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1
第一章
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编制管理
知识点: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编制管理【A】
编制主要指行政机构的人员定额和职位结构,即该机构一共有多少人员、有多少个职位、每个职位有多
少人。例如,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关行政编制170 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4 名,正副司长职数32 名。
一、国务院机构的编制管理
编制方案的内容
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
职数(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判断分析
1. 国家邮政局是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该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交通运输部审
核,报国务院决定【错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 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独立的人员编制【错误,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
独立的人员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编制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
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应当由省级编办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
本级政府审批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省级编办拟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级
政府发布
例. 成都市政府拟将成都市司法局的5 名人员编制调配到青羊区司法局(同区划不同级间调配),应
当由四川省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如果成都市政府拟将成都市司法局的5 名
人员编制调配到成都市教育局(同区划同级间调配),则由成都市政府审批。
2
第二章
公务员
知识点一:公务员制度概述【C】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领导职务
级别
职级
级别
国家级正职(如总理)
1
—
—
国家级副职(如副总理、国务委员)
2-4
—
—
省部级正职(如部长、省长)
4-8
—
—
省部级副职(如副部长、副省长)
6-10
—
—
厅局级正职(如司长、厅长、市长)
8-13
一级巡视员
8-13
厅局级副职(如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
10-15
二级巡视员
10-15
县处级正职(如处长、县长)
12-18
一级调研员
11-17
二级调研员
12-18
县处级副职(如副处长、副县长)
14-20
三级调研员
13-19
四级调研员
14-20
乡科级正职(如科长、乡长)
16-22
一级主任科员
15-21
二级主任科员
16-22
乡科级副职(如副科长、副乡长)
17-24
三级主任科员
17-23
四级主任科员
18-24
/
一级科员
18-26
/
二级科员
19-27
【注意①】(上图的对应关系仅作了解,不用背)《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
级别上实行“一职务多级别,上下交叉制度”。通俗来讲,领导职务只有当领导的公务员才适用(××
长),不当领导的公务员适用的是职级(×× 员),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医疗保障的主要依
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注意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省部级以上的公务员不适用职级
【注意③】领导职务与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和兼任
第二章 公务员
3
判断分析
1. 甲为生态环境局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是甲的级别【错误,二级主任科员是甲的职级】
2. 省政府巡视员属于公务员领导职务【错误,×× 员是公务员职级,并非领导职务】
3. 公务员只能在县处级以下设立职级【错误,公务员只能在厅局级以下设立职级】
知识点二:公职的取得【A】
一、公务员的录用
适用职务
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录用方式
考试和考核
录用办法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试用期
1 年【不能缩短/ 延长】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不得录用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故意+ 过失)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简化录用程序
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职的取得方式
委
任
制
录用委
任制
适用职务: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的职位
实质是由上级领导直接决定任用人选,是任免机关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职级
的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委任)
选拔委
任制
适用职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
选任制
适用职务:领导职务
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例如省长、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等)
聘任制
适用职务
专业性/ 辅助性职位+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排除适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适用聘任制
方式
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特征
1. 签协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机关依据公务员法+ 聘任合同管理】
2. 定期限【1-5 年,可约定1-12 个月的试用期】
3. 议工资【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4. 走仲裁【60 日内申请人事仲裁,对仲裁不服的15 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①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4
判断分析
1. 关于公务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9 年公法卷第27 题)
A. 留党察看的李某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错误,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不得录用,不包括留党察
看等其他党内处分】
B. 被行政拘留的夏某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错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不包括行政拘
留】
2. 关于公务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 年公法卷第45 题)
A. 张某曾被国有企业开除公职,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错误,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这里的开除
公职,不仅包括开除公务员的公职,还包括开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
务】
B. 李某被判有期徒刑3 年,执行完毕后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错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
用,刑罚执行完毕也不行】
3. 机关急需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错误,实行聘任制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且限于
专业性、辅助性职位,不以是否急需衡量】
知识点三:公职的履行【E】+ 公务员回避【E】+ 任职禁止义务【C】
交流
调任
从国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
的职级【由外向内】
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内部之间】
挂职锻炼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
或者其他专项工作【临时性特派任务,人事关系没有改变】
【注意】挂职锻炼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方式
回避义务
任职回避
1.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
①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防止架空领导)
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防止包庇)
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
和财务工作(防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
2.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
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防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
地域回避
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自治县和民族乡例外】
公务回避
有利害关系、影响公务执行
任职禁止
义务
在职兼职
需同时满足3 个条件: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经有关机关批准,三是不得领取兼
职报酬
第二章 公务员
5
任职禁止
义务
离职禁止
对象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人员(辞退/ 开除不适用)
时间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 年内,其他公
务员在离职2 年内
禁止
事项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违反
后果
1. 责令限期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注意】领导成员≠领导职务:“领导成员”范围较窄,特指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法院院长、
副院长、纪检组长;而“领导职务”范围较广,从最低的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科长)到最高的国
务院正职(国务院总理),都属于领导职务
判断分析
区财政局法制办副科长王某退休后3 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错误,王某非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离职禁止时间为2 年】
知识点四:公务员考核与奖励制度【C】
考核
考核方法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考核结果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本人】
(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不称职的
后果
1. 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2.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
奖励
奖励对象
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
奖励原则
1. 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
2.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
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判断分析
1. 关于公务员的要求,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2019 年仿真题)
A. 对派出所民警的考核有定期考核,期限为1 年【正确】
B. 年度考核不称职则辞退【错误,连续2 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才辞退,单独1 年考核不称职,只是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6
降职而已】
2. 甲县生态环境局的副局长李某在2020 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关于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哪个?(2021 年仿真题)
A. 李某能够按照规定享受2020 年度的年终奖金【错误,考核不称职不能享受年终奖金】
B.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李某给予降职【正确】
C. 李某的考核等次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错误,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
办理,而不是由局长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
知识点五:处分制度【A】
种类
警告
6 个月
不影响现有的职务、职级、
级别和工资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警告
可以涨工资】
记过
12 个月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
档次
记大过
18 个月
降级
24 个月
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
撤销职务+ 降低级别和工资
开除
永久
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
处分解除
解除条件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处
分期满= 自动解除
解除效果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一事不二罚
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判断分析
