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案例 :未登记专有许可合同,维权举证受阻
案情:A 公司(著作权人)与 B 公司签专有许可合同,授权 B 在国内独家运营某软件,未登记。后 B 发现 C 公司盗版使用,起诉维权。C 抗辩:B 未提供有效权利证明,无法确认专有许可真实有效。
法院认定:
合同真实有效,但未登记不具公示效力。 B 需额外举证合同履行、授权文件、付款凭证等,增加维权成本。 虽最终认定侵权,但因证据链瑕疵,赔偿数额酌减。分析:登记是权利公示与初步证据。未登记不影响合同对内效力,但对外举证难、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维权难度上升。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