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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上述内容来源】: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61.htm
案例分析:合同登记案例与法律分析

案例 :未登记专有许可合同,维权举证受阻

案情:A 公司(著作权人)与 B 公司签专有许可合同,授权 B 在国内独家运营某软件,未登记。后 B 发现 C 公司盗版使用,起诉维权。C 抗辩:B 未提供有效权利证明,无法确认专有许可真实有效。

法院认定:

  • 合同真实有效,但未登记不具公示效力。
  • B 需额外举证合同履行、授权文件、付款凭证等,增加维权成本。
  • 虽最终认定侵权,但因证据链瑕疵,赔偿数额酌减。分析:登记是权利公示与初步证据。未登记不影响合同对内效力,但对外举证难、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维权难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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