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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察:无书记员开庭涉嫌程序违法 ,AI辅助开庭技术当慎用

律师观察:无书记员开庭涉嫌程序违法 ,AI辅助开庭技术当慎用

近期,成都中院2026年3-4月审理的一起标的超800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案,因适用普通程序却全程无书记员、仅以AI智能转写完成庭审记录,引发程序违法争议,也让“无书记员开庭”的模式之争再度升温。实践中,有观点将该模式视作破解“案多人少”的司法创新,认为AI可全面替代书记员法定职责,这一错误认知模糊了技术创新与程序法定的边界,忽视了“审记分离”的制度价值。

对此现象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曹阳律师认为:AI辅助开庭本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探索,但不当适用不仅触碰法定红线,更埋下多重司法风险,其应用必须严守程序底线、回归辅助本质。

一、无书记员开庭绝非创新,而是突破法定程序红线

该案中,法院无书记员参与庭审、AI转写笔录无书记员核对签章,律师当庭提出程序违法异议,而持“创新论”者则认为该模式能提升庭审效率,甚至主张审记分离制度可随技术放宽。这一观点毫无法律与实践支撑,我国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均对书记员法定职责、审记分离原则作出强制性规定,最高法更是明确禁止法官自审自记,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分工,绝非可随意突破的形式要求。

司法实践中,“无书记员参与记录”的例外情形被严格限缩:仅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民事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且需满足当事人书面同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两大前提,即便如此,书记员仍需在岗处理证据整理、笔录归档等辅助事务,并非真正“无书记员开庭”。而成都中院该案及其他争议案例,或为普通/二审程序、或未取得当事人同意、或由AI完全替代书记员,实则是以“创新”为名漠视法定程序,已构成严重程序违法,亦是当事人上诉、再审的法定事由。

二、AI仅为辅助工具,无法替代书记员法定职责

将AI全面替代书记员的错误做法,正引发多重司法风险,也印证了技术工具永远不能凌驾于法定职责之上。

其一,技术缺陷易导致记录失真,AI在专业术语、多人交叉发言、方言场景下转写准确率骤降,甚至存在生成式AI“幻觉”虚构陈述的问题,无书记员人工核对,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固定;其二,AI无法承担程序监督与法律责任,书记员的独立记录、签章是对审判权的制衡,也是司法权责划分的体现,而AI由法院单方控制,既无法监督庭审程序,也不能对记录错误担责,易导致审记分离制度形同虚设;其三,强制适用侵害当事人权利,部分法院以“创新”“效率”为由,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意权,甚至拒绝当事人核对、补正笔录的要求,直接侵害其质证权、辩论权,与司法为民初衷相悖。

三、坚守司法创新边界,让AI回归辅助本质

无书记员开庭的争议,倒逼司法实践树立合法为民的创新观:司法创新必须以于法有据为底线,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利为核心,AI可作为庭审辅助工具,但绝不能替代书记员法定职责。

一是严守法定程序,普通程序、二审/再审案件及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案件,必须安排书记员全程参与,严格落实审记分离;简易/速裁程序适用AI替代人工记录的,必须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且书记员需完成笔录核对、归档等核心工作。

二是规范技术应用,建立“AI转写+人工核验”双重机制,由书记员对AI转写内容全面核对更正,笔录需经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共同签章;同时对AI运行数据、庭审音视频全程留痕保存,防止篡改灭失。

三是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适用AI辅助开庭前,需向当事人释明技术局限性及相关权利,充分听取意见,当事人明确异议的不得强制适用;庭审中预留笔录核对时间,庭审后及时提供纸质笔录及完整音视频,确保当事人法定权利落到实处。

曹阳律师指出: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而司法创新仅是提升司法效率的手段,绝不能本末倒置。将无书记员开庭、AI替代书记员视作司法创新的错误做法,本质是混淆了技术工具与法定职责的边界。AI辅助开庭的正确路径,是坚守审记分离法定原则,让技术始终服务于司法公正、围绕当事人权利保障展开,唯有如此,才能让智慧法院建设既有技术赋能的“速度”,更有程序公正的“硬度”和司法为民的“温度”。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认为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宣布书记员名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补正,笔录由相关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第一百七十七条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明确禁止审判人员自行记录庭审内容,简易/速裁程序以录音录像替代人工笔录的,须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书记员仍负责笔录后续工作。

智慧法院建设中,AI技术应用不得突破法定诉讼程序、不得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仅可作为审判辅助工具,不得替代审判人员、书记员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