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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典型案例|第十九期:静默安装、捆绑下载与主页篡改: 软件分发推广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边界

每日典型案例|第十九期:静默安装、捆绑下载与主页篡改: 软件分发推广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边界

第19期 · 典型案例解析

静默安装、捆绑下载与主页篡改:
软件分发推广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边界
(2024)川01民初547号、(2025)川知民终86号案评析 — 竞价排名劫持+静默安装叠加侵权的司法认定
👤 张巍律师📅 2026-06-08⏱ 14分钟阅读
📋 案件信息
案号(2024)川01民初547号 · (2025)川知民终86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二审 2025年
案件性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核心看点竞价排名劫持+虚假下载页+静默安装+主页篡改 — 多主体共同侵权
裁判结果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PART 1

案情概述

广州市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某公司”)系”夸克”系列产品的运营主体及”夸克”商标的注册权利人。2024年,动某公司发现,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检索”夸克浏览器”等关键词时,无锡市火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星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某公司””星某公司”)通过竞价排名服务将”夸克”设为搜索关键词,引导用户点击进入虚假的”官方下载”页面。用户在该页面下载的安装包虽然名为”夸克浏览器”,但实际运行后,电脑会被静默安装由成都奇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公司””安某公司”)运营的”某大师”软件,同时捆绑下载多种无关软件,且浏览器主页遭到篡改,导致用户无法获取真正的夸克浏览器。

动某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四被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本案系近年来软件分发领域”静默安装”与”竞价排名劫持”叠加型侵权的典型案件,涉及商标侵权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以及多主体共同侵权责任分配等多重法律问题,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PART 2

争议焦点分析
(一)竞价排名关键词设置与虚假下载页面的商标侵权认定

本案的首要争议在于,火某公司与星某公司将”夸克”设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并搭建虚假”官方下载”页面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动某公司”夸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从商标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通过特定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使消费者能够将某一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在数字环境下,这一识别功能延伸至网络空间的搜索场景。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夸克浏览器”时,其主观意图是寻找由动某公司提供的、具有特定品质和服务保障的夸克浏览器产品。此时,”夸克”二字已不仅仅是通用的文字符号,而是承载着特定商誉和来源识别功能的商标标识。

火某公司与星某公司将”夸克”设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意味着当用户输入”夸克”进行检索时,其付费推广的虚假下载链接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甚至可能排在真正的夸克官网之前。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将”夸克”商标的商誉作为吸引用户点击的”流量入口”,使本拟访问夸克官方渠道的用户被引导至由被告控制的第三方页面。更为关键的是,该页面被刻意设计为”官方下载”页面,下载的安装包亦冠以”夸克浏览器”之名——这些要素叠加在一起,足以使普通用户产生混淆,误以为该页面及所下载软件与动某公司存在授权、关联或其他特定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均属侵权。该项作为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应对新型商标侵权行为预留了空间。在软件分发场景下,侵权者并不直接在自身产品上贴附他人商标,而是将他人商标作为”引流工具”嵌入搜索广告系统,同时通过伪造官方页面的方式强化混淆效果。这种行为虽然在外观上不同于传统的商标贴附使用,但其本质仍然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侵害:商标权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被他人无偿截取,消费者基于对商标的信任而产生的交易机会被恶意转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一审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表明司法机关已充分认识到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商标的保护需要从”标识贴附”的传统范式转向”商誉截取”的功能保护范式。
(二)静默安装、捆绑下载与浏览器主页篡改的不正当竞争定性

本案的第二个核心争点在于,奇某公司与安某公司实施的静默安装、捆绑下载及浏览器主页篡改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定性。

所谓”静默安装”,是指软件在安装过程中未经用户明确同意,通过技术手段隐藏安装界面或默认勾选安装选项,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软件安装。本案中,用户下载的是名为”夸克浏览器”的安装包,但实际运行后安装的却是”某大师”软件,同时还捆绑安装了多种用户未主动选择的无关软件,浏览器主页亦被强制篡改。这一系列行为环环相扣,形成了从”流量劫持”到”软件强制植入”再到”用户环境控制”的完整侵权链条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来看,对这类行为的规制存在多个可适用的规范基础。首先是第二条确立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条款。该条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静默安装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用户基于对”夸克”品牌的信任而下载软件,却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被安装了完全不同的产品,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伦理。

