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任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中国梦”项目为“洗钱”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在2025年3月27日接收到被骗人员王某甲转入其银行账户内的5万元被骗资金后,于2025年3月28日将该笔资金在山西某吕梁分行取现并于当日转存至王某乙名下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
2025年3月初,被告人任某在明知“中国梦”项目为“洗钱”的情况下,仍介绍穆某下载了“中国梦”APP,后穆某为获取150万的扶贫资金,将本人名下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提供给“办理扶贫款工作人员“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穆某在2025年3月31日接收到被骗人员马某转入的被骗诈骗资金30000元后,于2025年4月1日将该笔资金在中国某某银行取现,并于当日转存至俞某名下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
任某,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益罪,于2025年6月17日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2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11月21日向离石区人民法提起公诉。离石区人民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离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违法所得,仍然协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提出自己不是明知,穆某的证言与事实不符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某供述“2016年,我经过战友接触到中国梦、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我们的钱被骗了...我说我取得钱是和战友借的钱,我担心如实和银行工作人员说参与民族大业领补贴丢人,因为现在人们都知道民族大业是诈骗。
2025年3月初,我告诉穆某只要完成中国梦扶贫项目工作人员让接收的爱心资金并按照对方的指示转给相关的人员,就可以获得大额扶贫资金,随后我给他微信发送了下载链接,让他登记注册”,证人穆某详细说明任某让其参与爱心扶贫基金项目,下载APP,并告诉其扶贫基金赚钱后将爱心传递下去,让其听客服的。事发时任某的手机中也保存有潍坊网警发布的一篇关于“中国梦”的项目?实为帮助骗子“洗钱”的内容,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任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介绍穆某从事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产的犯罪行为,其应对穆某经手转移的资金承担法律责任。故该辩解,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2025年6月12日自行前往离石公安部门的目的是要求将银行账户解除风控,而非主动到案交代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年满71周岁,系老年人犯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退赔二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吕梁市离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任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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