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26法考崔红玉民综模拟大案例04-06解析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_01.崔崔的民综合十题训练阶段_讲义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10 页PDF · 432.4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5 页
100%
1
《26法考崔红玉民综模拟大案例04-06解析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_01.崔崔的民综合十题训练阶段_讲义》第1页预览
2
《26法考崔红玉民综模拟大案例04-06解析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_01.崔崔的民综合十题训练阶段_讲义》第2页预览
3
《26法考崔红玉民综模拟大案例04-06解析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_01.崔崔的民综合十题训练阶段_讲义》第3页预览
4
《26法考崔红玉民综模拟大案例04-06解析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_01.崔崔的民综合十题训练阶段_讲义》第4页预览
5
《26法考崔红玉民综模拟大案例04-06解析_2026法考主观_名师私塾_崔红玉_01.崔崔的民综合十题训练阶段_讲义》第5页预览

本文档共 10 页 剩余 5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第1 页共10 页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4(题目)
(本题56分)
厚大公司系以房地产建造与销售为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有股东四人,分别为甲、乙、丙、丁。2019年1月,厚大公司
通过拍卖获得某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预备在该地上开发一小区。为筹集资金,其自轩城公司处借款3000万
元,以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5月,厚大公司将该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四维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000万元。施工
过程中,厚大公司为筹集建设资金,向浦发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以在建小区的房屋设立抵押,且办理了
抵押预告登记。
四维公司在承建该小区后,开始采购机械设备。2019年8月,四维公司自北风公司处采购一批建设钢材,价款为150
万元,约定于202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且约定禁止双方转让债权。为担保该价款的支付,四维公司与北风公司签订
了另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四维公司将名下A房屋过户给北风公司,如四维公司到期未能支付价款,以A
房屋直接抵债;如完成清偿,则A房屋再过户给四维公司。随后四维公司完成了A房屋的过户登记。
2020年3月1日,北风公司将其对四维公司享有的150万元债权先后转让给了南方公司、东方公司,东方公司先通
知了四维公司。2020年4月3日,四维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吊车(价值300万元)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李某。
李某对于四维公司欠付诸多债务之事并不知情。李某获得吊车后,为担保自己欠郝某的100万元债务,遂将该吊
车出质给了郝某。2020年5月10日,四维公司将150万元支付给了南方公司,因为其知晓北风公司是先和南方公司签订
的债权转让协议,由此与东方公司之间发生纠纷。
2020年6月10日,该小区经竣工验收,厚大公司为小区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此后,厚大公司将小区里的B房
屋出售给了董某,总价款为160万元,董某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由董某从某银行贷款支付。但由于
审批程序问题,暂未办理过户登记。经查,B房屋系董某名下的首套房屋,系自己一家居住需要。
由于厚大公司欠付四维公司工程款600万元未付,四维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小区的房屋进行拍卖,
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00万元(工程款600万元与违约金100万元)。法院判决四维公司可就建
设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00万元。四维公司遂对此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浦发银行认为其优先受偿的
范围过大,遂对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判决。此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B房屋也进行了拍卖,董某遂
向执行法院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执行B房屋。
浦发银行发现,厚大公司曾在2020年5月与赵某的诉讼纠纷中达成一份调解书,厚大公司在该调解书中放弃了对
赵某的大量权利。浦发银行认为该行为损害了自身权利,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2020年9月,因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厚大公司内部的管理发生混乱,四名股东之间意见完全不统一,导致公司
根本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厚大公司,而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后表示厚大公司能
够正常营利,不应解散。
问题:
1.【问题】轩城公司对厚大公司开发的小区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3分)
2.【问题】如何评价四维公司与北风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6分)
3.【问题】东方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5分)
4.【问题】四维公司可否以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为由,拒绝向南方公司/东方公司支付价款?(3分)
5.【问题】若四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其债权人可否请求撤销四维公司出售吊车的行为?如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
法院如何确定?(5分)
6.【问题】对于调解书,浦发银行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当事人如何列明?(8分)
7.【问题】对于法院针对四维公司作出的判决,浦发银行是否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6分)
第2 页共10 页
8.【问题】浦发银行请求撤销法院针对四维公司作出的判决的主张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浦发银行的主张,浦发银
行可否就前诉判决申请再审?(6分)
9.【问题】董某的异议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董某的异议,董某有何途径进行救济?(9分)
10.【问题】其他股东主张厚大公司能够正常盈利从而对抗解散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第3 页共10 页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4(解析)
1.轩城公司对厚大公司开发的小区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3 分)
不享有。(1 分)根据《民法典》第417 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
于抵押财产。厚大公司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轩城公司时,该土地上并未建造房屋,因此此后建造的房屋
不属于轩城公司抵押权的客体,其对新建造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 分)
