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201079
2026法考主观题终极预测卷|结合历年真题+新增法条+年度热点(附答案踩分解析)
花了800大洋,感觉还可以,分享给各位法考A证合伙人。
放平心态,多做多看总是好的,要是有预测对的呢也是一种本事,预测不对也不用着急,先做理论大题,再做会的,不会的也把知识点写上去,就这样,开干!
先做一下说明吧:本套预测卷基于近10年法考主观题命题规律,结合2026年大纲新增考点、年度最新司法解释与社会法治热点命制,覆盖90%以上高频核心考点,可用于考前模拟、查漏补缺。 本卷共5大题,满分180分,考试时间240分钟,题型设置与官方完全一致。 |
一、论述题(本题28分)
题目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适用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等新型规则的适用标准。与此同时,各地法院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生态修复优先”的裁判理念,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
请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主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600字的文章。
【答案与评分要点】
核心立意(8分)
点明生态环境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
明确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
分论点一:生态环境司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保障(7分)
契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要求
阐述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公益诉讼、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的制度价值,打破过去“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困境
分论点二:生态环境司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7分)
“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体现环境治理的精细化
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提升环境治理整体效能
分论点三:生态环境司法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4分)
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普遍需求
通过典型案例引领社会生态法治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结尾升华(2分)
总结生态环境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出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展望。
二、刑法案例分析题(本题36分)
案情
甲系某国有建设公司总经理,2024年至2025年间,利用负责工程项目发包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乙谋取利益,乙先后三次送给甲财物共计200万元,甲均予以收受。2025年10月,甲退休,乙为感谢甲此前的帮助,以“贺礼”名义送给甲50万元,甲收下。
2026年1月,甲找到其原下属丙(现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请丙给乙的项目追加工程款,丙明知不符合规定,碍于老领导情面,违规为乙追加了300万元工程款。事后乙送给甲30万元“感谢费”。
2026年3月,乙的工地失窃,乙怀疑是工地保安丁所为,遂与戊一起将丁带至工地办公室拘禁,要求丁承认盗窃。丁拒不承认,戊对丁拳打脚踢,致丁轻伤。乙见状害怕,让戊住手,自己离开办公室去买水。戊在乙离开后,为逼取口供继续殴打丁,致丁重伤。
当晚,丁趁戊熟睡逃走,跑到工地大门处,被保安队长己拦下。丁以为己是乙的同伙,遂捡起地上的钢管猛击己头部,致己轻微伤。事后查明,己当时正准备询问丁的身份,并无伤害意图。
案发后,甲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收受200万元的事实,但隐瞒了退休后收受50万元和30万元的事实;在调查期间,甲又揭发了丙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问题
1.甲收受乙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行为分别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12分)
2.乙和戊拘禁并殴打丁的行为如何定性?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乙是否需要对丁的重伤结果负责?(12分)
3.丁击打己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6分)
4.甲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请说明理由。(6分)
【答案与踩分解析】
1. 甲三笔收款的行为定性
(1)收受200万元:构成受贿罪(直接受贿)(2分)
理由:甲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程发包的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符合《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巨大。(2分)
(2)收受50万元:构成受贿罪(事后受贿)(2分)
理由: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在职时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且双方事前有谋利约定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甲与乙长期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离职后收受的50万元属于此前职务行为的对价,构成受贿罪。(2分)
(3)收受30万元: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2分)
理由:根据《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甲利用原总经理的职权影响力,通过下属丙的职务行为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30万元,符合斡旋受贿要件。(2分)
2. 乙、戊的行为及共同犯罪认定
(1)罪名认定: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戊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2分)
理由: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戊为逼取口供殴打丁致重伤,属于非法拘禁转化犯,按故意伤害罪定罪;乙仅实施拘禁行为,未参与重伤殴打,仍定非法拘禁罪。(2分)
(2)共同犯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2分)
理由:乙与戊具有共同拘禁丁的故意,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2分)
(3)乙对重伤结果不承担责任,戊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2分)
理由:乙已明确制止戊的殴打行为并离开现场,对戊后续的重伤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也未实施教唆、帮助行为。戊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由其自行承担刑事责任。(2分)
3. 丁击打己的行为定性
结论: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2分)
理由: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己并无伤害意图与行为,丁主观上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2分)
处理:丁主观上存在过失,但仅造成轻微伤,不构成过失犯罪,按民事侵权处理。(2分)
4. 甲的法定量刑情节
(1)部分自首: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收受200万元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隐瞒的部分不成立自首。(2分)
(2)立功:甲揭发丙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3)坦白:对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分)
三、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
案情
2026年5月,某市公安局对张某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张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涉案银行卡、账本等物品,并对账本进行了扣押,但未制作扣押清单。
侦查人员对张某进行讯问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未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张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侦查人员让张某自行书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律师提出侦查阶段取证程序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搜查程序虽有瑕疵,但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未排除相关证据;同时认为张某的认罪认罚系自愿作出,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6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当庭翻供,称侦查阶段的认罪是受侦查人员诱导所致,不构成犯罪。合议庭认为张某翻供理由不成立,仍按照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10分)
2.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8分)
3.本案认罪认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一审法院按照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是否正确?(8分)
4.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4分)
【答案与踩分解析】
1. 侦查取证的违法之处
(1)无证搜查违法(2分)
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仅在执行逮捕、拘留且遇有紧急情况时,才可无证搜查。本案不属于紧急情形,未出示搜查证即搜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分)
(2)扣押财物未制作扣押清单违法(2分)
理由:对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当场开列清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本案未制作扣押清单,无法证明扣押物品的来源与完整性,程序违法。(2分)
(3)未完整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违法(2分)
理由: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完整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后果,仅告知“从宽处理”不符合法律要求,无法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与明知性。(2分)
2. 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处理不正确(2分)
理由:
① 无证搜查取得的物证、书证,属于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若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依法排除。(3分)
② 本案无证搜查不属于可补正的程序瑕疵,而是重大程序违法,检察院以“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为由不予排除,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分)
3. 认罪认罚程序问题与一审处理
(1)程序问题:
① 签署具结书无律师在场违法(2分)
理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张某自行书写具结书,无律师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程序。(2分)