1. 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务,但应恢复原级别【错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2. 因甲市卫健委副主任刘某在疫情期间玩忽职守,经甲市监察委调查后,决定给予刘某记大过处
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 年公法卷第68 题)
A.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刘某给予降低级别的处理【错误,记大过处分不影响现有的职务、职级、级
别和工资档次】
B. 主管部门不能对刘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再次进行处分【正确】
C. 处分期间,刘某可以晋升工资级别【错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档次】
3. 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挪用公款赌博,被所属机关给予撤职、降为一级科员的处分。关于该处分,下
列选项中正确的是?(2024 年公法卷第33 题)
A. 撤职处分期间为18 个月【错误,撤职的处分期间为24 个月】
第二章 公务员
7
D. 监察机关可以再就赌博行为给予政务处分【错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
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行政处分】
知识点六:公职的丧失【C】
1. 退休是指因为客观原因或者条件的变化消灭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所谓客观原因或
条件的变化,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2. 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3. 辞职分为辞去公职及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是公务员出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
出国家公职,消灭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见下表)
退休
法定退休
1. 达到退休年龄
2.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
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
1. 工作年限满30 年
2. 距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
退休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辞退
应予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
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
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
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不得辞退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后果
1. 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2.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3.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4. 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辞职
程序
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 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 日内)
不得辞职
情形
(辞去公职)
1.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
的
3.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8
辞职
辞去领导职
务的情形
1. 法定辞职:因为工作变动依法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2. 个人辞职: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3. 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对重
大失误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引咎辞职
4. 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应当引咎
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注意】考试常考“引咎辞职”,引咎辞职≠辞去公职,辞去公职是辞去公务员身份,引咎辞
职只是辞去领导职务,但是公务员的身份仍然保留
【总结】易混概念
概念
含义
开除
最严重的处分;逐出公务员队伍,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撤职
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处分期24 个月;同时降低级别,但还具有公务员身份
免职
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属于人事处理手段,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辞职
主动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人事关系(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引咎辞职
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主动承担政治责任;还具有公务员身
份(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判断分析
1. 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因王某在处置过程中过失处置不当,造成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王某引
咎辞去领导职务。王某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错误,王某只是辞去领导职务,但公务员的身份仍然保留】
2. 区财政局法制办副科长王某工作年限达30 年,王某申请提前退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22 年公法卷第56 题)
A. 王某的提前退休要经过任免机关批准【正确】
B. 王某不能按照公务员退休待遇领取退休金【错误,法定退休、提前退休都可享受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C. 王某申请提前退休应当不能通过【错误,工作年限满30 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知识点七:公务员权益保障【C】
适用情形
【委任制】
对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
1. 处分
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 降职
4.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 免职
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 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公务员
9
申诉程序
先复核
再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其本人的上述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 日内);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向同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或者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
日内)
直接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其本人的上述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
对人事处理不服
向原机关
申请复核
向同级主管部门/原机
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向同级主管部门/原机
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知道之日起30日内
知道之日起30日内
对复核不服
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起15日内
【注意】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
重处理
判断分析
1. 因甲 市卫健委副主任刘某在疫情期间玩忽职守,经甲市卫健委调查后,决定给予刘某记大过处
分。若刘某对处分不服,可以依法向甲市卫健委提出申诉【错误,刘某对记大过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原
处理机关即甲市卫健委申请复核】
2. 某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录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错误,对于被取消录用的行为
(内部行为)不服的,应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的途径救济,而非提起行政诉讼】
3. 在定期考核中,民政局工作人员刘某被评为基本称职。若对考核结果不服,刘某可以向原机关申
请复核【错误,只有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才能申请复核】
10
第三章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
知识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A】+ 规章制定程序【A】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施行
备案
30日内
解释
一、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对比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立
项
报请主体
国务院各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
其他机构
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
府
年度立法
工作计划
相应的法制机构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注意】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年初制定,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
准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工作计划报本部门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工作计划报本级政
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
草
起草主体
1. 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
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
构(司法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2. 重要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司法部)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
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
机构承担起草工作,也
可以由国务院部门的法
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地方政府的一个或几个
部门承担起草工作,也
可以由其法制机构起草
或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
1.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2. 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
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公布
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
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
的除外
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依法需要保
密的除外(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
第三章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
11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起
草
重大决策
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
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
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
报送
送审稿的签署: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
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
查
审查主体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审查程序
(征求
意见)
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
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可以向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起草时是应当公布】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论证咨询(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形
式)
审查
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1.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2.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征得机构编制、财
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规章送审稿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
3. 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
