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响应(投标)文件应澄清、说明或补正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
一、含义不明确的情形
指响应(投标)文件内容表述模糊、歧义、指代不清,导致评审(评标)无法准确判断响应是否符合采购(招标)需求,必须通过澄清消除理解偏差。
1、技术参数表述模糊:
如“设备性能满足行业标准”未明确具体标准编号、“响应时间较短”无量化指标、“具备相关功能”未说明功能范围,评审无法判定是否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商务条款表述歧义:
如“质保期≥3 年”未明确起算时间、“售后服务覆盖全国”未界定服务区域边界、“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未响应采购(招标)文件明确的付款节点。
3、资格证明文件表述不清:
如业绩证明仅列项目名称未附合同关键页、资质证书有效期标注模糊、授权委托书未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
4、方案类内容逻辑不清:
如实施方案、服务方案中关键流程、责任分工、保障措施表述混乱,评审无法判断方案可行性与响应程度。
二,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
指响应(投标)文件同一事项在不同章节、表格、附件中出现矛盾或冲突,需通过补正统一内容,确保文件一致性。
1、报价类不一致:
开标一览表总价与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符、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矛盾、单价与对应总价计算冲突、不同报价表中同一产品报价不一致。
2、商务信息不一致:
响应(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在营业执照、授权书、响应(投标)函中表述不同;业绩、资质在资格声明与证明附件中信息冲突;交货期、质保期在商务偏离表与方案中不一致。
3、技术信息不一致:
同一产品技术参数在技术偏离表、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中数据矛盾;实施方案中工期、人员配置在不同章节表述冲突。
4、格式类不一致:
响应(投标)函签字盖章位置与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承诺函内容与响应函承诺矛盾、附件页码与目录标注不一致。
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
指因笔误、录入失误导致的非实质性错误,可通过澄清补正修正,不影响响应(投标)文件核心响应内容。
1、文字笔误:
如响应(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产品型号、单位名称错别字;日期、证书编号、联系方式数字录入错误;技术参数、商务条款文字表述疏漏(如“≥”误写为“≤”)。
2、计算错误:
分项报价汇总时加减乘除失误、单价与数量乘积与总价不符、折扣率计算错误、税费、运费等附加费用核算错误。
3、格式排版错误:
如页码缺失、表格错位、附件遗漏标注、关键内容排版混乱导致评审无法识别。
4、其他明显疏漏(有争议):
如法定代表人签字漏签、公章加盖位置错误、证明文件关键页未附、响应(投标)函未按要求勾选或填写。
四,澄清、说明、补正的核心规则
1、发起主体与形式:
仅评审(评标)委员会(磋商、谈判、询价小组)可书面发起,响应(投标)人不得主动申请;澄清发起要求需专家签字,回复需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内容边界:
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投标)文件范围、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如报价、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仅修正非实质性错误、明确模糊表述、统一矛盾内容。
3、特殊情形处理:
报价不一致按 87 号令第五十九条修正(以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单价计算结果为准);报价明显偏低需响应(投标)人说明合理性,无法证明则按无效响应(投标)处理。
4、禁止情形:
资格条件缺失、实质性条款未响应、伪造证明文件等根本性缺陷,不得通过澄清补正,应直接判定无效响应(投标)。
五,总结归纳
评审(评标)中遇上述三类情形,评审(评标)委员会必须履行澄清程序,不得未经澄清直接否决响应(投标);响应(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确保澄清内容合规、真实、准确,保障评审(评标)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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