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26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12 页PDF · 946.9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6 页
100%
1
《26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1页预览
2
《26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2页预览
3
《26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3页预览
4
《26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4页预览
5
《26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5页预览
6
《26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6页预览

本文档共 12 页 剩余 6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 1 ·
2026 年行政法科目新增专题讲义
本讲义以《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基础,每部分知识点后都配有【我能做对】
的小练习。2025 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修订涉及处罚主体权限扩大、
实施程序多处细化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25〕8 号),于2025 年6 月1 日起施行,全面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诉讼规则。通过本
讲义的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学员把握行政法学科的知识变动,快速掌握新增内容。
注意:新增新修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会以【新增】、【新修】的形式提示注意。同时,为了方便学员掌
握关联知识点、保持讲义体系的完整性,部分知识为非新内容。
提示:《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未列入26 年法考大纲,所以不会考察。但是考虑到该条例7 月1 日生
效,有几个知识点仍需要学员特别注意。
附:26 年新大纲法律法规增减变化
新修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年修订,2026.1.1 施行)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5〕8 号)
2
01
专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一)处罚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与1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新修】
(二)处罚种类
1. 警告;2. 罚款;3. 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 日);4.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5. 限期出
境或驱逐出境(仅对外国人附加适用)
(三)处罚时效
6 个月(有别于行政处罚一般时效2 年)
【我能做对】
1. 公安派出所发现张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以决定对张某处以900 元罚款
2.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与行政处罚一般时效相同,均为2 年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执法步骤:立案 → 取证辨认 → 传唤 → 询问 → 检查 → 扣押 → 决定 → 送达
(一)立案
应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新修】
(二)取证辨认
1. 证据收集
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证据【新增】
证据衔接:刑事案件证据可直接用于治安案件【新增】
保密义务: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修】
禁止非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处罚根据
 正确。新修后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与1000 元以下罚款。
 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时效为6 个月,行政处罚一般时效为2 年。
3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专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 
2. 辨认
为查明案情,可以让相关人员对场所、物品及行为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警察和
辨认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新增】
3. 人员要求
原则:2 人。询问、辨认、勘验、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警察不得少于2 人【新增】
例外:可1 人。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调解的,可以由1
名警察进行,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否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新增】
(三)传唤
项目
内容
传唤对象
违法行为人;证人、被侵害人不适用传唤(用通知)
传唤方式
持传唤证传唤;现场发现后,出示人民警察证,可口头传唤(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逃避传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强制传唤【新修】
传唤告知
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四)询问
项目
内容
时限
一般不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身份不明不超过12 小时;情况复杂可能拘留不
超过24 小时(8/12/24)【新修】
录音录像
在办案场所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增】
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签名/ 盖章/ 按指印;询问的警察应当签名【新修】
询问未成年人
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时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学校/ 单位代表
等);确实无法通知或未到场应在笔录中注明【新修】
询问地点
被侵害人/ 证人:现场、单位、住处或被侵害人/ 证人提出地点;必要时可通知到公
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外地点须出示人民警察证【新修】
异地询问
可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或通过视频系统远程询问;远程须全程录音录像+
向被询问人宣读笔录确认,并在笔录中注明【新增】
(五)检查【新修】
检查类型
人员与证件要求
一般检查
2 人1 证(出示人民警察证)
场所/ 住所检查
2 人2 证(人民警察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查证)
立即检查场所
2 人1 证+ 全程录音录像(出示人民警察证当场检查)
人身检查
须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采集被侵害人信息须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重复采样
检查妇女
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检查笔录
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检查人不在场/ 被检查人、见
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六)扣押
1. 扣押范围:原则上不得扣押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例外:对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新修】
2. 扣押程序:实施扣押前须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当场扣押:因情况紧急或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
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扣押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增】
(七)决定
1. 特殊情形需经法制审核后作出(适用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新增】
2. 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新增】
3.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新增】
4. 期限:立案之日起30 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 日,延长以两次
为限(30+30+30)【新修】
【注意】鉴定、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八)送达
1. 当场送达;无法当场送达的,2 日以内送达
2. 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3. 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新修】
【我能做对】
1. 公安机关在规范执法场所对李某进行询问,可以由1 名警察进行,无需全程录音录像
2. 询问被侵害人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来,也可以去其住所询问
3. 公安机关对16 岁的王某询问,通知了其父母但父母未到场,此时可通知王某所在学校代表到场后
继续询问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特殊程序
