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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通用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单位权力运行,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防范廉政风险和管理漏洞,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公益一类及二类事业单位,覆盖单位党组会议、局长(主任、院长、校长)办公会议、各内设股室、下属二级单位的全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与执行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单位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除突发应急处置情形外,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线上单独征求意见、个别碰头沟通等方式替代集体会议决策。
第四条决策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末位表态制,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内控制衡原则。落实决策、执行、监督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财务部门、办公室、纪检监察相关岗位全程参与关键环节管控,形成闭环管理。
(三)程序刚性原则。严格执行议题报送、会前酝酿、会上表决、会后执行、全程归档的全流程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简化流程、跳过程序开展决策。
(四)全程留痕原则。所有“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执行台账、整改资料统一归集归档,财务支付、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必须将对应会议纪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五条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由分管领导专项负责,主要负责人履行统筹总责,形成分工制衡、权责清晰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具体范围
第一节 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举措;
(二)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及总结;
(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控流程、财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止;
(四)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岗位配置、下属单位管理机制改革及人员编制调整相关事项;
(五)重大行政执法、信访维稳、安全生产、舆情处置、重大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方案;
(六)涉及全体干部职工薪酬福利、绩效考核、考勤管理、工会保障、职称评定等切身利益的统一政策制定及调整;
(七)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专项工作报告、重大表彰推荐方案及荣誉申报事项;
(八)党建、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相关重大工作安排;
(九)其他全局性、政策性、对单位整体运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位内设股室、下属二级单位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调整、轮岗交流及免职事项;
(二)财务、采购、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调整及轮岗安排;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上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人的推荐;
(四)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确定、评优评先、奖惩处理及表彰奖励意见;
(五)干部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及岗位调整方案;
(六)人员大批量招录、调动、解聘、退休等整体人事安排事项;
(七)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相关重大事项。
第三节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通用标准:单项合同或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一)新建、改扩建、维修装修、信息化改造等基建工程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国有房产、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报废处置事项;
(三)对外合作、服务外包、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外捐赠及援助项目;
(四)各类政府采购、批量办公设备、专用器械、物资采购项目;
(五)项目概算调整、重大工程变更、项目验收及结算相关事项;
(六)其他达到上述金额标准、对单位资产和资金使用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事项。
第四节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通用标准:单笔支出5万元及以上,或同一项目全年累计支出6万元及以上):
(一)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决算、预算调整、专项资金调剂及结余资金使用安排;
(二)预算外大额开支、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尾款结算及大额往来款项核销;
(三)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及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事项;
(四)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对外捐赠支出、大额借款及担保事项;
(五)未纳入年初预算的临时性大额经费支出;
(六)财务部门认定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与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集体决策会议分为两类,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一)党组会议:主要负责重大党建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全局性重大发展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二)局长(主任、院长、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业务工作、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资产采购处置、日常管理类“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两类会议涉及交叉事项的,需同步提交党组会议和办公会议联合审议。
第十一条各内设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业务股室:负责提出“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编制完整上会材料,包括事项背景、测算依据、资金预算、风险提示及可行性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议题、核对上会材料完整性,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确定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负责会议组织、专人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及各类资料的归集归档;及时反馈会议决策意见,跟踪事项落实进度。
(三)财务部门:所有涉及资金、资产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出具资金来源、预算匹配、财务风险审核意见,无财务审核意见不得安排上会;大额资金支付、项目结算报销时,必须核验对应会议纪要,无纪要不予办理付款、报销手续;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四)纪检监察联络员(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列席全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开展议前、议中、议后全过程监督,对违规决策行为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五)党建工作岗位:负责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季度监督清单,跟踪事项决策、执行、整改全流程,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落实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议题提报与会前酝酿
第十二条议题提报:各业务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形成完整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在每月固定时段报送办公室。材料需真实、完整、规范,明确事项核心内容、资金额度、实施时限及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会前审核:办公室收齐议题材料后,转交财务部门开展资金、预算合规性审核,转交党建、纪检岗位开展程序合规性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业务股室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十四条议题审定:初审完成后,由办公室将议题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确定是否上会;不予上会的,由办公室书面反馈业务股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会前酝酿:确定上会议题后,办公室提前将全套议题材料送达全体参会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预留充足研读时间;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提前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开展听证或公示;人事任免事项,需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第二节 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六条会议召开:参会班子成员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纪检监察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全程监督会议过程。
第十七条议题汇报:各业务股室负责人逐项汇报议题核心内容、测算数据、风险提示及前期审核情况,清晰说明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民主讨论:全体班子成员围绕议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具体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九条末位表态:单位主要负责人待全体班子成员发言完毕后,最后发表意见,结合讨论情况提出决策建议,不得提前定调、干预其他班子成员发言。
第二十条决策形成:经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决策;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研完善、交换意见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会议记录: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详细记录每名班子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讨论分歧及最终决议,记录需完整、规范,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三节 纪要印发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纪要起草: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公室起草正式会议纪要,明确事项名称、讨论过程、表决结果、执行责任股室、完成时限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纪要签发: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后印发,同步抄送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业务股室,作为事项执行、资金支付、资料归档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资料归档:办公室将议题材料、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核意见等全套资料统一立卷归档,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留存期限符合会计档案和文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财务部门办理资金业务时,需将会议纪要复印件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第四节 事项执行与跟踪督办
第二十五条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对应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股室按期落实;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变更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变更资金额度、变更项目内容的,必须重新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得私自修改决策内容;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处置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向领导班子专题报告,补办相关决策手续。
第二十七条跟踪督办:办公室、党建工作岗位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台账,定期跟踪事项落实进度,每季度向领导班子汇报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事项,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内部监督:财务部门全程监督大额资金、资产类事项的执行,无集体决策纪要的,一律拒绝办理资金支付、资产入账及处置手续;党建工作岗位每季度联合纪检监察机构,梳理“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清单,逐项核查决策、执行、归档的完整性和合规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中,必须专题报告本年度“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巡视、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完整提供会议台账、会计凭证、归档资料,不得隐匿、篡改、销毁决策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群众监督:全体干部职工对违规决策行为拥有监督举报权利,发现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违规执行决策等行为,可向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需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区分集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开展追责:
(一)规避集体决策,以个别沟通、会签、线上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会议研究的;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单独拍板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干预其他班子成员正常发言、表决的;
(三)提供虚假数据、隐瞒关键信息,误导领导班子作出错误决策的;
(四)集体决议形成后,分管领导、业务股室擅自变更执行方案、违规操作的;
(五)不按要求归档、隐匿、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资料的;
(六)财务人员明知无集体决策资料,违规办理大额资金支付、报销手续的;
(七)泄露会议未公开讨论内容及决策过程,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管理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分层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完善相关资料;
(二)情节一般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三)情节较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管理风险或不良影响的,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属于集体违规决策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接受上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中明确的资金、项目金额标准,各单位可结合本级财政、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微调,调整后需再次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XX 单位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