2.如何评价四维公司与北风公司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6 分)
该以物抵债协议属于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 条第2 款的规定,该协议
具有担保功能。(1 分)四维公司通过让与A 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担保,本质上构成让与担保,且存在流担
保条款。(2 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 款的规定,流担保条款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
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故北风公司不能直接获得A 房屋的所有权(1 分),但不影响担保的意思(1 分)。
由于已经完成不动产过户,因此,北风公司可以获得A 房屋的优先受偿权。(1 分)
3.东方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5 分)
东方公司可以要求北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四维公司再次履行,但原则上不得要求南方公司返还。
(2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 条第1 款的规定,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2 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
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
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
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2 分)本案中,最先通
知的受让人是东方公司,四维公司清偿错误,故东方公司可以要求四维公司再次履行或者要求北风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但未交代南方公司知情,故不能要求南方公司返还。(1 分)
4.四维公司可否以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为由,拒绝向南方公司/东方公司支付价款?(3 分)
不能。(1 分)根据《民法典》第545 条第2 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2 分)本题中转让的债权即属于金钱债权,因此对于北风公司将债权转让的行为,四维公司不得拒绝支
付价款。
5.若四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其债权人可否请求撤销四维公司出售吊车的行为?如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
法院如何确定?(5 分)
(1)不能。(1 分)虽然四维公司以低价转让吊车,但是该行为属于有偿行为,而受让人李某并不知晓四
维公司的其他债务,其不具备恶意(1 分)。不满足《民法典》第539 条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因此,四维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请求撤销该出售行为。(2)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 条第1 款的规定,债
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 分)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应该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即由四维公司或者李某住所地法院管辖。(1 分)
6.对于调解书,浦发银行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当事人如何列明?(8 分)
(1)具有诉讼主体资格。(1 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当事人为原案的有独三、无独三,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 分)但如果债权人满足债权
人撤销权行使条件,但由于生效裁判文书导致其无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则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 分)
本案中,厚大公司负担债务后在调解书中放弃大量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浦发银行的债权,故浦发银行满足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分),其对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2)根据《民诉解
释》第296 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没有承
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1 分)故本案中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下:浦发银行为原告,厚大公司与赵某为被
告。如果该调解书中有不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则依然列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2 分)
7.对于法院针对四维公司作出的判决,浦发银行是否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6 分)
有权。(2 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权和其他债权。(2 分)即浦发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劣后于四维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影响抵押权的实现范围。因此,浦发银行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2 分),
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8.浦发银行请求撤销法院针对四维公司作出的判决的主张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浦发银行的主张,浦发银
行可否就前诉判决申请再审?(6 分)
第4 页共10 页
(1)成立。(1 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0 条第2 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的优先范围不包括违约金。因此,法院判决100 万元的违约金优先受偿错误,应当予以撤销。(2 分)(2)
不能。(1 分)根据《民诉解释》第301 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属于纠错程序,只能
择一主张。(2 分)浦发银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不能再就同一判决申请再审,否则将会出现重复救济的
问题。
9.董某的异议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董某的异议,董某有何途径进行救济?(9 分)
(1.)成立。(2 分)董某在法院拍卖B 房屋之前已经与厚大公司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已经支付
了全部购房款,且其购买房屋系为了居住,根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
董某对B 房屋享有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法院不能对B 房屋进行拍卖。(2 分)(2)董
某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 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
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分)本案中,B 房屋的执行与原判决无关(1 分),因此,董某可提起执行异议
之诉。1
不成立。(2 分)根据《公司法》第231 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即满足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是否营利并非法定事由。(2 分)乙
