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60 页PDF · 950.1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10 页
100%
1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1页预览
2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2页预览
3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3页预览
4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4页预览
5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5页预览
6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6页预览
7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7页预览
8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8页预览
9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9页预览
10
《第五期-卷一试卷+解析2026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各机构刷题册、必刷题、真题模考_2026HD法考模考大赛_26年HD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卷二试卷+解析》第10页预览

本文档共 60 页 剩余 50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
2026 年厚大法考模考大赛【第五期】卷一
(共计100 题,总分15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 分,共
50 分。)
1.【单选】甲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玩家用人民币充值后可以用游戏币购买装备盲盒,盲盒中随机出现价值不等的游戏
装备,玩家可以在乙公司开设的平台上买卖装备,既可以出售装备换取人民币,也可以用人民币买入装备。甲、乙两公司达成
合作协议,乙公司从平台交易款中抽成,抽成款分给甲公司50%。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开设赌场罪
B.乙公司构成开设赌场罪
C.甲、乙公司均不构成犯罪
D.甲、乙公司构成赌博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犯罪主体仅为自然人。
关键词:公司,盲盒,价值不等的游戏装备,在平台买卖装备。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6-1-286-003/松阳县人民法院(2023)浙1124 刑初156 号判决书的裁判理由:涉案网站采用开盲盒
获取CSGO 游戏道具,本质上是赌博行为。涉案网站运营的“盲盒”“幸运饰品”“拼箱”等开盲盒获取CSGO 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
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网站回收玩家开盲盒
获取的CSGO 游戏道具兑换成游戏币继续在平台上循环抽奖,消耗游戏币的同时不断增加开盲盒的次数和价值,平台主要以调
高盲盒价值的7%抽头获利;且盲盒中仅是CSGO 游戏道具图标,真实的CSGO 游戏道具只在玩家离场变现时提供,不是正常
的盲盒营销行为,而是变相赌博行为。
其裁判要旨为: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
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
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
罪。
据此,本案中在平台设立盲盒游戏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多人参与赌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但是,开设赌场罪与赌
博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按照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
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本案,只能对甲、乙公司中组织、策划、实施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自然人以开设赌场罪与赌
博罪追究刑事责任。A、B、D 选项均错误,C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2.【单选】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情形是:
A.检察官张某退休3 年,保留退休金,去律所当法律顾问
B.检察官王某上本科的女儿在其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检察官王某应当回避
C.法官被开除后,去应聘律所的信息技术岗位
D.法官辞职后去当律师,主动报告自己的执业经历,并承诺遵守从业限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
A、C 选项:2021 年9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
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4 条第1、3 项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
18 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A、C 项不当选。
B 选项:《检察官法》第25 条规定,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①担任
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②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B 项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不
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B 项不当选。
D 选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6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
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
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
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D
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3.【单选】甲、乙两国本以山脉为界,后因地壳运动,界山位置变动,导致乙国边界向甲国移动。甲国公民胡赛长期在
乙国伪造货币并出售,且其住所在此次地壳运动扩张范围内,因边界移动进入乙国境内。依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原则,下列
选项正确的是:
A、乙国只有在重新划定领土边界后才能审理胡赛的案件
B、中间地带原属于甲国领土上的财产和档案自动变为乙国所有
C、甲国不得在两国边界设立军防靶场
D、胡赛自动变为乙国公民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边境制度;国家继承
A 选项:地壳运动导致界山移动属于自然添附,乙国通过自然添附对新增领土享有主权,包括属地管辖权。胡赛伪造货币
的行为发生在乙国(新增领土已归属于乙国),因此乙国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权审理本案,而无需在重新划定边界后才行使管
辖权。故A 项错误。
B 选项:根据国家继承规则,不动产随领土转属乙国;动产和国家档案继承则适用“实际生存原则”(与新增领土活动相关
的才转属乙国),而不会自动变为乙国所有。故B 项错误。
C 选项:边境制度要求各国维护边境和平与安全,不得从事威胁对方国家的活动。甲国在两国边界设立军防靶场的,属于
军事训练活动,可能对乙国边境居民安全、领土主权构成现实威胁,违反“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故C 项正确。
D 选项:国籍的取得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出生地、血统、归化等),领土变更不导致居民自动变更国籍。胡赛原是甲国公
民,住所因领土变更进入乙国境内,其仍需依甲、乙两国的协议或相关国内法的规定确定国籍,而不会自动变为乙国公民。故
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4.【单选】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____的界分,应当坚持____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
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____和行为性质。
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的____认定。前述空格处正确的内容应当依次填入什
么?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
A.防卫过当;罪刑法定;防卫意图;主观意图
B.防卫过当;罪刑法定;主观意图;防卫意图
C.相互斗殴;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意图;防卫意图
D.相互斗殴;主客观相统一;防卫意图;主观意图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的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别
本题为填空选择题。类似考题,一般都存在权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如果熟悉该法律
文件,题目难度显著下降;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文件,就得在理解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学会规范地表达和严密地逻辑推理。
首先,第一空格内容涉及与“防卫行为”的区分,可以排除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过当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后续的表述来看,没有提到重伤、死亡等结果,可以断定,该表述不是区分防卫行为与防卫过当。再联系关键词“学生霸凌”,
这里就应该讨论的是因学生霸凌引发的反击行为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行为的区分。因此,正确答案在C、D 选项中,
从而排除A、B 选项。
其次,结合上下文,第二空格C、D 选项都是“主客观相统一”没有异议,而且这句话表达的意思与“罪刑法定原则”无关,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所以,可以进一步佐证A、B 选项表达
有误。
再次,第三空格的内容与“行为性质”并列,而行为性质是一个中性词,没有任何法律评价的意义。“主观意图”也是一个中
性词,正好与“行为性质”对应,一个强调主观侧面,一个强调客观侧面,都不带规范的评价性质,实属良配。而“防卫意图”是
法律评价的结果,是按照正当防卫主观方面的要求对主观意识做出了符合性评价的结果,与中性的“行为性质”明显不搭。显然,
第三空格应填“主观意图”,优选C 选项。
最后,第四空格的内容应该带有价值偏向,因为其逻辑表述为“不能因为……,就影响对其……判断”,表明判断的内容已
经确定,带有强烈的价值取向。“主观意图”是中立的事实性的描述,“防卫意图”是对主观事实的规范法律评价。因此,第四空
格应填“防卫意图”。在此,进一步证明了C 选项的正确性。
当然,考生如果阅读理解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5 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的如下裁判要点,就可以直接作答:“对
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
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
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引申阅读:“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
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
合理判断。”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5.【单选】香蕉国解体,分立成甲国和乙国两个新国家。甲国政府与中国厚轩公司因商业行为达成经济合同,后甲国政
府不履行该合同,中国厚轩公司将甲国起诉到我国某法院。外交部出具了证明甲国是新独立国家的有关文件。依据国际法有关
规则和我国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于该经济合同产生的纠纷,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B、甲国政府的国家行为可以享受管辖豁免
C、外交部出具的证明甲国是新独立国家的文件是无效的
D、我国法院可以执行甲国政府的财产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
AB 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采用相对豁免理论:外国国家与我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商业活动,在
特定情形下,对于该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我国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本题中,甲国政府与中国厚轩公司存在商
业合同纠纷,属于由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所以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故A 项正确,B 项错误。
C 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9 条第1 款的规定,外交部就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是否构成外国主权
国家等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应当采信。本题中,外交部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有效的。故C 项错误。
D 选项:绝对豁免理论与相对豁免理论都不否认国家绝对的执行豁免。本题中,甲国并未明确放弃执行豁免,所以我国法
院不可以执行甲国政府的财产。故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6.【单选】甲因正当用途向乙借用储蓄卡,后将20 万元转入该卡。乙知晓此事后,前往银行柜台挂失该储蓄卡并补办新
卡,从中取出10 万元据为己有,另外10 万元也拒绝返还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 万元
B.乙事实上占有储蓄卡中的20 万元存款债权,针对此债权构成侵占罪
C.乙补办新卡的行为使甲遭受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
D.乙的行为虽然涉及储蓄卡,但不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持卡人(供卡人)掐卡、取款行为的性质
关键词:正当用途借用储蓄卡,挂失并补办新卡。
乙向甲出借储蓄卡,甲用于正当用途。乙在银行柜台挂失储蓄卡(掐卡行为),之后还取出部分现金。乙的行为性质,取
决于谁是被害人、被害人遭受什么损失以及乙的哪一个行为造成了该财产损失,而谁是被害人、被害人遭受什么损失,又依赖
于本案行为对象的判断。
关于本案行为对象,存在三种理解:①现金;②银行债权;③可以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利益。
首先,如果认为本案行为对象是现金,则被害人是银行,即银行管理者占有并所有现金,供卡人乙与用卡人都不占有现金。
乙单纯掐卡的行为,没有造成银行损失,不构成犯罪。乙违背银行管理者意志,取得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为10
万元;针对另外的10 万元银行债权,不构成犯罪。按照这种观点,乙取得现金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对乙来说,现
金既不属于代为保管物,也不属于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其次,如果认为本案行为对象是银行债权,则没有被害人,乙不构成犯罪,因为乙是储蓄卡的权利人,存款债权始终属于
乙而非甲,也不能说甲委托乙保管自己的银行债权(甲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银行管理者是现金的占有者与
所有者,而非乙或者甲的现金的保管者。乙掐卡并取款的行为,是实现自己银行债权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财产利益,不构成
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即使承认甲将自己财产委托给乙保管,认为乙将保管的甲财产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也不能说乙侵占了甲
的银行债权,只能说乙侵占了甲委托自己保管的资金。如下所述,乙侵犯甲的财产构成更严重的盗窃罪,也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最后,如果认为本案行为对象是可以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利益,则被害人是甲。乙正常将储蓄卡交给甲使用,甲持有
储蓄卡,掌握储蓄卡的密码,甲不是银行债权的占有者(乙是银行债权的权利人),也不是银行债权对应的现金的占有者和所
有者(银行管理者是现金的占有者、所有者),但甲享有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利益。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甲的意志,
挂失储蓄卡(掐卡),破坏了甲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利益,并转移占有从而取得了该财产利益,构成盗窃罪既遂。之后取
款的行为(针对现金构成盗窃罪)、将剩余债权据为己有的行为与盗窃财产利益的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实质的同一性,属于狭
义的包括一罪,应以盗窃罪论处,犯罪数额20 万元。
A 选项:考查犯罪数额的认定。乙侵犯了甲可以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利益,造成其20 万元的财产损失,犯罪数额为
20 万元。当然,如果认定为乙侵犯了银行管理者占有的现金,则犯罪数额为10 万元。但后者没有完整、全面评价案件事实,
不合理。A 选项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
B 选项:考查银行债权的权利人归属以及侵占罪的认定。乙是储蓄卡的名义持卡人,银行只可能承认乙是权利人,即银行
只承认并履行乙享有的银行债权;甲不可能享有银行债权,乙不是甲的银行债权的保管者。既然乙占有该银行债权,享有实现
债权的权利,乙掐卡、取款的行为,针对该银行债权不可能构成犯罪,最多只能说乙将保管的甲的资金不法据为己有,构成侵
占罪。B 选项错误。
C 选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甲持有储蓄卡并掌握密码,享有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利益。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背甲的意志,补办新卡,使甲丧失了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利益,乙从而取得了该财产利益,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欺骗银
行管理者补办新卡,不构成诈骗罪,因为银行管理者在为乙补办新卡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处分银行财产与用卡人甲的财产,
不存在构成诈骗罪所需要的处分财产的意思。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信用卡作为诈骗的工具和手段骗取财物。按照立
法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
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信用卡不仅包括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储蓄卡)。按照《刑法》第196 条第1 款的规定,信用卡诈
骗的行为方式包括: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④恶意透支骗取财物。其行为方式属于完全列举,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其中之一。但是,
乙挂失自己的储蓄卡并取款,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任何行为方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 选项正确。
注意:
在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用卡人用于电信诈骗(非共同犯罪)等场合,供卡人违背用卡人意志实施的掐卡行为本身,虽然
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提高了电信诈骗被害人挽回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不应当作为财产犯罪处
理。
供卡人掐卡以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取款的,构成财产犯罪。该取款行为并非盗窃了电信诈骗犯的财产(非“黑吃黑”),
而是侵害了银行管理者对现金的占有与所有,应根据取款行为的性质分别认定为盗窃罪(在ATM 机上取款)与诈骗罪(在银
行柜台取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7.【单选】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合谋抢劫,共同将妇女丙打晕后劫取财物,期间乙对丙又实施强奸行为,甲未予制止。甲仅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乙盗窃既遂后,被害人抓捕乙,乙告知朋友甲真相,甲帮忙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使乙摆脱追捕。甲构成盗窃罪共犯
C.矿井发生坍塌事故,负责人甲系矿井实际控制人,但未参与日常管理。甲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甲本欲拐卖男童,事后发现其拐卖的却是女童。无论采取何种观点,甲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先前行为在什么情形产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事后抢劫罪的承继共犯的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主体范围;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处理。该题为多考点的综合性题目。
A 选项:考查先前行为产生防止新的法益侵犯危险现实化的义务。关键词:共同打晕,乙又强奸,甲未予制止。
第一,甲、乙共谋抢劫,共同将丙打晕,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第二,乙另起犯意,又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抢劫罪应当并罚。
第三,甲不制止乙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犯。理由是:首先,甲参与将丙打晕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的
手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行为时甲没有强奸的故意。其次,对乙另起犯意实施的强奸行为,甲没有作为的共犯行为,不
构成强奸罪的作为方式的共犯。最后,甲对乙实施的强奸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制止义务,但是,甲将丙打晕的行为,使得丙失
去了反抗的能力和机会,当丙遇到了新的法益侵犯危险时,甲先前行为使其负有防止丙受到新的法益侵犯的义务。甲能制止乙
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构成乙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犯(根据作用大小,可能是不作为的帮助犯,也可能是不作为的共同正
犯)。A 选项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6
B 选项:考查事后抢劫罪与承继共犯的认定。关键词:乙盗窃既遂,被害人抓捕,乙告知甲真相,甲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第一,乙盗窃既遂,盗窃行为已经结束,甲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共犯指的是共同实施违
法行为。
第二,乙盗窃后,为了抗拒抓捕,指使甲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说,乙引起了甲的暴力行为,应将甲的
暴力行为归属于乙。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9 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三,甲构成事后抢劫罪的承继共犯。理由是:一方面,甲在客观上参与实施了乙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为乙事后抢劫行
为的实现起到了物理的因果联系作用。另一方面,甲在主观上知道案件真相,有参与乙事后抢劫行为的犯罪故意。因此,甲构
成乙事后抢劫罪的承继共犯。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关键词: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日常管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甲系矿井实际控制人,无论是否参与日常管理,均可构成重大责任
事故罪。C 选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关键词:男童,女童。
第一,拐卖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即不满14 周岁的男孩与女孩。
第二,甲客观上拐卖了女童,主观上却以为是男童,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客观上实
施了拐卖儿童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拐卖儿童的故意,从法律评价上看,甲的行为在拐卖儿童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构成拐
卖儿童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客观上拐卖的具体对象是儿童,主观上想拐卖的具体对象也是儿童,从具体事实的层面看,
甲在拐卖具体儿童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因此,本案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不影响
拐卖儿童罪故意的认定,甲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一罪。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8.【单选】《刑法》第348 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 克以上不满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 克以上
不满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甲、乙、丙一起旅游,发现旅游地海洛因价格便宜,便打算买回去一起吸食,甲买了6 克,乙买了4 克,
丙买了2 克。甲、乙、丙三人商量后,决定一起乘坐旅游大巴携带毒品回程,但途中被警方抓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购买的数量最多,故应对乙、丙购买的数量负责
B.甲、乙、丙携带毒品乘坐大巴,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丙只对自己运输的毒品数量负责
D.由于各自持有的毒品不达标准,甲、乙、丙三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运输毒品罪的认定及其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关系;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判断
关键词:分别购买毒品,打算一起吸食,一起携带毒品回程。
A 选项:甲、乙、丙三人为吸食而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存在甲对乙、丙购买的毒品数量负责的问题。
A 选项错误。
B、C 选项:甲、乙、丙三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理由是:①2 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
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②甲、
乙、丙三人基于共同吸食毒品的想法,在购买毒品后一起携带毒品回程,彼此明知对方携带毒品,仍然共同乘坐大巴车运输毒
品,彼此为对方提供了精神、心理的强化、促进作用,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应当对共同运输的毒品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即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7
甲、乙、丙运输毒品的数量均为12 克海洛因。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D 选项:甲、乙、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不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理由并非各自持有的毒品数量不达标。理由
是:①甲、乙、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当然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数量为12 克海洛因,达到了成立非法持有
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②按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
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③从刑法理论上看,运输毒品的,必然会非法持有毒品,按照吸收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应以运输毒品罪论处。D 选项错
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9.【单选】甲在网上商家处购买一部手机。几日后,快递员乙电话通知甲来小区门口取包裹。甲趁乙不注意,从快递车
中取走包裹(内有手机)。乙找不到包裹。甲便声称,既然丢失了,那我向商家申请退款。商家信以为真,便给甲退了货款。
商家又找快递公司进行了索赔。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手机构成盗窃罪,对手机款构成诈骗罪
B.无须区分手机与手机款,甲整体上构成诈骗罪
C.甲仅构成对手机的盗窃罪
D.甲仅构成对手机款的诈骗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狭义的包括一罪。
关键词:从快递车中取走包裹,商家给甲退了货款。
A 选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
第一,在快递员乙正常将包裹(内有手机)交给买家之前,包裹(内有手机)属于快递员占有。
第二,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快递员的意志,转移了包裹(内有手机)的占有,针对包裹(内有手机)构成盗窃罪,
因为快递员乙合法占有包裹(内有手机),甲窃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
第三,甲隐瞒自己取得包裹(内有手机)的事实,欺骗商家,申请退款,骗取了商家的退货款,针对手机款构成诈骗罪。
第四,商家之后找快递公司索赔了货款,甲的行为仅造成了一个实质上的财产损失,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从一重罪论处。A 选项正确。
B 选项:判断财产犯罪,要准确判断侵犯的财产法益内容。
甲诈骗的是手机款;针对手机本身,不存在诈骗行为,而是盗窃行为。甲针对不同财物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分别
评价。B 选项错误。
C、D 选项:定罪时,应当完整、全面、充分评价案件事实。
第一,如果认为甲仅构成针对手机的盗窃罪,则没有评价甲欺骗商家获取手机款的行为,案件事实没有得到完整的、全面
的评价,不合理。C 选项错误。
第二,如果认为甲仅构成对手机款的诈骗罪,则没有评价甲窃取手机的行为,案件事实也没有得到完整的、全面的评价,
不合理。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10.【单选】甲购买乙公司的车,约定付完全款后所有权才归甲。乙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在车辆上安装了GPS 定位系统。
之后甲不想履行付款义务,想把车卖掉,于是联合丙利用信息网络干扰定位系统,导致车辆定位系统崩溃,顺利将车卖掉了。
关于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8
B.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C.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的认定
关键词:利用信息网络干扰定位系统,导致车辆定位系统崩溃。
A 选项: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
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②丙并未侵入以上三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A 选项错误。
B 选项: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包括三种类型:a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
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b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
罪信息的;c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②丙的行为不属于以上三种类型之一,不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B
选项错误。
C 选项: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
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②丙没有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 选项错误。
D 选项: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含三种类型:a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b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
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c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
行,后果严重的行为。②丙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
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11.【单选】黑河公司为白水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白水公司总经理乙放出消息,要换一个保洁公司。黑河公司的老板甲听
后给乙送了20 万元,乙收下钱,表示不会换保洁公司。乙的亲戚丙听说乙是白水公司的总经理,向乙表示想承包白水公司的
保洁业务,乙于是终止了与黑河公司的合作。乙担心此前收受20 万元的行为被揭发,就将20 万元还给甲。事后查明,乙归还
20 万元时,警方已经开始侦查该案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构成诈骗罪
B.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遂
C.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未遂
D.黑河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益及其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身份。
关键词:黑河公司为白水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乙收下20 万元,表示不会换保洁公司;乙退还20 万元。
第一,乙构成受贿罪既遂。理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不可收买性,即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其包含两个方面:①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②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
性的信赖。职务行为包括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以及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因此,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
交易。本题中,乙以更换保洁公司相威胁,向黑河公司索要了20 万元,表明乙就其职权行为进行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
既遂。至于之后担心被告发而退还20 万元的事实,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更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判断。B 选项正确,C 选项
错误。