其次是第十二条关于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规定。该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静默安装与捆绑下载正是典型的”影响用户选择”的技术手段:侵权者通过技术伪装(文件名冒充)和技术强制(静默安装、主页篡改),剥夺了用户决定是否安装某软件、安装何种软件以及如何设置浏览器主页的自由。更为严重的是,浏览器主页的篡改直接”破坏”了用户正常使用夸克浏览器的可能性——当用户试图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夸克浏览器时,其浏览器环境已被污染,即使后续安装了真正的夸克浏览器,也可能因主页被锁定而无法正常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第十二条时,需要准确理解”技术手段”的范围。本案中被告所采用的技术并不属于高深复杂的黑客攻击,而是利用了软件安装程序的设计漏洞和用户对安装流程的疏忽。但这并不妨碍其被认定为”技术手段”——法律所关注的是行为的技术属性而非技术难度。只要经营者利用技术机制而非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来获取交易机会,即可能落入该条的规制范围。

(三)四被告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与责任分配

本案涉及四个被告,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角色:火某公司和星某公司负责竞价排名引流和虚假页面搭建,奇某公司和安某公司负责”某大师”软件的开发运营和静默安装程序的制作。四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以及如何分配各自的法律责任,是本案裁判中的第三个关键争点。

共同侵权的认定,在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中均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共同过错。在本案中,各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合作协议并非公开信息,但从行为链条的完整性来看,四个主体之间形成了高度协同的侵权分工体系:前端由火某公司、星某公司负责”获客”,通过竞价排名和虚假页面将用户引入陷阱;后端由奇某公司、安某公司负责”转化”,通过静默安装实现软件的实际推送和浏览器环境的控制。前后端之间必然存在数据、技术和利益上的交换与共享,否则如此精密配合的侵权链条无法形成和持续运行。

法院最终认定四被告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一认定在软件分发领域的多主体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在数字经济中,侵权行为的产业链条化分工日益精细,传统的”单一主体实施单一行为”的侵权模型已难以准确描述现实。前端引流者与后端实施者可能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甚至注册于不同的地域,但通过技术和商业上的紧密协作,共同完成一个完整的侵权目标。如果固守形式主义的”独立责任”认定标准,将可能导致各被告以”我只做了我这一部分”为由逃避整体责任,从而架空法律对受害者的救济功能。

在责任形式上,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60万元,同时承担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的责任。6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并不算高,但考虑到本案中各被告的实际获利可能较为有限(主要体现为软件安装量的增加和广告收益),以及原告在举证被告实际获利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该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需要指出的是,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原告能够更充分地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如通过软件安装量、广告展示量、用户数据价值等维度),或证明自身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如用户流失、品牌贬损、维权成本等),赔偿数额仍有提升的空间。

PART 3

裁判理由与法律适用

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中展现了清晰的法律适用逻辑,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分别建立了独立的规范基础,同时又通过”共同侵权”理论将两个规范基础下的责任主体统一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责任链条。

在商标侵权部分,法院适用的核心规范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该条列举了七种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属于类型化的侵权行为,第七项则为兜底性规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模式并不完全契合前六项的构成要件——被告并未在自身商品上直接使用”夸克”商标标识,而是通过竞价排名系统将”夸克”作为关键词触发广告展示,同时在虚假下载页面使用”夸克浏览器”字样。这种”非贴附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是商标法适用中的前沿问题。法院显然持肯定立场:被告将”夸克”作为竞价关键词,以及在虚假页面使用”夸克浏览器”名称,均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要件。用户在这些场景中接触到的”夸克”标识,起到了将被告提供的下载服务与动某公司关联起来的混淆效果,构成对该商标识别功能的实质性侵害。