(一)简易程序
具体情形
内容
一般情况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场决定
警告或罚款500 元以下+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是当场交钱【新修】
1 人作出
当场处罚+ 被处罚人无异议,可以由1 名警察作出决定,但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增】
备案
当场处罚的,应在24 小时内报所属机关备案
 错误。1 人进行的,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否则不能作为处罚根据。
 正确。可在其住处、单位、现场或其提出地点进行,必要时通知到公安机关。
 正确。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含所在学校代表)到场。
5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专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 
(二)听证程序
告知情形
内容
法定告知
吊销许可证(执照)、罚款4000 元以上、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有
权要求听证【新修】
未成年人
听证
对可能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告知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有权要求听证;该听证不公开举行
【新增】
其他情形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行为人要求+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新增】
注意
不得因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三)调解程序
1. 适用范围: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调解处理(抢劫等不适用)
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2. 自行和解/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新增】
3. 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的,应当作出处理,并告知相对人可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
【我能做对】
1. 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3500 元,应当告知甲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2. 对可能被执行行政拘留的14 岁未成年人乙,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乙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且该听证不公开举行 
四、治安管理处罚规则
(一)不予处罚
1. 不满14 周岁
2.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正当防卫的,不受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新增】
(二)从轻、减轻处罚
1. 已满14 不满18 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新增】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新增】
(三)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新增】
情节轻微;主动消除/ 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 如实
 错误。4000 元以上方需告知听证权利,3500 元未达标准。
 正确。新增规定,对可能拘留的未成年人告知听证权利,且不公开。
6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陈述;有立功表现
(四)认罪认罚从宽
违法行为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新增】
(五)从重处罚
1. 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
2.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3. 对报案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4. 1 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新修】
【我能做对】
1. 甲实施正当防卫,不受治安管理处罚;若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从重处
罚
2. 乙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并承认违法,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五、处罚的执行
(一)拘留的执行
执行地点
1. 拘留所执行;执行期满,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新修】
2. 被处罚人在异地被抓获或其他必要情形,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异地执
行【新增】
合并执行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拘留最长不超
过20 日
不执行
1. 已满14 不满16 周岁
2. 已满16 不满18 周岁初次违法
3.70 周岁以上
4.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 周岁婴儿的
【例外】前三项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第一项/ 第三项行为人在1 年内2 次
以上违法的,可执行拘留【新增】
暂缓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4 个条件【新修】
1. 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遇升学/ 子女出生/ 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
2. 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 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 提供合格担保人/ 按每日200 元交保证金
 错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重。
 正确。新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7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专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 
(二)罚款的收缴
1. 原则:罚缴分离。被处罚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2. 例外:可以当场收缴
①被处200 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人无异议
②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口岸,到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罚
人提出【新修】
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我能做对】
1. 公安机关对15 岁的丙行政拘留15 日,因丙已满14 周岁,可以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2. 甲被处以行政拘留5 日,当日提出暂缓申请,但未提供担保人也未交保证金,公安机关应当暂缓
执行
 错误。已满14 不满16 周岁者不执行拘留,案情未表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 错误。暂缓执行须同时满足4 个条件,包括提供担保人或交保证金,缺一不可。
8
02
专题二 
政府信息公开
一、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1.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
2. 复议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
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以及执法案卷信息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新增】
3.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的
4.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5.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新增】
1. 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复议前置案件
2. 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要求补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
3. 单独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
4. 重复申请已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不予答复
5. 申请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 行政机关告知需依法查询
6.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不提供
7. 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
8.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9. 认为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公开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
10. 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我能做对】
