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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工具滥用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边界年度观察报告(2025)

AI工具滥用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边界年度观察报告(2025)

AI工具滥用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边界年度观察报告(2025)

2026年4月2日,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声明称当前AI换脸合成、声纹克隆复刻、影视素材任意篡改、魔改、擅自抓取演员影像声频用于AI模型训练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害演艺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扰乱视听行业正常秩序。
其实不只在演艺视听行业,如今各类开源免费AI工具的上架、普及,普通用户只需简单输入提示词,就能随意生成各类文章、图像、音乐、视频等,这使得AI使用门槛大幅降低。但随之而来的是,AI工具在各行各业的滥用,比如AI侵入司法领域、AI聊黄、AI造谣诈骗等,这不仅会给AI工具使用者个人带来巨大法律风险,同时这种滥用也会不断侵蚀、吞噬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如果不加以规制,最终可能会造成信任体系的崩塌,届时AI工具的滥用会“反噬”至每个社会主体。
笔者基于2025年AI工具在民事诉讼、行政监管、刑事规制等范围使用情况的观察,归纳出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合规问题,进而提出初步解决建议。

【AI对民事诉讼的渗透——基于21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

(一)通过以主流AI工具,如DeepSeek、豆包、元宝、文心一言等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案例库进行检索,对搜索结果经过筛选后,获得相关民事判决书15份。
(二)通过检索公开网络新闻报道,从中抽取典型民事诉讼方面的案例报道6篇(暂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文书)。
(三)以上时间均截至本文章写作完成之日(2025年12月31日)。

二、样本涉及案由及使用AI的主体统计

(一)涉及的案由

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股权代持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人身保险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等。

(二)使用AI的主体

  1. 当事人:含自然人和公司,公司为员工代理出庭,共10起;
  2. 律师:法律文书载明代理人为律师或新闻报道提及律师,即视为律师使用AI,共9起;
  3. 剩余2起为法官主动使用AI对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查询(判决中存在法官使用AI工具的相关表述)。
其中1起为法官通过某AI工具咨询“某县xxx蜜蜂活体的市场价格为多少钱一箱”;另外1起为法官通过2款不同的AI工具,对比查询“某市至某县运输钢材每吨的价格”。
以上两起案件中,法院均将AI查询结果,作为市场询价的计算依据。
另外,案例中所使用的具体AI工具,部分为综合使用多种AI工具交叉对比,部分为使用单一AI工具进行查询。

三、当事人提交AI材料的形式及用途

(一)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类文书

文书中含AI生成内容,如在一起著作权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承办法官发现除了几项著作权法的法条确实存在外,其余提及的规定、案例和白皮书均属AI虚构编造。

(二)证据

证据类型及证明事项包括商标估价信息、买卖车辆车况认定、装修行业居间费标准、交通事故造成智力受损的测试、绩效管理分配方案、导致猝死的原因查询、多排输送带的长度计算方法、营销策划收费标准等。

(三)参考案例、法规

如在一起股权代持纠纷中,律师在庭后代理意见中援引了名为最高法院的某案例及上海某法院的xx民终12345号案件,出于职业敏感性,承办法官对前述案例进行了检索核实,结果却发现,这两个案号所对应的真实案件事实与律师提交书面意见中描述的情况完全不同,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也毫无关联,没有任何相似或者可以参照的情节。后经法官与律师核实,确认为AI编造案例。
同样的,上海某中院法院法官曾收到一份上诉状,其中引用了2025年3月颁布的《关于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然而,该法官查遍法条也未找到该司法解释,后与其他审判庭法官讨论后,才确定该司法解释是AI编造的。

四、法院对AI材料的认定

(一)认定为虚假证据/材料

当事人通过AI伪造的内容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水表走数、图片创作来源等。
其中2起案件中,法院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处罚;1起案件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1起案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二)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在15份判决书中仅有3起案件,法院在判决中对AI证据进行了认定:
在1起交通事故纠纷中,法院认为某AI软件并非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软件,其查询结果并不能推翻鉴定结论;
在1起劳动争议纠纷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材料来源于某AI软件搜索,不能证明系被告官方发布,故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确定;
在1起恢复原状纠纷中,法院认为2款AI软件的回复,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对其回复法院不予采信。
其他案例中,法院未对当事人提交的AI证据进行认定或判决中未发现相关表述。

