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必二《法律与生活》细节知识(二)(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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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亲属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体现为:亲情、爱情,以及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93.父母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94.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5.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96.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97.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98.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99.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100.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101. 继承方式(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包括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102. 法定继承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03. 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04.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105.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而不能代理,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
106.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107. 遗嘱有效的条件:
①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打印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08.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09.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110.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结婚的法定条件是: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11. 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和唯一的法定程序,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
112. 同居关系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113. 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重婚),或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未到法定年龄。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
114. 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115.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116.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17.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118.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婚姻关系解除。
119.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20.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121. 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122. 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123. 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124. 夫妻财产关系平等,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25.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2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27.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28.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129.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为童工)。未成年工不是童工。
130.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首要原则);
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受歧视);
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劳动法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13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32.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类。
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133. 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是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134.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35. 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36.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137.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138. 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39.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协商解决、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140.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41. 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142. 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143. 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有“搭便车”行为(也称“混淆行为”)、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44. “搭便车”行为表现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145. 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146.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147. 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148.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1
149. 我国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50. 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51.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52.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53.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154. 生活中纠纷倡导“和为贵”。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155.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
调解形式: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调解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合法合理、自愿平等。
156. 人民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57.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影响小、不公开进行的特点。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59. 商事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160. 商事仲裁的规则: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161.只有商事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中,除特殊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
生活中纠纷倡导“和为贵”。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调解形式: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163.人民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164.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影响小、不公开进行。 16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66.商事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167. 商事仲裁的规则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168.商事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中,除特殊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9.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170.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终局性。 171.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是诉讼法。 诉讼的主要类型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172.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173.基本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辩护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174.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175.法律援助的形式: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②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④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176.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177.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178.起诉俗称“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179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180.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18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被告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182.民事诉讼基本程序包括:一是起诉与立案;二是法庭公开审理;三是上诉 183.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五个阶段。 184.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两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185.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86.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 187.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188.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常见的举证倒置情形: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89.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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