第二,乙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乙向黑河公司索贿时,具有为其办事的真实想法,没有诈骗黑河公司钱财的故意,也不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9
具有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之后事态变化,不影响先前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乙不构成诈骗罪。A 选项错误。
第三,黑河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理由是: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黑河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
构成要件,不成立单位行贿罪。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12.【单选】某国有公司出纳甲为了炒股,将公司的80 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但一直未使用。后来,甲又将该80 万元
借给朋友买房,3 个月内归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B.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C.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
D.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用途的认定
关键词:为了炒股,一直未使用,买房。
第一,针对挪用公款用途的不同,《刑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数额和时间条件: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
等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3 万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没有时间要求;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
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
动),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5 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第二,对挪用公款罪中三种用途的认定,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予以判断,而非以挪用时的想法为准。如果至案发时一直
没有利用公款,应认定为“进行其他活动”。
第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中的“营利活动”包括炒股、炒期货、注册公司、炒房等,进行非法活动中的“非法活动”包括
赌博、走私、毒品犯罪等。虽然甲打算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炒股),但其挪出公款后一直未使用,之后借给朋友买房,而
买房既不属于非法活动也不属于营利活动,只能认定为进行“其他活动”。甲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但由于其在3 个月内归还,
故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综上,A、B、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13.【单选】下列哪些做法没有体现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
A、对涉嫌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逮捕而直接起诉
B、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C、对于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D、在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供述时,公诉人申请法院播放特定时间段讯问的录音录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
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选项A,“不捕直诉”,是指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直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检
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诉讼活
动。这一做法可以快速办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选项A 体现了效率价值,不当选。
选项B,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价值的体现,而非效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0
率价值的体现。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需设定6 个月至1 年的考验期,还需进行监督考察、评估
矫正等后续程序,反而增加了程序环节与司法投入,未追求“快速结案、节约资源”的效率目标。选项B 未体现效率价值,当选。
选项C,庭前会议的核心功能是“梳理证据争议点、明确无争议事实、固定举证质证范围”,避免庭审中针对无争议问题反
复辩论、质证,让庭审集中审理核心争议,缩短庭审时长,减少程序内耗。选项C 体现了效率价值,不当选。
选项D,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供述时,若完整播放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会耗费大量庭审时间,而针对性播放“与排非争议
直接相关的特定时间段”讯问的录音录像,可精准回应争议焦点,避免无意义的时间浪费,提升庭审效率。选项D 体现了效率
价值,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选项。
14.【单选】甲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期间甲逃跑,1 年后归案,此1 年间法律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法律
规定甲的盗窃数额没有达到定罪条件,于是检察院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说法正确是?
A、人民检察院对甲的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
B、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后可以对甲再次起诉
C、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D、甲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种类与不起诉的救济。
选项A,考查了不起诉的种类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 条第1 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
第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酌
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甲的盗窃数额达不到犯罪的构成标准,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甲作出不
起诉决定,该决定属于法定不起诉决定。选项A 错误。
选项B,考查了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根据《高检规则》第369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75 条第4 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该规定针对的是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况
下,如果再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而本案中,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因缺少充分的证据,而是在证据
确凿的情况下,甲的盗窃数额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即使再发现新的证据,也不能对甲再次提起公诉。选项B 错误。
选项C,考查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 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
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
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选项C 正确。
选项D,考查了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
177 条第2 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
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知,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是法定不起诉决定,因此,甲无权申诉。选项D 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正确答案为C 选项。
15.【单选】司法工作人员甲为泄愤,在2013 年5 月时,利用职务之便制作了很多虚假文件,对多名不符合减刑的服刑
人员进行减刑,造成了极为严重且恶劣的社会影响。2024 年6 月,公安机关才对其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 年有期徒刑,故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甲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B.甲滥用职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巨大,最高应该判处10 年有期徒刑,所以应该以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1
C.甲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徇个人私情,故甲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D.徇私舞弊减刑罪属于特殊法条,所以对甲不应该以滥用职权罪追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及与其他犯罪的法条关系,以及追诉时效的判断问题
A、B 选项:①司法工作人员属于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超越职权,制作虚假文件,不正当履
行其职权,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③甲的行为属于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加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15 年,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C、D 选项:①司法工作人员甲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符合徇私舞弊减刑罪的
构成要件。②徇私舞弊减刑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殊法条徇私舞弊减刑罪论处。③由于徇私舞弊减刑罪法
定最高刑为7 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0 年,立案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不得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甲的行
为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加重情节的法定刑。C、D 选项错误。
注意:“徇私”的认定。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是因为对案件事实掌握不全或者业务水平不高所致,
就足以认定为“徇私”。
16.【单选】甲酒后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轻伤,自己也截肢瘫痪。关于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A、由于甲瘫痪,因此可以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B、法院可以到甲家里开庭审理该案
C、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15 日
D、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该案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选项A,考查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
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可知,本
案并不属于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特殊情况。选项A 错误。
选项B,考查了法院开庭的地点。由于被告人甲截肢瘫痪,无法出庭参加庭审,为了保障被告人参与庭审的诉讼权利,法
院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该案,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选项B 正确。
选项C,考查了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 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
理后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 年的,可以延长至15 日。根据《刑法》第133 条之一第1 款第2 项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知,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因此,本案如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最多
为10 日。选项C 错误。
选项D,考查了速裁程序的禁止适用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370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④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⑤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⑥被
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⑦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⑧其他不宜
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可知,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仍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除非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
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选项D 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2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17.【单选】甲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也被追责,森园律师事务所的秦律师担任甲公司的
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秦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既可由甲公司委托,也可由检察机关指派
B、杨某不可委托森园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C、秦律师在本案中行使辩护职能
D、秦律师可以一并担任公司的辩护人
【答案】C
【解析】
选项A,根据《刑诉解释》第336 条第1、2 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
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
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可知,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指派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选
项A 错误。
选项B,杨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被追责,其作为本案的刑事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以委托森园律师
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选项B 错误。
选项C,根据《刑诉解释》第338 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秦律师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选项C 正确。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336 条第3 款的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
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选项D 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8.【单选】某检察院以甲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还涉嫌受贿罪。对此,下列做法符
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法院可对受贿罪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B、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
C、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补充起诉
D、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审理中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选项A,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审判范围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为限。本案检察院仅起诉诈骗罪,受贿罪未
被起诉,法院无权主动对受贿罪一并审理并判决,否则就属于超越审判权、侵犯检察院专属公诉权。选项A 不当选。
选项B,首先,“建议变更起诉”的表述不准确。变更起诉针对的是“已起诉的犯罪事实、罪名需调整”(如诈骗罪定性错误)
的情况,而本案是发现“新的(受贿罪)事实”,可能涉及补充或追加起诉,而非变更起诉。其次,法律规定了法院的义务是“通
知”检察院,而非“建议”,“建议”弱化了程序刚性,也未赋予检察院自主决定权。选项B 不当选。
选项C,法院与检察院均为司法机关,分工明确,法院无“要求”检察院的权限。对于新发现的受贿罪,法院仅需履行“通
知”义务,由检察院自主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追加起诉、补充侦查),而非强制要求。选项C 不当选。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297 条第1 款的规定,审判阶段发现新事实(本案为受贿犯罪),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
院的核心职责是“通知”检察院,后续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需要补充侦查以核实新罪事实,均由检察院专属决定。选
项D 的表述准确界定了审判权与公诉权的边界,符合法律规定。选项D 当选。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3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选项。
19.【单选】关于执行程序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余刑不足3 个月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B、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C、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偿付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其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再次是偿付其他的民事债务,但是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在偿付医疗费用之后即受偿
D、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 条第2 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 个
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选项A 正确。
选项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 条的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
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选项B 正确。
选项C,根据《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3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
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③其他民事债务;④罚金;⑤没收财
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 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
持。选项C 正确。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538 条的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
案件应当开庭审理: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③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
金融诈骗罪犯的;④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⑤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⑥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⑦有必要开
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可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仅上述特殊情形除外。选项D 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0.【单选】谷某因郎某诽谤自已从事淫秽色情行业,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自诉。后来由于该案社会影
响重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于是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检察院对郎某依法提起公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作为自诉案件,如果郎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以用速裁程序
B、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自诉和公诉可以一并审理
C、公诉案件,若郎某认罪认罚且同意,可以用速裁程序
D、不论公诉或自诉,如果郎某真心悔过,双方可以和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选项A,考查了自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327 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可知,自诉案件不
适用速裁程序。选项A 错误,当选。
选项B,考查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并案审理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324 条的规定,被告人实施2 个以上犯罪行为,
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解释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
定。但是本案中,被告人郎某并未实施2 个犯罪行为,而是仅实施了一个诽谤行为,并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情形。又根据《刑
诉解释》第1 条第1 项的规定可知,诽谤案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4
320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本案,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选项B 错误,当
选。
选项C,考查了公诉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禁止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370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
裁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③被告人是未成年
人的;④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⑤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的;⑥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⑦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⑧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根据上述第4 项的规定可知,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不适用速裁程序。选项C 错误,当选。
选项D,考查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329 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
的,不予准许。可知,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和解。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①因民
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
处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
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的程序。可知,本案属于公诉和解的案件范围。选项D 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1.【单选】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甲省A 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陈某提出上诉,甲省高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
是陈某系防卫过当。下列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省检察院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补充抗诉
B、在辩护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审判长当庭制止公诉人对陈某的不当讯问
C、若甲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在陈某的刑罚执行二年后发现二审的审判长在办理该案时受贿,甲省高级法院院长认为该
案裁判错误,可决定再审
D、若甲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甲省检察院可向甲省高级法院抗诉提起再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抗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A 选项:2019 年12 月30 日修正实施的《高检规则》第589 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
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
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
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本题中,甲省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直接补充抗诉,这一做法违背了上下级检察院的分工。A 选项错误。
B 选项: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刑诉解释》第262 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
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
以制止。”本题中,在辩护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审判长当庭制止公诉人对陈某的不当讯问,这一做法是正确的。B 选项
正确。
C 选项:2018 年10 月26 日修正实施的《刑诉法》第254 条第1 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本题中,甲省高级法院院长对本
院的生效裁判,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不能由甲省高级法院院长自己决定再审。C 选项错误。
D 选项:2018 年10 月26 日修正实施的《刑诉法》第254 条第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5
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甲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后,对甲省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
高人民法院抗诉提起再审,不能由甲省检察院向甲省高级法院抗诉提起再审。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选项。
22.【单选】市人社局将田某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田某认为自己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保险缴纳,于是向市政
府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田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田某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田某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 日内提起诉讼
B、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C、市政府对市人社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承担举证责任
D、法院应当一并裁定驳回对市政府和市人社局的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经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举证责任和裁定。
A 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市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决定,田某应当在收到复议维持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提起诉讼。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行诉解释》第134 条第1、3 款
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人社局,因此,应
当由基层法院管辖。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5 条第2 款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
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应当由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市人社局)和复议机关(市政府)对原行政行为(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
任。故C 选项错误。复议维持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
举证责任;②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D 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6 条第7 款的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
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本案不属于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应
当裁定一并驳回田某对市人社局和市政府的起诉。故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3.【单选】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
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A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 条第1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此可知,行
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不可以口头形式提出。故A 选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6
当选。
B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 条第2 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
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因此,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故B 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选。
C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 条第2 款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卫生局组织
听证的费用不应由陈某承担。故C 选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当选。
D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 条第2 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此可知,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能
口头告知。故D 选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24.【单选】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 件。关于此扣押,下列哪
一说法是错误的?
A、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B、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C、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D、扣押应当由某区公安分局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
A 选项: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 条第1 项的规
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9 条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由此可知,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前原则上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情况紧急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向行政