在不正当竞争部分,法院同时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条的适用解决了一个基础问题:即使第十二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专门规定,但第十二条列举的行为类型与本案的静默安装、捆绑下载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此时,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为法院评价未被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但仍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提供了规范入口。法院将静默安装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同时又在第十二条框架下分析了其”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属性,形成了”一般条款+专门条款”的双重规制结构。这种双重援引的做法体现了司法的审慎:一方面避免了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可能导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因专门条款列举不全而纵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责任认定部分,法院援引了《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结合四被告在侵权行为链条中的角色分工,认定其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从证据法角度而言,在被告之间的内部协议未对外公开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行为链条的完整性、分工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协同性来推断意思联络的存在,这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是一种务实且合理的做法。在软件分发领域,前端引流与后端实施的紧密配合本身就强烈暗示了主体之间的协调关系,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之间存在书面协议或明确的意思表示,显然是不现实的。

PART 4

类案对比与裁判趋势

将本案与近年来同类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比较,可以观察到司法裁判在应对新型网络侵权行为方面的演进脉络。

百度诉我爱网络刷量干扰搜索排名案(北京海淀法院(2020)京0108民初43224号):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模拟真实用户搜索行为,为特定网站刷量以提升其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法院认定该行为干扰了搜索引擎的正常运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核心在于”干扰算法”——被告并未直接冒充他人品牌或产品,而是通过伪造用户行为数据来操纵搜索结果的排序。与本案相比,刷量案的侵权路径更为”间接”,其损害的主要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和搜索结果的公正性,而非特定商标权人的商誉。但两案的共性在于,均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平台的信息分发机制进行不当干预,法院的裁判思路均强调了”技术中立”的边界:技术本身无罪,但以技术为工具实施欺骗、干扰或劫持行为,即可能触发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性评价

百度诉展陆网络黑帽SEO案(上海浦东法院(2022)沪0110民初9564号):被告通过黑帽SEO技术(包括关键词堆砌、隐藏文本、桥页等手段)提升客户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法院认定该行为破坏了搜索引擎的正常运行机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与本案在”关键词”的使用上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均涉及对搜索引擎关键词机制的不当利用。但黑帽SEO案的被告主要是通过操纵自身网页的内容和结构来提升排名,而本案的被告则是直接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为竞价关键词,并搭建虚假页面冒充他人官方网站。两案的侵权恶劣程度存在明显差异:黑帽SEO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在竞争中采用违规手段提升自身排名),而本案则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竞合——被告不仅扰乱了竞争秩序,还直接冒用他人商标截取商誉。

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北京东城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号):被告开发并运营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以高于正常用户的手速和频率访问票务平台,抢占正常用户的购票机会。法院认定该行为破坏了票务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抢票软件案涉及的是一个长期困扰互联网行业的难题:技术辅助工具究竟是提升用户体验的合法创新,还是破坏平台规则的不正当竞争?法院的裁判给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如果技术工具的使用以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和其他用户公平交易机会为代价,即便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中立性,亦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一标准与本案中关于”静默安装”的认定逻辑高度一致——静默安装程序本身可以作为一种提升安装效率的技术手段而存在,但当其被用于规避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制推送无关软件时,技术的”善”已被行为的”恶”所覆盖。

综合上述类案的裁判趋势,可以归纳出以下发展规律:

  • 第一,司法机关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正在从”形式违法”向”实质损害”转变,更加关注行为对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际影响
  • 第二,技术手段的中立性抗辩空间正在收窄,法院更倾向于从行为目的和实际效果的角度来评价技术的合法性
  • 第三,在涉及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的案件中,法院倾向于同时援引两种规范,形成双重保护,以增强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威慑效果
PART 5

延伸讨论:法律伦理、社会效应与责任分配

本案的裁判不仅在法律技术层面具有分析价值,其在法律伦理和社会效应层面的意义同样值得深入探讨。

从法律伦理的角度审视,静默安装行为触及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数字时代,用户对其数字设备应当享有何种程度的控制权?当用户点击”下载”按钮时,其同意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是仅仅同意下载一个特定的软件文件,还是同意该文件在运行后对系统进行任意修改——包括安装其他软件、更改浏览器设置、修改系统配置?现行法律对用户同意的界定仍然停留在较为粗疏的层面,软件许可协议往往以”一揽子同意”的方式要求用户接受所有条款,而普通用户既无能力也无意愿逐条审阅冗长的协议文本。本案中的静默安装行为虽然在表面上可能伴随某种形式的”用户确认”(如默认勾选的复选框),但这种确认是否真正体现了用户的自由意志,在法律伦理上是高度可疑的。法院的裁判虽然没有直接回应这一深层问题,但其对静默安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对”形式同意不等于实质同意”这一伦理立场的支持。

