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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资金往来混在一起,债权人应逐笔说明款项性质

多笔资金往来混在一起,债权人应逐笔说明款项性质

在多笔资金往来混同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主张其中某几笔属于借款,需要把具体款项、借贷合意和实际交付对应起来,不能只比较双方转账总额,法院会结合借条、银行流水及备注、聊天记录、对账情况、款项来源和流向等综合判断。

但“逐笔说明”不等于所有款项性质都由债权人单方证明,债权人先证明涉案借款成立;债务人主张已经还清的,应指出哪笔转账用于清偿哪笔借款及具体数额,双方若还存在货款、代付等其他往来,单有借条或转账记录,也不当然证明每笔都是借款或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