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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溪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问题的说明与个人建议
关于春溪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问题的说明与个人建议致春溪集小区全体业主邻居: 大家好!我是11栋业主刘应荣。 这两天,我通过群聊方知晓配套设施问题后翻出以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查了下本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物业承接查验、公共用房配置等事关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这里再次啰嗦下,将查到的客观事实、相关问题及个人建议如实向各位邻居通报,供大家知悉、参考、共同监督。 一、本次发现的问题 (一)小区多项法定公共配套设施未按规划标准竣工交付 根据本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官方备案文件,春溪集项目依法规划配建多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具体包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50.08㎡、文化活动站250.30㎡、社区卫生服务站120.32㎡、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垃圾站、公共厕所等。 上述配套设施为法定规划必备交付项目,是小区验收合格、具备完整居住使用功能的必要条件。 但现状为:以上公共配套设施仅完成毛坯框架结构,未装修、未通水通电、无功能配置,完全不具备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未达到法定交付标准,属于规划配套设施未竣工、未达标交付状态,直接损害全体业主居住权益与房屋配套价值。 (二)物业公司违规承接查验,掩盖配套设施未达标事实 2021年6月30日,原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现润悦物业服务(南通)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未建成、未达标、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前提下,与开发商签署《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完成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公司在查验记录中,仅登记瓷砖松动、玻璃破损等微小瑕疵,刻意隐瞒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文化活动站等核心公共配套设施未完工、未交付的重大问题,违规完成承接查验及备案手续。 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方可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本小区配套设施未达标却完成查验备案,属于程序违法、履职违规,客观上导致开发商的违法交付状态被合法化、无人整改。 (三)公共物业用房面积存违规差额,业委会办公用房被长期占用 1. 官方规划审批及前期合同明确:小区物业服务用房核定规划面积324.66㎡,其中固定划拨20㎡专属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2. 物业实际备案面积为357.21㎡,较合法规划面积多出32.55㎡,目前无任何合法规划变更手续及公示资料,面积差额来源不明,涉嫌违规超占公共用房。 3. 合同及规划明确划拨的20㎡业委会办公用房,自小区交付至今,一直被物业公司占用,业委会长期无固定办公场地,无法正常履职,严重侵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个人理性建议(纯个人观点、自愿参考) 基于以上客观事实:开发商未按规划交付完整公共配套、物业公司违规承接查验、隐瞒重大设施缺陷、公共用房被违规占用,小区物业服务的基础配套条件、服务对价完整性存在客观瑕疵。 结合法律法规及同类小区维权惯例,本人仅提出个人中立、自愿参考的建议: 在本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整改到位、恢复规划功能、物业违规查验问题被主管部门查处、业委会办公用房及物业用房面积问题依法整改完毕之前,各位邻居可自主审慎考量物业费缴纳事宜,通过合理、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业主诉求,督促开发商、物业公司依法履职、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重要免责声明(本文核心) 1. 本内容仅为个人事实通报与参考建议,不属于法律意见、不属于号召、不属于组织行动,无任何强制效力。 2. 是否暂缓、正常、足额缴纳物业费,完全由各位业主个人自愿自主决定,自行承担个人行为风险。 3. 本人不组织、不煽动、不号召任何集体行为,不对任何邻居的个人选择及后续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4. 各位邻居若有顾虑,可自行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评估合同风险与维权方式。 三、本人即将开展的维权动作 为推动小区公共问题依法解决,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本人将个人向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正式申请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1. 核查本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情况,认定小区是否具备合法完整交付条件; 2. 依法查处开发商未按规划建设、未达标交付公共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完善装修及功能配置; 3. 查处物业公司违规承接查验、隐瞒设施缺陷、违规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规处置; 4. 核查物业用房面积差额的合法性,严查违规超占行为; 5. 责令物业公司返还被占用的业委会办公用房,纠正违法占用、擅自改变公共用房用途的行为; 6. 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业主损失依法整改、纠错。 四、总体郑重声明 本文所有内容,均基于政府公开资料、官方备案文件、与业委会委员微信聊天确认、及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为事实客观陈述与个人维权进展通报。 所有问题最终认定、处罚、整改结果,以政府主管部门正式调查结论为准。全体业主可自行核实资料、自主判断、合法维权。 希望各位邻居凝心聚力,共同守护我们的小区公共权益,推动春溪集小区配套完善、服务合规、环境提质! 特此说明! 春溪集小区业主:刘应荣 2026年9月18日 附:相关核心法律依据(供业主参考) 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的法定条件。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存在设施缺陷的物业,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警告并依法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未按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