开证行的免责
对单据的实质、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传递延误或遗失、被指示方的行为
免责。
2. 止付令
信用证欺诈例
外原则
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确有
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即通过止付
令反欺诈
发出止付令的
条件
(苛刻)
(1)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2)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3)有可靠、充分的担保
(4)信用证下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地付款或承兑
·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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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0 反倾销★★★★★
商务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或商务部主动
初步裁定
终止调查或反倾销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
取消临时措施、接受价格承诺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
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经利害
关系方申请,商务部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国内司法
审查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
以针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或行政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
倾销行政复审并非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PlanB: 反倾销——价格战
1价格承诺——卖家做,只能建议不能强迫。
2反倾销税——买家给,多退少不补。
DAY
51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1. 反补贴
(一)适用条件
补贴
专项性的补贴:
①《反补贴条例》中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②给予某些企业、某些产业、某个特定区域的企业、某种特殊类型的企业
(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以进口替代为条件等)的财政资助均属于专向补贴。
损害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不要求补贴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二)程序
相同点
与反倾销基本相同
不同点
承诺者可以是出口国政府(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它措施)或出口经营
者(承诺修改价格)作出。
PlanB: 反补贴——走向国际,国家不许给企业钱(公平竞争)
2. 保障措施
(一)适用条件
进口数量增加
数量增加:绝对数量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相对增加。
损害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二)程序
程序
商务部依申请或依职权发起,可作出初裁决定,也可直接作出终裁决定。
其余的同反倾销。
措施
针对所有该类产品,不区分来自何处
(1)初裁决定:可作出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2)终裁决定: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等),一般不超过4 年,
最长不超过10 年。实施期限超过1 年应当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PlanB: 保障——打不过(保障没有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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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2 国际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
机构
承保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
主要承保险别:政治风险。
诸如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需要
注意的是,战争内乱险不管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
内,政府违约险需要东道国违约且投资者无法寻求当地救济。
PlanB: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资者没要求,被投资的只能是发展中
国家。
《解决国家和他
国国民间投资
争端公约》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目的是成立一个“解决投资
争端的国际中心”,作为世界银行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为各缔约国和
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
1. 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1)主体:①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②东道国和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
法人。
(2)客体: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3)主观条件:争端双方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1)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2)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PlanB: 国家可以要求个人先用尽方式再找中心,也可以不要求。
DAY
53 《对外贸易法》和《出口管制法》★★★★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
(1)外贸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
(2)之前外贸经营权的获得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但
自2022 年12 月30 日之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
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出口管制法》
(1)管制客体:
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
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2)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
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DAY
54 国际融资担保★★★
方式
特点
见索即付的
保函
(1)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2)连带性: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3)无条件:索偿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提交违约证明等单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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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特点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
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其特点为银行作出的独立、连带保证,不是贸易支付方式,只要受益
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履行付款义务,并不需要对
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意愿书
意愿书又称“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
浮动抵押
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
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
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之中的抵押物价值是不确定的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中各个贷款银行独立担责,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银团贷款可以通过直接银团贷款与间接银团贷款展开。直接银团贷款
为各个贷款银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合同;间接银团贷款为牵头银行与
借款人签订合同。在银团贷款中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消极担保,所谓
消极担保是指借款人向贷款银团所做的不从事某一行为的保证,即借
款人向贷款银团所做的否定保证。
DAY
55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1. 优先权原则
(1)优先权期限里每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
(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 个月。
(3)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 个月。
2. 临时性保护原则
(1)对象:缔约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展品中包含的工业产权。
(2)优先权日进一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3. 独立性原则
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
定,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伯尔
尼公约》
1. 国民待遇原则
(1)“作者国籍标准”: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
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
(2)“作品国籍标准”: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一成员国首次发表或
同时发表(30 天之内)。
2. 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DAY
56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
2020 年11 月15 日,中国、东盟十国等15 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
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该协定
已于2022 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
特点:
1. 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
2. RCEP 区域内90% 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将实现零关税。
3. 在服务贸易方面,15 个成员国均作出了高于各自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
4. 各国进一步降低和取消区域内的非关税壁垒,如果有更优惠的税率可以适用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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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优惠税率。
5.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 在本地区使用区域累积原则。
DAY
57 国际税法★★★
1. 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管辖权的依据
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纳税主体
纳税居民
非纳税居民
征税对象
境内外所得
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等)
2.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内重复征税”的对称。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
税。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
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2)国际重叠征税,又称“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根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在不同的有经济联系的纳税人手中各征税一次。
PlanB: 富人
3. 共同申报准则(CRS)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其主要目的是
国家间自动报告对方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跨境逃税。
(1)CRS 交换信息是自动的、无须提供理由的,每年一次。
(2)CRS 覆盖范围很广,几乎所有的海外的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券商、律
所、会计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特定的保险机构的账户都在覆盖范围
内,珠宝房产不在内。
DAY
58 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作用
实现非歧视
对象
货物;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服务贸易和服务贸易提供者
特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
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地转给其他成员
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
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
门和所有种类的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
(1)边境贸易
(2)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单方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3)区域(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经济安排
(4)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修改
须全体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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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B: 最惠国待遇——给别人什么,也给我什么
国民待遇——你自己用什么,我也用什么
DAY
59 WTO 的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目的
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性
投资措施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2)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的进口小于其出口
(3)进口用汇限制: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使用
(4)国内销售要求: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国内销售
只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措施才属于该协议的调整范围,才可能构成禁止性投资措施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调整四种国际服务贸易
(1)跨境交付⸺
服务本身跨境;
(2)境外消费⸺
消费者跨境;
(3)商业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
(4)自然人存在⸺
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PlanB:
跨境交付——国际网课
境外消费——出国旅游
商业存在——跨国机构
自然人存在——出国打工
DAY
60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
无权发回重审)
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理内
容须与争端方主张一致)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适用“反向一致原则”)
裁定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与受损害程度相等)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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