以公司存在股东冲突,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为由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其要求解散的理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问
题,与公司是否营利并无关系,故厚大公司能够正常营利不能对抗司法解散的适用。(1 分)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第5 页共10 页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5(题目)
(本题56 分)
2018 年3 月,杜某、梁某、华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河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专门从事某种装修材料的
生产与销售。三人约定,每人出资50 万元,在2023 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出资即可。杜某任黄河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经过考查,黄河公司将工厂建在了合肥市肥东县大户村。杜某同时是宏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
公司”)的控股股东。
黄河公司从纳尔达斯公司购买了1000 斤生产原料,由纳尔达斯公司送货上门,黄河公司收货后1 个月内支
付价款。宏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为黄河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无条件的担保责任。后黄河公司的员工签收
了运单并取走了货物。1 个月后,黄河公司只支付了80%的价款,其主张当初纳尔达斯公司实际只送了800 斤生
产原料。纳尔达斯公司将黄河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剩余价款,并要求宏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中,谁也
无法证明当初纳尔达斯公司是否存在“缺斤少两”行为,运单上的记载为1000 斤。宏运公司抗辩称,自己提供
的担保属于关联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自己没有担保责任。法院查明,《担保函》经过了宏
运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由于与纳尔达斯公司关系破裂,黄河公司开始寻找新供货商。其与超然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进行磋商,
双方对于每次磋商成果都会签订一份阶段协议。经过3 次磋商,其他条款都已经谈妥,唯独对超然公司要求“买
家在合同成立后7 日内一次性付款,付款后发货”的条款,双方均不退让,最后只好不欢而散。黄河公司去松
江区法院起诉超然公司,认为其是故意为之,欲追究超然公司的违约责任。超然公司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松江
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法院查明,双方第二份阶段协议中有一条款:“本
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松江区法院管辖。”
2019 年1 月,为了存放货物,黄河公司与华商公司签订了10 年期的租赁合同,约定黄河公司租赁华商公
司的10 间仓库,每年支付20 万元租金。
2020 年2 月,宏运公司从中建八局处拿下A 大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双方签订了《逸夫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约定由宏运公司以中建八局项目队的名义履行具体的合同施工义务,中建八局作为施工管理者,承担管理义务,
宏运公司必须接受中建八局的技术指导、施工安排与监督等。后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发现大楼开裂,经查为地
质问题,工程因此停建。2022 年10 月,中建八局去松江区法院起诉A 大学,要求A 大学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等。
宏运公司因没有从中建八局处拿到工程款,得知此事后也起诉A 大学,索要工人工程款。A 大学接到中建八局
的起诉状副本后即提出异议,认为松江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法院查
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实有条款规定:“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再去双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杜某与配偶赵某关系恶化,准备离婚。于是杜某开始处分自己名下的各种财产。杜某将自己持有的宏运公
司30%的股权转让给知晓婚变事实的孟某,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赵某发现此事,去法院起诉,主张杜某与
孟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请求要回股权,并要求宏运公司直接将分红的一半给自己。法院查明,杜某是
经过赵某同意后,以夫妻共有住房进行出资从而获得这30%的股权,赵某未曾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孟某已实际
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参与宏运公司的经营管理。
2020 年,大户村的很多村民都出现了身体问题,村里的河流也变得浑浊,养鱼户的鱼几乎全部死亡。村民
们认为是黄河公司排污所致,遂起诉要求黄河公司停止生产,搬出村落,并赔偿村民损失。由于此案影响比较
恶劣,引发社会关注,有关组织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黄河公司遭受了很大的影响,不得不在政府的要求下进
行企业转型,于是希望解除与华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华商公司认为黄河公司的战略转型与自己无关,拒绝
解除租赁合同。于是黄河公司不再支付租金,华商公司就扣着黄河公司的货物不放,双方拖了2 年也没谈妥。
黄河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等纠纷,黄河公司经营出现困难。2023 年1 月,债权人王某在执行中发现,黄河公司的
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债务,于是申请追加黄河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黄河公司的股东还有50%的出资
没有履行到位。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追加申请。
问题:
1.【问题】关于黄河公司与纳尔达斯公司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宏运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8分)
2.【问题】黄河公司对超然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超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是否成立?(9分)
第6 页共10 页
3.【问题】如何评价《逸夫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5分)
4.【问题】对于中建八局的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对于宏运公司的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8分)
5.【问题】赵某要求宏运公司分红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
法院支持?(8分)
6.【问题】对于村民的起诉,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5分)
7.【问题】对于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与私益诉讼有何区别?(4分)
8.【问题】如果你是法官,是否会支持黄河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3分)
9.【问题】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王某若不服,应当如何救济?(6分)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第7 页共10 页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5(解析)
