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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八科知识框架_2026法考客观_法-D_028科知识框架(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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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总
则
编
一
民
法
概
述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重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判定,区别于公法关系,若公权主体非以行政职权而
是以平等身份与民事主体从事交往活动的受民法调整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并能够判断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多表现在权利行使的限制、
义务的拓展等方面。公序良俗多用于限制当事人的“自治”
民事
法律
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
⸺法律事实
掌握法律事实的种类及主要区别,尤其能够理解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关系
的内容
主体
(见总则编各分章节,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债权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物权客体—物
(例外是权利)
掌握主物和从物的判断及归属原则:从物物理上独立于主物,功能上附属于
主物。区分意义在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一并移转
掌握原物的孳息和判断及归属原则:(1)天然孳息必须要与原物分离否则
属于原物的部分;归属上除另有约定外,有用益物权人的归用益物权人,没
有的归所有权人;(2)法定孳息的归属,除另有约定外,按交易习惯
法律关系
的内容即
权利义
务,民法
问题多从
权利的视
角观察
民事权利的立法体系(总则编第六章)
民事权
利的学
理体系
根据效力范围及作用方式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其中(1)
请求权只具有请求力而不具有支配力,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均属请求权,
只是权利基础不同(2)抗辩权是为了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能而非消灭请求权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出除斥期,效果是期间经过权利消灭
根据义务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前者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后者主要指债权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从权利主要指保证债权、定金债
权以及担保物权,区分的意义在于,主权利移转的从权利一般一并移转
自力救济和
免责事由
自力救济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自力救济包括正当化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第三人实施的正当防卫同时还构成民法典的“见义勇为”条款
自
然
人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资格问题,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不存在差别,人人平等;行为能力因个人情况不同而有差异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因民事主体各异而有差
别,影响行为能力的因素是年龄
和精神状态。行为能力类型三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年满16周岁但是能自己
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监护
监
护
的
种
类
法定
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监护人、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两委或一部同意);成
年人无当然监护人,按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两委或一部同意)担任监护人
意定监护
成年人意定监护
形式上必须书面,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监护
监护事由发生前可以任意解除
遗嘱监护
要点: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只有其父母可
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当遗嘱生效时,另一方有监护能
力的,不应认定遗嘱监护的效力
委托监护
在委托监护下监护人仍然是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对接侵权责任法
1189
协议监护
仅限于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通过协议
监护逃避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申请无先后顺序
监护人的职责
与监护资格的
撤销与恢复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只有法院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资格的恢复的消极条件—
未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积极条件—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考虑被监护人
的意愿+法院视情况决定
宣告失踪
制度目的⸺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具有原、被告资格
财产代管人的权限仅限于清债、追债,
若为其他事项的属于无权处分
宣告死亡
制度目的在于消除不确
定的人身财产关系
死亡日期认定
无意外的,自判决做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有意外的,意外发生之日为视为死亡日期
死亡宣告的效果
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注意!被宣告人实际并未死亡的,则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死亡宣告
撤销的法
律后果
财产关系⸺继承取得要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返还⸺侵权要赔偿
婚姻关系⸺未再婚婚的自行恢复,但有向婚姻登记机构书面反对声明的除外
亲子关系⸺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法
人
与
非
法
人
组
织
法人
核心
特征
责任独立,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创办人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除非发生“人格否认”。
提醒!即使一人公司也是独立责任
法人的分
类问题
大陆法系的学理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成员的集合,有团体意思,财
产法人是财产的集合无团体意思
我国立法分类:营利法人(“营利”指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包
括以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和其他非营利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提示!公益法人必须是公益
目的)、特别法人(包括四种,考试非重点)
主要考察学理
分类和立法分
类的交叉
法人机关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强调!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意思机关
注意!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也不是独立民事主体
法定代表人
地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不同于代理,不需要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人
格被公司吸收
要点: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善意相对人而言,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此
外,法定代表人更换未变更登记的,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成立、变更、终止
法人的设
立登记
营利法人必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社会团体法人以登记
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财团法人必须登记;机关法人无需登记
设立
中的
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最后法人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
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法人成立的,第三人有
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若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是法人之外一切组织,非法人组织必须经登记设立
非法人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区别于法人的核心要点在于前者责任不独立,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出资人或设立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提醒!这里的无限责任也属于补充责任,仍以非法人组织先不能清偿为前提)
法
律
行
为
法律行为的体系地位及判断
法律行为系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后者不受主体意识的支配,前者不然;行为分
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前两者属于表意行为,后者则否;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判断
VS事实行为,后者无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事实行为不存在效力问题,亦
不考虑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包括合法,非法两方面
 VS情谊行为,后者并不追求法律效果,不成立合同关系,但不排斥侵权的成立
VS戏谑行为,后者具有戏谑成分,不产生法律效果
VS行政合同,后者不适用民法典调整
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多方、决议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
          多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且达成一致构成
决议行为,属多方法律
行为,典型如公司决议
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向性的一致,如合同,
后者是共向性的一致,如公司设立协议
其他
重要
分类
以法律行为所指向的效果不同将法律行为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以财产行为为基础
以法律行为要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特定的形
式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以非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但注意即使是
要式行为也存在“履行治愈规则”
根据是否直接导致权利变
动,可将财产行为分为处分
行为和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根据处分的对象不同可以再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处分行为必须要求处分权,对应的负担行为是设定义
务的行为本身不要求处分权,典型意义是无权处分的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法律行为的核心
意思表示及其
的构成要素
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不表示于外的,无法律意义
主观要件: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不构成意思表示的典型情形:
如梦游、拍卖场招呼朋友
不构成意思表示意义在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
表示=无法律行为=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表示
的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意思
表示需要相对人受领),根据
受领人是否在场的不同,意思
表示生效的时点判断也不同
对话的意思表示(指受领人可以同步受领),表意的人的意思表示自
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受领人不可以同步受
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的
特殊规则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受领),如遗嘱
因为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所以意思表
示完成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如口头明说
(2)默示,通过行为推知,如将车停在停车场
(3)单纯的沉默(指不作为)
提醒!沉默只有在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视
为意思表示
- 1 -
小瑞资料内部课程VX:2075556867
总
则
编
二
法
律
行
为
法律行为
的成立和
生效
先成立后生效
法律行为的
成立条件
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实践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
标的物;要式行为需要满足法定的形式,如遗嘱;整体而言民法典以双方、诺
成、不要式为原则
法律行为原则上成立即
生效,除有效力瑕疵
对此需要从反面掌握效力瑕疵原因,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
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附条件、
附期限的
法律行为
意义
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是当事人对
法律行为效力的自我调节
对比负担,负担虽属于广义的附款,但无法
律行为效力调节功能
条件、期限
条件和期限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必定会发生,期限必然会到来,比如死
亡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但人必然会死。条件则否
拟制条款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无效的
法律行
为
无效的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包括纯获益行为);(2)双方虚假的法律行为
无效(因为表意不真实),例外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
而无效;(4)恶意串通无效(因损害他人)
无效的
后果
(1)自始无效(溯及力)、当然无效(区别于宣告无效);(2)注意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典型的部分无效情形如、定金超过 20% 的部分无效 、租期超
过20 年的部分无效等;(3)无效之后发生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可撤
销的
法律
行为
可撤销法
律行为的
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错误认识来源于内因);(2)因受
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错误认识来源于外因);(3)因胁迫而实施的
法律行为(意志受强制);(4)因乘人之危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提示!第三人欺诈的相对人知
情的,受欺诈人才可以撤销,
但是第三人胁迫无此限制
关于
撤销
权的
要点
(1)撤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须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 撤销权必须依诉行使,即撤销权人只有通
过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区别于单纯形成权,后者以通知方式行使即可);
(3) 撤销权的享有者为,受欺诈者、受胁迫者、发生重大误解者、因显失公平而遭受损失者;(4)行使撤销
权的法律后果,可撤销行为自成立时起已经发生效力,但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可撤销民事
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法律后果与无效相一致,即,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效力未定
的法律行
为
效力未定的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 无权代理行为 (3) 无权处分行为
效果
效力未定并非法律行为的终局状态,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但尚
不发生效力;待效力得到补正 (如追认)后,确定生效;如果得不到补正,则确定地不生效
代
理
代理
概述
代理是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延长,它的适用的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另外部分法律行为依性质不得
代理),代理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总则)从事民事活动,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的实施代
表行为时不存在独立人格
代理权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前者被监护制度吸收
在意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
关于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均存在效力补正,恶意串通是连带责任
无权
代理
在代理的基本架构上,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形态,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
理被表述为“狭义无权代理”
对于以代理为考查对象的题目,应首先考虑代理人是否
有代理权。如代理人无代理权,则进一步考虑题面给定
的事实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应认定代
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须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如不构成表
见代理,则成立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代理权,但是有权利外观,
2.表见代理的形成可归咎于被代理人的过错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撤销
权⸺未追认的,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追认的,在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诉
讼
时
效
与
期
间
诉讼时
效的功
能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请求权的请求权能受到限制,义务人因此而获得抗辩权。
注意!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其受领权能仍然保有,债务人清偿的,
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
性质
诉讼时效涉及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性规范,其中止、中断、延长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
由约定的无效,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也无效(但事后抛弃的不禁止,属于行使处分
权)
诉讼时效的
援引规则
1.原则上,债务人应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没有新证据的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条款,也不得就时效问题进行主动释明
诉讼时
效的适
用范围
在支、形、请、抗,四类权利中,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且原则上只有债权请求权适
用诉讼时效,例外的是,未经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要求停止损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的起算点
一般规则是请求权可得行使之时(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并注意下
列细则
1.债务有清偿期的,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
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
务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
起计算
诉讼时效
期间的长
短
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主观时效),为弥补对债务人保护上的缺
陷,立法规定的20年的客观诉讼时效时间(客观时效),后者自权利发生之日起
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仅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诉讼
时效
的中
断
中断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导致诉讼时效的
中断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两类,
债权人行使权利与债务人承认
债务,注意司法解释的两个细
节:代位权诉讼和债权转让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
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注意!不是达成转让协议时)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
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
日起中断
诉讼时
效的中
止
中止的含义及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
事由,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的,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注意:一律重算6个月
 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无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 2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物
权
编
一
物
权
的
特
性
及
类
型
物
权
的
特
性
物权具有支配效力,其支配的对象是特定物(例外情况下权利可以
成为物权客体),其支配效力表现为,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
需他人意思介入即可实现,不仅是所有权,定限物权也是如此。对
比债权,后者并不具有支配力,其实现方式只得请求债务人履行
从考试意义上来看,物权法定原则,对识别物权具有重要作用,
简言之,没有被物权编确定为物权的权利,即使以物为标的物,
但仍不属于物权(如房屋租赁权并不属于物权)
物权的类型
实证法物权种类 ⸺除所有权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海域使用权也属于特别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留置权)
物权种类法定
与内容法定的
意义
⸺违反该原则设立物权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如当事人设定不
动产质权;或者设定可转让的居住权
关于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不成立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不能发
生物权效力
提示!不能简单地认
为物权是人对物的权
利,应当与之同债权
对比把握
 
物
权
的
效
力
排他
效力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
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
个以上内容不互相容的物
权:相比之下同一标的物之
上可以设立数个债权
该原则正面表现为所有权不并立,但更重要的是反面,包括
所有权和定限物权不排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排斥、担
保物权之间不排斥(提醒:担保物权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而非物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并立)、用益物权之间未必排
斥(如地役权)
优先效力
广义上的物权优先效
力问题还包括物权与
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提示!关于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的关系,前者解决是否能并存,
但不解决实现顺序,后者交给物权的优先效力来解决。如果两个
物权无法并立,则不用考虑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
优先效力
a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b数个担保物权并存,原则上成立在先的具
有优先性,但有四个例外,见后文
c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并存,成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性
物权优先
于债权
a基本原理:一物之上既有债权又有
物权的,无论物权是否成立于债权
前,物权均具有优先于该债权的效力
c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债务人被宣
告破产,如果破产人所有的某物已经
为某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则该抵押
权人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况下仍可以行
使抵押权,此为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的例外:买卖不
破租赁与预告登
记制度(见后
文)
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
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到何
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要求
对其主张物权之效力。相比
之下,债权仅具有相对效力
典型表现,所有权被侵夺的,所有权人有权根据追及效力追夺,所
有权人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注意善意取得
物
权
保
护
物
权
请
求
权
(1)返还原物:a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具有占有权能的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
如质权人;b该请求权针对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即现在占有
其物但缺乏占有本权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注:占有本权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
(2)排除妨害:所谓妨害,指的是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不法地
阻碍或侵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的,物权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3)消除危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虽然没有发生现实的妨
害,但是存在被妨害的威胁的,物权人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典型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修理、更换、重做等亦是债权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以物
权之享有为前提。如物权因物毁损灭失
等原因而消灭,物权请求权不再存在
(2)物权请求权虽是物权效力的一种
体现,但物权请求权并不是物权这种支
配权,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3)虽为独立的请求权,但物权请求
权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
(4)一切请求权原则上均可适用债权
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亦可
物
权
变
动
基于法律
行为物权
变动
登
记
不动产登
记对于物
权归属的
意义
从归属上来看,登记不等于所有权,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功能,但不意味着登记不会
存在错误(联系更正登记),同时注意登记错误与信赖利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登记的其
他问题
更正登记及适
用条件
更正登记的适用条件时,登记存在错误,但当事人对
错误无争议,若有争议的,登记机关无法办理更正登
记,只得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及
法律效果
是无法实现更正登记的后续措施,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
是使记载于登记簿上的物权失去公信力,从而使第三人
无从主张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
预告登记及
法律效果
预告登记的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将来的
物权(如期房买卖),预告登记的效果是,使买受人
的债权具有了一定物权的效力: 在进行预告登记后,未
经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房屋出卖人不得另行处分该房
屋;实施处分行为的,该处分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不动产登
记对于物
权变动的
意义
当事人要想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必须登记,不
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
均采登记生效主义),这一点要注意与买卖合同等效力的区分(重要考点)
该原则亦存在例外(主要集中在用益物权中)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要件;(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不
以登记为其要件;(3)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交
付
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和动产质权设立必备条件
交付的类型
现实交付,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简易交付,先占有,后转让,即先他主占有后自主占有,物权变动
自让与物权的协议生效时设立
指示交付,即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一般认为物权自物权让与的通知
到达占有人时设立
占有改定,先自主占有,后他主占有,即先买卖,后再行租借等,
物权自后一行为达成协议时设立
观念交付
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同样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的,不具备对抗效力,即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应该是对特殊动产有直接交易利益的第三人,典型指一物二卖
中已经获得交付的后手买受人)。简言之,交付变动、登记对抗
非基
于法
律行
为的
物权
变动
依裁判文书等发生的物权变动:这里的裁判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
确认判决,如共有物分割判决是形成判决,要求对方移转所有权的是给付判决,纵使
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后者物权也不会直接变动
依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物权变动均自被继承人死亡
时发生
依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典型如建造房屋、拆毁房屋等,物权的设立和消灭均不
依初始登记和涂销登记确立,而是自事实行为发生时发生物权变动,如房屋造好就取
得物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
发生的物权变
动, 无需考虑
公示对设权的影
响,但是后续处
分行为必须以公
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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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编
二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权能,相较于定限物权属于完全物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略
业主的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并非单一的所有权形态,其内
容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包括对共有部分及共同事务的管
理权
适当关注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识别
管理组织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适当注意表决规则
注意物业服务合同⸺见物权编
相
邻
关
系
注意与地役权问题的区分:(1)在发生机制上,地役权是当事人间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以意定的方式
设定的,地役权的内容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而相邻关系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以当
事人的合意为基础;(2)在效力上,地役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相邻关系并
非独立的权利,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相邻关系(了解即可):邻地利用关系、排水用水关系、建筑相邻关系、固体污染
物、气响等侵入的防止等
共
有
共有的基本问题
共有是相较于单独所有的特殊形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无论哪种类型,
其含义均为由多数主体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上述分类只是共有人内部样态的不同
按
份
共
有
基本内涵
所谓按份共有,指的是数人依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
有独立处分的能力
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
人对共有
份额的处
分及优先
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转让其共有份额,而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里
的处分包括以份额设定抵押
在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虽然无权表示反对,但却可依法主张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注意: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除非当事
人另有约定,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请求按照转让时各
自共有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例外,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
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出让人
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通知中载明的时间而定;通知未载明或载明的时间短于十五
日的,为接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
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
起六个月
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
定该合同无效 (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数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共同共有类型,4种: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遗产共同共有、合伙共同共有
共有类型的识别
当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共有类型时,先考察是否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否则认定为
按份共有
共有物
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
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
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
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
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
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因共有产生的
债务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
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
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所
有
权
取
得
的
特
别
规
定
善
意
取
得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动产的交
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满足其他要件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制度。其本质在于牺牲所有权以保障他人的善意信赖
构成要件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1)受让人善意:受让人不知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对动产而
言,信赖占有的可以认为善意,善意的时点在于交付时,非事后
(2)合理价格:民法典只要存在合理价格受让即可,不要求实际支
付(但至少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赠与不可发生善意取得)
(3)已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唯独不能是占有改
定
(4)转让合同有效:若买卖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不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1)受让人善意,不动产受让人的善意为误认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
记,注意这里不包括对产权证的误信(公示效力以登记簿为准)
(2)合理价格,同动产
(3)已登记
(4)转让合同有效,同动产
所有权善意取
得适用的扩张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典型问题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如未经债权人允许将他人之物出质于他人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取得
质权
遗失物
善意取
得的特
殊规则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即便符合善意取得的上述条件,受让人也不能确定
地、终局性地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对于遗失人的此项返还请求权,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对抗
之。此两年期间届满而遗失人未提出原物返还的,善意受让人可确定地取得遗失物的
所有权
同时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如果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
遗失物,善意受让人尽管仍不能确定地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但是,所有权人等权利
人在向其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其在受让标的物时所付的费用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则可类推适用于埋藏物、漂流物
拾
得
遗
失
物
所有权人并不因遗失所有物而丧失所有权,因此,他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
拾得人或负责处理遗失物的有关部门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过,此时应适用有关无偿保管的
规定,即保管人仅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如果拾得人有侵占的意
思,并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则需依侵权法的一般规则承担责任。
依我国法律,拾得人不得向失主要求报酬,但可要求后者承担其所支出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须注意的
是,这里所称的“必要费用”必须是拾得人实际所支出的费用,而不能理解为类似有偿保管的保管费
遗失物返还问题常与悬赏广告相联系。如失主为寻找遗失物而发布悬赏广告的,则悬赏广告发生独立的
效力:一旦拾得人返还了遗失物,失主应按照广告中的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先占无主物
针对的对象仅限于无主动产,包括因他人抛弃而成为无主之物,以及自始无主之物
占有人以据为己有的意思
添附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
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
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均属原始
取得
⸺意
义在于原
权利上的
负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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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小瑞学社
物
权
编
三
用
益
物
权
基本问题
用益物权的逻辑是对物以物权方式的利用,这一点不用于债权方式利用,后者如租房
从正面来看,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置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以农业生产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业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合同生效主义,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设立,无需登记,登记机构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具有确权作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奉行登记对抗主义,这里的移转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互换、转让
土体经营权问题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权能,民法典规定其可以独立于土地承包
经营权而移转,但关于其权利属性有争议,大家只需掌握具体规则即可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限于本村成员,可以对外流转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为了在地面营造住宅等建筑物而创设的用益物权,其中,前者
设立在国有土地之上,后者设立在集体土地之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多层次性,现代建筑技术可以支持对地表、地下 (如建地下商业街)和地上 (如
建造高架道路) 的多层次利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
略
居住权
居住权是设立在他人房屋之上的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可以依居住权合同设立,也可以依遗嘱方式设立
居住权的法定内容:登记设立,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居住权为用益物权,属有期物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
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的约定内容,原则无偿,但可有偿;原则自住,但可出租
地役权
地役权则是为了便利自己不动产的利用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物权方式利用的权利
地役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地役权的设定,须涉及两笔土地,即供役地和需役地。地役权存在于供役地
之上
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这一点区别于相邻关系
 所谓“自己”、“他人”,均不限于土地的所有权人。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实践,主要是指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地役权关系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原则上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所以当事人除另有约定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设立采合同生效主义,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
得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
担
保
物
权
担保物
权的一
般原理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变价权和优先
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
担
保
物
权
的
特
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其成立以债权成立为前提,并因债权之移转而
移转,因债权之消灭而消灭。例外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
(2)不可分性:担保的债权即便发生部分让与、部分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所有各部分
债权或余存的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即便担保物被分割或部分灭失,分割后的各部分或
余存的部分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
(3)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担保物权即便发生效力,对物权人而言,也只是获得了在将来行使变
价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到期债务人正常清偿了债务,则担保物权因主债权的消灭
而消灭
(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利用的并非物的实体,而是其交换价值;为强化担保物权的功能,法律
规定,在担保物因灭失、毁损等而受有赔偿金、保险金等替代物时,基于担保物权之价值权的属
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替代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关于
混合
担保
混合担保的识别
指的是人保(保证)和物保并存
实现规则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
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规则
(1)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约定相互追偿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向债务人不
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2) 数担保人间无前述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中为担保的表示,则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 多个第三人各自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人之间不能要求分担
担保
物权
竞合
由于不动产仅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故一物之上出现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形仅可能针对动产发生。此处解决
的即是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的实现顺序问题
(1)无论留置权发生先后,一律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
(2)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存在,且抵押权设立在先的,依先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经过登记分别处理。第一,
如该抵押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质权。第二,如该抵押权未经登记,质权优先
(3)质权设立在先而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无论在后的抵押权是否登记,先设立的质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权
(一)
基本内涵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核心特点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抵押财产
的范围
“房地一体”
规则
《民法典》第 397 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
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417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
的设立
规则
抵
押
合
同
登
记
设
立
适用对象
房屋(建成及在建)、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登
记
的
效
力
(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
(3)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
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
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
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登
记
对
抗
适用对象
企业动产、船舶等(包含在建)、其他动产
登记的
效力
(1)抵押合同一经有效订立,即可发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
(2)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尽管不影响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存在,但是,抵押
权人不得以此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
(3)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
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前述“买受
人”同时满足4个条件
a 必须是抵押财产的买受人;b该买受
人必须是在正常经营活动购买抵押财
产;c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d买受人已
经取得抵押财产的占有和所有权
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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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编
四
抵押权(二)
一物多押
及抵押权
的顺位
 提示!不动产不存一物多押,若为之,则因违反物权的排他效力导致后续设权行
为无效,一物多押问题只用来解决动产被多次抵押后的受偿顺序问题
《民法典》第414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
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超级优先
权规则”
法律依据
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
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
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应用情形
《民法典》第 416 条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抵押人先前已在自己所有的动
产上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其立法目的是为此类抵押人创造再融资的可能
抵押权顺位的
变更与放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
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
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
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共
同
抵
押
同一债权受两个以上抵押权担保,且抵押人均为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的,如数个抵押人对于担保份额
和顺序没有明确约定的.抵押权人可就任一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不得提出份额抗辩,各抵押人
内部关于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不得对抗抵押权人
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其他抵押人要求其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与
租赁债权
法律
依据
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
抵押权的影响
要点有二
 承租权在先的(抵押权设立时承租人已取得抵押财产的承租权的),在抵押
权实现时承租人仍有权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主张租赁债权,即主张租赁合同
仍可继续履行直至租期届满。注意!这里的租赁关系应指定期租赁关系
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合同订立在后,则承租人不得以此租赁关系对
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意味着,如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抵押物为他
人取得的,承租人不得向新所有权人要求在租期届满前继续履行抵押合
同。不过,此时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
的保全
基本含义:抵押权的保全是指抵押权面临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将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
抵押权人的救济措施
面对抵押人减少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抵押权人可在多个层次上保全抵押权: 首先要求停止行
为:其次可要求恢复价值(如修缮) 或另行提供补充性担保;最后,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可
在债权到期之前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抵押物
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
人可以转让抵押
财产。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
其约定。抵押财
产转让的,抵押
权不受影响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
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
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
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
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
消灭的除外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三)
抵押权行
使的期间
抵押权为从权利,其效力要受到其依附的债权效力的制约。根据《民法典》第 419 条的规定,抵押权行使的
期间即为其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院不再保护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已消
灭,故此抵押人可以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九民纪要》)
浮动
抵押
权
基本
内涵
所谓浮动抵押,指的是作为抵押人的经营者与抵押权人约定,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所有经营性动产作为
一个集合客体并在其上设立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行
使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
关
要
点
主体限
制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浮动抵押权的必须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等经营者,非经营者不得为他人设立浮动抵押权
客体的不
确定性
 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其具体
构成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设立抵押权后,抵押财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为已支付价款的他人
所取得的,该财产退出浮动抵押的范围:设立抵押后行使抵押权前,抵押人新取得的原材料等
动产则自动成为浮动抵押的客体
设立
方式
浮动抵押的设立方法与以单一动产为客体设立抵押权的通常情形一致,即需由抵押人与债权人
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最高
额抵
押权
 基本
内涵
同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也设立于特定的抵押物之上,然而与一般抵押权不同,在设立最高额抵
押权时,该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并不具体确定,而只是确定了一个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以及确定
债权额的相应期间,而在此期间究竟将发生多少债权尚不确定
相
关
要
点
担保债
权确定
的情形
依《民法典》第 423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 (即该抵押权所
担保的债权) 确定:(一)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
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 新的债权不
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
产或者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行为。
债权转
让问题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
押权的设
立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行使等方面,法律未做出专门规定的,应适用有关一般抵押权的规
定。例如,在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上,应区分标的物的类型而分别适用登记
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
质权
质权基
本问题
质权
内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可转让的财产权,在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
清偿时,能够就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其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移转质押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的设立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注意流质条款,思路与流押一致
交付质物
注意交付方式,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质权的效力
质
权
人
的
权
利
孳息收
取权
动产质权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故质物的孳息由作为占有人的质权人收取更为便
利。《民法典》第 430 条第 1款规定,除质权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物所产生的孳息。不过,此孳息并不由质权人无偿取得,而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
费用,然后再充抵原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转质权
质权人在取得出质人同意情况下的转质的,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质权保
全权
根据《民法典》第 433 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
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上请求权
质权系以占有为基础的物权,在质权受第三人侵害时,质权人可以行使占有返还、
妨害排除和消除危险等物上请求权
质权
人的
义务
妥善保
管义务
(1) 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质物,因其过失导致质物
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
使用质物
返还义务
(2) 返还质物。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此时质权人
对质物的占有即丧失了权利基础,而应向出质人返还
权利
质权
基本内涵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
哪些权利可以成为
权利质权的客体
权利质权的标的物须为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本票、支票; (二) 债券、存款单:(三) 仓单、提单;(四) 可以
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 现有的以及将来的应收账款;(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的
设立规则
书面权利质权合同
公示
方式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意:对于汇票质押,《担保制度解释》第58 
条增加了必须做“质押”背书记载的要求
2.以《民法典》第 440 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出质的,均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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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编
五
留
置
权
基本问题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的动产而具备法定条件的,在
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意味着,只
要法定的留置权发生条件具备,无须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即可直接
成立留置权
法定担保的物权的成立只需要考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
构成要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客体必须是动产,占
有必须合法、该动产并不必须要属于债务人所有
2.须留置物与其担保的债权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具体而言,指的
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动产返还请求
权与债权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
例外是企业间的留置,为
了商业交往的便捷商事主
体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同
一法律关系,但是必须要
满足持续经营,且不属于
第三人所有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存在法律不允许留置的情形,如承运人不得主张对其运送的
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留置
效力
1.留置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留置标的物,留
置权的发生使得债权人得以该权利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留置效
力为一次效力)
2.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即可行使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标的
物后,还不能立刻行使变价权。根据《民法典》第 453 条的规定,
标的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应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的宽限期达成一
致,当事人未就此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的,除非留置物为鲜活易腐
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否则需给债务人不少于60日的履行期(变价处
分和优先受偿效力为二次效力)
3.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
定孳息。对于其所收取的擎息,留置权人首先应以其充抵收取擎息的
费用,其次再充抵所担保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本身
占
有
占有的概念及类型
占有,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的事实。其中,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的
人,称为占有人;被管领和控制之物,称为占有物。 占有本身并不是一项权
利,而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实,但该种事实仍受到法秩序的保护
占
有
的
类
型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所做的区分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后者判的基础
在于占有媒介关系,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基于一定法律关系  对于直接占有人有
返还请求权,从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等的占有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无论本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主要意义在于:有权占有人因权源的存在,可持续地保
持占有状态,他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有权占有人可予以拒绝
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有占有权源为标准,可将无权占有区分为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具有重要的意义:(1) 
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取得占有时以善意为要件;(2) 在行使返
还请求权的所有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上,如在占有人是否可获得孳
息、是否可就必要费用向所有权人求偿等方面,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
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立法的基本思想是: 须宽待善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和
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
占有的进一
步分类,有
权占有无所
谓善意、恶
意可言
占有的效力及保护
占有的权利
推定效力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占有人为物权人。举例来说,如果某
人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占有某物,则应推定该人为所有权人。如果他人
对该物的权利归属有异议,则应由该他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该物并非
归占有人所有 (如证明为占有人盗窃等)
占有的保
护效力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
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
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
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保护请
求权不同物
权请求权!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占有物的
使用收益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
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占有物所
支出的费用
的偿还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
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物毁损灭失
的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
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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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一
债
的
概
述
债的概
念特征
民法典118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
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
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
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提示!本条所称“其他规定”,如民法典无
权代理制度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
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就其受到的
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债的特征(对
比物权)
债之关系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为行为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
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与物权关系的对物性、对世性有着明显的不同
债之客体的特定性并不需要如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程度那么高,只要在债的关
系发生时,债的客体即具有确定性或至少已具有了可以加以确定的标准即可
作为债之客体的特定行为称为“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态。
“作为”系积极的给付,要求债务人积极地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
利益;“不作为”系消极的给付,如邻里之间约定周末上午不得弹钢琴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对应性,即债权人所享有的
权利即为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
种类
意定之债和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指依当事人的意思,通过实施法律行为而设立的债。意定之债包括合
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目前通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指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债。典型的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
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金钱之债和
非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即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为内容的债。金钱之债的特殊性
主要在于:金钱之债,不发生不能履行;因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故在债务人不
履行金钱之债时,债权人始终可要求实际履行
非金钱之债,指除金钱之
债以外的债,债务人不履
行非金钱之债的,债权人
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
行,但是存在《民法典》
第 580 条第1款的例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
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
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
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债的相对
性的理解
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得向相关第三人主张债权。无论是
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抑或是其他债的关系
在合同关系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债权人的违约请求权仅能针对债务人,如第三
人造成了债权人固有利益 (如所有权、人格权) 的损害,则债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合同当事人一方内部达成了责任分担约定,不得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如连带债务人内部之
间的达成的债务份额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做的处分限制约定,仅在当事人间具有效力,有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
任,但是处分限制约定并不真正影响受让人取得财产权的物权
合
同
的
种
类
有名合同与
无名合同
是根据合同是否有规
范名称所作的分类
区分的意义:有名合同按照合同编的直接规范判断。对于无名合同,适用
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双务合同与
单务合同
按照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还是双方均
对待地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区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
合同。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
而赠与、借用、无偿保管合同等则属典型的单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
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仅在双务
合同中发生,单务合同中不存在这
些抗辩权
诺成合同与
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除当事人合意外是否尚须标的物的交
付,可将合同区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因合意即
可成立的是诺成合同,在合意之外,还需标的物的交付
作为特别成立要件的,是实践性合同
区分的意义:民法诺成合同为原则,实践
合同为例外,在我国法律上,实践性合同
包括: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定金合同和借用合。(保、定、借、借)
要式合同与
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
是否需要具备特
定的形式,可以
将合同区分为要
式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
区分的意义:民法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对要式合同而言,特定形式
(主要是书面形式) 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欠缺此要件的合同不成立。但《民
法典》第 490 条确立了一项形式缺陷弥补的规则,即实际履行可弥补形式的
缺陷,从而使要式合同在未践行要式的情形下,仍然能够成立并发生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束己合
同与涉
他合同
根据合同的效
力是仅约束当
事人双方,还
是同时涉及第
三人利益,可
以将其区分为
束已合同和涉
他合同。合同
当然以束已为
原则,以涉他
为例外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无直接的
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
的,仍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债务人向
对方当事人 (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合同称为⸺非纯正利他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
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
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
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此种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
人,但只要不在合理期间内明确拒
绝,则对债务人有直接的给付请求
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该第三人可
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此
种合同称为⸺纯正利他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合同中,违约责
任就只能在合同双方
当事人之间来主张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
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
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
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
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如果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清偿,则通常
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尤其是第三人对
于债务的履行具有利害关系的,更应该
允许第三人的自愿清偿),并因此种清
偿而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法定债
权转移)
由第三
人履行
的合同
向第三
人履行
的合同
预约合
同与本
约合同
预约合同,
是以未来订
立本约为内
容的合同
预约常表现为认购书、预订书等
如上述这些协议已经清晰地体现了当事人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则这些协议本身即已具
备合同的效力
预约合同的效力⸺双方均有义务按先前约定的交易条件订立本约(如依具有预约性质
的认购书,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 (即不订立本约)的,对
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
同
的
概
念
广义的合同
广义的合同指双方法律行为,包括除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外,还括旨在引起物权、知识产权、身
份关系等各种法律后果的合同
狭义的合同
狭义的合同仅指引起债权债务关
系的合同,民法典的合同编指的
是狭义合同,意义有二
“物债二分”指的是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非
广义合同的区分
合同编的规定对其他合同而言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第四百六
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
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
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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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二
合同的订
立与效力
(一)
合同订
立的方
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承诺或者其他方式(基本方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特别方式)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识别
首先,要约必须在内容上具体确定,所谓内容
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已经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
必要条款,受要约人无需再就未来合同的内容
与要约人进一步协商,而仅需要表达同意缔约
的意思即可导致合同成立
其次,要约要表现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
意思。判断表意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要约拘束的
意思,可以依据商业上的通行标准进行,例如,
凡内容具体确定并为受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如
“请于15 日内答复”等),即可认定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使尚未发生效力的要约不再发生效力,即阻止要约的生效。撤回以要约尚未发生
效方为前提,因此撤回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应该不晚于 (之前或同时)要约到达的时间
要约的撤销
何为要约
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使发生效力的要约失去效力,具体而言,要约一旦被撤销,受要约人
即失去了承诺资格
要约是否可撤销?
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例外,一是要约人在其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如“请于 15 日内答复”“有效期 10 日”等),二是受要约人主观上有理由
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在客观上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的
应该在什么
时间撤销?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
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要件
主
体
要
求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 做出,要约的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 (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
告),任何人都具有承诺资格;要约具有特定相对人的,仅该特定相对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第三
人对受要约人所作的所谓“承诺”仅具有要约的性质
内
容
要
求
原则上,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
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反义解释: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
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
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时间要求
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此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只要受要约人没有当即作出承诺,要
约立刻失去效力;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
迟到
因迟发而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
要约人的(如最后一天发),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未迟发而迟到 (迟延) 
的特殊规则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
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格式条款的法
律规制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使用
方的提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
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未履行提示
义务的法律
后果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
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
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注意!不是
整个合同无
效
格式条款
的特别无
效事由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注意!格式条款
无效不影响其他
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 473 条列举的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等确定地具有要约邀请的性
质。至于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
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就法考
而言,如给定具有具体确定内容
的商业广告,且广告给出了有效
期,则可认定为要约
区分的意义在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考察合同是否
已成立不遵循要约、承诺的思维方式,而是看双方当事人是
否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民法典规
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
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
立与效力
(二)
缔约过
失责任
基本
内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避免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通知、保护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与违约责
任的区分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责任人并非
违反合同义务,而是在缔约阶段未尽法律要求的义务;违约责任则以合同有效为前
提,并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
缔约过失
的行为样
态
泄露商业秘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还包括不正当地终止缔约谈判而不及时通知对方;在缔约谈判
中未尽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导致对方受损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缔约过失
责任的赔
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其在赔偿范围方面,与违约责任存在明显不同:根
据《民法典》第 584 条的规定,违约责任指向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赔偿,其赔
偿范围包括应得而未得的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指向信赖利益的赔偿,其赔偿范围
仅包括为缔结合同而支付的成本、费用等
合同的履
行(一)
关于履
行地
点、履
行期
限、履
行费用
的补充
规定
履行
地点
(1)当事人未确定履行地点的,应区分给付的对象确定履行地: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2)另外,注意第 512 条”网购合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
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此类合同中交货义务的履行地为债权人所在地
履行
期限
未明确约定的,视为无期限,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随时履行或请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
一定的准备时间
履行
费用
履行债务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如运费等),此费用通常由负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如果由于债
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如债权人临时变更送货地点),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合
同
履
行
的
特
殊
规
则
选择之
债及其
履行规
则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相对应,后者的标的自始确定在一宗单一的给付之上,不存在选择的余地
选择之债
的特定化
选择之债主要因选择权的行使而发
生特定化。选择权由当事人约定或
法律规定,在无约定或规定时,应
归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怠于行使
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权是形成权,依选择权人单方的意思
表示 (通知对方当事人) 即可发生改变法
律关系的效力,即将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
债,债之关系视为自始即在选定的给付上
确定
选择之债也因所谓“给付不能” (不能履行)而发生特定
化:当备选的给付仅剩余一宗时,选择余地消失,选择之
债即在余存的给付之上确定。但是,如果给付不能是由于
对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没有理由剥夺选择权人的选
择权,后者仍可自由做出选择,如其选择已经不能履行的
给付,则相当于选择了要求对方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对此不能理解
成给付标的自始不存
在而认为当事人之间
未成立合同关系(常
见误区)
多
数
人
之
债
的
履
行
债之关系,依主体人数为单数或复数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单一之债或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根据
给付标的是否可分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应当按照按份之
债与连带之债的不同进行区分学习
按
份
之
债
基本
内涵
按份之债,是多数债权人按份分享债权或多
数债务人按份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
提醒!按份之债以标的可分为前提
履行
规则
按份之债的履行规则:在按份债务,每个债务人仅对自己负担的债务负清偿之责:在
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仅有权就自己享有的份额向债务人主张(因此债务人内部无
追偿的问题,区别于连带之债)。份额不能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即均等分
连
带
之
债
基本
内涵
连带之债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为前提。在连带债权中,每个债权人均
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为复数且每个债务人均有
义务履行全部债务 (无份额抗辩)
内
追
偿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
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
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
比例分担
绝
对
效
力
事
项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
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
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
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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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三
合同的履
行(三)
三种抗辩权行
使的前提条件
三种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才对等地存在,才构成一
种利益上的相互制约,才产生了三种抗辩权。在单务合同中,绝不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
抗辩权
适用的条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法律
效果
此种情形,合同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反之,若一方
先履行的,未履行的一方不得再提同时履行抗辩
法律
依据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顺序履行
抗辩权
适用条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但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后履行的一方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法律后果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具体表现是:后履行一方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
同约定时,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或相应的请求
法律依据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
辩权
适用
条件
不安抗辩权发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而且,仅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可能
享有该抗辩权
制度目的,当负担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先履行的一方有权
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尽管他原本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法律赋予此项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
先履行一方不至于在明知对方有极大可能不能对待履行的情况下而被迫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遭
受损失
法律
后果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举证责任,须证明对方的确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
其主张不成立,即无证据证明对方的确存在此种情形,则不安抗辩权不成立,当事人因主张此不
成立的抗辩权而导致其违约的 (如迟延履行),须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的具
体理由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情势变更
法律
依据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
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
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判断
要点
情事变更的认定应把握这样几个要素: 客观情况的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在订立合同时无
法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幅度大,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若是在商业风险范围内,则当
事人须依合同承受商业风险,不得提出变更或解除
合
同
的
保
全
基本
原理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关系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确保责任财产的完
整,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因此,债的保全属于债的对外效力,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
债的保全在于确保债的一般担保,而非增加一般担保 (如保证) 或者增强债的效力 (如担保物权)。在这一点上,债的
保全区别于债的担保
债权
人代
位权
代位权
的构成
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到
期债权(包括从权利)
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只要不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就构成怠于行使。如
仅仅是催收,只要不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仍可能构成怠于行使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
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
未届清偿期债权
人的代位权
法律
依据
《民法典》536: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
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
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应用
场景
第一,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将发生时效期间届满,唯有向次债务人主
张权利方可中断,而债务人未主张权利:第二,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债务人未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注意,债权人依据此条行使代位权无需
向法院提出,而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或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代位权的行使
及诉讼安排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为限。即代位权行使所获得
的价值,应当与所需保全的债权的价值相当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次债务人当然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
债权人。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成立,则可以有效地阻却代位权的效力,法院应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如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事由,则次债务人也应能够援用
代位权行使
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
法
典
新
增
债权人
撤销权
债权人
撤销权
行使的
客观要
件
(1)债务人方面有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包括两类第一
类,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第二类: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
司法解释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界
定为“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
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同时
将“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界定为“高
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
三十”
(2)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债权: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危及债权的实现,才有保全责任财产的
必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减少了其财产,但是并未危及债权的实现,就不存在对债权的损害
(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债权成立以前之债务人的行为,原则上并不会影
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预期,因此不是撤销权撤销的对象
债权人撤
销权行使
的主观要
件
债务人无偿减少财产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因素无关紧
要,其对于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撤销权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尚
需具备主观要件,即“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
权的行使
行使
方式
债权人之撤销权,仅在以诉的方式行使时,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债
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行使
对象
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债务人及其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撤销权案件
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行使
期间
《民法典》第541 条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 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
务人行为发生起 5 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债
的
担
保
债的担保
的范围
债的担保手段,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定金等。本图将担保物权置于物权编部分,将保证合同置于“典型合
同”部分,此处仅说明“定金”
定金的基
本内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之目的而预先向他方给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一般都
表现为一笔金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以金钱以外的物之给付充当定金。
定金合
同的订
立
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定金的合意,订立定金合同
定金应实际支付。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定金合
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当事人虽就定金达成
一致,但未实际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债
务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实
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
更定金合同
主合同必须有效。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如果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定金的
效力
充抵价金和返还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替代赔偿效力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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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小瑞学社
合
同
编
四
合
同
转
让
合同转
让概述
合同的转让是指债的关系在保持同一性的情况下而发生主体的变更
债的移转可能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也可能基
于法律之规定而发生,如债权或债务因法定继承,再如买卖不破租赁
债权
让与
概述
债权可以全部让与也可以部分让与,债权让与自让与合同生效
时发生效力,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不通知债务人的不
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让
与的限
制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让与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禁止转让
债权特约
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
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注意:无论是否得
以对抗第三人,均
不影响违约责任
债
权
让
与
的
效
力
让与人
与受让
人之间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
(2)债权的从权利随同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
自身的除外),注意担保物权:受让人取得从权
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
占有而受到影响
(3)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受让人
与债务
人之间
(1)债务人一经获得通知,债权让与即对其生效
(2)债务人一切得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均
可对抗新债权人
(3)可以主张抵销,这里的抵销不同于一般抵
销,不要求主动债权到期
债务
承担
概述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同一性,而依合同将债务移转于
他人承受
债
务
承
担
的
类
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因债务承担而免去
债务(免责也存在全部免责和部分免责)
免责债务承担必
须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
(又称为债务加
入):指债务人
与承担人一起债
务,债务加人的
法律后果是其在
其愿意承担的范
围内与债务人承
担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加入并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
此,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后,通知债权
人即可成立债务加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
权人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的,即可成立债务加入
债务加人与提供保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
最显著的区别是意思表示不同,保证以主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
保证债权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在债务加入
中,加入人以与原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承担
债务的意思为内容。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协
议无法判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应当认
定为保证(有利于债务人)
债务承的
法律后果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
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
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的概
括承受
法律
依据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
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
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理解
要点
合同承受须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征得对方当事人
同意的,概括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
合同权利
义务终止
(一)
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指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清偿 (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五种原因
不仅是所有债之消灭的原因,而解除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且合同解除并不一定终局性地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
权债务关系,而仅仅是使被解除之合同原先的权利义务 (所谓“原给付义务”) 消灭,伴随着合同的解除,当事
人之间返还财产、违约损害赔偿等新的给付义务 (所谓“次给付义务”) 发生
清、销、
解、免、
提、混
依《民法典》第 559 条,债权消灭的,其从权利也消灭
清偿
清偿,指债之关系因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而导致债的消灭。注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只有满足全面、适时、在履行地
点、以恰当的方式等要求,从而使债权得到满足,才能构成清偿。债务人方面虽有履约行为,但履行不完全的,其履行不能
消灭债的关系,债务人须对不完全履行负责
清
偿
冲
抵
数项债
务的清
偿冲抵
法律依据⸺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
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
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小结:期、保、重、顺、比
同笔债务的利息、
履行费清偿冲抵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代
为
清
偿
 指的是债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法律对此的态度是一般予以认可,规范有二
(1) 对于一般的债权,尤其是财物之债,第三人自愿清偿的,除非债务人明确反对,债权人不得
拒绝受领;如果第三人对于债务的消灭有利害关系,则即使债务人反对,债权人也不得拒绝受领 
(2) 债权的性质不适于第三人清偿的(劳务之债原则上均不得由第三人清偿),或
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债务人本人清偿的,则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清偿
代物
清偿
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区分效果有二,(1) 债的更新 (合意变
更),即消灭旧债,产生新债;(2) 新债清偿,即产生新债,但旧债在新债被清偿前不消灭
合
同
解
除
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双方解除以意思自治为条件,考试不考
单
方
解
除
约定解
除权
(1)含义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权不同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本质是法律行为附
了终止条件
法
定
解
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意:通常情形下,债务人一方违反主合同
义务的,才会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才享有解
除权;但是,如果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也会
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对方当事人
也可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
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任
意
解
除
所谓任意解除权,指解除权人无须出具任何理由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不可以推而广之,民法典只规定了两种;(1)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第787条):
(2)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任意解除合同 (第933 条)
能够任意解除合同的,并非完全没有代价。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解除一方应赔偿损失
单方
解除
权的
行使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具体而言,(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2) 当事人没有约定
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3) 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期限,但对方作出催告
的,除斥期间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在前述除斥期间内,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解
除
权
行
使
的
方
式
这里的解除权不属于形成诉权,因此,仅需以通知相对人的方式即可行使该权利。解除的表
示既可以直接明确作出,亦可以“最后通牒”的方式表明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不履
行则合同将被自动解除
解除权既然是形成权,自然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不同,解除权不需要依诉讼行使。如
果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诉请法院解除的,如果原
告的确享有解除权,则解除的效果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注意,此种情形并非自判决时发生解除
效力,判决书只能确认而非创设当事人
解除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565
合同
解除
的效
力
合同解除后,原先由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归于消灭。合同没有履行的,当然也就没有再履行的问题 (因已不存
在债务);而合同已经履行的,由于履行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合同当事人不再具有保有履行利益的法律原因,因此,应
恢复原状,如将受领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则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对所谓一时性合同 (如买卖合同) 而言,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对于持续性合同 (如租赁合同) 而言,解除
仅具有面向未来的效力
解除并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即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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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五
合同权利
义务的终
止(二)
抵销
概述
抵销是当事人就互负种类相同的给付,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抵销分为双方合意抵销与单方抵销(法定抵销)
法律
依据
约定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定抵消: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
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
附期限
单方抵销
权行使的
条件
单方抵销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 债务属于同一
种类(最为常见者,均为金钱债务);(3) 主动债权 (即抵销人的债权) 必须是到期
债权,因为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则因期限利益在对方而不能抵
销。注意:在具备抵销条件的情况下,抵销权实际上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
抵销权
的性质
抵销权是形成权,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实现抵销,而无须对方当事
人同意。作为形成权行使的一般要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存
概述
提存是债务人使其债务消灭的一种方式。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本可通过履行尽早摆脱债
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如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的,需要对其加以保管),但
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法律应为债务人提供一种替代
清偿的方式,这就是《民法典》第 570 条规定的提存。提存的实际意义在于:以提存机
关替代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赋予其相当于清偿的法律效果,从而使债务人的债
务及时消灭。我国目前仅存在公证提存,故提存机关为公证部门
提存适
用的条
件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
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
1.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已经交付了标的物。提存发生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
2.提存期间的风险、孳息、费用全由债权人承担或享有
3.提存期间,关于提存机关对提存物的保管,可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
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
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
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
向提存部门书面声明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
物。
混同
债的关系,以存在双方当事人为前提。债的关系发生时,必然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债权债务可能会归集到一人手中,这就是混同
发生混同的,通常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消灭。但是,如果第三人对于债权的存在有利益,则
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人以其债权质押的,即便发生混同,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
权也不消灭
法律依据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违
约
责
任
违约的
形态
违约,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学理上,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样态,
可将违约进一步分为不能履行、履行拒绝、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包括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等
预期
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预期违约的效果是: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
违约责任的
归责原则和
免责事由
1.根据《民法典》第577 条的规定,违约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即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则原则上不问
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注意不可抗力,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过,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民法典》规定了一些减轻违约责任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未采取减损措施 (第 591条)和债权人对
损害发生也有过错 (第592条) 等情形
违约责任
的形式
实
际
履
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
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
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注意:只有非金钱债务存在不能实际履
行的情形,金钱债务不存在这一问题
债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如人身性
质的债,但是此种情形,对方(守约
方)可以请求其(违约方)负担由第三
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本条第二款所称之当事人包括了守约
方和违约方,也即,违约方也可因自
己不能实际履行的的状态下请求解除
合同(避免合同僵局),但是不能免
除自己的违约责任,第二款民法典新
增
赔偿
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补救
措施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
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违
约
金
适用要点
1.违约金的功能是预先约定赔偿金额,以免除赔偿金计算的麻烦
2.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3.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违约金加以调整,若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不调整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则法院不应支持不调整的主张
4.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根据司法解释的界定,在违
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30% 以上时,违约的一方就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适当
减少。只要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权利人即可要求增加违约金
与定金、赔偿
金的关系
定金或违约金择一适用
定金不足损失的,可以
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不足的可以要求调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8 条 当事人既约
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
方可以选择
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
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的
原因
违约行为本身也可能同时侵害对方当事人的人身与其他财产,尤其是所谓加害给付,例
如,出卖质量不合格的电器,因漏电使买受人受伤。责任竞合的典型事例还包括,在旅客
运送合同中,承运人未尽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旅客受伤等
竞合的
处理
在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提起侵权之诉。不
过,当事人的选择有时会受到其目标的限制,例如,在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竞合时,如
欲以生产商为被告,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为消费者与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法律
依据
《民法典》第18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
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须注意的是,《民法典》修
正了主张违约责任不得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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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六
特
殊
买
卖
分期
付款
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
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买受人付款迟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就迟延部分实际履行
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
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
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里的五分之一是法律
对买受人的保护,若当
事人约定未支付的价款
少于五分之一即可以解
除合同的,买受人主张
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
予以支持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凭借样
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相同
品质的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表现在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
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
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
验,买受人试用后有权选择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试用具有临时性,至迟需要在试用期届满时确定买受人是否确定购买
试用买卖的特殊性表现在买受人在试用期未届满之前
可以放弃购买。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前未明确表示拒
绝购买,或者存在《民法典》第 638 条第2 款所规定
的可视为同意购买的情形的,买卖合同效力确定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
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
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
为同意购买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拒绝购买的,买受人不必支付价款或可
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返还标
的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无须支付使用费等任何费用
(相反,分期付款买卖因买受
人迟延付款而由出卖人解除合
同的,买受人须支付使用费)
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所有权
保留买
卖
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当事人在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
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情形
在保留所有权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享有。出
卖人处分标的物的,属于有权处分,他人可继受取得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买卖仅适用于动产
出
卖
人
的
取
回
权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
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
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买卖合同司法
解释》第 26 条
的规定,买受人
已经支付标的物
总价款百分之七
十五以上的,出
卖人不得主张取
回
买受人
的回赎
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
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
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
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
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注意分期付
款买卖与保
留所有权买
卖往往一并
出现!