五、AI渗透民事诉讼产生的消极影响

(一)“三重”不信任

1、当事人之间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AI证据均明显持否认态度,担心对方会通过AI造假或伪造证据,导致当事人之间彼此不信任。

2、当事人与律师之间

当事人在查询AI后再咨询律师或者咨询完律师再反问AI,如果AI给出不一样的意见或答案,则当事人可能会对律师的回答及专业性产生不信任。

3、当事人与法官之间

当法院判决结果与AI给出的答案不同时,很多败诉的当事人基于己方立场,会更倾向于选择相信AI,进而不信任法官作出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最终会导致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信任。

(二)增加司法成本

对于传统的网络信息,虽然也存在真假参半的情况,但大部分信息具有完整单一来源,法院可以通过多方查询比对的方式,发现其中的问题;即使对于使用传统“PS”技术修改的图片等资料,法院也可以从蛛丝马迹中发现伪造的痕迹。
但当事人提交的AI查询结果,往往是AI自行整合加工后的“答案”,在整合加工的过程中,AI可能会出现错觉或幻觉,进而擅自断章取义、张冠李戴,有时部分AI甚至在被反复提问后,会刻意“揣摩”提问者的真实意图,从而“贴心”地给出提问者心中想要的答案。
因此当事人提交的AI虚假证据、虚假案例等材料,不仅会干扰司法秩序,还会对法院的正常审理流程造成影响,因为法官及法官助理等不得不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提交的AI证据/案例或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反复查找和甄别核实。这些工作明显需要消耗法官及审判团队更多的精力,会显著增加司法成本,使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受到无用挤占、消耗。
而且一旦AI生成的虚假信息没有被识别出来,导致案件被错判,不仅法官个人及法院声誉会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必然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三)增加律师/法务等职业的从业风险

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其自行通过AI伪造证据,最终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公司委托法务代理案件,而律师或法务提交了虚假AI证据,那么对于律师来说,一方面要承担法院训诫、批评教育等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如罚款或败诉等),如律师存在故意或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律师个人名誉及律所声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于法务也一样,如果没有律师隔离风险或者与律师共同提交虚假AI证据的,严重的可能会被公司辞退、开除并追偿经济损失,个人职业发展受到影响。
可以说AI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渗透,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律师/法务等职业的从业风险。

六、可能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加大惩罚及引导力度

目前民事诉讼中,对于提交虚假证据的处理,存在相关规定;但对于当事人利用AI生成提交不属于证据性质的起诉状、上诉状、法条以及虚假参考案例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应该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更高层级法院,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加大对非法律当事人的惩罚力度,并规范对法律从业者的惩治,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法院及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也可以针对性的发布相应《AI工具使用指南》,对于法官、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使用AI工具进行指导及引导,督促其正确合法的使用AI工具,积极发挥AI工具的正向加持作用。

(二)加强律师及法务等法律从业者的专项培训

对于法律从业者,一是加强自身保密意识,不是所有法律文件都可以随便“投喂”AI工具;二是自身要有判断力,不是AI“吐出来”的东西,都可以一键复制粘贴不经审查的提交法院。
对于AI给出的案例可以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甄别:案号编排是否存在过度规律化痕迹,比如出现类似某民初字12345/123/111号这种,就需要提高警惕;案例是否存在过度贴合提问者提问的场景,谨防AI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了“贴心服务”;再就是对于AI给出的案例,使用者一定要提前通过案例库、公开信息甚至其他AI工具等进行交叉验证,如果验证不能通过的,则应该直接舍弃,而不是将这个“锅”或“雷”留给法院。

