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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出资篇-下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3.梁玉茹《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实战课》_梁玉茹《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实战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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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A Complete Guidebook on Company Laws
2022年1月 ·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微信号:66157383
电话:18910838878
执业领域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治理与合规
•
投资并购重组
2
主要业绩和案例
梁律师曾为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美国英某科集团、海某科技股份、数某股份、北京荣某科技股份、嘉某控股集团、华某
集团、某协会、三某控股、某传媒集团、某煤矿集团等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部分投资并购重组及股权专项服务: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咨询专项法律服务、石家庄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西安某电源有限公司专项服务、北京某集团公司收购天津某科技公司专项法律服务、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专项
服务、某BVI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菱某科技股权专项服务、某股权专项服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浙
江某制冷公司股权纠纷法律服务、内蒙某矿产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服务、唐山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
部分诉讼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约计3000万)、
北京某上市公司与美国AP公司UPS电源采购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标的额约计700万美元)、某明胶公司国家赔偿最高院申
诉案、湖南某金属控股集团与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标的额3.8亿)、内蒙古某股份公司与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
京某广告控股公司与某重点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与某文化交流咨询公司合作协议贸仲仲裁纠纷、于某与
北京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系列纠纷(29个系列案件)、北京某技术股份公司票据确权系列纠纷、标的额约计50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某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纠纷、某外资公司与总经理劳动纠纷、某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上市公
司高管离婚纠纷等。
公司法实务专栏公益讲座:
梁律师2018年3月开始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
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约2万名粉丝。
著作: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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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课脉络
公司
初创设立
运营成长
合规治理
解散清算
公司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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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命周期 
公司设立
运营发展
治理合规
公司解散
•
公司设立篇、发起人责任篇
、股东资格确认篇
•
股东名册记载篇
•
股权转让篇
•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篇、新增资本认购篇
•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篇
•
公司决议篇
•
股东知情权篇、盈余分配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篇、证照返还篇
•
损害公司利益篇、损害股东利益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篇、关联交易篇
•
公司解散篇
•
申请公司清算篇、清算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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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股东出资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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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呢?
2.
以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等实物出资未过户就要被认定为未出资吗?
3.
股东协议约定一方以技术出资有效吗?
4.
股东实际出资比例与工商登记的不一样,哪一个为准?
5.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是否还要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呢?
6.
股东在认缴期前转让股权还须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吗?
7.
股东出资后又无正当理由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吗?
8.
典型抽逃出资行为有哪些?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承担责任吗?
9.
股东未实缴出资,哪些权利受影响?
10. 股东出资瑕疵,其他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1. 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12. 瑕疵出资股东是否还具有股东资格?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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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出资后又无正当理由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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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二: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诉柳
某股东出资纠纷案(发布日期2021.04.20)
•
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日,原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
柳某,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为50万元。
•
2015年12月3日,股东由柳某变更为柳某和刘某。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
至1000万元,新增的950万元由刘某以货币形式出资500万元,由柳某以
货币出资450万元。
•
现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刘某和柳某;分别为
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61年12月31日。
•
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显示,柳某已于2012年3
月2日实缴出资50万元。2012年3月1日,柳某通过转账形式向某企业发展
咨询公司企业入资专用账户中汇款50万元。2012年3月19日,某企业发展
咨询公司通过转账形式向案外人李某转让50.0080万元,用途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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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二: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诉柳
某股东出资纠纷案(发布日期2021.04.20)
•
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遂起诉请求:柳某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50万元及赔
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
一审庭审中,柳某称其没有证据证明向李某转账的合理性,但其作为某企
业发展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该笔转账属于职务行
为;即使付款业务单上显示的收款人为李某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也应当
由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向李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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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中,在2012年3月2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为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均为柳某。在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成立、柳某出资仅仅
数十天后,便以还款的形式向案外人李某支付50.0080万元,柳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
转账的合理性,综上,法院认定50.0080万元为抽逃出资,现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要
求柳某返还抽逃出资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虽然柳某对2015年12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有异议,但刘某现为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工
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向出资人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维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
该责任不应以该公司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免除。
•
同时,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向柳某主张抽逃出资责任抑或向案外人主张不当得利责任
系其权利。故柳某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柳某向某企业发展咨询公司返还出资款50万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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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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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典型抽逃出资行为有哪些?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承
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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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案情简介
王某等诉温州标某建设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申2729号
•
标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
依照标某公司章程的规定,王某应出资120万元。
•
2009年3月15日,标某公司向王某出具收款收据,收到投资款10万元。
2009年3月31日,验资报告证实王某实际缴纳出资额为120万元。
•
2013年3月31日户名为标某公司的xxx账号王某现存投资款120万元,同年4
月2日该账户中包括王某在内的800万元出资款分次汇入王某1账户后转汇危
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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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案情简介
•
本案一审时,标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1接受法院询问承认“每个股东都
是出资10万元,因为登记需要800万元,再另外向融资公司借款垫资,公司
设立后就将该笔款项还回去了”。王某接受法院询问也承认其出资为10万
元。
•
本案二审时,标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标某公司验资的800万元来源于
胡某的存单等,后该款在同一时间内作为标某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完成验
资后,上述款项先转入王某1账户,再通过危某账户转为胡某的存款。
•
上述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标某公司注册资本被抽逃
的事实。
•
王某虽主张其未抽逃出资款、对王某1转款情况不知情、案涉10万元不是出
