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南派三叔求助1818黄金眼;WPS被指“背刺”用户;纸尿裤里的甲酰胺,安全谁守护?3岁女童疑遭幼儿园老师暴力喂食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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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碾死2岁幼童潜逃19年获刑6年半
·廉价充电宝CCC认证“查无此证”
·WPS被指“背刺”用户冲上热搜
·3岁女童疑遭幼儿园老师暴力喂食致伤
·南派三叔求助1818黄金眼
·纸尿裤里的甲酰胺,数千万宝宝的安全谁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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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碾死2岁幼童潜逃19年获刑6年半,量刑争议背后的法律逻辑
据大河报报道,一名男子驾车碾死一名2岁幼童后逃离现场,潜逃长达19年,近期被缉拿归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决公布后舆论哗然,“19年逃亡只换6年半”的话题迅速登上热搜。
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定罪,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6年6个月系法定幅度内从重量刑。网友质疑“潜逃19年”未成加重情节——法律上,潜逃并非《刑法》明确规定的加重情节,但法院可将“逃避侦查、主观恶性较深”作为酌定从重情节。“19年后还能追刑”的依据是《刑法》第88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本案当年已立案,故19年后仍可追究。
公众质疑的本质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朴素感知。司法机关在涉及重大公共关切的案件中,有必要通过判决书充分说理,以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这本身就是法治进步的一部分。

一份逻辑清晰、法理充分的判决书,也许比十次新闻发布会更能赢得公众信任。量刑不只是数字,更是司法与民意的对话。
二、廉价充电宝CCC认证“查无此证”:产品认证的法律刚性在哪里?
据央视财经报道,市场上部分廉价充电宝标注了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但记者在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后发现,相关认证编号“查无此证”。充电宝属于易燃易爆高风险产品,CCC认证造假直接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CCC认证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必须认证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伪造、冒用CCC认证标志,监管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并处罚款;若涉案产品本身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更值得追问的是:认证编号“查无此证”,为何能堂而皇之印在产品包装上流通销售?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监管失察同样需要被问责。

CCC三个字母,承载的是消费者对“国家安全标准”的信任。当这三个字母可以被随意伪造而迟迟未被发现,消费者手中的充电宝,成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让每一次认证都经得起扫码查询,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
三、WPS被指“背刺”:你点击“同意”的那一刻,签署了什么?
据微博热搜,大量WPS用户反映,软件在未经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服务条款,限制部分已付费功能的使用,引发强烈不满。WPS官方发布声明,但并未完全平息争议。用户的核心质疑是:软件服务合同能否由企业单方随时修改?
本案涉及“格式条款”的边界问题。《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企业可以在用户协议中保留“修改权”,但单方修改合同实质性条款,如收费政策、核心功能等,必须提前充分告知,并给予用户选择权——同意继续使用,或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若企业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实质性减损已付费服务权益,属于违约行为,用户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追究平台违约责任。

无数用户手指轻点“同意”,却不知道自己正在签署一份可能随时被单方修改的“不平等契约”。契约精神的本质,是“说到做到”,而不是“我说了算”。
四、3岁女童疑遭幼儿园老师暴力喂食致伤: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线为何总是事后才被想起?
据央视新闻和澎湃新闻报道,一所幼儿园的一名男老师涉嫌对一名3岁半女童实施暴力喂食,导致女童受伤,引发社会强烈愤慨。目前该名教师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案涉及《刑法》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首次将“虐待”的刑法规制从家庭成员扩展到了幼儿园、养老院等机构中的看护人员。
除了刑事责任,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
更值得深思的是预防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早已写入法律,但落实与否,仍取决于每一所幼儿园的真正重视。

3岁的孩子还没有能力完整表达遭遇;他们对老师的信任,是世界上最纯粹的信任,也是最容易被辜负的信任。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只靠事后的严刑峻法,更要靠事前的制度防线——入职查询要真查,监控要真看,巡园要真巡。
五、南派三叔求助1818黄金眼:名人维权背后的法律启示
据微博热搜和知乎报道,知名作家“南派三叔”因遭遇某类纠纷,经作家紫金陈介绍,向浙江广电维权栏目《1818黄金眼》求助,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不少人感叹“连南派三叔都要上1818维权”——名人与普通消费者在维权面前,究竟有无差别?
从法律角度看,名人与普通自然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纠纷等方面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并不因社会地位而享有更多法律保护。但名人维权具有“示范效应”——能够提升公众对该类纠纷法律救济途径的认知。
《1818黄金眼》等媒体维权栏目并非法律机构,其报道属于舆论监督范畴,能够对侵权方形成舆论压力,但媒体监督不能替代法律程序,核心争议最终仍需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解决。
法律为所有人提供了相同的维权路径: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路径不因名气大小而区别对待——这,才是法治最珍贵的底色。

南派三叔上1818,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无论你多么成功,法律都是你最可靠的底气。普通人的维权之路,也需要更多像1818这样接地气的公共产品来护航。
观察深一层
纸尿裤里的甲酰胺:数千万宝宝的安全谁守护?
近期多个母婴用品品牌陷入甲酰胺含量争议。
部分网络曝料称某批次纸尿裤检出甲酰胺,相关企业随即公布第三方检测报告,称检测结果“未检出”,并宣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造谣者责任。企业说“未检出”,消费者说“我不信”——这场争议的症结,不在于谁在说谎,而在于我们缺乏一把公认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标尺。
甲酰胺是一种有机溶剂,常用于塑料发泡工艺,能使纸尿裤内层更柔软蓬松,但研究表明其对肝脏、肾脏及生殖系统存在潜在损害,对婴幼儿的危害尤为严重。欧盟早在2015年就将纸尿裤等婴幼儿用品中的甲酰胺含量限制纳入强制性法规,限值不得超过0.02mg/kg。而在我国,目前涉及纸尿裤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如GB/T 28004-2021)为推荐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根据《标准化法》第10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条文写得清楚,但现实执行却长期滞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通常需要2至5年,而在母婴产品迭代迅速的今天,标准制定速度远远赶不上新化学物质、新生产工艺的引入速度。这是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法治挑战,但在我国这个全球最大的母婴产品消费市场,我们有更紧迫的理由去加速改变。
面对标准缺位的困局,消费者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武器。第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消费者可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第二,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第三,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即便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仍必须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一基本法律要求。
每一次消费品安全危机,都不应只停留在“企业澄清—消费者质疑—舆情冷却”的循环中。真正的法治进步,是将舆情压力转化为制度建设的动力。
我们倡议:尽快启动纸尿裤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建立母婴产品成分强制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完整公示第三方检测报告;设立母婴产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让每一个中国宝宝都能用上真正安全的纸尿裤。

当行业标准为“推荐性”而非“强制性”时,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也可以选择不执行。但宝宝的健康,从来不应该是一个“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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