买
卖
合
同
买卖合
同的效
力
物债二分的视角看待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问题
买卖合同生效,意味着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至于标的物与金钱所有权的
转移,则属于物权变动的问题,须结合物权编关于交付与登记的规定作出判断
正因为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所以,如前所述,一物数卖、出卖他人之物等合同均确定有效
如出卖人不能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则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
人的
义务
最基本的两项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须确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保障交付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有交付有关单证等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买受人
的义务
1.支付价
款的义务
《民法典》 规定,买受人应在支付地点及时支付价款。在出卖人多交标的
物的情形,买受人对于多交的部分,有权拒绝接受,但如接受,应支付相
应的价款
2.及时受领的义务
略
3.及时检验和
通知的义务
第一、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质量上问题的,买受人必须在检验期
内通知出卖人;在该期间内作出通知的,买受人可在其后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
任:若未在检验期内作出通知,则买受人即丧失向出卖人就质量或数量问题提
出主张的权利
第二、检验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有约定的,依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以
下规则确定:(1) 如出卖人能证明买受人在某个时间上发现了或应当发现数量
或质量问题,则自该时间点起算,在合理期间经过后,视为检验期届满,
(2) 如无法证明前述事实,则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时起的两年为检验期:(3)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以上两年期的规定: 
(4)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或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
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
期间:(5)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间
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间为准
第三、无论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检验期,也无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保证期,
只要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故意违约),买受人
不受检验期的限制。但是,买受人行使权利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约
标的物的
风险负担
风险的界定
风险指的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通常为不可抗力) 而导致标的物灭失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意义
(1) 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意味着其无权要求得到价款
(2) 买受人负担风险的,意味着其仍有价款支付义务 (尽管标的物已灭失)
风险负担
的规则
基本
规则
以在履行地点交付作
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约定履行地的,在该履行地交付前的风险
由卖方承担
未约定履行地,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
(因卖方所在地即为履行地)
辅助
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风险(须无履行地之约定)
买方受领迟延,自迟延时转移风险
种类物买卖,特定化之前不发生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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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七
赠
与
合
同
赠与合
同概述
1.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受赠人纯获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作为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有赠与人负担债务,受赠人不负义务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
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但采取公证形式的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人
的任意
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必须发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予动产的,在交
付动产之前可撤销赠与;赠与不动产的,在进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
具有救灾、扶贫、助
残等公益、道德义务
性质的赠与合同,不
得人任意撤销
 不得任意撤销意味着,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不履行的,
受赠人有权要求履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
有权要求赠与人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由于赠与的无偿性,仅在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致赠与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须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
法定撤销
去权
法定撤销权适用于财产权利移转后,具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忘恩负义+不履
行负义务赠与所
负担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同时适用总则的规范+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
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
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
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期限减半
赠与人的穷
困抗辩权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适用于赠与合同
无法撤销之情形
赠与人的
瑕疵担保
责任
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与买
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同,原则
上赠与人不对受赠人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
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融资
租赁
合同
的识
别及
类型
基
本
型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出租人实际上是资金提供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
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
租人不应承担一般租赁合同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依三方的
约定,承租人可对不履行合同的出卖人直接主张权利
在承租人决定出卖人和租赁物的情形,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
疵的风险,因此,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不影响其
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如果承租人并未独立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而是依赖出租人的
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了租赁物的选择,则出租人
应承受租金风险,承租人可因租赁物的不合用而要求出租人减
少租金。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承受租金风险,故出租
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售后回
租型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 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
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
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民法典735
条 融资租赁
合同是出租
人根据承租
人对出卖
人、租赁物
的选择,向
出卖人购买
租赁物,提
供给承租人
使用,承租
人支付租金
的合同
融资租赁
合同租期
届满租赁
物的归属
《民法典》第757 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
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民法典》第759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
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租
赁
合
同
租赁合
同的性
质
租赁合同具有有偿、双务、诺成
租赁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便是房屋租赁,其本身也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不过,租赁期限六个
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值得强调的是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的,才视为不定
期租赁,而不是未采取书面就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有效并不以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处分权为必要,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本身有效。不过,承租人不得以
租赁合同对抗所有权人,后者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占有,承租人向所有权人返还后,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租期
(1) 最长租赁期间为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
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定期租赁的租期届满,当事人继续租赁关系的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一房
多租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
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租赁
合同
的效
力
承
租
人
的
义
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4.租赁期间届满后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出
租
人
的
义
务
1.及时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的修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确保租赁物上无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出租人应允许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5.尊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租赁合同到期后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
间租赁
物的买
卖
1.《民法典》仅在房屋租赁中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物的租赁无此权利设计
2.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要求赔偿损失,但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一) 房屋按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
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的房屋并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法律
依据
《民法典》第 725 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
析
(1)该条文不仅是租赁物的买卖不能破除租赁而且因其他原因 (如赠与、互易、抵押权的实现等)而导致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
动的,都不影响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2)所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指的是,租赁合同继续存在于承租人与新所有权人之间,直至租期届满。因此,该条实际上规定
了一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转移: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新所有权人承受原出租人的地位,负有维修租赁物等出租人的义
务,并享有收取租金等出租人的权利
(3)以上规则的适用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租赁合同必须是定期合同且租期尚未届满。因为,如果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
租赁合同,新所有权人也就不必承受出租人的合同地位了
转租
法律
依据
《民法典》第 716 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
析
转租,指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
期间,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物与
第三人达成租赁合同关系
转租不同于合同转让,在合同转让的情形,承租人将自己的合同地位转让给第三人,原承租人退出租赁
关系,第三人作为新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形成租赁关系;而在转租的情形,原租赁关系不变,承租人并不
退出原租赁关系,这就意味着,转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害的,出租人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出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即可向转承租人要求返还租赁
物,后者不得以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抗出租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如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虽然超过部分不约束出租人,但是该租期仍约束转租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则此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 (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于对次承租人的保护,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除外
出租房
屋装修
带来的
附合问
题
附合原理
装饰装修物与房屋密切结合以致不可分离,从而构成附合。以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动产对不动产附合的,添附物所有权归
属于不动产所有人
补偿
规则
1.承租人装饰装修经出租人同意的:(1) 合同无效时,根据过错分担现实损失;(2) 合同解除时,依导致解除的归责性处理;(3) 届满
时,承租人无权要求补偿
2.承租人未经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更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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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八
承
揽
合
同
承揽人亲
自完成主
要工作的
义务
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是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技能、知识经验等
有所信任的合同,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关于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可以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即使定作人同一将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依旧要为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的留
置权及拒绝
交付权
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承揽报酬,但负有向定作人交付承揽工作成果的义
务。因此,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
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的任
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承揽人不得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须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前
享有任意解除权,意味着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行为,承揽人不得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因解除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例如,承揽人已进行了部分工作,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定作人须赔偿损失。这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代价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转包的禁
止与分包
的限制
1.禁止转包,即便征得发包人同意,也不可以。违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2.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3.分包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导致在此领域适用不同于《民法典》第 146条的特殊规则
阳合同即便虚假也有效,阴合同即便体现真实意思也是无效的
承包人的优
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具有法定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无须当事人约定只要存在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价款并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情形,承包人即可主张该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2.该优先受偿权效力强大,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也优先于抵押权
3.司法解释界定了该优先
受偿权所担保的承包人债
权的范围并不包括因发包
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
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
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法定优
先权不得预先放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
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
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
及其后果
无效的
原因
《民法典》及其他特别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许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原
因,包括缺乏资质、招标方面的缺陷、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
无效的
后果
建设施工合同的无效具有非
常特殊的效力,在建设施工
合同被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
工的情形,应区分以下两种
情况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工程补偿
运
输
合
同
承运人保
障旅客人
身安全的
义务
1,承运人应保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
全,违反此义务的,承运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赔偿责任为严格责任 (无过失责任),仅在具
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承运人才能就旅客
的伤亡免于承担责任,两种免责事由须牢记
(1)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如因患
急症在运输途中死亡
(2) 对于伤亡的发生,旅客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2.未经许可而搭乘的,可认为在承运人和旅客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如旅客发生伤
亡,承运人不承担客运合同上的责任 (违约责任)
托运人的单方变
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
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
管
合
同
保管合同
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889 条的规定,当事人
未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偿保管
3.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
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 888 条第2款)
保管物毁损灭
失的责任
1.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对于有偿保管而言,如保管人
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则可认定其无过错,从而免于承担保管责任
2.对于无偿保管而言,考虑到无偿保管人并不收取保管费,保管人对一般的过失亦不
负责,只有因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才承担赔偿
责任。一般过失是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重大过失则是欠缺一般人最起码的注意
有偿保管人的
留置权
《民法典》第 903 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替代物保管
《民法典》第901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
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委
托
合
同
委托合同
的特征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
无偿合同。但即使是无偿委托,委托人也需要偿还受托人支出的费用
转委托
1.委托合同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故受托人原则上应亲自履行义务
2. 转委托原则上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
的,也可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经同意而成立的,受托人不直接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但如受托人在对第三人的选任或对第三人的指示方面有过错,则仍须对此负责
3.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时,委托人的违
约赔偿请求权应向受托人主张,而不应向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主张
间接代理
民法典926(略)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合同有偿的,受托人对一般过错负责;无偿的,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委托人或者
受托人的任
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如果信任丧失,应允许当事人
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区分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而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无偿委托,仅需赔偿因解
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则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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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九
保
理
合
同
保
理
合
同
的
功
能
保理合同可服务于多种目的
(1) 资金融通,即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借贷,后者将对他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作为
抵偿或者担保(常见种类)
(2) 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即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实际上建立委托关系,保理人为债权人管理或
催收账款,并收取手续费 (佣金或报酬)
(3)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即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债权,在获得此项保障后为债务人的付款义
务提供担保
保理与债权转让关系密切,但其担保功能也使其具有特殊性。《民法典》第 763 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
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
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保理合同
的类型
无追索权
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其实际意义更接近于债权买卖:保理人提供资金给应收账款债权人(也
可理解为买卖债权的价款),作为对价,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保理
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保理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权利:同理,保
理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付款超过保理人融资本息的也无须向债权人返还
有追索
权的保
理
此种保理的担保属性很强。保理人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有以下选择
(1)可以据此向债务人主张受让的债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有义务向保理人履
行债务;如保理人自债务人处得到清偿,而其所得金额超过其提供的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的,保理人应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2) 可以依据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相当于借贷关系),要求
后者直接归还融资贷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同一应收转款
订立多个保理
合同
《民法典》第768 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
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
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
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物业服
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
同的订立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两种订立方式
1.由建设单位(如开发商) 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交付业主后,
此类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
合同,此类合同也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提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如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物
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合
同的效力
1.物业服务人需依合同约定和物业性质提供相应物业服务,且不得将全部物业服
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2.业主需依约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物业服务合
同的解除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由业主一方任意解除 (需经业主大会决议),但需遵循两
项规则
(1)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2) 因任意解聘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
应当赔偿损失
中
介
合
同
中介人
的报酬
或费用
请求权
《民法典》第963 条、第
964 条根据中介人是否促
成合同成立,对报酬和费
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
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
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
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
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跳单“规
则
如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本可促成合同订立,但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其目的在于规避中介报酬的支付),中介人仍有权请求委托人依约支付中介报酬
行
纪
合
同
行纪合同
的特征
1.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2.行纪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委托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
处理的事务限于贸易活动(代客户买卖)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与代理相区别
费用、
报酬
1.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
意行纪人补偿差额的,买卖合同对委托人生效 (《民法典》第 955 条第1款)
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
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 510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民法典》第 955 条第2款)
行纪人的
介入权
1.行纪人有介人权,即自己可以作为
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
这与代理中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则不同:自己
代理的,构成代理权滥用,除经被代理人
同意或追认代理行为无效
2.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有两个条件
(1)买卖的标的物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2) 委托人未作相反的意思表示
3.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仍构成对行纪义务的履行,其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
订立合同的相对人
1.与有权代理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仅在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委托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反之亦然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纪人可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当事人间另有约定,行纪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
责任。这一规则充分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原理
技
术
合
同
职业技术成果
的认定以及归
属的权利
1.职务技术成果的两个识别标准:执行工作任务;利用物质技术条件
2.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原则上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就职务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的
权利也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的,完成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开发完
成的发明创
造的专利申
请权归属
1. 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开发完成之后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2.当事人无约定的,尽管委托人提供了经费、报酬等,但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3. 委托人对其支付对价委托他人开发的技术,通常具有使用的需要。如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可
依法实施该专利
4.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须注意的是,研究开发方根据其专利申请
权获得专利权后,转让专利权的,法律并无委托方优先受让专利权的规定
合作开发完
成发明创造
的专利申请
权的归属
1.当事人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可自由约定开发所完成技术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2.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该权利归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各方可共同申请专利;符合专利授
予条件的,专利权授予合作开发各方。但如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合作者是双方时)或其他各方 
(合作者为三方以上时) 不得申请专利
3.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份额转让的,其他合作开发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专利申请获批准的,之前放弃专利申请权的研究开发方仍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
用权、转让权归属
1.开发对象属于技术秘密 (即当事人事先确定以保密方式加以利用的技术) 的,所完成成果的相关权
益归属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各方均享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如技术秘密成果是在委托开发合同履行中产生,那么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
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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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小瑞学社
合
同
编
十
借
款
合
同
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为实践性合同。《民法
典》第 679 条规定:“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就意味着,贷款人还有机会反悔,可以拒绝提供借款而不承担
违约责任;一旦贷款人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须按合
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利息等履行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义务
另外,须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一个比“民间借贷”更
小的概念,民间借贷只要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即应作为诺成合同对待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约定利息的,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即一年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四倍 (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5 条)
非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
此类借款合同,主要指以金融机构为一方 (贷款人),而企业或自然人为另一方 (借款人) 而缔结的
借款合同。此类借款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属于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2)届于诺成合同,合同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
即生效,贷款人有义务依约提供贷款;(3)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而借款人有按期归还贷款本
息的义务;(4) 通常都有利息,属于有偿合同
保证合同
(二)
共同
保证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
期间
保证期间的
功能、性质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在约定或法定
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或依法采取相关法律行
动,则保证人于保证期间届满时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属于失权期间(期间经过的保证债权消灭,并不是保证债权的请求
权能受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保证期间
的确定
约定优先,未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等于无约定),保
证期间适用法定期间,即自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为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与保
证债权
诉讼时
效
首先,如果保证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正当行使保证债权,保证债权终局性地消灭,
无所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如果保证人在保
证期间内主张了
保证债权,保证
期间的使命也就
结束了。关于权
利行使的时间限
制,适用诉时效
期间来接手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原理,债权可得行使时,时效期
间即应起算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一旦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期间的使
命即告终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刻起算,两个期间
“无缝对接”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主债
务人的,保证期间的使命终结,但是此时保证
人仍享有先诉抗权 ,对此应当在消除先诉抗
辩权之日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债权人收到法院做出的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
的裁定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
提示!消
除保证期
间与消除
先诉抗辩
权的原理
并不相同
保证的
效力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种求偿权不因保证为一般保证或连带
保证而有分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放弃
先诉抗辩权的,仍享有此项代位求偿权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移转与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
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主合同变更时
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
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
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
不受影响
合
伙
合
同
合伙合同
的概念
理解合伙合同的一个关键在于:合伙未必都以企业形态出现,合伙关系可能纯粹建立在合
伙人之间的合伙合同之上,合伙合同不涉及登记问题
合伙事
务执行
与损益
分配规
则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
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3)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期限与
合伙的终止
合伙人未约定合伙期限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
可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定期合同到期后,如合伙人继续执
行合伙事务而其他合伙人无异议的,则合伙合同不终止,而是转化为不定期合伙合同
保证合同
(一)
保
证
合
同
概
述
保证的基
本内涵
《民法典》第681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是一种
担保方式
保
证
与
物
权
的
区
别
共性:保证债权
与担保物权均属
于从权利,其从
属性表现在
(1)主债务不成立的,保证债务亦不成立 (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
等形式提供的所谓独立担保除外)
(2)主债务因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清偿或替代清偿等其他原因消灭的,
保证债务亦消灭
(3)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差
异
性
(1)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其担保机制并非像担保物权那样通过确立优先受偿效力增
强债权的效力,而是扩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范围,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以其
全部财产加人到债权的一般担保中来,由此保证债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对于主债务
的清偿,实际上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在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而成立担保物权
的情形,该第三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仅以担保物之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保证是第三人担保,保证系扩大债权一般担保范围的担保方式,只能由第三人作
为保证人,债务人不能成为保证人,担保物权则无此限制
保证人
的消极
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行转贷的除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
的订立
保证属于意定的担保方式,要求当事人间就保证达成合意。根据《民法典》第 685 
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另外,以下两种情形也可
成立保证合同.(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加人保证条款;(2)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
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保
证
类
型
的
判
断
一
般
保
证
一般保证也称补充保证,即在主
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若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享有拒绝承担保证责
任的抗辩权。此项抗辩权被称为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性质为一时抗辩权,一旦债权人已就主债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执行完毕,
该项抗辩权即告消灭
先诉抗辩权的
行使也受到例
外的限制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
人破产案件;(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
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是,前者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可以
任意要求主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全部债务
不过注意这里的连带是不真正连带,意味着承担责任后的保证人享有法定的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合同没有约
定保证类型
时如何判断
《担保制
度解释》
第25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
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
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
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
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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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十
一
无
因
管
理
无因管
理概述
无因管理并非基于双方合意而发生,其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
管理事务,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与委
托合同关系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
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无因管
理的构
成要件
1.有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订立
合同),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亲自为他人修缮房屋等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利
益而管理的意思,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
管理。即便是误认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进行管
理,由于缺乏利他的主观意识,仍不构成无因管
理
须注意两点:(1) 主观上主要是为避免自己损失,但同时也
兼顾他人(如为避免延烧而扑灭邻居家发生的火灾),也可
满足这一主观意思要求;(2)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达到预期的
管理效果,即便未达预期的管理效果(如避免被管理人的
损失),只要管理行为本身得当,亦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
律效果
3.管理人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管理活动,如系基于法定职责 (消防队员在火灾中抢救人员和财物) 
或为履行债务 (如受托人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
类型及效力
(1)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有为
他人管理的意思,且其管理符合被管
理人真实意思的为适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人的权利
(1) 如管理人行为得当,则在管理活动中给
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后
者无权主张赔偿
(2) 偿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即便管理行为最终
未使其受益)
(3) 清偿管理人为实施管理活动所负的债务
(4)补偿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所受的合理损失
(2)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虽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但其
管理活动不符合被管理人真实意思的,为不适法无因管理。但
是,如果管理人行为本身合理,仅系因为被管理人有违反法律
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而发生了不符 (如奋力抢救自杀者,
后者抗拒抢救),则仍应将无因管理视为适法无因管理
管理人
的权利
管理人无费用和损害补偿请求
权。如果该无因管理仍使被管
理人受益的,则被管理人应在受
益范围内负费用偿还、损害补
偿的义务
不
当
得
利
不当得利
概述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得
利,而导致另一方受损,从而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
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
构
成
要
件
(1)一方受损
(2)他方受益
(3)受损与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得利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
得利
的类
型
(1)给付型不当得利:得利系
由于受损者向得利者为给付所
致,但该给付缺乏正当原因,主
要表现为当事人误认自己为债务
人而“清偿”不存在的债务
《民法典》第985 条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规定了几种排
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
付,如抚养义务人以外的亲属自愿给付的抚养费:(2) 债
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此种情形,可视为债务人自愿抛弃
期限利益;(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可能系自然原因引起,也可能是人之行为引
起 (通常伴随认识错误),此类型还包括所谓“侵害权利型不当得利”
不当
得利
的法
律效
果
一旦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如得利表现
为金钱以外的财产(如动产或不动产),则应直接返还该财产;在该财产因灭失等
原因不能返还时,应返还其价额
具体到返还利益的范围,民法
理论一般区分得利人的主观状
态而作不同对待
1.如得利人系善意,即不知且不应知道自己得利欠缺法律上
原因,则仅负现有利益的返还义务
2.如得利人系恶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原因仍受
领,则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均负返还之责,受损失的人可就
其损失要求得利人赔偿损失
3.如果得利人已将其得利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由于后者的
无偿得利仍缺乏正当原因,受损人可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相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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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格
权
编
人
格
权
概
述
 
具体人格
权与一般
人格权
理解人格权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人格权不仅表现为生命权、姓名权、名誉
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包含比较稳定人格利益的具体人格权,而且还包括一般
性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立法设计避免了人格权法定主义,增进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在法律适用层面上,法院如认定自然人的某种不能归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
受到侵害,则可援引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加以裁判
根据我国法律,不仅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而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可享有名称
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不过,总体上,人格权主要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与特定人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自然人的人格权当然以自然人生存为前提,不过,我国法律对人格的保护也延
伸到死者。根据《民法典》第 994 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
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
的保护
问题
1.人格权,除人格权编有针对性保护规定外,主要也通过侵权责任编规定加以保护
2.人格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主张:(1) 预防、排除和回复性请求权,包括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此类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
间的限制;(2)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等受损害而遭遇的物质损失,也
包括因人格权受侵害而遭遇的精神损害,此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3.根据《民法典》之前的法律规定和通说,仅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才可主张人格
权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改变了这一立场,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不影响
请求精神损害
4.《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的禁令保护。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
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
为的措施
具
体
人
格
权
身体权、健康权
《民法典》采用了一个广义的身体权概念,第 1003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
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根据该条身体权不仅包
括了传统上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含了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与健康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保护不同的人格利益。其中,身体权保护的对象是“身体完
整”与“行动自由”。而健康权保护的则是“身心健康”。据此,未经同意割除他人发辫或捆绑
他人,侵害的是身体权,而故意传播疾病于他人,侵害的是健康权
注意《民法典》对器官捐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要点包括:(1) 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2)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
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 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买卖行为无效
姓
名
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关于姓氏的使用,《民法典》继承了之前立法解释的规定,于第 1015 条设有如下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
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
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
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肖像权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一定载体上的反映和再现。不仅包含五官的面部
影像可以构成肖像,而且能够被辨识 (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 的其他形象(如背影) 也可构成肖像
侵害肖像权的主要表现是: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
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利用他人肖像进行信息技
术处理 (P 图),以达到丑化等目的,也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
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只有为营
利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肖像权侵
害,《民法典》取消了营利性使用的要求
肖像权并非像生命权、身体权一样受到绝对保护,根据《民法典》第 1020 条规
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肖像权与著
作权的关系
1.摄影、绘画、雕塑等作品中的人物享有肖像权,而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害肖像权。《民法典》第 1019 条第 2 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
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
的商业
利用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某些类型的人格权 (肖像权、姓名权) 可以加以商业利用。依一
般社会观念,此类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并不会贬低人格,不发生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肖像权即
是如此
肖像许可
使用合同
的要点
(1)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
于肖像权人的解释;(2) 肖像许可合同无期限的,任何一方都可在于合理期限之前通
知对方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3)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有期限的,肖像权人有正当理
由,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除有不可归责于肖像权
人的原因外,后者应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名誉权和
隐私权
关于二者的区分: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
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而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
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明显不同: 侵害隐私,系
未经许可不当披露他人不愿为人知晓的真实情况;
而侵害名誉则是捏造事实,造成他人社会评价下降
注意《民法典》未规定“信用权”,而是将获得正当信用评价的利益也纳人名誉权保护之中
个人信
息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
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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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家
庭
编
结
婚
婚姻的成
立条件
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前者达
成结婚合意、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女20);均无配偶;
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后者是指必须办理婚姻登
记。未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登
记具有溯及力,婚姻效力溯及
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时起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怎么判断?⸺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
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
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如自己与姐姐
或者妹妹的孩子,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符合实质条件但未登记如何处理?⸺94年2月1日以前与法律婚同等保
护,94年2月1日以后,做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
务。与诉讼法相关联的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婚姻效
力瑕疵
无
效
婚
从正面来看,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
均会导致婚姻无效(注意重婚不等于与她人同居)
注意:当事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
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血亲关系不可能时间推移而消失)
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
的主体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无效涉及公共利益,不适用调解、不适用撤诉,经审查婚姻无效的,人民法
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
销婚
从正面来看,胁迫、隐瞒重大疾病都可以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胁迫的判断可以
适用总则编有关规定,重大疾病的判断可以参考婚检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
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2)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
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2)同居期间财产、按
共同共有处理(3)亲子关系不受影响(4)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婚姻无效与婚
姻瑕疵均采法
律主义,即民
法典未定的事
由不是婚姻无
效或可撤销的
原因(如名字
登记错误的,
既不能撤销婚
姻,也不能主
张婚姻无
效),另外,
婚姻行为的无
效撤销与一般
的法律行为行
为无效,可撤
销不同,在行
权主体上范围
要受到限制
离
婚
离
婚
的
种
类
及
理
由
协
议
离
婚
双方亲自申请离婚+书面协议(要求对离婚的意
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达成一致)
登记机关不解决纠纷,没达成一致的,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改采诉讼离婚
关于离婚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
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注意,若后续当事人仍办
理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
自颁发离婚证时消灭,而
是溯及至申请登记离婚时
消灭
诉
讼
离
婚
适用条件
双方没有就是否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
处理思路:调解为先⸺调解无效的,若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具有下
列情形
的可以
认为夫
妻感情
破裂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
婚
的
法
律
后
果
财
产
分
割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
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
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当事人主张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以下情形应予支持:(1) 双方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子
女
抚
养
1.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改变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
负担抚养费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
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债
务
处
理
1.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所谓共同偿还,主
要指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双方未清偿共同债务
即因离婚分割完毕共同财产的,债权人可向双方要求共同偿还,此债务应解释为连带债务
2.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
追偿
离婚损
害赔偿
适用前提: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另外,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损害
赔偿请求权
法定事由:(一) 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
他重大过错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父母
子女
关系
的类
型
1.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注意,无论婚生与否,均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2.养父母子女关系:以收养关系成立为
前提,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之
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养子女与亲
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
的条
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
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放宽条件;收养年满八周岁
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等
3.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注意,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要形成抚养关系
亲子关
系的认
定
 《民法典》第 1073 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其他近亲属关系
略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夫妻共同财产认
定的一般原则
原则上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
产为夫妻共同共
有,(包括分居
期间)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
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五)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六) 男女双方实
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归个人独
有的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六) 当事人结婚前,除父母有相反表示为外,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财
产制
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财产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家事代
理权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共同债
务的认定
(1) 夫妻共同签字所负债务;(2)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而另一方事后追认的;(3) 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所负的债务;(4)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不离婚状态下
对夫妻共同财
产的分割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
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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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承
编
继
承
概
述
继承开始的时间
无论依何种方式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均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死亡时
间推定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先后,则应首先推定没有存世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此规定的目的系避免出现遗产最终无人继承情形的出现: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则在辈份不同时推定长
辈先死;若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权
的放弃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本无继承遗产的资格,对于“意外”获得的遗赠,法律要求其积极做出表示。如果受遗
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不作表示,该特定的沉默将会发生放弃受遗赠的效力。相反,对本就具有继承资
格的继承人,仅有在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才发生放弃继承的效果
继承权
的丧失
相对于原《继承法》先前的规定,《民法典》增设了上述第 5 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而且也增设了第2 款的被继
承人情感宽恕规定。根据民法理论,该情感宽恕表示在性质上属于准法律行为,将依法产生不丧失继承权的效果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
定
继
承
法定继承
人的范围
和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
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
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子女
和继子
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而成立拟制血亲,相互间具有继承权;被收养人
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相互间不具有继承权
2.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
系,有扶养关系的相互间有继承权
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
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丧偶儿媳、丧偶
女婿的继续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
继承
孙子女的
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只有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
能够代位继承
侄儿、侄女、外甥、外
甥女的代位继承
1.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能发生
此种代位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2.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同一顺位继承
人的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酌情分
配遗产
《民法典》第 1131 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编解释(一)》第 10 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
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遗
嘱
继
承
、
遗
赠
和
遗
赠
抚
养
协
议
法定继
承、遗嘱
继承与遗
赠、遗赠
抚养协议
的适用关
系
重
点
条
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
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
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取得遗产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
2.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有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悖的遗嘱无效
3.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有效,则按遗嘱办理 (遗嘱继承或遗赠)
4.没有有效遗嘱或存在遗嘱未处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形
式的效
力
遗嘱的形
式及要求
1.《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
嘱六种遗嘱形式
2. 每种遗嘱均有形式上的要求,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并签名;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
嘱形式,须有两名见证人,且遗嘱人与见证人需要在打印遗嘱的每页上签字;代书遗嘱、录音
遗嘱与口头遗嘱均要求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成立,危急
情况解除而能够订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数份遗嘱并
存时的处理
规则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1: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数份遗嘱并存时,一般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之前立
有公证遗嘱而未撤销的,则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第 1142 条删除了以公证遗嘱
为准的规定,一律以最后遗嘱为准
注意2:如果前后订立的遗嘱在内容上并不抵触 (多份遗嘱均仅部分处分遗产),则数份遗嘱均
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遗嘱的
生效
遗嘱为死因法律行为,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回、变更自己的
遗嘱意思
遗嘱自由的限
制、必留份
《民法典》第1141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
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若未给前述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发生部分无效的效果
遗赠抚养协
议的当事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
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的当事人一方为被继承人 (被抚养人),另一方为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与被扶
养人之间不具有法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抚养人也可以是组织
遗
产
的
处
理
遗产管
理人
遗产管理
人的确定
(1) 被继承人确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 无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3) 
不推选的,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4) 无人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
任; (5) 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遗产管理人的
职责和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度措施
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执行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
人或债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之责
遗产执行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获取报酬
遗产的
认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所有财产原则上均可作为遗产,但注意应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能作为遗产的仅是
个人财产,如果死亡时存在共同财产的,只有将共同财产分割之后的,才能作为遗产
遗产债务
的清偿
遗产债务
清偿的一
般规则
基本原理:遗产包括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后者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对他人所负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
款。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取得所有权、债权等的同时,也须承继债务
具体规则:(1) 继承人有义务以其所继承的积极遗产来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如果积极遗产不足,
且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2) 如果被继承人将全部遗
产遗赠给他人,则受遗赠人也有义务清偿遗产债务;(3) 在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
人时,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财产清偿遗产债务: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限定
继承
原则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债务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在遗产的债务大于遗产实际价值时,债务人可以
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之一确保不因继承而遭致损害:(1) 放弃继承;(2) 主张仅以继承的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
为限清偿债务,对超出的债务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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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责
任
编
一
侵
权
责
任
概
述
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也属于过错责任,具体体现在《民法
典》第 1199、1252、1253、1255、1257、1258 条等(主要是物件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依法律规定,在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的,为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
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为公平责任的规定。“如,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而无过错的情形
共同
侵权
有意思联络
的共同侵权
狭义的共同侵权: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即有意思联络) 权行
为,其法律后果是产生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型共同侵
权的责任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危
险行为
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且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同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可能是其行为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可免责。
无意思联络
的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
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要点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行为,当
事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2.第 1171 条规定的后果是连带责任,
第 1172 条后果是按份责任
3.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每个人的侵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事实
侵权责任的减
轻和免责事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做出了规定,可注意以下方面:(1)被侵权人
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混合过错、与有过失);(2)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
责任;(3) 受害人自甘冒险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1176 条);(4)行为人依法采取自助行为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7 条)
精神损害
赔偿和惩
罚性赔偿
(一)精神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惩
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
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 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特
殊
侵
权
责
任
监护人
责任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须替代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的属性,监护人证明已
尽到监护责任的 (无过错),并不能免责,而只能要求减轻责任
2.具体到赔偿费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由监护人赔偿
3.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仍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者
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
作人员致人损
害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责
原《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追偿,而《民法典》第 1191 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向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注意劳动派遣期间,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由接受劳务单位承担责任: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的侵
权责任
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
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定作人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侵
权责任
1网络侵权通常表现为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
2.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因为自己利用网络直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与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1) 网络
用户侵权,权利人依法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要求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通知而后者未采取的,对损
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4.网络用户有正当使用网络的权利,如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则其他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任意要
求或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违反安全
保障义务
的侵权责
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宾馆、商场、银
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
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旅
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 
2.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
人 (未尽安保义务) 承担相应的补
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补
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
的侵权责
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
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
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
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
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与责任构成的规定比原《侵权责任法》有所改
进。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可以将侵权责任分为两个类型:(1) 以损害赔
偿作为责任后果的侵权责任,该种侵权责任以产生损害为前提,并以过错责任为原
则。归责原则主要针对此种侵权责任而言。(2) 损害预防型侵权责任,该种侵权责任
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为责任形态 (《民法典》第 1167 条),既不需要
损害后果,也无需讨论归责性问题。侵权责任编主要调整的是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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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责
任
编
二
产
品
责
任
产品责
任的基
本规则
1.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责任人对于缺陷有无过错,均须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3.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再根据造成缺陷的原因,决定追偿关系
4.缺陷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仍须承担责任,赔偿后可向该
第三人追偿
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惩罚性
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
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的确定
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虽适用无过错
责任,但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出租、借用
机动车的责
任承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买卖未过户时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
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
人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致损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报废车辆致损责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偿搭载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
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医疗损害赔
偿责任的归
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过
错
责
任
药品、医疗
器械等缺陷
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
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
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环境污
染和破
坏生态
责任
特点
1.无过错责任,污染者即使无过错,仍须对污染损害负责
2.污染者即使证明污染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标准,仍须对其排污行为造成的
3.破坏生态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非费用的承担
举证
责任
倒置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导致的
环境侵权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为典型过错责任,略
饲
养
动
物
损
害
责
任
一般规则
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该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但是被侵权人
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免责或减轻事由
如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仅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如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种情形,法律未规定免责和减轻事由
动物园的动物
致人损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
的动物致人损害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建
筑
物
和
物
件
损
害
责
任
建筑物倒
塌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致
人损害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
定责任
高空抛
物的补
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
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道路遗撒等
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施
工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
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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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程
序
与
简
易
程
序
、
第
二
审
程
序
、
特
别
程
序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述
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基础
程序
特征
系统性
普适性
56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
概念
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回, 不再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诉
讼行为
种类
当事人申请撤诉和人民法
院按撤诉处理
原告撤回起诉、 被告撤回反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
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
原告申请撤诉
书面或者口头的撤诉申请
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 合法
应当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之前提出
按撤诉处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通知
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 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
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
视为原告未起诉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但可以减半征收
缺席判决
概念
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 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
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 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
适用情形
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 被告反诉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 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
可以缺席判决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 债权人起诉时,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概念
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期日后或者在进行开庭审理的过
程中, 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 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 从而
将
开庭审理推延到下一期日的诉讼制度
适用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
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 勘验或
者需要补
充调查的
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13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概念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 使诉
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 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程
序的法律制度
与诉讼中止区别
引起的后果不同
引起的原因不同
适用情形
原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
方当事人死
亡的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以及
非简单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
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基层人
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第一审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
单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开庭前提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使用
起诉与答辩
原告
可以口头起诉
被告既可以口头答辩, 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答辩
审理前准备
传唤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 电话、 短信、 传
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
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
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送达
无法通知被告时的处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但人民法院无
法向被告直接送
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应当将案件转入
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经
查证后仍不能确
定被告送达地址的, 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
回原告起诉
13
开庭审理
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判决结案的, 应当公开宣判
裁判文书的制作
在法定情
形之下, 人民法院可以适当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
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案件, 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认为理由
正当
的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审限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
简易程序中的一个更加简化的特殊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 提高了
诉讼效率, 而且对合理利用司法
资源, 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用
具体内容
适用条件
案件性质条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案件标的额条件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
30% 以下
案件范围
海事、 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简单的小额金钱给付案件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人身关系、 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 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
异议的纠纷
其他不宜适
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
对某种权利或者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审判组织特殊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期限较短
免交诉讼费用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
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
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
力案件、 认定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
议案件、 实现担保
物权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申诉处理前置
起诉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 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申诉, 只有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才能向人民
法院起诉
起诉人起诉
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 5 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选民本人, 也可
以是与本案无直
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审理期限特殊
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将案件审理结束
16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条件
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
的事实
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 公民下落不明满 4 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满 2 年。 期间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
战争下落不明的, 期间从战
争结束之日计算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
可能生
存,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 必
须由下列利害关系人
按照顺序提出书面申请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案件的审理
 管辖
由下落不明
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告
公告期间为 1 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
为 3 个月
判决
公告期间内, 该公民出现或者已知该公民下落的, 
应作出判决, 驳回申
请人申请
公告期间届满, 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 应当作出
判决, 宣
告该公民死亡
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的合法财产变为遗产, 发生继
承关系
夫妻的另一方可以送养子女给他人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
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
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
宣告死亡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
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
公民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
主张收养无效
被宣告死亡公民的财产, 如果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
取得的, 在宣告死
亡判决被撤销以后, 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
根据继承法取得财产的民
事主体, 应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
产的, 除应返还财产外, 还
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条件
必须具有该公民患有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事实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审理程序
管辖
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 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如果对鉴定意见
有怀
疑的, 可以重新进行鉴定
确定代理人
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为代
理人, 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作
为代
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
亲属为代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
请人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 
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
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代理人的, 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 2 人
判决
认定申请公
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
事实根据的, 判决该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 应当
判决予以驳回
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 如果该公民经过治疗病情痊愈, 精神恢复正
常,
能够正确辨别自己的行为后果, 该公民或者其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原判决的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条件
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财产失去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审理程序
管辖
由财
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核
实, 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期是 1 年
判决
在公告期内有人认领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认定
财产无主案
件的审理程序,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
无人认领财
产, 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收归国家或者
集体所有
财产所有人出现后的处理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
承人出现, 在 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
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 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
决
原财产
尚存的, 应当返还原财产
原财产不存在的, 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原财
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
确认调节协议案件
概念
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 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后即
赋予该调解协议具有强
制执行力的案件
程序
申请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依照 《人民调解法》 等法律提出申请
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
管辖
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 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 各调解组织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
权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 2 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的, 由最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应
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
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住所、 联系方式等基
本信息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 亲子关系、 收
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 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 公示催
告程序、 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 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后, 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 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审查与处理
审查
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申请处理
驳回申请
裁定及效力
经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
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
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担保物权人申请人民法
院经法定程序, 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 变卖等方式, 使
其债权得到优先受
偿的案件
程序
申请
由法定主体提出申请
依照 《物权法》 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
管辖
应向担保财
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 5 日
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异议权利告知书
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 5 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 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
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
审理组织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的,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
同的效力、 期限、 履行情况, 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 担保财产的范围、 被
担保的债权范围、 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 以
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申请人对担
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 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 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
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 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
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 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
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 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申
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概述
概念
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一审允
许上诉的判决、 裁定所提出的上诉请求, 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特点
第二审程序是落实两审终审制度的需要
第二审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
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提起上诉的主体应当合法
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的受理
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 应当在 5 日内
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
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答辩状, 应当在
5 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中的撤诉
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
当事人只能依法申请撤回
上诉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 是否准许,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
裁定
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
权益的
原
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
的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
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
问题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为原则
不开庭审理
不服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
裁定的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
实清楚, 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发回重审的
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
案件, 既可以在本院进行, 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
民法院所在地进
行
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调解成功时的处理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
解书送达后, 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调解未成时的处理
通常应当
及时裁判
特殊情况
对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对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
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对离婚案件的处理: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
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上诉案件的裁判
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判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重审
裁定撤销原判决, 驳回起诉
裁定撤销原判决,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定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对不应受理案件的处理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不得重复起诉
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 依法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
效力
二审判决的宣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对判决的上
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
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公众号:小瑞学社
诉
的
基
本
理
论
、
主
管
与
管
辖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从法律关系上看,具有平权法律关系的特点
从纠纷内容上看,具有私权的性质
从对抗程度上看,具有比较缓和的特点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
诉讼外调解
仲裁
诉讼
民事纠纷的特征
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并调整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
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适用于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对事的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也就是法院的主
管范围
时间上的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
及力的问题
空间上的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的许多诉讼权利
是相同的, 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享有委托代理人、 提供证据、 参与庭审等权
利
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其诉讼地位的不同
而无法相同时, 其诉讼权利应处于对应状态, 例如, 原告的起诉权与被告的
应诉答辩权, 原告提出、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与被告承认、 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
的诉讼地位, 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对等原则,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
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
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处分原则
 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全部诉讼过程
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
对当事人的要求
真实陈述义务
促进诉讼义务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止反言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法官的要求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禁止进行突袭裁判
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应客观中立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在行使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时,应当诚实善意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组成
一审程序,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
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的适用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回避制度
回避的情形
简而言之,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非回避的对象
回避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
自行回避
回避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
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审
判活动应当依法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情况
 适用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认定婚姻无效的案件
第四章:诉
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 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特征
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是一种请求
诉的要素
主体
诉的当事人, 是指为解决民事权利与义务纠纷而参加诉讼
的原告及其相对人
诉的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
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理由
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
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给付之诉
 也称为形成之诉,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起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变更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 责令义
务人履行一定实体义务, 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反诉
概念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
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 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
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诉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
目的具有对抗性
请求具有独立性
时间具有特定性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性质不同,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的诉; 而反驳
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 不具有诉的
性质
前提不同,被告提起反诉以承认原告提起的本诉存在为前提; 而反驳
则是一方当事人直接否定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主张, 不以承
认为前提
目的不同,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抵销、
吞并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而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则只是否
定其提出的诉讼主张, 使其诉讼主张不成立, 但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主体不同, 反诉的提起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而且本诉的被告只能
针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而反驳的主体可以是原告、 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各种当事人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
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
客体合并
将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诉的分离
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 又称为法院主管,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判一定范
围内的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换言之, 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
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分工
标准
主体的平等性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性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因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因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自治性组织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或裁或审的关系
管辖的概述
概念
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分类
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管辖恒定
在级别管辖中的适用,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在地域管辖管辖中的适用,起诉时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海事法院
海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所提起的诉讼
集中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级别管辖
概念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依据
案件性质
案件影响大小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 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
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消费者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涉港澳台的案件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
确定的管辖
依据
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辖区之间的联系
诉讼标的
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辖区之间的联系
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
的
管辖
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
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
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
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住所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或者引起法
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
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
的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
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 以
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
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
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 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
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 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
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
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
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
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
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
或纠纷发生后, 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条件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必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条件
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程序
 移送的次数限于一次
管辖权恒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
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 应当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时, 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的向上转移
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
管辖权的向下转移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
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
他类型案件
管辖权异议
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
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条件
主体
被告
客体
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期限
提交答辩状期间
处理
异议成立的,
应作出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被告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 10 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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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参
与
人
、
证
据
与
证
明
第五章: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请求
人民法院裁判民事纠纷的人及相对人。
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自己所管理、支配的民事
权益发生争议。
自己的民事权益收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自己所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收到侵害或者与他
人发生争议。
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
诉或者应诉的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是否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否是根据他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的人
在确认之诉中,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诉讼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法用于维护自己的或者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起诉和答辩的权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请求和解的权利。
自行和解的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
申请再审的权利。
申请执行的权利。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等...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当事人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因公民死亡所发生的的变更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所发生的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原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由新的当事人承受原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或者诉讼义务,继续进行诉讼的制度。
原告与被告
概念
原告,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发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的人
共同诉讼人
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因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同一种类,基于法院合并审理而形成的共同诉讼中,一同进行诉讼的人。
特征
原告一方为2人以上的,成为共同原告。
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的,成为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
基于法定、固有的权利义务共同性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基于合法约定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基于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
讼人
基于某一事实或者法律原因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
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代表人与公益诉讼
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是指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
人推选出代表,代表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所形成的诉讼制度。
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本方当事人实施诉讼
行为的人。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起诉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统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仍未确定
人数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确定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发布公告
登记
公益诉讼
概念
公益诉讼, 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由法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特征
诉讼目的不同
维护利益的特点不同
对起诉主体的要求不同
起诉针对的行为特点不同
第三人
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是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第三方当事人。
特征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
始但尚未审理终结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 并提出独立的实体主张, 因而
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
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即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本诉原告
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利益。
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审理终结
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 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中
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 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在法
定期间内向作出该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 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性质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形成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概述
概念
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委托, 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被代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点
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诉讼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种类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 代理无诉讼
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
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代理权限
起诉
应诉
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反诉、 上诉等...
