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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78:共同犯罪——共犯与违法阻却事由(新增章节)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十二节共犯与违法阻却事由)
一、狭义共犯与违法阻却事由
1.在正犯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教唆者、帮助者不存在或者没有认识到违法阻
事由时,教唆犯与帮助者不构成共犯。这是因为,共犯从属正犯符合构成要件的
违法行为,如果正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其行为并不违法,共犯行为就不可能违
法。
例1:A 教唆B 盗窃湖中的某个渔网,B 接受教唆深夜实施盗窃行为,但所
盗渔网实为自己所有的渔网。B 不可能对自己的渔网构成盗窃罪。由于B 没有实
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故A 不成立教唆犯。
例2:甲唆使乙对丙实施伤害行为,乙到达现场时发现丙与丁正在扭打,乙
趁机打伤丙。事后查明,丙当时正在对丁实施抢劫行为。
根据张老师的观点,乙的偶然的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乙的行为由甲的
教唆行为所引起,但由于共犯从属于正犯,而本案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而
并不存在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正犯,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2.在正犯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教唆者、帮助者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时,则
要区分情形判断教唆犯与帮助者是否仍然构成共犯。对此,既要按因果共犯论判
断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与正犯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也要判断教唆者、
帮助者的违法阻却事由阻却的是对什么法益的违法性。如果教唆者、帮助者的行
为对正犯侵害他人法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即使教唆者、帮助犯本人存在违法阻却
事由,也必须就正犯对他人造成的法益侵害负责。
例3:张三欲盗窃他人自行车,李四为张三盗窃提供了撬锁工具,但张三事
实上盗窃了李四的自行车。张三的成立构成盗窃罪没有疑问,但李四对张三给自
己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负责。如果张三不仅盗窃了李四的自行车,而且盗窃了王五
的自行车,则李四应当对王五的自行车构成帮助犯。
二、共同正犯与违法阻却事由
1.如果二人以上共同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在没有过当的情形下,二人
的行为均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其中一人的行为造成过当结果,其他人的行为与该
过当结果具有因果性,则其他人也成立防卫过当;如果其他人的行为与该过当结
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则其他人不对过当结果负责。
2.在共同正犯的场合,是否存在一方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另一
方的行为是普通犯罪的情形。
例如,X 给在酒吧的女友打电话时,受到店长M 的侮辱而感到愤慨,于是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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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P 持刀一同前往酒吧。在前往酒吧的出租车上,X 对P 说必要时杀害M,但
P 并没有积极的对M 实施暴力的意思。二人到达酒吧后,不认识M 的P 走在前面,
M 认错了人突然对P 实施暴力,P 因为得不到X 的救助,同时想到了X 的指示,
持刀杀害了M。
倘若P 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对X 的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由于X 唆使P 对M 实施杀害行为,且P 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具有
违法性,所以,对X 应当按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