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题目中没有出现“情况紧急”,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扣押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而不是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故A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B 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⑦制作现场笔录;……
因此,区公安分局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故B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C 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4 条第1 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 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因此,区公安分局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故C 选项说法正
确,不当选。
D 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 条第3 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
人员不得实施。因此,扣押应当由该区公安分局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故D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25.【单选】张某因自己居住的房屋楼上漏水,遂找楼上住户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不成,张某殴打李某致轻微伤,
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 日并处500 元罚款的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
B、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 小时
C、公安局局长必须亲自出庭
D、诉讼中,若证人刘某出庭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治安处罚的调查程序、行政诉讼的负责人出庭和证人出庭。
A 选项:2025 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 条第2 款规定,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可知,本案调查中,警察检查张某的住所,不仅应
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根据2025 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 条第1 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
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本案中,县公安局对张某处
以行政拘留10 日并处500 元罚款,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28 条第1 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
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根据《行诉解释》第129 条第1 款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
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由此可
知,行政诉讼中,并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并非都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
庭。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40 条第2 款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
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故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6.【单选】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 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A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 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4 条第1 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可知,
行政复议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进行适当性审查。因此,在本案的行政复议中也应对罚款的适当性进行审
查。故A 选项说法错误。
B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
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据此,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故B 选项说法错误。
C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4 条第2 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一般情况下不得
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企业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复议申请。C 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忽略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C 选项说法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8
D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 条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24 条第2 款的规定、国务院部
门依照本法第25 条第1 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本题是国务院某部委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该企业如果要寻求救济的话,有两种途径:①
可以针对该部委的罚款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②可以向该部委的上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国务院的裁决
为最终裁决,申请人不能再向法院起诉。D 选项中,该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救济途径,因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该企业对国
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故D 选项说法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7.【单选】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其制定的《某市公积金提取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不予提取。甲对不予提取行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对《细则》一并审查。
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市政府可以对不予提取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B、甲可以对公积金申请先予执行
C、市政府在审查《细则》时,应当中止对不予提取行为的审查
D、若市政府认为《细则》合法,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和附带性审查。
A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 条的规定,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又根据《行
政复议法》第44 条第1 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市政府可以对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提取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故A 选项正确。
B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2 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中并未规定申
请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因此,甲不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公积金申请先予执行。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细则》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且作为作出不予提取行为的依据。根据《行政复
议法》第39 条第1 款第9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本法第56 条的规定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时,行政复议中止。因此,市政府在审查《细则》时,应当中止对不予提取行为的审查。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9 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56 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认为相关
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因此,若市政府认为《细则》合法,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故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28.【单选】张某和韩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双方轻微伤,县公安局对二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作出拘留10 日、
罚款1000 元的处罚;因韩某违法行为轻微,对其作出拘留5 日、罚款200 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县政府提起复议,
并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县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张某有权申请听证
B、若县公安局无法当场向韩某宣告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 日内送达
C、若县公安局对张某暂缓执行拘留,也应同时对韩某暂缓执行拘留
D、本案由县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与送达;治安拘留的执行和行政诉讼的管辖。
A 选项:根据2025 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第1~3 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 元以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19
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依照本法第23 条第2 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
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
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
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中,对张某作出10 日拘留和1000 元罚款的处罚,不属于法定的听证范围,县
公安局没有告知张某有权申请听证的义务。故A 选项说法错误。
B 选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 条第1 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2025 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116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
人宣告的,应当在2 日以内送达被处罚人。又根据2025 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 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优先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无法当场向韩某宣告处罚决定书的,县公安局应当在2 日内送达。故B 选项说法错误。
C 选项:根据2025 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6 条第1 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
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27 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 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可知,暂缓执行拘留是依被处罚人申
请而实施的行为,张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对张某暂缓执行拘留,并不意味着同时对韩某暂缓执行拘留。故C 选项说法错误。
D 选项: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根据《行诉解释》第134 条第3 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本案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公安局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县法院管辖。
故D 选项说法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29.【单选】区市监局接到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某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过高,对其罚款30 万元。该物业服务公司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复议申请超期为由予以驳回。该物业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物业服务公司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复议
B、该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 日
C、区市监局和区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
D、区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
A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 条第1、2 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
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
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知,申
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 条第1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故B 选项正确。
C、D 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3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2 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本案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
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情形,属于复议不作为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3 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
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0
议机关是被告。本案的被告由该物业服务公司选择是区市监局或者区政府。故C 选项错误。由于题干中没有确定被告,管辖法
院也不能确定。(若区市监局为被告,案件由区市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若区政府为被告,则案件由区政府所在地中级法
院管辖。)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30.【单选】关于法律职业伦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某高校三名教师兼职律师已经3 年,准备以兼职律师身份成立律师事务所
B.某省律协准备出台政策,规定值班律师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查询案卷资料
C.某地级市丙县司法局认为钱律师违规收取律师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D.某律师事务所聘用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律师助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律师制度
A 选项: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为专职执业律师,高校教师可以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工作,
但不能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A 项错误。
B 选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1 条规定:“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
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该条很明显规定了值班律师在审查起
诉阶段的阅卷权,但一般不能复制,只能看。质言之,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始,值班律师就可以申请阅卷了,但通常
只能现场查阅,不能带走或复制;如果当地已经实现了电子化,那就可以在线阅卷。规定阅卷权是为了让值班律师能全面了解
证据,避免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处于信息劣势,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比辩护律师要有限,如不
能复制卷宗。另外,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在侦查阶段。B 项错误。
C 选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方式。其中,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直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吊销执业证书则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某地级市丙
县司法局没有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C 项错误。
D 选项:律师助理的准入门槛其实比较低,没有硬性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但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相关工
作经验。实习律师、未通过法考的法律从业者、执业律师等均可担任律师助理。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31.【单选】区交通局以高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营运证为由扣押了高某的货车。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
除扣押。法院经审理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便告知高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没有告知高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义务
B、若高某提供担保,区交通局应当及时解除扣押
C、若高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提起
D、若扣押违法,扣押期间所造成的营运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扣押的解除、国家赔偿的范围。
A 选项: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4 条第1 款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
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告知原告
高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法院的法定义务。故A 选项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1
B 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可知,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而不是实现义务的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8 条第1 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
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
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上述
解除扣押的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提供担保予以解除扣押,因此,高某提供担保的,并不能产生解除扣押的效果。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4 条第2 款的规定,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高某
的行政赔偿诉讼并非必须在第一审开庭前提起。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 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⑧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又根据《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29 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
法》第36 条第8 项规定的“直接损失”:……②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因此,扣押期间所造成的营运损失属于对高
某的货车进行违法扣押后造成的直接损失。故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32.【单选】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
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
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法的证成。
A 选项: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包括财产权、
劳动权、劳动休息的权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悼念权既不属于社会经济权利也不属于文化教育权利,A 选项说法错误,当
选。
B 选项:法的渊源,是指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因而具有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
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在我国,正式渊源是指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渊源指习惯、乡规民
约、公共政策等,B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C 选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同时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诉讼请求的权利来
源是法理上或者是学理上普遍认可的,而且诉讼请求的内容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合理性是指诉讼请求符合公序良俗。本案中,
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即其诉讼请求有合理性,但现行法律对悼念权没有规定,不是法定权利,所以
缺乏合法性,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C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D 选项:法律证成,是指为了使法律决定得以成立而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在我国,内
部证成是按照三段论进行推理的。本案中,大前提是我国对“悼念权”无明文规定,小前提是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
通知原告参加,结论是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本案是典型的内部证成,D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选项。
33.【单选】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2
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
婚姻自由,违反《民法典》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与自由。
A 选项:在我国,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限制。此为基本法理。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本案涉及了张某的遗嘱自由与其妻的婚姻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对法律作合乎宪法的解释,以保证宪法和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本案中,法院结合宪法中关
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解释了《民法典》中的条款,属于合宪性解释方法。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张林的遗嘱处分的是其所有的三间平房的财产权利,没有也无权处分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34.【单选】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与社会的关系。
A 选项: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A 项表述错误
明显错误,法律不可能作为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当选。
B 选项: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和资
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D 选项:在法考试题中,凡是强调要兼顾多种要素、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或者强调各个元素之间存在有机联系的,基本
上都是正确的。C、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35.【单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 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
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
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关于该规定,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定生效后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民法典》的适用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C、该规定和《民法典》的效力相同
D、该规定中的但书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原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效力。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3
A 选项:该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9 条第1 款规定:“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
之日起30 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A 选项正确。
B 选项: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能否约束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本题中涉及的司法解释很明确地指明了《民法典》的适用也需
要遵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B 选项错误。
C 选项:《民法典》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该规定的制定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二者的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相同。
C 选项错误。
D 选项: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例外条件下可以进行有利追溯。但书的规定体现了有利追溯的情况,不属于新法优
于旧法。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36.【单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
A 选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适用法律
上的平等,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平等”不代表人人“相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使立法权
的主体主要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才有权行使立法表决权,并不是任何社
会成员都亲自行使立法表决权,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在含义要求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追究,C 选项正确,不当选。
D 选项: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这是从对“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的阐释,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37.【单选】某公司老板用比特币支付员工工资,员工认为应该用货币支付,因此起诉到法院。我国法律就此问题并无明
确规定。但法官认为,比特币并非我国承认的法定货币,工资要用货币支付,不能用比特币支付,判决老板应用货币重新支付
员工工资。关于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货币是否可以用于支付工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相关法律不存在法律漏洞
B、相关法律存在法政策漏洞
C、相关法律存在嗣后漏洞
D、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属于法外空间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漏洞。
A 选项:法律漏洞意味着就某个法律问题,法律按照其规范目的应当有所规定,却没有加以规定,即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本题中,按照规范目的,法律应当就以比特币支付工资是否合法加以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所以存在法律漏洞。A 项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4
B、C 选项:自始漏洞,是指制定时便已经存在的漏洞。根据立法者在立法当时对此漏洞是否有认知,又进一步区分为明
知漏洞和不明知漏洞。其中,明知漏洞,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经意识到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完善或缺漏,但却有意不作
规定,而将这一问题留给其他机关或部门来决定。这么做或是出于立法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势之考量,或是出于立法技术
之考量。由于这种有意的沉默属于法政策上的考量,因此又被称为“法政策漏洞”。本题中,对立法者而言,比特币属于新鲜事
物,在立法当时无法预知,其是在立法之后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所以立法未作规定应当理解为嗣后漏洞,而非自始漏洞。B
项错误,C 项正确。
D 选项:法外空间,是指原本就不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领域,即那些法律不能调整、无需调整、不宜调整的社会关系或领
域。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比特币进行规定,但按照立法计划,法律应当予以规定,只是现在法律存在漏洞而已。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38.【单选】关于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县人大主席团主持
B、10 个选民联名有权提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
C、县人大代表选举时,候选人的人数比应选代表人数至少应多出1/5,至多多出1/3
D、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罢免均要求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宪法中的选举制度。
A 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9 条第2 款规定:“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
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上述法条,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主持。A 项错误。
B 选项:《选举法》第30 条第2 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
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B 项正确。
C 选项:《选举法》第31 条第2 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3 至1 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
至1/2。”根据上述法条,候选人的人数至多多出1/2,而非1/3。C 项错误。
D 选项:《选举法》第45 条第1 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
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根据上述法条,在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需要全体选民
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且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的“双过半”。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39.【单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①县级和乡级是直接选举;②选举中投票应采取不记名的方式;③本行政区域内各
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④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
大会。上述说法中,哪些体现了选举平等原则?