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依据是法律规定, 而根据法律规定, 只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才能依法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
代理权的消灭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了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解除
被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
诉讼结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基于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范围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的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的公民
权限
纯粹的程序性诉讼权利, 该类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不存在密切的关系, 如起诉、 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涉及实体性利益的诉讼权利, 该类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取得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 具体来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实际上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范围则是基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而产生的
消灭
诉讼终结
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
概述
证明对象, 也称为待证事实, 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
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解决争议案件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
范围
实体法律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习惯
无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 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
概述
证明责任, 又称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证明责任, 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 以及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 该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的制度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 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
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为“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的例外分配
 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证明标准
概述
证明标准, 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其他证明标准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
举证期限,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法律规定或法院指
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 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 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彼此
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证据的收集
质证
质证, 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当事人对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 针对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询问、辨认、 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认证
认证, 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确认
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诉讼活动
妨碍举证
证明妨碍, 也称为举证妨碍, 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阻碍负
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概述
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 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程序经过审查判断, 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作出裁判的根据。
特征
客观性
客观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而非主观臆想或虚构的
关联性
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合法性
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证, 是指以文字、 符号、 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
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易于长期保存
物证
物证, 是指以物品本身的外形、 重量、 质量、 规
格、 痕迹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物证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
的声音、 图像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信息量大、 形象逼真
视听资料便于收集、 保管和使用
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
视听资料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 又称电子证据,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 
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 
以电子邮件、 网上聊天记录、 电子签名等电子
形式存在于电脑硬盘、 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
电子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
电子数据的感知方式特殊
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
人证言的人
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
的陈述, 而不包括对这些事实所作的评价
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易受影响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案件情
况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叙述
客观性
虚假性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 专门技术
对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 鉴
别、 研究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与可靠性
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鉴定意见是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别与判
断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法院对与案件
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查、 调查后制作的笔录
勘验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勘验笔录具有综合的证明力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
本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 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也就是
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完成其证明责任而提出的证据
反证, 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 用于反驳或者是否定对方
主张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 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原本、 侵权行为中的受损害物品等
传来证据, 也可以称为派生证据,是指来源于证据的证据, 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如合
同的复印件、 依据受损害物品制作的录像带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 能够单独、 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 不能单独、 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而需要通过
与其他证据结合成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证据保全
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或主动依职权, 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条件
诉中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当事人申请保全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
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
全, 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
程序
依职权
依申请
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
查封、 扣押、 拍照、录音、 录像、 复制、 鉴
定、 勘验、 制作笔录等方法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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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规范形式
我国当前刑法的规范形式:刑法典(482个罪名)+单行刑法(1个
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修正内容
(增设新罪名17个;因罪名合并而减少3个罪名;修订罪名26个。
现共计罪名483个)
第二节
刑法解释
有权解释(立法解
释、司法解释)与
学理解释
有权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通常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同级解释效力相同
学理解释
(非正式解释)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
构以及公民个人
没有法律效力
刑法解释方法(解释
理由【解释依据】
+解释结论大小)
解释理由(解释依据)
文理解释
根据用语含义、语法等解释
目的解释
根据条文目的解释(如罪名法益)
逻辑解释
★体系解释
根据前后文解释:
同类解释规则;
但并非对相同词语作相同含义解释
★当然解释
将“种”的解释到“属”中去(属种逻辑)
出罪举重以明轻(轻重逻辑)
入罪举轻以明重(轻重逻辑);需禁止类推
类推解释
解释结论超出用语最大文
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
比较解释
对比国外刑法解释我国刑法
历史解释
按法条的历史沿革解释
解释结论大小
平义解释
解释结论等于一般文义
缩小解释
解释结论小于一般含义
★扩大解释
解释结论大于一般文义
反对解释
根据正面表述推导反面含义
补正解释
补正刑法表述文字的错误
★当然解释
种属当然逻辑
将“种”(下位)解释进“属”(上位)中
轻重当然逻辑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解释结论大小: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
释、反面解释、补正解释等
特别提示: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
别方法
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
含义)
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
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
1.理论上区分: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
预测可能性
2.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
系。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是类推解释;包容关系
(勉强可以包容进来)是扩大解释
刑法解释的规则
☆1.在解释形式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
解释(无论解释结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等
2.在解释结论大小上:对同一位置的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有一种解释结论。要么是平义解释,要么
是缩小解释,要么是扩大解释
3.在解释理由上:如得出同一解释结论的,可采用多种不同的解释理由
4.解释结论大小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无关。无论是采用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还是平义解释,结论都不一定正确
★5.在解释结论正确性判断上:目的解释、文理解释具有决定性。正确的解释结论既需符合法条目的
(目的解释),一般也不能突破字词的最大文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运用:定罪量刑须有法可依。能够解释进刑法(包括扩
大解释、将“种”解释进“属”),即可定罪;不能解释进
刑法(例如类推解释),即使危害性很大,也不能定罪
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不能适用习惯法定罪量刑
(入罪)。当存在有利于行
为人的习惯法,可能以行为
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
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新法不利于被告人,不可溯
及既往适用新法。新法有利
于被告人,则可溯及既往适
用新法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解
释
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允许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明确性原则
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
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
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
定为犯罪;禁止不必要的精
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非人
道的刑罚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犯罪(分则之罪):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
客观
不法
构成要件
该当性
案件符合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成立条件即罪状(行为、对
象、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身份;数额、次数、情节)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
责任
积极责任要素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可归咎
责任阻却事由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是
进行刑法推理的思维基础
刑法典总则中“犯罪”,大部分情况是指“客观不法”(危害行
为 ),而不考虑责任要素;而刑法典分则中的“犯罪”即宣判
具体罪名的成立,才需具备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个要件。
犯罪判断的逻辑顺序:先客观判断
(不法)后主观判断(责任)
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
两要件全部要素都具备,才构成分则之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客观主观相统一
法益
(犯罪客体)
法益是刑法保护的权益。通俗的来
说,法益侵害=造成该罪的既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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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不法要件
(犯罪的客观
要件)
第一节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
为(预备、帮助、教唆行为)
区分功用:
(1)认定犯罪既遂。(2)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3)区分正犯与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4)认定罪数
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
成立不作为犯
(行为)的一般
条件
三个客观条件
行为人负有特定积
极义务(具有“保
证人”的身份)
四种形式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基于对危险源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三种实质根据
基于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
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
支配产生的报告阻止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作为可能性)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
故意,过失
不作为犯的作
为义务来源
形式的义务
根据(形式
四分法)
四种形
式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
起的义务
合同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切断他人的监护或保护责任而自愿以自己取代
之,也认为负有因自愿接受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实质的义务
根据(实质
三分法,与
形式根据结
合认定行为
人有无作为
义务)
三种实
质根据
基于对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
谁监管风险,谁制止风险
基于特殊关系(“稳定的危险
共同体”)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
负有保护责任
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控
而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
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的实质标准
什么样的先前行为才能引起
作为义务(实质标准):创
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
(有因果关系)
要求先前行为与危险的造成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引起他人自主自决的自陷风险行为(有
认识能力、有自由意志),风险由自陷风险者
造成,行为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先前行为可否包括犯罪行为、正当行为:都可以包括
先前作为行为后续的不救
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
作为行为(不作为犯)"
先判断因果关系,
看结果可否归因
于不救助行为
如果不救助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即使行
为人履行了救助义务,结果仍然发生(结果与不救助行
为之间甚至连条件关系都没有),则应当认为结果是由
作为导致,不救助行为不能成立不作为行为,当然也不
构成不作为犯。仅构成作为犯(作为犯+不救助行
为)。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成罪(不作为犯)
如果不救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作为行为只是诱
发结果的次要条件,行为人的不作为、不救助才是导致
结果的最重要条件,则应当认为结果是由不救助导致,
可能构成不作为犯。此时不救助行为有可能“独立成罪
(不作为犯)
当结果可归因于不救助时,
还需看不救助行为与先前
作为行为能否合并评价
能够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不能单独成罪
不能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可以单独成罪
当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等行为(作为行为)时,评价后续的不救助行
为,也采用前述判断方法,只不过先考虑合并评价,再考虑是否过当
第二节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危害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物质表现(财物、信息等)。多数罪名以特定对象作
为其必要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身和财物;有些罪名没有行为对象,例如脱逃罪
第三节
危害结果
实害结果
有实害结果既遂:结果犯(实害结果犯)
危险
具体危险 
有具体危险则既遂: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 
行为完成则既遂:抽象危险犯(也称行为犯)
有些罪名不处罚未遂;因此无实
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1)
过失犯;(2)少数故意犯罪
(如寻衅滋事罪等);(3)通
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无未遂
第四节
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
作用: 对结果归责
结果犯1 (必需特定实害
结果的才能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
是否成立犯罪
结果犯2 (以特定实害结
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
间有无因果关系
犯罪是否既遂
结果加重犯(以实害
结果作为加重条件)
抢劫致人死亡
基本犯行为与结果之
间有无因果关系
是否适用加重刑
共同犯罪
正犯;帮助犯、教唆犯
共犯人行为(实行、
帮助、教唆)与结果
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共犯人是否对结果
负责(客观归责)
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总体规
则: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
果关系说=条件关系+相当性)
第一步,先判断条件关系:无A则无R,则A是R的条件
第二步,再判断相当性:应当负主要责任、作用最大、最为重要、最通常的条件
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
四种基本定式模型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
认定(介入因果):
A1(条件1)→B+A2
(条件2)→R(果)
第一步,首先判断介入因素(A2)与最初行为(A1)有
无关联,关联大小(是否大概率导致、依附出现)。如果
A1大概率导致A2,亦即A2依附于A1出现,A1、A2是依
附关系,则A1与R有因果关系。
2.第二步,如果A1不会大
概率导致A2,亦即A2并
不依附于A1出现,A1、
A2是独立关系,则再判断
A1、A2各自对R的作用力
(影响力)大小,作用大
者(≥50%)有因果。
若A2对R的作用力大
(≥50%),则A2与R有因
果关系;若A1对R的作用力
大(≥50%),则A1与R有
因果关系
若A1、A2对结果的作用一样
大(=50%),或者不能辨别作用
大小(推定同等责任=50%);
或者分别判断时作用都很大
(均大于>50%),则A1、A2与
R都有因果关系
重叠因果关系:A1(≥50%)+A2(≥50%)
→R
同时犯因果
共同犯罪与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当正犯的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且共
犯人(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共犯行为(共同实
行、帮助、教唆)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共犯人
对结果负责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所谓“假定因果
关系”的问题)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需在出现结果之后,首先根据已经发生的
客观事实叙明既存因果流程,再分析造成结果的条件为何,最
后看哪个条件是否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有无
因果关系与犯罪成立
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客观方面的条件之一,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即符合了犯罪成立客观
方面的条件(客观不法);但不一定必然都成立犯罪。还须考虑犯罪成立的其他条件,
例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等(主观责任)。在构成何罪时,也应将客观不法、主
观责任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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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主观责任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一节
刑事责任年龄
四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0、12、14、16)
12~14周岁的人
2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2种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程序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4~16周岁的人:对8种行为负责
(其中伤害+致死、重伤)
对8种行为负刑责:3人身+3公共安全+1财产+1贩毒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转化犯
(实为想象竞合提示规定)
“强奸”: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抢劫”:不包括转化型抢劫行为
只要实施8种“犯罪行为”(不法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从宽年龄阶段(12~18;75+)
“恤幼”(12~18):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故意犯及过失犯均“必须从宽”
“矜老”(7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1)
故意犯“可以从宽”;(2)过失犯“必须从宽”
刑事责任年
龄的认定
“已满”与“不满”:生日当天是“不满”,生日第二天才是“已满”
隔时犯:行为时与结果时不一致,行为时行为人未达责任年龄,但结果发生时
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跨越不同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实施
不法行为的处理
只能追究能够承担责任阶段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连续犯、继续犯、同种数罪跨越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的,如跨越有无不同阶段,只追究有责任阶段的行为;如跨越
轻重不同阶段,则以行为终了时一并追究,酌情考虑从宽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原发性精神病人: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性原则
原因自由行为(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自陷醉态、
自陷精神病等):以清醒时认定对结果的责任
第三节
故意、过失
(罪过形式)
故意
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
认识要素: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结果(明知)
意志要素:希望结果发生(追求)
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
认识要素: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
大,但并非必然发生,还是有不发生余地)
意志要素:放任(意志空缺),仍实施行为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认识要素: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已经认识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意志要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反对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没有预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预见(行为人主观事实)
应当预见
故意、过失的认定和区分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
外事件(关键要看
“我们能否预见”)
对于生活过失,需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看
一般公众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
对于业务过失,主要是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操作规
则、职务业务惯例、规章的规定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
失(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
的大小,有无防果措施)
判断规则
先看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行为人认
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很大,可
能为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导致结
果可能性小,则直接认定为过失
再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
的防果措施、有无防果经验
经验法则
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认识到行为
的危险性很大,没有客观把握
在业务(危险作业)中,仅仅只是
故意违反规章,而无证据证明或无
明文提示行为人系故意追求故意或
放任结果的,一般推定为过失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
意的过失的区分
行为人认识(心理事实)
认识到行为,认为存在
不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一般人(与行为人同行
的社会平均人)认识
该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大
该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小
规范评价(行为人
罪过的刑法定性)
应当明知结果
没有认识到结果
间接故意
疏忽过失
具体罪名故意的成立条件以及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
第四节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一种
分类方法(不法要素)
对象错误(对象
认识错误)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
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A
罪对象),仍属同一犯罪(A罪)构成要件范围之内的情况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
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B
罪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罪,B罪)。由于行为人
没有认识到实际侵害的对象(乙),欠缺B罪故意必要认识要素,故而
没有B罪故意,但可能具有过失。故而,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
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标准和方法(事实标准)
打击错误的分类
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
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
 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后继行为实现结果)
手段错误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时,构成犯罪未遂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不具危险性,应不作犯罪处理
通常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来识别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二种
分类方法(构成要件)
(同类错误)具体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异类错误)抽象错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区分具体错误与抽象错误的标
准和方法:看客观事实有无超
出行为人主观罪名故意范围
第一步,从行为人主观认识出发,先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何
种罪名故意?
第二步,再看客观,客观事实(对象、结果)实际是什
么?
第三步,判断客观事实,是否在主观罪名故意范围之
内?在范围之内,是具体错误,对实际对象有故意;在范
围之外,是抽象错误,一般系过失
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之间客观、主观要件“错位”的认识错误的处理
法定符合说与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与具
体符合说的区别
含义
法定符合说:构成要件内符合即有故意
具体符合说:具体地符合才有故意(轻微错误会使故意不成立)
罪名
法定符合说:一故意说: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人”死亡的结果是故意)
具体符合说: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体符合说的适用范围
只有打击错误中的具体错误,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未
遂、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与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
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判断结论不一致
对象错误中的具体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判断
结论是一致的:对于实际对象都认为是故意犯罪既遂
抽象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判断结论也是一致
的:对于实际对象都认为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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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阻
却
事
由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具备
防卫客观条件,即阻却不法)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已经形成现
实、紧迫危险;实行、预备开始均可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不再具有侵害危险
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的问题
防卫不适时:客观上是不法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财产)进行防卫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有
防卫意图,则无犯罪故意)
防卫意图的内容
防卫认识,指行为人对防卫的客观条件(起因、时
间、对象、限度)均有认识
防卫意志,指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主观条件
的地位
当然这并不说: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才
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具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典型情形是
偶然防卫(其定性下文详述)。具有防卫认识(认识到
不法侵害)但不具防卫意志(不是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
目的)的情形通常有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后动手规则: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特殊正当防卫(对限度
条件的提示规定):严
重暴力、没有限度要求
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爆炸、武装叛乱、暴乱等
法条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行凶”指侵害人的主观侵害具体意图不明,但侵害行为客观上明显可能导
致重大人身伤亡
特殊防卫是一般防卫的提示规定,因此不能理解为“只有严重暴力犯罪,打死
才不过当”。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如果致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能认定为
正当防卫
防卫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假想防卫:不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法)+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无故意)
偶然防卫: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有犯罪故意)
紧急避险
客观条件(阻却不法)
现实的危险(人的行为、自然原因、动物侵袭、疫病等)
正在发生
合法权益(通常是第三人的)
不得已(避险是唯一方法)
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所保护利益>所损害利益)
无限制
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主观条件(阻却故意)
避险认识、避险意志
被害人承诺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对承诺事项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结果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
真实意思表示
现实的承诺
承诺至迟存在于结果发生前
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
重大错误的承诺:承诺无效
非重大错误的承诺:承诺有效
承诺者基于认识错误
而作出承诺的效力
错误重大与否(可类比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判断):考虑法益的有无、性
质、范围,承诺者的目的是否实现,欺骗行为对承诺的影响程度(错误条
款是否属于影响决策的重大条款)
判断基于错误而作出承诺的效力(错误是否重大)的经验法则是:将假相
告诉一般社会公众,如果一般社会公众基于假相也会作出承诺,则承诺者
属重大错误的承诺,承诺无效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不具认识可能
性的违法性认
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
识错误的界定及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要素的认
识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各种不
法要素(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
关系,主体身份,时间、地点、方法;
数额、次数、情节)的认识,以及对违
法阻却事由客观构成条件(如假想防
卫、假想避险等)的认识,与客观发生
的事实不一致
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指行
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刑法性质(是否是犯
罪)的认识错误,或者对行为、对象等要
素的法律定性产生误认。通常表现为误将
有罪行为认为是无罪行为而实施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
认识错误的区分:是认
错的事实还是弄错了事
实的法律性质
区分二者,要看行为人是对事实本身认错
了,还是对事实要素的法律定性弄错了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位
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为两类
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当
时场景下能够认识到行为犯罪)的违法
性认识错误,不会影响责任有无,可能
会影响责任大小。行为人仍然有罪
不具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
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
人无罪
欠缺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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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形
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既遂结果: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结果(分则具体罪名规定)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犯罪既遂后不再成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择一重处
第二节
犯罪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
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之后无中止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多举犯),应认定为中止
中止的自动性:主观上
认为无既遂障碍而放弃
判断自动性,应当以“主观说”为核心标准: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我国刑法中止对于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没有限定,动机可能是多样
的,只要符合前述“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的标准,均可构成中止
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
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一般情况下停止犯罪即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的情况
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
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有效性: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结果”应理解为作为本罪罪名既遂标准的结果(实害、具体危
险、抽象危险);而不是说没有造成任何实害损失结果
犯罪中止与
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犯罪结果(本罪的既遂结果)未发生,是因行为人
停止犯罪导致,或者是因行为人救助导致,这是典型的中止
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
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
况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他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
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中止不成(既遂)。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自动
放弃、积极救助,也是既遂(中止不成),而不是中止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与没
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作为中止条件的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的“犯罪结果”指的是
本罪既遂结果,而“损害”指其他犯罪的既遂结果
“损害”是指实体损害结果,不包括法秩序破坏等抽象结果
“损害”需与本罪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因它行为导致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特征
起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形式上:着手实行即
是实行刑法分则所规
定的具体罪名的实行
行为
实质上:直接侵害法
益(既遂结果)的危
险达到紧迫程度
停顿点:犯罪未得逞(未既遂)
停顿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第四节
犯罪预备
起点: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停顿点: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顿
停顿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第五节
犯罪未遂与不
可罚的不能犯
第一步,纯粹客观
危险性的判断,具
有危险是未遂
判断依据(素材):行为当时已存在的客观事
实(包括行为当时已经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以
及事后才查明的客观事实)
判断立场:具有科学常识的一般公众立场
危险性:行为当时具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
危险性的判断,既要看具体对象,也要看周遭环境
第二步,偶然因素导致不能,也认为具有危险,是未遂,不是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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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犯
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核心
内容和基本含义
共同犯罪的本质: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犯罪的基本
含义: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中的“犯
罪”:不法行为
共同“不法”即是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责任
年龄、责任能力;故意、目的等)完全相同
推论:并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有罪,也不要求宣判的罪名相同
“共同”的范围:“行为(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共同说”。并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罪
名相同,只需实施共同不法行为,即在该行为(犯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
聚众犯、对合犯与共同犯罪
聚众犯。聚众犯指参与者需为多人(三人及以上)才能成立的犯罪
对合犯(对向犯)。对合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共犯行为正犯化”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
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
件:二人以上,共
同行为、共同故
意,终了前加入
共同不法行为(实行;教唆、帮助、共谋、组织等)
共同故意(“我有故
意,我认为你也有
故意,我想和你一
起实施”)
对结果有故意:行为人本人对结果有故意
认为实行者(不一定最终成为真正的共同犯罪)对结果也有故意
共同故意的含义
对“共同”行为、结果有认识: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实
行者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联,能通过实行行为导致结果
可以表现为双向意思联络,也可以仅是单方意思联络(片面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的形式:实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
片面帮助行为。帮助者知道自己在帮助实行者,而实行者不
知道自己被帮助者帮助
片面共犯行为
片面教唆行为。教唆者知道自己在教唆实行者,而实行者不
知道自己被教唆者教唆
片面实行行为。此方实行者知道彼方实行者,但彼方实行者
并不知道此方实行者
承继的共同犯罪(事中以共同故意加入、实施部
分共同行为)
加入时点:行为终了之前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法律后果
承继的共同犯罪与事后犯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一些情况
共同过失犯罪(过失+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
没有共同故意的
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实施犯罪,但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既无双向意
思联络,也无单向意思联络)的,为同时犯,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
无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
没有共同行为的
共同犯罪人的过限行为
主观过限
客观过限
事前无通谋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人
单位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
类法:正犯与共犯
直接正犯(实行犯):直接支配犯罪结果者
正犯
间接正犯:支配他人(犯意支配)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
共同正犯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能否成立,受限于正犯有无实施不法行为(危害行为)
共犯(帮助犯、教
唆犯)从属性说
实行从属性:正犯实施了实行行为,才认为整体共同犯罪(包括共犯)有实行行为
各共犯人罪名的认定: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的故意=共犯罪名
教唆行为:制造他人实施故意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的犯意
教唆犯:故意制造正
犯的犯意
教唆故意(双重故意):需教唆者对危害结果有故意,明知实
行者会产生实行犯意实行,认为实行者对危害结果有故意
教唆对象(被教唆者):正犯
帮助犯:
故意帮助
正犯
帮助行为:对正犯
行为有促进作用
帮助行为只需对正犯行为(通常是实行行为)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促进作用
帮助行为要求对正犯行为(通常是对实行行为)具有实质地促进作用,而不是对日常生活的帮助
“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
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可即刻侵害法益),可成立帮助犯
不能紧迫性地促进实行(不可即刻侵害法益),不成立帮助犯
心理帮助犯的成立,也要求行为人提供的心理、精神帮助行为(如出谋划策、鼓励等)对
实行行为具有客观上的促进作用。不能认为:在物理帮助不成立时,一律成立心理帮助
帮助故意。可以是片面故意,也可以双向意思联络
被帮助者:正犯。帮助帮助犯、教唆犯的,不成立帮助犯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法
主犯:主要作用
从犯(胁从犯):次要、辅助作用
第五节
共同犯罪与身份
第一步,先看实行者是否实际利用了特殊身份(本人的身份、他人的身份)。
利用了身份构成有身份之罪(其中利用本人身份的可构成此身份罪的正犯,利
用他人身份的可构成彼身份罪的共犯);没有利用身份不构成有身份之罪
第二步,再找正犯。看实行者是否构成直接正犯;实行者不构成直接正
犯时,看有无实行支配行为(教唆、欺骗、强迫)的间接正犯
第三步,确定正犯、共犯关系
第六节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即共犯人均为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的教唆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具有作为
义务的人,使其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属于以作为的方式参与不作为
犯,构成该不作为犯的教唆犯
不作为犯的帮助犯,行为人以作为方式对不作为犯提供物质和心理帮
助,导致其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帮助犯
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对作为犯提供物质和心理
帮助,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通常是片面帮助犯)
第七节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
罪名认定:正犯行为+各自故意=参与犯罪名
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
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第八节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
态(既遂、未遂、预备、
中止)
既遂:与实行行为、结
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
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
行,全部责任
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中止:自动放弃、有效
阻止结果,仅及于中止
者本人
全部中止: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自动中止犯罪
时,均成立中止犯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
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
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部分中止不成: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
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
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
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
遂”的规则,构成既遂
共犯(教唆犯、
帮助犯)的未完
成形态的判断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未完成形态:各自主观
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共犯关系(帮助
犯、次要共谋
犯)的脱离(共
同犯罪关系的解
组):对脱离后
结果不负责
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明示或默
示);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或对方知道)
客观上脱离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从物理上和心
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
果,才不对之后他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脱离者为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阶段为实行之前
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
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预备犯),理论上
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务中因未造成损害而免除
处罚)。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
不再承担共同责任,不承担既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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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犯
罪
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
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
法定:刑法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
单位的范围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
不属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
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单位变更
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单位变身”)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单位死亡”)
单位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
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主从犯认定:虽不属共同犯罪,但仍可区分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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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规则(1)
第一节
行为单数的
特殊情形
继续犯(行
为):线状
行为(行为
与状态一直
继续)
典型事例:非法拘禁罪(行为)
继续犯(也称
持续犯),具
有以下特征: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一直继续
犯罪行为一直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罪过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
事例模型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窝赃),窝藏毒品、毒赃罪
纯正的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继续犯是一个行为(“线状行为”)、侵害一个法益,只
触犯一罪,当然以一罪论处
追诉时效: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处理规则
既遂时点与行为终了时点不一样。继续犯既遂之后,行为
可能仍然继续而未终了,此时后行为人加入,可与前行为
人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犯罪既遂以后,如犯罪行为仍然继续,属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集合犯:A1动作
+A2动作+A3动
作=A行为(一
个行为)
典型事例: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集合犯,指构成要件
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
动作(行为)的犯罪
常习犯行为:构成要件预定犯罪行为是具有
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的
职业犯行为:构成要件预定将一定的犯罪行
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
营业犯行为:构成要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反
复实施一定犯罪行为
处理规则:认为只有一个行为(集合性行为),只触犯一罪,当然以一罪论处
第二节
刑法分则规
定罪数规则
法条竞合(分则明文规定或根据构成要件推理)
选取特别法
整体法
重法
基本法
结果加重犯:基本
犯+加重结果
典型事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常见的结果加
重犯的情形
绑架罪,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拐卖
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
越国(边)境罪;抢夺罪(情节加重犯),虐待
罪,非法行医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处理规则:对结果加重犯只以一罪论处,根据该罪加重法定刑量刑
要点:结果加重犯应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罪数
(法条硬性规定)
结合犯:A罪
+B罪=C罪
(分则明文规
定)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
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
型的结合犯,有相似
的典例事例
A罪+B罪=A罪:绑架罪+杀人罪(或故意伤害
罪重伤)=绑架罪;拐卖+强奸=拐卖罪;组织
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偷越国
(边)境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妨害公务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
罪,等等
A罪+B罪=B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处理规则: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以一罪论处
第三节
刑法总论中的
罪数规则
想象竞合犯:一个
行为、造成数结
果、触犯数罪名
典型事例:盗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
想象竞合犯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行为)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事例模型:一般情况下,一行为造成数结果(实害、危险),触犯数罪,若不属法条竞合,均是想象竞合
处理规则:择一重罪处断
要点
学会认定行为个数(一行为、数行为)
应当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开来
“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①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②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多于已缴税款(刑法第204条第2款)
连续犯:连续
实施同一性质
的数行为
典型事例:连续盗窃、连续诈骗、连续抢劫、连续杀人等
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但并不要求每次行为都达到定罪数额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时间间隔较小
处理规则
对连续犯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
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点
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别在于:同种数罪各行为之间没有连续性(间隔时间长短)
在连续犯中,数次既遂、数次未遂的,不能直接将所有数额累加
牵连犯:伪
造后诈骗
典型事例: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伪造单据、文书后用于诈骗
牵连犯
数个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实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通常为“伪造后诈
骗”、实施关联行为后再伪造这两种类型)
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就存在将其作为第二行为手段的意图(牵连意图)
事例模型
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后诈骗(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实施关联行为(如窃取信息)之后再伪造
其它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使用(信用卡诈骗),等
处理规则:对牵连犯应一般从一重罪处断;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有特别规定时按照规定处理
吸收犯:入户犯
罪、违禁品犯罪
后又持有
典型事例:制造毒品后又持有制造的毒品;入户杀人
吸收犯
数个实行行为
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必经阶段、必然后果的关系,通常表现为违禁品犯罪又持有,入户犯罪等
事例模型
违禁品犯罪后又持该违禁品
入户犯罪,如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等
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事后不可罚
(事前不可
罚):同一对
象、同一法
益,前行为已
作评价(禁止
重复评价)
典型事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汽车,用后又毁坏汽车
事后不可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应当将事后不可罚(罪数问题)与欠缺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问题中的责任要素)区分开来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禁止重复评价
事例模型
实施财产犯罪之后,针对赃物的持有、处分、毁坏行为
非法取得财产凭证、单据、票据之后,为实现价值而实施兑现行为
违禁品犯罪后对违禁品持有
其他数行为可能会引起重复评价的情况。例如先盗窃到赃物,之后又对失主敲诈让其出钱赎回赃物等
事后不可罚与吸收犯存在重叠
事后不可罚与吸收犯的关系:
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但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此外,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禁止重复评价“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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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规则(2)
第四节
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
绑架罪+故意杀人、伤害致死、重伤=绑架罪(加重犯)
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杀人、伤害手段=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加重犯)
拐卖罪+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拐卖罪(加重犯)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组织偷越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偷越罪(加重犯)
以确定一罪处罚
组织、运送偷越罪、毒品(四行为)+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偷越罪、毒品罪(加重犯)
网络手段+目的行为=目的行为罪
抢夺罪+过失致死、重伤=抢夺罪(情节加重犯)
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窃取财物:盗窃罪
假币犯罪基本规则:同宗假币择一重
发票犯罪以目的行为(虚开、出售)论
转化犯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38条)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47条)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48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92条)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
事后不可罚的提示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实为事后不可罚)
商标犯罪:同宗商品事后不可罚
著作权犯罪:同宗作品事后不可罚
择一重罪(或从重)处断
大部分为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常态
数罪并罚
(常态)
抢劫、强奸、盗窃(绑架除外)等犯罪之后+灭口而杀人=数罪并罚
收买罪、国边境犯罪、卖淫周边犯罪、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走私犯罪(走私毒品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险驾驶罪、污染环境罪、收买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数罪并罚
保险诈骗中,杀人、伤害、毁财等,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又构成它罪的,数罪并罚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除三种情况外,都数罪并罚
受贿后挪用公款,数罪并罚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假币犯罪之③: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的(均有故意),数罪并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以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94条第3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
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
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罪,或者组织、指使冒名顶替,又构成其他犯罪(渎职犯罪等)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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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罚
体
系
第一节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适用条件
实体条件
积极条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消极条件
不得适用(既不适用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①审判时:从羁押至执行前;②怀孕:
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以前羁押时怀孕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程序
一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复核
(1)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变为立即执行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方式
枪决或者注射
死缓
性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执行制度
条件
应当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缓期执行期
两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果
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无期徒刑;
可决定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
满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不折抵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不限制减刑
第二节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对象
应当
①危害国家安全
可以
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③国家机关职务;④国有单位领导职务
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主刑执行之日起
减为有期
7-10年(3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
1-5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
独立适用
1-5年
判决执行之日起
管制附加
与管制同
同时执行
罚金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科处方式
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确定数额的标准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为
根据决定罚金数额,考虑犯罪人支付能力。对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缴纳方式
(1)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
制缴纳。(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即应随时追缴。(4)由于遭遇不能抗
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
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附加刑)
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顺序:先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犯罪所得,司
法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再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违法犯罪所得:追缴、责令退赔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司法没收
正当债务偿还:民事债务优先
没收财产(附加刑):没收个人合法财产
驱逐出境
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
职业禁止令(法官对犯罪人判罚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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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
第一节  累犯
【金点口诀】
1.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有期以上、都满18岁,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包括假释期满)、赦免5年内
2.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故意犯有期罪,可构成累犯;缓刑期满,不构成累犯
3.特殊累犯:(前后罪都是)国安、恐怖、黑社会,间隔N年都构成
第二节  自首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无论有无掌握),对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金点口诀】
1.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被抓(被动归案)之前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交代,案发后等
待抓捕也属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不论掌握与否):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如影响定罪量
刑),本人、主要、犯罪事实。(3)共犯人需供述同案犯,主犯需供述同案犯事实。(4)一审
判决前供述。(5)只供述事实,可辩解法律性质。
2.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第三节  立功
立功的表现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破案线索
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抗灾排除事故表现积极
利国利民突出表现
协助抓捕犯罪人(包括同案犯)
立功与自首、坦白的区分
对本人及本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事实揭发属于立功
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基本信息)属自首、坦白,这里的“同案犯”,指共同实施不法行为
的人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非法手段获取
原查办犯罪获取
亲友代为立功
重大立功
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第四节   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简单并罚,数刑并罚的中“并”的规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
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
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1.简单并罚:A1并A2=A2~(A1+A2)(第69条)
2.发现漏罪(先并后减):A并L-n(第70条)
3.犯有新罪(先减后并):(A-n)并X(第71条)
4.多罪并罚
(1)多个漏罪:A并(L1并L2)-n
(2)多个新罪:(A-n)并(X1并X2)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A并L-n)并X
符号注释:A(已审罪);L(漏罪);X(新罪);n(已执行刑);A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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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执行
缓刑、假释、减刑
缓刑
适用条件
对象
(1)3年以下有期徒刑;(2)拘役
实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限制条件
不适用缓刑: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1)可以缓刑:一般;
(2)应当缓刑:①不满18岁;②怀孕的妇女;③已满75岁
考验期
期限
(1)有期:1-5年;
(2)拘役:2月-1年
撤销
(1)考验期内发现漏罪;(2)考验期内犯新罪;(3)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4)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
关部门关于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5)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
假释
适用条件
对象
(1)有期:1/2;(2)无期:13年;(3)死缓:15年;(4)特殊情况报最高院不受年限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限制条件
不得假释:
(1)累犯[不论刑期];(2)因7种暴力犯、有组织暴力犯,单罪被判十年以上、无期、死缓[其它罪十年以上可假释]
考验期
期限
(1)有期:剩余刑期;
(2)无期:10年
撤销
(1)考验期内发现漏罪;(2)考验期内犯新罪;(3)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4)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减刑
适用条件
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实质条件
(1)可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可以:有立功表现。(3)应当:重大立功
限制条件
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有期、拘役、管制:1/2;(2)无期:13年;(3)一般死缓:15年;(4)因累犯、7种
暴力犯、有组织暴力犯死缓限制减刑:①减为无期的:25年;②减为25年的:20年(均不含考验期2年)
考验期
期限
撤销
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有期、拘役、管制:1/2;(2)无期:13年;(3)一般死缓:15年;(4)因累犯、7种
暴力犯、有组织暴力犯死缓限制减刑:①减为无期的:25年;②减为25年的:20年(均不含考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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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刑罚消灭)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无论经
过多少年都能追诉,不用算时效)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可追诉
第一种情况两个条件: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2)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二种情况两个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2)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从旧兼从轻
在1997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计算时效,从旧兼从轻,以1979年旧刑法规定计算
追诉期限的起算点
起点1(追诉期内无新罪):犯罪之日起算
一般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
连续犯或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起点2(追诉期内有新罪,时效中断):
从新罪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重新起
算。亦即,在A罪追诉期间内犯B罪,A罪追诉时效从B罪之日起算
追诉期限的终点(对人立案之
后,不再考虑时效)
追诉时效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司法机关立案之日为准。这里的“立案之日”,是指对人立案而不是对事立案,亦即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
从而对其立案之日,自诉案件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确定被告人之日为准。
只要对人立案之时,未超时效即可。对人立案之后,就不再考虑时效问题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1)不满5年,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的,经过10年。
(2)不满10年,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
(3)10年以上,经过15年;即使法定最高刑为15年,也经过15年。
(4)无期、死刑,经过20年;仍想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注意:仅有无期、死刑才可超过时效后报请最高检,其他情况不可
超过追诉时限的法律后果
1、一般犯罪不再追诉。
2、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超过20年,仍想追诉报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计算方法
实施多个犯罪行为(A、B、C等行为),各个行为计算的追诉时效。
0、不受追诉时限限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可追诉)有两种:对事立案后+逃避;追诉期内+控告后+应当立案不立案。
1、第一步:确定各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以确定各个行为的追诉时限(5、10、15、20年)。
2、第二步:确定各个行为追诉时效起算点(犯罪成立之日,连续犯或继续犯终了之日),初算出各个行为的追诉期(起算点1⸺追诉时限截止日1)。
3、第三步:看时效是否中断(A罪追诉期限内是否犯B罪);如中断,重新确定A罪起算点(从B罪成立之日重新计算),追诉期(起算点2,B罪成立
⸺追诉时限截止日2,A罪时限)
罪名之间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关系及形成原理
法条明文规定和提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根据法条规定推理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交叠关系)
法条竞合的种类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
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规范(罪名)层面上的交叠VS事实(行为)层面上的交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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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1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才能认定为本罪,仅只是直接毁坏财物、侵害个人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本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也是本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一般法)。能够以其他特别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特别法:放火罪、爆炸罪、
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的,则不以本罪论处
罪过形式:故意。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系过失,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其决水、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负刑责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放火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与关联罪名的关系:
妨害安全驾驶罪、高
空抛物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
正案(十一)》增设)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以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场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
小型出租车,用于私人的私家汽车、用于货物运输的货车等。
(2)两种行为:①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例如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②驾
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亦即,司机打人。
(3)结果和既遂标准:具体危险犯,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4)与它罪的区分。如不是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而是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不触犯本罪,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法条竞合)。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
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
一)》增设,第291条之二,不
在本章)
行为场景:高空。包括建筑物、高塔、航空器等高空场所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条件
行为:抛掷物品。包括抛掷砖头、铁块、电器、菜刀、生活用品、垃圾等。这里对所抛掷的物品没有限制,也没有要求有造成人员死伤的可能
情节严重。依照目的解释,指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可形成想象竞合)
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涉枪涉爆犯罪,
恐怖犯罪
涉枪涉爆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罪名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对象
枪支:《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真枪,无需有弹药)
“仿真枪”是假枪,不是真枪
故意:明知对象是枪支等。
误将枪支当普通财物而盗窃,前行为是普通盗窃罪;后行为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责任
