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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必看(2):“说明”和“明确说明”差在哪?一字之差,拒赔天壤之别!

保险理赔必看(2):“说明”和“明确说明”差在哪?一字之差,拒赔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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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必须达到“通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实践中,最常见的证据就是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声明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签字,就一定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2款对此有详细规定。

第一,投保人的确认,必须是“真正理解”的确认。投保人在声明书上签字盖章,确实是认定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但这份声明书的内容必须完整——不能只写“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必须包含“投保人已理解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这类表述。如果只是简单签字,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理解了条款含义,依然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义务。另外,签字盖章必须是投保人亲自所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字的,一律无效。

典型案例可见:王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重疾险,代理人代为签署了《投保声明书》,声明书中仅简单载明“保险人已履行说明义务”,未提及“投保人已理解条款”。后来王某确诊重疾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已说明”为由拒赔。法院查明,投保声明书系代理人代签,且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王某理解了免责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投保人的签字确认,是可以被推翻的。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字,就等于认可了一切,其实不然。如果投保人能拿出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比如有保险业务员作证,称当时只是劝说投保人签字,根本没讲解免责条款;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代理人只是匆匆让签字,未提及任何免责内容,那么即便有签字,免责条款依然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比如这起案例: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时代理人仅让其在《投保声明书》上签字,未讲解任何免责条款。后来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以“未年检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张某提交了当时的录音,录音中代理人明确表示“签字就行,条款不用看”,未提及任何免责内容。法院认为,张某的录音足以推翻签字确认,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未提异议”不等于“已说明”。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单上印制类似“投保人需在3日内核对条款,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的内容,试图以此主张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主动义务”,必须主动向投保人讲解条款,而不是被动等待投保人提出疑问。不能因为投保人没提异议,就推定其已经理解了免责条款。

审判实务中就有相关案例:赵某投保意外险,保险单上印制“3日内未提异议视为认可条款”,但保险公司未主动讲解任何免责条款。后来赵某意外受伤,保险公司以“受伤属于免责情形”拒赔,并称赵某未提异议即视为理解条款。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是主动义务,不能以“未提异议”推定其履行了义务,最终支持赵某的理赔请求。

除此之外,审判实务中还有两个常见疑问,很多人都会混淆,这里一并讲清楚。

第一个疑问:如果投保人是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能免除吗?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保险行业分工精细,不是所有从业人员都接触保险产品,比如保险公司的行政、财务人员,可能对具体保险条款一无所知,因此不能直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的认知水平高于普通人,可以适当放宽举证责任,具体还要结合投保人的工作内容和对条款的认知程度来判断。

第二个疑问:同一投保人跟同一保险公司,连续买了两次同种类保险,且免责条款一致,第一次已经说明过,第二次还需要再说明吗?答案是:需要。司法解释起草时,曾有人建议“连续投保且条款一致,第一次说明过,第二次即可免除”,但最终没有采纳。原因很简单:一是明确说明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连续投保就免除;二是两次投保可能间隔很久,投保人很可能已经忘记之前的条款内容;三是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免责条款表述差异大,无法统一规定“免除说明”的情形。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确实已经了解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说明”和“明确说明”,从来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更是投保人维权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