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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79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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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102:金融诈骗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
1.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
行为,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2001 年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曾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
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
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
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
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
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与2014 年4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相矛盾,不得继续适
用。
2.行为人甲采取欺骗手段使乙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贷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例1:被告人卢某来隐瞒自己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欺骗被害人卢某祥为其
向银行骗取贷款提供不动产抵押,并许诺贷款由二人共同使用。被害人意提供担
保,卢某来以此骗取银行贷款5000 万元后,拒绝与被害人共同使用贷款,而全
部用于还债和挥霍。贷款到期未还,被害人作为贷款担保人向银行偿还贷款100
万元,剩余贷款一直未还(卢某来诈骗案)。
首先要肯定的是,担保人是被害人,即行为人欺骗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行
为成立(合同)诈骗罪(为了表述方便,以下对前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仅表述为诈
骗罪)。
其次要肯定的是,金融机构(贷款人)也是被害人,即行为人的后行为成立
贷款诈骗罪。卢某诈骗案及相关案件中,行为人对金融机构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
明显侵害了新的法益,而且并不缺乏有责性,因而应当另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不
仅如此,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因为骗取贷款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已经超出了前一诈骗行为的法益保护范围。
最后需要讨论的是,在行为人对担保人成立诈骗罪、对金融机构成立贷款诈
骗罪的情形下,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本书第5 版曾主张对这种情
形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欺骗行为,使不同的法益主体产生认识
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造成了两个法益侵害事实。不过,考虑到数罪并
罚可能导致量刑过重,本书认为,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也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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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盗取他人房产证等证件,冒用他人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
银行贷款的,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的,则应将窃罪与
贷款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即便承认牵连犯概念,盗窃行为也不是贷款诈骗
的类型性的手段行为,因而不存在牵连关系。
4.如何处理冒用他人支付宝等在第三方平台骗取贷款的案件?
例1:甲拾得乙的手机后,利用手机上的支付宝从第三方支付平台透支消费
2 万元。
甲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成立贷款诈骗罪。虽然甲对乙设定了还本付息的债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会对乙进行催收甚至向乙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甲没有对乙实
施欺骗行为,故对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又由于甲并没有将乙占有的财物转移为
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因而也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例2:被告人何某趁吴某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手机SIM 卡,后使用该SIM
卡登录吴某支付宝账户并擅自变更密码。何某登录吴某支付宝账户,通过花呗购
买手机1 部,消费6000 余元,又通过花呗在大众点评网消费187 元。
(1)如果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需要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直
接通过机器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按照本书所主张的机器不能被骗的观
点,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上述行为需要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实
施欺骗行为,进而使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则不成立盗窃罪。
(2)支付宝账户是淘宝网上的一种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虽然可以绑定信
用卡,但支付宝账户本身所使用的并不是信用卡的卡号与密码,所以,支付宝账
户不属于信用卡。蚂蚁花呗本质上是小额信贷,也不可能是利用信用卡借贷。所
以,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等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且,即使冒用他人支付宝账
户的结果是被害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减少,也不能认定为冒用了他人信用卡,因为
行为人根本没有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资料。据此,上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可能成
立信用卡诈骗罪。
(3)在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未开通花呗时,被告人冒用账户所有人名义开通
花呗后进行消费的,花呗服务商当然受到了欺骗,并且陷入了被告人就是支付宝
账户所有人的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与被告人签订了合同,处分了财产。
在此意义上说,被告行为已经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花呗是服务商为支付宝账户
所有人提供的在线服务,包括授信付款和保理付款服务。花呗是支付宝账户所有
人与授信服务商、保理服务商签订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金并可分期清偿的消费信
贷协议。既然如此,只要授信服务商、保理服务商属于金融机构,就应当认定为
贷款,换言之,从被害对象这一要素来说,贷款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
在利用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5.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部门审核人员或者分管领导等
人员相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名贷款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
非法取得贷款当如何处理?
(1)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全部人员串通,非法获取贷款的,不
存在诈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谁起主要作用,都不可能符合诈骗罪的基本
构造,因而不可能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这种情形,只能认定为贪污罪
或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2)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了信贷员
与部门审核人员,但作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不存在诈骗问题,
只能视主体身份等情况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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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中没有处分权限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
共同欺骗分管领导,或者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串通,共同欺骗审核员与
分管领导,后者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核准贷款)在这种情形下,一般
主体的行为是贷款诈骗罪的正犯行为,而金融机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的行
为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