具体对象错误:同一罪名中选择性对象之间的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不同罪名间对象错误:主客观统一于一般法。
行为
非法持有(控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人员,违规擅自持有
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在配备、配枪条件消除后,违规私自藏匿
盗窃、抢夺、抢劫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明知前述枪支而存放)
罪数
吸收犯:之前触犯的枪支犯罪,之后非法持有枪支,持枪被吸收
持枪+抢劫=(持枪)抢劫罪
恐怖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考点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
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考点
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关系:既包括对恐怖活动犯罪帮助;也包括单纯对组织个人帮助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行为
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培训或者积极参加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
考点
预备行为实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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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2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基本犯构成要件:违章
行为+损失结果(量的
要求)+因果关系(全
部、主要、同等责任)
+对结果过失=交通肇
事罪
主体:一般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由交通运输的人员构成
不合法的驾驶者,如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如触犯盗窃罪,要数罪并罚
乘客、行人也可构成
具有监督职责者也可构成
时空环境:在公共
交通管理范围内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能规范的范围。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
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他地方的汽车撞人事故,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行人、自行车、三轮车肇事造成重大事故的,如发生在城区道路等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公共道路上,也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在偏僻的非公共道路,则
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违章行为(“违章”)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
结果量的要求(结
果+情节)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是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般违章:死亡 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违章+1人重伤+6种恶劣情节:违章行为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
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6种特定恶劣情节之一
因果关系。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违章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条件关系,而且要求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具有相当性)
重大损失结果是被违反的规章条文所预设防止的结果(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罪过形式:过失(对实害结果)
行为人对违章可能有意也可能无意,但对实害结果要求一定是过失。故意违章,过失结果;过失违章,过失结果,均为过失犯罪
如对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具有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系对特定个人的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的加
重犯(由重到
轻):因逃逸致
人死亡、肇事后
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年):一头有违章,一
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
(不救助)
案件整体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当然要求逃逸之前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要求逃逸之后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行为人故意逃逸
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逃逸之后,之前并未死亡
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是因行为人的逃逸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
亡。如果行为人当时不逃逸而救助,被害人会活。如果死亡不是因逃逸导致,例如,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或不久即刻
死亡,或者有证据证明即使救治也不可能存活,则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肇事,而不是逃逸,不能认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有故意(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即可),无需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行为人误认为死
亡,逃逸致死的,仍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存有故意,且其不救助的行为对于生命具有支配(可认定为不作为杀人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是不作为过失致死,而不是作为过失致死。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确信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尸体”
沉入河流中。实际上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口诀】
看一头:一头有违章;
再看一尾:一尾有死亡;
再看死因:死亡因逃逸
(不救助)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口诀】逃前构成基本犯:去掉逃逸情节,仍然构成基本犯
指使者构成交肇事罪:三种人指
使违章、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
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口诀】三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指使违章,只需司机构成基本犯,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过失犯罪)
【口诀】四种人(多出乘车人)指使逃逸,司机需逃逸致死,指使者才定逃逸致死
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为+对结果是故意)
【口诀】隐藏、遗弃致死(致伤),对于结果是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危险驾驶罪
道路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
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不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马车等
四种行为
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多人、单人均可
醉酒驾驶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1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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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
罪(1)
第一节  
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四种行为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构成既遂)
罪过形式: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及处理规则(择一重处)
一罪数罪
想象竞合: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药品犯罪
(《刑法修正
案(十一)》
增设、修正)
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假药不是真药”, 大体上指与标明成份
不符、变质的药
注意: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一款,不再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列为“假药”,仅规定禁止此类行为(以下文“陆勇案”为代表)。
亦即,仅系行政违法,不再认定为刑事犯罪
生产、销售的含义
生产:造
销售:卖。指有偿出售;不包括购买
生产、销售、
提供假药罪
销售假药罪与
非法提供假药
罪的关系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
供给他人使用:①如果是无偿提供,只触犯非法提供假药罪(《刑法修正案
(十一)》增设)。②如果是有偿提供,实系“销售”,既触犯销售假药罪,
又触犯非法提供假药罪,系整体法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以整体法销售假
药罪论处
无照经营药品,
生产、销售不
合药用标准的
原料辅料,构
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
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
罪数: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生产、销售、
提供劣药罪
劣药:“劣药是不合格的
药”,大体上指药品成
分含量不达标、过期药
包括七类: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
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
效期的药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轻伤以上)
妨害药品管理罪
(危险犯)
四类特定
违规行为
生产、销售禁用药品,例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等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是销售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
药品申请注册中采用欺骗手段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想象竞合。犯本罪,同时触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
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的,系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
罪(行为犯)
利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
三种行为: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中掺入食品
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
食品:人用食物。包括自己制造的食品、打捞的有毒鱼虾、用瘦肉精喂的猪、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
白酒等,保健食品也属食品
“有毒、
有害的非
食品原
料”
禁用物质: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非法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
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禁用农药、兽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地沟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即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
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构成本罪
本罪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造成实害后果是其结果加重犯
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
罪(危险犯)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法》规定的
安全标准的食品
超标: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还能包括: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
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死肉、未检疫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
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禁止生产的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例如不加碘食盐
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第二节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
货物、物
品罪
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
大(10万元以上),
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后又走私
走私武器、弹药罪(废除死刑)
1、只要偷逃关税,即可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
反管制规定,才触犯特种走私犯罪。
2、好东西(文物、贵重金属)不让随便出口;坏东西
(废物)不让随便进口。
3、走私行为有三种六类:
(1)绕关、申报不实;
(2)保税、减税货物不缴关税;
(3)向走私人收购(二道贩子),边境运输没有证明。
4、认识错误:
(1)普通物品与特别物品之间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不同类别禁止、限制物品之间误认,定走私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5、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的(均有故意),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
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对
非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罪
身份犯:非国家
工作人员
其一,常设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从事公务,但
有职务便利)。
(1)非国有单位中,有职务的人员:非国有的
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但有职务的人
员:①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医
生(不从事公务);②公立学校中非国家工作人
员的教师(不从事公务)
其二,非国有的、非常设性组织中,有职务的工
作人员(不从事公务,但有职务便利)。
(1)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
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
(2)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3)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
(4)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移交盈利业务: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行为
高买、低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
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
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买不合格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结果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与贪污罪的关系:本罪是利用交易行为使亲友获利、本单
位受损;如贪利给本人,构成贪污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
秩序罪
假币犯罪:伪造货
币罪;变造货币
罪;出售、购买、
运输假币罪;持
有、使用假币罪
假币
正在流通:境内或境外流通均可。使用伪造的停止
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
对应:真币
币种:人民币、境外(港澳台)币、外国货币。
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存在对应的真币。伪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货币,可构成诈骗罪
假币形态
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信为真货币
伪造
全部做假。真币与假币拼接(部分真部分假)亦属伪造
变造
部分有真,需部分保留原合法货币符号。只使用原货
币材质而不保留原货币符号的,系伪造货币行为
行为
出售;购买
一般对方知情是假币。将假币当商品,有偿转让、有偿
交付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有偿取得假币
使用
一般对方不知情是假币。将假币代替真币投入流通领
域(流通或兑换)使用
运输
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
持有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包括接受赠与、保管
故意
故意。明知对象是假币
伪造假币又出售、运输(同宗假币),按伪造假币罪从重处罚
罪数
购买假币后使用(同宗假币),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洗钱罪(脏钱洗白)
(《刑法修正案(十
一)》修正)
1、7种脏钱(想一个黑帮:走私、毒品、黑社会;恐怖;假币、金融诈
骗;贪腐);协助流动、洗白行为(想一下资金流动过程)。
2、上游犯罪事实行为存在,无需考虑责任、判决。同类误认,具体错误。
3、“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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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相关犯罪
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
盗窃罪、抢劫罪;其它获取(诈骗、捡拾、抢夺、敲诈
等)并使用,以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假卡,冒用
真卡、恶意透支
冒用他人
信用卡
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使用其真的信用
卡。①冒用的途径,既包括对人冒用(例
如在柜台上),也包括ATM机(自动柜
台机),互联网(网上银行、微信、支付
宝等支持平台等)、通讯终端(手机银
行、POS等)。②包括冒用实体信用卡、
“数字信用卡”(如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
资料,暗记下他人卡号、密码后使用)
恶意
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
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
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最新解释)
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
欺骗顾客重复刷卡、多刷货款:盗窃罪
使用被止付的信用卡
以信用卡为手段的财产犯
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信用卡中没有实际对应的现金,利用ATM故障使其
充值,或取现等,根据被骗人有无处分意识,可构
成盗窃罪、诈骗罪等
应当区分“数字信用卡”与“网络账户”。信用卡
诈骗罪包括冒用“数字信用卡”即信用卡账号的情
形。但是,冒用不属于信用卡账号的其它网络账户
票据诈骗罪(汇票、本票、支票)
利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欺骗手段(假票、废
票;冒用、无法承兑),来骗人(实行)以骗财
金融凭证诈骗罪(存折、存单等):
使用假证
使用假存折、假存单骗财,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罪;使用真存折、真存单骗财,构成普通诈骗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罪、支票
票据诈骗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信用证诈骗罪
伪造变造信用卡(伪造)
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修正)
(1) 符合四个条件[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社会公众],是非法集资。
(2)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8种推定)的部分,成立集资诈骗
骗取贷款罪(修正)(高利
转贷罪);贷款诈骗罪
欺骗金融机构贷款行为:(1)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重大
损失,定骗取贷款罪;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定高利转贷罪。
(2)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主体身份
(1)  身份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2) 无身份者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间接正犯、直接正犯),
只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着手实行
开始“骗人”,即申报理赔
保险诈骗罪
既遂
获得保险赔偿(与诈骗有因果关系)
罪数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手段行为构成它罪,则数罪并罚
共犯
(1)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保险诈骗,而故意提
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 如不明知诈骗而明知假证,可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行为
逃避缴纳税款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罪量要素
数额较大5万且10%
数额较大5万
责任阻却事由
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五年内二次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的除外)
无
抗税罪(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法)
骗取出口退税罪
先缴税后骗回,未超部分是逃税,多骗部分是骗取出口退税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假冒注册商
标罪(修正)
相同的商标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①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
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②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
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③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④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
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同一种商品: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使用
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
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同宗定一罪(事后不可罚):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销售(同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罚
罪数
不同宗,则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的,应择一重处断
商业秘密罪类
犯罪(修正、
增设)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两大类4种行为形式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
取者(第一手者)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知情以不正当手段而使用、
再披露者(第二手者)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情节犯: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重大损失”修正为“情节严重”)
为境外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
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
(十一)》增设)
对象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行为对象:商业秘密
行为:四种形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罪过形式:故意。明知对象人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并且明知对象是商业秘密
法条竞合: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既触犯本罪,
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当以整体法即本罪论处。可以类比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整体法),与非法获取国家秘秘密罪(部分
法)之间的关系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经济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利用其他合同,如个人之间的非市场合同、人事合同,
进行诈骗的,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本罪发生在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中,需至少一方主体为市场交易主体,否则构成普通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既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产生,也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只要在获取财物之前
(既遂)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有诈骗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法条竞合。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按特别法即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合同诈骗罪与有些金融
诈骗犯罪(利用贷款合同的贷款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按特别法即金融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论处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包括部分符合条件的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通常有:
(1)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包括属于烟草的电子香烟)。
(2)非法经营食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
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提
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转个人账户、支票套现服务、其他)
金融业务中有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但银行业务中只有从事“资金结算业
务”,才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贷款
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强迫交易罪
暴力、威胁手段
强迫交易致人轻伤的,仍按强迫交易罪论处;强迫交易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故
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原理: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五种强迫交易行为(广义“交易”)
(1)商品。(2)服务。强行借贷的,属于强迫提供金融服务。(3)投
标、拍卖。(4)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5)特定的经营活动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交易是否真实、价金是否悬殊
买卖商品、提供服务(包括强行借贷)、投标拍卖、股份债权,强迫退出,都是交易。价金悬殊,那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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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
罪(1)
第一节  
侵害生命健
康犯罪(1)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
客观不法
客体(法益)
他人的生命权
行为:杀(杀人)
(1)杀人行为的本质:非自然地提
前结束他人生命;支配他人生命
(2)行为方式和手段:
①作为,间接正犯
②不作为故意杀人:作为义务;与
作为行为价值相当(等值性)
客观方面
行为对象:人(他人)
(1)人:生命的起始(出生)和终
止(死亡)。婴儿、胎儿问题
(2)他人。自杀不属不法
(既遂)结果:死亡
基本构成要件的结果要素,
即既遂标准
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与杀人行为无因果关
系,可能构成未遂
任
主观责
主体要件
责任年龄:14周岁(12
周岁)具有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所有);已满
12周岁(致死、严重残疾手段
残忍+情节恶劣)精神正常
主观方面
杀人故意
故意内容:杀、人、死亡、因果。与故意
伤害的区分;与过失的区分
不作为故意杀
人(不纯正的
不作为犯)
客观:不作为+杀人
主观:杀人故意
不作为故意杀人
罪的构成要件
符合总论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作
为义务、有履行能力、因果关系
对死亡结果有故意
符合分则“杀”的行为(等价性):
对他人生命具有支配力
对死亡结果有故意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遗弃罪的区分
支配生命(大概率
会死): 杀人行为 
不支配生命(大概率会活):遗弃行为
对死亡结果是故意:故意杀人罪
对死亡结果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
遗弃罪(对遗弃
行为是故意)
引起他人自杀的问题
教唆、帮助有认知能力、有意志自由的他人自杀,不能构成犯罪。只有
教唆者、帮助者系间接正犯(对自杀者有支配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
立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罪数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
条竞合。一些罪名的
手段行为、结果或加
重犯中包容了故意杀
人,不再对故意杀人
单独定罪
以杀人为手段的绑架、抢劫、劫持航空器(之中、之时杀
人),认定为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抢劫罪(致人
死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罪、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等)
中,可包容了故意杀人的结果(系公共安全的死亡结果),
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绑架后为灭口而杀人,认定为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转化犯(想象竞合犯的提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数罪并罚
(常态)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故意杀人
为实施保险诈骗罪而故意杀人的
犯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等,不包括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数罪并罚
客观不法:(1)过失实行行为(违反规范的行为)。(2)死亡结果。本罪为过失犯罪,如无结果
出现,则不构成犯罪。(4)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过:过失(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没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1)几乎所有过失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除外),例如失火罪、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都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形成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应以整体法定罪。(2)很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中也可
包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例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应以上述这些犯罪的加重犯论处
第一节  
侵害生命健康
犯罪(2)
故意伤害
罪:故意
伤害他人
身体
构成特征
伤害行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支配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
行为对象:他人身体
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自
伤行为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伤害胎儿的,一般认为是对母体的伤害。但
是,故意使用药物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
出生后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
的,虽行为时对象不是人但结果发生时对象
是人(隔隙犯),故仍成立故意伤害罪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一)、
伤害致人死亡(加重结果之二)三种情形。“轻伤不轻”,比轻伤还轻
的有轻微伤
罪过形式:
伤害故意
包括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
内容: 行为人须明知行为会造成轻伤、重伤结果。仅明知会造成轻
微伤、皮肉伤、或暂时疼痛的结果,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
具有一般殴打的故意。由此,应当区分伤害故意与殴打故意。出
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实施殴打行为,而造成他人死亡或
重伤害的,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
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对故意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
劣);已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已
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死亡都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承诺的问题。一般轻伤承诺有效,重伤、致死承诺无效(详见
下文人体器官犯罪一节)
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过程中,因伤害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要求:(1) 客观上有伤害
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2) 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推定:只要具有
伤害故意,一般推定对结果有过失)。注:在结果加重犯中,对基本犯有
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致人死亡中的“人”:致死对象与伤害对象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人。
例如因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导致第三人死亡,也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罪数
转化犯(实为想象竞合的提示规定):
以下情形,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
(重伤)论处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
非法组织或者强迫卖血造成伤害
想象竞合(暴力手段犯罪、一行为)。妨害公务致人伤害、强迫交易致人伤害,都应
以想象竞合论处,择一重罪处断。(1) 由此,造成重伤的,以重罪故意伤害罪(重伤)
论处。(2) 造成轻伤的,以目的行为论处,即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
数罪并罚规定(非暴力手段犯罪、数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
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其他犯罪中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时的责任认定
在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实行犯造成了他
人死亡的结果。(1)对于实行犯,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
失,实行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故
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2)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一般
认为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组织出卖人
体器官罪
经活人同意非法组织出卖
器官(经成人意思真实承诺
[有承诺,刑法上无效])
(1)组织: 组织多人、组织流程
(2)他人: 活人(18周岁以上、有处分能力)自愿
(3)出卖: 换钱,无需营利
组织出卖人体
器官罪
未经同意摘取活人器
官(无承诺、无能力
承诺、无真实承诺)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无论是否同意)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违背意愿摘取死人器官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盗窃、侮辱、
故意毁坏尸体罪
非法贩卖已经摘取下来的人体器官者
违法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
公众号:小瑞学社
- 19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2)
第二节  性犯罪
强奸罪(修
正):违背
意志强行奸
淫妇女、奸
淫幼女
构成特征
主体身份(男、女)
“奸”的实行者为男性;“强”的实行者可以是
女性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
强奸妇女
行为
“强”(违背真实意志)、“奸”
对象
妇女(女性)
故意
明知对象是女性
奸淫幼女
行为
“奸”;无需“强”
对象
幼女
故意
明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特殊责任阻却事由
“白俊峰案”“王卫明案” :婚内强奸(条件有二:婚姻正常存续,明知是妻子),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符合虐待罪等罪,可定它罪
加重犯
(过失)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或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亦即,强奸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要求行为
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过失,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的(无因果关系),不属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不包括故意杀人。先强奸后杀人的,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先杀害后奸尸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以杀
人为故意采用强奸手段致死的,系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二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
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
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
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
强奸(或奸淫)的行为。
即共同实行类型的强奸,
要求二男以上均强奸(奸
的实行)得逞
轮奸需二人以上共同强奸均得逞。A 、B 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得逞,B未得逞;则A、B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均为
犯罪既遂,但A、B二人不成立“轮奸”
轮奸不考虑奸的实行者的年龄。A(15周岁) 、B(13周岁) 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B均得逞;则A、B二人成立强奸罪的
共同犯罪,均为 “轮奸”。只是对A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轮奸),对B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轮奸适用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A 、B 、C三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 B 均奸淫得逞,C未得逞;则A、B、C三人成立强奸罪
的共同犯罪,均为犯罪既遂,且A、B、C三人均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轮奸有帮助、教唆。A 、B 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C为A、B放风(帮助),或者教唆A、B(教唆);则A、B、C三人成立强奸
罪的共同犯罪,均为犯罪既遂,且A、B、C三人均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如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
当众: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增设)
行为人身份: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例如父亲、继父、养父以及形成了实际收养和监护关系的人,教师、医生、受委
托看护人等
被害人身份:即少女。(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女性。不包括男性
无论被害人同意与否,有无性认知能力、性承诺能力,行为人均可构成本罪
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关系
想象竞合。特殊职责人员违背少女真实意志强奸少女,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强奸罪,择一重处以强奸罪论
罪数
结合犯(加重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系该罪加重犯
数罪并罚(常态)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幼女)后强奸,数罪并罚
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中强奸,数罪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强奸,数罪并罚
其他,如绑架、非法拘禁中强奸,均数罪并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
儿童罪(修正)
注意:本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动机)。只要猥亵、侮辱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涉及性尊严(性羞耻心)的身体权,就应按强
制猥亵、侮辱罪论处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的想象竞合。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侵害他人涉及性尊严的身体权,同时通过该行为贬损他人名誉的,同时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
辱罪,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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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侵犯
公民
人身
权利
民主
权利
罪(3)
第三节  
人身自由
犯罪 (2)
绑架罪:客观绑架行
为(拘禁、杀伤、偷
盗婴幼儿)+主观勒
赎、人质目的
解析罪名:
单行为犯
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1)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2)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3)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
绑架罪是单行为犯: 在客观方面只需具有一个绑架行为(扣押、控制、杀害他人等)
即可。而不是复行为犯,勒赎或扣为人质是主观目的要素(法定的目的犯),并
不是客观行为要素。当然,当主观目的体现为客观行为时,也不单独定罪
构成要件要点: 
客观绑架行为
(拘禁、杀伤、
偷盗婴幼儿)+
主观勒赎、
人质目的
绑架行为:表现为
拘禁、杀伤、偷盗
婴幼儿 (法条竞合)
需要实际扣押、控制他人(真绑架)。没有实际
扣押、控制而谎称扣押、控制(“假绑架”),
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可构成敲
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绑架行为表现为拘禁、杀伤、偷盗婴幼儿。以勒
赎为目的杀害、伤害被害人,以绑架罪(绑架中
杀害、伤害被绑架人)论处。以勒赎为目的偷盗
婴幼儿,以绑架罪论处
需要实际扣押、控制他人,而不是假扣押、假控制。
没有实际扣押、控制而谎称扣押、控制(“假绑架”),
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可构成敲
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勒索,或扣为人质的目的
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需同时存在
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可构成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的:(1)已满16周岁,触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以绑架罪(杀
害被绑架人)论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以故意
杀人罪追究;(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致死、严重残疾
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后述
(2)、(3),绑架中过失致死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既遂标准:人质
丧失自由(或被
杀害、伤害)
绑架罪是单行为犯,以绑架行为实施完毕,控制人质使之逃脱显著困难,
或人质被杀害、伤害,就应当成立本罪既遂。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赎金,是
否提出要求、取得财物,不是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注:也有少数说法认为
绑架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安宁,只有第三人受到恐吓时,才是既遂)
刑罚
“杀害被绑架人的”,指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基本犯情形为“杀人既遂”)。
即“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绑架罪+故意杀人既遂=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
结果加重犯
的三种情形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指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死亡。在绑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仅仅只是单纯的过
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杀害和伤害行为的),不能处
死刑(如有数个实行行为数罪并罚,如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只能认
为是想象竞合);这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处死刑的规定不同
要求杀害、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绑架过程中(之时、之中),与
绑架行为有关联(包括之后为了灭口而杀害)。如杀害、故意伤
害行为不发生在绑架过程中,与绑架无关联,则应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 =绑架罪+故意杀人既遂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的情形)
绑架中对被绑架人杀而未死受重伤的处理
绑架罪的承继共犯: 绑
架行为终了之前加入
绑架罪是继续犯,其“既遂”标准与“行为终了”标准不一样,既
遂之后行为可能还未终了。(1)既遂标准:控制住(或杀死);
(2)“行为终了”节点:人质控制的状态消灭、或被杀死。中途
参加者绑架罪既遂、但行为未终了之前加入,可成立共同犯罪
此罪彼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与抢劫罪
意图索财的对象(目的)不同,绑架罪是意图第三人勒赎(勒赎
的目的),抢劫罪是意图向被控制人本人要钱(抢劫的故意)
绑架罪的本质是将人质作为交换条件,抢劫罪是压制反抗以取财
行为人对财产共管人中的一人实施暴力而向近在咫尺的另
外一人取财,时空间隔较短的,未将人质作为交换条件,
而只是将暴力作为恐吓手段的,宜认定为抢劫
如果绑架罪、抢劫罪均符合,可构成想象竞合(一行为),
或数罪(数行为)
与杀人的关系
在绑架之时、之中 (法条竞合),以及之后 (结合犯) 杀人的 (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死亡),只认定为绑架罪一罪 (加重犯)。仍要求与绑架有关
为其他目的杀人(伤害)后,再勒索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及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两罪
罪数
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应数罪并罚
绑架过程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节  
人身自由
犯罪 (1)
非
法
拘
禁
罪
构成特征
行为对象: 他人,系具有身体活动自由或具有自由意识的自然人。能够行走的幼儿、
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活动的婴儿,不属本罪对象。单纯
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其他目的涉嫌绑架罪、拐卖儿童罪等)
拘禁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包括有形方式,也可以是无形方式
索债型非法
拘禁:主观
上不具非法
占有目的
法条解释
原理:之所以此种情形不以绑架罪、抢劫罪论处而构成非法拘
禁罪,其基本原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不符合绑架罪、抢劫罪成立的责任(主观)要件
“为索取债务”是主观要素,既包括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也包
括为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了索取高
利贷、赌债而拘禁他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他人”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其他具有关联的
人,以及其他人员(任何人)。例如,债权人扣禁债务人的儿
子,逼债务人还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既包括债权人,也包括为了债权人利益帮助其索债的
人。例如,“欠债公司”受债权人所托,采用拘禁手段索债
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手段、方式上,为索债而采用暴力威胁(包括严重暴力威
胁)而未将暴力变为现实的,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在其过
程中使用暴力造成重伤、死亡的,应当认为是转化犯,构成故
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在其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轻
伤,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想象竞合,择
一重处仍认为是非法拘禁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与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关系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
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分:
主观上对于结果是过
失、还是故意
结果加重犯和转
化犯的法条规定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犯非法拘禁罪而(过
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仍然认定为非法
拘禁罪,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的转化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实为想象竞合犯的提示规定。非法拘禁使
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
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理论原理上,过失、故意进行区分:结果加重犯中,行
为人对于伤害、死亡结果,主观上是过失心态。在转化犯
中,行为人对于伤害、死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心态
二者的区别
在实务层面,一般以暴力是否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一般
如捆绑、关押、殴打等,最高限不能是轻伤)进行区分(推
定规则):①致人重伤、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
所需范围的暴力的,推定行为人对结果是过失的,仍为结
果加重犯;②致人重伤、死亡,但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
范围的暴力的,推定行为人对结果是故意的,认定为转化
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例如,在非法拘禁过
程中因捆绑过紧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如果确有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伤害、死亡结果的
罪过心态,直接根据事实认定
基本犯: 死亡与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如自由)
不属结果加重犯也
不属转化犯的情况
想象竞合: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拘禁使用暴
力致人轻伤的,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
伤),择一重罪处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数罪并罚: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另起杀人故意而
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暴力与拘禁无关)的,应当
直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罪数
一罪
法条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实施绑架、抢劫、拐卖等犯罪,以拘禁作为“暴力”
手段的,应当以整体法绑架、抢劫、拐卖定罪,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合犯(加重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
人身自由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论处(情节加重犯)
数罪并罚
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又非法拘禁,应当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在继续状态中又另起犯意犯它罪,例如先非法拘禁,在
拘禁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实施绑架、抢劫、拐卖、强奸等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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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侵犯
公民
人身
权利
民主
权利
罪(4)
第四节
拐卖、收买
妇女、儿童
类犯罪
拐卖妇女、儿
童罪(以
“卖”为目的
“拐”);拐
骗儿童罪
实行行为(六种
“拐”的行为之
一):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
行为人实施上述任一行为时,就是着手
强抢(抢劫、抢夺)行为,使妇女、
儿童脱离家庭,也是拐卖行为(“拐
骗”中“拐”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单行为犯
(“拐”的行为),既遂只要“拐”
行为实施完毕,并不要求卖出。一般
认为,行为人实施前述任一行为完毕
并使被害者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
事实支配范围内时,就是既遂。但
是,特殊的出卖亲生子女型的拐卖儿
童罪,因行为人只实施“贩卖”行
为,故而须以贩卖行为完毕即卖出为
既遂
对象:妇女(已满
14周岁的女性)、
儿童(不满14周岁
的女童、男童)
妇女、儿童的国籍没有限定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贩卖”)亲生子
女,或者捡拾的婴幼儿,也认定为拐卖儿
童罪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
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
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自然人犯罪)
目的:以出卖为目的(只需“换钱”,无需“挣钱”)
承诺的问题
儿童及儿童家属的承诺无效。被拐卖的儿童或其
家属对被拐卖的事实予以认同、承诺,不影响拐
儿童罪的成立
被“拐卖”妇女如在拐卖之前,同意自己被“拐
卖”,则行为人的行为难以成立“拐卖”行为,
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罪
1、拐卖罪:
(1)“卖”是目的,“拐”是行为;六种行为(拐[包括抢夺、抢
劫、盗窃]+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都是实行。
任一完成,即是既遂。
(2)拐卖是重罪,可以包容拘禁、强奸、过失重伤致死、引诱强
迫卖淫
2、收买罪:
(1) 收买是轻罪,拘禁、强奸均数罪并罚。
(2) 先收买+后拐卖=定拐卖。
(3) 不阻解救,拐儿童从轻,拐妇女从轻减轻;不再是不追究责任
第五节
侵犯人格尊严、
名誉犯罪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行为:“(以)捏造事实
(来)诬告陷害他人”
向有关机关虚假告发
告发的内容是虚构的犯罪(不法)事实
既遂标准。告发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诬告陷害罪
既遂。不以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为既遂标准
对象:他人
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可构成诬告陷害罪
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
可能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
罪过形式: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必须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伪证罪、
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散布,散布内容既包括虚假犯罪
事实,也包括其他贬损名誉的虚假事实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定身份人
徇私枉法罪是职务犯罪,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诉中
故意乱办案,构成徇私枉法罪
侮辱罪;
诽谤罪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
他方法公然侮
辱他人
“公然”:
不特定多数
人可能知悉
可以是真实
的事实(如
揭露隐私)
诽谤罪
(以)捏造事
实(来)诽谤
他人
实行行为(单行
为):“诽谤”
(散布);“捏
造事实”不是实
行行为,不捏造
仅转发虚假消息
也能成立诽谤
只能是虚
假事实
一般是亲告;通过信息网络
实施,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
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
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
机关提供协助。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亲告
第六节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1、刑讯逼供罪:场景是刑诉;对象是“被告”、“犯嫌”。范围要比刑诉宽。
2、暴力取证罪:场景是所有诉讼;对象是“证人”(一切作证的人),包括受害
人。
3、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虐待,间接正犯+帮助犯。
4、三罪都是身份犯(司法人员、监管人);都有转化犯,重伤、致死要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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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侵犯
公民
人身
权利
民主
权利
罪(5)
第七节
婚姻家庭犯罪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遗弃罪
虐待罪
主体
家庭成员
自然人
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事实婚姻家庭、实际扶
养关系)
行为
肉体或精神虐待(长期性、轻伤以下)
罪数
结果加重犯:(虐待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杀害,数罪并罚
亲告罪否
虐待罪一般是亲告罪。没能力、受强制、威吓
的不是;加重犯的不是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主体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自然人,单位
对象
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
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行为
肉体或精神虐待
罪数
想象竞合:同时触犯它罪,择一重处
亲告罪否
不是亲告罪
遗弃罪
主体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义务来源可根据刑法总论不作为
犯的四种义务来源确定,不限于家庭成员)
自然人
对象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
庭成员;
以及其它被扶养人员,如养老院、孤儿院等
行为
不作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罪数
想象竞合:遗弃致人死亡
亲告罪否
不是亲告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重婚:登记婚+登记婚、登记婚+事实婚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
第八节
本章其他犯罪
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
(1)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
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要求是有效的信息。
(3)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
保护的规定
行为:非法获取(包
括收买、骗取等)、
非法提供(出售、提
供)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①手段非法,包括收买、骗取等;②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③利用职责非法收集:在履行职责、
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④为合法经
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
非法提供:
①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②通过信息网络
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③未经被收
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
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
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与网络犯罪的罪数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情节严重的,以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
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
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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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侵
犯
财
产
罪
(1)
概
说
侵犯财产罪
的法益(财产权)
应当注意的是,本章13个罪名,保护的具体法益各有不同
对于6个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保
护的法益“效力更高的事实占有”的理解:被害人(原占有人)的占有效力,要高于行为人的占有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财物)
认定财产犯罪的基本步骤
(“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
第一步,确定被害人 [结合民法:行为之后谁受损、谁得利?]
第二步,确定犯罪对象[损失的是什么?]
第三步,确定行为前犯罪对象(财物)的占有状态[他人占有VS脱离他人占有?]
第四步,确定转移占有的手段[非法VS合法;何种非法转移占有的手段?]
6个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中
的两个必要要素
他人占有的财物:事实上占有、观念上占有(原占有人占有效力更高)
非法占有(所有)目的:以所有人自居而占有利用处分
抢
劫
罪
(1)
普通抢劫罪的构成:
利用对人暴力(威胁)
劫夺财物
行为
手段行为: 抢
(对原占有人、
共管人+人身
暴力、威胁+
当场)
人身暴力或胁迫:从生命到自由
当场。暴力、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要求当场实施,这里“当场”的含
义,是指使被害人感受到当场会受到暴力或人身威胁(暴力能够当场兑
现),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就在现场
暴力对象:财物的原占有人或共管人
结果行为: 
劫(对原占有人、
共管人+强取财
物+当场)
取财行为与暴力行为有因果关系。转移占有系因之前的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导致。因无因果,则不属抢劫既遂
双当场性。即当场暴力、当场取财
取财对象人:财物的原占有人或共管人
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违禁品犯罪侵害新的
法益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赃款、赃物。抢劫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赌资等的,以抢劫罪定罪
对象
信用卡;存折;现金支票
关于财产性利益。通说认为只有立即转移交付、使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财产性利益,例
如抢劫欠条以免除债务,才可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刑事审判参考》第171号:李春林故
意杀人案[ “李春林故意杀人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
定性” ,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5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
版,第45页。])。少数观点认为所有财产性利益均可成为抢劫对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的人:实施普通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系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毁
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均构成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的,也构成抢劫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已
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
高检核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以暴力手段行为定罪
责任(主观方
面):抢劫故
意,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
根据同时性原则,要求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当时即有劫财的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
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当场劫取财物的,可成立抢劫罪(“借势抢劫”)
如果基于其他故意或目的实施暴力,之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取财
的,不构成抢劫罪,取财行为视情况认定为盗窃罪(如物品已不再归他人占有,
则构成侵占罪)
转化型抢劫
(事后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事实前提,但
非抢劫罪实行行为)
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要求已经着手实施前述三种行为(正犯实施实行
行为,或同时共犯实施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并不要求既遂;只要正犯实施了实行
行为即可。仅实施预备行为的,不能转化
并非一定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次数。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对于人身具有较大威胁的,
也可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包括该三罪的特别法条,例如盗伐林木、合同诈骗、抢夺枪支等,都可
转化为抢劫罪。但不包括不针对财物的盗、骗、抢行为,例如盗窃、抢夺印章、国有档案的行为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以及12~14周岁,因为不能承担“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的刑事责任,故其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以暴力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实行行为)
当场性。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暴力、暴力威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暴力、暴力威胁的对象是他人
三种目的: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以直接夺财为目的,而实施暴力,构成普通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
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后转化的情形:对暴力、威胁要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继承的共同犯罪:在暴力、威胁行为终了前加入,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抢
劫
罪
(2)
携带凶器抢夺
定抢劫:抢夺
行为+携带凶器
=抢劫行为
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枪支(可以没有子弹)、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
械。即专门用于杀伤人员或威胁的专用器械
用法上的凶器:为了
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
具有杀伤性的器械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指的是为了“杀伤暴力威胁人员”
(侵害人身)而携带,而不是仅用于纯粹财产犯罪的工具
需物品通常具有杀伤机能。物品通常不具杀伤机能,被行为
人特殊地用于杀伤的,不是凶器
指随身携带,要求具有随时使用或当场及时(对人)使用的可能性
携带
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将凶器暴露在身体外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
自己携带着凶器。如行为人显示凶器相威胁,则成立普通抢劫
共同抢夺时,一人携带凶器另一人未携带,如携带凶器者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未携
带者也知情,二人都成立抢劫罪
故意:需认识到携带凶器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财物的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轻伤或取财
处罚:
八种加重犯
入户抢劫
户:家庭住所
为了违法犯罪而入户(非法入户)
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
入户抢劫的共犯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故意、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
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
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
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
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持枪抢劫
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罪数:
抢劫与杀人
法条竞合: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以杀人为抢劫手段);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
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致人死亡)处罚
数罪并罚: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暴力犯罪
之后临时起意取财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
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
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
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
夺
罪
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本质特征是公然夺取
成罪要素: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首先有无实施对人暴力。抢劫是对人暴力压制反抗,抢夺是对物强力。亦即,抢劫是使用暴力使
被害人受暴力、胁迫压制而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而劫财,抢夺是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取财
在存在对人暴力的情况下,关键看对人暴力的意图为何。意图压制反抗以劫财(抢劫故
意)的是抢劫;意图转注移注意力或使人不及反抗(抢夺故意)的仍可能是抢夺
“飞车抢夺”(现象)的定性:这里的“飞车抢夺”指驾驶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财物的现象,而不一定认
定为抢夺罪。符合抢劫罪要件定抢劫,符合抢夺罪要件定抢夺
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
犯。注意:旧的司法解释(认为是想象竞合)已废止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明知行为可
能造成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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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犯
财
产
罪
(2)
盗
窃
罪
构成特征
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通说):原占有人不知情(没有处分[转移占有]意识)
所谓“公然盗窃”的情况。行为人自认为物主或管理人不知情,而实际上其知情,也被认为是盗窃罪
(抢夺行为+盗窃故意=盗窃罪)
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所有权人偷回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下的本人所有财物
死者的财物、祭葬品,系观念上的他人占有物,拿走可构成盗窃罪
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等八种恶劣情节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折半
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要求入的是“户”,入户的
目的是为了犯罪(入户具有非法性),盗窃行为发生在户内
五种盗窃罪形式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
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公共场所,触手可及)。在公共场所
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
物。亦即,“扒窃”的含义是在公共场所
“近身盗窃”(触手可及),而不限于“贴
身盗窃”
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
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马路上、公共
汽车、地铁、火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触手可及)。即他人带在
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如口袋内、提包
内、火车、地铁上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
责任:盗窃故意(明知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的数额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
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
有价票证的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
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
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
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理论上:通说是控制说(少数观点是失控说)
具体标准:
(1)小宗物品,行为人将该财物握在手里、放入口袋、藏入怀中、夹在腋下,即为既遂。
(2)大宗物品,移出特定控制范围即为既遂,如搬出商店、带出工厂、挪到门外等
五种形式的盗窃罪的既遂,都需
控制住财物(均为结果犯)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成立既遂,只要求取得刑法
上认为值得保护的一定价值的财物(不要求数额较大)。窃得价值极其
微薄的物品(因价值极其微薄的物品不认为是刑法中的财物)
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较大”是既遂标准,而不是成立盗窃罪的标
准),要求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是既遂。未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
物,但有可能控制住,成立未遂
盗窃罪未遂的处罚问题:一般的盗窃未遂,不作刑事处罚。但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
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只有一行为,
系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
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
等,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
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
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罪数:盗窃罪与
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此财物之后,以其他目的毁坏非盗窃所得的
彼财物,有两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事后不可罚以一罪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之后,毁坏盗窃所得的物品,有两行为,但毁坏行为属事后
不可罚行为,认定为一罪
但是,如果盗窃特定物品如违禁品,之后对处分违禁品的行为侵害其他法益,则不
符合“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评价”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例如,盗窃毒品后又出售该毒品,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敲
诈
勒
索
罪
敲诈勒索行为:敲诈手段+勒索行为
敲诈手段: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
勒索行为: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或为难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非其他。行为人威胁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威胁被害人交出商业
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等罪
成罪条件: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有七种恶劣情况,数额折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1)当场暴力、当场取财,构成抢劫;一个当场,或都不当场,构成敲诈。
(2)非暴力要挟,无论当场,构成敲诈
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
(民事纠纷)的区别
因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合法的解决问题途径(如向法院告诉、投诉、
留置质押物等)为要挟内容,强迫对方交付财物,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系民事
纠纷。如不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非法加害为手段,强迫对方交付财
物,可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行为人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既误信又恐惧,是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想象竞合
诈
骗
罪
构成要件要点:骗取他人
处分(转移占有)行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被骗人(有处分权限、能力的人)因
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或
者被强化、维持原有认识错误
被骗人是人
被骗人是具有财物处分(转移占有)权限和
能力的人
被骗人只要具有财物处分权限即,可与受
害人是同一人(一般诈骗),也可能是不
同的人(三角诈骗)
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
处分(转移占有)财物
处分:转移占有
被骗人有处分财物的意识(意识处分行为说)
被害人财物损失
存在欺骗,但未使被害人财物损失(“具体财物损失说”),不构成诈骗罪
骗取被害人的劳务,不构成诈骗罪
骗取被害人同意延缓债务,而不是免除债务,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取得财物,或使第
三人取得财物(既遂)。
取得财物有两种情况
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
人或第三者占有
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
应当支付的债务,骗免规费等
刑法对于诈骗罪
的提示性规定
电信资费诈骗
骗免规费型诈骗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构成诈骗罪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对不特定对象诈骗。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
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诉讼诈骗(三角诈骗)
“食宿诈骗(吃霸王餐)”
套路贷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有诈骗不一定是诈骗罪,被骗人
有处分(转移占有)才是诈骗罪
被骗人有无处分(转移占有)的行为
被骗人有无处分财物的意识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被骗人有无处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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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犯
财
产
罪
(3)
侵占罪
构成特征要点
侵占罪的对象:脱离他人占有、归
行为人独立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已脱离他人占有
行为人独立占有、“合法占有”
表现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均系行
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有主物)
侵占行为:非法所有,据为己有
通常表现为:非法处分(利用使物丧失),非法转
移所有权,拒不归还,谎称被盗、被抢,自盗、自
抢,用假冒品归还,等等
法条规定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所有
同义。并不表明侵占罪是不作为犯。因外观上占有
和所权难以区分,故而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
出”,推断其非法所有
责任:侵占故意,要求行为明知对象物已脱离他人占有;非法所有的目的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客观对象上,财物是脱离他人占有(归行为人本人独立占有)还是归他人占有?
主观故意上,盗窃故意(认为财物归他人占有)还是侵占故意(认为财物脱离去
他人占有)?