问题:
1.【问题】关于黄河公司与纳尔达斯公司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宏运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8分)
(1)法院应当支持纳尔达斯公司的诉讼请求。(1分)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谁负有举证责任,谁承担
不利后果。(1分)买受人有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2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分)本案中,买受人黄河公司在签单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推定出卖人纳
尔达斯公司的交付合格。黄河公司对履行瑕疵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其无法证明纳尔达斯公司事实上存在履行瑕
疵,因此法院应当作出对黄河不利的推定,即推定纳尔达斯公司的履行合格。(1分)黄河公司应当补交剩余货
款。(2)不成立。(1分)根据《公司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只有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时才必须经股东会决议。(2分)该条款不能进行扩大解释,不能将具有关联关系解释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分)本案中,债务人黄河公司并非宏运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故并非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
议也可以。因此,宏运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问题】黄河公司对超然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此时应当如何处理?超然
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9分)
(1)不能得到支持。(1 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 条第1 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
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 分)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3 次磋商,但并未就付款条件达成协议,
即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形,双方未形成合意,买卖合同未成立。(1 分)故追究超然公司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
能得到支持。(2)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 条第3 款的规定,法院应当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
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 分)(3)不成立。(1 分)根据《民法典》第507
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终止的,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 分)本案中,协议管辖条款属于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协议管辖条款进行磋商
并已经达成合意的(1 分),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成立和效力。因本案中未交代管辖协议存在
其他无效事由,故松江区法院作为协议约定法院有管辖权,超然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问题】如何评价《逸夫楼建设工程分包合同》?(5分)
该合同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1分),应为有效合同(1分)。对于
合同性质的评价,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1分)本案中,宏运公
司以中建八局项目队的名义进行施工,且接受统一管理,对外仍然由中建八局承担责任,故其并非主体工程的
分包,而是劳务分包。(1分)法律只禁止承包人进行主体工程的分包,但并不禁止劳务分包。(1分)该合同
没有其他无效事由,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有效要件,故应有效。
4.【问题】对于中建八局的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对于宏运公司的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8分)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中建八局另行仲裁。(1 分)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
明确存在先后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属于“先裁后审”的约定,而非“或裁或审”的约定。(1 分)根据《仲
裁法》第10 条第1 款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故关于诉讼部分的约定,因违反一裁终局原则而无效;
而仲裁协议部分选择了明确、唯一的仲裁委,符合规定,有效。(2 分)根据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
排除诉讼管辖,即便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可以进行仲裁,因此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 分)故法院应当裁定
驳回起诉,告知中建八局另行仲裁。(2)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1 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44 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诉讼为代位权诉讼(1 分),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承包人怠于
行使权利(1 分)。本案中,承包人中建八局已经起诉发包人A 大学索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宏运公司并不满
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5.【问题】赵某要求宏运公司分红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
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8分)
(1)不能得到支持。(1分)股权属于复合型权利,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具有身份权的特征。不能认
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2分)杜某虽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因赵某并没有经营
公司,也没有登记为宏运公司股东,故股东只能是杜某。(1分)因此,赵某要求分红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不过股权价值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如果夫妻离婚,对方可以主张享有一半的股权价值。(1分)(2)不
第8 页共10 页
能得到支持。(1分)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无效
的。(1分)恶意串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通谋,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本案中,虽然受让人孟某知道婚变事实,但不足以认定为恶意串通,因为孟某购买股权不是为了损害赵某
的利益,也支付了正常的价款,该交易应为正常的商事交易。(1分)出卖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6.【问题】对于村民的起诉,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5分)
