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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停车费,是否应先说明车位性质?
物业开始收取停车费之前,不一定需要向每一户业主逐一口头解释某个固定的分类名称,但应当使业主能够核实车位的性质、所收取的费用、收费的主体、收费的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是怎样确定的。
仅仅说明车位属于地下车位,或者只写停车费,通常仍然不够清楚。停车收费可能包括车位租赁费、车位使用费、停车服务费或者场地使用费,而收费主体、合同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并不一定相同。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方式;停车收费的公示通常还应当包括收费单位、收费时限、收费范围、免费时段等内容,具体项目以当地规定为准。
先核实车位性质,再核对收费依据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其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作出约定,并且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所形成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由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也属于业主共有。
这也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当然就是全部停车收入的归属主体。如果涉及共有车位,还需要核实物业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授权、收费标准是怎样形成的、成本应当如何扣除,以及公共收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使用和公示。
对于人防车位等特殊车位,不能只根据地下车位这个称呼来判断权属及收益归属,还需要结合人民防空、物业管理以及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同地区在公示要求、收费标准和议事程序上,也可能存在差别。
没有说明分类,并不等于可以拒绝支付全部费用
法律并没有当然规定物业必须统一使用规划车位、共有车位、人防车位等名称,也没有当然规定物业在收费之前必须逐户进行书面说明。因此,仅仅因为没有写明车位的分类名称,未必就足以否定全部停车费用。
但是,如果物业拒绝说明车位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合同依据或者法定依据、收费标准以及收益去向,业主就有理由提出书面异议。尤其是对于合同没有约定、同时又缺少相应法定依据的收费,不能仅凭一张缴费通知就当然认定这项收费成立。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将存在争议的停车费同没有争议的物业服务费分开核对,以免一项争议影响其他正常缴费。应当先保存物业服务合同、车位协议、收费公示、通知、票据以及沟通记录,然后向物业或者业主组织索取书面说明;如果仍然无法核实,则可以根据具体事项,通过市场监管、住房或者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以及街道等正式渠道进行咨询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