认识错误问题
客观上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对象),但行为人主观上
误认为财物已脱离他人占有(侵占故意),而取走。因行为人
无盗窃故意,故不成立盗窃罪。因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对
象)取走后,财物就转变为他人失去占有的财物(侵占对
象),加之行为人具有侵占故意。故而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客观上财物已脱离他人占有(侵占对象),但行为人主观上误
认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故意),而取走。虽行为人主观
上有盗窃故意,但因客观上无盗窃对象的存在,故不构成盗窃
罪。行为人取得财物系不当得利,将其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
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
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
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使用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方法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减少。例
如,砸坏他人汽车,毁坏他人的房子
使财物本身丧失,或者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占有。例如,使他人鱼池
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低价抛售他人股票。将他人财物
隐藏,为了报复泄愤将他人的现金扔入水沟
使财物的心理上、感情上效用丧失、减少。例如,将粪便投入他人餐
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向他人的美术作品泼洒脏物,涂黑他人的
广告牌内容
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
本罪为不作为犯。即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单位,有能力履行
而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构成要件
主体: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两种不作为行为(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逃避
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对象: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
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程序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罪过形式为故意,即故意不支付。漏发后经责令支付而不
支付的,也具有故意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
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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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
社会
管理
秩序
罪(1)
第一节 
扰乱公共
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妨害公务罪
三种人员需暴力,国安工作无暴力有结果也构成;毒品、边境定一罪;暴力袭警择一重
袭警罪
行为:暴力袭击
对象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加重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法条竞合: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妨害公
务罪的,以本罪即袭警罪论处
想象竞合:触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择一重处
信息网络(计算机
信息系统)类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三领域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其它领域
侵入其它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获取数据,或非法控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提供程序工具
提供专门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而提供(帮助行为正犯化)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系统、数据、病毒
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
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不作为犯
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设立网组、发布信息
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
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信息 (包括提供链接、截
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供网络服务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帮助行为正犯化)
罪数:1、网络手段(侵入、获取、控制、破坏罪)、目的行为,以目的行为论。
2、想象竞合(利用、帮助罪),择一重处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
高空抛物罪(增设)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设),参见非法拘禁罪一节
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
设),参见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
1、聚众斗殴罪:一方三人,该方可定本罪。致人重伤、
死亡,转化为故杀、重伤,直接实行者、首要分子负责。
2、寻衅滋事四行为:殴打、追吓、拿财、
闹事;网络寻滋,需要实体结果。
3、三种非法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
触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择一重处
“国家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中央、地方、行业依法组
织,包括特招、技能、面试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作弊的(组织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帮助犯)。组织完成即既遂
考试作弊犯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试
题、答案,不求完整一致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考试(枪手),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替者)
罪数:
1、数罪并罚(数行为):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后,又考试作弊犯罪。
2、想象竞合(一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故意泄
露国家秘密罪等
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首要分子的责任。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无论其是否知情、亲自参与。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罪数。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联罪名: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身份犯),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帮,如其是黑帮成员,则按组织、领导、参加罪从重处罚。如其不是黑帮
成员,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触犯他罪(如渎职犯罪),择一重处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
与国(境)外赌博罪(修正、增设)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1)聚众赌博(抽头);(2)以赌博为业(职业犯)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包括网络赌场(赌博网站)。设置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生产赌博机是非法经营。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组织中国公民;(2)参与国(境)外赌博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妨害证据类犯罪
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妨害作证罪
所有诉讼中,针对证人
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
所有诉讼中,
针对实体证据
亲自单独实施(正犯)
与当事人共同实施(共同正犯)
帮助当事人实施(帮助行为正犯化)
教唆当事人实施(教唆行为正犯化)
帮助、教唆他人为当事人实施(帮助犯、教唆犯)
虚假诉讼罪
藏犯人、窝赃类犯罪
窝藏、包庇罪:针对犯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针对赃物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
管理罪
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
一罪(加重犯)
可包括: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数罪(常态)
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牵连犯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
罪(此罪主观目的是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而使用 )、提供
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
管理罪
盗掘古文化遗
址、古墓葬罪
“盗”的意思是未经许可(与盗窃的“盗”含义不同),无需非法占有目的
罪数
一罪(加重犯)
可包括:盗窃(盗窃罪)、盗掘中毁坏(故
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数罪(常态)
之后又故意毁坏珍贵文物(故意损毁文物罪)
或名胜古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或者
走私文物出境(走私文物罪)等
既遂标准
已损害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化石、古人类化石,也适用文物规定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第五节
危害公共
卫生罪
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主体身份(身份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一种消极的身份)
行医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结果加重犯
结果在本罪的地位。本罪结果不是必要构成要件要素
(成罪要素),而是结果加重犯的要素。本罪的成罪要
素是“情节严重”;造成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要求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非法行医行为
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不认定为“造成就诊
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害人承诺无效
共同犯罪。非法行医罪
是身份犯(未取得医生
执业资格的人),无此
身份者(取得医生执业
资格的人),可构成共
犯(教唆犯、帮助犯)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雇请未取得该资格的人
和自己共同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医院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具有医生执业
资格)  ,明知对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且以
前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但仍然雇请其到本医院行
医。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罪数(想象竞合):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
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罪
主体身份(身份犯):医务人员
医疗责任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事故
结果(必要构成要件要素):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罪过形式:过失。没有过失的医疗意外事故、技术事故,不认为构成犯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修正)
伪造证章犯罪;招
摇撞骗罪;冒名顶
替罪(《刑法修正
案( 十一 ) 》增设 )
冒名顶替罪
(《刑法修正案
(十一)》增设)
教唆犯提示规定及从重情节: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并且从重处罚
牵连犯:为了实施前述行为,而以伪造证章为手段,同时触犯本罪,以及伪造、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犯罪的,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数罪并罚。(1)国家工作人员触犯本罪,同时触犯如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
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数罪并罚(数行为)。(2)顶替者:犯冒名顶替罪,在获得
公务员录用资格后,又实施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数行为)
构成要件:(1)盗用、冒用他人身份;(2)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
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当前仅规定顶替这三项资格待遇,才构成本
罪;顶替其他资格待遇的,如顶替小学、初中、高中入学资格、残疾福利待遇、公
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购买资格,冒充他人结婚等,都不构成本罪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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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
社会
管理
秩序
罪(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罪
污染环境罪
野生动物类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增设);非法狩猎罪
林木犯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对象:林木
盗伐林木罪:盗伐行为;滥伐林木罪:滥伐行为
责任要素
盗伐林木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滥伐林木罪:要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
的关系:“盗伐”内
含有“盗窃”的内容
盗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以2至5立
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构成
盗伐林木罪;未达到“数量较大”,但价
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盗伐林木,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隐匿
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可构成转化型抢劫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对象:毒品
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吸毒者、代购者、居间介绍者的定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毒品的数量
罪数
结合犯(加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
以暴力拒绝检查、拘留、逮捕,构成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罪一罪的加重犯
数罪并罚(不是事后不可罚):盗窃、抢夺、抢劫毒
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
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
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
并罚
想象竞合: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贩卖毒
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
的,择一重处
本节其他罪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构罪需达到一定数量(可被其他毒品犯罪吸收)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走私制毒物品罪
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四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有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无认识能力或意志自由(例如婴儿)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行为人对空间有管控力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包庇罪的特别法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别法
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
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1、男、女均可卖淫,刑法含义指插入。卖淫不是
犯罪,周边行为构成犯罪。
2、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同一
对象人,择一重处;不同对象人,数罪并罚。强
奸、伤害,数罪并罚。
3、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正犯,
不是从犯。
4、嫖客幼女,定强奸;引诱幼女卖淫,定引诱幼
女卖淫罪。
★5、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构成传播性病
罪;故意致人染病,触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触
犯,想象竞合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
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1、有牟利目的构成牟利犯罪,无牟利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网络手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淫秽犯罪,择一重处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
与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与诈骗罪是重法与轻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与盗窃、江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特
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破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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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
污
贿
赂
罪
(1)
第一节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
国家工作人
员(四类单位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立法解释规定的3种人: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
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人
民团体(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
联),区别于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委派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
助政府从事公务(7种公务)
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1、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说]有四类: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派、其他公务人员
(如村官协公)+从事公务;只要从事公务,即使没有编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人有多种身份,以实际利用的身份定罪。没有利用身份,定普通犯罪。
3、特别注意几种人:村官、公立高校、公立医院、临时工
第二节  
侵害公共财
产权的职务
犯罪(1)
贪污罪:
两类人员
监守自盗
构成要件
要点
主体身份 (身份犯) 包括两类: 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对象是公共财物
责任: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财物
此罪彼罪
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关键是看是否利用了职
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主体身份不同
贪污罪(内外勾结贪污公款)与受贿罪的区分:对方给与财物的应
然权属归谁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贪污的区分:单位行为VS个人行为。
(1)私分的人员的多少;(2)单位集体研究与否;(3)
单位内部员工知情与否
单位集体私分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给少数个人定共同贪污
第二节  
侵害公共财
产权的职务
犯罪(2)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要点
主体身份(身份犯):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作私
用)[客观不法行为]:“三私”
去向是私人
去向是单位,
私人名义借
去向是单位,
单位名义借,
为了谋私利
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
决定、为了单位利益
三种用途(主观欲图用于何处)及构成犯罪的条件[主观责任的量]
对象:公款、特定公物,不包括一般公物
挪用公款罪的
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拆东墙补西墙,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
活动与其他活动等不同用途,各项用途均
未达到定罪数额的,判断成罪与否可考虑
“向下折算累加”(非法活动折成营利活
动,再折成其他活动),来计算数额
如3个月内均未归还,累计计算数额时,
应当累计至较为轻缓(严重程度:非法
活动>营利活动>生活消费)的用途
如3个月内部分归还、部分未归还,则应
将归还的部分累计,未归还的部分累
计,分别累计至较为轻缓的用途,看对
应的用途是否达到成罪条件
挪用公款罪(不具非法占
有目的)与贪污罪(非法
占有目的)的关系
区分原理: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的事
实依据(证据推断规则)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
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
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
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
没有归还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
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对查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数额,以贪污罪定罪。剩余数额,如符合挪用
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不退还”
(主观上想还)与贪污
罪(主观上不想还)
挪用公款,主观上想还,但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
判前不能退还的,仍认定挪用公款罪;如数额巨
大,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查明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还的,以贪污论处
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受贿罪),数罪并罚
罪数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生息公款后将利息据为己有,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一罪(不再另定贪污罪)。所获取的利
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罪
的共同犯罪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
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
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须符合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亦即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终了之前加入,才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人不限于使用人。其他具有共同故意、对挪用
公款行为有教唆、帮助、共同实行行为的人,也可构成
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
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或者其他犯罪故意,而国家工作人
员具有挪用故意。使用人有可能构成它罪,但不影响国
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
各共同犯罪人,对于挪用公款的用途认识不一致的,应依据本人认识来确定挪用用途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
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对比):一般法与特别法(身份特别)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对比):挪作其他公用
贪污罪与共同犯罪
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国家工作人
员,受民事委托人员)相勾结,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
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相勾结,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
利,而是主要利用其他手段(如诈骗、盗窃),则不能构
成贪污罪,应以诈骗罪、盗窃罪等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
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
的解释》)。这里的“主犯”以职务作用大者为主犯;都主管
该项事务,职位高者为主犯;只有一人主要主管该项事务,实
际主管者为主犯。不能区分作用大小,以贪污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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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贪
污
贿
赂
罪
(2)
第三节 
贿赂犯罪(1)
受贿罪:
权钱交易
受贿行为的形式
普通受贿(索取贿赂、收受
贿赂):出卖自身职权
索取贿赂,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斡旋型受贿:出卖职位便利
条件 (打招呼)
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收取请托人财物
离职后收钱、在职时有约定:
以约定行为作为受贿行为
离职后(无身份)收钱,须在职时
(有身份)有约定,才构成受贿罪
在职时(有身份)收钱,无需事前有
约定,均构成受贿罪
不作为受贿: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贿而不退还
受贿罪的对象:财物(贿赂)
财物(贿赂):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收受回扣型受贿:回扣、手续费形式的贿赂
变相受贿:财产性利益
受贿罪的既遂:取得控
制说(一般3万以上)
受贿罪以取得、控制贿赂(事实控制、法律控制)为既遂
控制了有价票证可随时兑现,即认为是既遂。例如,收受了他
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收受购物卡后,即
使还没有购物;收受银行卡后,还没有实际使用的,都认为是
既遂,数额以卡上记载的数额认定
名借实给(房屋、汽车)型的受贿中,收受请托人房屋、汽
车,未变更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也不影响受贿既
遂的成立
及时退还、贿
赂赃物的处分
及时退
还、悔罪
退赃问题
“及时退还或上交”
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不是受贿
为掩饰犯罪而退赃
悔罪、事未办成而退赃
行为人受贿时主
观上有受贿故意
系受贿罪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
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系受贿既遂后
对赃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的罪数
因受贿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一般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
另有规定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
职权罪),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节 
贿赂犯
罪(2)
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对有影响力
的人行贿罪
对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关键构
成要素的解释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关系密切的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关系
密切的人,或者具有其他方面的利益的人
两种利用职务的方式:(1)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
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2)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办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制约,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进行斡旋谋利
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正当
利益的,不能构成本罪
对合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收钱者)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利用的国
家工作人员(不知收钱的被利用者)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类犯罪,给予财物的
请托人(送钱者)可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与受贿罪共
犯、受贿罪的区别
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
别。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职时谋
利、离职后收钱)区别。在职时谋利、约定收钱为受贿罪,离
职后谋利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间人:利用官位
影响,还是人身影
响?是否有通谋?
利用“官位影响”+收
钱+不正当利益
斡旋型受贿罪
与受贿人通谋,帮受贿
人收钱(行为人不一定
要收钱)+利益
受贿罪共犯
利用“人身关系影响”
+收钱+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与行贿人通谋,帮行贿
人送钱(行为人不一定
要收钱)+行贿人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共犯
居中提供信息(行为人
不一定要收钱)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
主体及对象。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如果主体是单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对
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如对象为国有单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主
观目的要素:
想)
“不正当利
益”的内容
内容违法。指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程序违法。指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
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不当竞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
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
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在行
贿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之后,再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
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的,也认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
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介绍贿赂罪
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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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渎
职
罪
本章罪名的法条竞
合关系及处理方法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为一般法,其他罪名是特别法
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受贿后又实
施渎职犯罪
的罪数认定
择一重罪处断(非常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
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
裁定滥用职权罪三罪之一(记忆方法:联想
通常由法院刑庭、民庭、行政庭、执行庭)
数罪并罚(常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上述三罪之
外的其他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与对象犯罪人
构成共同犯罪及
罪数认定
无共谋不构成共犯,构成职务之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
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
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共谋仅利用职务,可构成共
犯,同时与职务之罪择一重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
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
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
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有共谋,既利用职务,又
不利用职务,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
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
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
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 (故意);
玩忽职守罪 (过失)
两罪的主体身份(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两罪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
两罪均以“重大损失”为必要构成要素: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要求“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是因其职责范围
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有关
两罪的罪过形式:对行为的故意(滥用职权罪)VS对结果的过失(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的,系前两罪的加重犯
追诉时效起算点:结果发生时
司法工作人员
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
主体身份(身份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
时空环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
枉法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刑事案件作枉法裁判
罪过形式:故意,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故意);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过失)
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过失)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本章其他
渎职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人员不征税
放纵走私罪:海关人员不查走私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警察等不解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保密人员乱说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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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
刑法概论
犯罪论
刑罚论
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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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刑
事
诉
讼
法
概
述
刑事诉
讼法的
基本理
念
惩罚犯罪和
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
的 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定罪与量刑)所体现的公正。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诉讼效
率原则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诉讼效率的体现:集中审理原则、简易程序、酌定不起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速裁程序、
附条件不起 诉、刑拘直诉机制、庭前会议、网上远程视频开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处理:应当遵循“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范
畴
刑
事
诉
讼
目
的
目的
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直接目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
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保 障
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2.家庭模式
3.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
辩护职能
审判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弹劾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式诉讼:日本、意大利
职权主义(超职权主义)中国
刑事诉讼阶段
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3.自诉案件:起诉、审判和执行。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海警机构)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6类):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6类):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
制定的目的
与任务
制定的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
直接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要任务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概
念
刑事诉讼的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
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
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
(2)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
概念与渊源
概念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自 1979年7月1日颁布,经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2018 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4.有关的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
方性法规。
刑事诉讼法与
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解决的是通过 
怎样的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相对刑法的价值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
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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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
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
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
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査、 起诉和审判,用当
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定或
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
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
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
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
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
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
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 作,使案件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
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职能分工
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 束,相互制衡,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
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基本原则概述
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审判公开原则
(5)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
独有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
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显时特告死
1.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审判阶段:一般就是终止审理,但两种情形下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②被告
人 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院
外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
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 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
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认罪认罚
从宽原则
基本原则
认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
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要求认事实)
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不同阶段认罪
认罚的处理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
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
议。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
可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起诉应提量刑建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
用速裁程序审理。不起诉,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可以
做出不起诉决定;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
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1)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3)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等实施侦查权
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法院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批监督
执行监督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专属定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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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专
门
机
关
和
诉
讼
参
与
人
专
门
机
关
公安机关
性质
公安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
政部 门的组成部分
组织
机构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
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职权
立案权
侦查权
执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
七
项
职
权
刑罚执行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的侦査权
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罪犯交付执行后,如果交付监狱执行的,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 见,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 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人 民法院审核裁定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 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海关(公安)缉私部门
负责海关境内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
海警机构(中国海警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 犯罪、走私、毒品、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件,海警机构
行使与 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拘禁、刑讯
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 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 讼
中,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诉
讼
参
与
人
当
事
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之后称为被告人
权利
防御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程序保障权
被害人
概念
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权利
报案、控告权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请复议复核权
一般申诉权
再审申诉权
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
针对公诉案件的自诉权
申请抗诉权
针对 强制医决定的复议权
人身保护权
自诉人
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附带民诉诉讼被告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范围: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
诉讼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述后,行使补充陈述的权利
诉
讼
代
理
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
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 围,也不能违背被代
理人的意志。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①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②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特点
不可替代性
优先性
利
证人的
诉讼权
①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②控告权。对于公检法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经济补偿权
④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安全
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
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条件
①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②鉴定人通过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③鉴定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④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
⑤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 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
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有专门知识的人(非
诉讼参与人)
运用专门知识参与刑事诉讼,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鉴定人以外的人
参与刑事诉
讼的方式
(1)参与侦查活动中的勘验、检查
(2)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3)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并出庭作证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 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
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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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审
判
管
辖
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
别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
民法院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 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地
区
管
辖
一般原则
遵循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并案
管辖
1.【其他犯罪已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 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其他犯罪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
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二审发现被告人其他犯罪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
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4.地区上: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5.级别上:遵循级别管辖的规定。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或存在争议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宜行使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如涉及本院院长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
管 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
以指定与提出请 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
法院可以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
殊
管
辖
外国人犯罪
1.普遍管辖: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护管辖:外国人在领域外对中国、中国人犯罪,根据中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
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内水领域犯罪
犯罪地
登陆地
被告人居住地
领域外中国
交通工具上
1.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领域内中国列车上
车上被抓
前方停靠站
始发站
终点站
下车被抓
离开车站:乘警地
车站内被抓:车站所在地+乘警地
国际列车上
协定优先
没有协定
始发站
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
中国人在驻外
使领馆内或领
域外犯罪
1.驻外领使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
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服刑期
间犯罪
1.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罪犯服
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2.新罪: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监狱内)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 期间又犯罪(监狱外)
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 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案
件
的
范
围
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此外,虐待致
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公诉案件)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
的轻微刑
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非法侵入住宅案;(5)侵犯 通
信自由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 犯
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诉转自
诉的案件
条件
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案
件的范围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滥用职权罪;(4)玩忽职守罪;(5)刑讯逼供罪;(6)暴力
取 证罪;(7)虐待被监管人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
职罪;(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
监察机关立案
调查的案件
公职人员全覆盖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与
其他机关的
立案侦查的
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归公安机关侦查
其他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对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案件进行侦査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罪犯+监狱内】
4.海警机构(中国海警局):负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海关(公安)缉私部门:海关(公安)缉私部门负责海关关境内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
管
辖
权
竞
合
的
处
理
监委会与其
他机关管辖
案件竞合
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发
现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
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
罪的
(1)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
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
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
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
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
犯罪线索的:
(1)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2)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3)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
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4)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公安机关与检察
院交叉管辖
分别管辖: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 配
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诉案件
与自诉案
件的管辖
竞合
【公诉中发现自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 于人民法院直
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公诉可自诉/公诉转自诉):可 以立案侦查,随
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公可并自)
【自诉中发现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 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罪行时: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监察机 关、人民检察院处
理。(因为不告不理原则,自不可并公)
立
案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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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
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
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其他人员。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法官助理、书
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
回避的程序
期间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 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形式
口头
书面
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
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
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
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
避, 一般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
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法官助理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救济
救济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必须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被驳回才能救济,如果是非法定
理由的回避申请,法 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救济的方式: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
定回避情形时, 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
为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
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等回避的适用人员遇有
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 
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3.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
人员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
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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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与
代
理
值班律师
制度(非
辩护)
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不是辩护人身份
值班律师的定位
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可以派驻值班律师的场所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 所派驻值班律师
职责
所
有
案
件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认罪认
罚案件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刑
事
代
理
代理的
种类
产生方式
(1)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法律援助代理:基于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 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 程序中的代理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五种情况
委托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
代理
强制法律
援助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
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申请法律
援助代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辩
护
的
种
类
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这种辩护方式
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最基本方式
委托辩护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法
律
援
助
辩
护
特点
(1)适用前提:法律援助辩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适用阶段:法律援助辩护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3)适用程序: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且公、检、法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强
制
法
援
情
况
①盲、聋、哑(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④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
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
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⑦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
辩护制
度概述
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一
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 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有效辩
护原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
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辩护
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辩
护
人
辩
护
的
基
本
内
容
人数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 者未同
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诉讼
权利
阅卷权
(1)非律师辩护人:享有阅卷权,但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2)辩护律师:无须经办案机关许可即可阅卷,可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
会见
通信
权
(1)非律师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但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
可(在审查起 诉阶段是由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査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2)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
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调查
取证
权
非律师辩护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亲自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有申请检察院、法院
调 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权利
辩护
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经一关)
B.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同 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两关)
提出意见权
其他权利
诉
讼
义
务
特定证据展示义务
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保密
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以
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义务
辩
护
的
内
容
与
拒
绝
辩
护
辩护的分类
无罪辩护
罪名(轻罪)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性辩护
拒
绝
辩
护
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强制法
援拒绝
辩护
(1)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
为 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5日
以内另行委 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书面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
护, 人民法院同意的,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只能拒
绝一次,且需 要正当理由】
非强制
法援拒
绝辩护
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
可以准许,但是最终只能自行辩护【可以无理由地拒绝2次,但2次后只能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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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证
据
刑
事
证
据
的
运
用
述
证据运
用的概
证据能力
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能力和资格
证据能力判断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明力
指已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等,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
据
能
力
的
判
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
暴力、威胁+难以忍受+违背意愿
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
紧急外,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
应全程录音录像,没有录的
重复性论述(换人换阶段除外)
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
暴力
威胁
限制人身自由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物证书证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证人证言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核对未翻译,法代不在场+暴胁限
鉴定意见
见错就排 一错就死
勘验、检查笔录
无法解释就要排
辨认笔录
见过暗示没警察(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 个别混杂数不对
勘验检查笔录
无法解释就要排
侦查实验笔录
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篡改直接排除,修改看是否影响真实性
刑
事
证
据
规
则
调
整
证
据
能
力
的
规
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自白任意性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 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
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 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调整证明
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关联紧密
程度 决定了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小
补强证据规则
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主证据)
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刑
事
诉
讼
证
明
证明主体
国家公诉机关和部分诉讼当事人
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证
明
责
任
证明责任分配
公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不同阶
段的证
明标注
立案:①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②有证据证明该犯 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据已有部分查证属实的
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阶段(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
事
证
据
的
基
本
范
畴
证据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制度的
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知
程度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
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 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制度
直接言词原则
证
据
的
法
定
种
类
物证
指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或痕迹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痕迹。比如:笔迹、指纹等属于物证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
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
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勘验、检
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
笔录
(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和生理
状态,对他们的人身(活体)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3)辨认笔录:指客观、全面记录辨认过程和辨认结果,并由有关在场人员签名的记录
(4)侦查实验笔录:指对侦查实验的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
视听资
料、电子
数据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录像
带、CD、 DVD光盘、摄像头监控视频/图像资料、磁带等
电子数据
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
生物。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证
据
的
分
类
原始证据
和传来证
据
1.原始证据: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
事实的证据材料,即通常所讲的一手证据
2.传来证据:通过转手、摘抄、复制、转述而来
的证据,即通常所讲的二手证据、三手 证据
有罪证据和
无罪证据
1.有罪证据:可以肯定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2.无罪证据: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嫌疑人、被告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实务证
据和言
词证据
1.言词证据: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2.实物证据: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
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
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仅凭一个证据就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人+犯罪事实】的
2.间接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它必须结合其他证
据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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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措
施
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
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种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采取
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
用 强制措施
内容限于限制或剥夺人身权利
目的具有预防性: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
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适用原则与应当考虑的因素
适用的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应考虑的因素
社会危害性
逃避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
拘传
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拘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执行拘传。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
2.强制力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传唤不具有
强制性,不是强制措施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
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在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取保候审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均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
不管哪个机关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一律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对象与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 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适用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
犯 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两
种情形的除外【病孕无危险,期满未办结】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保证人
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
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候审的义务(法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取保候审的期限分 别有
12个月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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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措
施
强制措施
的种类
(二)
监
视
居
住
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均有权【在各自主持的阶段】决定适 用监视居住
不管哪个机关决定适用监视居住,一律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对象
替代逮捕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替代取保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义务
和违
反义
务的
处理
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义务的处理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义务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
监视居住6个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计算,各有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执行场所
一般在住所
两种情况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刑期的折抵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拘留
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享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
执行机关:拘留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适用情形
现行犯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重大嫌疑分子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转换适用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
公安机关
一 般:3+7=10<2> 特殊:3+4+7 =14 <3 > 流、结、多:30+7 =37
检察院
A.一般情况:7+7=14 B.特殊情况:7+7+3=17
拘留后的变更
变更为逮捕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变更为取保、监居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手续
释放
具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 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逮捕
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
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检察院批准逮捕权
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权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权
执行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疑】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面】
C.侦査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违】
D.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难】
E.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认】
F.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幼】
G.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聋傻】
逮捕执行
程序注意
事项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将被羁押人送看守所羁押
(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逮捕后羁
押必要性
审查结果
【不能关】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不能关】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 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羁押期限超刑期】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 的刑期的
【事实清,取保监】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条件的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釆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 ~4日
3.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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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带
民
事
诉
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程
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原则: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例外: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
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提出赔偿要求的处理
可和解
审判阶段又提,除违法自愿合法原则外,不予受理
可调解
审判阶段又提,除违法自愿合法原则外,不予受理
在第一审期
间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的
处理
提出方式
公民(口头或者书面)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检察院或单位(书面)
财产保全
概念
指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
的案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
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种类
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保全方法
查封
扣押
冻结
一
审
中
的
审
理
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
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
(1)审理原则与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
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 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证明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调解: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处理
当事人缺
席的后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
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
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
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处理
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
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成
立
条
件
以刑事诉讼已经成立为前提
原告认符合法定条件
应当是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
为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
有明确的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遭受的必
须是物质损失,
须是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造成
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
物质损失=实际损失+必然损失
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情形
(1)伤残赔偿金原则上不赔偿(除交通肇事犯罪)
(2)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赔偿(除交通肇事犯罪)
(3)可期待收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
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
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提附民的,告知其
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
诉讼概述
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 
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
的 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特殊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
损失赔偿问题。由于物质损害赔偿问题属于民事问题,附带民事诉讼从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有两个诉讼。其中,一个是刑事诉讼,另一个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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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间
、
送
达
送达
送达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
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
讼活动。其实质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又称交付送达,即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专人将诉讼
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收件人本人 亲自签
收以及本人不在时,由其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
人代为签收,都属于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
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的送达人依法将 文件留
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
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给收 件人的送
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
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收件人的
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
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
式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的
人或者正在服刑的人
送达回证
期间
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
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 期限
期间与其日的区别
1.时间跨度的不同
2.参与形式的不同
3.指定主体的不同
4.终止时间确定的不同
5.开始后的要求不同
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
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
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
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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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4.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立案材料的审查
迅速审查原则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的措施
初查措施(调查核实)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
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不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的概念
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1.依法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先说理(7日内说明)。
2.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检察院对公安机
关的理由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决
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
3.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
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
1.对于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检察院应当要求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7日内,书面说明立
案的理由【须先说理】。
2.对公安机关的理由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决定,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
机关撤销案件。
3.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的,立
即撤销案件;并将相关决定书及时送达检察院。
对本院自侦案件
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査或者撤销案件。建 议不
被釆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害人的监督与救济
如果是控告人身份,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先复议、再复】
被害人不管是控告人身份还是报案人身份都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法院提起自诉
行政机关对其移送案件不立案的监督和救济
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执法机关只能申请复议,没有
申请复核权)
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 侦
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立案的条件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发生
法律条件
无刑诉法16条规定的显时特告死的情况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的两个条件
其他条件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符合法定条件
其他人的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的概念和立案
材料的来源
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
料和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
审査,以判断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应追究刑事 责任,并
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院等侦查机关发现线索
报案
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
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
举报
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
行告发、揭露的行为
控告
控告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
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
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自首
指犯罪人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并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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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侦查行为
(一)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讯问主体
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讯问地点
未被羁押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
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讯问或住所或办公场所)
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时间
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超过24小时
讯问程序注意事项
侦査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讯问特殊犯罪
嫌疑人要求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或当地通用语言
文字,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参加
询
问
证
人
、
被
害
人
询问主体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査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2人
询问地点
1.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
2.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
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
问
注
意
事
项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要负的法律责任
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取证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特殊证人、
被害人的要求
询问未成年证
人、被害人
(1)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
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
人、证人时,应当釆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
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询问聋、哑或不通晓当地通
用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或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的人员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侦
查
概
述
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任
务和侦查
工作原则
侦查的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侦查工作的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客观全面原则 
深入细致原则
依靠群众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
比例原则
对侦查实
施的司法
控制
侦查措施
强行性侦査措施是指具有强制性,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査措施, 主要包括:强
制措施、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措施等
任意性侦査措施是指具有任意性,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査措施, 主要包括:包
括:勘验、检査、鉴定、询问等
侦查的司法控制
事前审查
事后审查
侦查行为
(一)
勘
验
、
检
查
主体
侦查人员
对象
勘验的对象:现场、物品和尸体
检査的对象:活人的身体
种类
现场勘验
勘验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物证检验
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 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
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 尸体,并
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身体检査,应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査,如果有
必要,可以强制进行。检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医师或者女工作人员进行
侦查实验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禁止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复验、复查
搜查
主体
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范围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 可以对被搜査人的
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程
序
注
意
事
项
1.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
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公安机关的搜査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3.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侦查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
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6.搜査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査人员和被搜査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
査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 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查
封
、
扣
押
物
证
、
书
证
主体
只能由侦査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对象
(1)查封、扣押的对象:针对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以及犯
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等
(2)只能用查封的对象:针对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
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3)查询、冻结的对象: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程
序
注
意
事
项
对査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
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及时通知邮电机关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査封、扣押,予以退还
对被告单位慎用査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
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鉴定
主体
接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对象
专门性事实问题
程序注意事项
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指派或聘请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
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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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二)
侦
查
终
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条件
1.首要条件:案件事实清楚
2.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手续完备
处理
移送起诉
撤销案件
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情形:2个月
2.案情复杂:延长1个月
3.交、集、流、广四类案件:继续延长2个月
4.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继续延长2个月
5.因特殊原因无限延长无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的特殊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査,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间
补充侦
查与补
充调查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
阶段的补
充侦查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 行、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 
査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退回补充调査的案
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査提纲,写明补充调査的事项、理由、
调査方 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 起诉
的案件进行审査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 人
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査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査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 
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査的部门予以协助
补充调查
补充调査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 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査。
期限次数: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以自行
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 2次为限。
自行侦查:《最高检规则》第344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
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二)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
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
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审判阶
段的补
充侦查
启动:公诉人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注意:法院是可以同意或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主体: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査,不能退回公安机关
期限次数:每次1个月,2次为限
补充侦查的后果: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的证据做出判决、裁定
期限计算:出现补充侦査的,审判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侦查救济与侦查监督
侦查救济
侦查监督
核
准
追
诉
概念
核准追诉,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如果认为必须追诉
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具体要求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卷材料后, 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
指派检察人员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
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由其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
侦查行为
(二)
辨认
主持人
辨认应当在侦査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体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是辨认的主体
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
辨
认
规
则
主持人规则
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个别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混杂规则
相似性要求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数量要求
公安机关:7人;10张人的照片;物5件;物的照片10张(不少于)
检察机关:7人;10张人的照片;物5件;物的照片5张(不少于)
防止预断规则
在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禁止暗示规则
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通缉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
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需在全国范围内或跨协作区缉拿重要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通缉对象
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技术侦查
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案
件
范
围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经过严格的批
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
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公检都可决定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
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査措施
种类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
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程序注意事项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
期限三个月,可以继续申请
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对象的,重新报批
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侦査人员对釆取技术侦査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采取技术侦査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査、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证据使用
可能危及有关人员安全采用庭外核实的方法
秘密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 安机关指
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 意图的方法诱
使他人犯罪【犯意型的诱惑侦查】,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机会型诱惑侦查(允许)
犯意型诱惑侦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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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起诉(一)
提起公诉
的程序
(一)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程
序中应注意
的问题
审查主体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管辖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期限
正常
计算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
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45天)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
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
长至15天(10天或15天)
重新计算
①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
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不计入
审查期
限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
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
定釆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10-14天)
中止计算
①犯罪嫌疑人逃跑的
②犯罪嫌疑人长期患精神病、重大疾病
审查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
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提起公诉: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决定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种类的不起诉决定
起诉概述
起诉的
概念
公诉
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自诉
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
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公诉的
一般理论
公诉制度
的类型
1.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的自诉
2.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行使,少
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3.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
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
起
诉
原
则
起诉法定主义:也称起诉合法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
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不论具体情节
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合理主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
起诉, 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具体情况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提起公诉
的程序
(一)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
遇到的特
殊问题的
处理
材料不齐备的
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
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对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
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无管辖权
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
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有遗漏罪刑
或者遗漏同
案犯罪嫌疑
人的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
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 同案犯罪嫌
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者补
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径行起诉)
2次补侦后
发现新事实
2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2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
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
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无犯罪事实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案犯在逃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
安机关采取措施 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
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 
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査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
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最高检规则》
第237条的规 定分别移送起诉或者移送不起诉。由于同案
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
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
延长侦査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 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査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制作起诉书
按照审判管辖要求提起公诉
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公众号:小瑞学社
- 16 -
起诉(二)
审查起诉阶段
认罪认罚案件
的处理
保障义务
保障有效的辩护
权利告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
规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釆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应当听
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听取意见事项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原则上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特殊情况不签,不影响认罪认罚
处理
起诉
(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
刑等提出量 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
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 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的,提起公 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不起诉
(1)【酌定不起诉】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认罪认罚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
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反悔
做出酌定不
起诉后反悔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前的反悔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
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提起自诉
的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
亲告罪
轻微刑事案件
公专自案件
自诉案件的提起
1.有适格的自诉人: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
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指控的犯罪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
地区管辖的规定,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提起公
诉程序
(二)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的不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
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査,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
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
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
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
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认罪认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
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程序
决定
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后才能作出
宣告
(1)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书面)
(2)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
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制约与救济
公安机关制约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
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2)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监察机关制约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被害人救济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査决定告知被害人
(2)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救济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
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
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
送公安机关
小瑞资料内部课程VX:207555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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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概述
(一)
刑
事
审
判
的
原
则
审判公开原则
含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要求
1.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
2.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3.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
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例外
绝对不公开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如间谍案)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 件(如强奸案或猥亵案)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审理
直接言词原则
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亲自听取
被告人、证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
法庭提出,调査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除法律 有特殊规定外,必须在场,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直接釆证原则:刑事审判程序中证据的调查与采取,应由法官亲自进行,
只有经直接 调查并经衡量、评判后釆信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言词原则
法庭审理应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即要求被告人、被害人以口头方式陈述, 
证人、鉴定人以口头方式作证,控诉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口头方式
进行辩论。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未经口头调査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辩论原则
含义
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 辩论为必经程序
要求
1.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2.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的阶段既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专门辩论阶段,也体现在法庭调査阶段对
证据的审 查和对事实的认定过程中
4.辩论的方式应先是口头,再通过反诘进行交叉辩论,使双方观点形成实质性交锋
集中审理原则
含义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
换审判人员的条 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要求
1.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刑
事
审
判
的
概
念
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定程序对提交审判
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
审判程序
启动的被
动性
不告不理原则
第一,没有 起诉就没有审判。即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
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启动程序审判一个案件
第二, 审判的范围仅限于起诉的事实范围。即不能审
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评议时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中立性
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法院只代表法律。审判
中立,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职权性
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即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有义务、有权
力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
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使审判活动无效并需重新进行
亲历性
案件的审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需要
充分听取控辩 双方的意见
公开性
除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将
审判活动置于 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公正性
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
最大限度地实 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
立性
终局性
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
何一方原则上 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
新处理,有关各方有履行判决或 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
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意义
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实现等多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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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概述
(二)
审
判
组
织
独
任
庭
概念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内容
1.独任审判只能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审理
2.独任庭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3.除了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外,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均不能适用
具体规则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判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合
议
庭
概念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其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
度被称为合议制
组成方式
1.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1)3人(审判员)(2)3人或7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1)3、5、7人(审判员)(2)3人或7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3、5、7人(审判员)
4.第二审程序:3、5人,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5.死刑复核程序:3人,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复核和死缓复核)
6.发回重审/再审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
审
判
委
员
会
讨论决定案件的前提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 难以作出决定的
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
应当提请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
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各级法院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
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可以提请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
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
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决定
决定的效力与救济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
判委员会复议
审
级
制
度
审级制度
1.概念: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2.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含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要求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
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
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2.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
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 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外,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外
最高院一审的案件
死刑复核的案件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7人庭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条
件
积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8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陪审员学历要求有例外】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消极条件
【职业原因】(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
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曾有违法违纪行为】(4)受过刑事处罚的;(5)被开除公职的;(6)被吊销律
师、公 证员执业证书的;(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8)因受惩戒被免除
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
选任和任期
名额数: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
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
产生方式:一是随机抽选;二是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产生后由基层人民法院院
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权
利
与
义
务
权利
(1)【完整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
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法律适用无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
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义务
培训
回避
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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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诉
案
件
第
一
审
程
序
延期审理、中止
审理和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犯罪案件
的审理程序
财产担保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被告单
位变更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
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 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
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审理期限
2 + 1+3+X。
法庭审判
开庭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但是,从法庭调查阶段公
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就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到庭对质
法
庭
调
查
宣读起诉书(宣读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一一被告人、被害人
分别陈述一一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一一出示、核实证据一一调取新证据一一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证
人
出
庭
【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
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证人拒不出庭的后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 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 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
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 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到庭程序】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 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证人可以不出庭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证人不出庭:第一,庭审期 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
动极为不便的;第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第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第四,有
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涉案财物
的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
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
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
公诉人发言。公诉人的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公诉词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
议
和
宣
判
有罪判决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被告人无罪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宣判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一审特
殊案件
的处理
法院发现新事实
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侦的,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
不能自行变更
检察院发现漏罪或者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起诉,事实清楚,可以直接追加或补充起诉
撤诉
问题
公诉案件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自诉案件
自诉人要撤诉的,须经法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庭
前
准
备
召
开
庭
前
会
议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参加主体
(1)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2)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但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根据情况可 
以通知被告人到场,也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到场(参加庭前会议不是被告人的权利)
(3)【例外-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的情形】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 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
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 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讨论内容
只对程序性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对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 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
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 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效力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 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査;无异议的,
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
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
【已达成一致】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
【未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出庭要求
1.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4.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庭
前
审
查
审查范围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审查方式
(1)应为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起诉书等,并围绕需要审查的内容逐项予以审查
(2)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审
查
后
的
处
理
开庭
(1)分案审理: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
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 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2)并案审理: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
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 起公诉的,应当依照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4)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5)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受理
(6)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法庭秩序
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
训诚无效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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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审
程
序
二
简
易
程
序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可以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禁止适用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査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的特点
审级
第一审程序
基层法院
启动
检察院建议、被告及辩护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可合议可独任
超过3年,应当组成合议庭
检察院派员出庭
程序较为简化
审判期限较短
20日以内
可能判超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简易程序向普
通程序的转化
转化事由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期限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转化后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速
裁
程
序
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调解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禁
止
适
用
的
情
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 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 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特点
适用审级
基层法院
启动主体
检察院建议、被告及辩护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
审判组织
审判员1名
程序简化
最后陈述不能省略
期限
10日内,可能判1年以上,可以延长15日
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审理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不服一审上诉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程序转化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认
罪
认
罚
案
件
的
审
理
认罪认罚含义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宽:包括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程序适用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审查内容
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
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判决
定罪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
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量刑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 釆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情形。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不同阶段认罪
认罚的处理
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 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一审阶段未认罪认罚,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从宽,并依
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自
诉
案
件
的
第
一
审
程
序
审查
审查时间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査完毕
审查内容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3)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5)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审
查
后
的
处
理
受理(立案)
经审査,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犯罪事实清楚,有
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不予受理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
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
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调取证据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
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
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并案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自
诉
案
件
第
一
审
程
序
的
特
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调解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专自)不适用调解
可以反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
起反诉。 公转自案件被告人不可以提起反诉
2.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案件的继续审理
3.二审不能提起反诉。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可以和解与撤诉
1.三类自诉案件均可以和解与撤诉
2.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 不予准许。
3.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4.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5.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可分性
1.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
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 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
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 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
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审限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被告人被羁押的: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它解决的是实体事项
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决定: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特定实体问题(强制医疗)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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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
二
审
程
序
涉
案
财
物
的
处
理
原则:随案移
送、禁止私用、
最终上缴
【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
清 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上缴】冻结在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法院随案
移 送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
由人民法院通 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上缴】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
其 他证明文件,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上缴国库,并 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返还及上缴】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
还 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 
及其收益,应当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
资或者置 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例外
【返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退还】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査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之处理: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法
院
审
理
的
处
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擎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判决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 告满1年无
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査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 以返还;原物
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 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 处理
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 院依法对
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
的核准程序
上
报
程
序
一审不上诉不抗诉
一审不上诉和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
级法 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层层上报”)
一审上诉抗诉的
1.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审改判为法定刑以内的,二审终审生效,无须上报
二审判决法
定刑以下的
对符合《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即案件有特殊情况,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在法定刑
以下判处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
的处理结果
予以核准:认为原裁判正确的,裁定核准
不予核准:认为原裁判不正确的,不予核准,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
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审
判
第二审程序
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
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
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审
理
审
理
方
式
应当开庭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可不开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新证据出现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 法
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同案被告人出庭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
为没有必要到庭 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 
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的处理
(1)没错⸺维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的基础上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3)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4)量刑错误⸺应当改判(有可能改判为重的,也有可能改判为轻的),但如果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即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又想加重刑罚的,只能维持原判
特
殊
案
件
的
二
审
程
序
共同犯
罪案件
1.共犯二审的全面审查问题: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 判决
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
审查,一并处理
2.共犯死亡的处理问题: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
法院仍应对 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査,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
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3.共犯的上诉不加刑,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或者只对部分被告抗诉的,都不得加重其他被告
人的刑罚
自诉案件
1.二审的反诉: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二审的调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
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3.二审的和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照 《刑诉解释》
第329条的规定处理,即审查是否确属自愿;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
第
二
审
程
序
概
念
和
提
起
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提起
上诉抗
诉主体
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中的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享有独立上诉权
非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例外缺席审
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近亲属,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提起的理由
上诉无需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抗诉
提起的形式
上诉可书面可口头
抗诉必须书面
期限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
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 以内,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提起的效力
上诉、抗诉都能启动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都能使一审裁判不能马上生效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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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刑
复
核
程
序
死缓
执行
案件
的复
核程
序
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报请复核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
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
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中级法院一
审死缓的报
请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复核结果
予以核准
直接核准: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应
当裁定予以核准
纠正后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缓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
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
判决或者裁定
发回重审或改判
【事实错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新事实】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
