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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师研究|未经许可利用原著生成AI漫剧:改编权侵权认定与合规边界

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渗透文创行业,AI漫剧凭借低成本、产出快的特点,成为网文IP二次开发的热门形式。行业内存在较为普遍的法律误区:AI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制作者无需取得原著作者的授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0月上旬审结这起国内典型AI漫剧著作权侵权案件,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认定未经许可将小说原著导入AI工具生成漫剧并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原作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厘清AI二次创作的著作权边界,揭示大规模AI内容生产中的民刑风险,为网文、短剧、漫剧从业者提供普法参考与合规方案。
CASE ANALYSIS
一、案件事实、裁判观点与适用法律

本案原告为某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小说全部著作财产权。被告未取得原告任何书面授权,直接将整部小说原文作为提示词素材,输入AI生成工具,由AI自动匹配画面、生成连续漫剧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用于引流、获取流量收益。原告完成公证取证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侵害其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诉讼阶段,被告提出核心抗辩:漫剧由AI自动生成,人类仅上传文本,没有直接绘制画面,AI产出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下的改编作品,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比对认定,案涉AI漫剧完整保留原著核心人物、主线情节、关键故事设定,仅将文字表达转化为可视化视听画面,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裁判中,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同时本案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在先作品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明确,AI只是内容生产的工具,决定使用原作、输入素材、设定生成目标的主体是使用者,该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AI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被告未经许可生成并在网络传播涉案漫剧,侵害原告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最终调解结案,被告下架全部侵权作品,停止传播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延伸来看,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批量、大规模制作传播同类侵权AI漫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围: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配套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设置明确入罪标准,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RIGHT BOUNDARY
二、本案延伸普法:AI 二次创作的著作权边界

改编行为的认定:载体变化不等于全新创作。很多从业者误以为,把文字变成图片、视频,就是全新原创。从著作权法角度,只要保留在先作品核心独创性表达,仅仅更换作品载体,就属于改编行为,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改编许可。仅调整画风、镜头,不改变原作故事内核,不能规避侵权责任。
AI工具不能豁免授权义务。AI本身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使用人主动输入他人受保护作品作为生成素材,属于利用在先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不能以 “AI自动生成” 作为侵权抗辩理由。
合理使用适用门槛较高。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才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一旦生成内容用于短视频平台发布、引流、广告变现,属于商业使用,一般无法主张合理使用抗辩。
EVIDENCE RULE
三、权利人维权取证要点

权属证据:小说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首发平台证明,证明原告系合法著作权人; 侵权固定证据:网页公证、录屏公证,固定AI漫剧内容、发布账号、播放量;同步保存提示词、AI生成操作记录,证明被告使用原作作为输入素材; 损失证据:平台收益截图、广告分成、侵权内容播放数据,用于主张赔偿金额。
RISK WARNING
四、民刑风险提示(企业 / 创作者必读)

民事层面,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权方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可以主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批量制作、大规模传播AI漫剧盗版内容,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则不再局限于民事侵权,将触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的刑事处罚。
对于文创企业、AI内容服务商: 使用他人网文、小说生成AI漫剧,务必提前取得著作权人改编、信息网络传播授权; 建立素材入库审核机制,禁止未经许可将第三方受保护作品直接作为AI训练、生成素材; 在合同中明确IP素材授权范围,区分 “原著文字阅读授权” 和 “AI改编生成视听作品授权”,二者不能混同。
RISK WARNING
五、结语
总结

本案是AIGC时代IP二次开发的典型标杆案件,释放清晰司法信号:AI是创作工具,不是侵权避风港。将他人小说导入AI生成漫剧,属于改编行为,未经许可商用传播将构成著作权侵权。网文、短剧、漫剧行业主体在利用AI开发IP内容时,应当前置审查素材授权,厘清权利边界。如规模化盗版牟利,还会触发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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