4. 上报送审稿不符合规定的
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传阅
审批(传批)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
议审议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
会议审议
审议草案时,由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公
布
签署
国务院法制机构报请总理签署国务
院令公布施行(不是总理令)
制定机关首长署名公布;
部门联合规章共同署名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
长签署
公布载体
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和全国范
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中国
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
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
(标准文本)、中国政府
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
内发行的报纸上
本级政府公报(标准文
本)、中国政府法制信
息网、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发行的报纸上
施行
公布30 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公布后不立即实
施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
案
期限
公布后30 日内报请备案
报送主体
及对象
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
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
报国务院备案
1. 省级→国务院、省人
常
2. 市级→国务院、省人
常、省政府、市人常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12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与监督
1. 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
【适用情形】(1)规定需要进一步确
定具体含义的;
(2)制定后出现新的
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请求主体】国务院各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法规的
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解
释由国务院公布/ 国务院授权国务
院有关部门公布)
2. 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
解释
【请求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法制机构有权请求
1.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适用情形】(1)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2)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
据的
【程序】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
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2. 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个人认为
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国务院书
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其中,对市级规章提审查建
议的,也可以向本省级政府提出
暂时调整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
法规的部分规定
【注意】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三种类型:
1.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最常见);
2.《立法法》施行(即2000 年)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由
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3. 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二、规章备案程序【25 年新修】
提交文件
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三份,同时应报送电子文本
国务院审
查事项
1. 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2. 是否超越权限
3. 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4.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
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5. 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
6. 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国务院审
查结果
(国务院备
案审查工作
机构处理)
1. 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登记
2. 认为应予纠正→①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
时修改或者废止;或②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先进行协调,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4. 无效规章→不予备案+ 通知制定机关
5. 规章制定技术存在问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制定机关接到通知30 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
13
判断分析
1. 为促进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上海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
例》的部分规定【错误,由国务院决定】
2. 关于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 年第2 卷第77 题)
A. 起草规章可邀请专家参加,但不能委托专家起草【错误,可以委托专家起草】
B. 起草单位就规章起草举行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正确】
C. 起草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正确】
D. 如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法制机构应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错误,可以缓办或者退
回起草单位】
3.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则规章《办法》,下列关于《办法》的说
法正确的是?(2022 年公法卷第38 题)
A. 送审稿应当报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错误,应当报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
B. 应当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错误,应当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C.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召开部门会议讨论通过或决定【错误,应当经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D. 两部门领导应当共同署名发布【正确】
4.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经政府传批决定【错误,地方政府规章只能会议审议,不能传批】
14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客+ 主】
【知识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接触这一概念前,不少同学或许会产生这
样的疑问: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公开有哪些益处?不公开又会带来什么问题?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既能帮助公民全面了解政府行政行为,又能将政府行政行为纳入人民群
众的有效监督范畴,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它是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服务型政府职能充分发挥
的重要行政制度,在落实行政公开要求、防范腐败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般而言,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之外,行政机关对我们公民
而言应当是没有秘密的。合法合规的行政信息本就无需回避公开,反而能通过公开增进公众理解与信任。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公众申请使用率偏低、群众认知程度
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范围较窄等。但法律的明确规定,正是为了引导社会逐步向法治政府建
设迈进。我们此处学习的是“应然状态”——即法律所倡导的理想情形,它与实际情况确实存在一定差
距。因此,也希望各位法律人作为懂法的先行者,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考试命题也契合这一精神:在考查“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时,多数题目倾向于
“应当公开”;在考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时,多数题目也会认定“具备资格”。出题人正是希
望通过这种导向,引导大家共同助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法条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五条 【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的,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七条 【区分处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
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
由。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客+ 主】
15
知识点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E】+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E】+ 政府信息公开的
范围【C】
概念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例. 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财政预算或决算、公务员招考相关信息
公开主体
1. 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由制作的机关公开
2. 谁保存谁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的机关公开
3. 谁最初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
息的机关公开
4. 谁牵头谁公开: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由牵头制作的机关公开
5.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公开信息的职责
公开范围
公开
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以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不予
公开
绝对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相对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
关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可以
1. 内部信息不公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
内部工作流程等,可以不予公开
2.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
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注意】只需要记住不予公开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都是应当公开的信息
判断分析
1. 吴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作出强拆决定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属于内部
信息,不应当公开【错误,会议纪要属于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因此可以不公开】
2. 李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传唤,之后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公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案卷材
料,该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不予公开【错误,对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知识点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A】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及程序
公开期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动公开
内容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
当主动公开
例. 法考报名条件应主动公开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16
公开场所
1. 法定场所: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服务场所设置信息查阅场所
