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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81:共同犯罪——共犯与犯罪形态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十四节共犯与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着手
1.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当正犯着手实行时,教唆犯、帮助犯也进入着手
实行阶段。如果正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教唆犯与帮助犯也应以未遂
犯论处。
2.教唆者开始实施教唆行为时,并不是犯罪的着手。只有当被教唆者着手实
行犯罪时,教唆者才可能作为未遂犯处罚。
3.确定共同正犯的着手:
只要共同正犯中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应认为其他共同正犯也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如果最早着手实行的共同正犯未得逞,那么,其他共同正犯也成立犯
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
例1:甲、乙二人共谋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甲编造了电信诈骗的话术,乙利
用该话术着手实行诈骗时,甲作为共谋共同正犯也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如果乙诈
骗未得逞构成诈骗罪的未遂犯,则甲也成立未遂犯。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
1.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参与人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共同正犯中的部分参与人自动放弃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正犯者实行犯罪
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参与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
为的共同正犯者则是未遂犯(如处于预备阶段则是预备犯)。
3.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参与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但没有消除自己的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性,由其他共同正犯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也不成立中止犯,
而应成立既遂犯。
例1: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三人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
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
强奸罪的中止。因为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丙不仅要对自己
的行为结果负责,还要对甲、乙的行为结果负责;既然甲、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
侵害结果或者说已经既遂,丙理当对甲、乙的犯罪既遂承担责任。所以,丙只是
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
总之,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
立中止犯。
4.由于中止犯的成立以结果未发生为前提,但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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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间具有因果性,所以,如果参与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虽然没有就切断
自己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采取措施,但其他参与人后来也中止犯罪的,
可以认为所有参与人均成立犯罪中止。
例2:甲、乙、丙三人共谋敲诈勒索丁5 万元,三人找到丁之后,以丁涉嫌
犯罪相要挟,让丁交付5 万元。但丁当时没有5 万元,甲、乙、丙要求次日准备
5 万元,丁被迫同意。次日,丙自动放弃共同向丁索要5 万元的行为,但没有采
取措施阻止甲乙的行为。甲、乙次日在向丁索要5 万元的过程中,因第三者劝说
而放弃敲诈勒索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甲、乙、丙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中
止,不能以丙没有采取措施阻止甲、乙次日的行为为由认定其为未遂犯。
三、共犯关系的脱离
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是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
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
(一)着手前的脱离
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前脱离,那么,就仅对预备行为负责(如自动脱离,
则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如果不处罚预备,该脱离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例1:将凶器提供给正犯后,在正犯着手之前取回凶器的,或者答应按时望
风的人,在正犯着手之前告诉对方自己不实施望风行为,就是共犯关系的脱离。
正犯仍然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承担未遂犯与既遂犯的责任。
(二)着手后的脱离
如果脱离者在正犯或共同正犯着手之后结果发生之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
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例1:甲决意盗窃并邀约乙为自己的入户盗窃望风,在甲入户物色过程中,
乙打电话告诉甲自己不再实施望风行为。甲知道乙离开后继续实施盗窃既遂的,
乙成立盗窃罪的中止犯,不承担既遂责任。
例2:甲入户盗窃,邀约乙为盗窃望风,乙同意并为甲望风。但在甲入户后,
乙情情溜走了,甲不知情。由于甲一直以为乙在为自己的盗窃望风,所以,即使
乙离开了望风现场,其行为依然使甲安心盗窃,因而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心
理的因果性。由于乙并没有脱离共犯关系,所以,依然应负盗窃既遂的责任。
共同正犯的脱离也是因果性的判断问题。
例3:一对夫妻想杀死其女儿的非婚生孩子,在二人以为已经杀死孩子后,
丈夫先行离开。妻子后来发现孩子还活着,就独自将孩子杀死。丈夫与妻子先前
共同实施的杀害行为,与孩子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具有因果性,因此,二人成立故
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但是,在丈夫离开后,妻子独自将孩子杀害的结果就不
能归属于丈夫先前的行为,因此,妻子必须独自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例4:A 试图将被害人(未满14 周岁)灌醉后与之性交,并交代B 多和被害
人喝酒,B 也知道A 欲奸淫被害人。被害人三次提出要离开时均被二人拦下。在
被害人醉酒后,A 提议到某车行继续喝酒,便先到车行,B 基于A 的提议强行把
被害人抱到车行。在车行里,被害人酒醒后要离开,B 强行将被害人抱着横躺在
腿上。A 此时知道B 想强奸被害人便离开了车行。此后,B 将被害人诱骗到家中
实施奸淫行为。A 虽然后来放弃了与被害人性交的意图与行为,但其先前行为与
被害人被奸淫的结果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故A 应对B 的强奸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说,A 的先前行为使其产生了保护被害人不受性侵害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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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没有履行该义务,故应对B 的既遂结果负责。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表明了脱离共同正犯关系的意思,不仅不继续实施共
谋的行为,而且采取了阻止正犯行为及其结果的有效措施,就可以肯定共同正犯
的脱离。
例5:甲与乙共谋杀害丙,计划先捆绑再用枪射杀丙。在二人捆绑丙后,顿
生悔悟的甲用身体阻止乙射杀丙,使得乙没有击中。随后,甲解开捆绑丙的绳索,
并劝说乙不要杀害丙。但恼羞成怒的乙对甲实施暴力,导致甲丧失阻止能力,并
随后射杀了正要逃走的丙。在本案中,应当认定甲脱离了共同正犯,即对甲不能
按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处罚,而应按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处理。(新增案例)
总之,只有当参与人消除了先前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促进作用,导致先前
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时,才属于共犯关系的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