② 未完整告知法律后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无法保障。(2分)
(2)一审法院按认罪认罚程序审理不正确(2分)
理由:被告人当庭翻供、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的,不再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得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分)
4. 二审法院的处理
结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分)
理由:一审存在非法证据未排除、认罪认罚程序适用错误等诉讼程序违法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分)
四、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综合案例分析题(本题56分)
案情
2025年3月,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总价款500万元的建材,交货时间为2025年6月,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为担保货款支付,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套生产设备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5年4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又将该套生产设备出质给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交付了设备。丙银行在占有设备期间,因设备故障送至丁维修厂维修,欠付维修费20万元,丁维修厂遂将设备留置。
2025年5月,甲公司股东戊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己,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己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未修改股东名册。同年6月,戊又将该20%股权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庚查阅工商登记后信赖戊为登记股东,遂支付价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5年7月,乙公司按约交付建材,甲公司验收后发现建材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无法投入生产使用,遂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同意解除,认为质量瑕疵不影响主要功能,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另查明: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股东会决议。甲公司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时,未召开股东会。
问题
1.甲公司为乙公司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为什么?(8分)
2.案涉生产设备上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受偿顺位如何?请说明理由。(10分)
3.戊与己、戊与庚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己和庚谁能取得股权?为什么?(12分)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材买卖合同》?为什么?(8分)
5.若乙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生产设备,丁维修厂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该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10分)
6.若甲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乙公司的货款债权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为什么?(8分)
【答案与踩分解析】
1. 抵押权设立认定
结论:抵押权已有效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分)
理由:
①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以自有设备为自身货款债务提供抵押,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无需股东会决议,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3分)
②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涉生产设备为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3分)
2. 担保物权受偿顺位
结论:丁维修厂的留置权 > 丙银行的质权 > 乙公司的抵押权(3分)
理由:
①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456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丁维修厂基于合法维修关系留置设备,顺位最优先。(3分)
② 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丙银行的质权已完成交付设立,属于善意第三人,故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4分)
3.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归属
(1)合同效力: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均有效(2分)
理由: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戊作为登记股东,对股权享有处分权,两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4分)
(2)股权归属:庚取得股权(2分)
理由:
①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2分)
② 庚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符合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股权。(2分)
③ 己虽签订合同在先,但未办理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向戊主张违约责任。(2分)
4. 合同解除权认定
结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分)
理由:
①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3分)
② 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建材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生产使用,导致甲公司采购建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3分)
5. 执行异议的认定
结论:丁维修厂的优先受偿异议成立(3分)
理由:
① 丁维修厂的留置权合法有效,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且顺位优先于本案其他债权。(3分)
② 根据民事执行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担保物权及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权利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执行变价款中优先清偿。(2分)
③ 丁维修厂有权就设备拍卖、变卖价款在20万元维修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其异议成立。(2分)
6. 共益债务认定
结论:不能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分)
理由:
① 根据《企业破产法》,共益债务是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3分)
② 乙公司的货款债权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属于共益债务范畴。(3分)
五、选做题(共28分,二选一作答)
(一)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情
2026年2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甲化工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执法人员当日赴现场检查,在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直接进入甲公司生产区域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
2026年3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甲公司停产整治,并处以8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于3月12日送达,未告知甲公司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甲公司不服,于4月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处罚程序虽有瑕疵,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甲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诉讼中,市生态环境局仅提交了检测报告,未提交取样过程的记录与录像,也未申请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问题
1.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10分)
2.本案的被告是谁?由哪个法院管辖?(8分)
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请说明理由。(10分)
【答案与踩分解析】
1. 执法程序违法之处
(1)执法未出示证件违法(2分)
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2分)
(2)未告知听证权利违法(2分)
理由: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属于听证范围,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本案未告知,直接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2分)
(3)取样程序不规范,证据收集违法(2分)
理由:现场取样应当制作取样记录、留存过程证据,本案未留存取样过程材料,检测报告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无法确认。(2分)
2. 被告与管辖
(1)被告: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政府为共同被告(2分)
理由: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2分)
(2)管辖: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分)
理由: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情形,由基层法院管辖。(2分)
3. 法院判决
结论: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责令市生态环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分)
理由:
① 处罚程序重大违法:未告知听证权利直接剥夺当事人法定程序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情形。(3分)
② 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被告未能提供取样合法的证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2分)
③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错误,应当一并撤销。(2分)
最后给各位A证合伙人做个考前提示啊!
1.答题结构牢记:所有案例分析题均采用「结论先行+法条依据+案情结合」的三段论结构,每问单独成段,确保踩分点清晰可见。
2.新增法条必背:2026年新增的《民刑交叉案件审理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解释》《贪污贿赂解释(二)》是命题热点,考前务必过一遍核心条文。
3.时间分配建议:论述题控制在40分钟内,刑法、刑诉各40分钟,民商综合60分钟,选做题30分钟,预留10分钟检查填涂。
祝各位合伙人明天考试顺利,主观题108+,一举上岸!江湖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