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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免税情况说明

加强版: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免税情况说明

最近在查“统借统还”增值税问题,之前写了个“统借统还”的情况说明,但粉丝反映说不够全面,因此写了个加强版。

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免税情况说明

致:[国家税务总局XXXX区税务局

我公司[借款企业集团名称/核心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于我集团(或核心企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况说明如下:

我公司([核心企业名称],作为集团核心企业)根据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规定,开展了“统借统还”业务。现就该业务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资金流向、利率设定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的规定,该项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7.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业务模式说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描述)

模式一(核心企业统借统还):

统借方:我公司([核心企业名称])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资金来源:我公司于[借款/发债日期向 [金融机构全称](或通过发行债券)借入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借款本金金额元,借款合同编号:[借款合同编号],借款利率为年化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 (或债券名称:[债券名称],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

资金分拨:我公司根据集团内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将上述借入的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具体分拨情况如下:

分拨给[下属单位A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公司信用代码]),金额:[分拨金额A] 元。

分拨给[下属单位B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公司信用代码]),金额:[分拨金额B] 元。

… (列出所有接受分拨的下属单位)

利息收取:我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为年化[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 %,不高于我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年化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或债券票面利率 [债券票面利率] %)

还款流程:下属单位按期将利息(及本金,如适用)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统一汇总后,按期向[金融机构全称](或债券持有人)偿还本息。

模式二(集团财务公司统借统还):

统借方: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名称])。

资金来源:企业集团于[借款/发债日期向 [金融机构全称](或通过发行债券)借入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借款本金金额元,借款合同编号:[借款合同编号],借款利率为年化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 (或债券名称:[债券名称],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

资金分拨与操作方:企业集团将资金交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财务公司信用代码])具体操作。财务公司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包括核心企业及下属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资金流向:财务公司将资金分拨给以下集团内成员单位使用:

分拨给[成员单位A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公司信用代码]),金额:[分拨金额A] 元。

分拨给[成员单位B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公司信用代码]),金额:[分拨金额B] 元。

… (列出所有接受分拨的成员单位)

利息收取:财务公司向各成员单位收取的利率为年化[财务公司收取的利率] %,不高于企业集团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年化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或债券票面利率 [债券票面利率] %)

还款流程:各成员单位按期将利息(及本金,如适用)支付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将收到的本息转付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全称](或债券持有人)偿还本息。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说明

主体资格:本次“统借统还”业务的借款方([核心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及资金分拨对象(下属单位/成员单位)均属于 [企业集团名称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关系清晰(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关系证明)。

资金来源:借入资金的来源明确为外部金融机构贷款(或公开发行债券),非集团内部自有资金循环。资金最终用途是用于归还该外部债务的本息。

利率水平:核心企业(模式一)或财务公司(模式二)向下属单位/成员单位收取的利息利率(年化 [向下属单位/财务公司收取的利率] %)严格不高于统借方(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年化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或债券的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这符合政策中“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利息的核心免税条件。

业务实质:该业务是纯粹的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和调度行为,目的在于优化集团整体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核心企业/财务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取额外收益或利差。收取的利息完全用于覆盖对外部债权人的利息支出。

资金流向闭环:资金流向清晰,形成“外部借入 -> 分拨集团内部使用 -> 内部回收本息 -> 统一对外偿还”的闭环管理。

基于上述业务模式及情况说明,我公司(或我集团)开展的此项“统借统还”业务完全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条件。核心企业(模式一)或财务公司(模式二)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向下属单位/成员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我公司(或我集团)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相关业务的核算、开票。

(借款企业集团名称/核心企业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关键证明材料复印件)

1、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控股证明文件(证明集团关系)。

2、核心企业/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关键页(含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及放款凭证复印件。

3、债券发行文件(如适用)关键页复印件。

4、核心企业/财务公司与下属单位/成员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资金使用协议》关键页(含分拨金额、利率、还款约定等)复印件。

5、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成员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6、下属单位/成员单位向核心企业/财务公司支付利息的银行回单复印件(样本)。

7、核心企业/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银行回单复印件(样本)。

8、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关系图(清晰显示借款方、核心企业、财务公司、下属单位/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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