2. 选择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公开方式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等途径
纳入主动
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
与主动公
开的转化】
依职权
1. 条件:多个申请人+ 相同政府信息+ 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 该政府
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
2. 结果: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依建议
1. 条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
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
范围
2. 结果: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判断分析
1. 李某连续55 次申请公开镇政府的防汛信息,由于李某多次申请,镇政府可以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
开的范围【错误,只有在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
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而不是一个申请人申请多次就可以转化为主动公开】
2. 某镇政府主动公开一胎生育证发放情况的信息,其应当及时向公共图书馆提供该信息【正确】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
当事人
申请
形式
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书面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申请书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
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途径
【注意】2019 年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信息与申请人生
产、生活和科研要有关联性”的要求。即申请人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理由和
用途,也不要求与其有相关性
申请内容
不明确
1.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注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非不予公开
答复
已经公开
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可以公开
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
时间
不予公开
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客+ 主】
17
答复
没有相关信息
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
公开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联系方式
重复申请的
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更正申请
有权处理: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区分处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
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
内容说明理由
费用
原则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例外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
收取信息处理费
【注意】该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
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
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收到
1. 当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申
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
申请之日
期限
1.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2.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4.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总结】能当场就当场,不能当场20+20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
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①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②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判断分析
1. 廖某的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后被征收,廖某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公
开涉及项目地块的控制性规划。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该局签收信件之日【错误,以平
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罗某向海事局申请公开海事局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海事局应当要求
其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用途【错误,申请信息公开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理由和用途】
3. 戴某连续55 次申请公开镇政府的防汛信息,2019 年又向镇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政府可以要求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18
其说明理由,并且收取相应的信息处理费用【正确】
4. 某公司超标排污,甲向生态部门申请公开该公司的环评文件,甲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当提供身份证
明【正确】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程序(征求程序)
公开信息会损
害第三方权益
书面征求意见
第三方自收到意见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
同意
可以公开
不同意
有合理理由
不予公开
例外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可以公开
逾期未提出
由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依申请公
开会损害
第三方合
法权益
1. 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
2.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
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3.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4.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判断分析
1. 某公司超标排污,甲向生态部门申请公开该公司的环评文件,行政机关征求该公司意见,若该公
司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公开【错误,若某公司逾期未答复,既不是视为拒绝,也不是视为同意,而
是由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2. 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住建委
可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直接拒绝公开【错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知识点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A】
一、受案范围【26 年新修】
正面列举
申请人起诉
1. 行政机关告知无法提供/ 不予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2. 行政机关对涉国密、涉第三方权益、内部、过程信息等的不予公开行为
作出的复议决定
3. 认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其申请的内容
第三方起诉
4.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他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客+ 主】
19
反面列举
1. 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 程序性告知行为(延长答复期限、要求补正等)
3. 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行为的
4. 重复申请公开已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
5. 申请公开工伤、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行政机关告知按法定途径查询的
6. 行政机关拒绝为其制作、搜集或汇总、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
7. 借信息公开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8. 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公报、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9. 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监督方
式为向有关部门申诉)
二、申请人起诉
(一)诉讼主体及举证责任
诉讼主体
原告
申请人
被告
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的,告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26 年新修】
举证责任
被告
【26 年
新修】
1. 主张已公开的——举证已公开事实+ 已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
2. 主张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举证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
作流程信息等
3. 主张属于过程性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
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4. 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执法
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5. 主张信息不存在——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原告
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举证不予公开可
能损害其合法权益【26 年新修】
(二)申请人起诉的判决
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
【26 年新修】
支持原
告诉讼
请求
【不答复】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
【限期答复】
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拒绝公开】
1.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
或部分拒绝公开的
2. 不予公开的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
【撤销+ 公开/ 答复】
1. 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
判决被告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2. 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驳回原
告诉讼
请求
【前提】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义务,不存在不作为
被告公开/ 不予公开的决定、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26 年新修】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且被告已经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20
判决
【26 年新修】
驳回原
告诉讼
请求
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个政
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26 年新增】
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
三、第三方起诉
(一)诉讼主体及举证责任
诉讼主体
原告
第三方主体(认为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被告
公开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机关
举证责任
被告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应当对认定公共利
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
原告
1. 起诉要求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6 年新增】
2. 就行政机关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26 年新增】
(二)第三方起诉的判决
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
支持原告
诉讼请求
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
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26 年新修】
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理由不成立】
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
【注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判决与一般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存在细微差异,本节中仅列出与一般