A、①②③④
B、②④
C、②③
D、③④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选举法。
A、B、C、D 选项:我国宪法、选举法对选举及有关问题的规定,体现了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要求:第一,凡年满18 周
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每一选民在选举中平等地拥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合议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集体行使职权,从而反映了选举
代表的选民的平等地位,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第四,《选举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对特定主体选举权进行保护的措施。选举
中的弱者系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同其他选民一样正常地、平等地行使选举权的选民,如果不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他们就
不能像其他选民一样行使选举权。例如,残障人士、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对其都应有特别保护措施。从某种意义
上讲,少数民族由于人口较少,在选举中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应享受特殊保护。《选举法》在这些方面均有规定。
本题中,①体现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②体现了秘密投票原则,③④体现了选举平等原则。综合上述分析,D
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40.【单选】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目前三级、四级行政区划并存
B、较大的市,即设区的市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都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D、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行政区划。
A 选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为三级行政区划,“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为四级行政区划。A 项正确。
B 选项:“较大的市”与“设区的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后者包括了前者。B 项错误。
C 选项:根据《宪法》第30 条第3 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仅包括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不包括“自治乡”。C 项错误。
D 选项:《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立法依据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关于民
族自治地方的规定,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族区域自治法》需
在宪法框架内实施。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41.【单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或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在年满60 周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 名当地法官组
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C、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担任
D、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免。
A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6
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可见,有权推荐法官人选的是一个独立委员会。A 项错误。
B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9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
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 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
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 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
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可见,年满60 周岁并非将法官免职的法定条件。B 项错误。
C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
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88 条和第89 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
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不是“所
有法官”。C 项错误。
D 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2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
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选项。
42.【单选】村委会甲和村委会丙合并成村委会乙。关于合并后村委会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营利法人
B、非营利法人
C、特别法人
D、社会团体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村委会的性质。
A、B、C、D 选项:《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中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以取得利润并
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为公益目的或者
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
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所以,C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43.【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该委员会的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审查人大代表资格
B、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开会时由全国人大领导,闭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C、该委员会对所有审查工作全权负责
D、该委员会有权确认代表资格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
A 选项:2023 年6 月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
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资格审查、联络服务有关工作;②承担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联系群众有关制度制定和指
导协调工作;③负责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统筹管理;④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⑤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学习
培训的统筹规划和管理;⑥指导省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⑦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⑧承办全
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A 项正确。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7
B 选项:代表工作委员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B 项错误。
C 选项:C 项中的“全权负责”太过于宽泛,错误。
D 选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是否存在当选无效的违
法行为进行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的资格或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可见,
确认代表当选无效的权力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并无此项权力。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44.【单选】宋代时,寿州有个人杀了其邻居一家好几十口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此人构成“不道”罪
B.此人可以适用八议的规定
C.如果此人自首,在刑罚适用上可以有相应的减免
D.如果遇到大赦,此人的罪行可以被赦免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宋代的罪名与刑罚
A 选项:宋承唐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以及用巫术害人的行
为,属于“十恶”重罪中的“不道”。A 项正确。
B、C、D 选项: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为常赦所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的
犯罪,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十恶”重罪包括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唐律承袭此制,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
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自首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十
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B、C、D 项
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45.【单选】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部门的做
法正确的是:
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
B.黄某向设立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县司法局提出异议
C.县司法局在受理黄某异议之日起1 个月内进行了审查,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黄某提供法律援助
D.县某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
A 选项:《法律援助法》第38 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属
于非诉讼事项,应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A 项中,黄某来某县打工被拖欠
劳动报酬,所以该县属于事由发生地,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受理。A 项错误。
B、C 选项:《法律援助法》第49 条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 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
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B 项正确,C 项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8
D 选项:《法律援助法》第62 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②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
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③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
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法》第50 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的处
罚,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①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②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③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④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
段承揽业务的;⑤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⑥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⑦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
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⑧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处罚权的是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司法局无处罚权。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选项。
46.【单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非‘凡夫俗子’所能用;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
公。”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权力是神圣的,可以超越政治
B.公职人员在公职之外不可以有个人利益
C.公权力必须得到制约和监督
D.公权力行使的依据仅限于“国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公权力
A 选项: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因此公权力不可能超越政治。A 选项错误。
B 选项: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之外,当然有其私人生活,也有其个人利益。B 选项错误。
C 选项: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C 选项正确。
D 选项:国法是指国家现行有效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其外延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公权
力行使的依据除了国法,还可能涉及政策、道德、情理等。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47.【单选】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党的十九大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C.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D.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
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部署
【答案】
【题目ID】138805
【解析】本题考查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A 选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并非十九大。因此,A
项错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29
B 选项: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法治建设目标。因此,B 项错误。
C 选项:2018 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因此,
C 项正确。
D 选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全面部署。因此,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48.【单选】张某新买了一辆小客车欲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遂向甲市乙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网约出租车运输证。
甲市乙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甲市政府关于网约车经营的规定》,以张某的车是新车、不符合车龄3 年的办理证件要求为由,拒
绝了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网约出租车运输属于公共交通运输,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经营许可
B、张某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网约出租车运输证
C、甲市乙区交通运输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
D、法院针对《甲市政府关于网约车经营的规定》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诉讼的被告和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A 选项:根据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12 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③提供公
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此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
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因此,网约出租车运输属于公共交通运输,
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经营许可。故A 选项说法正确。
B 选项:根据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29 条第3 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此,张某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网约出租车运输证。故B 选项说法
错误。
C 选项:根据2017 年7 月1 日修正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1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是甲市乙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是甲市乙区交通运输局。
故C 选项说法错误。
D 选项:根据2017 年7 月1 日修正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53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
行审查。前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根据2017 年7 月1 日修正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6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 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
建议。可知,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当事人一并请求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②规范
性文件不合法。本案中,《甲市政府关于网约车经营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张某提起诉讼时没有一并请求审查《甲市政府
关于网约车经营的规定》,且《甲市政府关于网约车经营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不合法,法院不可以针对其直接向市政府
发出司法建议。故D 选项说法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49.【单选】甲捡拾了乙遗失的手机SIM 卡,将其插到自己手机上,发现有关于银行交易的短信,甲知道该卡绑定了银行
卡。甲用该手机号登录微信,通过手机验证码修改了微信密码,发现微信账号有1 万元,遂将1 万元转账给自己微信账号,并
使用该手机号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商场消费了5 万元。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0
A.甲成立盗窃罪,犯罪数额为6 万元
B.甲成立盗窃罪(数额1 万元)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5 万元)
C.甲成立诈骗罪,犯罪数额为6 万元
D.甲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数额为6 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的认定
关键词:将1 万元转账给自己微信账号,使用该手机号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商场消费。
第一,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乙的微信余额转移至自己微信账户的行为,属于完全违背乙的意志,将乙占有的债权转移
给自己占有的行为,成立针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数额为1 万元。
第二,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将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号、密码等信息资料作为诈骗的手段和工具,
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微信账号不属于信用卡,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甲没有使用乙的信用卡,也没有使用乙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第四,甲使用乙的微信账户信息资料,转移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成立盗窃罪,数额为5 万元。
综上,甲仅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为6 万元。A 选项正确,B、C、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选项。
50.【单选】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在公安侦查期间,发现张某还涉嫌贪污罪。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
贪污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某自杀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将贪污罪的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由公安机关主侦查,监察机关协助
B、涉嫌贪污罪的犯罪线索交给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逮捕措施自动解除
C、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涉嫌贪污罪的违法所得启动没收程序,可以依法向审理张某贪污罪的法院提出申请
D、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张某并非故意杀人案的真凶,应当作出无罪宣判并对贪污罪裁定中止审理
【答案】C
【解析】选项A,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的管辖竞合问题。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9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
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
机关予以协助。选项A 错误。
选项B,考查的是公安机关的逮捕措施和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之间的转换和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均未
对逮捕期间转换留置措施、逮捕决定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对同一人不能同时适用逮捕措施和留置措施,因此,
自监察机关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执行留置措施后,逮捕措施自动解除。监察委员会将犯罪嫌疑人交还给公安机关继续侦
查的,公安机关不能继续沿用原批准逮捕决定执行剩余羁押期限。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选项B 中,涉嫌贪污罪的犯罪线索交给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选项中并未交代是否对张某决定留置,因此,逮捕措施未必自动
解除。选项B 错误。
选项C,考查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级别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61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
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
299 条第1 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
知,本案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也应当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级别管辖规定。选项C 正确。
选项D,考查的是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程序。《刑诉解释》第295 条第1 款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
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⑩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
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D 中,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张某并非故意杀人案的真凶的,应当作出无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1
罪宣判,对贪污罪应当终止审理。选项D 错误。
综上所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 题,每
题2 分,80 分。)
51.【多选】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斗殴,打斗过程中乙掉进河里,且乙不会游泳。甲担心救乙上来后乙会继续侵害自己,就没有救助乙,致使乙
溺亡。甲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B.乙去服装店试衣服,将手机交给店员甲看管。甲看到丙偷手机,一言不发没有制止。甲构成盗窃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
犯
C.国家工作人员甲为了政绩,向上级政府多报渔船数量,骗取补贴款。补贴款打进甲的账户后,甲将其据为己有。甲构
成不作为方式的贪污罪
D.甲买了乙的房子后发现房子后院埋有毒品,甲没有上报,将毒品填埋回院内。甲构成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的认定
A 选项:先前行为制造危险,行为人负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关键词:打斗过程中乙掉进河里。
第一,先前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行为人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控制地位产生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化的义务。先前行
为既包括意外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故意或者过失的)犯罪行为,还包括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以及防卫行为。
第二,甲、乙斗殴,致使乙掉进河里,具有死亡的危险。甲的先前行为制造了乙死亡的危险,甲能救而不救,致使乙死亡,
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A 选项正确。
B 选项: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关键词:乙将手机交给甲看管。
第一,因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接受等原因,遭受危险的法益具体地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时,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
位,对被害法益负有保护义务。
第二,乙将手机交给店员甲看管,甲自愿接受了看管义务,对于乙的手机负有保护职责。当甲看到丙窃取手机时,能保护
手机不被盗窃而不予保护,构成丙盗窃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犯。(一般认定为片面的帮助犯。如果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理论,
甲不保护的行为又起了关键作用的,才能认定甲属于盗窃罪的片面的共同正犯。)B 选项正确。
C 选项: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关键词:向上级政府多报渔船数量,
骗取补贴款据为己有。
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是上级政府,损失的是补贴款。国家工作人员甲既不是上级政府补贴款的占有者、管理者,也不享有决
定权或者与享有决定权的人处于同一阵营。因此,甲对上级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为,多报渔船数,使相关工作人员产
生处分补贴款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补贴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作为的表现方式,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甲合法占有、管理本单位的公共财产,应当交公而不交公,而是不法据为己有,则构成贪污罪,属于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的情形,而且属于不作为的表现方式。C 选项错误。
注意:选项中甲“为了政绩”,只是行为人骗取上级政府补贴款的动机而已,不影响甲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 选项: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的表现方式。关键词:将毒品填埋回院内。
第一,持有行为属于作为方式而非不作为方式,即表现为支配、控制特定违禁品,与行为人是否依法上交或者上缴特定违
禁品无关。“持有”的认定,核心在于特定违禁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所即可,包括让第三者支配、控制(第三者
