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分享:商业秘密保护的软件源代码证成
一、研习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86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开支30万元)
二、源代码司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如何维权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保护路径的选择:是著作权法保护,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
基于软件(源代码)的特殊性,既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者区别较大,如何选择需要综合个案情况。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867号案件中,上诉人(原告)主张保护的内容是“‘慧某某’软件中手机客户端、后台管理系统、系统接口的自定义源代码,为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盛某方主张的技术信息具体明确,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三要件的判断。第12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方法客观可行、鉴定结论具体明确,可以初步证明盛某方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在案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盛某方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广东某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第1009号价值评估报告、《广州市某区手机民生卡应用合作框架协议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慧某某开发技术文档》以及秘点说明等证据,可以初步证实涉案“慧某某”软件对智慧城市应用和推广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二审法院对涉案源代码能够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予以确认,并且对于软件登记是否属于披露行为,认定“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源程序、软件文档等软件登记档案属于不对外公开查询的内容。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行为并不导致登记代码处于公众可公开查询的状态,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壹某公司、李某跃申请‘乐某某’软件著作权登记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披露行为。”
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三个要件不同,基于作品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形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成果的要求相对较低,所以寻求著作权法保护更为容易。
三、源代码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保护的源代码也必须要具备非公知性、保密措施和商业价值三个要件。源代码选择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时,一方面,企业要保持源代码的非公知性,应当严格控制源代码的接触群体,不能对外公布源代码,因此对于开源原代码是不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基于开源源代码开发的新代码,虽然根据开源协议应当予以开源,企业如果不开源仍然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但是违背开源协议)。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对源代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源代码开发、传输过程中必须要做好保密措施(电脑防护、监控、研发平台控制等)、相关人员或主体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总之,企业要根据软件特点、运用实际综合考虑是否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有些软件在授权许可、销售等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向每一家客户提供,甚至相关领域公众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源代码,难以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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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