行政诉讼判决有区别的知识点,其余情形与行政诉讼判决的一般规定一致,学员按照内部讲义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掌握即可。
判断分析
1. 廖某的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后被征收,廖某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公
开涉及项目地块的控制性规划,该局以廖某所申请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廖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
受理了本案。廖某需要对申请信息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错误,应当由被告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
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原告可以提供相关线索,但不属于举证责任】
2. 下列情形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 张某认为某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自己申请的内容【正确】
B. 李某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本县相关财政信息,县政府要求李某补正相关申请材料【错误,要求补正
相关材料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C. 王某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侵犯其个人隐私【正确】
D. 赵某要求行政机关分析加工其申请公开的经济数据,行政机关拒绝提供【错误,要求行政机关加
工、分析政府信息被行政机关拒绝的,不属于受案范围】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客+ 主】
21
主观题延伸拓展
案例:乡政府曾发过210 号文件处分某乡属企业的资产。方某因该企业多年未归还其借款而向乡政
府申请公开这份文件。经查,210 号文件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且可区分处理,但乡政府为减少麻烦决定
不予公开。
问题:乡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乡政府的做法不合法。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210 号文件虽然
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但是可以作区分处理,所以乡政府怕麻烦而决定全部不予公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 条。
22
第五章
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
知识点: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C】
一、共同诉讼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
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形式。
二、遗漏被告、原告的处理
漏人
一审漏了
漏
被告
1. 第一步: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
2. 第二步:原告同意追加→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追
加为第三人
【例外】复议维持,原告不同意追加,强制列为共同被告
漏
原告
法院追加被遗漏的当事人为共同原告:
1. 若同意法院追加为共同原告→则作为共同原告参诉
2. 不同意追加也不参诉,且愿意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诉
3. 不同意追加也不参诉,但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追加为第三人
一审漏了
进入二审
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时,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
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同民
诉)。
条件及人数
当事人人数超过10 人的,可推选出代表2-5 人参加诉讼
【知识链接】复议中:申请人超过5 人的,可推选代表1-5 人参加复议
产生途径
1. 原告自行推选
2. 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权限
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
意
第五章 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
23
四、诉讼代理人
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范围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委托外籍律师)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方式
原则应书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例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依该公民口头或书面委托以公民
的名义起诉。无法与公民取得联系的,可先起诉后补充委托证明
【注意】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委托1-2 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参
加复议
法定代理人的知识点在行政法中几乎不考查,且相关知识点同民诉基本一致,学员按照民诉中学习的内容掌握即
可。
24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第一节 国家赔偿总论
知识点:国家赔偿概述【E】
一、国家赔偿概念
国家赔偿,是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造成了损害时,国家依法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
和司法赔偿两部分。
【相关法理】
国家赔偿本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时会
不可避免地作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
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切实的恢复及补救,从根本上保护和发展人权,因此立法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虽然侵权行为通常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实施,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非实施机
关或个人,相应赔偿费用由国库支付。国家作为抽象的法律主体,无法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在法
律实践中,赔偿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承担,从而形成“国家担责、机关赔偿、费用
来自国库”的特殊机制。
二、国家赔偿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
个人
行为要件
职权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公共目的
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注意】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如果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即使行使
职权也不属于职权行为,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
结果要件
造成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相关性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25
违法要件
一般来说违法的行为才赔偿,行为合法只需要补偿
例外:司法赔偿中,行为合法也有可能赔偿(比如合法逮捕、判决)
例1 :警察追捕罪犯时撞翻路边王某的水果摊,警察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
存在过错,王某不能主张国家赔偿,但是可以主张国家补偿
例2 :双胞胎哥哥A 犯强奸罪后潜逃,但由于双胞胎的DNA 完全一致,法院根据
该DNA 证据判决双胞胎弟弟B 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流程完全合法),此时法院
作出的是合法判决,但依然要承担司法赔偿责任
【注意】不同于民法对“职权行为”的扩大解释,行政法中国家赔偿部分对“职权行为”要求既具
有行使职权的客观行为,又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观目的。
第二节 行政赔偿【客+ 主 】
法条群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行政赔偿救济程序】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
偿。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26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
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规定》
第四条 【单独提行政赔偿诉讼】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
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七条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
偿诉讼,并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八条 【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
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
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第九条 【经过复议的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
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第十一条第一款 【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
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
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救济程序】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
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救济程序】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
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
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调解不成
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五条 【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本书中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27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
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一并提行政赔偿请求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
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赔偿属于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
法申请行政复议:
……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
【知识导览】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知识点一:行政赔偿范围【C】
侵犯人身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
1. 违法行政拘留
2.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医疗、强制戒毒、
强制传唤等)
3.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无权限、超过法
定期限或条件关押)
侵犯生命健康权
1. 暴力行为(殴打、虐待等)
2.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3.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速记】违法关,以及打死、打伤人
侵犯财产权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速记】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征用
不作为/ 拖延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不予赔偿
1. 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受害人行为: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如自杀、自残等)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
(第三人过错: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
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28
判断分析
民警殷某在执勤期间遇见情敌郑某,因言语不和发生斗殴致郑某轻微伤,郑某有权主张行政赔偿
【错误,殷某的行为不是为了公共目的,并非职权行为,郑某无权主张行政赔偿】
知识点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C】
一、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赔偿
请求人
(原告)
公民
1. 受害公民本人
2.【转移】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有权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
3.【转移】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
法人或其
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
赔偿义务
机关
(被告)
一般情况
侵权行为的实施机关
特殊情况
共同侵权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的,原告坚持诉其中一个或几个,