从社会效应的角度观察,本案所揭示的侵权模式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静默安装”与”捆绑下载”早已不是个案现象,而是软件分发行业长期存在的灰色操作。许多用户都有过类似的经历:下载一个软件后,电脑中突然多了数个从未听说过的程序,浏览器主页被锁定为某个导航站,系统设置被悄悄更改。这些行为虽然在单个案件中可能只涉及小额的经济损失,但其累积效应对整个互联网生态的毒害不容忽视。用户对软件下载的信任被不断消耗,”不敢下载””不敢安装”的顾虑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隐性成本。本案60万元的赔偿数额对于遏制行业乱象的实际效果或许有限,但其裁判规则的宣示意义更为重要——司法机关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围,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潜在的侵权者划定了行为红线。

在责任分配的深层逻辑上,本案四被告的分工模式揭示了数字侵权产业链条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侵权行为的完成往往需要多个主体在不同环节的配合,而每个单一环节的行为在外观上可能并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火某公司、星某公司设置的竞价排名和虚假页面,单独来看可能只是普通的网络广告和网页设计服务;奇某公司、安某公司开发的”某大师”软件,单独来看也可能是一款具有实用功能的系统工具。但当这些”合法”的元素被组合成一个以欺骗用户为目的的完整链条时,整体行为的违法性便凸显出来。在责任分配上,法院采用了”共同侵权”的处理方式,要求所有参与者对整体后果承担责任。但更深层的追问是:在产业链条化的侵权模式中,是否存在某些”关键节点”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例如,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平台是否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提供软件下载分发的平台是否应当对上传的安装包进行安全审核?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案的裁判范围,但在构建更完善的数字侵权治理体系时,有必要予以关注。

PART 6

企业合规建议

基于本案的裁判要旨和当前法律规制框架,为软件企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及相关平台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对于软件开发和运营企业:严格规范软件安装流程,确保安装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均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禁止采用默认勾选、隐藏选项、倒计时自动确认等方式规避用户选择权。捆绑其他软件的,必须在安装界面中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并提供独立的选择开关。浏览器主页、搜索引擎等用户偏好设置的变更,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主动确认,且提供便捷的恢复途径。

对于互联网广告和引流企业:在使用竞价排名、关键词广告等推广方式时,严禁将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企业名称设为搜索关键词,除非已获得商标权人的明确授权。推广页面不得使用与他人官方网站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名称和页面设计,避免造成用户混淆。对推广链接所指向的下载内容应当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安全性。

对于软件分发平台:建立安装包的上架审核机制,对存在静默安装、捆绑下载、恶意篡改等行为的软件予以下架处理。在用户下载页面提供软件的实名信息、数字签名验证结果和用户评价等透明度信息,帮助用户做出知情选择。与软件开发者签订合规协议,明确禁止静默安装和捆绑下载等行为,并建立违规惩戒机制。

对于商标权人和软件权利人:定期监测搜索引擎中的关键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固定竞价排名侵权的证据。对虚假下载页面进行截屏取证,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化侵权证据链。在维权时,注意收集和举证被告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利益分成机制,以支持共同侵权的主张。同时,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加强用户教育,帮助用户识别官方下载途径,降低被虚假页面误导的风险。

PART 7

结语

夸克浏览器静默安装案是软件分发领域竞价排名劫持与静默安装行为叠加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共同侵权三重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规范框架。

在数字经济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技术手段的迭代更新将不断催生新型的侵权形态,法律规则的适用也需要保持适度的开放性和适应性。本案的裁判表明,无论侵权行为采取何种技术包装,其核心侵害的客体——商标的识别功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不是成本,而是长期发展的根基;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准确识别技术行为背后的真实目的,是实现个案公正和规则引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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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人工智能法律业务中心主任
执业方向:AI 合规 · 数据要素流通 · 互联网数据合规 · 商业秘密保护 · 不正当竞争 · 游戏合规
CCRC-PIPP · CCRC-PIPCA · CIS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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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案例评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