资款等,但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
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抽逃出资款110万元,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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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以公司资产偿还股东注册资金出资等同于抽逃出资:
一、二审判决认定濮某、濮某1在实际控制、经营奶某乐公司期间以公司资产偿还
罗某的注册资金借款,等同于罗伯特抽逃注册资金并判令濮某、濮某1承担连带责
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濮某等诉四川奶某乐乳业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申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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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其他股东、董事、高管等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Ø
龙某港公司抽逃出资的方式,是通过虚构光某宝龙公司与疏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债务,将
款项从光某宝龙公司转入疏某公司,再从疏某公司转入瑞某星公司,用以偿还了龙某港公
司欠瑞某星公司的借款。在光某宝龙公司为龙某港公司抽逃出资而出具的《资金使用申请
单》上,袁某签字同意。虽然该行为发生在款项已经转出之后,但仍代表袁某对龙某港公
司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可。
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
高管人员等,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协助行为对
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袁某实施
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Ø
本院认为,从本案的一系列事实分析判断,有充足的理由使人相信,袁某对通过其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三个关联公司之间故意虚构债务以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
实施了协帮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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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
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
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
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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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东未实缴出资,哪些权利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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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Ø 1993年,A、B、C三公司签订合资成立协议书,约定成立甲公司,注册资
本3100万港元,其中C公司提供9.3亩土地使用权,折价1300万元,占股
43%。
Ø 后甲公司成立后,2012年某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因C公司未履行出
资义务,故C公司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
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Ø 后期A股东以C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C股东
未履行向甲公司出资的义务;确认不享有甲公司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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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C股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改判[ (2016)最高法民再357号]不支
持公司限制股东权利
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立法时间早于《公司法》,而且废止之前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中治理结构是没有股东会的,其相应职责实际是由董事会
行使。
Ø 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而上述判例甲公司有5
名董事,召开的限制股东权利的会议却只有3名董事参加,显然不满足合资
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故当次董事会决议无效。
Ø 本案对股东权利限制的程序上出了错。甲公司根据无效的董事会决议,请
求限制乐生南澳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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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
抽逃出资情形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
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以作出相应的
合理限制。
Ø 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
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
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权利作
出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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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股东权利分成自益权和共益权
Ø 自益权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等资产收益权,如果股东没有事先的股东协议或章程规定,比如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优先认缴出资,自益权一般会受到是否
实缴出资的限制,即股东的分红和认购新股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如果股
东未缴足出资,不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等资产
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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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共益权,主要体现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比如表决权、知情权。
Ø 对于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九
民纪要进行了明确:股东的表决权是否会受到限制首先取决于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章程如果作出了相应限制,则执行章程规定;其次,如果公司
章程没有规定,则按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第三,如果股东会按
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
标准确定表决权,则须执行股东会决议,此处需要注意,表决程序须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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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股东知情权
常某与北京某水木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案(2017)
京0108民初32172号
•
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股东知情权系股东为获取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公司信息之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固有权利,从而行使对公司
的监督权和重大决策权,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属共益权范畴,与其是
否具备股东身份密切相关,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具备紧密联系。
•
常某虽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其作为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在未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股东资格并不被法律当然否定,故常某的股
东知情权利不应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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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是否具有行使知情权的主体资格
的时间点原则上为“起诉时”,如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才对未出资股东进行除名,且将相应情况做了工商登记,
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纠纷原告资格并不丧失,在除名决议或除名工商登
记日前仍然享有知情权,但法院一般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瑕疵股东知情权
的查阅/复制期限,即查阅/复制截止日为除权决议作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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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北京市高院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Ø 上海市高院同样认为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
务,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资金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义务。然而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虽然存在出资瑕疵,
但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相
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
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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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东出资瑕疵,其他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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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
1998年,南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现某建公司)、重庆某建筑工
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现建工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投资设立庆某公司。
各方已按约定出资到位,并经过验资程序。其中南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
物出资,含混凝土搅拌车8辆。
•
2005年6月9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南某公司
实物出资的价值6298855.83元的混凝土搅拌车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南某公司在设立庆某公司过程中有虚假出资行为,据此要求南某公司改正
并处罚金。
•
2008年,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判决庆某公司返还上海中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8
台混凝土罐车。后债权人张某在庆某公司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将虚假
出资的股东南某公司及其他二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南某公司在出资不实的
本息范围内对庆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二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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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某建设公司诉张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2号]
Ø 重庆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Ø 南某公司系庆某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为价值6298855.83元的8辆混凝土
搅拌车,此后该8辆混凝土搅拌车被判决返还上海中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也无证据显示南某公司另行补足了出资。
Ø 认定南某公司虚假出资的金额为629885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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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鉴于庆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且张某在本案中诉请