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应当依法改判
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复核不加刑】
应当发回重审
【程序错误】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死缓期间
执行限制
减刑案件
的审理程
序
案件范围
针对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
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作出的时间和方式
1.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限制减刑在判决书中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死缓限制减
刑的复核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
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
减刑的,不 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复核不加刑】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案
件
的
复
核
程
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报
请
复
核
程
序
中院一
审判处
死刑立
即执行
的
未上诉未抗诉
报高院复核
(1)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 日
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
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
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
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上诉抗诉的,
高院二审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
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
在二审程序中改判,二审判决生效
高院一审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的
未上诉、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上诉、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二
审终审,无须再复核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概
述
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进行的特别审判程序
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复核程序审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
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
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
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
付执行之前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
高级人民法院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
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
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
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
不得越级报核
死刑复核程序
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
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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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一)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提
起
再
审
申
诉
再审申诉
一般规定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有关的案外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向法院申
诉时,法
院审查申
诉的程序
(1)原则: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
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越一级申诉⸺申诉主体越过终审法院,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 级法院
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査处理的申诉,①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②或者 直接交
终审人民法院审査处理,并告知申诉人;③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不能越两级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査处理,直接向上
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4)【指定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
行审査。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 民法院或者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5)死刑案件的申诉: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
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 民法院审查处理
检
察
院
对
申
诉
的
受
理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向人民检察
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该同级检察院认为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2)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 抗诉后继续提出申
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该上一级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 直接向其同级法院抗诉
(3)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 省级人民检察院已
经复査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 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
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4)【越级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
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理由
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两个方面
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即刑法的错误,也包括适用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错误
提起审
判监督
程序的
方式
决定再审
决定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或者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从而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决定提审
决定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
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提出抗诉
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从而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概
述
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 种诉讼程序
特点
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
裁定
启动主体
审判监督的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
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
提起的
启动理由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启动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
启动时间没有期限限制
申诉主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申诉的
时间有期限限制
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
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
法院
程序级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
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
序进行
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
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 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
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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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
序(二)
依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对案
件的
重新
审判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对
案
件
重
审
审
判
的
程
序
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
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
依法决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再审抗诉的撤回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
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 定准许
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
定按撤回抗诉处 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再审期限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
定之日起3个月 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
款规定;对 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
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信息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的,作出生效裁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再审不加刑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
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 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重审审判
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1.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2.纠正后维持: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 纠正并
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当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依法改判
可改判,也
可发回重审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疑罪从无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査
清的,应当根据査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
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照
审判
监督
程序
对案
件的
重新
审判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对
案
件
重
审
审
判
的
程
序
审判组织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适用审级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
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抗诉
再审决定书或再审
抗诉书的制作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抗 诉启动的再审程序,由检察院制作再审抗诉书
再审效力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
再审减 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
行,必要时,可以对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指令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
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再
审
审
理
方
式
应当开庭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可以缺席审判
(1)《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
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或者同意恢复 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
理,依法作出判决
(2)《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审理程序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
理由 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
面审查
2.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
程中, 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
的,可以分案审理
3.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
原审 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4.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
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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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一)
各
位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程
序
死刑执行
执行命令的签发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
行
死
刑
的
程
序
1.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7日以内 执行。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
2.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 者羁押场
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院批准
3.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4.有最后会见权
5.法院的审判人员现场指挥执行死刑。在执行前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
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裁
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当示众,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6.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7.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缓、无
期、有期
和拘役判
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
监狱
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
有 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
押 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
关死刑之罪 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
日 起计算
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执
行
概
述
执行的概念和
执行的依据
执行的概念
概念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程序内容
一是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 诸实施的程序
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刑罚变更等问题的程序
执行的依据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监狱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超过3个月)的罪犯,由公安 
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各
位
判
决
、
裁
定
的
执
行
程
序
缓刑的执行
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关
执行程序
1.一审宣告缓刑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在押的,应当变更强制
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3.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4.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以内到执行地
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5.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
机构,并在10日 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 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人民
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 法
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的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剥夺政治权
利的执行
机关
公安机关
程序
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
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 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
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
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执行地
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2.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
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刑事涉及财产
部分和附带民
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主体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范围
1.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
地居民最低生 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顺序
1.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
应先履行对被害人 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
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3.行政机关就同一犯罪事实所作的罚款,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
扣除行政处罚已执 行的部分。
无罪和免除
刑罚判罚的
执行
执行机关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
1.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开始
2.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向被告人及有关单位
宣布,并撤销 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判后应当 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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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二)
执
行
的
变
更
死刑立即
执行的变
更程序
变更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审
查
后
的
处
理
依法改判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1)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2)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
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继续执行
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
判决、 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
的变更
减刑
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执行死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此种情况下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适用对象
1.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2.判处拘役的罪犯
3.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决定或批准
交付执行前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
<1>在监狱执行的,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在看守所执行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
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将罪
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收监
谁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谁决定收监
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不计入刑
期的情况
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刑罚执行
的监督
监督主体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釆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方式进行监督
调查核实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监督,除可以采取最高检规则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外,
还可以采取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有关场所,列席监狱、看守所有关会议,
与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
执
行
的
变
更
减
刑
、
假
释
减刑
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条件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的限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
子,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0年
假释
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适用条件
(1)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
刑期1/2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管辖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死缓无期高】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 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有期拘管中】
应当开庭的情况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
性 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书面审理减刑假释
减刑可以提讯罪犯
假释应当提讯罪犯
缓刑、假释
的撤销
执行程序
1.一审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3.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4.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
达罪犯 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
的考查和
处理
发现漏罪
又犯新罪
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法
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强制措施(逮捕)
(1)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
生社会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在提 出撤销缓刑、假释建
议的同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的
(2)决定时间: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以内
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4)羁押期限: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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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诉讼
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办案主体专门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慎用强制措施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
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
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特殊的询问规则
(1)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无 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
满20周岁的案件, 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适用情形(可以)
A.犯罪时已满14周岁(特殊情形下是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
C.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E.具有悔罪表现
附条件不起诉决
定的作出
<1>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并在3日 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释放或 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
意见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考验
期满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3>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
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
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最高检规
则》第365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
考验主体
人民检察院
考验期限
6个月-1年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考验内容(应当遵守)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迁居后仍要接受考验,由原来决定的机关考验)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结果
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不起诉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的方针与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开
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诉讼权
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 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
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
员承办
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案件与
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犯
罪的成年人分别立案、分别侦查、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审
理、分别执行等
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
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
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全面调查原则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査案件
事实,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性格
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和犯罪后的表现
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査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
调査分析
社会调查原则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
情况可以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
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査,并制作社会调査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
参考
(2)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査应
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的涉罪信息
(3)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査报告进行审査,必要
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査
未成年人案
件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
度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在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
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 签署具结书。其法
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
人应当到 场签字确认
(2)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
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
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诉讼程序概述
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
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适用的案件范围
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
人 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仍然依附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
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专章中未予规 定的内容,适用刑事诉
讼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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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和
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当事人和解的
公司案件诉讼
程序的程序
和解的阶段
和解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不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
不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
(1)侦査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不可以直接撤案)
(2)审査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
刑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
诉的决定
(3)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 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
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 节轻微不需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
被害人达成和解 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
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制作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
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的审查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没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
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
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的签名
(1)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
法院印章
(2)和解协议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持1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
附卷备査
(3)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并采 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和解协议的履行
(1)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
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 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
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 效担保的情
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2)审判阶段: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
签署后即时履行
达成和解协议后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侦査、审査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的反悔
(1)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
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
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
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的无效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
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
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
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
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当事人和解的公
司案件诉讼程序
的具体制度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
偿、赔礼道歉等方式表现出来。 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
的过失犯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消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
得适用
适用案件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指人
身、财产犯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是指针对人身或财产
的犯罪,如果不是人身、财产犯罪,则不能适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
件: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
及寻衅滋事的;④涉及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⑥其他不宜和解的。
(4)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
犯罪案件
和解的主体
被害人一方
(1)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和解
(2)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一方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
代为和解
和解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
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 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
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念
广义概念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
狭义概念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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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缺
席
审
判
程
序
对于贪污贿赂等
犯罪案件外逃人
员的缺席审判案
例的审理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前审查
(1)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
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
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
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
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送达文书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
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
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
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
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近亲属参加诉讼
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
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至2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 
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査决定
2.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
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
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一审裁判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重新审理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
执行刑罚。交 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
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上诉权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
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
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于被告人患有严重
疾病案件或者被告人
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严重j疾病
(1)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
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2)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被告人死亡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
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
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
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缺席审判程
序适用范围
1.【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 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被告人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
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
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
作出判决
3.【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4.【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
因未到庭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
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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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缺
席
审
判
程
序
对于贪污贿赂等
犯罪案件外逃人
员的缺席审判案
例的审理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前审查
(1)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
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
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
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十日以内补送;三十
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送达文书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
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
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
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
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近亲属参加诉讼
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
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至2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 
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査决定
2.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
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
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一审裁判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重新审理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
执行刑罚。交 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
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上诉权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
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
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于被告人患有严重
疾病案件或者被告人
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严重j疾病
(1)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
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缺席审判
(2)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被告人死亡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
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
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
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缺席审判程
序适用范围
1.【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 于起诉书中有明
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被告人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
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
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
作出判决
3.【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
4.【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
因未到庭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
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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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所
得
没
收
程
序
程
序
的
启
动
和
审
理
没收程序的启动
主体
人民检察院
方式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程序要求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发现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
所得的申请
审判阶段
被告人逃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如果通缉一年不到案且符合没收违法所得
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
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程序的审理
管辖法院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公告
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近亲属等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 提
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利害
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委托的诉代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
财产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
庭审理
(2)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
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除外
法院的裁定
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査封、扣押、冻结措施
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申请没收
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上诉与抗诉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 5日内提
出上诉、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处理
审理过程中到案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
应当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
审判组织审理
裁定生效后到案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
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没到案,但发现生效裁定有错
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上述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案
件
范
围
与
没
收
对
象
需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满足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没收对象
违法所得
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
物品,如贪污贿赂得到 的金钱或物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
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 “违法所
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
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 款规定的
“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
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 得相应部
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其他涉案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
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认定为“其他涉案财产”
概念
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
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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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医
疗
程
序
强制医疗程序
的适用程序
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启动
检察院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
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管辖法院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 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组织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
(1)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2)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釆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通知法代到场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 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
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强制法律援助代理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
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期限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
审理后处理结果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
检察院依法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处理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
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决定执行
送交强制医疗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
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解除
【建议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
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申请解除】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
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法院启动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
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处理情形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
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医疗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抗诉、复议处理
对上述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二审发现符合强制医疗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 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
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 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强制医疗的
概念、性质
和特征
概念
强制医疗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
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
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
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
安处分措施
性质
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
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特征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适用措施的强制性
适用目的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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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外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与
司
法
协
助
制
度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概念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其他司法
机关的 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分类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
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 人和鉴定人、搜查、
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
广义的司法协助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以外,还包
括引渡等内容
刑事司法协助的
具体内容
主体
概念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
司法协助的司法机 关,包括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接受请求国的司法机关
范围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主体包括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法律根据
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国内的法律规定
协助内容
调査取证
送达文书
移交证据
通报诉讼结果
引渡
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
程序要求
1.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的,以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法院不予协助;属于
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情形的,可以不予协助
2.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法》、我国与有关 国家、地区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
约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对请求书的签 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
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
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3.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
民法院审核同 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4.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人民法院
职权范围的,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涉
外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涉外刑事诉讼概述
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下同)或需要在国外
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外国人的范围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
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案件范围
【属地管辖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
人合 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属人管辖权】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 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保护管辖权】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普遍管辖权】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
义 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涉外刑事诉讼
的特殊问题
法律适用
(1)对于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
的,适用 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管辖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管辖 的以
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
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审理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公开审理原则
(1)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2)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
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安排
辩护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
(2)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翻译问题
(1)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
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名
(2)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
译本, 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
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
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送达问题
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按协定规定送达、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跨国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外籍当事人从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
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 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
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
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境外证据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
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査。经审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
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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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的
形
成
发
展
时
代
背
景
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伟大时代孕育伟大理论,伟大思想引领伟大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
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经济低迷
我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
大飞跃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新
时代为什么、怎么样全面依法治国
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逻辑:凝聚着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达到新高度,开辟新境界
理论逻辑: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实践逻辑: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推进伟大斗争、伟
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形成的
历
史
进
程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
十九大提出 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
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鲜
明
特
色
原创性:拓展新视野、提出新命题、作出新论断、形成新概括,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做出重大原创性贡献
系统性:注重用整体联系、统筹协调、辩证统一的方法;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
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时代性: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向哪里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根本性问题
人民性: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实践性:以破解法治实践难题为着力点
习近平
法治思
想的重
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正
确
认
识
和
全
面
处
理
依
法
治
国
一
系
列
重
大
关
系
政治和
法治
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
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
领导在法治领域,就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改革和
法治
二者有着内在必然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
依法治
国和以
德治国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
结合
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种
的关键作用
依法治
国和依
规治党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
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根本
坚持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
充
分
发
挥
法
治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保
障
作
用
以法治保障
经济发展
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
要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化方式领导和
管理经济
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
保障政治安全、政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功能
以法治保障
文化繁荣
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立法
以法治保障
社会和谐
充分发挥法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基石的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
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安全
的能力
以法治保障
生态良好
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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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
思想(二)
核
心
要
义
坚持
建设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法治
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科学
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
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包括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
进,法治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坚持全面推进
科学立法、严
格执法、公正
司法、全民守
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
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十六字方针”;
十八大确立了“新十六字方针”
推进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推进严格执法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推进公
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健全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
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推进全民守法
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首先要信仰法律。落实“谁执法
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
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涉
外法治工作的首要任务
加快涉外法治
工作战略布局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
法规体系,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建设德才
兼备的高素质
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
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
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加强法治专
门队伍建设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
加强法律
服务队伍
建设
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
本要求;充分发展律师的重要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
司律师制度;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
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
法治国的关键
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
实践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领导干部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
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法治的真谛是保障
人民权益,权力行使的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核
心
要
义
坚持党对全面依
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
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基本方式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全面依法治
国的伟大实践;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要把公平正义贯穿到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
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
利,解决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
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
守成规。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
理吸收,不能“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核心要义
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坚持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是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坚持依宪治国是全面
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依宪执政体现了党的
执政理念;要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
宪法是治国理政
的总章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宪治国、依宪执
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全面贯彻
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
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宪法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
责;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努力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要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坚持在法治轨
道上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
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
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做
主;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依法治网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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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
本
体
一
法
的
概
念
法
的
概
念
的
学
说
实证
主义
法学
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无必然联系,着眼于“实然
法”
分类
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
以权威制定为首要因
素,出于立法机关之
手即具法的效力
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
法社会学和法
律现实主义
社会实效是法的首要要素,不关注
是否立法机关制定
代表人物:庞德,埃利希
恶法亦法
非实证
主义法
学
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着眼于“应然法”
分类
自然法学: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要素
综合法学(第三条道路)
将内容正确、权威制定、法
的时效三者同时作为法的概
念的要素
代表人物:阿列克西
恶法非法
法
的
特
征
规范性
法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的区别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与其他社会
规范的区别
法律由国家作为其强制力的后盾,习惯、道德、
宗教、政策等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
通过内心发生作用
权威性
国家制定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国家认可
明示认可:国家立法者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
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
具有法的效力
普遍性
普遍有效性: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约束力
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一致性: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
权利义务一致性
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强制性
任何社会规范均具有强制力,但法律的强制性来自国家暴力
法律最具有外在强制性
可诉性
可以通过诉讼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马克思主义关于
法的本质的观点
(一)正式性
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
正式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正式的表现形式
(二)阶级性
体现国家意志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照顾被统治阶级意志
整体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三)物质
制约性
法律反应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
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决定;
生产力的发展使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变化
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物质生活条件是最
重要的但并非唯一
的法的决定因素
法的作用
与局限性
法的作用
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
社会职能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示警和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估人们之间会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制裁违法犯罪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局限性
以社会为基础
受到其他规范、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调整范围及深度有限
受自身条件的制约
法
的
效
力
含义:即法的约束力,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且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分类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
个
效
力
范
围
对
人
效
力
世界各国
实践中的
属人主义: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适用于该国管辖范围内所有人
保护主义:维护本国利益
混合主义:属地为主,属人、保护相结合
我国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空间
效力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
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一国法律适用于在外船舶和
飞机,而不包括国际列车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
法律本身规定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
终止时间
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废止:新法与旧法冲突,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废止
法的溯及力
关于侵权、违约和刑法,不溯及既往。各国通例:从旧兼从
轻,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在某些民事权利法律中法律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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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主体一
法
律
关
系
概念与种类
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性质和特征
合法性
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但却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这二者并不矛盾,侵权法律关系也具有合法性
意志性
特定性
种类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
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不适用法律制裁
保护性: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适用法律制裁
根据法律主体地位不同
纵向:不平等主体之间,具有强制性
横向:平等主体之间,具有任意性
根据主体的多少及其
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
双向:双方法律主体之间、两个密不可分的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多向: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根据作用和地位不同
第一性:不依赖其他关系而独立存在
第二性:由第一性产生,居于从属地位
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权利能力
概念: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分类
根据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根据法律部门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
政治权利能力
行政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注销时消灭
行为能力
有无看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分类
权利行为能力
义务行为能力
责任行为能力
各国一般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行为能力无完全与不完全之分;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总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内容
概念: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所属领域不同
应有的
实有的
根据针对的主体不同
不特定主体: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特定主体
特定主体: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针对特定主体
根据法的效力不同
一般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
个别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特定主体有效
客体
概念: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种类
物:为主体支配、生产、生活上被需要的客观实体
人身:与人身分离,才为法律上的“物”
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产生、变更
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
实种类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均可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个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
法
的
价
值
秩序(基础价值之一)
是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衡量是否是真
正法律的评价标准)
限制自由应
注意的原则
伤害原则:伤害他人合法权利时需要限制
家长主义原则:伤害自身时需要限制
冒犯原则:禁止冒犯别人
正义(平等、公正)
法的基本标准
法的评价体系
推动法律进化
人权(人作为人本该有的权利)
法的评价标准
法促进和保证人权实现
法的价值冲
突及其解决
冲突场合
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
冲突解决
价值位阶原则:基本价值>一般价值;基本价值
内部:自由>正义>秩序
损害最小: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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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二
法
的
渊
源
概念
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
源的那些资料
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比如制定法、成文法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比如习惯、政策、乡规民约等
“国法”及其外延
“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其外延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正式渊
源的效
力原则
一般原则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同一位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不同位阶之间
宪法至上
法律高于法规
法规高于规章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同一位阶
全国性法律优先
特别法优先
后法优先
实体法优先
国际法优先
省政府规章优先于市政府规章
法律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人常裁决
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位
阶
交
叉
时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其上位法依法变通的,优先适用前者
经济特区法规依授权对其上位法做出变通时,优先适用前者
地方性法规、
规章不一致时
由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
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交由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冲突,全人常裁决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
非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适用的条件
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提供大前提
适用非正式渊源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正式渊源产生两种解释,模棱两可不确定
类型
习惯:社会习惯,共同理性的体现
判例: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政策:党的政策
法
律
部
门
与
法
律
体
系
法律部门
含义: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公法:宪法、行政法
私法:民法、商法
社会法:体现社会利益,社会保障法
法律体系
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
律
责
任
与
法
律
制
裁
法律责任
的概念
含义: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
最终依据是法律
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与权
力、权利、义
务的关系
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责任规定
了行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法律责任规范着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在滥用权利、违反义务时,法律责任成
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以否定性的后果保证权利、义务的实现
法律责任的竞合
含义: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
相互冲突的现象
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或同一法律部门内部
特点
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处理:一般从重处理
归
责
与
免
责
法律责任
的归责原
则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的归责原则
公正原则
的要求
违法、违约应追责;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合理
区别对待;依据法律程序;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
济避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
制裁
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
法律责任未必有法律制裁,但
无法律责任必定无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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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法
的
要
素
法
律
原
则
种类
根据产生的
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
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公理性原则的内容为法律所
独有;政策性原则的内容往
往是法律之外的内容,如计
划生育
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
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
具体原则: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
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直接涉及实体性问题
程序性原则:直接涉及程序性问题
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内容上,规则具体明确;原则抽象模糊
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适用某一法律部门
适用方法上,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而不同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适用条件
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直接适用原则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适用原则
法
律
概
念
功能
(一)法律适用中需要对法律概念的意义进行确证和具体化
(二)特定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才能将该规范适用于该案件
(三)法律概念的语义构成了目的论证的界限
分类
概念的功能不同
描述性概念:描述事实的概念
评价性概念:含有对事实的价值判断的概念
论断性概念:基于对某个事实的确认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
概念的定义要素之
间的关系不同
分类概念:定义要素中不存在可分级的要素
类型概念:定义要素中含有可分级的要素
定义要素是否清晰
确定性概念:概念的语义构成是清晰的
不确定性概念:概念的语义构成不清晰
权
利
与
义
务
含义
权利的概念
及其特点
概念: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自主性:行为人可以自由选择
利益性:法律权利往往可以带来利益
关联性:往往与义务相关
法定性:只有法律加以规定或保护的权利才属于法律权利
义务的概念及其特点
概念: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应然性
强制履行性
分类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基本权利义务:宪法中规定
普通权利义务:宪法以外普通法律规定
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
绝对权利和义务:对应不特定主体,比如所有权
相对权利和义务:对应特定主体,比如债权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不同
个人权利义务
集体权利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
相互联系
结构上相关联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产生和发展看,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
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第一性义务第二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
的
要
素
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地域、时间和对象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主体的资格、身份、能力等
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可以...,有权...”,设定权利保护自
由
应为模式:“应当...,必须...”,积极义务
勿为模式:“禁止...,不可...”,消极义务
法律后果
合法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
违法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一规则由数条文来表述
一条文表达数规则
规则内容由不同条文表述
条文仅规定规则的某要素
可以是任意一种
法律规
则与语
言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表达,具有语言的依赖
性
法律人适用的不是语句本身,而是其所表达的意义
表达法律规则时,
往往使用规范语句
根据道义助动词的不同,分为命令句
(“必须”“禁止”)和允许句(“可
以”)
解释法律实质上就是要揭穿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意义
分类
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授予国家机关权力
权利性规则:规定主体可以作为或不作为
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
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
根据规则内容的
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
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
相应内容规定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
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
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法
的
主
体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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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一)立法
立法
含义: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特点
以国家名义
国家职能活动
以一定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
产生规范的、强制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的专门活动
分配资源,反应社会利益倾向性
立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科学性原则
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民主性原则
包括主体民主、活动民主、过程公开
公开性原则
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体制
概述
内容
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的行使
主体和形式不同进行分类
国家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
授权立法权
与国家结构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我
国
立
法
体
制
国
家
立
法
权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家主权;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
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
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
制度;诉讼和仲裁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地
方
立
法
权
省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只能制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
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
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行政立法
权和授权
立法权
主体:国家
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权: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
政府规章
授权立法主
体,授权制定
行政法规、经
济特区法规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
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授权不得超过 5 年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向授权机
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
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
立
法
程
序
含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法律议案
的提出
全国人大 代表30 人以上或者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10 人以上可以向全人
常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
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法律议案的审议
阶段
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其修改、补充
立法机关全体会议
评估制度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
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时间不少于 30 日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
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审查方式
被动审查
主动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
二者并行
结果
提付表决
搁置
终止审议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秘密表决
宪法的修改以全体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全国人
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
主席签署主席令
法
律
的
审
批
与
备
案
事先审查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的
规
定
全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人常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人常有权撤销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常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领导关
系”可以
“改变或者
撤销”;
“监督关
系”只能
“撤销”
审查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省级人常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备案机关
行政法规:报全人常备案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常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常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常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设区的市的人常、省级政府、省级人常备案
授权立法: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报全人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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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二)
法律解释
概念
定义: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范的说明与阐述,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特点
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具有一定价值取向性
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种类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
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
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一般是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
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方法
文义解释
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法律条款的内容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历史解释
根据立法时的历史文件所反映的事实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
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
用模式与位阶
适用模式
单一模式:只适用一种解释方法
累积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
冲突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解释得出至少两个相对独立、冲突
的结果;法律人必须运用其他证据证成哪一解释结果具有优先性
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上述位阶关系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初步性的、可以被推翻的。
要推翻上述位阶,法律人必须提供更强的理由,并予以充分论证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多级”
一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人常
多级
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
地方人常解释;地方政府解释
冲突时全人常解释或决定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概念
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特点
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
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种类
演绎推理
定义: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的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蕴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论
一般模式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事实
结论:法律裁判
归纳推理
定义: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推论规则
数量要多
范围要广
差异要大
一般模式
案例1、案例2、案例3得出此类案件的共同性
类比推理
定义: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推理形式
A 具有 a、b、c、d等属性
B 具有a、b、c属性
B 也具有 d 属性
尽可能多分析情况,尽可能寻找相似性与不同性
反向推理
定义:将一个法律规范解释为,它只适用于他明确规定的情形,“明示其一
即否定其余”
通常用于
高度重视法律安定性或确定性价值的法律规范
例外条款: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要作严格推理,不能任意扩大,
否则就将危及与例外相对的规则
当然推理
定义:由某个位阶更高法律规范的效力推导出某个位阶更低的法律规范的效力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设证推理
定义: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推理形式
待解释现象C
 如果 H,则 C
 所以,H
设证推理的规则
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
为保证结论可靠,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将待解释现象
的理论上的所有可能的原因寻找出来
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
设证推理的效力较弱,但是不可放弃
结论是不确定的,必须尽可能寻找法律上所允许的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法律漏洞的填补
概念: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
分类
根据法律对于某个事项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全部漏洞
部分漏洞
根据漏洞的表现形态
明显漏洞:应积极规定而未设规定
隐藏漏洞:规定应有例外但未设例外
根据漏洞产生的时间
自始漏洞:法律制定时就存在
嗣后漏洞:因客观形势变化发展出现新问题
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法律规范的文义所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其规范目的应该
将相同的法律后果赋予它,因而扩张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将它包含进来
目的论限缩:虽然法律规范的文义涵盖了某类案件,但依据其规范目的不应该赋予它与文
义所涵盖的其他情形相同的法律后果,因而限缩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将它排除出去
区别“法外空间”,法外空间是合乎目的的,法
律漏洞是不合乎目的的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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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运行(三)
法
适
用
的
一
般
原
理
法适用的目标
目标: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
“合理”的
判断标准
可预测性
形式法治的要求
实现途径:法律决定以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
范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
正当性
实质法治的要求
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通过运用特定法律共同体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一致性
可预测性
通常具有
优先性
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
法的发现:特定法律人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引发或引诱
其针对特定案件作出某个具体的决定或判断的实际过程
法的证成:法律人将其实际上所做的决定或判断进行合理
化的证明和证成以保证该决定或判断是理性的、正当的或
正确的
是同一过程的不
同层面,相比法
的发现,法的证
成具有优先性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
含义: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推导出来
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
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
合理的没有任何保障
外部证成
含义: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关涉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与作用:内部证成的过程可以清楚的显示需要什么样的前提;
内部证成展开得越充分,越接近问题的核心;二者相互关联;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
成,即对前提的证成也涉及内部证成
法
的
实
施
概念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实行法,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实效:法律被人们实际实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法的实现
(一)法的要求: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二)法的实施:法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遵守和实行
(三)法的实效:法为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实行的状态或程度
执法
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
特点
国家权威性
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最基本的)
讲求效能
公平合理
司法
含义: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专门性
程序性、合法性
国家强制性
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司法与执
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司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不同:司法:对象是案件;执法:对全社会进行管理
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执法活动的程序不如司法
机关的严格和细致
主动性不同:司法具有被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
原则
公正原则
既包括形式公正也包括实质公正,程序公正是重点
平等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包括司法权的专属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守法
含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构成
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个人
范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监督
含义(狭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构成
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客体: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
内容:客体行为的合法性
权力与权利: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
规则: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
监督体系
包括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
督、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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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演进
法的起源
法
产
生
的
过
程
与
标
志
法产生的三个根源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经济根源)
阶级的产生(阶级根源)
社会的发展(社会根源)
法产生的三大标志
国家的产生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别
法与原始社会
规范的主要区
产生方式不同: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后者是人们在长期共
同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后者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后者是
依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适用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所有居民;
后者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规律
法产生
的一般
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制定法
简单到复杂、不完善到完善、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
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与之相对独立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可归纳为:经
济基础、阶级意志。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
基本矛盾的运动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
含义: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客观性:法在继承中发展
根据和理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相对
独立性;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
法的移植
含义: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
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
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范围: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惯例
必要性和必然性:社会和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市场经
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和途
径;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类型: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国家之
间;落后或发展中国家采纳先进或发达国家;区域
性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原则:优秀的适合本土的和需要的;注意二者的
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系统性;适当超前性
法治理论
法治的含义
法治: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
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至上
权利平等
权力制约
权利本位
法的现代化
标志
含义: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内涵
与道德相分离
成为形式法
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
进程的类型
内发型: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外源型: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当代中国历史进程与特点
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立法主导型
法制变革在前,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法的传统
法
的
传
统
与
中
西
方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法律文化在我国两种用法
作为分析工具
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
传统之于法,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习惯上,“法律传统”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指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以刑为主、民刑不分
重视调解、无讼是求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受宗教影响较大
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价值
私法文化相对发达
以正义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意识具有传承作用、指导作用
法律意识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大
陆
法
系
和
英
美
法
系
大陆法系
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 19 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
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
系、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
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
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普通法系
二者区别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演绎型思维
英美法系归纳型思维
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中正式渊源是制定法,法院判例是非正式渊源
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法律分类方面
大陆法系分为公法与私法
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方面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程序
法典编纂方面
大陆法系采用法典形式
英美法系不倾向制定系统法典
在法院体系、法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方面存在差别
法律≠法律体
系;两大法系
各有特色,但
有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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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法与社会
法
与
社
会
的
一
般
理
论
法与社
会的一
般关系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法对社会
进行调整
法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法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在某些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
手段,或者不是最佳手段;为了有效控制社会,必须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进行配合
法与和谐社会
含义: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
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和谐社会基本特征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充满活力
诚信友爱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如何构建
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确立实质法治
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法
与
经
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法
与
科
学
技
术
科技进
步对法
的影响
科技进步影响立法(新问题、新学科)
科技进步影响司法(事实认定、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受到科技影响)
科技进步影响法律思想(对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更新、法系和法学流派、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法对科
技进步
的作用
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的两重性: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生活品质,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发展也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
法
与
政
治
法与政
治的一
般关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政治关系发展变化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的作用
政治体制要以法为依据
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要依靠法固定下来
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靠法控制
政治运行和发展靠法完善
法与政策的
联系与区别
联系:二者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必要和不可或缺性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
张或冲突关系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故也对权力构成约束和限制;存在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
法的倾向
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有限
权力制约以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法的至上性是具体化的;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
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法与人权
人权概念: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实际享有的权利
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
人权是法的源泉和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无法律无人权
人权通过法律权利具体化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法与宗教
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
热,某些宗教信仰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消极影响
积极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
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法影响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我国一贯原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法与道德
联系
法与道德的共同性
都由原始习惯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相互转化
都属于社会规范
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都是社会调控手段
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本质上的联系
肯定说:自然法学派为代表。法与道德存
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非法“
否定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
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内容上的联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功能上的联系
二者各具优势、形成互补。古代强调道德
的主要地位;近现代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
作用,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
相互联系,为各法
学派别所认可。法
律道德在概念或本
质上是否存在必然
联系,不同的法学
派别对此存在争议
区别
生成方式
法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具有自发性
行为标准
法具有确定性
道德具有模糊性
存在形态
法是一元的
道德是多元的
调整方式
法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
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
运作机制
法是程序性的
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
强制方式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
道德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
解决方式
法具有可诉性
道德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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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
法
的
概
念
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更加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共性: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具有法律规范的形式和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由
法律规定,宪法的修改同一般法律不一样,有其特定的程序
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差异:宪法调整对象是一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更严格
宪法的分类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
典形式(蒲来士)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
机关和程序(蒲来士)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早期主要资本
主义国家宪法
的产生
英国宪法的产生: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1215 年《自由大宪章》影响最大
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独立宣言》是世
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确立”三权分立“和联邦制
法国宪法的产生: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典的国家;《人权宣言》
俄国宪法:俄国十月革命后制定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我国现
行《宪
法》
基本特点
总结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公民权
利和自由范围;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五次修改
1988年
允许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
初级阶段、中特主义、改革开放入宪
增加“政协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下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体制
县人大任期3年改5年
1999年
长期处于初级阶段、中特道路、邓小平理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
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
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
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政治文明
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给予补偿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并监督、管理公有制经济发展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国人大代表产生方式变动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乡镇人大代表任期3年改5年
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
《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2018年
序言
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法制
“改”法治“;增加”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
爱国统一战线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人类命运共同体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宣誓
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
增加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宪法
的基
本原
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
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国家治理形式,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
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
权力制约原则
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并最终实现
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一般作用
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
主要有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方面
宪法的渊源
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宪法惯例
特征
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
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作用和意义在于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的不足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是否成为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宪法的结构
序言(我国有)
西方国家(法国例外),宪法序言一般不具有直接效力
正文(我国有)
大致包括:1.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3.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到“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附则(我国没有)
法律效力具有特定性、临时性
宪法规范
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分类
确认性规范
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以肯定性的规范为其主要特征
禁止性规范
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
程序性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特点
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对人的适用
我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
外国人和法人也可能成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
对领土的效力
我国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均适用我国宪法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我国宪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则:以和平
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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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制度(一)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概述
单一制: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联邦制: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原因:包括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主要特点
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行政区划
全人大批准
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审批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省级政府审批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国
家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内容
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
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
制经济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城市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例外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制经济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
国家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例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
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选
举
制
度
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条件
中国国籍、公民
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间接选举:县级以上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不署自己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
基本程序
选举的组织
间选
本级人常整体主持
直选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统归县级人常领导任命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每一选区1~3名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同
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候选人制度
提名
按照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
实行差额选举
介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和人大主席团应当介绍候选人,其他可以介绍候选人
投票选举
主持
直接选举:选委会;间接选举:人大主席团具体主持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投,1人最多为3人代投
选票有效
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均无效
选举有效
直选: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
当选有效
直选: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投票
间选:全体代表过半数
对代表的
罢免和补
选
罢免
直选
提出
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联名, 
向县人常书面提罢免要求
通过
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间选
提出:开会时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闭会时人常主任会议或常
委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可以对该级人大代表选出的上一级人
大代表提出罢免案
通过
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过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
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告
辞职
乡级代表找乡人大、县级代表找县人常、接受辞职应当公告
间选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常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常
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送上一级人常备案、公告
补选
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制
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
内涵
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统一
性质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直观地反映了我国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最本质的特征
1.对中国近代历史进程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总结
2.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求的客观回应
3.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科学判断
我国人民
民主专政
的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民主党派不是在野
党,而是参政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
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
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政协不是国家机
关,也不同于一
般的人民团体
爱国统
一战线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
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
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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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国家基本制度(二)
特
别
行
政
制
度
特别行
政区的
特殊性
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
公职人员就
职宣誓
香港: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
员,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
澳门: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宣誓拥护澳门基本
法;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与特区关系
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中央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全人常
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基本法的解释权
全人大
基本法的修改权
政
治
体
制
行政长官
香港:满40岁、居住20年、无外国居留权、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澳门:满40岁、居住20年、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任期之内无外国居留权
在当地选举或协
商产生、中央政
府任命
行政机关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各局、厅、处、署
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法律;定期向立法会报告;答复议员质询
立法机关
制改废法律;审核政府预算;提案决定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施政报告并辩论;对政府质询
司法机关
香港
四级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律政司:刑事检察
澳门
三级
初级法院
中级法院
终审法院
独立检察机关
特别行政
区的法律
制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除国防、外交、有关基本法的规定以外
适用于特区的全国性法律
《香港特
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
安全法》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
提名,报央府任命)
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
协调支持特区;收集分析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三种情形报中央人民央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涉外复杂管辖困难;
出现无法有效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严重情况;国家安全米娜林重大现实威胁
管辖国安案件:安全公署立案侦查,最高检指定有关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主要内容
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自治机关:人大+政府
人常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首长由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依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地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国
家
标
志
国旗
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纪检
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政协全国委员会
外交部
出入境港口、机场、火车站、口岸、边防哨所
全日制学校
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常、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地方委员会
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国徽
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
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中央军委、各级监察委、各级法检、外交部、驻外使领馆、驻港、澳有关机构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
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人大及人常的会议厅、乡镇人大会场
各级法院审判庭
宪法宣誓场所
出入境口岸
国歌
应当奏唱国歌
各级人大会议、政协各级委员会会议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开幕、闭幕
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国家公祭仪式
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含义和特点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
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
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村委会
任务
宣传法律、办公共事务和事业、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支持
村民经济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自主权、保护生态环境、教育引导村民
组织
村民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
本村年满18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5年、连选连任
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
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罢免
1/5有选举权的村民、1/3村民代表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
员,登记选举选民过半数投票、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连续两年不称职职务终止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人口较少可不设)
村民会议
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18周岁村民过半数或2/3户代表参加
到会人员过半通过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应达到4/5以上、妇女代表应达到1/3以上
每5-15户推选1人 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对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报乡级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会议、村民代表会
议负责并报告工
作。村民会议有权
撤销、变更村委
会、村民代表会议
的不当决定;可以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
撤销、变更村委会
的不当决定
居委会
与不设区的市或
市辖区政府或其
派出机关的关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派出机关对其工作指导、支持、帮助
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市、市辖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
府或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业务指导
100~700户范围内设立;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决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公众号:小瑞学社
- 15 -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
本
权
利
平等权
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基本内容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
政
治
权
利
和
自
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特点:主体广泛、表现形式多样、权益受法律保护、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出版自由
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
出版单位的设立、管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我国采取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出版自由属于政治自由,不属于文化自由
结社自由
有共同意愿或利益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分类
营利性结社(如公司)
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如政党)和非政治性结社(如文化艺术团体)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
集会: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
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
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
宗教信仰自由
内涵包括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何时信仰宗教
原因: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问题,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宗教的存在具
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
人
身
自
由
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法律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住宅搜查时,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
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生命权
享受生命的权利
防御权
生命保护请求权
生命权的不可分性
生命权具有专属性,但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
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未明
文规定生命权,因
为该权利不言自明
社会经济、
文化教育方
面的权利
财产权
含义: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休息
权和获得物
质帮助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待遇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文化权
教育权属于积极权利,国家提供平等机会、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和帮助人民进行文化创造性工作
劳动和受教育,既
是公民的权利,也
是公民的义务
监督权和获
得赔偿权
监督权
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
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概述
概念
基本权利
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
具有母体性,可以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基本权利效力
对立法机关的效力
表现为限制立法机关的立法,基本权利是立法者的界限
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表现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约束
对司法机关的效力
法院审理案件,对法律的解释不得违背基本权利条款
基本权利对法院有直接的拘束力
基
本
权
利
限
制
界
限
限制基本权利包括
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
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国家安全
维护公共利益
限
制
的
基
本
形
式
内在限制
基本权利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
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限定
宪法限制
宪法为基本权利运行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
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
法律限制
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
基本权利
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
本权利进行限制
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基本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自然权,基本权利是实定法权利
人权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保障
的权利,效力和领域受限
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
人权源于自然法,基本权利源于人权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
劳动
受教育
夫妻双方计划生育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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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一)
监
察
委
员
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监察委专司国家监察职能,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任务
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组成和任期
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监察委主任每届任期与人大每届任期相同(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工作,上级领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并接受监督
地方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
负责,也要对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与其他部门关系
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是前提
各机关相互配合:各机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
各机关相互制约:是监督原则的体现,也是监督权依法行使的保障
对监察委的监督
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
概述
我国国家机
构的组织和
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表现:各级人大向人民负责,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集体负责制(人大及人常、法院、
检察院、监察委)
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少数
服从多数,集体承担责任
个人负责制(行政、军委)
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与效率原则
人
民
法
院
与
人
民
检
察
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
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
组成和任期
由院长1人,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各级法院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5年),最高院院长连任不超过2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
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地位
最高检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地方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组织体系
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市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可以在辖区内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垂直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检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批准。市级、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
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对于下级检察院的决定,上级有权复核改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分工配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国
家
主
席
性质和地位
不是握有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
产生和任期
条件: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公民
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主席团交付大会表决,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5年
职权
国
家
主
席
的
职
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颁布法律,根据全人常决定,进行国事活动、发布特赦
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任免权
全人大或全人常确定人选后,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务院正副总理、 国
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根据全人常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外交权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人常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荣典权
根据全人常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职位的补缺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全人大补选;都缺位,全人大补
选;补选前全人常委员长暂代主席职位
国
务
院
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
组成和
任期
总理: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人大/全人常决定
国务院任期为5年;正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超2届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职权
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权
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提出议案权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的领导权和管理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总理提出,全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
