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例子,说明这些事情很重要→

出租房屋
作为城市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除了让租客们住有所居
更承载着他们在这个城市
安家立业的梦想
正因如此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一定不能忘
房屋出租不是签订合同就行
忽视法定义务、未履行相应职责
不仅会埋下治安隐患
更要付出相应代价
从而影响房屋的后续出租

近期,随着房屋租赁市场持续活跃,朝阳警方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房安全、人安居”的工作导向,持续加大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全力整治各类涉出租房屋治安问题,除风险、堵漏洞、夯基础、补短板。
工作中,警方发现部分出租人抱有“一租了之”的侥幸心理,未履行相关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鉴于此,警方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予以查处,对责任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月7日,建国门外派出所在对辖区一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仅通过口头约定收取租金,未核实、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经核对无误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9日,南湖派出所在对辖区一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林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
经核对无误后,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林某整改,并对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租房屋前,必须逐一核对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坚决不把房子租给无有效证件、身份不明人员,多一分核验就少一分隐患。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出租房屋,严禁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违规从事日租、短租等经营活动;严禁违规隔断、群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坚守合法出租底线,杜绝各类违规出租行为,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出租期间,一旦发现承租人有可疑行为、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发现不明人员留宿、房屋用途异常,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绝不放任不管、包庇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房屋出租人要以案为戒,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管好自家房屋、守护居住安全,与警方携手同心,筑牢出租房屋安全防线,共建平安有序、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

素材来源:人口基层支队、建国门外派出所、南湖派出所、呼家楼派出所、孙河派出所、团结湖派出所、小关派出所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