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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拆解:AI作品维权遇挫!因无法证明“作品”归属,索赔被法院驳回——生成作品维权要点

案例拆解:AI作品维权遇挫!因无法证明“作品”归属,索赔被法院驳回——生成作品维权要点

在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浪潮席卷的当下,利用AI工具生成的图片、文案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宣传、内容创作等领域,在方便了大众的同时也天然伴随着AI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侵权认定等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相关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本文将带你深入剖析此案,揭示AI生成作品维权路上的“暗礁”。

一. 基本案情:一场因AI图片引发的索赔

本案案号:(2025)粤0192民初10858号
原告诉求:原告尹某主张,其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自案外人魏某处受让获得了一幅名为“YM****小年快乐”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广州某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小年至,XXX,家的温暖如期而至”中使用了该图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被告抗辩:被告主要提出四点核心抗辩理由:
双方证据:原告提交了图片在小红书的首发截图、图片信息截图、实名认证截图及一份与魏某签订的《买断合同》电子版。但未提供创作底稿、过程记录及电子合同的核验方式、支付凭证等。
被告提交了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2024 年10月22日更新)、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2025 年2月4日更新),拟证明小红书用户发布内容即授权平台及第三方免费、非排他性使用(含商业使用),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符合平台规则。

二. 判决分析:法院为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直指原告举证的核心缺陷:原告未能完成其作为著作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并未直接对“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这一前沿问题作出实体认定,而是从“权利归属”这一程序性、基础性问题上“一票否决”,裁定原告败诉:
独创性举证不足:法院指出,原告“未说明图片的创作过程,未提交创作底稿,亦未说明案涉图片的独创性体现”。这导致涉案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这一前提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作者身份无法确认:原告提交的图片发表记录、实名认证等均为网页截图,未提交查看过程的录屏,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难以认定案涉图片作者为原告主张的魏某”。
电子文档无法验明:原告提交的《买断合同》为电子文档,但其“并未提交电子合同的验证方式,亦未提交著作权转让费用的支付凭证”,导致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实际履行均无法确认。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经转让取得案涉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由于权属基础不牢,法院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其他争议焦点,已无需再作审查。原告因“举证不能”承担了败诉后果。

三. 本案要点:AI时代版权维权的四大“必修课”

本案为涉及AI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实务指引:
权属证明是生命线:无论内容是否为AI生成,在主张权利时,证明“你是谁”(作者/权利人)以及“如何获得权利”(创作/继受)是诉讼的绝对起点。链条断裂,满盘皆输。
电子证据的“可信性”至关重要:单纯的网页截图、图片文件在诉讼中证明力薄弱。应尽量采用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提取、固定全过程进行保全,以证明其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对于电子合同,必须保留可靠的电子签名验证途径和支付凭证。
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举证应有新思路:对于主张AI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权利人,需有意识留存能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的证据。例如:详细的提示词(Prompt)迭代过程、参数调整记录、多轮筛选与优化的记录、后期人工修饰的图层文件等。这些证据旨在向法庭展示,生成过程并非简单的自然语言输入,而是一个体现了创作者审美选择、思想表达的创造性过程。
合理使用与平台授权的抗辩空间: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基于平台规则合理信赖”的抗辩虽未被法院审理,但提示了使用者在利用网络公开内容时,应关注平台用户协议中对内容授权范围的约定。同时,在为介绍、评论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时,需注意引用的比例、必要性,是否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等要件,为“合理使用”抗辩做好准备。

四. 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专业律师团队,我们认为此案虽以原告败诉告终,但仍具有深刻启示,而具体操作层面仍需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法院管辖:本案是由广州互联网法院进行的集中管辖,而非基于“被告所在地”的一般地域管辖。目前互联网法院普遍集中管辖以下主要案件:①网络数据权属、侵权;②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③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④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⑤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⑥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⑦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等。
而目前全国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因此,除以上三家法院集中管辖的区域外,其余涉及互联网的案件仍可按照管辖规则提起诉讼,在诉讼提起时应予以关注。
2.新型案件证据收集:本案败诉的关键在于原告方未能成功举证其是作品的权利人,凸显了在新型案件中证据收集以及整理的重要性。在新型案件中,法官有可能也没有办理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如果仅仅像本案原告一样出示简单“截图”、没有电子验证的电子合同并不能使法官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心证,也就理所当然的导致了败诉的结果。
这就对新型案件中的举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律师或者当事人自己对自己提供的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收集、筛选和整理,让法官对证明内容予以认可,从而支撑起整个案件的权利主张基础。
3.关注除原被告双方外的第三方:本案被告灵活的应用了小红书的用户服务协议,虽然没有被法院采纳,但仍有可取之处。有别于传统案件,在新型案件特别是平台类互联网纠纷中,案涉的当事方除了原被告双方很可能还涉及内容发布平台、转载方、内容发布者所属单位等多方。因此,在关注原被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之外,也应该注意其他主体所涉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收集到的证据。

结语

本案犹如一记警钟,宣告了“随手保存截图就能维权”的草莽时代正在过去。在AIGC重塑内容生产格局的同时,与之匹配的、更为严谨和复杂的法律规则与证据标准正在形成。无论是创作者还是使用者,唯有主动适应、提升法律与证据素养,才能在这片新蓝海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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