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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还在套模板?上海律协刚发布了起草操作指引(后附根据指印起草的章程初稿)
QUOTE
章程不是模板填空,而是一场边界的精密设计。
—— 张文韬律师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了一份文件——《律师办理有限公司章程起草与修改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试行一年。
这份指引由上海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起草,共131条,覆盖了有限公司章程从制定到修改的全流程,依据的是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
「把『什么必须写准、什么可以自主设计、什么不能写』逐条讲清楚——这份指引的作用和价值。」
我认真学习了一遍全文,下面分享几个我认为值得注意的要点。
本文看点
01
章程条款分三类,边界怎么划
02
五个容易被忽略的起草要点
03
一份可以当起点的章程参考模板
01
CORE & AUTONOMY
章程起草的核心:法律意志与自治原则
指引反复强调一个方法论:公司章程需要同时体现法律意志与自治原则。
「律师起草章程的核心功夫,就是在这三类条款之间划清边界。」
简单说,章程里的条款分三类:
第一类:法定必须记载事项
比如:《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七项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这七项底线必须写准,不能省略。
第二类:可以自主设计的自治条款
比如:股东表决权是否按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是否按实缴比例、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权划分、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细节、解散事由等。指引对这些事项逐一给出了设计要点和注意事项,这是章程个性化定制的核心空间。
第三类:不能写的条款
比如:通过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决议撤销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或者把章程对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的内部限制写成可以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这些写了也无效。
边界划得清,章程才立得住。
02
FIVE KEY POINTS
五个容易被忽略的要点
指引用大篇幅把起草中的高频风险点逐一展开,我挑了五个较容易被忽略的要点说说(篇幅有限,不表示其他的要点不重要)。
1.出资期限:5年不是建议,是硬线
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指引明确提示:章程记载的出资日期不得与《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相抵触,否则股东将承担逾期未实缴出资的法律后果。
对于存量公司,指引也给出了过渡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出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修改章程,将出资期限调整为五年内。无法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的,可以通过减资、股权转让、修改出资方式等方式解决。
这意味着,如果客户需要起草章程,出资期限最多写到公司成立后五年;如果客户是存量公司需要修改章程,2027年6月30日是一个必须关注的时间节点。
给同行提个醒:存量公司客户的时间表比新设公司更紧,2027年6月30日这个节点,建议尽早帮客户排上日程。
2.股东法定权利:只能扩大,不能剥夺
指引第三十二条明确:对于《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实质性剥夺或不合理限制,只能对其扩大或具体化。
法定权利包括: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权、请求撤销公司决议权、股东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质询权、回购股权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直接诉讼权等。
实践中,有些公司章程会试图限制小股东的知情权或诉讼权,比如约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经董事会批准」——这类条款因实质性剥夺法定权利而无效。
但反过来,对于非法定权利或法律明文规定允许限制的权利,章程是可以限制的。比如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瑕疵出资股东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关键是要分清哪些能限、哪些不能限。
3.章程对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指引反复强调的一个对外效力规则: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别指望用『内部限制条款』对抗善意的外部交易——内部追责才是正解。」
指引的建议是:章程中应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限(如保管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权限、对外签署文件的权限及相应金额限制等),但内部控制须依赖内部追责机制,不能指望内部限制条款来对抗外部。
4.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别留真空
指引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二条详细列出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法定提交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及「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这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三类——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包括公司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董监高与公司交易、董监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董监高同业竞争等。指引特别提示:应在章程中明确划分权限层级,避免出现职权真空或争议。
比如公司对外担保,到底是董事会批还是股东会批?如果章程没写清楚,实践中很容易产生争议。指引的建议是在章程中把这些事项的权限层级逐一明确。
另外,股东会的法定专属职权不得授权行使——唯一例外是发行公司债券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
5.章程修改的表决比例:三分之二是底线,但别定太高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指引提示:章程可以提高这个比例,但不能低于三分之二。
指引还特别指出一个实务陷阱:实践中有人把表决比例提到接近百分之百,但该等规定常会导致公司僵局,往往不具备可操作性。
章程也可以规定修改须经特定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特定股东可以是创始股东、控股股东或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群体。但同样要注意避免设计出导致僵局的条款。
五个要点背后是同一个逻辑——分得清法定底线与自治空间。
03
WHAT I DID
我做了什么
学习完这份指引后,我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了一版有限公司章程的初稿(第一版)。
这版章程的特点是:
覆盖指引五大体系
总则、资本、治理、责任、附则五大体系,共17章111条。
选择性条款全保留
指引中所有选择性条款全部保留,并标注【可选】,使用时根据公司情况选用。
关键条款附起草说明
每个关键条款附有起草说明和操作提示,标注【注】,说明该条款的法律依据、设计逻辑和注意事项(正式使用时删除)。
占位符标记待填信息
所有需要填写的具体信息用占位符标记,便于按公司实际情况填充。
注意:这不是一份可以直接拿去备案的成品章程,只是一份覆盖了指引全部要点、标注了所有可选设计的参考模板。具体使用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结构、治理架构、行业特点、出资方式等——进行条款选择、内容填充和调整。
使用说明:正式使用时,把【注】里的起草说明删掉,占位符按公司实际情况填充,稳妥起见再请专业律师把关一遍。
模板是起点,不是终点。
∞
HOW TO GET IT
获取方式
如果你是律师同行或企业法务,正在起草公司章程,这份模板可以作为一个起点。
「关注本公众号+留言,如果你需要,可以私信发送章程模板。」
REFERENCE
1.《律师办理有限公司章程起草与修改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起草,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DISCLAIMER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文中所附章程模板仅为依据上述指引编制的参考初稿,不构成正式法律文件;使用者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条款选择、内容填充和调整,建议由专业律师审查把关后使用。
张文韬律师,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西安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专委会委员,具备 CTP 国际财资管理师资格。
曾在国有银行公司、机构、法律等多部门/条线工作,具有各类银行业务的实践经验。现专注公司类、银行金融类客户法律业务研究,深挖公司法及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方向,致力于以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管理、数据化支撑和可视化展示,锻造新时代律师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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