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稽查调证取得单位《情况说明》是否必须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问:税务稽查调证取得单位《情况说明》是否必须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答:依法应当这样做。此类证据虽然是书证,但是具有证人证言属性,需同时满足证人证言的签字要求,该规定虽然源自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但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诉讼当中也需遵守,具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意见:“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现在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各省法院的明确判例,对不满足签字要求的该类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意见,不予采信。
更多精彩内容,请扫描购买吴天如、陈晓黎、于荣年三位作者2024新作《虚开增值税发票判定实务与司法判例精解》、《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手册》。作者吴天如、陈晓黎均为税务局法制、稽查业务骨干。作者于荣年从事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十余年,现为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擅长税收刑事与行政争议解决,税收刑事案件与税务行政争议解决,请垂询团队电话18040122935(微信同号)。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