被诉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机关被追加为第三人
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
实施侵权的行政
机关被撤销
1.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2. 没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经过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
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按份担责)
【注意】行政赔偿诉讼中,坚持仅起诉原机关或复议机关,被
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机关被追加为第三人(注意区
分普通行政诉讼)
派出机构
由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赔偿(派出机构不赔)
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具体行政
行为的
1. 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2. 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由法
院赔偿
【注意】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没钱),由其所属机关赔偿
【速记】谁做的谁赔、谁有权谁赔、谁有钱谁赔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29
二、行政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赔偿
共同侵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
恶意串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
分别实施,
原因力竞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主观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但单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速记】连带赔偿= 共同做/ 单个行为的损害达到100%
按份赔偿
分别实施,
原因力结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主观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同一
损害→根据各自违法行为的影响大小,确定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
承担
第三人原因
1.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行为违法,造成损害→根据违法行政
行为的影响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的相应责任
(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赔)
2. 第三人行为致损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
赔偿责任或下落不明+ 行政机关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根据行
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的影响大小,确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客观原因
致损
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 行政机关不作为/ 拖延,造成损害→根据行政机关不
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影响大小,确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复议机关加
重损害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仅对加重部
分承担赔偿责任
【速记】按份赔偿= 单个行为的损害小于100%
知识点三:行政赔偿程序(诉讼)【C】
【注意】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1. 诉讼性质与审理对象不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明显的监督和纠错功
能;而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解决赔偿争议(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旨在填补损害。
2. 受案范围与程序衔接不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部分为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
范围更广,其救济范围除可诉的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等造成的损害。因此,对事实行为
(如暴力执法造成的伤害)等造成损害但无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
受案范围
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的(赔偿决定的方式、项目、数额;不予赔偿决定;逾期不作
出赔偿决定;其他)
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特殊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
1.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
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30
救济方式
单独提
1.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超期不作为+ 符合一般诉
讼条件→可以单独提行政赔偿诉讼
【注意】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包括赔偿义务机
关确认违法,其他有权机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
效,或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
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
2.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速记】已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单独提
未确认违法→视为一并提起
一并提
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中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程序与一般诉讼和复
议的程序一致
【注意】①法院释明义务: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
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时间:一审庭审终结前提→法院应当受理;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是
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二审/ 再审提→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行政赔偿
诉讼)
期限
单独提
侵权行为
赔偿义务机关2
个月内先行处理
单独提行政
赔偿诉讼
知/ 应知行为之
日起2年内
3个月内
对处理不满意/
未处理
一并提
1. 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2. 复议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仅对复议决定中赔偿部分不服,自复议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15 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起诉期限(未告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
限之日起计算15 日,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 年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31
【行政赔偿诉讼流程图】
行政行为造成当事
人合法权益受损
属于复议/诉讼受
案范围
单独提
一并提
行政行为已被
确认为违法
行政行为未被
确认为违法
视为【一并提】,审行政行为+赔偿请求
2年内
书面/口头
赔偿义务机关2个
月内先行处理
【必经】
3个月内
复议时一并提
起诉时一并提
申请
受理
决定
60日
书面/口头
60日
书面审理
起诉
一审
【一并/分开审理】
二审
对决定不服,15日内
6个月
书面/口头
7日内受理
一审漏
审赔偿
应赔→先调解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判决驳回
起诉后
再提
一审中提
二审中提
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赔偿
请求,法院认为可能存
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
知原告可一并提起
法院释明
义务
可以调解;调解不
成,告知另诉
不能加
庭审终结前加:法院应当受理
庭审终结后、宣判前加: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可以加
不应赔
单独提行政
赔偿诉讼
不满意/
超期未处理
判断分析
区交通局以高某违反运营规定为由,扣押了高某的运营车辆。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
交通局的扣押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便告知高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
说法中错误的是?(2024 年公法卷第34 题)
A. 高某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起【错误,行政赔偿诉讼一审庭审终结前提
出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出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C. 法院无需主动告知高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错误,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赔偿的,有释
明义务】
第三节 司法赔偿【客+ 主】
法条群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
务机关。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32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
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
第一条【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
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错捕、错拘、错判案件起算点】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知识点一:司法赔偿范围 【A】
一、司法赔偿范围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予
以
赔
偿
人身
错拘案件
1. 违法拘留(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例如:拘留时未出示拘留证;在24 小时内未送看守
所、应通知家属但未通知等拘留条件或程序违法情形
2. 合法拘留+ 无罪+ 超期羁押(拘留期间全赔)
拘留期限:3-37 天,通常拘留超过37 天则必然构成
超期羁押
错拘案件仅赔1、
2 两种情况,其他
情况拘留不赔
错捕案件
逮捕后,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一审判决无罪
错捕错判案件,无
罪被关了就要赔
错判案件
判处并执行刑罚,再审改判无罪(没有执行不赔)
暴力侵权
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违法使用武
器警械
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财产
强制措施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罚没财产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本书中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拘留期限具体规定比较复杂,在刑诉中会详细学习,行政法中考查的情形一般比较简单,此处不作赘述。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33
案件类型
主要含义
不予赔偿
个人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受害人行为
因提供虚假供述或伪造证据被羁押或判处刑罚;自伤、自残致使的损害
问:为什么错误拘留仅赔偿违法拘留/ 超期拘留,而错误逮捕是只要关了无罪的人就要赔偿?哪怕
合法的逮捕+ 没有超期,也要赔偿?
答:此处需要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理解,刑诉法的拘留标准:现行犯/ 重大嫌疑分子,换句话说
只要嫌疑/ 现行犯要逃跑,比较紧急,就可以拘留,而且拘留期限都很短,一般3 天就要提请逮捕,关
押不了多久。因此拘留只赔偿违法的,或者超期的。换句话说,如果甲无罪,但甲就在犯罪现场,或甲
有重大嫌疑要出国,可以先把甲拘留起来,如果没超期,通常情况下3 天内就会把甲放了,这种情况是
不赔偿的。
而逮捕标准:有证据+ 可能判处徒刑+ 有社会危险,并且逮捕不是唯一手段,还可以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拘留在紧急情况下确实是“唯一”手段),因此,就要求逮捕要慎重,没有充分证据就不要
捕,尽量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此时一旦关了无罪的人,就肯定要赔偿。
【思考】黄某殴打张某,经鉴定机关鉴定张某构成二级轻伤。2021 年11 月12 日,县公安局以黄
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决定立案侦查,11 月30 日将黄某刑事拘留,12 月7 日县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
2022 年5 月3 日经重新鉴定,张某仅构成轻微伤,2022 年5 月5 日,县检察院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
候审,2023 年5 月5 日,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黄某随即提出赔偿申请。
问题1 :黄某被拘留期间是否应予赔偿?
答:不应。本题中公安局的拘留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重大嫌疑标准),且拘留未超期羁押,
因此拘留的期间不予赔偿。
问题2 :黄某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间是否应予赔偿?