知情的,则可能成立共犯),而不限于行为人握在手里、放在包里或者自己管理等。
第二,甲在自家院子里发现毒品后,又填埋回院内的行为,表明甲事实上支配、控制了毒品,与毒品建立起了支配、控制
的联系状态,此即非法持有毒品;且属于作为的表现方式,因为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不是没有上交、上缴毒品,也不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2
是没有抛弃毒品,而是将毒品置于自己支配、控制的领域或者场所,即建立起支配、控制关系。D 选项错误。
52.【多选】关于审判程序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有:
A、人民陪审员能够参加并主持庭前会议
B、甲涉嫌重婚,被邻居举报,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乙到法院起诉,法院应说服乙撤诉,如果乙不撤诉,法院裁定不予
受理
C、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
可以直接处理
D、第二审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
【答案】B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刑事审判相关程序,体现了法考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
选项A,根据《刑诉解释》第230 条第1 款的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人
民陪审员是审判人员,而非审判员,所以其可以参加庭前会议,但是不能主持庭前会议。选项A 错误。
选项B,根据《刑诉解释》第320 条第2 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
的,裁定不予受理:……⑧属于本解释第1 条第2 项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选项B 中,甲涉嫌的是重婚罪,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轻
微刑事案件,但是,本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乙不得提起自诉。选项B 正确。
选项C,根据《刑诉解释》第410 条的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
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选
项C 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460 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
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故第二审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选项D 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53.【多选】金荣是甲国人,萨亚是乙国人,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有双边引渡条
约。甲国指控二人在其境内的商业活动存在腐败行为,现二人均已逃到乙国。甲国请求乙国引渡金荣和萨亚。参照乙国法律的
相关规定,二人的行为均不违法,乙国对甲国指控的行为不予处罚。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引渡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A、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金荣不应该被引渡
B、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萨亚不应该被引渡
C、《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优先于两国的双边引渡条约
D、两国就引渡不必然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引渡。
A 选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 条第1 款规定:“当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缔约国领域内时,本条应当适用于根据本
公约确立的犯罪,条件是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是按请求缔约国和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均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金荣和萨
亚的行为均不违反乙国法律,乙国对甲国指控的行为不予处罚。因此,金荣不应该被引渡。故A 项正确。
B 选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2 条第2 款规定:“在不违背本公约第4 条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还可以在下列情况下
对任何此种犯罪确立其管辖权:①犯罪系针对该缔约国国民;②犯罪系由该缔约国国民或者在其领域内有惯常居所的无国籍人
实施:③犯罪系发生在本国领域以外的、根据本公约第23 条第1 款第2 项第2 目确立的犯罪,目的是在其领域内实施本公约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3
第23 条第1 款第1 项第1 目或者第2 目或者第2 项第1 目确立的犯罪;④犯罪系针对该缔约国。萨亚是乙国人,根据《联合
国反腐败公约》第44 条的双重犯罪原则以及第42 条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萨亚不应该被引渡。故B 项正确。
CD 选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 条第6 款规定:“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当:①在交存本公约批准书、
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说明其是否将把本公约作为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进行引渡合作的法律依
据;……”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依据。故C 项错误,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选项。
54.【多选】《刑案汇览》卷五十三《刑律·捕亡·亲属相奸》载,清末道光三年,张起坤强奸儿媳张张氏,本夫张安与妻
子张张氏将张起坤殴死。刑部声明,依《大清律例》,“妻殴夫之父,杀者凌迟处死”,对张张氏处凌迟。因案件由张起坤强奸
儿媳引起,与无故杀死父亲的案件不同,故请将张张氏量刑减为斩监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亲属相杀,卑犯尊比尊犯卑判得重
B.若张张氏当场杀死其公公就不算犯罪
C.清末刑部负责复核,没有最终审判权
D.张安与张张氏只谋未杀也构成犯罪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清代法律制度
A 选项:在亲属间相互伤害的犯罪中,以尊犯卑,服制越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处罚越重;但对于以卑犯尊的情形,
服制越近,处罚越重,服制越远,处罚越轻。A 项正确。
B 选项: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妻殴伤夫之父母(其公婆),应科斩罪,如“殴毙”公婆,即殴打致死,处凌迟极刑,
也就是将婆媳、翁媳名分比作父母与子孙的至亲尊卑关系。但在公公强奸儿媳时,儿媳反抗导致公公伤亡的,则按照如下情况
分别处理:①如果儿媳伤及公公,情有可原,罪可免科;②如果导致公公死亡,则法不容情,儿媳必得死罪,为被杀者“抵命”。
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境中,因杀人者与被杀伤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立法者对导致伤亡结果的行为起因,即“拒奸”情由,虽
不能否认,但对拒奸者的防卫限度标准却规定得更加严苛。B 项错误。
C 选项: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
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如果是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
对于刑部审判的案件,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监督。C 项错误。
D 选项: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的规定,卑幼谋杀尊长,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
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实属罪大恶极,因此不分首从,不论已伤未伤,只要有预谋杀尊长的行为,即处斩刑,若已杀则
以凌迟处死。据此,张安与妻子张张氏只谋未杀也构成犯罪。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 选项。
55.【多选】关于罪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盗窃丙的摩托车,甲明知该摩托车是乙盗窃所得,仍从乙手中骗取了摩托车,导致警方长期未能发现赃物的,甲构
成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进入乙家窃取财物,在盗窃得手后正要出门,恰好乙回家,甲为抗拒抓捕将乙打成重伤,随即又取走乙的电脑的,
甲构成抢劫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C.甲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剥取林木树皮,数量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D.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与想象竞合的判断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4
A 选项:转移占有的财产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关键词:从乙手中骗取了摩托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其中“窝藏、转移”等方式,必须基于本犯的意思。违背本
犯意志,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
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定罪处罚。
本案中,乙盗窃摩托车,已经占有了摩托车,即使属于非法占有,也是值得刑法保护的占有状态,可以对抗摩托车原权利
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乙后取得摩托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认
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 选项错误。
B 选项:事后抢劫的认定,使用暴力后取财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词:盗窃得手,为抗拒抓捕,又取走电脑。
本案中,甲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甲为抗拒抓捕,当场对乙使用暴力,构成(事后)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
情节。但是,甲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并非“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组成部分,因此,甲之后利用乙不知、不能反抗
的困境,违背乙的意志,取得电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B 选项正确。
C 选项: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关联。关键词:为牟取经济利益,剥取林木树皮。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同时造成林木大面积死亡的,
构成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甲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剥取林木树皮,数量较大,仅侵犯他人
财产,构成盗窃罪;甲的行为没有侵犯林业资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C 选项错误。
D 选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联。关键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
《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侵犯财产)与第279 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之间是交
叉关系:并非所有的诈骗罪都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并非所有招摇撞骗罪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冒充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而非法条竞合犯。D 选项正确。
56.【多选】甲、乙是情侣,某日吵架,甲拿起砖头欲砸乙,但怕真的砸死人,于是扇乙一耳光后离开。乙非常生气地追
赶甲,无奈追不上,为了让甲停下,于是大喊“抢劫啦!”路人丙听后,信以为真,将甲制服,并致其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丙构成正当防卫
C.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对自己的重伤结果负责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假想防卫的认定以及处理结论
假想防卫的认定以及处理结论
关键词:为了让甲停下,大喊抢劫,信以为真。
第一,丙打甲时,甲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理由是:甲、乙之间吵架,发生争执,不属于不法侵害。退一步讲,即使
认为甲拿起砖头打算砸乙属于不法侵害,但该行为早已经结束。
第二,丙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识。理由是:乙大喊抢劫,丙信以为真,误以为存在抢劫行为,将甲制
服并打伤,意图夺回财物,具有防卫意识。因为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
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第三,丙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客观上没有现实的不法侵害,故丙打伤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丙的行
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但是,丙致使甲重伤,在行为当时应当谨慎判断事实的真实性,即
应当预见可能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丙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
意外事件。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5
第四,乙对甲的重伤结果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客观上,乙谎称甲抢劫,引起了丙的假想防卫行为并
将甲打伤,乙的行为与甲的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乙谎称甲抢劫,是为了让甲停下,不具有利用他人伤害甲的
故意;但是,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假想防卫并致甲的伤害后果,因疏忽而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
过失致人重伤罪。
综上,丙打伤甲,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乙对甲的重伤结果也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甲
的重伤结果应当归属于乙、丙,而非自陷风险。A、C 选项正确,B、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57.【多选】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一日赵某强奸了甲的情人,甲意图将赵某置于死地,但并不想伤害其家人。一日,甲爬进赵某的卧室将之砍伤,后兽
性大发伤害其妻女,均构成轻伤。本案中甲实施了三个伤害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绑架被害人赵某,然后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向赵某的家人勒索财物。甲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系牵连犯,择一
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C.甲是幸福村的老光棍,为传宗接代从人贩子手中买来赵某,将之关在小黑屋不准其出门。且不顾赵某的反抗长期强迫
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赵某精神失常,甲遂将之卖给胡某。甲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
罪,数罪并罚
D.甲长期走私淫秽物品,一日在海关工作人员赵某例行检查时,甲使用暴力进行抗拒,并将赵某打成轻伤。甲构成走私
淫秽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答案】AC
【解析】A 选项:甲只构成一个故意伤害罪。连续犯,是指在一段时间之内,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
质相同的数个行为的场合。要想成立连续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第二,实施性
质相同的数个行为;第三,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本题中,甲基于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伤害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连
续犯,应当认定一个故意伤害罪。况且,我国刑法原则上是不承认同种数罪并罚的。故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成立牵连犯需要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具有类型化的关系,即是说只有当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
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甲绑架被害人赵某,然后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向赵某的家人勒索财物。
甲的手段行为构成绑架罪,目的行为为敲诈勒索罪,系牵连犯,择一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故B 选项正确,不当选。
C 选项:《刑法》第241 条5 款,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
罪的行为包括了非法拘禁行为,法定刑升格情节中包括了强奸行为,故仅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即可,没有必要实行数
罪并罚。故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甲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走私淫秽物品行为,一个是妨害公务行为,两个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也不具有牵连
关系,甲分别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58.【多选】下列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纠集赵某、胡某等人对李某头部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头部受伤,医院诊断形成脑疝,出现四肢瘫痪等并发症,后出
院回老家恢复治疗。两年后,李某在家中病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死亡与甲等人具有因果关系
B.甲非法营运小客车,因超载在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段,甲要求乘客在应急车道内下车。乘客赵某下车后,在横穿至高
速路中心隔离带附近时,被正常行驶的一辆越野车撞上,赵某当场死亡。甲的违法下客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某晚,甲被赵某带至某包厢唱歌喝酒,二人发生口角。甲意图教训赵某,23 时许,甲趁赵某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用
三轮车将其带至某桥头附近对赵某进行殴打,并脱去赵某的全身衣裤,后将赵某衣裤丢至附近河道,对赵某弃置不顾。第二天,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6
赵某被发现溺水身亡。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甲为向赵某索债,在赵某家中与其同吃住,一个月后,赵某借丢弃垃圾为名欲从家中下楼逃跑,但途中被甲堵截抓回,
赵某亲属报警称赵某遭人拘禁,民警到场后将甲从赵某家中驱离。但甲仍纠集他人留在赵某家楼下监视,不时上门查看,并防
止赵某出逃,在屋外用事先准备好的502 胶水封堵赵某的房门锁孔,于是赵某用床单制作绳索从十二楼窗户攀爬下楼,最终坠
楼死亡。赵某的死亡可归责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C
【解析】A 选项: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没有在受到甲等人的殴打后,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时隔两年后才死亡。然
而,甲等人先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致李某严重残疾,李某虽经长时间治疗后死亡,但其间并不存在诸如医疗事故等中断因素,
故先前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中断。因此,李某的死亡与甲等人具有因果关系。故A 选项正确。
B 选项:本案中,在甲违法下客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两个因素,分别是赵某横穿马路的行为和一辆越野车
撞赵某的行为。首先,分析越野车撞赵某这一介入行为,甲将赵某放置于高速应急车道上的行为和高速公路的环境,使赵某处
于某种潜在威胁和一定程度的危险之中,因此越野车撞赵某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断甲违法下客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再分析赵某横穿马路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完全明知横穿高速公路的
危险性。且除横穿高速公路外,赵某可以选择沿相对安全的应急车道行至收费站出站,因此可以认为赵某的行为是独立于甲行
为之外的自主独立行为,换言之,赵某横穿马路的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且因为赵某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因此赵
某横穿马路的行为中断了甲违法下客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甲的违法下客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
关系。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本案中,甲将醉酒意识不清的赵某带至桥头,对赵某实施殴打、脱衣行为,并将其衣裤丢至附近河道,从而导致
赵某落水溺死。如果没有甲的殴打和脱衣行为,就不会发生赵某落水溺死的危害后果,殴打行为及脱衣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具
有条件关系。本案介入了赵某自行走到河边而落水的行为,但据甲实施殴打、脱衣行为时赵某的醉酒状态和周边高度危险的环
境,赵某落水并不具有异常性。赵某处于醉酒状态之下,已经具有一定的意识和行为障碍,在距离河岸较近、深夜光线暗的情
境下,因意识和行为障碍落入河水中,具有通常性。故赵某的落水行为并未阻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本案中,在判断甲的拘禁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赵某的介入行为,即赵某用床单制作绳
索从十二楼窗户攀爬下楼的行为。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坠楼,因此,只需判断赵某的介入行为是否异常。在甲被民警驱离赵
某家中之后,甲虽然仍纠集他人留在赵某家楼下监视,不时上门查看,用胶水堵锁芯,但是上述行为本身对赵某并不起到实际
控制作用,且不具有造成赵某死亡这一加重结果发生的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当时赵某采用报警、通知家属等更稳妥安全的方
法离开现场亦非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赵某采用以床单制成绳索从十二层高楼窗户攀爬下楼这种极度危险方法离开,显然
不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合理性,在一般人看来此举亦属于不必要且是异常冒险的举动,该死亡结果对于甲而言亦难以预见。因此,
本案赵某的介入行为是异常的,从而中断了甲的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赵某的死亡不可归责于
甲。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59.【多选】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即使没有《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267 条第2 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196 条第3 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 机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198 条第4 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
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CD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7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
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也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
规定定罪处罚。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
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据此,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
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A 选项:法律拟制的抢劫。
第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
第二,犯盗窃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要
求发生伤害结果)等。但《刑法》第269 条作了特别规定,将这种行为直接拟制为抢劫罪,即改变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将原
本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所以该法条属于法律拟制。
第三,如果没有《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这种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有了该规定,这种行为才构成抢劫罪。A 选项错误。
B 选项:法律拟制的抢劫。
第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
第二,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质上属于抢夺行为。但《刑法》第267 条第2 款却将该行为
规定为抢劫罪,即改变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将原本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所以该法条属于法律拟制。
第三,如果没有《刑法》第267 条第2 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有了该法条,这种行为才构成抢劫
罪。B 选项错误。
C 选项:《刑法》第196 条第3 款的含义。
第一,机器不能被骗,即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犯罪的被骗人。盗窃信用卡后在ATM 机上取款的行为,原本就符合盗窃罪的
构成要件,有无《刑法》第196 条第3 款的规定,都不改变该行为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第二,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的,原本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但《刑法》第196 条第
3 款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C 选项正确。
D 选项: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第一,按照共犯原理,故意帮助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并起到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帮助效果的,构成帮助犯。
第二,《刑法》第198 条第4 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成
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第三,即使没有《刑法》第198 条第4 款的规定,故意为保险诈骗提供任何帮助的行为,只要起到了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帮
助效果,都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有无《刑法》第198 条第4 款的规定,都不影响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的认定。D
选项正确。
60.【多选】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制造大炮、坦克等武器,因其危害程度大于枪支,故将非法制造大炮、坦克等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不违反罪
刑法定原则
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中的“情报”,应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利益和安全,尚未公开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
事项
C.将假冒与他人注册商标虽然不同,但是视觉上极为相似、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商标,认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在当然解释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是指无效果的非药品,有效果的药品不属于假药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8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解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联性
A 选项:枪支。
第一,2015 年4 月24 日公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法》第46 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二,2004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
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
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25 条第1 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将非法制造大炮、
坦克等武器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 选项正确。
