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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44(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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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65:共同犯罪——参与人的形态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三节参与人的形态)
1.在所有案件中必须存在正犯,唯一可能成为例外的是“不能查明正犯案”
只有共同正犯。
例1:甲、乙共谋同时向丙开枪,丙身中一弹而亡,但不能查明谁射击的子
弹打中丙(以下简称“不能查明正犯案”)。
在这样的场合,显然不可能仅认定甲、乙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否则
就意味着架空了刑法的共犯规定),而是要认定甲、乙均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
共同正犯。
唯独在这样的案件中,在结论上似乎没有正犯而只有共同正犯。但在这样的
场合,共同正犯必须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换言之,
在这样的场合,事实上存在正犯(否则被害人不会死亡),只是不能查明正犯是
谁而已。倘若没有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则不可能以存在共同正犯为由而
认定犯罪的成立。
2.但在这种场合,共同正犯者必须均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样的
案件中,教唆犯、帮助犯当然也成立狭义的共犯。
例1:甲教唆丙、丁杀人,乙向丙、丁提供了枪支,丙、丁同时向被害人开
枪射击,被害人身中一弹而亡,但不能查明子弹由谁打中。显然,丙、丁是故意
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
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一结论,是因为被教唆、被帮助的丙、丁都实施了符合故
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
例2:A 教唆C 杀害X,B 帮助D 杀害X,但A 与B 没有通谋,C、D 基于意思
联络开枪,X 中一弹而亡,即使不能查明由谁的行为造成,对A、B 也能追究故
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责任。
3.张老师认为,参与人的形态一共有四种: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区分正犯与共同正犯:正犯必须直接实施或者通过支配、操纵他人实施构成
要件行为,而不必对共同正犯也如此要求。所以,共同正犯不是正犯,而是与正
犯并列的一类参与人。
4.我国刑法规定了正犯、共同正犯、从犯(包括从犯的亚类型胁从犯)、教
唆犯四种参与类型(共犯人)。其中,正犯由刑法分则规定,共同正犯由刑法第
26 条规定,从犯及其亚类型则由刑法第27 条、第28 条规定,教唆犯由刑法第
29 条规定,但第29 条第1 款中教唆他人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属
于共同正犯(只有在引起犯意的同时与被教唆者进行共谋且共谋内容被正犯实现,
或者教唆者实施了其他促进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时,教唆者才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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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
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
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点66: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的概念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三节间接正犯)
现在占通说地位的是犯罪事实支配说。即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
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
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对直接实施者的强制或者欺骗,从而支配、操纵
(控制)构成要件实现,这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
表现为不作为。
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例1:乙令10 岁的X 进入某办公室盗窃他人财物,X 正欲进入办公楼时,遇
到了10 岁的Y,二人合意后进入办公室共同盗窃,X 窃取了一部手提电脑(价值
8000 元),Y 窃取了一部手机(价值3000 元)。
乙犯盗窃罪的数额为1.1 万元,而不是8000 元。而且,在这种场合,既不
能否认乙的利用行为与被害人价值1.1 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也
不能否认乙对该财产损失结果具有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