审计署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和任期
人大选军委主席,其他人选由军委主席提名,人大决定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
领导体制
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人大及全人常负责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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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各
委
员
会
           常设性委员会
   (主要指专门委员会)
组成:主任1 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民族、宪法和法律、监察和司法、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外
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社会建设
开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决定
闭会:全人常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任期:五年
临时性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全
国
人
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组成
省级、特区和军队代表;代表制:地域+职业结合,地域为
主;总额不超3000人,人口特别少民族也应有 1 名代表
任期
5年
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人常或 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完成下届人大选举,全人常2/3通过可推迟;非常情况结束1
年内必须完成下届人大选举
职权
修改宪法:1/5全国人大代表或全人常提出,全体代表 2/3 通过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组织、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
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全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副主席和委员人选
罢免:全人大主席团、3 个以上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主席
团大会审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审查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审查中央地方预算;改变撤销全人常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决议
批准省级建置
决定特区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最高监
督权
全人常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改变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国务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最高检对其负责
会议议程和
工作程序
提出议案
两央两高三委(专委、常委、监察委),一个代表团、主席团,30 代表
审议议案
机关提案列入审议,个人提案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定
表决议案
宪法:全体2/3,其他:全体代表过半
公布法律、决议
人大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主席团或主席令公告
法律⸺主席签署主席令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常设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
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应有适当名额少数民族代表
任期
5 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不得超过 2 届
任期须在下届全人常产生后结束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全人大闭会期间部分修改补充基本法律
解释法律
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的合宪 性和合法性
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撤销省级
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预算管理权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两高、监察委质询案
国务院、两高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做工作汇报
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决定、任免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人选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院院长提名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监察委主任提名,任免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检检察长提名,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
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检察长任免
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决定批准或废除外国条约、重要协定
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特赦
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决定战争
决定全国或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省级紧急状态
会议制度
每2 个月举行 1 次,委员长召集主持;省级人常派主任或副主任 1 人列席会议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权利
出席会议
30 代表或 1代表团提议案
30 代表或 1代表团提质询案:两高、国务院及各部委、监察委
提罢免案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
逮捕或刑事审判权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
或刑事审判。因现行犯而被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言论免责权(在人大各种会议上)
履行职务,享受补贴和物质便利
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保守国家秘密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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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机构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省、市代表间接选举;县乡直接选举
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议
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
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县级以上 10 人、乡级 5 人,提出议案
代表 10 人,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县级以上代表对本级常委会、政府组成人员,监
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罢免案
乡对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领导人提罢免案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
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
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乡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立即报告该级人大
言论免责权
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追究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地方人大和
地方人常
地方人大性质和地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各地方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任期:5年
职权
人大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政府工作,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
人大有权监督本级法院检察院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报省、自治区人常批准并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人常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
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依法任免一府两院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制定地方性法规
会
议
制
度
和
工
作
程
序
人大会议
县以上每年 1 次,乡每年 2两次
2/3 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1/5 以上代表提议,或人常人大主席团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议
主席团、人常、各专委、政府都可提出议案;县以上 10 代表,乡镇 5 代表。也可提出议案
专门委员会和
调查委员会
设立
省级+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
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等委员会
县级人大
法制、财政经济等委员会
地位
人大人常领导
组成与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大会通过
乡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人常会议
常委会会议
至少每2月1次
政府、专门委员会、省市 5 人/县级 3 人联名可向本级人常提出议案
常委会按法定人数联名可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
每两月一次
常委会主任召集主持
主任会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及县以下无)组成,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常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权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全国人大决定
省级界线的变更+县市级的设立、撤销、变更+自治县自
治州界线的变更、县市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县市级界线部分变更,省级政府审批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变更界线,省级政府审批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性质和地位
职权
领导体制
实行首长负责制
全体会议
本级政府全体人员组成
常务会议
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级、自治州、设区的市级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
工作部门
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
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设审计机关
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
国务院批准
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
省政府批准
区公所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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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和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的特征
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宪法实施的间接性
更为突出
宪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间接性:直接制裁适用于国
家机关以及负责人的违宪行为。直接制裁表现为
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命令宣布无
效并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罢免。
间接制裁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责任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制宪权与修宪权
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法国西耶斯最早提出国民才享有制宪权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不意味着直接参与制宪过程
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修宪权受
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宪法起草机关
宪法通过机关
提出宪法草案
通过宪法草案
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
全国人大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宪法的修改
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属于全面修改;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属于部分修改
程序
提案
 1/5全国人大代表或全人常
审定
起草
议决
全人大全体 2/3 以上多数通过
公布
全人大主席团公布
宪法的解释
代议机关解释
源自英国;我国全人常解释宪法
司法机关解释
源自美国(还有加拿大、日本等)
专门机关解释
源自奥地利;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德国、俄罗斯等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建立
了宪法委员会)
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体制
普通司法机关:源自美国
代议机关:源自英国
专门机关:起源于法国
宪法监督的方式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代议机关模式:全人大及全人常监督宪法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常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
域实施之职责
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事先审查: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人常批准;自治州、县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常批准
事后审查: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
大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
权撤销同上位法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不
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
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
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的范围
宣誓主体
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
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
开进行宪法宣誓
组
织
机
构
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其组织宣誓的人员范围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
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央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
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其组织宣誓的人员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
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央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
主席、委员;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3)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
部分别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的宪法宣誓:①国家监察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④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4)地方各级人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
人员,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
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具体组织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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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一)
西周
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内容
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要求
具体要求可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影响
形成西周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奠定了礼刑结合的基础
出礼入刑
礼正面规范;刑处罚背礼行为
礼不下庶人:礼有等级,禁止越礼;刑不上大夫:贵族适用刑罚有特权,但不是不适用刑罚
民事
契约
质剂
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
傅别
借贷契约、一分为二
婚姻
目的和原则
两个家族的联合、一夫一妻制
成立要件
原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制(不排除纳妾)
六礼(形式要件)
纳采
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问名
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
也称纳币,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请期
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解除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主要是贵族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司法
狱讼有分
听讼:民事案件
断狱:刑事案件
五听
辞听
言语表达。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
面部表情。理屈则面红
气听
理屈则喘息
耳听
理屈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目听
无理则双目失神
汉
刑事立法
文景改革
文帝
原因
背景
西汉建立后总结秦亡教训
导火线
缇萦上书救父
内容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笞三百;斩左趾改笞五百;
斩右趾改弃市
景帝
笞三百改二百;笞五百改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行刑不得换人
刑罚原则
上请
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
内容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上请皇帝宽待
恤刑
80 岁以上老人,8 岁以下幼童,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可以不带刑具
老人、幼童及连坐的妇女,除大逆不道不再拘捕监禁
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
内涵
论心定罪,如果符合“忠“”孝”精神,即使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秋冬行刑
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
对后世影响深远
秦
刑事立法
刑罚适用原则
身高判定刑事责任能力
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
集团犯罪 5 人以上
累犯加重
教唆犯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
诬告反坐
刑罚
笞刑
竹、木板打背部
徒刑
包括城旦舂、鬼薪(男犯)、白粲(女犯)、
隶臣妾(官奴婢)、司寇、候
流放
迁与谪(适用于官吏)
肉刑
黥刑、劓刑、刖刑、宫刑
死刑
弃市、腰斩、车裂、坑、定杀、具五刑
羞辱刑
髡刑、耐/完刑
经济刑
赀刑、赎刑(不是独立刑种)
株连刑
族刑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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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魏律
八议入律
编成新律 18 篇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20 篇
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分则部分宽简
张裴、杜预作注
北魏律
取精用宏
北齐律
12篇,刑名和法例合为1篇
精炼分则,成为 11 篇
承先启后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与令相同,补充律
比,类推
式:公文程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八议”入律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官当:制度
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
重罪十条产生
反逆(造反)
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叛(叛变)
降(投降)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凶残杀人)
不敬(盗用皇室器物与对皇帝不尊重)
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内乱(亲属间乱伦)
刑罚制度改革
规定绞、斩死刑制度
规定流刑(北周分五等)
规定鞭刑与杖刑
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确立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服制远,反之
死刑复奏制度
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
为唐代三复奏、五复奏打下了基础
司法制度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正副长官为大理寺卿和少卿
大理寺负责审判职能
北齐进一步提高尚书台地位
御史制度
魏晋以降,御史职能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纠举一切不法案件,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官吏不法行为
春秋战国
公布成文法
郑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郑大夫邓析私作“竹刑”
晋赵鞅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特点
篇目结构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囚法: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关于“盗贼”以外的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六禁“
具法:相当于刑法总则,关于量刑从重从轻原则的规定
内容
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
历史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中国立法史上重要地位
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
商鞅变法
内容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刑—法—律
奖励战功、增强国力
推行富国强兵
剥夺旧贵族特权
颁布系列法令:奖励耕织;鼓励发展小农经济,
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
全面贯彻法家“以
法治国”“明法重
刑”的主张
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轻罪重刑
不赦不宥
鼓励告奸
实行连坐: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历史意义: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秦国的封建法制迅速发展完善,秦国迅速
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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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立法概况
法律典籍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律,12篇500条
贞观律
基本确定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地位:“三最”,现存最早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特点
(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立法技术完善
地位
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域外影响
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刑事立法
原则
区分公罪私罪
公罪:因执行公务中的失误导致的犯罪
从轻
私罪:分为“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以及“虽
缘公事,意涉阿曲”,即徇私枉法
从重
自首减免
犯罪未被揭发主动交待为“自首”;已被揭发后投案为“自新”
类推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化外人有犯
同国
本国、属人主义
异国
唐律、属地主义
五刑
死
绞、斩
流
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劳役一年
加役流
徒
一年到三年,五等
杖
六十到一百,五等
笞
十到五十,五等
罪名
十恶
谋反: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
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
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不睦: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后果
凡十恶者,不适用八议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六赃
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
受财不枉法: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
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
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
限定时间内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死去以他故死亡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元
四等人
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最低
蒙汉异法
宗室及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负责;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
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需赔偿丧葬费
宋
宋刑统与编敕
宋刑统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2篇502条
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体例取法《大中刑律统类》
编敕
敕本意为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宋代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高于律
宋代皇帝命令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
驳”才被赋予敕的法律效力
宋代刑罚的变化
折杖法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配役
原有流刑实际上称为配役。刺是刺字,配是配役
凌迟
死刑的一种
宋
代
契
约
与
婚
姻
继
承
法
规
契约
债的发生
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的买卖
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租赁契约
对房宅的租赁:租、赁、借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雇、庸
租佃契约
必须明定纳租或纳税条款;地主向国家交田赋;官府可代地主索取地租
典卖契约
”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交易方式
借贷契约
借是指使用借贷
贷是指消费借贷
婚姻
结婚
婚龄:男十五、女十三以上
血缘: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州县官员:州县官人在任不能同部下百姓交婚
离婚
仍然实行唐朝七出三不去
继承
兄弟均分,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遗腹子享有与亲生子同样继承权
绝户立继承人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
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法制史(二)唐宋元时
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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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三)明清时期
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清
末
法
律
思
想
与
制
度
清
末
修
律
1910《大
清现行刑
律》
性质
过渡性、传统型、已公布已生效
地位
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过渡性法典
内容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
取消六律总目,分 30 门
对纯民事不科刑
废除残酷刑罚
增加新罪名
1911《大清新刑律》
地位
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引发礼教派攻击争议,未施行
特点
抛弃诸法合体,总则分则,后附《暂行章程》5条
确立新刑罚制度,刑罚分主刑、从刑
西方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
1904 《钦定大清商律》:第一部商律,商部起草,已颁行
 1908 《大清商律草案》:修订法律馆起草、未颁行
 1911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起草、未颁行
1911《大清民律草案》
主持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基本思路:未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
未正式颁布施行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理院编制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法院编制法
特点
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坚持中国固有制度
内容
保守的内容和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
法典编纂形式
改变诸法合体,区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实质
保持皇权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标志着中华法系解体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基础
一定程度引进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制度
客观上有助于资本主义发展和教育知道近代化
清
末
司
法
体
制
的
变
化
司法机关与审级变化
刑部改法部
大理寺改大理院
审检合署
诉讼程序四级三审
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领
事
裁
判
权
即“治外法权”
确立
1844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虎门条约》
内容
中外之间,依被告,有权异国侨民,所属国;同国侨民,依被告;有权无权外国:若无权为被告中国管
审理机构
一审在华
二审各国
终审本国
后果:破坏中国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
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涉外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明清
明代的法典
《大明律》
7篇30 卷
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
重典治世的思想
特征
对原有罪名加重处罚
滥用法外之刑
重典治吏
空前普及的法规
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有法律效力
《大明会典》
仿唐六典六部管制、行政法典
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刑罚
原则
从重从新原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贼盗及钱粮等案件,比唐律重;典礼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比唐律轻
罪名与刑罚
奸党罪与充军罪
奸党: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
充军: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故杀与谋杀
明清都继承了唐朝读故杀的定义
清代将有无预谋作为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
司
法
制
度
明代司
法机关
中央:刑部(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刑民案件)、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纠察百司)
地方:省、府、县
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由当地耆老受理民间纠纷
清代司
法机关
中央
刑部(主审机关,审理中央百官、地方上报重案、发生在京师笞杖刑以上案件、
地方上诉及秋审、主持行政司法与律例修订)、大理寺(复核)
地方
州县第一审,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上上报
府第二审,州县上报案件,提出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负责复审地方上报徒刑以上案件,审理军流、死刑案件
总督第四审,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死刑案件复审并上报中央
廷杖与厂卫
廷杖:皇帝下令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诉
讼
制
度
明代会
审制度
九卿会审(园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皇帝交
付案件或已判决囚犯翻供案件
朝审: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司礼监一员、尚书各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五年一次
清代会
审制度
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绞、斩监候案件
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
热审:京师笞杖案件重审
清末法律思
想与制度
预备立宪
1908《钦定宪法大纲》
性质
宪政编查馆、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
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特点
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
披上“宪法”外衣,法律确认君主绝对权力
1911《十九信条》
背景
迫于武昌起义,由资政院拟定公布
性质
辛亥革命爆发后宪法性文件
内容
形式上被迫缩小皇权、只字未提人民权利
谘议局
与资政
院
谘议局
地方咨询机关
各省督抚附属机构
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本省督抚咨询
资政院
中央咨询机构
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
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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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四)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以党治国
立法机构:立法院
法律体系:制定法、判例、解释例和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立法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特别法效力高于普
通法;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脱节
六法全书
主要内容
约法和宪法
《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
确认国民党为“训政”者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民法及
相关法
《中华民国民法》
1928年开始起草,1929年10月10日起陆续施行
“民商合一”
特点:习惯和法理作为判案依据;维护土地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承认所有权法律
关系;保护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确认父家长权;确认继承制度;确认外国人在华利益
刑法及其相关法
1928年《刑法》
首部称为“刑法”的刑法典
1935年新《刑法》
增加“保安处分”等
商事单行法规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民事诉讼法》《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等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司法院;普通法院;特别法院;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审判制度:一告九不理;自由心证;不干涉主义
律师与公证制度:律师分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和经检核及格者;公证分公证法律行为和公证私权实施
北
京
政
府
的
法
律
制
度
立法概况
制宪活动:1913年,”天坛宪草“的制定,未公布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对“国权”和“地方制度”做了专门规定
立法特点
沿用旧律刑法原则、严刑镇压内乱、维护地主买办利益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普通法院(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
判厅、初等审判厅);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平政院
诉讼特点:运用判例和解释例;四级三审制;军事审判取
代普通审判;县知事兼理司法;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沿用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法
律
制
度
《修正中华
民国临时政
府组织大
纲》
产生背景与经过:武昌起义;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临时宪法性文件
主要内容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产生及权限
第二章参议院组成职权
第三章行政各部权限
第四章附则
特点
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三权分立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
实际上是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公布,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
特点:责任内阁取代总统制;扩大参议院权力;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制约袁世凯
其他法令
保障人权废除帝制;革除传统社会陋习;整顿吏治
司法制度
建立新型司法机关;改革审判制度;采用律师制度
民
国
初
期
法
律
思
想
孙中山
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章太炎
国民是主人
反对代议政治
法律应保护民众利益
强调法治反对人治
宋教仁
建立民主立宪政体
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建立责任内阁制
地方行政主体分为地方自治行政主体与地方官治行政主体
中国共产党
民主政权宪
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宪
法大纲》
1931年通过
主要内容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国家政治制
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
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意义
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
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同民国政府制定的“约法”“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
宪法性文件
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陕甘宁
边区施政
纲领》
制定于1941年
主要内容
保障抗战的规定;加强团结的规定;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规定根据地
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
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发展经济的规定;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
1946年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
主要内容
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保障人民
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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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与法
律职业道德
(一)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概述
概念
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
独立性
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被动性
不告不理
交涉性
各方参与、理性说服
程序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遵守程序法
普遍性
(1)形式意义上,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中介环节
(2)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在现代
社会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
终极性
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司法的功能
直接功能
解决纠纷
惩罚功能
间接功能
人权保障
诉讼权利保障、罪刑法定等制度、完善司法监督
调整社会关系
解决纠纷、提供救济
解释、补充法律
根据社会的变化做解释,防止司法专断
形成公共政策
对没有规定问题的妥善处理
司法制度
我国包括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构成
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
制度体系: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
管理体系: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
司
法
公
正
合法性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
中立性
(1)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
度;(2)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公开性
(1)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2)法院应当努力
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务公开
平等性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参与性
“获得法庭审判机会”;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
正确性
(1)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
廉洁性
(1)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
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效率
含义:司法机关在正确合法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
举措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
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内容
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行使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等干涉
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
改革措施
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检独立行使职权制度
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司法改革目标和任务
立足基本国情
满足人民需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概念: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
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守法纪
特征
职业性
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
实践性
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
正式性
表现形式较为正式,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
更高性
法律的功能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
律
师
制
度
律师执业
申请执业条件:拥护宪法;通过法考;实习满 1 年;品行良好
提交材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考核合格材料;身份证;律所同意接收证明
不予发证情形:无限民;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除外;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公证员证书
特需律师:本科学历,紧缺领域工作满 15 年,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申请
专职律师执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资格撤销:欺诈贿赂等取得证书的;不符合规定准予执业的
纪律与限制: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成员期间不得诉讼
或辩护;未取得执业证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
设立: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律师;设立人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业执业处罚;有资产
分所设立:成立 3 年以上并有 20 名以上律师;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所对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类
合伙所:3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 3 年以上执业经历;合伙的形式承担责任
个人所:设立人 5 年以上执业经历;设立人无限责任
国资所:国家出资设立
收费:禁止刑诉、行政、国赔及群体性案件中风险代理;民事案件不得风险代理的(婚姻继承;
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赡养、抚养、扶养、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
律师宣誓制度
宣誓对象:首次取得或重新申请
发现不符合规则的宣布无效重新宣誓;拒不宣誓或重新宣誓不符合要求,考核时不称职;宣誓
有效签名并将其存入宣誓人执业档案
公
证
制
度
公证机关
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条件:有名称、有场所、两名以上公证员、有资金
业务范围: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保全证据;其他业务
禁止公证: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代理人的;无利害关系的;需鉴定的;有争议
的;虚构、隐瞒事实的;不补充材料的,公证事项违法背德的;不交费的
管辖:一般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
证机构提出;不动产公证在不动产所在地
救济:公证书的复查;公证书内容争议可以诉讼
公证员
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年龄 25-65;公道正派;通过法考;公证机构实习 2 年以上或 3 年其
他法律职业并在公证机构实习满 1 年;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者
本科以上学历审、检、法制工作服务满 10 年的公务员、律师
消极条件: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和职
务过失犯罪):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权利义务
权利: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义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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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与法
律职业道德
(二)
审判制度
概述
概念: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制度。
特征
政治性、人民性
统一性、单一性
民族性、特殊性
公开性
责任性
基本原则
审判独立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不告不理原则
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审
理案件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可以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及时审判原则
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其他原则
法院设置
人民法院:最高院、地方法院、专门法院
地方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军事、海事、知识产权、金融法院
审判组织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
赔偿委员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
3 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单数
审判委员会
全体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
法官
任职条件
担任法官
的条件
学历条件:法学本科及以上;非法学获得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学历;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工作年限条件:从事法律工作满 5 年。硕士 4 年、博士 3 年。初任法官通过法考
根据需要,从律师或法学教学、研究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限制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其他情形
院长的任职条件
具有法学专业只是和法律职业经历(未规定必须通过法考)
法官的遴选
省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初任法官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官逐级遴选;最高院和高院从下两级法院遴选
任职回避
辩护与
代理回
避
离任 2 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律所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该法官任职人民
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离任后,不得担任院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可以作为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
禁止兼职
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亲属回避
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
姻亲关系
职务免除
丧失中国国籍;调出本法院;职务变动;办案质量效率连续2年不达标;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
退休;辞职或被辞退;违法违纪不能继续任职;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
管理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员额制
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办理引渡、司法协助案件
离任后限制:被开除,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做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或辩护
可到高校开展教研工作
设立考评委员会:委员会 5-9 人,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设立惩戒委员会
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审判保障
领导干部司法活动的、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
检察制度
概念: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
特征
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司法公开
司法责任制
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
独立行使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其他原则: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责任、接受人
民群众监督原则
主要检察制度
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民事检察制度、行政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设置:我国设立最高、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领导体制:最高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各级人大及人常监督本
级检察院
职权
侦查权;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
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生
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活动法律监
督;其他职权
最高检职权:对最高法死刑复核监督;案件追诉;做司法
解释;发布指导案例
上级对下级的职权:认为下级决定错误指令纠正或依法撤销、变
更;对下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案件;统一调用
下去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检察委员会:总结检察工作;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
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最高检司法解释指导性
案例
检察官(参照“法官”规定)
公众号:小瑞学社
- 27 -
司法制度与法
律职业道德
(三)
检察官职业道德
概念: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主要内容
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
为民
担当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
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廉洁
清正廉洁
不谋取、不接受
避免不当影响
不兼任、不泄密、不干预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报收入、有情趣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党政机关
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参加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党政机关的重大合同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其他
主要内容
忠诚法律
保持独立
保守秘密
职业责任:由于法律顾问违反法律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导致的,由法律顾问所承担
的责任,包括惩戒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仲裁员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
独立公正
保持廉洁
保持独立
主动披露
诚实信用
勤勉高效
保守秘密
不透露本人意见+不泄露当事人秘密
尊重同行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
审核、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职业道德
公务员基本要求
坚定信念
忠于国家
服务人民
恪尽职守
依法办事
公正廉洁
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行政复议、行政裁
决的公务员的特定要求
坚持合法性,兼顾合理性
秉公执法,兼顾效率
文明执法,以礼待人
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职业责任
行政责任
通报批评、警告、公开道歉
警告,6 个月
记过,12 个月
记大过,18 个月
降级、撤职,24 个月
追偿等财产责任
刑事责任:贪污贿赂型犯罪、渎职型犯罪、侵权型犯罪
法官职业道德
忠诚司法事业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
律的权威和尊严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独立
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提高司法效率
公开审判
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确保司法廉洁
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钱物和其他利益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
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坚持司法为民
以人为本
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司法便民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维护司法形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退休法官谨慎行为
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
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
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民事法律责任
赔偿: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救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
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责任
公证机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公证员: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职业道德
基本行为规范
不得同一案件双方代理或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不得担任所在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案件代理人
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小瑞资料内部课程VX:207555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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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
总
论
概
念
公
司
概
述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
社会法人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特征:具有独立财产、具有独立名义、独
立承担责任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情形: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股
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效果
内部:滥用公司人格
的股东对公司、其他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外部:滥用公司人格
的股东就公司债务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
司
分
类
以公司组织关
系为标准
总公司和分
公司:分公
司不是独立
的法人,分
公司财产不
独立、责任
不独立
母公司与子
公司:子公
司是独立的
法人,独立
参与民事活
动,独立承
担责任
以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
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及股份是否可以
自由转让为标准:封闭公司;开放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起
诉的,被告不得以履行信息披
露、经股东会同意等法定章定程
序为由抗辩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怠
于起诉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代
表诉讼
公
司
担
保
内部:需股东会决议,除被担保人
外,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决
外部:公司与外部善意第三人订立的
投资合同、担保合同有效
商
法
公
司
法
总
论
基
本
制
度
公司设立
成立社团+设立登记
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其订立的合同有效。设立成功的,由公司承担责任,设立失败的,债务
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由发起人享有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约束力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概况、股东概况、发起人概况以及其他事项,股东应在盖章上签字、盖章
章程修改需要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即表决权之2/3 以上通过
股东出资
认缴(发起设立)
认缴制是指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无需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出资。
实缴(募集设立)
实缴制是指以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需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全部出资。
增资减资
增资
内部程序
1、股东会特决修改章程
2、优先认购新股权
3、增资缴纳发起增资或募集增资
4、增资瑕疵: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和勤
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外部程序:依法登记生效要件
减资
内部程序:股东会决议
外部程序: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依法登记生效要件
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非货币出资
条件:可依法转让、可评估、不违法
类型
1、土地使用权
2、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登记+交付(处分行为+转移占有)
3、股权:可转让、无瑕疵和负担、已转让、已评估
出资责任
内部
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履行补缴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外部: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责任: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
出资债务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不能随意免除,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能抵消
抽逃出资
情形:虚构债之关系、虚假分红、关联交易、其他抽回出资行为
内部(返回责任):公司、其他股权可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外部(补充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履行的法定责任
财产权的限制: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
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权利的取得
股东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
股东权利的取得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生效:股东名册(对公司)
对抗:工商登记(对第三人)
保护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股权代持
保护公司对于股东名册的信赖,公司基于股东名册向股东分红;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体
股权代持合同具有相对性: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程序
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做第三人
冒名出资: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类似无权代理,对被冒名人不发生效力
一股二卖
实体
1、原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
2、受让人与股东签订股权买卖合同,达成股权转让之合意,并经其他股东同意,可请求股东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
    股东名册变更
3、保护第三人对于工商登记的信赖,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处分股权时,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程序
受让股东依法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受让股东做原告,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众号:小瑞学社
- 2 -
公
司
法
总
论
基
本
制
度
公司盈利分配与公积金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利润10%)
任意公积金
用途
补亏: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增资: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合并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直接结合为一
个公司
内部:股东会2/3 资本多数决,资产清理
外部: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或偿债、办理登记、债权债务
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分立
概念:一个公司,订立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内部:股东会2/3 资本多数决,资产清理
外部:通知公告债权人、办理登记、债权债务关系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
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
司修改章程延期经营的,异议股东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须经2/3 以上表决权决议通过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
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破产解散:适用破产法
司法解散
条件
1、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
东会僵局2年未开会、2年未形成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解决)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程序
先解散、后清算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清算
程序
成立清算组
财产清算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发起人在未缴
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不抵债
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
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内部:保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利害关系人利益。清算组成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怠于起诉,股
东可依法提起诉讼
外部: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
司
法
总
论
基
本
制
度
股东权利
总论
财产权
分红权: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
例分红的除外
优先认股权: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管理权
知情权
股东会的提议召开权、召集主持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诉权
分论
分红权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
2、股东提交载明具体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益,公司抗辩理由
不成立的,法院判决分红
3、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驳回其诉
讼请求,但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益,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除外
4、分红决议作出后,在决议载明时间内分红,未载明时间,以章程规定的时间为
准,决议、章程均未规定或超过一年的,在决议作出1年内完成分红
5、决议载明的分红时间超过章程规定,股东可依法撤销该时间的规定
知情权
范围: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权、查账权;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
限制:不正当目的包括竞业、为了向他人通风报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查阅请求之日
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等
滥用: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
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保护: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剥夺知情权的违法
代表诉权
概念: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董监高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
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起诉害公司的人,所获赔偿归于公
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原告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相同诉求的其他股东做共同原告
股份公司:连续180天持股,且持股比例1%以上
前置程序:董事会、监事会拒绝起诉、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被告为害公司的人,公司为第三人
胜诉利益归公司,公司承担参加诉讼的合理费用
公司决议诉权
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违法违章、表决未通过等其他
无效:内容违法或主张无效
可撤销:程序违法、程序和内容违章可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请求
诉讼主体:公司为被告,否定决议效力者为原告。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外部善意相对人: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
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董监高任职禁止《公司法》第146条
董监高行为禁止
绝对禁止: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侵占佣金、泄密
相对禁止:借贷担保、自我交易、竞业侵占商业机会
法律效果:董事、高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董高与外部善意相对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有效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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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公
司
法
分论
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
股东会(权力机关、意思机关)
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通知股东:应于会议会议召开15日内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权
1、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2、财务权: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益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3、决策权: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改形式;清算;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会(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执行权: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管理权:经营管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监事会(监督机关)
组成: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督权(检查财务权、罢免建议权、要求纠正权、诉权);提议、召集主持权;提案权
股
权
转
让
与
异
议
股
东
股
权
回
购
权
自愿转让
内部转让:自由
外部转让
同意权:股东外转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确认收悉的合理方
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行使:通知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多
个股东主张优购权的,按出资比例行使
除斥期间
正常通知30日
损害优购权而违法不通知,明知或应知之日(主观)
30日,股权登记之日(客观)1年
保护
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保护
其他股东非自身原因无法行使优购权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人保护,向转让股东主张权利
排除
继承: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转让股东的反悔权和转让股东的信赖赔偿
强制转让: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没有同意权,但是有优先购买权,除斥期间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
为放弃该权利,该权利消灭
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让与担保:股东出资有瑕疵的,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
概念: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有限公司: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延期经营
股份公司:合并、分立
行使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否则90日内起诉
一人公司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
概念: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开放性与社会性)
设立
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发起人人数:2-200 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创立失败: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
不得抽回股本
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一股一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股份公司应有全体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
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回购: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例外(减资、合并、股权激励、股转债、保值、异议回购权)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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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伙
企
业
法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担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高度人合性的无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
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出资
可以用使用权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经营
合伙事务执行
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执行。一人或数人执行;执行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异议权;执行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监督权;知情查账权
合伙事务决议
合伙事务争议的决议
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一致决事项,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外
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地点
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忠实义务
自我交易一致决;竞业绝对禁止
盈亏分担
顺序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独占盈亏禁止
债务清偿
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不能清偿,全体合伙人连带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不能清偿⸺合伙收益⸺强制执行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优先购买权)
入伙、退伙
份额处分
转让
对内通知
对外一致决,优购权,约定除外
出质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损失赔偿
入伙
条件、程序
一致决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后果
外部
入伙前债务无限连带
内部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有约定的除外
退伙
自愿退伙
单方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符合情形
约定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定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
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无不利,提前30日通知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客观情形,事由
发生之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除名退伙
过错损害合伙利益,一
致决,送达书面通知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
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
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合伙人的资格继承
手动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无限人继承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不能继承⸺份额退还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退伙的后果
内部
退伙结算,返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外部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行业限制
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责任承担方式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管理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
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经营
合伙事务执行
普人执行,有人不执行
表见普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
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
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人权利
决定权
参与决定普人入伙、退伙
建议权
知情权
选择权
选择会计所
获取权
查账权
诉权
代表诉
直接诉
担保权
忠实义务
有人可以同企业交易、同业竞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盈亏分担
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亏损必须共同
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个人财产⸺合伙收益⸺或强制执行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
权)
入伙、退伙
份额处分
有人自由预告外转,约定除外
自由出质,约定除外
入伙
有人对入伙前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担责任
退伙
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
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得退伙
资格继承
有人死亡或者终止,其继承人或权
利承受人可取得该有人资格
退伙
对退伙前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身份变更
内部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除外
外部
需对原身份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特殊后果
仅剩有人的,解散
仅剩普人的,转为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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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外
商
投
资
法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基本制度
概念
中国境内设立,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经营实体(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设立
一个自然人投资
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需章程
无需最低注册资本
无法人资格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投资人本人直接管理
委托管理: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
聘任管理:投资人聘任他人管理
委托管理、聘任管理禁止行为
绝对禁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相对禁止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
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
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解散与清算
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
清算
自行清算或法院指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
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外
商
投
资
法
外资和外企概念
外商投资
投资设立企业
股权收购
投资新建项目
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
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
境内登记设立的企业
投资准入
准入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准入国民待遇
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
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
及其投资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
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
特定领域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禁止投资
不得投资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限期处分、恢复原状、没收
违法所得
相应法律责任
负面清单限制投资
符合条件才能投资
法律责任
限期改正,采取措施满足准入要求⸺逾
期不改正,适用禁止投资规则
相应法律责任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
国民待遇,内外一致原则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特许经营
投资促进
平等适用各项政策
立法
相关立法应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应及时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促进和便利外商措施
标准化
平等参与标准化制定、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
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参与
融资
可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投资保护
征收禁止和例外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例外:特殊情况+公共利益
收益自由处分
保护知识产权
依法行政
投诉
侵犯权益: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投资管理
组织管理
组织形式及活动准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集中
经营者集中⸺接受审查
安全审查
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信息报告
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法律责任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罚款
守法
遵守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税收、会计、外汇方面法律
法律责任
违法查处,纳入信用系统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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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破
产
程
序
的
通
用
规
则
1
破
产
申
请
与
受
理
申
请
程
序
的
类
型
和
转
换
重整(积极拯救)
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法人企业,
置备重整计划,进行营业债务整理,通过重整计
划并经法院批准后生效的程序
和解(消极挽救)
和解是债务人提出与债权人达成了结债务的协
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程序
清算
清算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全体
债权人公平分配的程序
申请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程序提出破产申请
破
产
受
理
后
的
法
律
效
果
人身效果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妥善保管财产及资料;按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
问;列席债权人会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监高
财产效果
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第三人对管理人给付
对特殊合同效果
待履行合同
管理人有选择权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除斥期间:2个月或30
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管
理
人
任免
资格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所、
会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任免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指定
报酬
法院确定
职
责
和
义
务
一般职责
破产财团⸺管理权、处分权
接管权、调查权;
决定权;处分权
代表债务人⸺代表权
代表债权人⸺提议权、撤销权
报告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义务、不辞任义务
重大行为的许
可和报告义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债权人
委员会⸺报告法院
重大(处分)行为
转让;物保;弃权;履行合同
重大处分的程序
事先表决,
实施前报告
事先制作管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表决⸺未通过,不得处分
实施处分10日前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或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要求其说
明或提供依据,要求纠正⸺拒绝纠
正的,请求法院决定⸺法院认为不
妥的,责令停止处分⸺管理人纠正
或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
企
业
破
产
法
1
破
产
程
序
的
通
用
规
则
2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
全部财产
受理时+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
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债务人财产
承担出资责任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财团债务
诉讼费;管理费;人工费
共益债务:财团债务
破产财团合同之债
继续履行合同之债;继续经营之债
破产财团无因管理之债
破产财团侵权之债
破产财团致人损害之债;管理人
管理破产财团致人损害之债
破产财团不当得利之债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
随时清偿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清偿破产费用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撤销权
欺诈行为
赠与;低价卖、高价买;供物保;弃债权;提前偿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偏颇行为
原则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
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例外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
裁判执行程序的清偿有效
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第三人善意取得
第三人善意取得
破产受理前的,原权利人通过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破产受理前的,第三人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受理前后,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代位金代位物取回
代位物取回
无法区分的,通过债权救济
破产受理前的,通过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受理前后,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出卖人取回权
条件
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限制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要求交付货物
行使时间
标的物到达前主张
标的物到达前主张过,到达管理人后,仍可主张
抵销权
行使条件
受理前互负债务,不论债的种类和期限
恶意抵销禁止和无效
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
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
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担保债权人恶
意抵销合法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
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
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企业的股东不能以下列债务
抵销其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
破产企业股东对破产企业所负担的出资债务
破产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交易损害破产企业而对
破产企业负担的债务
别除权
行使时间
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后
重整程序
暂停
和解程序
法院裁定和解之日
效力
担保财产的清偿余额归入破产财产,债权的清偿差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别除权优先于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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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产
程
序
的
类
型
重整程序
原因与申请
期间
重整计划制备
谁管理谁制备
通过
分组表决
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出资
人权益的,应设出资人组表决
决议规则
各组:人头过半数+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各组都通过
批准
通过后的批准
未通过的强行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
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
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
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
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
拘束力和效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未申报的债权按同类债权处理
不惠及第三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执行障碍
债权人承诺失效
债权人受偿前,在与同顺位债权达到同一比例后,继续接受分配
担保继续有效
执行完毕
债务人免责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与裁定
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
要约:债务人发出
承诺:出席会议债权人人头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生效
法院认可,终止和解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法院不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和解协议的执行
拘束力和效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未申报的债权按同类债权处理
不惠及第三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效力瑕疵
和解协议无效的,宣告破产
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同等比例范围内的受偿,不返还
执行障碍
债权人承诺失效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
债权人受偿有效,在与同顺位债权达到同一比例后,继续接受分配
担保继续有效
执行完毕
债务人免责
破产清算程序
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申请
破产宣告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清偿顺序
别除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等
破产清偿顺序
欠缴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破产程序终结
连带责任存续
企
业
破
产
法
2
通
用
规
则
债权申报
一般规定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院受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3、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4、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申报
已代偿的,以求偿权申报;未代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受偿
担保人在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代替债权人受偿;债权人
的债权受偿前,不得代替债权人受偿,但是在其承担担
保责任范围内可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受偿的部分
追偿
担保人担责后,不能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的债务人追偿
免责
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不申报债权也不通知担
保人,导致担保人不能预先追偿的,担保人在可能受偿
的范围内免责,担保人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保证人破产
债权人可申报债权,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视
为到期-分配额提存,确定后分配;保证人担责
后-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债务人都破产
债权人分别全部申报,不超过债权总
额;在一方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不扣
减;保证人担责后-对债务人无求偿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都破产
其债权人分别全部申报
连带债权人申报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
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职工债权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利息债权
附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待定债权
债权人会议
程序
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债权异议-债权人知情权
会议
表决
现场表决;非现场表决-3 日内告知结果
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受影响的,参加表决;不受影响
的,不参加表决
撤销
召开表决程序违法
内容违法
越权表决
授权
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更换审查监管管理人、继续或停止
债务人营业之职权
概括授权禁止
债权人委员会
表决:全体过半数人头决,异议记录载明
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工
作、法院指导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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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法
票
据
法
总
则
概念和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性、设权性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
无因证券
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例外规则
恶意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无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
以依法无常取得票据
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
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抗辩
物的抗辩
所有债务人对所有债权人
票据权利未产生:票据无效
票据权利已消灭:除权判决生效
特定债务人对所有债权人
票据变造、伪造、票据行为
的无权代理
无限人签章:个别签章无效
人的抗辩
所有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
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直接前后手
非直接前后手:存在直接的
民事债务关系
票据权利的救济
票据丧失
绝对丧失
票据灭失,不存在挂失止付
相对丧失
遗失、被盗、丢失
救济
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领
公示催告⸺防止善意受让,仍能行使权利
普通诉讼-- 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汇票
本票
支票
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
示票据时,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
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
概念
不可分性
单纯性:背书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连续: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转让背书
限制背书
负责效果
期后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回头背书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载明“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
保证
成立
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签章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效力
保证具有独立性,被保证人签章无效,保证签章依然有效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
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
承兑
自由承兑
完全承兑
单纯承兑
1个月内,提示
提示承兑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付款
付款损失的承担
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追索
追索
法定情况下,持票人向其前手,也就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
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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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法
概述
证券的概念
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证券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发行人⸺投资人)
证券流通市场(投资人⸺投资人)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
基本条件
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间接发行
股票发行
基本条件
发行方式
设立发行
增资发行
首次发行新股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制
证监会依法负责发行申请的注册
证交所按规审核发行申请
参加申请注册人员行为禁止
无利害关系
不接受馈赠
不持有证券
不私下接触
撤销注册
尚未发行的,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
撤销发行注册决定
发行人还本付息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保荐人过错推定的连带
发行人虚假陈述,回购证券
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
回证券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承销
承销团
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期限
最长不超过90日
承销价格
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发行失败
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公司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手段
其他
证券交易
禁限证券
交易行为
持股限制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
持股禁止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保密义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服务人员持股限制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短线交易收入归入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
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收购
概述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
通知、报告、公告、禁止买卖
5%,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禁止买卖
达到5%后,每增减5%,报告公告,事实发生至公告3日内,禁止买卖
达到5%后,表决权每股减1%,通知公告
违法买入有表决权股的,36个月内,对该违法超过比例部分的股
份没有表决权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
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公告收购报告书
收购期限和条件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行为完成
收购完成
收购人转股限制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投资者权益保护
表决权征集
提案权、表决权征集
征集人披露义务,禁止有偿征集
违法征集的赔偿责任
先行赔付
发行人欺诈虚假宣传陈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等可委
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赔偿,后追偿
纠纷解决
调解
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提起代表诉讼,不受持股比例和期限的限制
代表人诉讼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一方人数众多的,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院公告通知投资者登记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证券机构
行为限制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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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法
保
险
法
总
则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金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事上发生的人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作为投保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合同订立
订立
诺成、不要式
代签和代写
代签:补交保费视为追认;代写: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收费视为承诺
保险合同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
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以投保单为准;非格式条款为准;时间在后的为准;手写部分为准
保险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保险人约定、法定外,不得解除
保险人的解除权
询问告知主义
询问争议:保险公司举证;询问应当明确具体
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告知,保险人有解除权
除斥期间:30日;不可抗辩期间:2年
弃权规则:保险人恶意
保险人解除权限制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报事故或夸大损失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义务
⸺解除或加费
危险是重要的、持续的、订立时不可预见的
降低保费
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标的转让
交付后转移风险的,受让人继受被保险人权利
权利继受
转让后,受让人继受保险之债,保险人无需再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继承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之债
空档期
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答复前,发生事故⸺赔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保险合同订立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体检不免告知义务
年龄不真实的后果⸺保费:多退少补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利益:合同订立时
财产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
死亡保险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
认可保险金额的形式
多种形式、可追认
其他形式
明知无异议
同意
书面撤销视为合同解除
法院审查义务
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为其投死亡保险
合同无效,父母同意除外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赔
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内:赔
投保
“ 无人”禁止,未成年子女除外
死亡保单处分禁止,未成年子女除外
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
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争议
法定继承人
看继承法规定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
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不同主体:合同订立时
同一主体,事故发生时
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变动,认定未指定
受益人变更
变更意思表示发出生效:(经被保险人同意)
通知对抗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转让其权利
部分受益人死亡失权弃权
受益人的权利与丧失:
“ 法定
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无受益人
受益人弃权或失权
部分受益人死亡失权弃权:
约定⸺法定
未约定份额和顺序,均享
未约定份额,约定顺序,同顺序均享
约定份额,未约定顺序,按比例
约定份额和顺序,同顺序按比例
遗产处理,向持保单的继承人给付有效
推定受益人先死
合同解除
解除
被保险人、受益人失权,约定除外⸺投保人有解除权
限制:被保险人、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解除无效⸺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介入权
自杀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系自杀
被保险人系“无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举证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意外死亡⸺赔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施救费用和勘察费用
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勘察费用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公司负担费用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
代位权
对物
法定物权变动
对人
法定债权让与
条件
履行义务;以自己名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可向投保人代位
取得
自动;诉讼时效其取得开始计算
保护
被保险人弃权
保险合同订立前
第三人免责,保险人代位权受限制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弃权事实,导致被保险人不能代位的,返还相应保金
保险合同订立后
赔偿前弃权,保险人免责;赔偿后放弃,无效
被保险人过错损害代位权⸺扣减或返还保金
被保险人双重获赔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受偿,相应扣减
债权让与⸺通知对抗第三人
限制
代位权排除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的保护⸺不真正连带之债
管辖
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确定
诉讼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诉与代位权之诉可以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可以申请变更当事人⸺被保险人同意,准许;不同意,做共同原告
责任保险
直接对第三者赔
保险公司直接赔
被保险人请求直接赔
裁判确认;协商一致;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第三者请求
和解协议
保险人可依据和解协议担责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判决执行未果的,第三者可继续向保险人求偿
保护第三者
被保险人赔偿前,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不免除其对第三者的责任
保险公司负担费用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外部赔偿,内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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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信
托
设
立
成立
成立条件
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确定
书面形式
成立
信托合同形式: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其他书面形式:受托人承诺时⸺信托成立
遗嘱信托⸺依继承法规定
生效
信托财产登记⸺依法应当登记的,如果未补办登记,信托不生效
信托无效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其他
信托可撤销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除斥期间:1年,自明知或应之之日起算
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
信
托
财
产
范围
独立于委托人财产
独立于受托人财产
独立于受益人财产
强制执行
可以强制执行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其他
抵销禁止
信托财团的债权不能与受托人自己的债务抵销
A信托财团的债权不能与B信托财团的债务抵销
信
托
当
事
人
委托人
资格
完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权利
知情权
调整管理方法请求权
撤销权
解任权
受托人
资格
完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义务
善管义务
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财产分别管理义务
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义务
保存、报告、保密义务
支付义务-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信托利益
权利
报偿请求权
约定协商无偿,处理事务不
当的、未恢复原状前-不得请
求报酬
优先受偿权
信托财产债务,受托人以自有
财产支付的,就信托财产优先
受偿,处理事务不当的,自有
财产赔偿
辞任和留守
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可辞
任,在新受托人上任前,留守
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
放弃收益权
全体受益人弃权,信托终止;部分收益人弃
权:信托文件-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撤销权和解任权
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法院裁定;共同
受益人之一撤销,对全体受益人有效
信
托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变更
委托人依法依规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侵权、
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
解除
委托人依法依规解除⸺委托人系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对委托人
重大侵权、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
终止
情形
不因为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行为能力、解散、
撤销或破产而终止
终止:文件规定、违反信托目的、目的已经或不能实
现、协商、撤销或解除
法律效果
财产归属⸺信托文件⸺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财产执行
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受托人请求报酬
可留置信托财产或对信托
财产的权利归属人请求
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权
利归属人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报告事项解除责
任,不正当行为除外
船
舶
担
保
物
权
海
商
法
海商法概述
调整海商运输关系
船舶所有权
登记对抗
船舶抵押权
设立
登记对抗
效力
抵押船舶转让禁止
抵押权从属性
抵押权冲突:看登记时间
消灭和物上代位
船舶优先权
内容
工资⸺人身损害⸺税费⸺救助⸺财产侵权损害
同一顺序的,有两个请求的,同时受偿
倒序原则
行使与转移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消灭
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法院强制售出
船舶灭失
船舶留置权
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船舶时消灭
担保物权关系
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公众号:小瑞学社
- 12 -
反
垄
断
法
经营者集中
情形
合并、股权资产收购控制、合同、其他
申报与豁免
申报
事先申报制度
申报标准(国务院规定)
豁免
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
商务部的审查
程序
初审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延长最多不超
过60日)
决定
禁止集中
允许集中,附加条件
法律责任及救济
行政责任
恢复原状、复议前置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损公益,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公益诉讼
行政责任
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处理建议、改正情况书
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关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
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
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才违法
市场支配地位推定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的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
“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
济实力的其他因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垄断价格、低价倾销、拒绝交易
强制交易、搭售行为、差别待遇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民事责任
垄
断
协
议
横向
主体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内容
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抵制交易
限制新技术新产品
纵向
主体
无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内容
固定价格、固定最低价格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罚款
撤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豁免
技术进步、提高效率、竞争生态
公共利益、缓解危机、外贸利益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已实施⸺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未实施⸺罚款
法代、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个人责任
的,可处100万以下罚款
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减轻或免除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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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
损失⸺获益⸺500 万以下赔偿
禁止重复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已赔偿,不正当竞争不重复赔偿
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不是收货地
对涉嫌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调查
检查措施
措施
现场检查
询问、要求提供资料
查询、复制
查封、扣押财物
查询账户
依法行政,查询结果及时公开
不正当竞
争行为(二)
虚假宣传
概念
虚假商业宣传
虚假交易宣传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广告主:无过错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过错推定责任
社会团体组织:连带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连带
社会组织、个人
广告经营者
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吊
侵犯商业秘密
概念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情形
恶意获取
恶意使用
违约披露使用
教唆引诱帮助侵犯商业秘密
恶意获取披露使用
举证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涉嫌侵权人负担举证责任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罚没
刑事责任
非法有奖销售
情形
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无奖或内定
最高奖的金额超五万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合同有效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诋毁商誉
情形
传播虚假信息构成诋毁商誉,有特定损害对象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权
行政责任
罚款
利用网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其
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或产品
情形
擅自插入链接
非法使得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网络产品或服务
恶意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行为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不正当竞争
行为(一)
商业混淆行为
类型
混淆
商品标识⸺擅自使用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主体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
经营活动标识⸺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
不混淆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其他特点
产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
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地名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善意侵权免赔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吊,替
商业贿赂
情形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
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情形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实入账
接受双方
雇主责任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罚、没、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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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者
法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处置与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治疗单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上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销毁证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法律责任
首负责任制
消法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厂家无过错: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商家无过错,可免行政处罚,但不可免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或者
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产品质量责任
与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违约
产品缺陷责
任(侵权)
含义
必须是“缺陷”产品
权利主体
购买者、使用者、第三人
责任
对外连带
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对内责任
生产者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投入流通的,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销售者
过错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责任主体
检验机构
相应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未作为,连带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
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连带
第三人过错致害
不能对其主张侵权
消费者的权利
与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
个人信息保护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义务
缺陷商品召回、标明与明码标价
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格式条款限制、瑕疵担保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违约退货、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组织
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
用或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推荐商品或服务
法律责任
展销会、柜台责任
网络平台交易提供者责任
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关系生命健康的,无过错责任
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
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知缺陷,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
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可向其要求赔
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
食品药品
纠纷司法
解释
责任认定
抗辩事由:生产者、消费者不能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
问题为由抗辩
产品质量标准与抗辩
法律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
惩罚性赔偿
1、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2、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支付价
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参照适用:赠品、化妆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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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法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家庭承包经营权
取得
取得
发包
承包合同
合同生效,取得承包经营权
集体组织合并分立,不影响合同
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约定无效
主体
承包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家庭成员平等权利,全体成员登记在册
内容
权利
内容
发包地⸺使用权、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权
内容互换-发包方备案;内转发包方同意;
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强迫流转-无效
土地经营权⸺处分权
补偿权
权利期限
耕地:30+30;草地30~50+相应延长;林地30~70+相应延长
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非农禁止、合理利用
保护和继承
保护
承包期内,收回禁止
进城无需退出,引导自愿流转
交回或收回,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相应补偿
承包期内,调整禁止
2/3多数决+乡府和县主管部门批,约定除外
妇女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继承
承包收益、林地可承包继承
土地经营权
取得
流转方式
出租、入股、其他方式⸺发包方备案
收益归承包方
流转原则
自愿有偿、非农禁止、承包期内流转、受让方有资质、内部成员优先
流转合同
不超过一年,可不签
流转期限5年以上可登记,登记对抗
内容
土地经营权人权利
收益权、补偿权、处分权
土地经营权担保
承包方担保/受让方担保⸺承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备案
法定债务关系
合同解除
承包方
非农、抛荒、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其他
合同终止
发包方
非农、抛荒、损害土地或破坏生态,承包方不解
除合同⸺发包方终止+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非农建设⸺行政处罚+发包方制止、损害赔偿
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
取得
四荒地⸺拍照挂方式承包或折股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
外转
2/3多数决+乡政府批
资信审查
优先承包权
流转
出租、入股、抵押、其他方式
继承
收益继承
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协商、调解、仲裁、起诉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房地产开发
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
1年不动工:交费;2年不动工:收回;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前期工作迟延除外
房地产转让
支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条件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完成开发总额25%以上
年限
原年限—已使用年限
出让土地
用途
改用途
原出让人+市县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协议+调出让金
提前收回或续期
公共利益收回
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公共利益外,批准
法律效果
要式行为、合同之债概括移转
手续
报批⸺受让方办出让手续
报批⸺不办出让手续,转让方将土地收益上交
划拨土地
抵押
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受偿
出租
租金中土地收益上缴
土
地
使
用
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招、拍、挂
先交钱,后用地
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其他
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用地
家庭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
四荒土地
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非农用地
经营用地
公益用地
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宅基地
一户一宅,符合规划
乡府审批,出卖赠与出租后,不再分配
土
地
所
有
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城市城区土地和其他
集体土地所有权
先国有化,后出让
非农禁止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生产,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
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土地征收
情形
公共利益征收
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
安居工程、城镇建设、公共利益
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程序
公告-听取意见-听证-签约
补偿
公平、合理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社会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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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业
法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监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审查
整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
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防控金融风险
防止资产流失
防范股东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接管、重组或撤销
信用危机处理与接管
条件
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效果
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改变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期限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撤销
原因
违法
后果
清算
接管、重组或被撤销期间的处理
董高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阻止出境⸺通知出境机关
冻结财产⸺申请法院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的监管
查询账户
申请法院冻结
法律责任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和终止;违法的业务活动⸺改正,罚没;情节严重的:停业、吊销
擅自任命董高、拒绝监管、违法信息披露、违反审慎规则⸺罚款;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
的,停业,吊销
违规报告⸺改正、罚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
责令给予纪律处分
警告、罚款
取消任职资格、行业禁入
商
业
银
行
设立、运作
设立、变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
全国:10亿;城市:1亿;农村:5千万
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拨付资金不超过总行资金60%
就业吊销
六月未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须批转的变更事项
变更重大事项;变更大股东⸺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
需审查事项
变更董高
业务管理
贷款业务
关系人借用贷款禁止
关系人担保贷款平等待遇
关系人
董监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款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民事借款合同一般有效
行政责任
没、罚、停、吊
审慎规则
及时处分
投资禁止:信托、证券、企业、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过75%
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不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
结汇、售汇
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借款
银行间同业拆借
借出“闲钱”、借入“救急”
财务报告
存款准备金
接管、解散、撤销、破产、清算和终止
解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解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破产
程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法院宣告,法
院组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和人员
成立清算组
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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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税
法
程序税法
税款征收
税款保全措施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纳税人
适用时间
纳税期之前
提起条件
责令限期缴⸺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迹象,责成担保⸺不担保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手段
冻结、扣押、查封
期内缴纳,解除;期内未缴,税收强制
税收强制措施
实施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适用时间
纳税期后
提起条件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手段
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离境清税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权
税收与有特定物担保债权:看欠税时间是否发生在担保设定之前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少缴、未缴的
3年内,可要求补缴,不得要求滞纳金
税款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
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
殊情况的(10万),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期限的限制
纳税人合并分立
处分不动产
法律责任与争议
纳税争议
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依法起诉
处罚争议
或议或诉
实体税法(1)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
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其他优惠措施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实体税法(2)
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
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
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
不满183天的个人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个税缴纳
综合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
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45%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5%-35%超额累进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20%比例税率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免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
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减税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正当关联交易减少应纳税额
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恶意不分红或少分红
恶意不正当避税
纳税申报
综合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未扣缴;境外所得;移民;非居民
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取;其他
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
2%
车船税法
免征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
有关人员的车船
减税或免征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收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
减税、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
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定期
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公众号:小瑞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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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资
源
法
环
境
保
护
法
环境保护法的
基本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地标高于国标,地标为省级地标,地标备案,应当执行地标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概念: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监督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权:县级以上环保局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并应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扣押查封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县级以上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
总量控制: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
区,省级以上环保局应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污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
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预警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
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信息公开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公示
应编制环评书建设项目的公示
建设项目应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
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
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
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应全文公开)
环境法的
基本规则
环境监测
国家环保局制定监测范围,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
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
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推广
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生态保护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
线,实行严格保护等
政府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
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
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法律责任和
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
1、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2、抗辩事由: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
染者不承担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征:失效3年
行政责任
按日连续处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其他中介机构和单位的连带责任
上级环保局对下级环保局工作工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拘留
矿
产
资
源
法
总则
权利归属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吗,并办理登记
3、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一般禁止,例外允许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矿产资源勘查
的登记和开采
的审批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2、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
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予批准
4、矿区范围公告、变更(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发证机关重新发证)
5、非经同意,禁止采矿
6、关闭矿山需提出相关报告和材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7、地质现象与文化古迹保护和报告
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1、国务院地质局审批发证
2、特定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国务院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其他的矿产、储量中型的,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4、其他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依法制定
矿产资源的勘查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勘查资料保护和有偿使用
矿产资源的开采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3、建设工程,先行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
4、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
集体矿山企业的关闭、搬迁和联合经营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法律责任
1、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损失赔偿,没收越界开采的
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除以罚款
4、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5、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局有权责令改正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6、盗窃、抢夺矿产品和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8、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9、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处理
矿区范围争议
协商-省级以上政府处理,跨省的,省级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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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仲裁前置,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不直接接受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与
社会保障法
社
会
保
险
法
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总工资
职工的缴费基数→本人工资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领取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累计 15 
年
工伤保险
对象
在职员工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工伤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其他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故意犯罪的
不视为工伤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合同
法(2)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
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禁止自派遣,禁止短期分割用工,禁止再派遣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
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
要件
以小时计酬为主,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
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可书面,可口头
禁止试用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补偿
劳
动
争
议
范围
劳动合同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企业改制纠纷
不属于
行政争议;民事争议
处理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
时效
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举证责任倒置
一裁终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
法(1)
规章制度
讨论协商;异议协商完善;公示或告知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订立;连续工作满10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性辞退和非过错性辞退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订立
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禁止;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
时间要求
1个月
内
用人单位尚无不利后果
劳动者不愿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签订,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
经济补偿
超过1年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向劳动者最多支付11个月双倍
工资
劳动合同的内容
培训条款和服务器约定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单方解除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过错,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
支付违约金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期最长2年,原单位在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付经济补偿
单位解约:额外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单位违约: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
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违约:违约金+遵守竞业义务
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约定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过错解除⸺单方解除权:基于单位过错⸺补偿
无过错解除⸺任意解除权:预告(30日,3日)⸺不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过错解除⸺单方解除权:基于劳动者过错⸺不补偿
无过错解除⸺单方解除权:
基于履行不能(病4期155不适
用;老弱病残孕)⸺补偿
小规模;不胜任、情势变更⸺无法履行
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终止
期满、退休、死亡、法定
不补偿
劳动者自愿主动离职;劳动者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到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赔偿补偿不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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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知
识
产
权
法
商
标
法
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国家、国际组织标识、官方标识
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民族歧视、欺骗性、有害良俗和不良影响)
地域限制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但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商品的通用元素
直接表示商品特点
商品的自身形状
缺乏显著特征的
不使用却恶意注册商标
驳回
警告、罚款
商标申请时-异议
商标已经注册的,宣告无效
不得和在先利益冲突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
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权利人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无效异议期为5年(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
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6个月-协议、国际条约、相互承认
国际展览会中的优先权:6个月-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
商标侵权
一般注册商标
一般侵权行为:使用假冒、仿冒、销售、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故意帮助侵权
其他侵权行为:将商标作字号使用、驰名商标的使用、将商标作域名使用
侵权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倒置
善意侵权免责,不承担行政责任
诉讼时效为三年
应权利人请求:销毁假冒商标
恶意诉讼-进行处罚
商标的合理使用
通用元素的合理使用
通用形状的合理使用
先用权
商标的连带使用(指示性使用)
驰名商标保护
保护
未注册的,同类保护-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注册的,跨类保护-可能受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认定-相关部门
驰名商标不得使用和宣传
专
利
法
专利权
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不保护的对象:违法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创造的、属于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
取得
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只有新颖性要求,但
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
申请:发明专利(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公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诉讼时效3年,专利授权日前已知的,自授权日起算
内容