1. 甲认为某局不主动公开某项信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2. 乙要求某区政府将散落的多份文件汇总整理后提供,区政府拒绝,乙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 错误。应先告知甲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对答复(或不予答复)不服,再起诉。
 正确。要求行政机关对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后提供,不属于受案范围。
9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专题二 政府信息公开 
二、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起诉
【新修】
1. 主张已公开的——举证已公开事实+ 已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 
2. 主张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举证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
信息等 
3. 主张属于过程性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4. 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
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5. 主张信息不存在——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第三方起诉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起诉
1. 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
2. 举证不予公开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新修】
第三方起诉
1. 起诉要求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新增】
2. 就行政机关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新增】
【我能做对】
1. 某局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原告丁起诉,丁无需就任何事项举证
2. 廖某的房屋被征收,廖某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相关信息公开,该局以廖某所申请信息不存
在为由拒绝,廖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了本案。廖某需要对申请信息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三、裁判类型
(一)申请人起诉的判决【新修】
裁判类型
适用情形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
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1.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
绝公开或者部分拒绝公开
2. 不予公开内容可以区分处理
1. 撤销/ 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 判决
被告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2. 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 错误。原告起诉要求公开的,须就其已提出申请举证;丁有原告方举证义务。
 错误,应当由被告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原告可以提供相关线索,但不属于举证
责任。 
10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前提: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义务,没有不作为
1. 被告不予公开的决定、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新修】
2. 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个政
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新增】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且被告已经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 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
(二)第三方起诉的判决
裁判类型
适用情形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
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影响的【新修】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
【我能做对】
1. 某局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公开了原告申请的信息,但原告仍坚持要追究某局逾期不答复的违法性,
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2. 甲起诉要求某局公开某项信息,经查该信息已在政务网站公开,某局已告知甲获取途径,法院应
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 正确。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信息,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的,作确认违法判决。
 正确。信息已公开且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1
专题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03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暂未列入26 年法考大纲,但条例7 月1 日生效,与法考题目和逻辑推理高
度相关。本部分以“拓展理解”为目标,帮助学员深化对复议前置知识的掌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对《行政复议法》中两类复议前置情形的具体边界作出细化,是2026 年法考新增考点。核心在于把握两
类情形的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全部或部分不予公开——复议前置
(一)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复议前置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以下列事由不予公开的,申请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 涉及国家秘密、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3. 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4. 过程性信息以及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二)排除适用——仅限于不予公开情形
复议前置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不公开这一情形。除上述列举事项之外,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争
议,均不需要复议前置,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
二、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前置
(一)需复议前置的情形:消极不作为
行政机关存在以下消极不作为的,当事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1.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申请
2. 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
3. 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
【注意】法定期限届满 + 没有任何回应/ 行动 = 消极不作为 = 复议前置
(二)排除适用: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
行政机关作出以下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的,不需要复议前置,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
1. 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
12
2026 年行政法新增专题讲义
2. 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3. 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注意】行政机关有明确的拒绝性表态(有作为但拒绝)= 积极不作为 = 不需要复议前置
(三)两类不作为对比
类型
典型表现
是否复议前置
消极不作为
法定期限届满,未受理/ 未答复/ 未履行
须复议前置
积极不作为
明确答复拒绝受理、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
不需要,可自由选择
【我能做对】
1. 甲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案卷,区政府以该信息属于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
予公开,甲对此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乙向县市监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明确答复拒绝颁发,乙不服,须先
申请行政复议才能起诉
 错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之一,甲应当先申请
行政复议,不得直接起诉。
 错误。县市监局明确答复拒绝颁发,属于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履行),不需要复议前置,乙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