答:应当。2021 年12 月7 日至2022 年5 月5 日黄某被羁押期间符合错捕案件情形——逮捕后,撤
销案件,因此该羁押期间应当予以赔偿。
二、刑事司法赔偿期间
赔偿标准
【实际羁押原则】
司法赔偿只赔偿实际羁押的期间,因此,缓刑、管制、监视居住等未实际限制人身自由
的不予赔偿(以天来计算)
例外情况
【免罪情形:只赔偿判决后的羁押,判决前的羁押不赔】
《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免罪≠无罪)
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法院赔)
赔偿范围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司法罚款和司法拘留)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34
赔偿范围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措施错误而不是生效法律文书错误)
司法工作人员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
公民死伤
不予赔偿
范围
1. 法院无过错的:①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而致害的; ②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
误的;③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④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法院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
用、隐匿、转移、变卖法院已保全的财产的;⑤不可抗力致害的
2. 可挽回的:可以执行回转的
3. 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获得赔偿、补偿的,该部分国家不赔
判断分析
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区公安分局2022 年11 月29 日立案侦查,12 月13 日对甲进行刑事拘留,2023
年1 月3 日区公安分局向区检察院申请审查批捕,1 月12 日区检察院不予批捕,同日区公安分局将强制
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 年12 月5 日区公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12 月22 日甲向区公安分局提出国家
赔偿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5 年公法卷第16 题)
A. 甲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律要求【正确,案情未表明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甲不能申请国家
赔偿】
C. 区公安分局应当赔偿甲在2022 年12 月13 日到2023 年12 月5 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错误,
首先,刑事拘留行为合法,故2022 年12 月13 日至2023 年1 月12 日的拘留期间不赔;其次,2023 年1
月12 日起对甲取保候审,甲未受到实际羁押,不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
知识点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A】
案件类型
赔偿义务机关
错拘案件
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错捕案件
决定逮捕的机关(检察院、法院)
既有错误拘留又有错误逮捕的,由决定逮捕的机关赔偿
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法院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
之后以“无刑责”处理
【无罪、撤诉、不起诉、撤销案件】
一审法院
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总结】采用后置原则(最后一个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
判断分析
1. 甲涉嫌贪污罪被区检察院逮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构成职务侵占,但由于其违法情节不严重,
故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甲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之后,市中级法院通过再审宣告甲无罪。甲申请
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区检察院和区法院【错误,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区法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35
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区公安分局以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
处曹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予刑事处罚。曹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曹某请
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8 年公法卷第84 题)
A. 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正确】
B. 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错误,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知识点三:司法赔偿程序【A】
一、赔偿程序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第一步:义务机关先
行处理(2个月)
知道司法行为
2年内提出
第二步:上一级法院赔
委会决定
非法院
不服
30日内提出
第一步:义务机关先
行处理(2个月)
知道司法行为
2年内提出
第二步:义务机关的上一
级机关复议(2个月)
不服
30日内提出
第三步:复议机关的同
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3个月内;特殊案件+批
准,可延长3个月
羁押期除外
不服
30日内提出
法院
(县法院)
(县法院)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中院赔委会)
(市中院赔委会)
【注意】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时→两步走,非法院时→三步走,区别在于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将第二步
和第三步合并成了一步。
例1 :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如何申请司法赔偿?【两步走,第一步县法院先行处理,第
二步市中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例2 :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如何申请司法赔偿?【三步走,第一步县公安局先行处
理,第二步市公安局复议,第三步市中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二、请求时效
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 年
起算点
【原则】知道时相关诉讼/ 执行程序未终结的,自终结之日起算
人身权
错拘/ 错捕/ 错判:收到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注意】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程序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暴力侵权(殴打、虐待等):知道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确定之日
财产权
违法强制措施(违法查、扣、冻、追缴;保全、执行错误等)/ 罚没财产:收
到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如刑事/ 执行程序终结文书;生效再审裁判)
违法强制措施+ 涉案财物未处理完毕:知道财产权受侵害之日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36
起算点
民事、行政
司法赔偿
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撤销的:收到撤销决定之日
法院未作出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知道受侵害之日
时效扣除
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
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 寻求救济期间不计入,但相关机关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除外
时效中止
情形
1. 不可抗力
2. 无民、限民无法代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效果
请求时效期间最后6 个月内,请求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 个月
时效届满
赔偿请求人依然可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赔委会不能主动适用
赔偿义务机关有时效抗辩权,要在法院赔委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不得同意赔偿
后又以此抗辩或申诉
判断分析
徐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2 年有期徒刑,2020 年2 月21 日,因与监狱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徐某被
殴打致使右眼失明。2021 年3 月23 日徐某出狱,出狱后进行了伤情鉴定,并于2021 年6 月28 日申请国
家赔偿。徐某的请求时限超过了国家赔偿期限。【错误,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请求时限
自2021 年3 月23 日起算,未超过 2 年请求时效】
知识点四:赔偿委员会【C】
申请
可书面可口头,申请书一式四份
代理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能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
赔偿委员会
组成
中院以上设立,审判员组成,3 人以上单数
审理方式
不公开审理,书面审査
必要时,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可以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
【注意】对事实没有争议、只涉及法律适用的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事实有
争议的原则上均应当采用质证审理的方式
质证
1. 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
开进行)
2.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
可以不公开
决定
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法院印章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37
第四节 精神赔偿【客+ 主】
法条群
《国赔精神损害解释》
第三条 【精神损害的认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
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
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行政赔偿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
政行为存在关联。
《国家赔偿法》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赔偿方式】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
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知识点:精神赔偿【C】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
申请资格
公民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 非法人组织无权)
申请条件
人身权受到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
法院释明
义务
情形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 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书中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38
法院释明
义务
后果
法院应当释明
【注意】经释明后不变更,且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法
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的认定
精神损害
赔偿推定
原则
实施侵犯人身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
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例外
1.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
2. 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
精神损害
程度认定
一般后果
除了“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之外都是一般后果
严重后果
1.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 个月以上
2. 受害人轻伤以上/ 残疾
3. 受害人精神障碍/ 精神残疾,与侵权行为相关
4. 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
为相关
特别严重
后果
1.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0 年以上
2. 受害人死亡
3. 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 残疾1 ~4 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4. 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 精神残疾1 ~2 级,生活不能自理,