B 选项:情报。
第一,“情报”一词的字面含义广泛,指关于特定事项的知识和信息。
第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要求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
故应将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显然,这是对“情报”一
词作了比起通常的字面含义更狭窄的理解,属于缩小解释。B 选项正确。
C 选项:相同商标。
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的行为。其保护法益为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第二,其中“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
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样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权。C 选项错误。
D 选项:假药。
第一,《药品管理法》第9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④未注
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
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二,显然,只要物品没有行为人声称的药品的药效和功能,就是假药;只要物品没有达到行为人声称的药品的国家标准,
就属于劣药。
第三,“将他种药品谎称为此种药品”,该药品没有行为人声称的药品功效,属于假药。D 选项错误。
61.【多选】甲涉嫌职务犯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转移财产,对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B、甲如果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C、对甲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甲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
D、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甲可以认罪认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的理解。《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选项A 正确。
选项B,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的理解。《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
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据此,选项B 正确。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39
选项C,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26 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据此,选项C 正确。
选项D,考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适用。《监察法》第34 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
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①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③积极退
赃,减少损失的;④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据此,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可认罪认罚,选项D
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
62.【多选】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组织他人购买人体器官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正犯,但成立帮助犯
B.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但尚未卖出器官即案发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未遂
C.欺骗他人捐献器官后却将器官予以出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经17 周岁的人同意后摘取其肾脏卖与他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A 选项:①《刑法》第234 条之一第1 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②刑法处罚组织他
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故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不成立本罪。③单纯购买人体器官的,不成立本罪;组织
他人购买人体器官的,既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正犯,也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帮助犯。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益相同,都是侵犯身体健康的犯罪,即侵犯生理机能的健全;②只要摘
取人体器官行为达到了轻伤害程度,就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而不要求必须将人体器官卖出去才成立既遂。B 选项错
误,当选。
C 选项: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要求出卖器官者明知自己“出卖”人体器官,即具有牟利目的,但不要求行为人具
有牟利目的,只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即可。因此,组织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成立本罪。②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
官,却将器官出卖的,因被摘取器官者不知道出卖器官,行为人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罪。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刑法》第234 条之一第2 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
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 条(故意伤害罪)、第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经17 周岁的人同意后
摘取其肾脏卖与他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D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选项。
63.【多选】某地发生一起命案,侦查人员请甲对勘验活动进行见证。关于见证人甲的相关程序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B、甲作为见证人,有权申请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
C、甲属于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D、控辩双方对勘验笔录有异议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见证人甲出庭作证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见证人的相关问题。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 条的规定,勘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0
A 正确。
选项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2 款的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见证人并不在申请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甲作为见证人,无权申请公安
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选项B 错误。
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4 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
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见证人不在上述范围内,故不属于诉讼参与人。选项C 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251 条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见证人属于“其他人员”的范畴,所以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见证人甲
出庭作证。选项D 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64.【单选】罗某(16 周岁)与张某(18 周岁)故意伤害致刘某轻伤,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
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罗某附条件不起诉。下列情形可能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的有:
A、罗某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B、张某表示罗某系本案的主犯
C、罗某表明是刘某先动的手,自己系正当防卫
D、罗某父亲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不同意检察机关要求罗某在观护基地进行帮教
【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及程序,体现法考重者恒重的命题特点。
选项A,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等于没有悔罪表现,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选项A
不当选。
选项B,主犯有可能被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选项B 当选。
选项C,“正当防卫”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要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会影响附条
件不起诉的适用。选项C 当选。
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470 条第2 款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
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
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因此,罗某的父亲不同意检察机关要求罗某在
观护基地进行帮教的考察方式的,检察院可以调整,并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选项D 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选项。
65.【多选】某音像店限量黑胶唱片失窃,防盗门有划痕,店主提供了失窃唱片清单,侦查人员在贾某家中找到了失窃的
黑胶唱片。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店内记录犯罪行为的监控录像属于传来证据
B、防盗门的划痕属于原始证据
C、失窃的黑胶唱片属于间接证据
D、唱片清单属于实物证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理论分类。
选项A、B,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
事实的证据材料,称为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的第二手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选项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1
A、B 中,店内记录犯罪行为的监控录像和防盗门的划痕均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选项A 错误,
选项B 正确。
选项C,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
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选项C 中,失窃的黑胶唱片不能单
独证明贾某实施了盗窃犯罪,属于间接证据。选项C 正确。
选项D,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
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店主提供的失窃唱片清单,如果是在案发中形成的,该清单属于书证;如果是在侦查机关侦查勘验中形成的,则该清单属于勘
验检查笔录。该清单无论是书证还是勘验检查笔录,均属于实物证据。选项D 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选项。
66.【多选】大西洋公司总经理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
案是单位犯罪,建议某县检察院追加起诉某县检察院后将大西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追加公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某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甲时,乙不得在场
B、某县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若某县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乙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法庭辩论结束后,乙有权作最后陈述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中的诉讼代表人及一审程序中的延期审理。
A 选项:2019 年12 月30 日修正实施的《高检规则》第402 条第2 款规定“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
别进行。”本题中,某县检察院追加起诉了乙,法院在审理中,某县检察院应当分别讯问甲和乙,A 选项正确。
【温馨提醒:讯问被告人个别进行的例外,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刑诉解释》第269 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即公诉人讯问同案被告人应
当分别进行。但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B 选项:2008 年12 月31 日实施的《严格执行案件审限若干规定》第9 条第3 项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根据上述法条,公诉人发现
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B 选项正确。
CD 选项: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刑诉解释》338 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本题中,涉及单位犯罪,乙系诉讼代表人,属于
单位被告人。乙享有自然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也有权进行最后陈述。C、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
67.【多选】大罗(小罗父亲)和小罗(16 岁)与张某发生争议,张某把小罗打成轻伤。大罗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下列
表述正确的有:
A、大罗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B、大罗可以同时作为小罗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C、大罗不愿意出庭的,法院能强制其到庭
D、由于大罗是被害人小罗的父亲,因此大罗的证言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答案】AC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2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证人的诉讼权利和出庭作证的义务。
选项A,考查了证人获得经济补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65 条第1 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
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选项A 正确。
选项B,考查了证人的基本特征。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身份发生冲突时,优先作证人。大
罗应当优先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选项B 错误。
选项C,考查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刑事诉讼法》第193 条第1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
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案中,大罗是被害人小罗的父亲,不属于不
得强制到庭的范围。选项C 正确。
选项D,考查了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即使证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也无需回避。《刑诉解
释》第143 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
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
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可知,
本案中,即使大罗作出了对被告人张某不利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仍可以采信。选项D 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68.【多选】关于审判程序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有:
A、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公诉人可以不再讯问被告人
B、甲涉嫌重婚,被他人举报,被害人乙到法院起诉,由于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原则,所以法院不应受理
C、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没有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不生效
D、无论二审还是再审,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一律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答案】A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体现了法考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
选项A,根据《高检规则》第442 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时,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
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选项A 正确。
选项B,甲涉嫌的是重婚罪,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而属于《刑诉解释》第1 条第2 项规定的检察院没有提起公
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被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选项B 错误。
选项C,根据《刑诉解释》第389 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
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没
有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并未生效。选项C 正确。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除了检察院提出的抗诉
或者自诉人提出的上诉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外,仅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又根据《刑诉解释》第
469 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由于有“一般”二字的表述,所以再审不加刑
有例外。选项D 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69.【多选】罗某绑架王某之女并将其杀害,一审法院判处罗某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民币35 万元。
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罗某和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二审期间王某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调解
B、二审法院应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一并处理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3
C、二审审结前可以暂缓将罗某送监执行
D、二审法院不得增加罗某的赔偿金额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选项A,根据《刑诉解释》第410 条的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
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选
项A 中,王某在二审中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选项A 正确。
选项B,根据《刑诉解释》第409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
理;②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选项B 错误。
选项C,根据《刑诉解释》第408 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
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
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选项C 正确。
选项D,增加赔偿数额并不等于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不当,可以增加赔偿数额。选
项D 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选项。
70.【多选】2022 年10 月,检察官王某辞去公职。2024 年9 月,王某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区司法局以其非法执
业为由当场作出警告处罚。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司法局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王某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B、王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 日
C、复议机关只能是区政府
D、王某辞职后2 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答案】AB
【解析】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管辖;检察官离任回避
A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题目中,区司法局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属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的情形,区司法局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王某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故A 选项正确。
B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 条第1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司法行政机关处
罚的相关法律没有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王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 日。故B 选项正确。
C 选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 条的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区司法局属于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
责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王某对区司法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关于检察官离任后的执业限制,根据《检察官法》第37 条第1、2 款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 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4
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可知,法律仅限制检察官离任后2 年内以律师身
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并未限制其以其他身份(如普通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故D 选项错误。
71.【多选】县公安局以打架斗殴传唤陆某,后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 日的行政处罚。陆某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县公安局申
请对其打架斗殴违法的证据公开,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陆某不服,经过复议后提起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B、若在陆某打架斗殴现场,公安机关可以口头传唤陆某
C、陆某申请信息公开时,应该提供其身份证明
D、若打架斗殴违法的证据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公开
【答案】ABCD
【解析】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程序;口头传唤
A 选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②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题干中,陆
某以邮政快递的方式提出申请,邮政快递是需签收的邮寄方式,县公安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故A 选项正确。
B 选项:根据2025 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 条第1 款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
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因此,在陆某打架斗殴现场,陆某属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口头
传唤陆某。故B 选项正确。
C 选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 条第2 款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此,陆某申请信息公开时,应该提供其身份证明。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 条第2 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
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
从其规定。因此,陆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打架斗殴违法的证据,若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故D 选项
正确。
72.【多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都涉及到被许可人实体权利
B、规章的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
C、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授予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D、注销是行政许可被撤销和撤回后的法定程序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A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
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据此,被许可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因此,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都意味着被
许可人丧失已获得的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故A 选项说法正确。
B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 条第2 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
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可知,
行政许可变更或撤回的理由有二: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规章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其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故B 选项说法正确。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5
C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 条第1、4 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
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依照本条第1 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此可
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授予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是行政机关赔偿的条件之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还要求被许
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C 选项说法错误。
D 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④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和撤回后应当履行注销手续。故D 选项
说法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选项。
