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AI艺人库”引爆争议:张若昀、于和伟、李一桐等多位艺人紧急辟谣——换脸时代,你的肖像权还能守住吗?

4月20日,张若昀工作室发出这句声明时,爱奇艺世界大会刚刚落幕。这场发布会的重头戏之一,就是平台高调宣布推出“AI艺人库”,称已有117位艺人签署协议,授权其形象、声音等生物信息用于AI影视制作。平台甚至宣称,这将“解放”演员生产力,让他们从“一年演4部戏变成14部戏”。
然而,技术宣讲会的热度尚未散去,辟谣声明便从社交媒体上陆续袭来。张若昀、于和伟、王楚然、李一桐等多位艺人接连发声,均明确表示“从未签署任何AI相关授权”。
究竟是“签约”还是“被签约”?“入驻”还是“被入驻”?这起风波撕开的,远不止爱奇艺与几位明星之间的误会,而是AI技术狂飙时代,一个所有人都无法回避的法律拷问:当AI可以轻松复制你的脸、克隆你的声音,你的肖像权、声音权——那些你与生俱来的人格标识——还能守住吗?
4月20日,爱奇艺在世界大会上宣布上百位明星入驻旗下平台“纳逗Pro”的AI艺人库,并以图表形式披露部分名单,包括马苏、陈哲远、曾舜晞、丞磊、蒋龙等。爱奇艺创始人、CEO龚宇现场表示,AI影视化趋势无法阻挡,“未来真人实拍可能会成为非遗”。他还说,演员授权AI影视合作后,“原来一年可以接2个项目,现在可以接4个项目”。
发布会结束后,辟谣风暴接踵而至。张若昀工作室率先发声:“没签过任何AI相关授权,法务正在紧急处理。”于和伟、王楚然、李一桐方面也纷纷跟进。当日下午,爱奇艺发表声明回应称:入驻艺人库代表艺人有接洽AI影视项目的意愿,但是否参加某个具体项目、是否出演某个具体角色,都需要进行单独的商谈和授权,流程与传统的真人影视项目合作一致。
这场风波的核心争议点其实很清晰——爱奇艺是否在未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艺人归入“已签约”范畴?即便如爱奇艺所称,“入驻”只代表“有意愿”而非“已授权”,将艺人信息公开展示于“AI艺人库”的行为本身,是否已经构成了对艺人肖像权的不当使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指出,即便AI生成形象并非艺人肖像、声音的直接复制,而是深度合成成果,未经授权仍构成侵权。“只要AI合成的形象、声音具备可识别性,能让公众对应至特定艺人,就属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这意味着,即便爱奇艺的初衷是“搭建沟通平台”,但在未经艺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纳入AI艺人库并公开展示,本身就可能触碰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底线。
上海徐汇法院在一起“AI换脸”侵权案中明确:即便视频中被替换的是面部,但原告的体态、动作、声音特征、表演方式等仍具有可识别性,就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肖像权范畴。通过对比原视频素材,仍能通过未被修改的衣着服饰、肢体动作及相应的场景细节识别出该身体形象对应的主体。
这意味着,AI时代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已经从传统的“面部识别”扩展到“任何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包括体态、动作、声音、表演方式等。你在镜头前的每一个可识别特征,法律都在保护。
二、法律红线:肖像权、声音权、敏感个人信息的三重保护
第一层:《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保护不以“营利目的”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需要注意,2017年《民法总则》之后,肖像权的保护不再以“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即便平台不从中直接牟利,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同样构成侵权。爱奇艺将艺人纳入“AI艺人库”并公开展示,即便平台声称这只是“意愿展示”,也构成了对艺人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公开行为。如果没有获得艺人的明确授权,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质疑。
第二层:《民法典》第1023条——声音权与肖像权同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首次将声音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
这意味着,AI艺人库如果涉及对艺人声音的克隆和使用,同样需要获得艺人的明确同意。平台不能用“只是展示意愿”来绕过这一法律义务。
第三层:《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不是“一揽子同意”,而是就具体处理目的、行为、方式、后果单独告知并取得同意。
爱奇艺如果以“入驻即代表有意愿”的方式,试图获取艺人对AI形象的“一揽子授权”,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AI典型案例也明确: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爱奇艺在回应中强调,“入驻艺人库”只代表“有接洽AI影视项目的意愿”,不代表已经授权。这个说法在商业上或许可以自圆其说,但在法律上却引发了更本质的追问:
答案是肯定的。将艺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列入“AI艺人库”并公开展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艺人肖像的制作和使用。法律上,这不叫“意愿”,这叫“使用”。使用的合法性,必须以“同意”为前提。
赵良善律师提醒,AI艺人库若缺乏合规约束,极易引发授权造假、人格权被肆意侵害、演艺行业秩序混乱等诸多乱象。平台以“技术中立”“已获授权”抗辩无法免除其法定责任,平台作为AI艺人库运营主体,负有严格的授权真实性审查义务,必须确保艺人授权系本人自愿、单独、明确作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八起涉AI典型案例中,明确裁判规则包括:未经许可使用AI合成的名人声音用于“带货”构成侵权、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这些裁判规则都指向同一个核心原则:AI技术的使用,不能绕开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底线。
爱奇艺事件之所以引发巨大反响,不仅因为它涉及多位知名艺人,更因为它暴露了AI时代人格权保护的系统性风险。
“入驻”等于“授权”吗?经纪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AI使用权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默认为“同意”?这些问题如果不在合同层面明确厘清,将成为行业纠纷的导火索。国樽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行业调查报告显示,当前文娱产业合同中“AI条款缺失率”惊人地达到92%,这一数字暴露出行业在新技术冲击下的重大法律盲区。
一旦艺人同意将形象、声音数据授权给平台用于AI训练,这些数据被纳入大模型后,几乎不可能“撤回”。即便艺人后来反悔,已投入模型的数据也难以彻底删除。这正是汇业律师事务所关注的问题:AI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人格权侵权的认定与维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由于肖像与声音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与辨识度,更是成为AI侵权的重灾区。
当AI生成的内容涉及侵权,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拒绝担责,艺人维权将面临“找不到责任主体”的困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释放了信号:AI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更明确的合规义务,包括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科技伦理审查机制等。这提醒所有涉足AI业务的企业,合规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题”,而是必须面对的“必答题”。
AI技术不会停下脚步,但法律保护也不会缺席。对艺人、经纪公司和普通从业者而言,以下几条底线值得守住:
第一,任何涉及AI形象、声音的使用,都必须获得明确授权。
“默示同意”在法律上不成立。经纪公司在签约时,务必在合同中增设AI条款,明确禁止或授权使用AI技术的具体范围、约定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未经单独同意,不得将肖像、声音等生物信息授权给平台用于AI训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平台不能用一份“入驻协议”或“用户协议”中的隐蔽条款,打包获取对艺人AI形象的使用权。
一旦发现未经授权的AI形象使用,应立即保全证据——包括侵权视频、截图、链接、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并及时进行电子证据公证。可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平台未及时处理的,平台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正在加快AI领域的立法步伐。《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布,未来AI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将更加明确。从业者应密切关注政策走向,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爱奇艺“AI艺人库”风波的戏剧性转折,恰恰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技术再先进,也不能绕开人的意愿。
张若昀、于和伟们的辟谣,不是“小题大做”。因为AI时代,你的脸、你的声音、你的表演——这些独一无二的人格标识,正在变成可以被复制、被克隆、被无限次使用的“数字资产”。如果不从一开始就守住“同意”这条底线,等到你的AI分身出现在你没演过的剧里、说着你没说过的话、代言着你没同意过的产品时,再想追回来,已经来不及了。
法律留给每个人的保护,从“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开始。技术可以进步,但这条底线,不能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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