独占的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
除专利法另有规定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
其专利方法
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
外观设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许可实施权
独占实施、排他实施、普通实施
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首次出售后专利权一次用尽
先用人权的实施权
临时过境
非营利实施
行政审批需要
专利侵权
专利权保护
买卖合同成立即销售
对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加工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的,不侵权
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所涉专利
善意侵权
国益、公益侵权可付费使用
侵权损害赔偿
获益举证责任
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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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知
识
产
权
法
著
作
权
法
著
作
权
客体:作品
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舞蹈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
作品、试听作品、设计图形作品和模具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智力成果
不予保护的对象:官方法律、决议、文件、译文、单纯的事
实消息、历年、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主体
一般主体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2、继受人:因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3、外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
中国签订的
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首次在中国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特殊
主体
演绎作品
概念:是指在以有作品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
作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
拍电影电视剧不是演绎
合作作品
1、作者之间存在创作合意和共同创作的行为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
3、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
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
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视听作品
概念: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
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
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职务作品
概念: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单位视为作者
委托作品
概念: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
人有使用权
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原件所有权和原件展览权,其他权利仍由
著作权人享有
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不包括身份证照片、工作证照片等非独创性的照片
照片上的顾客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作品使用应当取得顾客同意
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通过发行、广播、网络传播、表演、展
览、放映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
作
权
法
内容
财产权
使用权
复制传播权
复制权
以印刷、复制、括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
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概念: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
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
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是侵权行为
例外:教研、盲人、公务、测试
广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资料,应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付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许
可,并付酬
广播权不包括网络传播
出租权
仅限于视听作品、软件
展览权
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表演权
如音乐作品、文学作品
放映权
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
改造权
摄制权
翻译权
改编权
汇编权
许可使用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
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
限制
合理使用
特征:一般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权利人同意的无偿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无偿使用
个人学习使用
媒体使用(时事新闻、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讲话)
类型
公务使用
教育、文化保存、交流使用
特殊群体使用
法定许可
特征:主要是作品传播者使用,有偿,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适应法定许可
类型
报刊转载
录音者制作录音制品
两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
编写出版教科书
邻接权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朗诵者的针对其表演活动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制者(唱片公司、录像公司)针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播放者权
播放者(电台、电视台)针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权利保护
1、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2、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损害赔偿:故意侵权的、情节严重的,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赔偿,权利使用费难
以计算的,500到500万元的赔偿
创作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
为,不考虑行为能力,儿童、
精神病人都可以成为作者
公众号:小瑞学社
- 1 -
第
一
章
 
行
政
法
概
述
基本概念
行政的定义是: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特征包括
执行性:执行法律
规范性: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
能动性:积极主动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合理的
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组织法
解决“谁来做”的问题
行政行为法
解决“做什么”的问题
行政救济法
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域
效力可及于全国
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地域效力限于本行政区域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
便利当事人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
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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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
政
组
织
与
公
务
员
行
政
组
织
的
设
置
与
编
制
行政机关
组成部门:如外交部
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
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
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和审计署
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
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
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如信访局
主管特定业务
内部机构
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办事机构:港澳办、国研室
议事协调机构:如禁毒委
直属事业单位:如新华社
行政主体
特
征
职权要素: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名义要素: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归责要素:对外承担独立法律责任即能独立地参
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且能够作为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指的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
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
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事业企业组织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
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授权。规范性文件的授
权视为委托,不属于真正的授权
受
委
托
组
织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需以委托机关为被告;而法
律法规授权组织则属于行政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公务员
- 2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三
章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行政立法的主体与权限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
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
办法”,不得称“条例”
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
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
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
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授权决定应当明
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立项
起草
报告: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
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主体:可以吸收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
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公布: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
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签署:多部门共同起草,负责人共同签署
审查
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签署公布:总理签署,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
法制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施行: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备案: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备案
监督解释:与行政法规解释具有同等效力;解释
要求的提出主体: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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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概
述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受羁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与裁
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无效
①受侵害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②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无效
③受侵害人应当获得赔偿
可撤销
①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才能否定效力
②受侵害人应当获得赔偿
废止
①给当事人的利益不收回
②当事人的义务不补偿
③严重损害或不公应予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职权: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证据: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合理性要求:无明显不当
- 4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五
章
 
行
政
许
可
行政许可的含义及特征
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第一、外部性;第二、依申
请;第三、授益性;第四、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许可的创设
只能法律统一设定    1.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
质的许可;2.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设立的登记及其前置行政许可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调节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能够解决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的听证程序
听证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
费用
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
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
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
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
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事项
依申请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
依职权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监
督管理与救济
撤销
撤销机关:许可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可以撤销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许许可
②超越职权准许许可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许许可
④对不合格的申请人准许许可
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法律后果: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取得的
利益不受保护
不予撤销
符合可撤销和应撤销条件但可能对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撤回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注销
①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
为能力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④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
书面
行政机关不得收费
受理
受理与不受理都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决定
许可与不许可都需要书面决定,不许可应当说明
理由
发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许可证,加贴标
签,加盖印章
延续
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
准予延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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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
政
处
罚
( 一 )
行政处罚的定义与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
业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
大体可以分为五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重难点在于责令停产停业性质的识别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警告、通告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警告、通告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新增:定期评估制度
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和必要性,对不
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
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般实施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受委托组织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
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
集中实施
决定主体:国务院或者省政
府(区别于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
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罚的折抵
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
害后果发生,上诉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
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
公示与公开制度
电子技术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
理,标准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
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
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执法人员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法定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依据,警告或罚款
对公民200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3000元以下
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先行登记保存
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程序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要求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决定
送达
行
政
处
罚
的
听
证
程
序
听证范围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告知听证
申请听证
听证通知
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听证主持人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听证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担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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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二 )
复习提要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
和特殊法的关系。故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
境或驱逐出境
注意: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
决定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适
用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
毁损他人财物,情节较轻,公
安机关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
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
减轻或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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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的
种
类
与
设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置
定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
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特征
预防性和制止性
临时性和中间性
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任何种类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之外
地方性法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定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
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
院
行政强制执行以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
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
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程
序
一般程序
主体: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海
关、公安、国安、税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催告
陈述、申辩
执行决定:1、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
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
定。2、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直接送达当事人
原则: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2、不得对居民生活
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的特殊程序
间接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履行的特殊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
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
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的,行政机关可以
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的中止、终结和和解
中止执行满3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程
序
一般程序
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批准程序
一般情况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紧急情况
需要当场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后24 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执法人员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程序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
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
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的特殊程序
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形式:制作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一式两
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30日+30 日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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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其
他
行
政
行
为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
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
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从其约定,但是违反专
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除外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
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
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
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类型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
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
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
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判决撤销: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
判决解除: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
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给付
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
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先予执行
适用
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
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的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
生活
方式:依原告申请
救济: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
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
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的行为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居间对特定民事争议作出的
有约束力的处理行为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包括税费征收和公益征收两种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
制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补偿
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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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行
政
程
序
与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行
政
程
序
听证程序:行政程序中最基本的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三种证据不能作为
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政府信息的的概念: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
申请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不公开
绝对不公开
可以不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
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相对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
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
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公开的机关、期限与费用
公开机关
制作机关
保存机关
制作或最初获取机关:行政机关获取的其
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公开期限
依职权公开: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当场答复或收到申请期20个
工作日+20 个工作日
公开费用
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
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
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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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行
政
复
议
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
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上对下",复议机关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是"外部"的司法审查,以审查合法
性为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行政复
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规范性文件附带
性审查的规定,二者
对象是一致的,都是位阶较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方式是一致的,都不能直接起诉,只能提出附带性审查
区别在于处理方法,复议法中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诉讼法
中的规定较为具体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决定
新增: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
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复议程序
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行政复议的期限判断标准与诉讼的不同:行政复议是“就长不就
短”,以60天为判断标准;而行政诉讼不关心长短,一般规定是6个月,
有特殊规定就直接适用特殊规定,不管长短。
复议的提出与受理
可以书面或口头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处规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与“复议不
收费”原则并不冲突。“复议不收费”指的是行政复
议的申请不收取费用,进而区别于行政诉讼的案
件受理费。而鉴定费用不是交给复议机关,而是
交给专门的鉴定机构,因此鉴定费用当事人还是
需要承担的
鉴定费用
当事人承担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复议和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复议机构准许
复议调解
适用范围
行政裁量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
程序
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
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赔偿决定
①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对财产的侵害
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与与诉讼的关系
自由选择型
复议前置型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纠纷裁决
纳税争议
经营者集中
复议终局型: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
复议参加人
复议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
利害关系人
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被申请人为省
级政府的除外)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
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
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
新增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
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
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
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
作出规定
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
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
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
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
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
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
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
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
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
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
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
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
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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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章
 
行
政
诉
讼
概
述
行
政
诉
讼
的
基
本
原
则
保障诉权
被告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
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
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
人员
独立审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理制度
平等权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利
法律监督
行政救济的结构
侵权主体
行政主体
侵权客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
行政复议:违法与不当原则
行政诉讼:违法原则
国家赔偿:侵害原则
因果联系
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
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
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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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十
二
章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保护权益:合法权益
人身权
财产权
社会保障权
知情权
公平竞争权
受案范围: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
权的组织做出的行为)
排除事项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做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过程性行为
协助执行行为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信访处理行为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
实际影响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
审查对象: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审查方式:附带性审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
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释明
处理方法
对案件的处理
对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报送法院备案
主要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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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管
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
行政行为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管辖
复议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原
告所在地(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
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原受理法院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案管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
院
受移送法院
应当受理
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
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管辖权转移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第一审案件
下级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需要上级审理或者
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管辖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共同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
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
自由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
权管辖
共同管辖的争议解决
原告选择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 14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十
四
章
 
行
政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
一般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其亲属为被告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利害关系人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被害责任的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
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出或者未做出处理的
共同原告:一方为10人以上的,推选2~5 人为诉讼代表人或者法院指定
企业原告资格的确定
股份制企业:企业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起诉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企业为原
告,或者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为原告
非国有企业,该企业为原告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原
告。(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
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其他情形原告资格的确定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了
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可以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
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
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人
资格
①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②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③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复议机关
作共同被告除外)
途径
①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②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权利
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被告
一般规定
对派出所做出的警告和罚款进行起诉,以派出所为被告;对派出所做出的拘留进
行起诉,以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为被告
经授权机关: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委托机关:以作出委托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组建机关: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上级批准机关:以署名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被告的确定:以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
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刑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
定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
改变,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
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人
适用条件
前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①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
②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
代表人
产生途径:由当事人推选
法律意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
人发生效力
法律限制: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
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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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章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期限
一般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不知道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该行的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自做出之日起
不得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做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不作为案件
法律法规有履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
紧急情况下不受前款期限限制
经复议案件
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自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
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
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立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
是否立案
当场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
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上诉
七日内仍不能做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指导义务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法律责任
法院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
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
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再审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一审
普通程序
交换诉状:立案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被告,被告
自收到副本15日内提交证据
通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
票传唤当事人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
书通知其到庭
合议庭
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宣判
审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前提
第一审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案件类型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合意: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适用
制度
特点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
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
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审限: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转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
通程序
二审
上诉期限:不服判决15天,不服裁定10天
审判组织:合议庭
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
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判决、裁定、被诉行政行为
审理期限:收到上诉状起3个月
- 16 -
公众号:小瑞学社
第
十
六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证
据
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书证
提供原件
提供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由保管机关加盖印章
提供报纸、图表、图纸、会计账册等专业技术资料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物证:提供原物
视听资料:提供原始载体
电子数据:无具体要求
证人证言: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应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意见
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
现场笔录
由执法人员签名(必须签)
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勘验笔录
诉讼的举证责任
被告
被告对做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做出该行为的证据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
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证据的除外
原告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申请不作为案件中,应当证明自己提出过申
请,但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
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
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
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
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
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诉讼的举证期限
被告
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
人收集证据
延期提供:法院准许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
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第三人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
供证据
延期提供:因正当事由,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
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的调取、保全
依职权调取
原则: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
为时未收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
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调取
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④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
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
的,法院不予准许
证据的保全
情形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
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证据的质证
二审质证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不需质证的证据
无争议证据
依职权调取
生效文书
证据的审查
关联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
证明效力
证据的证明效力: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
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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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
制
度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
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不公开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
执行原则
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存在例外
例外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
③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先予执行
适用情形
案件: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
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
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
原告生活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此处的复议
指的是司法复议,就是申请法院再议一次,而不是行政复议。因
此,原告、被告双方在此时都可以申请复议)
一并审理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的行
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
立案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撤诉
撤诉的方式
申请撤诉
视为撤诉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来)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早走)
未交诉讼费(不交钱)
撤诉条件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撤诉后果
行政诉讼程序终结
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未交诉讼费的例外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情形
改变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视为改变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后诉讼终结
原告不撤诉: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应当依法
作出确认判决
起诉新的行为:审理改变后的行为
法律适用
审理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参照:规章
援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附带性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
诉讼中止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中止诉讼的前三项事由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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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章
 
行
政
诉
讼
的
裁
判
与
执
行
一
审
的
裁
判
判决类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
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给付判决
被告负有给付义务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确认判决
确认违法
具备撤销内容
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具备可撤销内容
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
原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确认无效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裁定
不予受理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不可抗力等原因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6.重复起诉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驳回起诉
事项同上,如已经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二
审
的
裁
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
5、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
审
中
的
行
政
赔
偿
请
求
一审遣漏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应当赔偿
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并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二审认为不应赔偿
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提出赔偿请求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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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章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应予赔偿
侵犯人身权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侵犯
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
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
①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
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予赔偿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行
政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侵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
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②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复议案件
原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部分)
行
政
赔
偿
的
程
序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申请
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
处理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
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
面凭证
协商
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进行协商
决定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十日内送达
行政赔偿诉讼
期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原告: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共同侵权的被告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
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②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
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复议加重的被告
①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
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②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
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
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视为一并: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告知一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
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提出时间
①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决定
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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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章
 
司
法
赔
偿
刑事赔偿范围
应予赔偿
侵犯人身权
①违法拘留和超时拘留
②错误逮捕
③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④刑讯逼供、自己或唆使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侵犯财产权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②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不予赔偿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错误拘留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错误逮捕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法院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
一审法院
再审改判无罪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
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申请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内
协商内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决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作出
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复议机关处理
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期限:赔偿请求人30日内申请复议
决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例外情形: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赔偿委员会处理
申请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对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方式: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可以口头申请
是否立案: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举证责任
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
当提供证据
②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决定作出
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定
赔偿监督
当事人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
出申诉
法院提出: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
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检察院提出: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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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章
 
国
家
赔
偿
方
式
和
标
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
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
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人身权损害赔偿
人身自由
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
身体伤害
①医疗费
②护理费
③误工费
丧失劳动能力
①医疗费
②护理费
③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
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④残疾赔偿金
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1~4级):其扶养的无劳
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死亡
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②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
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②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权损害赔偿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征收、征用财产
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
恢复原状或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
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
①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②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留守职工工资、税
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
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
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的“直接损失”
①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②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③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④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
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
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 22 -
公众号:小瑞学社
- 1 -
国
际
法
导
论
国际法的概
念、渊源和
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用
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特点
与国内法的立法
方式不同
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
法机构,国际法规则主要是由国家在平等
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的。
与国内法法律关系的
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家是国际法最为主要的主体,个人
一般不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主体
与国际法强制力的依
据和方式不同
国际社会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机构,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是通过国家单独或
集体的行动实现的
不如国内法完善与发达
国际法的概
念、渊源和
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各类国际法渊源
的判断(尤其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拘束力应当重点掌握。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
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条约一旦生效,即且仅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
构成要素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
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证明途径
国家间文书、实践
国际组织和机构各种文件
国家国内法的有关文件
与惯例的区别
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惯例没有强制法律拘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
概念: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原则
价值:填补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没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时的空白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
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
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法的概
念、渊源和
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
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享有最高统治权,注意一国境内的网
络空间亦属于该国的主权范围
对外独立权:在对外交往中,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
内外事务
自保权:自卫权与国防建设权,指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
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自卫的前提是遭到
了武力攻击,同时自卫行动应该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不干涉内政原则
对内政的判断是重点。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范围不与领土完全对应,
这也就意味着,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并非一定属于内政。判断某一
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该事项的完
成不能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和国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适用范围为国际关系,最为主要的是国家间关系,这意味着国家
与其反政府武装等团体间的问题不适用这一原则
应注意这一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
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
的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下的武力使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
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十分严格的,仅能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应当
重点掌握
民族分离主义活动以该原则为依据的行为不被国际法允许。国际法明确禁止任
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实行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
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义务包括国家作为缔约国参加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国际
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对于联合国的成员国,《联合国宪章》特别规定了宪章中的义务优先
于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的义务
国际法与
国内法的
关系
国际层面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以国内
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
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别义务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
直接适用,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
可以直接适用
同时适用,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同时适用
转化适用,WTO文件、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需转化后适用
民商事以外的条约
如何适用需要结合条约本身情况进行具体考察
国际习惯
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做区分,民事范围
国际惯例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注意是”可以但非必须
“作为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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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的
主
体
与
国
际
法
律
责
任
国
际
法
主
体
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包括自主性和排他性
平等权
自保权,包括国防权与自卫权
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但
不适用于在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和外国财产
属人管辖权
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领土内外,适用范围
包括法人、船舶和航空器
保护性管辖权
构成要件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了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
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的
罪行
且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
的罪行
实现方式
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或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普遍管辖权
着重记忆适用的国际犯罪行为类型,包括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
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
这类管辖权仅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域内行使
国
际
法
主
体
国家
主权豁免
主要表现为司法豁免,传统意义上表现为绝对豁免原则,也就是一国国内法院对其他国家的一切财产和行为豁
免。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目前也出现了限制豁免主义,表现为国家商业行为不享有管辖权。至今,前者依然
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而各国对后者的观点和做法尚不一致
豁免权的放弃
明示放弃
通过协定、合同、声明或特定函件表示的放弃
默示放弃
与特定诉讼相关的行为表示,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正
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
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
产主张一项权利之目的而介入诉讼
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
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注意着重记忆不同领土变动情况下继承的不同规则
不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前者是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条约,后者是与和
平友好关系、同盟互助等相关的条约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
动产: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地理位置,都应属继承国
债务继承
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前者是一国对他国所负任何财政义务,后者是以国家
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的债务
不继承:地方债务,注意与地方化债务区分,地方债务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
际组织所借之债;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私人对外所负债务;恶债
国际法上的承认
注意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同时,承认是一项自主行为,而非法律义务
承认可以由明示或默示表明,前者包括声明、函电、条约等;后者主要以行为表现,注意不能构成默示
承认的情形主要包括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等
包括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以及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国
际
法
主
体
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大会
表决规则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制
重要问题,三分之二多数制,主要包括与维持
国际和平安全的建议、理事国选举、新会员接
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
预算和分摊
决议效力
内部事项的决议仅对会员国有拘束力
其他事项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没有拘束力
安全理事会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表决采一国一票制。15个理事国
=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表决制度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需要包括常任理事
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才可通过。缺席或弃权不视
为否决。记忆:推荐接纳新会员国货秘书长人
选;建议终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属于实质
性事项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的争议事项:采大国一致原则
决议效力
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威胁和侵略行为的决定,依
宪章作出的职能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
都具有拘束力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当事国的理事国
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
投票,且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联合国专门机构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国际非政府组织
不是国际法主体,应具有跨国性、非政府性和非政治性、非营利性、志愿性
联合国可给予咨商地位、观察员身份,有权出席会议、提交报告、接受委托
国
际
法
律
责
任
构成条件
可归因的行为
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
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
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上述国家机关或授权人员以此资格执行职务内
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但注意只有已经和正
在组成的新国家才被视为新国家行为;特定人员行为在国外的私人身份
不法行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
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是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际罪行,是违背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不法性的排除
同意,需满足明确、事先、自愿,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规范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赔偿责任
国家责任制度,指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责任的承担
双重责任制度,指由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的赔偿责任,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
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如核损害、核动力所致损
害的责任承担
营运人赔偿制度,指无论营运人是国家还是私营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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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上
的
空
间
划
分
领
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包括对领土的所有权及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会受到国家自愿的一般性限制,如无害通过、外交官特权和豁免等;也会受到根据条约产生的
特殊限制,如共管、租借等,限制的合法性取决于相关条约的合法性
领土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
先占对象为无主地
先占方式为有效占领
先占国应具有取得主权的意思,且这种意思被公开表明
先占国应采取实际控制,如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等
目前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可予先占的无主地
时效
一国公开、不受干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合法性存在争议,目前已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该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自然添附
领土的自然增加,如河口三角洲、涨滩等
添附
人工添附
领土的人为增加,如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
历来具有合法性
征服
一国直接以武力方式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
非法
割让
强制割让,指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非法取得
非强制割让,指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买卖、赠与、
互换等。是合法方式。
现代方式
殖民地独立
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原殖民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
合法
公民投票
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
以达成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以此决定领土的变更
边界和边境制度
边界
传统边界,是默示协议确定的边界,通常采习惯中形成的边界,因此容易出现存在争议的情况
条约划定边界,一般采两国签订边界条约,根据边界条约实地勘界、树界碑,双方
制定界标文件的方式确定
边境制度
界标的维护
相邻国家共同责任,两国可协议确定对界标维护进行分工
两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一方发现上述情况
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界标
国家有责任严惩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
边境土地的使用与界水的利用
原则:使用不应损害邻国利益
对界水享有共同使用权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
重点记忆《南极条约》有关冻结南极领土要求的规定!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者扩
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
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北极地区
北极国家
享有北极大陆和岛屿的领土主权,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北极外国家
享有依法开展科研、航行和开发活动的权利
北极海域有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航空法与
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未经地面国许可,
不得飞入或飞经其领空。与领海不同,外国航空器在他国领空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
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者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规定引渡
义务,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国家承担责任,无论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从事。损害赔偿由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
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承担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发射国
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当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造成
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
对地球表面以外的第三国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节 国际
环境保护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
作与努力。由于环境本身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包括: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损害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各国应
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等。
责任的区别性是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
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
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发达国家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更多
的帮助,承担更大的责任。
可持续
发展原
则
对于可再生的资源应在保持其最佳再生能力的前提下利用;对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应在保
存和不使其耗尽的前提下利用
应将保护环境与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发展结合起来,不能以环境否定发展,也不能以发展牺牲环境
对自然环境及资源的拥有和利用,不仅是当代人类不分种族、民族平等享有的权利,还
应该是后代人类同样享有的权利
海
洋
法
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该水域及其资源享有完全排他主权
内海及有关制度
外国船舶非经同意不得进入
国家对于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享有豁免和政府公务船外,刑事管辖方面,沿岸国通常只对
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且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的情况予以管辖
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不大于 12 海里
领海及领海制度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
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也即无须事先通
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
过。潜水艇无害通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通过必须为无害,与通过没有关系的任何行动皆为有害
沿海国对无害通过不得歧视;不得仅因此收费;对航行
危险妥为公布;可以规定分道航行;必要时为国家安全
可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领海以外毗邻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毗连区
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仅有在此区域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管制的权利,且不及上
空,管制权包括防止和惩处两方面
毗连区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
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
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所有国家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路线经沿岸国同意),
以及与这些海洋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大陆架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
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有依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
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
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大陆架上覆
水城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
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
公海中航行的船必须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方便旗船可视为无国籍船
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管辖权的例外包括临检权(登临权,有合理根据,造成损失要
承担);紧追权(由有管辖权的范围向公海紧追主体连续不断,视
听信号,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终止)
群岛水域
类似领海,但并非领海。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群岛水域(不包括内水)的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及其上空的空中
航道,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享有通过该海道和空中航道的权利
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
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制度指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
飞越,也包括以合法的由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
国际航行的海峡
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适用公海自由通过制度
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
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特别协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专门针对该海峡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原则。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
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实行平行开发制,区域资源的开发活动一方面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
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海底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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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上
的
个
人
 
中
国
国
籍
制
度
国籍的取得
出生取得
我国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混合制
加入取得
我国否认双重国籍,故被批准加入中
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的丧失
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
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
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外国人法
律地位
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指国家给予其境内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
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
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
的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在于发展中国家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
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
外国人法律
地位
外国人的入境、
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免办签证的情形
根据国家政府间协议属于免签人员的;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持
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
国或者地区口岸,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 小时且不离开口岸,
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按两国协议移管除外);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
境的;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外国人停留居留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月在
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
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否则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学习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法律
地位
引渡
本国国民不引渡
可引渡的罪行
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
国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
政治犯不引渡
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
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代表
引渡的后果
罪名特定原则,指对于该罪犯,请求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指定的
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
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罪犯转引渡给第三国,一般须经原引出国同意
外交保护
是国籍国对其国民在居住国受到侵害
时可予采取的一种措施,行使外交保
护需满足三项条件
侵害是由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即该行为将引起国家责任
国籍继续,指从受害行为发生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持续拥有
保护国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指受害人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必须用尽当地
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手段
庇护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
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域外庇护没有国际法依据
国家不存在给予外国人庇护的一般义务,可以选择
国际人权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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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交
关
系
与
领
事
关
系
法
外
交
关
系
法
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应以双方协议进行
建立和互设使馆之后,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断
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经另一方同意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
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
使馆的职务
代表派遣国
保护派遣国人民利益
谈判和交涉
调查和报告
促进友好关系
外交代表的派遣
馆长和武官:派遣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接受
国不同意无须说明理由
其他人员:可直接派遣,无须征得接受国同意
外交特权
与豁免
使馆
馆舍不得侵犯
档案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邮袋不可开拆或扣留
使馆免纳捐税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使用国家标志
人员
人身不可侵犯
不得被搜查、逮捕或拘留;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刑事完全豁免
行政: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不实行行政制裁
民事:一般具有豁免权,但存在例外
免除作证义务
豁免权可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但对管辖豁免的放
弃不可视为对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
特权和豁免的终止
不是在职务终止时终止豁免,而是在该员离
境之时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
领
事
关
系
法
领事机构
的建立
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其双边协议确定,除另有声明外,两国
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
断绝领事关系
领馆人员
的派任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领馆馆长每
次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证书,领馆其他人员的委派由派遣
国自由决定
领馆人员职务终止
被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接受国通知派遣
国不再承认该员为领事馆人员,即被宣告为不受
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
接受国可以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
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领事特权
和豁免
领馆
馆舍不得侵犯
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领馆工作区,如遇火灾或
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行动时,可推定馆长同意
馆舍及财产一般不得征用,如有必要可征用
档案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领事邮袋:一般不得开拆或扣留,有重大理由可
在派遣国代表在场下开拆
领事官员
人身不可侵犯,除犯有严重罪行或执行
已生效判决外
管辖豁免
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关系,但存在例外
作证义务:对职务所涉事项无作证或提供公文义
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但拒绝也不得强制
豁免放弃与外交豁免相同
领事免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
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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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
法
条
约
的
缔
结
缔结程序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缔约权主体
缔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决定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予以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管理具体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条约和重要协定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
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
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
由外交部办理
缔约程序中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主体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条约保留
保留的接受
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的和宗旨看,该条约在全体当
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
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有关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则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有权机
关接受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其他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
保留的法律效果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
些条约规定
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
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
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
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条约的效力、
适用和解释
条约的冲突解决
产生冲突的为同一事项
条约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前约,先约失效
条约当事国部分相同: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约
条约当事国部分不同: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产生冲突的事项为条约本身有规定的
无论条约当事国是否相同,适用条约中有关条约
优先级的专门规定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原则: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例外
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所创设义务的取消
或变更也须经第三国同意
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不必书面明示,可推断同意
条约解释规则
一般规则
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的
条约的解释规则
除条约特别规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作准文本以外的译本,仅可在解释条约时用作参考
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于应被推定为有相同意义
适用以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
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条约的终止
和暂停施行
可能终止或暂停
施行的原因
根据条约本身规定
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
单方解约和退约(一般不经其他缔约国的同意,不得单方面
终止或退出条约)
条约履行完毕
条约因被代替替而终止
条约履行不可能
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战争
一方违约
缔约他方对违约行为的对抗可以终止或暂停施行的方式进行,但需
满足必要和成比例的原则,且这种违约行为应当为重大违约
情势变迁
情势发生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情势变迁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
务造成的,该国家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法律后果
拟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
条约的当事方应书面通知
该条约的其他当事方,并
应说明拟对条约采取的措
施及其理由
如果其他当事方在接到通知满3个
月后未提出反对,则作出通知的当
事国可以实行其所拟采取的措施
如果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则该条约各当事国应
通过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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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争
端
的
和
平
解
决
解决国际争端
的传统方式
强制方法
武力,只有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运用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采取,否则不合法
干涉,不合法
反报,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也不是现代国
际法所主张的行为
报复,在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
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
政治解决方法
谈判与协商
除非特别约定,谈判或协商
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
协议的义务
斡旋与调停
斡旋,第三国本身不参与谈
判,也不提出任何方案
调停,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
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
参加或主持谈判,调停国提出的
方案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
斡旋和调停者可是国家、组织或
个人,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对
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视
为不友好
调查与和解
国际争端解决之
法律解决方法
联合国国际法院
法官
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构同时获得绝对
多数票方可,在选举过程中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
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
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
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
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
务的国家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
事国
对事管辖
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可在争端发生后,
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将
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通过发
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
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
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团体、个人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及
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判决的执行
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
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斥;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
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争端解决机制
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强制程序
如自行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失败,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导致有
拘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
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选择: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
特别仲裁法庭
不适用强制
程序的例外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
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
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对此中国发表了
声明,涉及上述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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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
争
与
武
装
冲
突
法
国际法上
的战争
战争的开始
可以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为标志,也可在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
三方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时开始
法律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
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经贸往来禁止
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
外,可予没收;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
动产可以使用;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对
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
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
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
战争的结束
敌对行动的停止
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
战争状态的结束
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及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战时中立
中立国权利
领土主权受到尊重
人员权益应得到保护
有权与其中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中立国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
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
支持或帮助,而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
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
防止的义务
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
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
动,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装备船舰
或增加船舰武装。而交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
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域内的中立国使节及国民遭受虐
待,以及中立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容忍的义务
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
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
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
征用。而交战国须容忍中立国与他方交战国保持正
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
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
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
方法的限制
基本原则
“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区分对象原则
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主要内容
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构成背信弃义
的行为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假装具有平民或非战斗员的身份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或其他非冲突方国家的标志
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
受难者的保护
保护对象:战时平民、伤病员、战俘
特点
不仅适用于传统战争,而且包括其他武装冲突
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对缔约国也有拘束力
 可对非缔约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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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私
法
理
论
部
分
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
系属公式的种类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一
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通
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行为地法,是以当事人的行为地为连结点的系属,包括合同缔结地
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加害行为地
和损害发生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协
议选择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在扩展至
侵权、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法院地法,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有关程序
问题的法律冲突、诉讼离婚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是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常
用于合同适用领域
旗国法,是运输工具所使用的旗帜或旗帜标识所属国的法律,常用来解
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
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系属而不直接规定适用何国法律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
商事法律关系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能选择其
一,可供选择的法律没有优先级的区分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能选择其
一,选择有限制条件或优先次序
准据法的确定
区际法律冲突,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
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
6条,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
系区域的法律
人际法律冲突,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
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
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应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指先后于同一地区施行并涉及相同问题的新旧法律或前后
法律规定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根据《涉外解释(一)》第2条,应当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先决问题,指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问题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
问题,根据《涉外解释(一)》第10条,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
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适用冲突规
范的制度
定性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反致
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
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查明主体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但当事人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对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无异议的,法
院可予确认,存有异议的,法院应通过审查认定
公共秩序保留
指一国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
除外国法的适用,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
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指为维护其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无须借助法律选
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
强制性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涉外解释(一)》第8条,强制性规定包括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
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
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等
法律规避
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
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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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
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结婚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婚姻条件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
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财产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离婚
协议离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
适用法院地法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抚养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
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
人权益的法律
国
际
民
商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行
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现在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
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
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代理、信托、时效
代理的法律适用
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
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
的法律
信托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
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时效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物权
不动产物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
一般动产
有协议的按协议
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
有协议的按协议
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
权利质权
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船舶物权
有关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船旗国法
有关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船旗国法
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民用航空器物权
有关航空器所有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有关航空器抵押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有关航空器优先权的法律冲突,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有协议的按协议
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原则
侵权行为的
法律适用
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
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将意思自治引入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特殊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侵权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
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网络途径侵犯人格权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上侵权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
适用船旗国法律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侵权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
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商事关系
票据当事人能力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票据行为方式
适用行为地法
追索权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适用付款地法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
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嘱管理的法律适用
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协议选择依协议
没有选择的,适用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
依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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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民
商
事
争
议
的
解
决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普通地域管辖
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别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
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
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一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一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产所在地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专属管辖权,如果协议仲裁,仲裁协议有排除专属管辖的效力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
拒绝管辖
符合下列情形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原告的起诉,告知其
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
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平行诉讼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
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
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
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依照《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
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国际司法协助
域外送达方式
条约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业务代
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不能使用前述方式的公告送达;直接送达
域外取证
代为取证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任何其他机关转交;请求书应以执行地国
文字作成或附其译文
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请求事项不属于执行地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求书的执行
将会损害执行地国主权和安全
领事取证
只能向在中国的其本国公民取证
取证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派员取证
我国原则上不允许这种方式取证,仅特殊情况下可特许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主要存在于英美法国家,公约未规定该方式
我国规定未经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在我国自行取证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
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
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
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
当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
的仲裁构或者仲裁地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
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
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
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
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
首次开庭前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的期限和撤销机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撤销的法定理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
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撤销后的救济
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
权上诉或申诉,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涉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据重新达成的仲
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
的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的机构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承认与执行的期限
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裁定,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
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
逐级上报
法院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报请高级法院进
行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
和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后,方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该审查意见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上报最
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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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
传统的四组贸易术语
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
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FCA CPT CIP D AT DAP DDP,注
意记忆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办理运输
方、办理保险方、办理进出口手续方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 FOB CFR CIF,注意记忆交货地
点、风险转移、办理运输方、办理保险
方、办理进出口手续方
《2020年通则》
主要内容
作出的主
要修改
装船批注提单和FCA术语
条款的修改
虽然买方负责运输,但买方和卖
方可以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
装货开始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
单,后再由卖方向买方做出交
单,即使采用了这种可选机制,
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
款的义务
CIF和CIP术语下对
投保险别的规定
CIF保险需至少符合类似于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平安
险”
CIP对卖方有义务取得保险的要求有所
提高,相当于我国的“一切险“
在FCA、D AP、DPU、DDP术语下,卖方或买方可使用自己的
运输工具安排运输
 将DAT改为DPU
DPU术语的货物交付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
方,但若该地点不在“运输终端”,卖方
应确保其准备交付货物的地点是能够卸货
的地点
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注意记忆不适用公约的合同类型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提前交货、质量担保、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的地域限制与主观限制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接收货物、检验货物
风险转移
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
买卖的风险转移
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
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
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
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
买方了
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
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
或买方已知货物交由他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交货时间问题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交货不合格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修理或减价
根本违约或宽限仍不交货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不付款不收货的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根本违约或宽限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预期违反合同、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分批交付的货物无
效的处理方法、保全货物、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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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与
保
险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班轮运输
提单的种类
根据签发提单时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根据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根据是否付费,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
物的责任承担
正本提单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责任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
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价值加运费加保险费计算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
卸货港所在地要求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的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或依法变卖处理,或
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的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
其他收货人的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的
实际托运人的诉权
在FOB价格下,实际托运人具有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权利
诉讼时效为1年(无论侵权违约)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
最低限度的义务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适当和谨慎配载货物、卸下货物,对于管货不当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责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的主要内容
运输合同的订立
发货人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
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
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按运单
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承运人的留置权
铁路当局对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法律为依据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在货物受损时,铁路的赔偿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
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
的逾期罚金
在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下可以免责,比如标准内的途耗、货物自
然性质引起的货损等
诉讼时效
当事人依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和收货人有关
支付运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内提出
有关货物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的主要险别
平安险
自然灾害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中的共同海损、意外事故赔
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所有
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
水渍险
所有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均承保赔偿
所有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都不赔
一切险
所有海上风险加一般外来风险导
致的损失均承保赔偿
保险期限
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
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
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止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
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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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贸
易
支
付
 汇付和托收
汇付
汇付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
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这是一种商业信用
托收
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
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的结算方式,这是一种商业信用
托收的流程:卖方发货、取得单据;将汇票、单
据、托收指示书银行、银行审单;汇票、单据、托
收指示书寄代收行;指示付款或承兑;买方付款或
承兑后,银行交单;通知;付款
 信用证
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
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这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欺诈
开立假信用证
“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规定的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
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例如暂不生效条款
伪造单据
以保函换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指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可例外于信用证
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由买
方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不应裁定或判决止付信用证的情形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
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
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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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制
度
中国的对外
贸易法
出口管制的主要制度
管制清单
临时管制
禁止出口
出口许可
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管制物:危害国家
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
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
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管控名单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等反制措施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从业禁止规定
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
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刑事追究
信用惩戒
域外追责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
倾销: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
实施条件
损害: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且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
调查
调查机关:商务部,涉及农产品时会同时涉及农业部
发起方式:国内产业申请发起;商务部自主发起
调查内容:是否存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是否有足够的国内支持者
资料的提供: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
如不能如实提供资料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调查终止:申请人撤销;无足够证据;倾销幅度<2%;进口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
部认为不宜
措施
临时措施:临时反倾销税;提供担保
价格承诺
最终反倾销税
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
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对象原则上是终裁决定公布后的进口产品;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取临时
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或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
的产品追溯征收
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可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多退少不补”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
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
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
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反补贴
实施条件
出口国专向性补贴:由出口国政府确定;由出口国法律确定;特定区域内;以出
口实绩为条件;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
损害与反倾销一样
因果关系
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类似
措施
临时措施:与反倾销类似,期限不超过4 个月
承诺:出口国政府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出口经营者承诺修改价格
最终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实施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绝对增加;相对增加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因果关系
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类似
措施
临时措施:提高关税
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非歧视实施
实施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一定条件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0年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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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服务贸易总协定》
跨境服务
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电信、网络等
跨境提供咨询服务
境外消费
在一国境内向来自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
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游、求学等
商业存在
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
如一国的机构到另一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自然人流动
一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国境
内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律师到另一国境内
直接提供医疗或法律咨询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
争端解决制度
争端解决程序
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小组的前提条件
专家小组的设立及
对争议事项的审查
专家小组由3人组成,特殊情况下5人
专家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提交报告,紧急情况下
是3个月,复杂争议可书面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延
期,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专家组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不能作出裁
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上诉评审程序
只有争议当事方才可提出
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上诉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
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
和结论,但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小组重新审理的权利
对上诉事项的决定应自上诉之日起60天内作出,最多
也不得超过90天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该在提交缔约方后30日内由争端
解决机构通过,并由争议各方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
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
执行程序
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30天内,有关缔约方
必须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其打算采取的措施,否则可能
引起撤销减让或交叉报复
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条款,申
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需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申
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
《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
最惠国待遇
原则
适用方面
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
任何关税和费用
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
销和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的待遇。只有原产
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边境贸易
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
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
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
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国民待遇的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
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不得实施的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的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
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
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与普遍取消数量
限制义务不符
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所需或与当地
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
限制企业进口需要使用的外汇
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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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国
际
经
济
法
领
域
的
其
他
法
律
制
度
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
《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对象
缔约国国民
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优先权对象
发明专利(申请期限12个月)、实用新型(申请期限12个月)、外观设
计(申请期限6个月)、商品商标(申请期限6个月)
临时性保护
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的
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
给予临时保护
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
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
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
《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由惯常居所地的非成员国国民
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
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权利内容
版权
对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进行版权保护
增设电脑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商标
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地理标志
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禁止利用商标做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行为
禁止字面真实但有误导的地理标志
专利
可以拒绝提供专利保护的种类包括:疾病诊
断、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动植物新品种
 
国
际
投
资
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承保险别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政府违约险
战争与内乱险
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
在东道国以外某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
合格投资者
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
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多数
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在投资性质上,必须能对东道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必须与东道国的
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合格投资
在投资类型上,原则上限于股权投资
在投资时间上,必须是新的投资,即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注册之后才
开始执行的投资
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合格东道国
同意MIGA承保特定风险
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
代位求偿
MIGA在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位向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索赔
国
际
融
资
法
国际融资担保
见索即付担保
信用担保
备用信用证
意愿书
动产担保
物权担保
不动产担保
浮动担保
见索即付担保(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的界定
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
交易示范规则
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
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独立
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
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
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开立时间和生效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付款责任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
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保函欺诈的除外
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
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
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欺诈认定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
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管辖权
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
际
税
法
两种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及境
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的法律事
实为前提的,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
所得征税的权力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依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
征税国对纳税人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基础是认定纳税人有来源于该
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投
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国际逃税与避税
逃税
不报送纳税资料
谎报所得额
虚构成本
伪造账目
避税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征税对象的转移
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利用避税港避税
国际逃税避税的防止
国内立法
国际合作
CRS“共同申报准则”: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
务信息,是自动、无需提供理由的交换
不受CRS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情形
境外税务居民所控制的公司拥有的金融账户在25
万美元以下的
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
金融资产的品类,不需要申报
小瑞资料内部课程VX:2075556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