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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检察官员额考试试卷

2025年检察官员额考试试卷

(满分100分,答题时间150分钟)

一、刑事案例分析(28分)

【案情】          2024年9月,某网络平台“某某出行”司机赵某(男,34岁)因平台突然调整抽成比例(由15%提高至30%),收入骤降。赵某多次投诉未果,遂在某日接单过程中,故意将乘客钱某(女,25岁)引导至偏僻路段,以“平台不公、需要曝光”为由,持刀威胁钱某录制视频控诉平台,并索要“补偿金”5000元。钱某被迫转账后,赵某将其放下车。事后赵某将视频上传网络,播放量超1000万,引发大量司机效仿。          钱某报案后,赵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但辩称“只为引起平台重视,未想伤害人”。

经查:

赵某无犯罪前科,家庭负担重,母亲患病;

平台抽成调整未经司机协商,未公示成本构成;

视频已被平台下架,但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问题】

赵某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请从主客观方面分析。(8分)

平台抽成不公能否作为“被害人过错”或“激愤情节”影响量刑?(6分)

赵某如实供述但辩解“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自首?(6分)

钱某的精神损害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为什么?(8分)

【参考答案要点】

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威胁方式索财,未达到抢劫罪“当场暴力当场取财”的程度。

可酌定“激愤情节”:平台不公属诱因,但不足以否定刑事责任,可酌减10%基准刑。

成立自首: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仅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民事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2023年12月,某直播平台“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与主播周某(女,22岁)签订《独家经纪协议》,约定:

公司提供流量扶持、培训、包装;

周某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否则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周某收入按打赏金额的40%分成。

2024年6月,周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分成款(累计18万元),转至另一平台直播。公司起诉要求违约金200万元,并申请冻结周某账户。周某反诉要求支付拖欠分成款及精神损失1元。

经查:

公司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协议条款由公司单方拟定,周某未修改;

周某系大二学生,签约时刚满18岁;

平台打赏主要来源于三名用户,其中一人系公司员工。

【问题】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应否仲裁前置?(8分)

违约金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格式条款”而无效?(8分)

公司申请冻结账户是否构成不当保全?周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6分)

若合同无效,公司能否主张周某返还已支付的培训费5万元?(8分)

【参考答案要点】

属民事合同:无人身从属性,不适用劳动法,无需仲裁前置。

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200万元远高于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可认定无效。

构成不当保全:公司明知欠薪仍申请冻结,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不予支持,无侵权事实。

可折价返还:公司能证明实际支出培训费1万元,周某应返还1万元,其余不予支持。

三、行政案例分析(22分)

【案情】          2024年8月,某市网信办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认定网民李某(男,32岁)在社交平台发布“某地医院拒收老人致其死亡”信息为谣言,作出罚款5万元并责令删除信息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称:

信息系转发,已标注“未经证实”;

网信办未事先告知,程序违法;

罚款过重,违反比例原则。

经查:

信息被转发10万+,引发多地群众聚集医院;

李某转发前未核实,且拒绝删除;

该信息已被多地公安机关辟谣。

【问题】

网信办是否有权直接罚款?应依据哪部法律?(6分)

未事先告知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是否影响处罚决定效力?(8分)

罚款5万元是否违反比例原则?法院应如何审查?(8分)

【参考答案要点】

有权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0条及《行政处罚法》第28条,但应经立案、告知、听证等程序。

程序违法:未告知陈述申辩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4条,应确认违法,但若实体正确可不撤销。

不违反比例原则:信息传播广、危害大,5万元属合理范围,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裁量。

四、法律文书写作(20分)

【案情】请根据第二部分“直播平台违约金案”撰写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部分(不超过350字),需包含:

合同效力及违约金条款认定;

分成款支付及反诉处理;

诉讼费用负担。

【参考答案要点】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中关于“违约金200万元”的条款无效;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拖欠分成款18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400元;反诉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5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