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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上述内容来源】: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61.htm
案例分析:A 公司(开发方)与 B 公司(委托方)签订软件定制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后因验收与尾款争议,A 申请仲裁
  • 处理:仲裁委依据合同条款与 2002 版条例裁决,B 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金。
  • 要点:
    软件合同优先适用仲裁(有约定时),私密性强、专业度高。
    无仲裁条款 / 协议 → 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