73.【多选】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A、质监局对甲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商品识别代码的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B、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乙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品
C、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责令停产6 个月的决定
D、工商局责令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 倍赔偿金
【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处罚的种类。
A 选项:行政处罚行为是对公民、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A 选项中的先行登记保存是行
政处罚调查过程中的行为,先行登记保存不具有惩戒性,不是行政处罚。故A 选项当选。
B 选项:责令召回的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惩戒性,不是行政处罚。故B 选项当选。
C 选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 条第4 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可知,责令停产6 个月属于法定
的行政处罚种类,是对丙企业的行政制裁,具有惩戒性。故C 选项不当选。
D 选项:责令丁企业支付消费者3 倍赔偿金是对民事争议的处理,是工商局针对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作出的行
政裁决,目的在于解决民事争议,没有惩戒性,不是行政处罚。故D 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选项。
74.【多选】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张某1 年有
期徒刑,缓期2 年执行。张某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张某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1 年
B、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开始计算
C、赔偿义务机关为区检察院和区法院
D、张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时效;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程序。
A、B 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 条第1 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因此,张某申请
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 年。故A 选项说法错误。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即为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6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之日,因此,张某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故B 选项说
法正确。
C 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 条第4 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
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刑事赔偿案件解释》
第12 条第1 款的规定,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21 条第4 款规定的重审
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②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此,本案中,
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C 选项说法错误。
D 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 条第2 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本案中,张某
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提出。故D 选项说法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75.【多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该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污染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厂进行调查,
查封了其厂房设备。最终经过调查,对其处以20 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复议
或者提起诉讼。该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查封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实施
B.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等特征
C.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该厂履行义务
D.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厂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日内提出
【答案】BC
【解析】
A 选项: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得委托。A 选项错误。
B 选项: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等特征。B 选项正确。
C 选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该厂履行义务。C 选项正确。
D 选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不可以换算成180 日。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选项。
76.【多选】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
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 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
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原告的确认:受害人。
ABCD 选项:2017 年7 月1 日起修正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2 条第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第49 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法第25 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7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可知,只要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题中,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虽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
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规划区内居民的居住权,因此居民具备原告
资格,A、C、D 选项错误,当选;B 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77.【多选】某超市将白酒掺兑后进行销售。张三明知超市掺兑,仍然多次购买白酒,后起诉超市要求2 倍赔偿。法官认
为,张三知假买假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行为”;而且根据生活经验判断,作为日常性的“消费”而买
白酒,消费者应当是仅供个人使用,而非大量购买后据以索赔,所以张三不属于“消费者”,不能请求赔偿。对于法官的解释,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官对“消费者”的解释属于目的论限缩
B、法官运用了归纳推理
C、法官认定“张三不属于消费者”,这属于内部证成
D、张三和法院之间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证成和法律关系。
A 选项:目的论限缩是将不符合规范目的的案件类型积极地剔除出规范的适用范围。日常用语中的“消费者”当然包括了所
有购买物品的人,但是本案中的法官在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将其中的“消费者”限缩为为个人使用目的而实施日常性消
费行为的人,进而将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出保护范围,属于目的论限缩。A 项正确。
B 选项: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从案情看,法官是从大前提(法律规定)和
小前提(案件事实)中推导出结论,属于演绎推理,而非归纳推理。B 项错误。
C 选项:内部证成是指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证成。而本案中,法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张三不属于消
费者,解决的是小前提的问题,属于外部证成。C 项错误。
D 选项:纵向法律关系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属于纵向法律关系。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 选项。
78.【多选】2021 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
值导向,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活动。鉴于ChatGPT 目前仍属于“黑盒”模型,其算法能否披露、能否足量披露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都是未知
数,我国也尚不存在法律进行规制。对此,下列选项理解正确的是:
A、科技是价值中立的
B、上述规定应该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C、如何规制ChatGPT 可以全面移植国外的优秀法律
D、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法与科技。
A 选项:科技本身是中立的,其既能为人类提供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也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法律必须
对科技活动进行管理和引导。A 项正确。
B 选项:本题中的规定属于法律原则,因此应该以衡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B 项正确。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8
C 选项:对于符合我国国情的外国优秀法律可以进行有鉴别地借鉴和吸收,全面移植的表述不妥当。C 项错误。
D 选项: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型社会关系,也对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因此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
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选项。
79.【多选】甲在下班期间仍通过办公软件进行线上办公,后因过度劳累在工作过程中不幸猝死,其家属诉至法院。公司
辩称,甲的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法
官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网络进行线上办公已成为普遍现象,加之线上办公的目的也是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居家线上办
公也可以评价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甲的死亡构成工伤,遂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官通过解释把甲死亡的事实从法外空间变到了法内空间
B、科技发展使法律概念有了新发展
C、法律总是滞后于科技的发展
D、法官的解释缓和了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的矛盾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法与科技。
A 选项:法外空间,是指原本就不应该由法律加以调整的领域,法官无权将不该由法律调整的内容纳人法律调整范围。A
项错误。
B 选项:科技的发展可以推动法律概念的发展变化。例如,本案中,基于网络线上办公的工作形式的出现而将居家办公认
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扩大了工作场所的内涵。B 项正确。
C 选项:为了防止人类对科技成果的误用和滥用,立法可以预先对科技成果进行规制。因此,法律并非总是滞后于科技的
发展。C 项错误。
D 选项:法官通过解释填补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发展的沟壑,缓和了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的矛盾。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80.【多选】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
至19 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
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法与道德联系。
A 选项:围绕着法的概念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不符合道德的立法是不是法的问题。我们大致可
以概括出两种“法的概念”的立场:实证主义的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实证主义认为法与道德分离,严格区分“法
律实际上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其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非实证主义认为法与道德
相互联结,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应当将道德因素包括在内,主张恶法非法。
本题中,冉阿让因为偷一块面包而被判刑,很明显并不公正。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则属于非
实证主义立场,自然会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A 选项正确。
B 选项:沙威坚信,法律就是法律,不公正的法律也是法律,也应当得到坚定的执行,这属于典型的实证主义立场。B 选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49
项错误。
C 选项:冉阿让强调的是法律应当公正,即捍卫正义价值;而沙威强调由权威者制定的法律应当被严格执行,捍卫的是法
的秩序价值。C 选项正确。
D 选项: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来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拥护和信仰,如果缺乏道德的支撑,法律就难以获得人
民自觉的遵守,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力量。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81.【多选】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 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
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 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权利与义务。
A、C 选项: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包括:
①受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③与利益紧密相连;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了义务,权
利就不能得到保障。法律义务则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根据行为的内容,法律义
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本案涉及林某的探望权,属于法律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法院强制其行使探望权并不妥当。A、C 项误解了权利和义务的属性,错误。
B 选项:从理论上讲,无论权利的行使还是义务的履行,均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二者均具有自己的边界。B 选项正确。
D 选项:对于林某的探望权,许某具有协助义务,从消极方面看,其不应阻挠林某的探望;从积极方面看,则包括积极创
造机会以保证林某探望权的实现。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82.【多选】63 岁的张某为补贴家用,退休后在一家酒店做清洁工,上班路上转弯时被李某驾驶摩托车撞倒。经交警大队
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起诉李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支付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年满60 周岁,
已经是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1 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解释并未规定年龄限制,并且依据立法
精神,应该以保护老年人权益为目的,保险公司理应支付误工费。法院采用了哪些解释方法?
A、历史解释
B、当然推理
C、反向推理
D、主观目的解释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A 选项:历史解释的解释依据是历史事实或某现象有史以来的情况。本案不涉及历史解释。A 选项不当选。
B 选项:当然推理,是指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为理所当然之状况。本案中,即便是普通务工人员,也应当支付误工
费,更何况是老年人这类弱势群体,因此属于举轻以明重。B 选项当选。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0
C 选项:反向推理,是指从法律规范赋予某种事实情形以推出某个法律后果,这一后果不适用于法律规范未规定的其他事
实情形。这种推理的思考方式在于,明确地说出某事是什么就意味着另一件不同的事不是什么。本案不涉及反向推理,C 选项
不当选。
D 选项:主观目的解释,是指对法律的理解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本案中,法官通过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目的进行解读,推导出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目的,属于主观
目的解释。D 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83.【多选】甲通过在微信平台聊天的方式从乙处购实物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乙逾期未交付货物,甲便向北京互联
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予受理甲的诉讼请求,并认为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
生的纠纷”,本案中甲、乙仅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同并不属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且立法者在立
法时也没有意图将通过微信平台订立的合同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案不应该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法官运用经验对“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认定是外部证成
B、法官对互联网的解释属于立法者目的解释
C、本案中关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存在明显漏洞
D、本案中关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存在嗣后漏洞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证成、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
A 选项: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案中,法院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属于对大前提的证成,是外
部证成。A 项正确。
B 选项:本案中,互联网法院认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意图将通过微信平台订立的合同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可
见,其在解释时探究了立法者的原意,属于立法者目的解释。B 项正确。
C、D 选项:法律应该积极规定但是没有规定的事项属于明显漏洞。自始漏洞是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的漏洞。嗣后漏洞则
是法律在制定、实施之后,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而产生的漏洞。本案中不存在漏洞。C、D 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 选项。
84.【多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国家”有着内在的逻辑。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国家”一词的内涵与表现形式是
不尽相同的。关于“国家”一词的含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其中的“国家”指的是整个统一的政治实
体
B、“1840 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其中的“国家”指的是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C、“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其中的“国家”指的是与“地方”相
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中的“国家”指的是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特别是主权权
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文本中“国家”的理解。
在分析“国家”的含义和功能时,应结合宪法文本的具体条款与含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把“国家”的概念绝对化。在我国宪
法文本上,“国家”一词的含义主要包括: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1
B、D 选项: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国家”一词最常见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
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前者如我国《宪法》序言第二自然段规定:“1840
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
斗。”《宪法》第6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
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后者常常使用的表达方式是“国
家的权力”“国家机关”“国家机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等。B 项错误,D 项正确。
A 选项: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国家”一词经常与社会相对应,使用“国家和社会”等表达方式。例如,《宪
法》第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
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
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A 项错误。
C 选项: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国家”有时还与地方相对应,这时其含义主要是中央。例如,《宪法》第
118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
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C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 选项。
85.【多选】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改变权”“撤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B、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规范性法文件的撤销与改变。
A 选项:《监督法》第43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
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
修改或者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撤销或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
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此可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只有“撤销权”,但没有“改变权”。A 项错误。
B 选项:根据《立法法》第108 条第1 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
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85 条第2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
销。B 项正确。
C 选项:根据《立法法》第108 条第3、5 项的规定,如果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适当,既可以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也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加以撤销,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能直接撤销。C 项错误。
D 选项:根据《立法法》第108 条第2 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
宪法和本法第85 条第2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知,对于地方性法规,如果其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 选项。
86.【多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2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
B、1993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C、2004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规定,丰富了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
D、2018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规定,丰富了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A 选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组织形式,不是国家机构。A 项错误。
B 选项:1993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B 项正确。
C 选项:2004 年《宪法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C 项正确。
D 选项:2018 年《宪法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中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选项。
87.【多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要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C、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卫生基础设施
D、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A 选项:《宪法》第42 条第3 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
义务劳动。”A 项正确。
B 选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B 项正确。
C 选项:《宪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C 项正确。
D 选项:《宪法》第11 条第2 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
88.【多选】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有:
A.甲律师在执业期间免费为其好友代理民事诉讼
B.为了方便群众,乙公证员同时在两个公证处办公
C.丙检察官不让自己的女婿与律师合作投资基金
D.丁法官为提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能力,攻读在职法律博士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职业道德
A 选项:律师职业道德并不禁止免费代理案件。律师当然可以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无偿为亲友提供帮
助,只要其不违反利益冲突规则、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A 项当选。
B 选项:公证员只能在一个公证机构执业,不得多点执业。B 项不当选。
C 选项:两高和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规定,严禁法官、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3
检察官与律师的一系列接触交往行为,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
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
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
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C 项中,丙检察官的女婿与律师合作投资基金,不论显名或者隐名,均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所以丙检
察官不允许其女婿这么做是主动约束亲属、避免亲属利用其职权牟利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C 项当选。
D 选项:只要不影响正常审判工作、不从事营利性兼职、不损害司法公正形象,法官当然可以在职进修,可以攻读硕士、
博士,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D 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89.【多选】2025 年6 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网络悬赏、利用网络违