且与侵权行为相关
第五节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客+ 主】
知识点:赔偿项目【A】+ 赔偿标准【C】
法条群
《国家赔偿法》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三条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
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
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本书中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39
一、人身权益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权益损害情形
赔偿项目
备注一
备注二
侵犯人身自由
按日支付赔偿金(数额为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
“上年度”,应为作出
赔偿决定时的上年
度;复议机关或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
原赔偿决定的,按作
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
年度执行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按日支付误工收入赔偿金(数额为
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5 倍
丧失劳动能力
1. 部分丧失
(5 ~10 级)
2. 全部丧失
(1 ~4 级)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
费、 康复费等必要费用
残疾赔偿金
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20 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支
付其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生活费(如果只是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此部分没有)
1. 抚养未成年的,付至18
周岁
2. 其他被扶养人,付至死
亡
3. 按照低保标准
造成死亡
其生前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
人生活费
丧葬费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20 倍
死亡赔偿金
二、财产权益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权益损害情形
赔偿项目
注意
原则:能恢复
原状就恢复,
恢复不了再赔
钱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1. 不赔可得利益
2. 利息、车辆停运损失是直
接损失
3. 律师费是间接损失,不赔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要赔偿停产停业期
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留守职工工资、税费、社会保
险费、水电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
1. 注意因果关系
2. 必要经常性开支才赔,
不包括预期利润
例外:拍卖、
变卖
1.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拍卖多少赔偿多少;变卖的
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 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合法拍卖的,拍卖多少
赔偿多少;违法拍卖+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 注意“明显低于”
2. 看清楚是“拍卖”还是
“变卖”
【注意】针对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
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40
三、精神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
赔偿方式
1. 造成一般后果时,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2. 造成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外支付)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与
赔礼道歉
适用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
范围相当
决定书
决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应载入决定书主文
【替代方式】①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作出前已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
赔礼道歉;②原侵权案件的纠正被媒体广泛报道,客观上已经起到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作用,且符合《国赔精神损害解释》规定的,可以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精神损害
抚慰金
赔偿标准
严重后果
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 以下(包括本
数)酌定
特别严重
后果
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 以上酌定
【注意】虽然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
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50% 以上酌定
计算方式
1. 一般不少于1000 元;数额在1000 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2.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1000 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严重后
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与有过失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
少或者不予支付
判断分析
1. 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甲公司存在非法采砂行为,责令其停产停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
院认为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错误,予以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有哪些?(2019 年仿真
题)
A. 设备租金【正确】
B. 留守职工工资【正确】
C. 缴纳的水资源费【正确】
D. 预期利润【错误,预期利润属于可能有、可能没有、可能多、可能少的“或然性”损害,为可期
待利益,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赔偿】
2. 城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孙某在过街天桥上占道摆摊,遂组织工作人员徐某、孟某前往调查。在执
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孟某对孙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构成7 级伤残。孙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哪些?(2018 年仿真题)
A. 医疗费【正确】
B. 未成年子女生活费【错误,只有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支付其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
人生活费,7 级伤残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定条件】
C.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正确】
D. 残疾赔偿金【正确】
第六章 国家赔偿法【客+ 主】
41
3. 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为由于2013 年7 月25 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 年9 月11 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 年3 月15 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
申请国家赔偿。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 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错误,上年度
是指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2016 年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最早应按照2015 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4. 县公安局以康某涉嫌盗窃罪将康某刑事拘留,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以
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如果致康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低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二倍【错误,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以下酌定】
主观题延伸拓展
案例:事实一:2022 年5 月11 日晚,甲区居民张某在饭店酗酒闹事,砸毁饭店里数件桌椅、器具
以及窗玻璃等,并打伤饭店里数名食客,甲区某街道派出所的民警钱某、赵某执勤路过,欲将张某带回
派出所处罚,张某拒绝并与钱某、赵某二人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张某被推倒,头部撞地失去知
觉,在送医途中死亡,法医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22 年5 月25 日,张某父亲申请行政赔偿。
事实二:2022 年7 月,乙区居民田某得知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多次与乙区政府协商但未达成补
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后受乙区政府委托,某建筑公司将田某的房屋强制
拆除。田某不服,遂以乙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
屋及屋内财物损失。
问题1 :根据事实一,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答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本案中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张某发生打斗致张某摔倒死亡,未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张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
任。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问题2 :根据事实一,张某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赔偿?
答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
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中张某父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赔偿。法条依据为
《行政赔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问题3 :根据事实一,本案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公安民警行使职权造成张某死亡,属于法律规定的侵
犯人身权的行为,该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支付精神损
害抚慰金,因此本案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国赔精神
损害解释》第三条、《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六条。
问题4 :根据事实二,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答案:赔偿义务机关为乙区政府。某建筑公司受乙区政府委托强制拆除房屋侵犯当事人田某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乙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
款。
26 年行政法内部增补讲义——主客一体
42
问题5 :根据事实二,若田某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当告知田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
若田某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应当告知田某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条依
据为《行政赔偿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问题6 :根据事实二,如涉及行政赔偿诉讼,如何确定田某屋内财物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答案: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原告田某应对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害,即房屋内物品的损害事实、损害
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乙区政府违法拆除房屋导致原告田某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乙区政府承担
举证责任。法条依据为《行政赔偿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