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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贸易业务说明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依据是否充分

IPO案例:贸易业务说明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依据是否充分

来源:暖暖说一。

本期来源: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IPO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二、结合贸易业务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购销业务实际开展流程以及业务实质,说明发行人在其中实际承担的责任、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说明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一)结合贸易业务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购销业务实际开展流程以及业务实质,说明发行人在其中实际承担的责任、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

公司主要从事车用起动机、发电机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面向海外汽车售后市场。售后市场具有“小批量、多品类”的特征,客户对同类产品的型号覆盖率要求较高,客户订单主要以打包方式下达,同一订单通常包含多款不同型号产品,并要求同步交付。为有效获取订单、充分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公司持续丰富产品品类、加快新产品研发与落地。但受限于产品开发周期、生产周期、研发投入及技术实现难度等因素,对于客户需求批量较小、开发成本较高,客户要求供货时间较紧,高峰时期起动机产能不足,或短期内难以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公司通过外购同类型成品的方式予以补充,以保障订单整体交付。

从合同条款约定看,公司与外购成品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地点为公司,非直接发给下游客户。外购成品和自产产品打包销售,同一客户相关的外购产品与自产产品销售合同一致,外购成品相关合同条款未约定产品需指定供应商。

业务流程方面,公司向供应商采购成品后,通常需在自身生产场地完成改制、贴牌、包装等后续加工工序,再与公司自产产品统一组货、打包后交付客户,并非由供应商直接发货至下游客户。公司对外购成品履行入库验收程序,对产品质量进行核验管控。成品供应商均由公司自主选择确定,并非由下游客户指定。外购成品的销售价格由公司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并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不存在直接挂钩或绑定关系。公司将外购成品对外销售后,由公司独立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对客户承担最终履约及质量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外购成品销售系满足海外售后市场一站式、多品类订单为目的,外购产品经公司加工、验收、统一交付,自主定价并独立承担质量、售后及最终履约责任,业务实质为自主销售。公司自主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客户指定情形。

(二)公司外购成品对外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充分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在上述外购成品销售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外购成品销售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具体判断理由如下:

1、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通常产品销售价格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公司能够自主决定产品的销售价格,表明公司有能力主导该外购成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产品的主要责任。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公司对外购成品的质量和性能负责,并由公司负责提供售后服务。

3、公司承担一般存货风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客户交付产品并经双方确认一致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存货实物毁损灭失、品质瑕疵等存货风险。

4、公司的采购交易与销售交易相互独立,公司在销售交易中能够主导外购产品的使用,并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独立取得和开具发票,独立付款和收款,交易相互独立。

5、公司承担完整的客户信用风险。公司不存在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形,公司客户是否履约不作为公司对供应商履约的必要条件,即使应收客户的款项不能收回,公司仍需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综上,公司在外购成品销售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外购成品销售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对外购产品销售收入按“总额法”核算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且具有充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