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三 股东抽逃出资
扩主体之公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及协助抽逃出资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适用场景:公司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调取原始注资账户,发现股东将注册资本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短时间内转出至第三方或直接转回至注资股东账户中
二、案由:股东出资纠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三、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调取证据:工商内档、验资账户银行流水
五、法律依据:
1、《公司法》(2023 修订,2024.7.1 施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 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刑事责任,实缴制公司适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六、答疑
1、股东与董、监、高、实控人各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何不同?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
1)股东单个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发起人股东一起抽逃,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内部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3)而新股东(受让方)如果明知仍受让,与原股东连带;
4)协助抽逃的董、监、高、实控人与抽逃股东连带。
2、债权人起诉股东抽逃出资,追究补充赔偿责任,是否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不适用,按资本维持原则,抽逃出资是持续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状态。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2020 修正,现行有效)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原告仅仅提供了股东将公司股本金转出到公司验资账户后,公司在短时间内便将该注册资本转至与公司没有关联的第三人,在股东出资义务相关纠纷中,原告提供的用以证明其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兼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1)债权人(公司)起诉股东未出资、抽逃,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初步盖然性),无需高度盖然性,不需要证明抽逃,只需要证明有很大可能性未抽逃,无法合理解释即可;
2)原告只需要证明短时间内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即足以让一般人产生抽逃的合理怀疑,无需进一步证明“股东主观故意”或“实际获益”,举证责任便立即转移:由被告股东举证证明转出有正当理由、属于合法经营行为、未损害公司权益;无法举证则认定未履行 / 抽逃出资。
4、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该责任是否属于过错责任,该责任的成立是否需要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还是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1)董监高 / 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唯一归责前提;
2)原则上不适用法定过错推定,原告需举证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协助行为及因果关系;仅在控制、审批、短期大额转出等情形下,法院可事实推定过错,由责任人举证免责。
5、区分被冒名和被借名成为原始股东,在追究抽逃出资责任时,承担责任有何区别?
被冒名是不知情,而被借名是知情,两者均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但被冒名无需承担责任,而被借名需要承担责任,被借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第 28 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 26 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案例索引
1、【入库编号:2023-08-2-276-001入库案例】案号(2021)川1324民初1272号
——————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支付利息”决议,构成抽逃出资
2、【入库编号:2023-08-2-277-001入库案例】案号(2021)沪02民终7070号
——————股东将验资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抽逃出资表现形式,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用于经营,违反了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际操作抽逃出资的责任人,其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存在协助行为,对于股东的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多名股东抽逃出资,不能仅以增资款系一次性全部转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商业合作,即认定股东之间存在协助抽逃出资,并要求各股东对抽逃出资互负连带责任。
3、【入库编号:2024-08-2-293-001入库案例】案号(2021)苏02民终4432号
——————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4、【入库编号:2023-10-2-265-002入库案例】案号(2021)鲁民终2360号
—————公司股权重置后,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免于补足抽逃出资。
—————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5、【最高院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683号
————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并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公司董监高不但未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反而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对股东的返还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6、【最高院案例】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97号
————行为人构成抽逃出资,一方面需要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上述行为结果上损害公司权益。公司之间分别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清晰、明确的,不存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和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行为,难以认定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抽逃出资的情形。
7、【最高院案例】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185号
————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形下,为股东提供担保,不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股东实施相应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显然,该司法解释规定并未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列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具体情形之中,在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形下也难以归入到其他抽逃出资的情形之中。在满足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本身,因其不符合抽逃出资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附:诉讼模板(起诉状、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
(股东抽逃出资・模板)
原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告一(抽逃股东):______性别:,民族:,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
被告二(抽逃股东):______性别:,民族:,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
被告三(协助抽逃主体):______,(自然人 / 公司 / 其他组织,格式同上)
被告四(协助抽逃主体):______(自然人 / 公司 / 其他组织,格式同上)
第三人(债务人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__________
案由: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抽逃出资______万元及利息(自抽逃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被告二在抽逃出资______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互负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协助抽逃出资______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服务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______纠纷一案,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第三人不服上诉后,____*中级人民法院作出(***)____民终____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执____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人成立后历经多次增资、减资。____年__月__日,第三人增资______万元,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实缴______万元、______万元并完成验资。出资款到账当日,第三人即将全部增资款转出至无关联第三方,无真实交易、合法分红或正当用途,构成抽逃出资。
被告三、被告四协助实施抽逃行为,与抽逃股东构成共同侵权。各被告至今未补足出资,严重损害原告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证据目录
(股东抽逃出资・模板)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目的 | 页码 |
1 | (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书 | 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确定的到期债权 | |
2 | (____)____民终____号民事判决书 | 一审判决生效,第三人负有清偿义务 | |
3 | (____)____执____号执行裁定书 | 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4 | 第三人工商登记档案(含章程、修正案、增资 / 减资材料) | 第三人注册资本、股东变更、历次增资减资情况 | |
5 | 验资报告 / 实收资本情况表 | 涉案增资已实缴并经验资确认 | |
6 | 银行流水(验资账户、转出账户) | 增资款到账当日全额转出,无正当理由,构成抽逃出资 | |
7 | 收款方工商信息 / 主体资料 | 收款方与第三人无关联、无真实交易背景 | |
8 | 协助抽逃主体工商 / 身份资料 | 协助抽逃主体身份及关联关系 | |
9 | 其他补充证据 | 佐证抽逃事实、协助行为及过错 |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