本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229、1230条的规定,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因果关
系倒置。(2分)故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最终如下:原告村民一方证明黄河公司有排污的行为及其实际遭受的具
体损害;被告黄河公司证明村民遭受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减、免责事由。但黄河
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不属于证明对象,也不是减、免责事由。(3分)(考生使用《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来答
题也是正确的)
7.【问题】对于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与私益诉讼有何区别?(4分)
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区别在于:民
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要拿出被告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违法性证据,而私益诉讼则无此要求(2分);私益
诉讼的原告要证明其自身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则要证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2分)。
8.【问题】如果你是法官,是否会支持黄河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3分)
会支持。(1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符合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或者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或者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的,对违约方
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基于客观原因黄河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已
经满足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判决解除合同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2分)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
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会因此而减少或免除。
9.【问题】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王某若不服,应当如何救济?(6分)
(1)不存在问题。(1 分)根据《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7 条的规定,债权人可直接在执行
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该股东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2 分)
该规定对于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东并不适用。本案中,黄河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未至,股东依然享有出资期
限利益(1 分),不应追加。(2)根据《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1 条的规定,王某可以自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 分)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第9 页共10 页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6(题目)
2020年9月17日,恒和公司(主要营业地为甲市A区)与云天公司(大型企业,主要营业地为乙市B区)签订
了一份《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云天公司对案涉工程(位于丙市C区)进行施工,工程款
为4000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因履行合同出现的一切争议均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
建设过程中,云天公司与汉城公司(小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云天公司自汉城公司处购买建筑
材料一批,总价款为800万元。为担保云天公司依约支付价款,南湖公司经合法决议以自有办公用房提供抵押
担保,并约定若云天公司未能依约支付价款,则南湖公司在担保责任之外承担违约金20万元。此外,云天公
司的唯一股东东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以东湖公司名义与汉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东湖公司在云天公司不能支付价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汉城公司虽知晓东湖公司未作出相关决议,但仍
与之签订了《保证合同》。随后,南湖公司与东湖公司均在云天公司与汉城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盖章。
2021年1月,恒和公司为向云天公司支付阶段性价款,自西山公司处借款1000万元,借期1年。为担保西山公司
的债权,恒和公司以在建工程为西山公司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2021年5月6日,西山公司将其对恒和
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并于次日通知了恒和公司,但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北海公司为向西山
公司支付债权转让的价款,自华商银行处借款800万元。现该债权到期,北海公司无力偿还,唯一的财产系
对恒和公司享有的债权。
2022年1月,案涉会展中心修建完毕,同年3月,恒和公司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由于资金紧张,恒和公
司欠付云天公司工程款1200万元及西山公司借款1000万元无力支付。
2022年4月,因北海公司无力偿还对华商银行的欠款,华商银行准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恒和公司主张债权并主
张实现对会展中心的抵押权以优先受偿。与此同时,云天公司也准备起诉要求恒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并主张就会展中心优先受偿。
在云天公司与恒和公司的诉讼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云天公司给予恒和公司宽限期半个月,恒和
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350万元,由此云天公司撒回起诉并解除对恒和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宽限期届
满后,恒和公司未能履行义务,云天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恒和公司则主张35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云天公司
的实际损失仅200万元,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华商银行获得胜诉判决后,准备对会展中心申请执行,但发现法院认定云天公司对会展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中包含了违约金,认为此判决存在问题,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判决。云天公司知悉华商银行提起撤销权诉
讼后,立刻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华商银行则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了执行异议。
此外,由于云天公司一直未获得工程款,其未能向汉城公司支付800万元的材料价款,汉城公司向南湖
公司与东湖公司主张权利,但均遭到拒绝。南湖公司认为汉城公司应当先申请就云天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