(三)提高法院对AI证据的“打假”能力

目前根据新闻报道,已经有法院建立了AI内容检测机制,可以通过技术识别图片参数异常、案号规律化编排等造假特征。
但可以说大部分法院还缺乏相应的技术机制,所以应该着力提高法院“打假AI”的技术能力,甚至可以“借AI打AI”,发挥AI技术的正向作用,进而实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

【AI滥用监管治理——基于5个行政处罚案例的研究】

一、AI滥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用AI仿冒知名主持人发布虚假广告,被罚20万
北京某科技公司以直播和短视频形式发布“xxx”普通食品广告,在广告中利用AI技术仿冒某知名主持人形象为产品作推销,并宣称产品具有“解决头晕头痛、手麻脚麻”等治疗功效。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最终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北京某科技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利用AI伪造低俗视频,被拘留10日
李某(男,36岁)为炫耀个人技术,利用AI技术伪造以某汽车品牌展台为背景的虚假低俗视频,并发布在网络,引发不良影响。经警方介入调查,最终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三】利用AI批量造谣,“黑嘴”被行政拘留
某食品公司发现多个网络平台上集中出现大量虚假、带有诱导性的负面文章,恶意攻击其公司品牌及产品品质,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多个平台发现关于该品牌“二氧化硫残留”“霉变”等内容的文章200余篇,且内容高度雷同。
经公安机关核实,上述内容均为虚假信息。据信息发布者陈某交代,他在网上看到该公司相关信息后,想到知名企业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引发公众关注。为博取流量,他使用AI工具编造内容,生成多篇虚假负面文章,在多个平台集中发布。最终陈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四】利用AI生成“死螃蟹”图片进行诈骗,被行政拘留8日
广州一个用户在网上买了8只螃蟹,收到货后,利用AI生成“6只螃蟹已死亡”的照片发给卖家,要求退款195元,卖家退款后对照片产生怀疑,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上述图片为买家使用AI伪造,最终根据相关法规,决定给予该当事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元。
【案例五】因AI回复内容存在低俗内容,某APP被行政警告
因网民举报“某AI”APP生成的智能回复内容中,存在低俗不雅的语音和文字信息,当地网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到该APP开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APP审核机制不健全,且该公司存在未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有害信息传播的应急预案等问题,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已依法依规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下架APP进行整改。

二、当前AI滥用成灾的主要原因

(一)AI伪造门槛低、成本低

目前各类开源免费AI工具的上架、普及,普通用户只需简单输入提示词,就能生成以假乱真的图像、视频等,这使得AI伪造门槛大幅降低。
有资料显示通过AI工具单日最高可生成4000至7000篇虚假文章,这不仅降低了伪造门槛,也大大降低了实施虚假营销、造谣、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成本。

(二)利益驱动是AI滥用的核心动力

以造谣为例,大部分AI编造的谣言,不只是为了炫技术,更多的是为了博流量、起号养号,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赚钱。比如有些不法分子,用AI编造谣言,在新注册的账号发布,通过这种方式来博取流量,归根结底还是受利益驱动。
比如在电商行业,部分商家通过AI虚假营销欺骗消费者;而部分消费者又通过AI伪造虚假信息薅商家羊毛,彼此都认为不是严重问题,但其实这种行为,在无形中会逐步侵蚀社会原本存在的信任基石,最终会导致信任体系崩塌。

(三)技术监管能力不足

AI大模型具有高度复杂、输出结果随机性等特点,再叠加算法加持的快速网络传播,使事后处置的监管方式面临明显瓶颈,而且由于技术监管能力无法跟上AI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机构在取证溯源、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难度显著提升,从而难以及时阻断风险。

三、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

(一)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对于滥用AI造谣和造假等行为,当前行政处罚以警告、拘留为主,对违法行为人威慑效果有限。建议对涉及AI滥用的相关行为进行分类分级,对分散在各个监管机构,如网信办、公安、市监局、版权局等负责监管治理事项,处罚标准进行统一,对于达到某一类某一级的严重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直接升级为刑事强制措施,让行为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看得着、记得住”的代价。
对于违法企业,不能“一罚了之”“一下(架)了之”,行为严重的,应该对企业法人、主要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处罚。