法收集个人信息、网络直播侮辱他人等行为。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广大网民应该依法上网,培养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B.网络空间对人格权的保护优先于言论自由
C.对可能被滥用的技术,法律应予以限制
D.互联网技术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才能健康、有序运作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依法治网
A 选项: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目的当然在于规范公民的行为、引导公众的法治意识。“依法上网”“法治意识”是完全规
范的法治话语。A 项正确。
B 选项:虽然人格权重要,但言论自由同样是宪法权利。在实践中,二者需要协调、平衡,应在具体情境中判断何者需要
优先保护,而不是“人格权一律优先于言论自由”。B 项错误,属于绝对化陷阱。法考中,考生必须对这种表述极其敏感,凡是
出现“优先于”“绝对高于”,一定要高度警惕。
C、D 选项:本题题干中提到的网络悬赏、数据滥采、直播侮辱等现象,本质上都是技术被滥用后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
为。对于网络技术,法治治理的基本态度是认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的用途必须受到规制。这也是标准的现代法治共识。
不是禁止技术,而是规制技术的使用方式,即必须将互联网技术纳入法治轨道,使其健康、有序地运作。C、D 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90.【多选】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与甲有世仇,赵某用铁棒殴打甲,甲用水果刀格挡将赵某刺伤,赵某倒地后,甲担心赵某再次伤害自己,继续用
刀砍伤赵某,赵某死亡。甲在赵某受伤倒地后继续砍赵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B.赵某与甲是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赵某扇了甲一耳光后,甲展开反击,最终造成赵某轻伤。甲成立正当防卫
C.甲与赵某是邻居,为琐事吵架,赵某拿起扫帚殴打甲,甲警告赵某:“不要动手,否则我对你不客气”,面对赵某的持
续殴打,甲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刺向赵某的手臂,导致赵某轻伤。甲成立正当防卫
D.甲采用麻醉赵某的方法抢劫赵某的财物,在甲拿赵某的财物时,赵某突然醒来,用刀刺向甲的腹部,导致甲死亡。赵
某属于特殊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答案】BC
【解析】A 选项:本案中,甲在面临赵某的不法侵害时,基于保护自己(防卫意识)对赵某实施反击行为,虽然赵某受伤倒
地,但是站在甲的角度,完全有理由认为赵某可能站起来继续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由于甲的防卫行为样态、行为意思具有连
续性与同一性,因此,应将甲在赵某受伤倒地后继续砍赵某的行为认定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对于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短暂时间
内实施的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独立的犯罪,充其量只能认定为防卫过当(量的过当)。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行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4
为,但造成了赵某死亡这一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而非事后防卫。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防卫人事前与对方有矛盾(包括先前存在的矛盾)、发生争吵等,与防卫意识无关,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当对
方先动手,对防卫人实施暴力时,不能因为该暴力由矛盾、争吵等引起,就否认其属于不法侵害(一般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案件原本大多由矛盾引起);同样,也不能因为先前的矛盾、争吵等而使遭受暴力侵害的人丧失防卫条件。本案中,甲、赵某
虽然先有争吵以及互相拉扯行为,但此时不法侵害还不存在。赵某在对甲实施暴力殴打时,不法侵害出现,此时,甲对赵某暴
力反击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甲成立正当防卫。故B 选项正确。
C 选项:本案中,甲虽然在赵某对其暴力殴打前,警告:“不要动手,否则我对你不客气”,但不能据此认为甲具有与赵某
互殴的意思,从而否认甲的防卫意识。在防卫人与对方发生争吵时,对方试图对防卫人实施暴力,防卫人警告对方“不要动手,
否则我对你不客气”,但对方仍然先动手对防卫人实施暴力的,防卫人仍然可以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肯定防卫人具有防
卫意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不存在防卫过当,只有这些
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生命与重大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本案中,甲采用麻醉赵某的方法抢劫赵某的财物,并未使
用暴力,也没有对赵某的身体安全产生重大危险,故而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赵某防卫行为造成甲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故
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 选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 题,
每题2 分,共20 分。)
91.【不定项】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胡某到小超市佯装购物,拿出随身携带的电棍戳中店主致其轻微伤,索要钱财。店主练过几年太极拳,顺势将胡某摔
倒在地胡某落荒而逃。因胡某未造成人身损害、也未劫得财物,故不以犯罪论处
B.顾某趁与赵某喝酒之际,向赵某的酒杯中放入安眠药后取走赵某的劳力士手表,顾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C.顾某、赵某、胡某闯进一老妪家中,将其绑在梁柱上并取走了所有财物,老妪患有眼疾看不清事物不知道三人所作所
为,但顾某、赵某、胡某的行为仍成立抢劫罪
D.顾某侵入女邻居赵某家,强迫赵某脱光衣服,猥亵后赵某背对顾某穿上衣服,顾某趁机将赵某的劳力士手表拿走,顾
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答案】C
【解析】A 选项:胡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
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故胡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也没有取得财物,
胡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只不过是犯罪未遂。故A 项错误。
B 选项:抢劫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和意思活动自由。顾某将安眠药给赵某吃,就侵犯了赵某的意思活动自由,后顾某取走
赵某的财物的行为,符合与“暴力、胁迫”相等质的“其他方法”即使被害人陷入昏睡、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足以压制被
害人反抗。顾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抢劫罪属于强取财物型犯罪,不需要被害人有处分行为。被害人不知道财物被抢走,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故C
选项正确。
D 选项:抢劫罪中的手段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顾某前面的暴力、胁迫只是强制猥亵的手段,不能
同时评价为抢劫的手段行为;顾某产生取走手表的意思后,没有任何暴力、胁迫行为,所以,对窃取手表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
窃罪。故D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选项。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5
92.【不定项】甲告诉乙、丙他要去教训丁,因乙、丙与丁有仇,乙提供了一把刀,丙提供了伸缩棍。甲在打丁时觉得用
刀会出人命就没有使用,而是用伸缩棍把丁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B.乙对甲重伤害丁的事实没起作用,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C.乙对甲重伤害丁的事实起到心理的帮助作用,乙成立帮助罪
D.丙对甲重伤害丁的事实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丙成立帮助罪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帮助行为与帮助效果的判断。
关键词:甲告诉乙、丙要教训丁,乙提供刀,丙提供伸缩棍,甲使用伸缩棍。
第一,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其成立条件包含:正犯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实
施了帮助行为,并对正犯行为起到了物理或者心理的帮助效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且明知会帮助到正犯侵犯法益
的行为,希望、放任法益侵犯结果的发生。
第二,帮助行为包括物理帮助行为和心理帮助行为,帮助效果包括物理的帮助效果和心理的帮助效果。物理帮助行为可能
产生物理的帮助效果,也可能产生心理的帮助效果,但心理帮助行为只可能产生心理帮助效果。
第三,甲对丁实施了故意重伤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属于直接正犯。乙、丙明知甲伤害丁,而为其提供了
工具,即提供了物理的帮助行为。丙提供伸缩棍为甲伤害丁起到了物理的帮助作用,应将甲的伤害事实归属于丙,丙构成故意
伤害罪的帮助犯。乙提供刀具的行为虽然没有对甲的伤害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但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促进作用,应将甲
的伤害事实归属于乙,乙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综上,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是直接正犯,乙、丙是帮助犯,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A、C、D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93.【不定项】甲是某国企董事长。民营企业乙公司为了获得项目,与甲约定:甲将项目交给乙公司,甲将自己的个人财
产300 万元出借给乙公司,约定到期后,乙公司须按照法定利息的3 倍归还给甲。事后,乙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无法偿
还债务。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企的资金300 万元出借给乙公司暂时使用,乙公司再用这300 万元归还了甲的借款。关于本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个人财产300 万元出借给乙公司进而收取高额利息,构成受贿罪
B.甲将国企的资金300 万元出借给乙公司暂时使用,不构成犯罪
C.甲将国企的资金300 万元出借给乙公司用于归还自己的借款,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认定及其关系。
关键词:法定利息的3 倍;乙公司濒临破产,无法偿还债务。
本案中,具有刑法意义的案件事实包含两部分:①甲收取高额利息;②甲将国有企业300 万元转给乙公司。至于甲将自己
的财产出借给乙公司,本身毫无意义。所以,本案需要讨论的就是甲收取高额利息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甲将国有企业的300
万元出借给乙公司,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A 选项:考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的核心是权钱交易。
第一,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表现为权钱交易。
第二,甲将项目交给乙公司,并出借个人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危害性,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6
第三,甲利用职权将项目交给乙公司,以出借财产为名,约定收取法定利息3 倍的利息,是就其职权行为收取了报酬和对
价,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A 选项正确。
B、C 选项:考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核心是挪用公款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将公款
据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乙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罪的违法行为。
第二,甲明知乙公司濒临破产,无法偿还债务,仍将公款出借给乙公司,以便归还自己的借款,表明甲至少放任无法收回
借款的结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
第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挪用公款,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款的
意思),则以贪污罪论处。因此,对甲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受贿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高额利息的,构成受贿罪。之后,甲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为名,将公款不法据为己
有的,构成贪污罪。这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94.【不定项】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
A 选项:《宪法》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
告陷害。”A 项正确。
B 选项:《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
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 项错误。
C 选项:《宪法》第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
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
查公民的身体。”C 项正确。
D 选项:《宪法》第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D 项
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95.【不定项】甲醉酒步行回家,因光线黯淡,误将在小区门口执行公务的警察乙、辅警丙看成小区保安,对其破口大骂。
乙、丙欲对甲采取约束性措施时,甲动手殴打丙。乙责令甲住手,甲击打乙头部致轻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击打乙头部致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乙,构成袭警罪
C.甲不具备妨害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D.甲殴打辅警丙,不构成以暴力袭击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袭警罪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7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关键词:“误将”警察、辅警看成保安,轻伤。
对案情快速浏览,提炼核心情节:警察乙、辅警丙共同执行公务,甲对乙、丙实施暴力,并将乙打成轻伤,但甲误以为对
方是保安。
A 选项:考查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第一,客观上甲将乙打成轻伤,主观上甲认识到伤害的事实,至少放任轻伤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甲醉酒犯罪。按照《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甲的刑事责任。A 选项正确。
B 选项:考查袭警罪的认定。
第一,袭警罪是故意犯罪,要求客观上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以阻碍其执行公务,主观上认识到对方是正在执行
公务的警察,并有对其实施暴力以阻碍其执行公务的故意。
第二,甲客观上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也起到了阻碍其执行公务的效果,但是,甲认为对方是保安,
并未认识到对方警察的身份,欠缺袭警的故意,不构成袭警罪。B 选项错误。
C 选项:考查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第一,妨害公务罪,是指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罪过形式为故意,要求行为
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虽然甲在客观上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甲并未认识到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
没有认识到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欠缺妨害公务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C 选项正确。
D 选项:考查辅警的性质。
第一,袭警罪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警不属于人
民警察,但被国家机关正式聘用代表国家机关履行公务,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
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而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
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二,甲误以为乙、丙系小区保安,未认识到对方警察或者辅警的身份,既不具有袭警罪的故意,也不具有妨害公务罪的
故意。因此,甲不构成袭警罪。D 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选项。
96.【不定项】关于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种植罂粟,种子刚发芽即被大水冲走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未遂
B.乙使用原料和配料制造毒品,但是不能达到量产,只能随机产生数量的,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
C.丙参加间谍组织,刚开始执行任务的时候就被抓获的,构成间谍罪未遂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存有20 万元的银行卡,知道银行卡密码,但一直未使用,2 年后将银行卡退还给
行贿人的,构成受贿罪中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标准。
同一故意犯罪行为,一旦既遂,不存在认定为未遂与中止的可能性。犯罪既遂,即犯罪已得逞,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导致了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犯的实害结果。
A 选项:考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既遂标准。关键词:种植罂粟,种子发芽。
刑法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为了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抽象危险犯或者行为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8
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就是实际种植毒品原植物本身。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能评价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行为,就应认定为本罪既遂。所谓“种植”行为,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
甲已经播种罂粟,种子已经发芽,实际实施了种植行为,构成犯罪既遂。A 选项错误,当选。
B 选项:考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关键词:随机产生数量。
制造毒品罪,是抽象危险犯或者行为犯,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论处。客观上具有制造出
毒品的具体危险,事实上未能制造出毒品的,为未遂。此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健康,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乙制造毒品,只要随机造出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既遂。B 选项错
误,当选。
C 选项:考查间谍罪的既遂标准。关键词:参加间谍组织。
间谍罪,是指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三
种行为之一的,构成本罪;实施三种行为的,也仅构成一罪,不能数罪并罚。对于故意参加间谍组织行为来说,其防止的结果
是行为人实际参加间谍组织本身,即参加间谍组织为既遂。丙参加间谍组织,构成间谍罪既遂。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考查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包含两个方面:
①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②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职务行为包括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以及与职务有关
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因此,只要证明权钱完成交易,贿赂数额较大,就构成受贿罪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内有20 万元的银行卡,接受了随时取款或者转账的财产性利益,即使丁一直没用,但在有
足够时间和机会的前提下,没有上交或者退还,表明其实际完成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既遂。丁2 年后将银行卡返还给行贿
人,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认定。D 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
97.【不定项】某公安机关对涉嫌抢劫罪的李某执行逮捕后,因案件复杂,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关于本案侦查羁押期限
的延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案件线索重大、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2 个月
B、侦查羁押期限需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2 个月
C、本案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需经最高检察院核准
D、对李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 个月;
若李某可能被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 个月
【答案】D
【解析】本题聚焦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则,综合考查不同情形下延长期限的审批主体、延长时长及适用条件,各
选项均有明确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作为判断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 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 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 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
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 条规定延长期限
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 个月。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59
选项A,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批主体为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且普通复杂的案件仅能延长1 个月,2 个月的延长期限有
特定案件范围和更高审批层级。选项A 错误。
选项B,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批权专属于检察院,法院不参与侦查阶段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批,不存在“经法院院长批准
延长”的法定情形。选项B 错误。
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 条的规定,只有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才
需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而非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核准。本案仅为普通抢劫案且仅因“案
件复杂”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符合该特殊情形的适用条件。选项C 错误。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159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 个月;对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前述期限届
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 个月。抢劫罪存在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符合该
条款的适用条件。选项D 正确。
98.【不定项】甲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公司恶意串通。县财政局对甲公司罚款5000 元并禁止其在1 年内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双方同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禁止甲公司在1 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甲公司的起诉期限是60 日
C、该案件的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确定
D、若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简易程序。
A 选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因此,禁止甲公司在1 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对甲公司以减损权益的
方式予以惩戒的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 条第1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6 个
月。故B 选项错误。
C 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04 条第1 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 日。因此,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一致并经法院准许确定。故C 选项错误。
D 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05 条第2 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因
此,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故D 选项正确。
99.【不定项】甲公司从澳大利亚某公司购买了2 万吨化肥运抵某市。海关认定甲公司在无进口许可证等报关单证的情况
下进口货物,且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货物,遂以保证金的名义向甲公司收缴人民币200 万元。随后作出罚款1000 万元的行
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处罚过重,但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部分罚款
B、海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
C、海关应当自甲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日内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D、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BCD
模考大赛【第五期】
无厚大,不法考
法律是一种信仰
60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A、B 选项:2021 年4 月29 日起实施的《海关法》第93 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知,海关有强制执行权,海关可以直接将甲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抵缴罚款。A 选项正确,不当
选;B 选项错误,当选。
C 选项:2012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53 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知,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申请期限是诉讼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C 选项错误,当选。
D 选项:2018 年2 月8 日起实施的《行诉解释》第157 条第1 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
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可知,非诉执行案件,
由申请人海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 选项错误,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合上述分析,正确答案为BCD 选项。
100.【不定项】下列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坚持”的有:
A.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B.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C.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D.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A、B、C、D 选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二个坚持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
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
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故A、B、C、D 项均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