南某公司承担的债务金额未超过南某公司虚假出资6298855.83元的范围,
故原审法院对张某要求南某公司在虚假出资6298855.83元的范围内对庆某
公司根据(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6641号民事判决书所述其应履行付款债
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
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
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建公司及建工公司系庆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亦为公司发起人,南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发起人某建公司、建工公司应对出资不实股东南某公司承担的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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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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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斯某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胡某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
斯某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特公司),股东为一
家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斯某特公司资不抵债,被债权人依法
申请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以该公司名义起诉了公司六名董事,
要求六名董事对斯某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斯某特公司的损失
4912376.06美元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深圳中院以六名董事消极未履行追缴股东欠缴出资的勤勉义务,与股
东欠缴出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斯某特公司未收到全部出资,系因斯
某特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并非六名董事消极不履行勤勉义
务或者积极阻止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致,在董事消极未履行某种勤勉义务,
且该等消极未履行与公司所受损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董事不应
当受到追责,故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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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斯某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Ø 二审法院认为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董事或因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或因负有监督职责而未履行、或因对增资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等情形而承担
相应责任,但不应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一概归因于公司董事。
如果董事仅仅只是怠于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以消极不
作为的方式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该不作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没有直接
因果关系,那么要求董事对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则缺乏事
实和法律依据。
Ø 斯某特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斯某特公司可依法向其主张权利。
六名董事在不同时期分别担任斯某特公司股东中方董事,在公司章程没有
明确规定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其消极未向股东催
缴出资与公司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斯某特公司请求上述六名中
方董事对股东欠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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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斯某特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Ø 最高院认为:
•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管等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
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
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
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
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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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最高院再审
•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四款规定的目的是赋予董事、高管对股东增资
的监管、督促义务,从而保证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
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
不应有所差别。
•
本案深圳斯某特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13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管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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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最高院认为
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
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
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
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
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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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瑕疵出资股东是否还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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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案情简介】
•
倪某1、倪某2、倪某3系三兄弟。2009年11月前蓬某食品公司的股东为倪
某1、倪某2。2009年12月18日、23日,蓬某食品公司借入款项合计200万
元,该款经过几次转账后转到倪某3账户上。2009年12月24日,倪某3向蓬
某食品公司增资200万元并进行了验资,成为该公司股东。2009年12月25
日,蓬某食品公司归还了200万元借款。
•
2009年12月28日,蓬某食品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新增
倪某3为公司新股东,并修改了公司章程。随后办理了工商登记。
•
2014年2月28日蓬某食品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载明参会人员为法定股东
倪某1、倪某2、倪某3。2014年7月20日蓬某食品公司形成股东分红的决议,
载明参会股东为倪某1、倪某2,具体红利分配金额倪某3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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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案情简介】
•
蓬某食品公司以倪某3未实际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倪某3不是蓬某
食品公司的股东。
Ø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倪某3不具备蓬某食品公司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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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 未实际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
确认(《人民司法·案例》 2020年第17期)]:
Ø 本案多处事实表明倪某3具备公司股东身份,且实际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了
部分义务。
•
蓬某食品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均记载倪某3为股东,
倪某3在公司增资过程中自愿提供身份证、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向公司转入
增资款项等事实充分显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意。
•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文件之一,是股东就公司重要
事务经协商制订的规范性和长期性安排,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倪某1、倪
某2、倪某3三人共同署名,说明倪某1、倪某2亦同意倪某3通过增资扩股的
形式成为蓬某食品公司股东。
•
在蓬某食品公司2009年增资后直到2014年3月前的数年间,倪某1、倪某2
明知倪某3具备公司股东身份,并未对倪某3的股东身份和其他相关事实提
出异议,倪某3也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并分得了股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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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存在公司或股东虚假增资情形。虚假增资是通
过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等其他手段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但实际并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社会经
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为法律所禁止。本案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存在虚假增资
情形。
Ø 根据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出
资只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基础,未实际出资说明其为瑕疵股东,但并不一定
不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中,即使倪某3的增资有瑕疵,未实际履行增资义务,
蓬某食品公司、倪某1、倪某2可以请求倪某3履行义务。若经过公司催缴
后倪某3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倪某3的股东资格,在未解除
之前并不代表倪某3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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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瑕疵出资”一般包括三种情况:1.未履行出资义务;2.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抽逃出资,可以细分为抽逃全部出资、抽逃部分出资。
Ø 除名股东是要式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并非只要存在出资瑕疵就丧
失股东资格:
•
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为前提
•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均未完成
•
公司方可以股东会决议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解除该股东资格
•
除名后公司须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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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草案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
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
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
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
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
本并注销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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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挚之心  不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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