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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 AI 艺人库争议:平台"入驻"声明的法律边界

爱奇艺 AI 艺人库争议:平台"入驻"声明的法律边界

2026年4月20日,爱奇艺在2026爱奇艺世界大会上宣布其”纳逗Pro艺人库”已有117位艺人签署AI授权协议。消息发布后数小时内,张若昀、于和伟、李一桐、王楚然、陈哲远等艺人工作室集体发布声明,明确否认签署任何AI相关授权。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平台将”接洽意愿”等同于”正式授权”,在法律层面并不成立。


一、事件时间线

时间
事件
2026年4月20日上午
爱奇艺世界大会在北京开幕
2026年4月20日13:00左右
CEO龚宇官宣”纳逗Pro艺人库”,声称117位艺人签署AI授权协议
2026年4月20日13:30
张若昀工作室

率先发布声明:”没签过任何AI相关授权,法务正在紧急处理”
2026年4月20日14:38
于和伟工作室

发布澄清:”未签署过任何AI相关授权”
2026年4月20日下午
李一桐团队、王楚然后援会、陈哲远团队相继发布澄清声明
2026年4月20日下午
爱奇艺官方回应:”入驻代表艺人有接洽AI影视项目的意愿,具体项目需单独授权”

二、争议的实质:接洽意愿 ≠ 正式授权

爱奇艺官宣的核心表述是:“已有117位深度合作艺人签署入驻同意书,授权平台扫描其面部、动作及声音生成数字分身。”

但多位艺人工作室的回应直接否认了这一说法。

艺人方的立场:未签署任何AI相关授权,不同意被用于AI出演。

爱奇艺的澄清:入驻艺人库”代表艺人有接洽AI影视项目的意愿”,具体是否参加某个项目、是否出演某个角色,”都需要进行单独的商谈和授权”。

这一澄清本身揭示了争议的核心:平台将”入库接洽意愿”混淆为”正式授权”,在法律层面并不成立。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指出:”在爱奇艺此番操作中,平台仅与艺人团队进行初步沟通,在对方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便自行认定为’同意入驻’。这种’未予拒绝即视为同意’的逻辑,在任何规范的商业合作中均不成立。”


三、AI训练涉及的侵权风险

1. 人格权侵权

肖像权: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面部等可识别特征进行AI训练,若生成内容能使公众关联到特定艺人,即构成侵权。

声音权:依据《民法典》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李振武指出,声纹遭克隆用于虚假广告,属于声音权侵权。

可识别性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2026年3月判决明确,AI生成内容若能使公众识别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不以’完全一致’或’营利目的’为前提”——即”神似即侵权”。

2. 个人信息保护

艺人面部特征、声纹、微表情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此类数据需单独书面授权,且需明确使用范围、存储期限及销毁机制。

平台”一揽子授权”条款(如”全球永久不可撤销”)因缺乏具体约束而无效。

3. 表演者权争议

AI通过动作捕捉复刻艺人标志性舞蹈、表情时,可能侵害《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利:

权利类型
具体内容
财产权
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片段
精神权
未标明表演者身份、歪曲表演形象

4. 版权链式侵权

训练素材若源自受版权保护的影视片段,AI抓取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及艺人表演者权。


四、平台协议的核心问题

律师指出,爱奇艺平台协议中的**”全球永久不可撤销”等条款**,存在以下合规问题:

问题条款
合规风险
全球授权
超出具体项目范围,属无效授权
永久授权
《个保法》要求授权应有明确期限
不可撤销
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不得以”不可撤销”方式捆绑
数据跨项目迁移
需单独授权,不得默认同意
未授权二次训练
艺人数据不得用于非授权场景的模型训练

五、行业背景:AI艺人的版权争议演进

AI艺人库争议并非孤例,而是AI技术渗透演艺行业过程中,多年争议的集中爆发。

标志性事件回顾

时间
事件
争议焦点
2023年5月
“AI孙燕姿”翻唱爆红
声音克隆、翻唱版权
2023年5月22日
孙燕姿发博回应
“做自己已然足够”
2026年3月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神似即侵权”原则确立
2026年4月20日 爱奇艺AI艺人库争议 授权边界模糊、艺人集体辟谣

六、龚宇”真人实拍成非遗”言论的行业背景

龚宇在世界大会上表示,AI艺人技术能让演员”从一年演4部戏变成14部戏”,并抛出一个引发全网哗然的观点:

“未来100%真人实拍的作品可能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一表态加剧了艺人和公众的担忧。多名艺人粉丝群体在社交平台表达了对AI技术过度消耗艺人肖像权、表演权的担忧。

行业各方态度对比

人物/机构
立场
龚宇(爱奇艺CEO)
AI艺人将成主流,真人影戏可能成”非遗”
张若昀、于和伟等艺人
明确拒绝AI授权,要求法务介入
马丽
拒绝AI肖像权授权,称”这是演员不被替代的核心武器”
律师群体
“入驻意愿≠正式授权”,一揽子授权条款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
AI生成内容具”可识别性”即构成侵权

七、法律框架梳理

现行法律对AI艺人库的适用条款

法律依据
条款
规范内容
《民法典》
第1019条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民法典》
第1023条
声音权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28条
敏感个人信息(人脸、声纹)需单独明确书面同意
《著作权法》
第38-39条
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工智能法(草案)》
待出台
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训练数据合规要求

关键法律判断

  1. 1. “入驻意愿”不构成授权:合同成立需双方合意,单方宣告不产生授权效力
  2. 2. “一揽子授权”条款无效:《个保法》要求敏感个人信息授权必须具体、明确
  3. 3. AI生成内容可识别即侵权:不以完全一致为前提,”神似”亦构成侵权
  4. 4. 技术手段不能免责:平台以”技术自动生成”抗辩需自证合法来源

结语

爱奇艺AI艺人库争议,本质上是平台在AI商业化压力下的一次”规则试探”。

将”接洽意愿”包装为”正式授权”,既是对艺人知情权的忽视,也是对现行法律框架的误读。平台或许认为,先建立事实、再回溯授权,是推进AI艺人商业化的”捷径”;但从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角度,这条路并不通。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法》的出台和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例的积累,AI艺人的法律边界将逐渐清晰。在此之前,平台需要回答一个根本问题:AI艺人库的建立,究竟是基于艺人的真实授权,还是基于平台的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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