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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胜案|规划局以"模板错误"撤回注销决定,一审驳回起诉,中院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 执业证号:11101202511874873
·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执业业绩:主导多起行政、民事案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顺利结案。为当事人节约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办理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达到罪轻、无罪的目的。
专注行政征拆案件 民商事案件 刑事案件
多年来一直在某上市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投资、法务风控管理工作,主持过多个公司、项目收并购工作。在职期间处理过多起企业内部及外部法律纠纷。从业以来,办理了多起行政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取得了大量胜诉判决。多年来坚持以“如我在诉”的执业信念。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和集体案件,有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及处理纠纷经验。对案件认真钻研,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摘要

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注销开发商5栋楼的规划许可,一个月后又以”模板错误”为由撤回。一审驳回起诉,圣运律师上诉后,中院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案情回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即取得某小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办理过规划方案变更。2025年4月,因周边小区居民投诉遮光问题,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了该公司小区东区5栋楼的规划许可。
时隔近一个月,该局又作出《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改为”撤销”。同年8月,该局再发一份通知称:此前的”注销”决定系”使用模板有误”,予以撤回,以后一份”撤销”决定为准。开发商起诉”注销”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该决定已被撤回、不再产生效力,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起诉。


圣运律师解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后,核心观点得到二审法院采纳:
第一,行政行为一经送达,即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产生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单方的,但生效后是双向约束的。行政机关事后撤回,不能溯及既往地抹掉该行为曾经存在、曾经产生影响的事实。
第二,“注销”与”撤销”性质不同,不能互相吸收。 在行政法上,“注销”一般针对已失效或不宜继续存在的许可作终止登记;“撤销”则针对违法取得的许可。行政机关用同一事实先后作出两个性质不同的决定,本身就说明程序混乱。
第三,即使被诉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相对人仍有权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二审法院明确:被诉注销决定送达后即对上诉人产生约束力,可能影响其建设、销售行为;行政机关事后改变原行为,相对人如认为原行为侵权,仍可起诉。一审以”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机关自己”纠错”不能自动洗白此前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要交给法院判断。


本案时间脉络及实务指引

本案时间脉络
回顾整个事件的时间线:2006年,开发商首次取得案涉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项目规划方案变更,许可证相应变更;2025年4月2日,资规局作出《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仅仅23天后,即4月25日,该局又作出《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年8月7日,该局再发通知,以”使用模板有误”为由撤回此前的注销决定。最终在二审程序中,中院撤销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基层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指引
收到不利决定先固定证据:决定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据全部留存,不要因为对方”后来改了”就把原件丢掉。
注意起诉期限: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不要因为”等政府内部处理”而错过期限。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案件终结:即使对方撤回、改变原行为,如果你已经因此产生停工、停售、资金占用等实际损失,仍可诉请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区分”注销”“撤销”“撤回”“吊销”:这几个词在行政法上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起诉前务必让专业律师分析属于哪一种。

避坑提示

误区一:“政府都自己撤回了,我再告也没用。”——错误,确认之诉的诉利益并不因对方撤回而当然消失。
误区二:“告了也只会驳回,浪费时间。”——本案一审驳回,二审即撤销,关键在于上诉理由是否击中”实际影响”和”确认利益”这两个点。
误区三:“周边居民投诉就一定能撤我的许可证。”——居民投诉只是线索,行政机关作出撤回/撤销决定仍须履行调查、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

结语

行政许可一旦作出,即成为市场主体安排经营活动的信赖基础。允许行政机关随意”出了错就收回”,却不承担任何法律评价,本质上是把程序风险转嫁给企业。本案二审的价值,在于守住了”可诉性”这道防线。
如遇类似情形,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法律师,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所涉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地名均已脱敏;个案结果受具体证据与案情影响,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承诺。
部分好评展示





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0164602,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其硕士学位论文《错案发现机制研究》曾获2017届北京师范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自执业以来先后代理行政诉讼、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拆迁、宅基地收回、土地出让、刑事诉讼等各类纠纷500余件。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征地拆迁实践研究,秉持只为被征收人服务的执业理念和以至诚之心为委托人服务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誉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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