其后方可要求南湖公司承担责任。而东湖公司则提出两个理由:其一,本公司虽为云天公司提供担保,但是该
担保未经公司决议,因此该担保无效,本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其二,汉城公司应当先申请执行云天公司
的财产。
问题:
1.【问题】北海公司对会展中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6分)
2.【问题】华商银行是否有权主张对会展中心的优先受偿?(5分)
3.【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根据恒和公司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6分)
4.【问题】就工程款问题,云天公司应向哪一(些)法院提起诉讼?(6分)
5.【问题】华商银行是否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华商银行提出的撤销理由能否成立?(7分)
6.【问题】若华商银行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其能否申请再审?(5分)
7.【问题】南湖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4分)
8.【问题】东湖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8分)
9.【问题】若南湖公司自愿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其能否向云天公司追偿?(4分)
10.【问题】若南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5分)
第10 页共10 页
科目融合模拟案例6(解析)
问题
1.【问题】北海公司对会展中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6分)
享有。(2分)恒和公司以在建工程为西山公司设立抵押权,虽然仅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由于抵押人已经办
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具备预告登记的失效事由,西山公司可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2分)而西山公司将
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主权利转让的,担保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让,北海公司一并取得该优先受偿权,不因未
办理变更登记而受影响。(2分)
2.【问题】华商银行是否有权主张对会展中心的优先受偿?(5分)
有权。(2分)北海公司欠付华商银行的借款到期,恒和公司欠付北海公司的借款到期,北海公司未对恒和
公司主张权利导致华商银行的债权无法实现,华商银行享有代位权。(1分)华商银行行使代位权,可一并主张
与北海公司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恒和公司对会展中心有抵押权,该抵押权为从权利,故债权人基于债权人代位
权而主张该从权利,即对会展中心有优先受偿权。(2分)
3.【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根据恒和公司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6分)
不应当。(2分)《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制度适用的是情形是事先达成违约金协议。(2分)
而本题中,该违约金协议是实际违约后才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尽管约定的违约金350万元远
高于实际损失200万元,但是云天公司与恒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恒和公司再度违约,此时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分)因此,法院不应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4.【问题】就工程款问题,云天公司应向哪一(些)法院提起诉讼?(6分)
应向丙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分)云天公司与恒和公司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动
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由丙市C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分)尽管云天公司与恒和公司
存在管辖协议,但是该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2分)
5.【问题】华商银行是否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华商银行提出的撤销理由能否成立?(7分)
(1)有权。(1分)云天公司对会展中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于华商银行所主张的抵押
权。(2分)因此,法院对云天公司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与华商银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第三
人撤销之诉。(1分)(2)成立。(1分)云天公司作为承包人对会展中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其
优先受偿的范围只包括材料款、工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违约金。(2分)因此,法院认定违约金属于
优先受偿的范围错误,即华商银行的撤销理由成立。
6.【问题】若华商银行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其能否申请再审?(5分)
不能。(2分)案外人再审与第三人撤销制度均属于纠错程序,只能择一。(2分)华商银行已经提起第三
人撤销之诉,其再提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1分)
7.【问题】南湖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4分)
不能成立。(2分)本案中,汉城公司的债权既存在南湖公司的物保,又存在东湖公司的人保,构成混合担
保,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并且债务人云天公司未提供物保,因此债权人汉城公司主张权利没
有顺序限制,可直接要求南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分)
8.【问题】东湖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8分)
(1)第1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分)云天公司系东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
动提供担保的,无须作出公司决议。因此,东湖公司须承担保证责任,其抗辩不成立。(2分)(2)第2个抗辩
理由能够成立。(2分)东湖公司与债权人汉城公司约定,在云天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
式属于一般保证,东湖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2分)其有权拒绝直接承担担保责任。
9.【问题】若南湖公司自愿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其能否向云天公司追偿?(4分)
不能。(2 分)南湖公司与汉城公司约定在担保责任之外额外承担20 万元的违约金,这一约定使担保责任
的范围大于主债务,违反了担保在范围上的从属性,属于无效的约定。(2 分)故南湖公司自愿支付违约金后,
不得向债务人云天公司追偿。
10.【问题】若南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5 分)
南湖公司可向债务人云天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请求东湖公司分担。(2 分)南湖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债务人云天公司享有追偿权。(1 分)南湖公司与东湖公司在同一合同上盖章,彼此之
前可以互相追偿,但由于没有约定彼此承担责任的顺序,故追偿有顺序限制。(2 分)即南湖公司向债务人云
天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请求东湖公司分担。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