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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I 设计单位事后出具“未变更说明”,能否推翻施工中的签证?最高院给出否定答案

案例 I 设计单位事后出具“未变更说明”,能否推翻施工中的签证?最高院给出否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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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施工中,业主一纸变更指令让地坪材料从“钢纤维”换成“金刚砂”,结算时却翻脸不认账,还搬出设计单位的事后说明来抗辩。法院会支持谁?最高院这份判决用清晰逻辑告诉工程人:客观的工程签证,是锁定变更、主张价款的铁证,事后任何单方说明都难以撼动。

案例

案例编号:

A74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9号“万年青(上海)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关键词:

工程变更、签证效力、施工图解释、设计单位说明

分类:

合同变更与解除处理——工程变更的价款计算

裁判要点   

1. 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时,先作文义解释,再结合行业惯例。

2. 客观真实的工程签证可直接认定变更事实,设计单位事后单方说明不足以推翻签证。

3. 如无变更,则无必要签证。签证的存在本身即推定已发生合意变更。

基本案情     

1. 合同约定厂房地坪为“100C20混凝土+金属骨料+钢纤维”,只字未提金刚砂。

2. 施工过程中,业主下发《编号023技术核定单》,写明“耐磨地坪统一采用金刚砂,取消钢纤维”,并标注厚度3 mm、掺量5 kg/㎡。

3. 施工方按单施工,结算时主张增量款341.9万元。

4. 业主以“钢纤维仅为辅料”“原设计单位出具说明称未变更”为由拒付,一路打到最高院再审。

裁判结果

1. 最高院裁定驳回业主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业主应支付含金刚砂增量在内的全部工程款。

裁判理由

1. 文义解释:施工图对钢纤维种类、掺量、使用方法描述详尽,若真意图使用金刚砂,图纸应一并载明用量与工艺。

2. 行业惯例:签证制度就是用来确认变更;有签证即推定双方已就变更达成合意。

3. 证据效力:技术核定单系施工过程中业主、设计、监理共同签署,形成时间早于诉讼,客观真实;设计单位事后《说明》与先前证据矛盾,不予采信。

4.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启示

1. “口头+草图”不等于变更依据,必须拿到业主、设计、监理三方书面签证。

2. 签证内容要完整,替代材料、规格、用量、计价方式缺一不可,防止只写材料不写价。

3. 业主事后找设计单位补说明时,第一时间固定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影像资料,形成时间链证据。

4. 合同谈判阶段就把签证即视为变更写进专用条款,减少到底有无变更的拉锯。

5. 竣工结算前,把所有签证单独成册并让业主签署最终确认页,杜绝翻旧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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