(二)提升AI平台内容审核能力,构建优质内容供给体系

当前各类AI免费工具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正是这些工具为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温床。
行政监管治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等执法行为,监督平台对AI生成合成内容的审核,AI平台应当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技术把关能力以及平台内容审核能力,平衡技术创新与内容合规之间的关系,切实防范AI技术滥用风险,构建优质内容供给体系,让AI使用者“用着放心”,发挥工具的积极价值。

(三)提升技术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并阻断风险

行政监管治理部门应积极提升技术监管能力,比如建立AI舆情常态化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通过形成流程闭环,掌握实时的AI网络安全和内容安全态势。对于监测到的AI安全事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合法有效处置,及时阻断潜在风险或者已发生风险的扩大蔓延。

【到底是AI“黄”还是人“黄”——以6起刑事案例为视角】

【案例一】:利用AI生成色情小说,获刑10个月
犯罪嫌疑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翻墙软件,在境外网站借助AI文本生成工具批量生成色情小说并发布、售卖,共计发布色情小说数十篇,每篇小说1-3万字,每篇15-30元,总计售卖760篇次,共计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送检的7篇小说均为淫秽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
【案例二】:利用AI换脸伪造不雅视频,获刑7年3个月
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收集了百余人的人脸信息,用AI技术将这些人脸与淫秽视频中的人脸替换,伪造出大量不雅视频、图片。随后,被告人创建社交群组,收取入群费、发布伪造淫秽内容盈利,还对外销售“AI换脸”软件、传授使用教程,提供换脸视频定制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另外,检察院对被告人涉嫌侵犯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三】:“AI去衣”传播淫秽物品,被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网站发布“AI去衣”广告,通过境内社交软件收受他人非法提供的、承载人脸信息的不特定女性照片。再通过深度伪造技术、AI软件,将不特定女性的照片制作成6000余张“去衣”裸体图片贩卖牟利,同时出售“AI去衣”软件及使用教程牟利,违法所得7000余元。
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与案例二类似,检察院同时对被告人涉嫌侵犯他人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未检索到法院最终判决。
【案例四】:利用AI技术发送淫秽信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非法入侵了学校某系统并获取两万余条该校学生个人信息。
为寻求刺激、炫耀技术,犯罪嫌疑人通过之前发现的某小程序存在的技术漏洞,利用AI编写程序,把其中盗取的上千余名学生的手机号码在该小程序上批量注册账户,后将短信验证码篡改为淫秽内容发送至学生本人骚扰。
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侦办,暂未检索到后续进展。
【案例五】:利用AI“私人定制”低俗化国漫角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嫌疑人通过特定的AI技术手段,将公众熟知的国漫角色“脱胎换骨”,生成不堪入目的内容并在网络上大肆传播。
在对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办案民警在其电脑和硬盘中发现了大量用于生成低俗内容的AI模型文件、训练数据以及生成的成品图片和视频。
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进一步侦办中,暂未检索到后续进展。
根据上述5个案例可以看出,其实不是AI黄,而是人黄。
可以说AI刚“出生”时是单纯的,只是因为部分人类使用“有毒”“被污染”的数据去喂养AI,在这样有毒数据不断迭代下成长起来的AI,素质会变得越来越低下,变得越来越难管教,最终受害的还是人类。
回到开头提到的第6个案例“AI聊黄”,曲律师虽然不是搞刑法的,但从一个朴素的法律人角度,认为其实跟上面的案例不存在实质性区别,而跟传统的“用菜刀杀人,不能追究造菜刀的铁匠”是存在实质区别的。
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被告人“通过编写、修改系统提示词(Prompt)突破大语言模型的道德限制,实现了模型向用户连续输出淫秽内容的可能。”
同时,案例6也给AI工具开发者、运营者敲响了警钟,企业必须合规合法开发、使用AI,这样才能起到“降本增效”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会起到“降效增本”的反效果,还可能出现触犯刑律,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锒铛入狱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