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234914
真题再现:谈谈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6年第 108 期 总第 108 期
吹灭读书灯,一身都是月
下拉到文章末端,点击阅读原文
解锁更多的【资料/干货合集】▼
今日复习题目
行政监督应具备哪些基本特点?联系实际谈谈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行政监督的含义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的监督,是政党、国家和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与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督促、指导、纠错的活动。它既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团体、政党、人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和人员对下级行政机关和人员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监督,还包括专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2)行政监督的特点
①监督的民主性。
行政监督是民主行政的组成部分。行政监督的民主性首先表现在监督主体的全面性和手段的多样性上。其次,行政监督必须建立在广大公众具有充分的民主监督权力的基础之上。
②监督的法制性。
行政监督是法制监督,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监督主体对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对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权限、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都有制度化的法律规定。
③监督范围的广泛性。
行政监督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因此,无论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
④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监督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决定了行政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包括立法机关的检查、审议、质询、询问、建议和批评等;审判机关的审判与仲裁;检查机关的检察;司法审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批评、控告、检举和揭发等。
⑤监督标准的确定性。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十分明确的,同时监督的标准也是十分明确的。监督是对政府和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
(3)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①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a.不同监督体系之间认识不一致,降低了行政监督系统的整体工作效能;
b.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现象严重,不仅削弱了监督效力,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c.出现许多“漏监”、“虚监”的监督空白区,致使一些违法乱纪行为长久得不到治理。
②监督行政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飞速发展,而立法相对滞后,因而提出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虽然解决了一时之急,却也留下了不少后患,法律规范中弹性条款太多,可操作性差,而这种现象必然导致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滥用和超越职权行为的大量发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予以转变,当粗则粗,当细则细,以提高立法质量,减少法律疏漏,尽快修改界定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使法律条款具体化、程序化。
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威性不够。
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权威性。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人大并不能完全实现宪法制定者的预期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监督体制上来说,人大系统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这种缺设使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没有了组织保障,而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工作。其次,按中央规定,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列席同级党委会,而政府首长则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的重大事项一旦在党委会上通过后,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宪法也没有赋予人大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
④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强。
在实际生活中,“两院”在组织人事上直接受制于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在司法实践中以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重大的、有争议的案件仍由其定夺或施加影响,政法委一统公、检、法三大机关,事实上也就模糊了这三家之间相互制约与合理分工的关系;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它们的财政经费、人员编制等一系列问题都受制于同级政府,整个司法队伍还没有从笼统的国家干部概念中分离出来,司法人员的职、责、权、利、升迁去留、奖惩考核还未做到法制化管理,这样的格局,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⑤在内部专门监督中,专门监督机关受制于被监督对象。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同样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这种专门监督机关附属型的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和“两院”一样在各方面受制于被监督对象,从而严重削弱了行政内部专门监督的权威性。
⑥民主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不够。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形式,但由于体制和法律地位以及重大决策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等原因,使这种监督难以名副其实,政协和民主党派影响决策的活动还无章可循,往往是事后表态拥护支持的多,而事前参与、主动影响的少。人民的监督由于基层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难以真实的反映到最高层组织和领导之中。而舆论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比,则具有着其他手段所没有的广泛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介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支持媒介的工作,是否能为媒介创造一个民主、求实的舆论环境,公民往往慑于官威而不敢举报、揭发、控告,对于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并没有足够的信心。
(4)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对策
①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为了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掣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从而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监督指向与权力指向相一致,形成自上而下、平行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②完善司法体制,实现依法治国。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除了必须接受各级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外,其它任何党政机关不得介入、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理顺法院行政保障体制,把法院执行职务所应提供的条件列入国家专项预算,经过权力机关审议批准,给予法律保障,改变依靠行政部门批、拨、给的方式,从体制上摆脱行政的支配和控制,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机制。
③加强行政监督法治化。
实行政务公开化和透明化,也是加强预防性监督的重要环节,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之外,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公开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公开各级负责人的主要行政活动;规范政府经济活动的界限和宏观调控的范围,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和重大事项公开申报制度,使其个人收入公开化。这些制度建设对于依法控权、依法行政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④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人民监督的真正中枢,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以及“两院”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大大低于行政权、司法权的问题,让“人民监督与国家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力,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在人大职权履行方面,应当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质询、审查、撤销、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形式的作用,同时将人大的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使行政监督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⑤发扬人民民主,保障公民权利。
为使权力主体始终按照人民意志来行使权力,必须提高全体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牢固树立起国家主人的责任感。努力创造自由讨论的宽松环境,允许不同意见、多种声音的存在,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政府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通过增强政务的公示性,让人民群众知政、知情,为强化人民民主监督创造条件。
总而言之,我国行政监督的长远发展目标是建立一套能基本覆盖政府行政权力、灵敏高效的权力监督机制,一方面需要努力推动现有监督制度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需要对现有监督体制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和重构,在这个全新的监督网络下,政府行政权力能够受到上级主管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外部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舆论等的普遍监督,从而有效避免权力滥用。

点个「赞」,我一定会上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